民事再審申請書
在當今不斷發展的世界,我們都會用到申請書,申請書是承載我們愿望和請求的專用書信。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申請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民事再審申請書,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民事再審申請書1
申請再審人: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
申請再審人因與被申請人之間________糾紛一案,不服__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法____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裁定書,現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附:再審申請書副本____份,證據目錄及證據____份。
申請再審人簽名蓋章: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2
申請人(原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xx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職務:廠長
被申請人(原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xx
單位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職務:經理
申請人因申請人訴被申請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聊民一初字第22號民事判決;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xx)魯民一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于20xx年10月27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接案法官,當天審査并詢問申請人后,受理了申請再審材料。20xx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申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申請人的再審請求。申請人不服該裁定,于20xx年3月15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訴至今未果。現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再審抗訴申請,請求事項如下:
一、請求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申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書提起抗訴,依法撤銷該裁定。
二、此后,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審或指定再審該案:
1、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xx)魯民一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書,和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聊民一初字第22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審山東魯蜜特食品飲料廠與高唐縣供電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3、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據聊城正坤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作出的審核報告,支持申訴人一審訴訟請求;
4、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訴人承擔一審、二審訴訟費用。
5、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復議并撤銷(20xx)民申字第1717號(以下簡稱1717號裁定或1717號案)民事裁定書。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于20xx年3月15日將申訴材料用特快專遞分別寄往最高法院和全國人大。3月17日,兩套材料均已簽收(【中國郵政】11185客服回執單ed922491561cs號郵件已妥投:最高法院3簽收。)。
最高法院立案二庭的胡越法官,在審理(20xx)民申字第1717號一案中,違反了最高法院“《關于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五條(二)、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人民法院可以徑行裁定再審”的規定。錯裁駁回了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本案一審承辦法官耿建,在前案一審過半后(一起糾紛引發兩案)已被申請回避。本案復又出任審判長兼主審法官。對此,申請人在再審申請書中已詳細說明并舉證,兩案一審卷宗內的庭審筆錄等證據亦可證明該事實。
本案一審合議庭的合法性,因上述事實應視為非法。該案一審判決結果在二審判決中獲得維持。本案再審立案審查中,以前兩審中的本不能成立的事由作為依據裁定駁回,顯然是違法的。程序違法之前提足可決定其他一切的合法性無從談起。
此外,該案及前案兩審中法官多起違法違紀問題,多年來,申請人一直運用多種途經上訪投訴,此一問題密切涉及本案、已嚴重影響了該案審理及判決結果。對此,再審申請書中亦已述及并附有投訴材料。審查中,胡越法官理應予以考慮。然而,1717號裁定書中只字未作涉及,違規駁回了申請人再審的合法請求。
20xx年斷電后至今,申請人因遭受毀滅性致命重擊所致,全部庫存產品及凍存原料化為烏有。實處枯竭狀態。停電、停產、上百名職工停發工資。非法斷電所導致的損失,一直處于持續狀態。依因果關糸而言,責任應該由加害者來負。
請求事項二、1—5的事實和理由及相關材料詳見《民事再審申訴書》、《民事再審申請書》及提交材料清單、舉報投訴書等材料(附后)。
綜上所述,請求人民檢察院對本案予以抗訴。
特此請求。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
xx年xx月xx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3
民事申訴狀,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法律文書。
現行《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所作判決、裁定生效以后提出申訴的規定,而是規定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人民法院再審,申請再審時所提交的是民事再審申請書,而非民事申訴狀。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的權利。有關國家機關對公民的申訴,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根據《憲法》賦予公民的申訴權,公民對人民法院所作生效判決、裁定不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這種訴訟領域內的申訴權是基于國家根本大法的規定,其性質屬于公民的民主權利。而民事申訴狀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據《憲法》行使申訴權的表現。
民事申訴狀與民事再審申請書都是當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該案的申請文書,其目的都在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錯誤。但是,二者畢竟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文書,其不同之處在于:
(1)提交申請書的依據不同。申訴狀是基于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申訴權這種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于《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而提出的。
(2)對申請書提出的法定期限規定不同。申訴狀一般應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即判決、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內提出。因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都應以申訴狀形式提出。
(3)提交法院不同。申訴狀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訴狀是當事人行使申訴權的書面意思表示,當事人向有關人民法院提交申訴狀,其作用在于:
(1)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申訴人認為生效判決、裁定有錯誤,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其請求正確合理,事實與理由屬實充分,使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裁判,能夠有效地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2)有助于維護法律的尊嚴。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是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原則,允許申訴人提出申訴請求,有利于人民法院本著對法律尊嚴負責的態度,堅持正確,修正錯誤,從而有效地維護法律的穩定性與嚴肅性。
(3)申訴人提出申訴,是人民法院再審案件的來源之一,人民法院通過申訴人提出的申訴請求,對其審判工作進行監督、審查,以保證審判質量,維護人民法院的威信。
法律對民事申訴狀的制作沒有規定,根據審判實際的需要及民事申訴與民事申請再審的相通之處,民事申訴狀的制作可以仿效民事再審申請書。其制作要點是:
首部:
(1)注明文書標題民事申訴狀。
(2)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基本情況,在其身份或有關基本事項之后,應注明其在原審或終審中的訴訟地位。
(3)案由:寫明申訴的案件名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判決、裁定編號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對該裁判不服,提出申訴的態度。
正文:
闡明申訴的請求事項和事實理由。
(1)請求事項:概括寫出請求人民法院解決什么問題,從原則上說明要求達到的目的。
(2)事實和理由:首先明確而具體地寫出生效判決、裁定的錯誤,然后針對指出的錯誤,全面、客觀、準確地陳述案件的有關事實,具體列出有關人證、物證、書證以及要害的證據線索;也可以先簡要闡述案情,然后依據事實指出原裁判的錯誤。根據有關法律條款的規定,在歸結事實的基礎上,簡要剖析生效裁判在認定事實方面的不準確,在適用法律方面的不妥或在訴訟程序方面的不當,從而推出合理合法的請求事項。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訴人簽名、蓋章。
(3)申訴日期。
(4)附項:附上已生效判決書、裁定書,以及可以支持其申訴請求的有關證據材料。
制作民事申訴狀時,應注意:
(1)事實和證據必須真實可靠;
(2)應針對生效裁判的錯誤予以集中反駁,并引用適當、正確的法律來證明、分析申訴論點,不可無的放矢,論而無據;
(3)請求事項應合法合理
相關知識
民事案件申訴須知
一、哪些人可以申請再審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再審申請,申請再審人應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審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繼受人。
二、申請再審應在什么時間范圍內
申請再審應當在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
三、申請再審應向哪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1、對已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應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2、對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請再審的,應向二審人民法院提出。
四、對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有無次數限制
1、申請再審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請再審一次;
2、對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理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仍不服提出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對民事案件不得提出再審申請的幾種情形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和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
3、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但當事人就離婚案件已經處理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除外。
六、申請再審人以新的證據申請再審有什么要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再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申請再審人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民事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經審查,如果申請再審人在申請再審提供的`證據系其在原審中應當提供而且能夠提供但不提供或者故意隱瞞證據直至申請再審時才提供的,不作為再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
七、對民事案件提出再審請求有什么限制
申請再審人對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是針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認為錯誤而提出的,故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提出再審請求不得超出原審訴訟請求。
申請再審人在民事再審案件審理過程中不得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原審已反訴的除外)。
八、申請再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是否停止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
申請再審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不停止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
九、申請再審應提交哪些材料
對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再審申請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再審的具體請求和依據的事實與理由,并應按照原審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
2、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或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證據線索。
十、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正確的申請再審案件如何處理
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正確的申請再審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說服申請再審人服判息訴。如堅持無理申請再審的,可采取書面或口頭形式予以駁回。
十一、民事案件申請再審立案與再審立案是否相同
申請再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對符合申請再審條件的民事案件進行申請再審立案。申請再審立案的民事案件只有經復查后,申請再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再審條件之一的,案件才能進入再審程序,予以再審立案。
十二、哪類民事再審案件應當交納訴訟費用
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第五條的規定,下列民事再審案件當事人應當交納訴訟費用:
1、因當事人提供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新的證據而決定再審的案件;
2、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裁定或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民事再審申請書4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貴忠,男,漢族,生于1962年4月9日,住成都市成華區圣燈鄉圣燈村1組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成都市成華區圣燈街道辦事處建北社區第一居民小組
申請人因訴被申請人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案,不服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成立民中終字第171號民事裁定,現依法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79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等應當再審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請求:
1、撤銷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成立民終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2、依法再審支持申請人在一審時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事項.
3、本案各審級的訴訟費用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的事實經過:
原告于1994年8月23日依法入戶到成都市成華區圣燈鄉圣燈村1組,并經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分局圣燈寺派出所依法審核登記入戶,并頒發有原告戶口薄,經行政機關依法確認原告屬于成都市成華區圣燈鄉圣燈村1組的居民,并且該戶口薄至今仍合法有效.其后,國家對村委會和居委會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將成都市成華區圣燈鄉圣燈村1組轉變為成都市成華區圣燈街道辦事處建北社區第一居民小組.被告在20xx年1月左右將本居民小組的集體收益以補助費的名義分配給了該組的其他成員每人4000圓人民幣,卻以組委會擴大會議、分配簽字名單、20xx年補助費用明細表等非常明顯的違法方式剝奪了原告依法應享有的集體收益分配權(人民幣4000元).
一、一二審法院適用法律嚴重錯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本案,因為除了《民事訴訟法》有明確規定外,還有最直接的依據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人民法院對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答復》(法研[20xx]51號)中就明確答復如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20xx]25號《關于對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的爭議糾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因收益分配產生的糾紛,屬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當事人就該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本案屬于管轄地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案件的理由
從最高人民法院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收益分配糾紛相關案件的答復并結合本案的事實情況來看,本案系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其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因集體收益分配產生的糾紛.且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再審申請人系本案被申請人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符合法定的原告地位;本案一審有明確的被告即再審被申請人;本案也列出了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本案再審申請人所起訴到一審的法院也是法定的管轄法院.由此可以看出,一審、二審裁定本案不屬于法院受禮范圍是嚴重違背法律規定的.而且現實的法律實踐中,我們也可以找出許多同類案件被法院受理并做出正確判決的案例:
三、與本案完全相同的案例,無論是在成都地區、四川其它地區、省外其它地區,均大量存在,而且人民法院均依法受理,并通過審判依法支持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的同類訴訟請求,其相關案例如:
(1)、20xx年成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徐永紅庭長審理的原告陳政訴紅光村十一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案,該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判決支持了原告的集體收益分配權;
(2)、福建省順昌縣人民法院20xx年審理的原告郭月蘭訴誰南村委會五里亭小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案,并判決支持了原告的集體收益分配權,該案和本案的類型也完全相同.
四、本案在起訴之前,再審申請人已對此請求村委會、街道辦事處協調,但該兩級組織均協調未果,并口頭告知再審申請人只有訴訟,并稱法院一定會受理并判決支持相關訴求的、判決下來肯定能得到執行.而本案在一二審期間,該兩審法院的法官均告知再審申請人去找街辦或居委會協調,不要起訴,起訴了會影響社會穩定,如果堅持起訴我們法院也不會受理,并口頭告知再審申請人此類案件成都中級法院出臺有“內部文件”,我們受理了“領導會找我們談話”.就這樣,申訴人受到了相關人民法院、政府、基層黨委的反復推諉,申訴人出于無奈,只得堅持起訴、上訴,而起訴、上訴帶給申訴人的只是一、二審法院為了某一地區所謂的“穩定”、為了“個別領導的意志”而有法不依,不予受理本案.
五、再審申請人及其它幾個同時起訴的村民為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為了保障自己最基本的生存權,特此懇請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能站在最公平、最正義的.立場上,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徹底糾正一、二審法院的嚴重錯誤,徹底打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違背法律的所謂“內部文件”之土政策.申訴人及全家、其它幾個村民及全家時刻期待著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公正裁判,亦堅信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是四川百姓在省內的最高司法救濟機關,亦相信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承辦法官是川內最具法律權威、最具法律素養、最秉執正義的人民法官.
綜上,本案完全符合法院受理范圍,理應依法受理,再審申請人合法權益被肆意踐踏理應從法律上予以徹底糾正.并且,本案中的再審申請人,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是他們作為村民唯一的生活經濟來源,除此以外,別無其他收入.對于這樣一些唯一的獲得經濟生活來源的權利被肆意剝奪的村民來說,除了尋求法律的幫助外,別無它法.如果本來應該享受到的法定權利得不到保障,法律將他們拋棄的話,真不敢想象他們的生活將會陷入怎樣的困境,建立和諧社會的美好愿景也因為這樣的司法錯誤而蒙上陰影,社會也因此多了份躁動和不安.
因此,懇請人民法院依法徹底糾正此案,還申訴人以公道,保障申訴人本來就應當享有的法定權益.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再審申請書5
申請人:,男,19_年10月出生,漢族,大專文化,現住_,聯系電話_,郵政編碼_
被申請人: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_,職務:省長,住所地_,聯系電話,郵政編碼
行政訴訟案由:不依法履行行政復議法定職責
再審請求:
一、撤銷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__)鄂行終286號;
二、撤銷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__)鄂01行初字第105號;
三、裁定由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本案。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因不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__)鄂01行初字第105號,于20__年8月22日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申請人于20__年5月11日收到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郵政快遞形式送達的《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__)鄂行終286號》。申請人對該行政裁定不服,現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請予依法受理與審查。
申請人認為,根據本案證據與事實,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適用法律錯誤與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一、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本案原審法庭調查證據與事實,原審人民法院將申請人起訴原審被告“不予受理行政復議決定”具體行政行為錯誤認定為起訴“征收土地決定”具體行政行為,并由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其所作行政裁定書中對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與適用法律錯誤均予以明確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撤銷或變更原審人民法院的錯誤行政裁定。然而,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卻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維持原審人民法院的錯誤行政裁定。顯而易見,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二、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一)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沒有依法開庭審理案件。
原審人民法院以申請人的行政起訴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為由裁定駁回起訴,即原審人民法院對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及相關證據未作實體審查。而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其所作的行政裁定書中卻對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及相關證據進行了實體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第八十六規定,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開庭審理本案。然而,申請人從遞交上訴狀至收到二審行政裁定書,從始至終未收到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送達的任何法律文書(包括向當事人送達開庭傳票或詢問傳票)。顯而易見,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未經法庭調查與證據質證的證據或事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其行政裁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二)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嚴重超期結案。
申請人于20__年8月22日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行政上訴狀,而申請人至20__年5月11日才收到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郵寄形式送達的行政裁定書。二審期間長達八個月十五天,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嚴重超期結案,其行為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
鑒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存在適用法律錯誤與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一)、(三)、(四)、(五)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__]8號)第六十八條規定,申請人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審本案并依法撤銷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__)鄂行終286號;依法撤銷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__)鄂01行初字第105號;依法裁定由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本案。以上再審申請與訴求請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受理與審查并予支持為盼!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20__年8月7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6
再審申請人: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x族,xx,xxxx區xx市人,住xxxx區xx市xxxx鎮;電話:xxxxxx 。
再審被申請人:x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xx族,xx,xxxx區xx市人,住xxxx區xx市xxxx鎮。
再審申請人因與再審被申請人宅基地糾紛一案,不服內xxxx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內民提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請求事項:
一、請求依法撤銷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內民提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懇請國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進行審理;
二、維持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通民再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和(20xx)通民終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三、一審、二審、鑒定費用、再審費用等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民事再審申請書7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姓名__、性別_、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住址(省市縣路),聯系電話,郵寄地址。
委托代理人: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公司,地址,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___,經理。
原審被告:
申請再審人__與被申請人__因__糾紛一案,不服__中級人民法院于_年_月_日作出的(__)__終字第__號民事判決(裁定),申請再審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__中級人民法院(__)__終字第__號民事判決第_項;
2、…… 3、……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_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第二款:(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_項,具體理由如下:
……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_項,具體理由如下:
…… 綜上所述……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親筆簽字并加蓋手印)
(企業公司等加蓋公章)
__ 年__ 月__ 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8
1、請求撤銷(20xx)魯商終字第xxx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再審訴訟費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和理由
一、再審被申請人xxxxx擔保有限公司(下稱xxx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實際出借人,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違法放貸,《借款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1、關于“xxx”的身份。
“xxx”是再審被申請人xxx公司的法人股東(xxxx投資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員工。在借款人xxx與再審被申請人的商談借款的過程中,xxx的身份是受再審被申請人的安排的職員。況且,xxx本人沒有巨額資金,假如xxx有巨額閑散資金,完全可以與xxx自行聯系借款事宜,沒有必要經過再審被申請人這一中介環節。
其實,涉案爭議焦點之一就是要查明xxx的資金來源,即可確定實際借款人是再審被申請人,xxx只不過是再審被申請人的關聯企業的一個職工。無能力進行民間借貸。
2、關于“xxx”資金賬戶。
一審中,xxx、再審申請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調取xxx資金來源的申請,并提供了詳細賬戶信息,遺憾的是一審法院拒絕調取。
二審中,再審申請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調取xxx資金來源的申請,同樣提供了詳細賬戶信息,闡明了該證據為查明出借借款事實的關鍵證據。再次遺憾的是,二審法院拒絕調取。
關鍵證據“xxx”資金賬戶問題,一、二審均未查清。
3、關于新證據。
因案情復雜,再審申請人再次調查后,獲取以下新信息證據:再審被申請人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xx。xx又是xxxx投資有限公司股東之一。xxxx投資有限公司是再審被申請人xxx公司的法人股東。并迅速遞交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沒有開庭質證,武斷作出不予采信的決定,致事實不清。
二、借款人xxx與再審被申請人故意隱瞞解除房產抵押的事實,惡意串通、欺詐再審申請人,再審申請人依法不承擔反擔保責任。
1、借款人xxx在一、二審庭審中,明確認可與再審被申請人一起,欺詐再審申請人作反擔保人的事實,并提交了書面證據材料。一、二審法院無視該重要的證據存在,避而不提。
2、“xxx”與借款人xxx、xxx以公證方式,在20xx年xx月x日x簽訂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為一年(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與月xx日止),借款人xxx、xxx以其自有四套房產作抵押。但,以上當事人又與20xx年x月xx日簽訂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證),借款期限變更為x個月的時間即: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止。
以未公證的后借款合同變更公證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審判決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認定。
3、20xx年x月xx日,借款人xxx、xxx借款逾期。再審被申請人突然與xxx、xxx簽訂《承諾書》和《委托保證合同》,從實際借款人的身份變更又為保證人。明知xxx、xxx的借款逾期、四套房產被解除抵押以及山東xx市xx汽貿有限公司、xx市x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狀況惡化的情況下仍為其提供保證,這一行為的本身就存在主觀上的欺詐。
4、再審被申請人在提供格式反擔保合同時,要求再審申請人等人進行提供反擔保。但是在,簽訂反擔保合同時后當日下午,借款人xxx、xxx按照與再審被申請人已商定的意見,將四套房產進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證了再審被申請人、xxx、xxx、xxx惡意串通的`事實。
原因是,在提供反擔保時,借款人xxx、xxx告知再審申請人已有房產抵押,房產價值遠遠大于借款數額,反擔保無風險。基于信任,再審申請人才決定提供反擔保。xxx、xxx借款數額巨大,如果知道房產隨即將被解除抵押,再審申請人根本不會為其提供反擔保。
再審被申請人與xxx、xxx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權益。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反擔保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依法不承擔擔保責任。
三、反擔保合同第3.2、3.3條款,因違反擔保法的規定,屬于無效條款。
1、擔保法及物權法對于債務人以自有財產設定抵押和有保證人保證并存時,明確規定了實現權益的法定順位。法律依據為:《物權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2、本案中,xxx、再審被申請人均放棄了對借款人xxx房產抵押,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作為反擔保人在再審被申請人喪失抵押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3、再審申請人及其他反擔保人均沒有書面承諾繼續提供擔保。
四、二審對上訴費的處理不妥,再審申請人上訴時,二審法院是按照兩個案件立案的,收取訴訟費也是按照兩個案件收取訴訟費的,而二審判決卻只判決了一份訴訟費。
綜上所述,請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市xxxx有限責任公司
民事再審申請書9
申請人(一審被告):司XX,男,X族,生于1972年3月11日,住XX區好XX旅社,農民,電話:18XXXXXX106。
申請人(一審被告):虎XX,男,X族,生于1971年11月5日,住XX區XX小區對面,居民。
申請人(一審被告):文XX,男,X族,生于1980年8月8日,住XX區崆XX路2號XX家屬院,居民。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平涼XX商業XX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住所地:XX省XX市XX區四十里鋪鎮XX村。
負責人:李XX,該XX行長。
再審申請人司XX與被申請人平涼XX商業XX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甘08X民初5XXX號民事判決書,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平涼市崆峒區人民法院(20xx)甘08X民初5XXX號民事判決書。
申請再審法定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之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因原裁判認定事實不清,申請人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現申請人將事實理由詳述如下,望貴院予以充分考慮:
事實與理由:
一、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甘08X民初5XXX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依法應予以撤銷。
申請人文XX為本案的名義借款人,并非本案適格被告,實際借款人是案外人焦XX。合同簽訂當天借款到賬,案外人焦XX與唐X以共同擔保人的身份與三申請人簽訂協議,約定由申請人文XX在被申請人處借款30萬元,虎XX、司XX為該筆貸款提供擔保,其中文XX使用15萬元,虎XX、司XX使用15萬元。借款由焦XX實際占有,申請人司XX未在協議上簽字,因對方索要好處費亦未實際使用該筆借款,同時司XX承擔保證責任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理應由焦XX、唐X對該筆名義借款承擔償還責任。
原審法院在審理時,申請人文XX向被申請人披露了實際使用人,三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僅為借名義借款人的名義,這通過焦XX、唐X與三申請人簽訂的'協議可以看出,名義借款人并未實際參與借款關系的履行活動,也不享受借款活動的利益的,應認定實際使用人為實際借款人,由實際使用人承擔償還責任。
二、被申請人向原審法院起訴時,遺漏本案應當參與訴訟的兩共同被告,現請求法院依法予以追加。
被申請人與名義借款人文XX及兩擔保人虎XX、司XX簽訂協議時,文XX的妻子張XX、虎XX的妻子任XX均以擔保人的身份簽字,被申請人在起訴時遺漏兩共同被告,無形中擴大了本案三申請人的償還責任,現請求法院依法予以追加,在必須清償時得以減輕各方的償還責任。
三、焦XX、李XX從違法行為中不當獲利,同時焦XX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理應由兩人承擔借款的償還責任。
簽訂合同當日,案外人焦XX與唐X以共同擔保人的身份與三申請人簽訂協議,借款由焦XX、李XX實際控制,申請人司XX并未實際使用。焦XX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刑事拘留,案涉借款應由焦XX、李XX對該筆借款承擔償還責任。
四、李XX的行為涉嫌職務犯罪,理應由其承擔借款的償還責任。
李XX作為該行的工作人員,其利用職務便利,冒名貸款,騙取國家資金的行為涉嫌職務犯罪,情節嚴重,發放貸款時,可能存在相關職務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嚴重損害了三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八項的規定,特向貴院申請再審,請求貴院依法支持再審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8月6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10
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三月梅,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XX市XX鎮絲XX村XX屋XX號。
身份證號:XX,聯系電話:XX
訴訟代理人: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鄧忠開律師
聯系電話:XX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袁某紅,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XX市XX路XX街XX號門店X樓。
身份證號:XX,聯系電話:XX
申請人不服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梅中法民二終字第1XX號民事判決,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請求撤銷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梅中法民二終字第1XX號民事判決;
二、改判維持興寧市人民法院(20××)梅興法民二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
三、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原一審、二審及再審的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三月梅與被申請人袁某紅是同胞姐妹。20××年3月,申請人三月梅以35萬元的價格購得位于興寧市XX路XX街XX號的一棟樓房(含涉案的第四層樓房),當時未辦理房地產權證。20××年5月10日,申請人三月梅的丈夫鐘某某(二人于1987年間登記結婚,鐘某某20××年7月去世)和被申請人袁某紅訂立了《訂購房屋合同》,約定鐘某某將位于興寧市XX路XX街XX號的第四層賣給被申請人袁某紅,定價95000元,裝修費11××8元,合計共106××8元;被申請人袁某紅先付給鐘某某20000元作為定金,到20××年9月再付30000元,剩余56××8元應在20××年××月底前付清所有房款,否則鐘某某有權收回房屋;被申請人袁某紅付清房款后,雙方去公證處簽買賣方公證字據,由此產生的費用由被申請人袁某紅負責。合同簽訂后,被申請人袁某紅按約定于20××年5月11日支付了購房定金20000元,20××年××月3日支付了購房款30000元,20××年8月××日通過廣東省農村信用社存款轉賬10000元給申請人三月梅與鐘某某的女兒鐘某興。房屋已于20××年5月11日交付給被申請人袁某紅使用至今。但在20××年5月,被申請人袁某紅以所購房屋被開發商進行了抵押貸款,存在被銀行處置的風險為由要求退房,于是在申請人三月梅和被申請人袁某紅共同的親戚的見證下解除了合同,雙方當場撕毀了購房合同,并達成口頭合約:1.被申請人袁某紅對上述第四樓房屋所付的房款轉為申請人三月梅的借款,并由其支付同年同期一年定期銀行利息;2.被申請人袁某紅購買的房屋以出租方式由被申請人袁某紅繼續使用,租金扣除上述的利息后,被申請人袁某紅每月支付房租200元。雙方自20××年6月開始按上述口頭合約履行雙方義務,被申請人袁某紅依約交付房租至20××年××月,此后房租未再交付。
20××年4月,申請人三月梅通過法院訴訟并經法院生效的判決后,通過法院強制執行,于20××年6月20日由其繳納稅款取得位于興寧市興城高華路二橫街7號(第4-6層)的房屋所有權證(粵房地權證興字第310002XXXX號)。被申請人袁某紅見此情況遂提出要繼續購買上述樓房的第四樓,且拒絕繳納房租、水費、電費,由此雙方產生矛盾。
本案經興寧市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了(20××)梅興法民二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解除申請人三月梅與被申請人袁某紅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
二、被申請人袁某紅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租賃房屋交付給申請人三月梅;
三、被申請人袁某紅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申請人支付自20××年1月起至20××年××止(共計24個月)的房租4800元。
本案受理費75元由被申請人袁某紅負擔。被申請人袁某紅不服該判決向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該院作出了(20××)梅中法民二終字第1X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興寧市人民法院(20××)梅興法民二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三月梅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7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50元,合計225元,由三月梅負擔。
現申請人三月梅不服上述二審判決,申請再審,理由為:
一、二審判令撤銷廣東省興寧市人民法院(20××)梅興法民二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駁回申請人的訴訟請求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
《訂購房屋合同》雙方合意解除,雙方存在租賃關系。申請人三月梅與被申請人袁某紅雙方合意解除《訂購房屋合同》是基于被申請人袁某紅以所購房屋被開發商進行了抵押貸款,房屋所有權有負擔,存在被銀行處置的風險為由而要求退房,合同的解除是雙方合意所致,這是撕毀訂購房屋合同的實質要件,真實意思表示,且有經過質證的《訂購房屋合同》、20××年5月11日的20000元收條、20××年××月3日的30000元收條、20××年8月××日的廣東省農村信用社10000元的'儲蓄回單、20××年5-7月間的收取房租收據、申請人三月梅收取房租的收據本和水電計算本、粵房地權證興字第310002XXXX號房地產權證、證人謝某、袁某嬋、鐘某清、潘某的證詞、一審法院對涉案樓房承租人的問話筆錄、承租人袁某、潘某、梅州市XX企業集團工業品公司提交的水電費、租金收據、鐘某某的死亡證明、鐘東某、鐘某興、鐘威某、黃某球(鐘某某的母親)的說明和當事人陳述證實,以及申請人三月梅及被申請人袁某紅的雙方親屬(前妹夫謝某、胞妹袁某嬋、妹夫鐘某清)及證人潘某娥(涉案樓房的承租人)之間的證言相互聯系,與申請人三月梅的主張和提交的收據、水電費計算本相互印證,能形成連貫合理的證據鏈條,足以證明申請人三月梅和被申請人袁某紅已經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事實,申請人三月梅與被申請人袁某紅之間存在事實的房屋租賃關系。
顧名思義“撕毀”就是解除合同之意,而非特指將紙質合同撕毀。被申請人袁某紅所持的書面合同僅是合同的形式,那怕包括但不限于因撕毀了合同書而導致合同形式不在,就能否定合同雙方成立法律關系的合意嗎?反之,因合意解除了的書面合同,持有合意而解除了的一紙書面合同又有什么意義呢?徒有其表而已。二審法院表明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予以認定,但卻又以被申請人袁某紅仍然持有一紙雙方已經合意解除,而無真實意思表示的買賣合同原件,而完全否決一審所認定的訂購房屋合同已解除,存在事實的房屋租賃關系的基本事實,是為明顯以偏概全,認定事實錯誤,于法無據,于情于理不合。孤證難以證立。判決書所表述的內容前后相互矛盾,適用法律錯誤,多處受到被申請人袁某紅的代理人“妖靈”答辯的影響,信口開河,所作判決難以服眾,經不起推敲,更經不起歷史和人民的檢驗,最終會為人所詬病。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申請人三月梅交付了房屋,被申請人袁某紅從20××年6月至20××年××月依約交納了近四年房租,完全符合以上法律規定中的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情形,房屋租賃合同成立且在履行當中。二審法院對證人鐘某清現場見證申請人三月梅的丈夫鐘某某詢問被申請人袁某紅“如不繼續購買,就當已交付的房款轉為借款,利息作為房租”,證人鐘某清的證言證明鐘某某對被申請人袁某紅的提問內容,未能證明被申請人是否承諾繼續購買或不繼續購買,對于雙方是否成立房屋租賃關系不具有證明效力的認定顯然是錯誤的。同理,對被申請人袁某紅在庭審中以其未在申請人三月梅每月結算的房租費、水電費單據上簽字確認為由而否認雙方存在租賃關系,及二審法院關于申請人所出示的房租收據的證明力問題,房租收據由申請人三月梅單方開具,被申請人袁某紅不認可而認定為證據不夠充分,均為于法無據。
法律不過問瑣碎之事。二審法院認為申請人三月梅主張的口頭合約規定,每月的租金為50000元購房款利息加上被申請人三月梅每月支付的200元,因而,每月房租數額也不是申請人三月梅開具的收據中的200元,申請人三月梅未能提出證據證明每月購房款利息的數額,或者每年購房款利息的總數額,應認定為證據不夠充分于法無據。雙方約定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購房款轉為借款,并由申請人三月梅支付同年同期一年定期銀行利息,原合同中約定購買的房屋以出租方式由被申請人袁某紅繼續使用,租金扣除上述利息后,被申請人袁某紅每月支付房租200元。很顯然,雙方約定租金是在扣除同年同期一年定期銀行利息后,被申請人袁某紅每月再支付房租200元,申請人三月梅開具的每月房租數額理應就是200元。再說,就算數額錯誤,也不影響雙方存在的租賃關系成立。
事實勝于雄辯。自20××年5月申請人三月梅與被申請人袁某紅合意解除訂購房屋買賣合同,20××年6月成立存在不定期租賃關系以來,從20××年6月起至20××年××月,被申請人袁某紅不但均按照口頭約定履行了支付房租的義務,且被申請人袁某紅因訂購房屋合同已合意解除,就未再依約于20××年××底前付清未付購房款56××8元,且在長達8年的時間里,既未付清所有購房款,更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移轉。故此,申請人三月梅與被申請人袁某紅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合意解除,雙方存在租賃關系基本事實清楚。二審判令撤銷廣東省興寧市人民法院(20××)梅興法民二初字第59號民事判決,駁回申請人的訴訟請求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
二、二審認定被申請人袁某紅通過銀行轉賬匯到申請人三月梅的女兒鐘某興賬戶上的10000元不是借款,被申請人袁某紅通過轉賬匯到申請人三月梅的女兒鐘某興賬戶上的10000元是購房款明顯錯誤。
“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被申請人袁某紅在一審、二審階段均主張此款是購房款,但其并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理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從被申請人袁某紅通過轉帳向鐘某興匯款10000元的法律關系的主體是鐘某興與被申請人袁某紅,而非申請人三月梅與被申請人袁某紅,顯然屬于另一法律關系,與本案無關。另外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不以雙方就所借款項的還款方式、利息計算方式、還款期限有約定為生效要件,且法律明文規定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既可有償,亦可無償;還款期限也是有約定,依約定;沒有約定,又不能協商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故二審法院單憑被申請人出示的10000元存款回單,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就認定是購房款,是直接證據,顯屬事實認定錯誤,證據不足。如果要說此存款回單是直接證據,那么也是只能直接證明被申請人袁某紅通過帳戶向鐘某興匯款10000元的客觀事實而已,而非能直接證明此筆匯款就是購房款。《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二審申請人三月梅、被申請人袁某紅雙方均有提交證據號碼為022067、0××295收款收據,但二審卻認定為申請人三月梅一方提交的證據,且未經質證,據此二審法院認定申請人三月梅一方開具的房租收據作為定案證據不夠充分是錯誤的。
20××年8月20日上午9時左右,申請人三月梅到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復印二審開庭筆錄,法院檔案室工作人員黃某飛同志拿來二審筆錄,申請人三月梅發現證據中編號為022067、0××295收款收據提交人錯誤,法院將此兩份證據的提交人袁某紅寫成了三月梅。申請人三月梅當即告知黃某飛同志這兩份證據提交人是被申請人袁某紅而非申請人三月梅,并提出異議。當黃某飛同志拿來復印好的開庭筆錄時,兩份證據提交人的名字已經改寫為袁某紅。申請人三月梅再三要求法院注明以上證據提交人已經被更改的情況,本案合議庭審判員黃麗芬才告知申請人三月梅是法院代理審判員曾柳青擅自作的更改。
在被申請人袁某紅否認已按照口頭約定按時交納房租的既成事實的情況下,二審把雙方均有提交的證據,編號022067、0××295兩份收款收據,這可以印證申請人三月梅在收取租戶租金時有開具收款收據收取租金的習慣,被申請人袁某紅有收取收款收據,并按照收款收據交付租金依約履行交納房租的事實。被申請人袁某紅一審提交的證據收款收據(編號:022067),經質證,印證了申請人三月梅提交的收款收據二聯收據存根的真實性(被申請人袁某紅僅以未簽名為由抗辯,上文已有提及)。而二審將以上兩張雙方均有提交的收款收據誤為申請人三月梅的一方提交,且未經質證,從而就認定申請人三月梅一方開具的房租收據作為定案證據不夠充分明顯錯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四、二審被申請人袁某紅的訴訟代理人古某貞不適格,違反了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且被申請人袁某紅不屬于低保戶,其案件性質不屬于法律援助案件。被申請人袁某紅欺騙了法庭,顯失公平。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被申請人三月梅委托代理人古某貞既非其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也不是其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也未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這種極不嚴肅不負責地委托代理人出庭應訴,且法庭未經查實就允許其在庭上代理當事人答辯應訴,是以加大申請人訴訟成本,浪費國家審判資源為代價。從實現法律的引導功能、實現更高層次的公平高效的價值追求出發,本案應因被申請人袁某紅委托的代理人不適格,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理應駁回二審中被申請人袁某紅的訴訟請求。
此案為房屋租賃糾紛案件,不屬于援助案件范圍,申請人三月梅一再強調被申請人袁某紅在深圳XX鎮擁有一套自主產權的商品房物業,不能享有法律援助便利,其以低保戶的名義抗辯不履行支付購房款合同義務的說詞,也是無中生有,欺騙法庭。
綜上所述,原二審判決適用法律及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望依法裁判。
此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三月梅
20××年11月11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11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住址(省市縣路),聯系電話,郵寄地址。委托代理人: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公司,地址,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經理。原審被告: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不服**中級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終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申請再審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一、再審請求1、請求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終字第**號民事判決第*項;2、……3、……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第二款:(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特申請再審。三、具體事實和理由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具體理由如下:……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具體理由如下:……綜上所述……
此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親筆簽字并加蓋手印)(企業公司等加蓋公章)
**年**月**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12
申請人:元現中,又名XXX,男,1979年5月2日生,漢族,林州市原康鎮三宗廟村東崗自然村人,農民,住本村。
申請人因故意傷害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xx)林刑初字第1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安刑終字第28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現依法提起再審申請,具體申請事項及申請理由如下:
申請事項: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對本案公開、公正地再次進行審理,改判申請人元現中無罪。
申請理由:
一、關于本案產生的背景及原由
追根溯源,本案是因贍養老人所引起的。
1、本案所謂的受害人任趙云與被告人元現中之母任受蘇系姐弟關系。其中任趙云在兄弟中排行老大,任趙云成人后娶妻元云芹。后不知是誰在村內傳言任趙云不是父母親生,任趙云因此性情大變。1980年左右,任趙云二弟任保云之子任旦(僅8歲時)到任趙云家玩耍,不知何故,被任趙云及其妻元云芹二人慘無人道的丟到自家院內的自挖水井中,致其溺水死亡。事發后,由于家人的法律意識淡薄,在任趙云的母親趙黑妞的壓制下,一家人才忍氣吞聲,沒有報案。從此任趙云夫妻二人在兄弟姐妹中肆意挑畔,任意橫行,無人敢惹。怨根就此埋下。
2、20xx年,因為老人任海兵的贍養和房產問題,家庭戰火再次爆燃。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為擺脫贍養老人的責任和霸占老人的房產,與父親任海兵進行了長達三年的訴訟。由于在訴訟中,其他兄弟姐妹都或多或少的同情老父親任海兵,致其夫妻二人更加記恨于心。仇怨為此加深。
3、之后,無論兄弟姐妹誰家贍養老人,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就與誰家結仇吵鬧,導致同住本村的幾個弟兄誰也不敢去照顧老人的生活。無奈之下,只有把老人送到出嫁在外村的姐姐任愛蘇家中,由任愛蘇來照顧老人的生活。故此,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便將仇怨目標轉向了任愛蘇、元伏金一家,并多次指桑罵槐上門大鬧,其間作為外甥的元現中也曾因為姥爺的生活問題與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爭吵過。這所有的一切就為本案的產生埋下了一根一觸即燃的導火線。元現中也就因此成為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整治的具體對象。
注:在20xx年的一次執行中,元云芹就曾當著林州市法院執行人員的面放話:元伏金只要幫著整倒任保云、任法云弟兄二人,讓他們住進監獄,就不再誣賴元伏金一家。這就說明,本案的產生,純粹就是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整治誣賴元伏金一家的手段和結果,元現中作為元伏金的獨子在其中是首當其沖。
二、關于本案兩起打架事件的事實
1、關于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事實。本事件的真實情況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截然不同。事實上是那天下午6時許,元現中帶著父親元伏金去原康,路過栗園嶺時碰到了任法云。元伏金和任法云站在路邊談話。不久,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也正好騎著三輪車路過此地,看到了元伏金和任法云,首先就用三輪車將正在前方等候的坐在摩托車上的元現中別翻在地,到前方三十米遠處停好后,接著便是破口大罵。之后,元云芹夫妻二人更是大打出手。元云芹先用自帶的镢頭將元現中砸翻在地。在隨后元伏金、任法云和任趙云的揪打過程中,元云芹逃離了現場。隨后,元伏金跑到任法云家報了警。緊接著原康派出所的民警就趕到現場制止了此事,并將任趙云和元現中二人抬到了車上送往醫院進行救治。后元現中的傷情經醫院診斷為腦震蕩,頭皮下血腫,雙手軟組織損傷。而元云芹在本次事件中未談及任何傷情。但是原審法院卻置上述真實事實于不顧,偏聽偏信,武斷認定元現中將元云芹夫妻打傷,此顯然不當。
首先,元現中、元伏金父子二人和任法云如何到的現場?為什么要在現場?此事實不清,難道元現中等人有先見之明,能夠預見到元云芹夫妻肯定要路過此地?這顯然不符合客觀事實。
其次,僅從元云芹、任趙云的陳述及任富紅、李文增的證言來看,元云芹、任趙云夫妻在整個事件過程中始終處于被動挨打的局面,根本沒有時間
也沒有機會還手反擊。那么,元現中是如何翻倒在現場的呢?又如何會被醫院診斷為腦震蕩,頭皮下血腫,雙手軟組織損傷呢?難道是元現中自己打的自己?
第三,根據原康派出所出警民警拍攝的現場照片來看,是元云芹、任云云夫妻二人的三輪車停在元現中所用的摩托車正前方,元現中的摩托車翻倒在地。這一場景任何人一看,稍微有點基本常識的都會清楚是三輪車攔住了摩托車,并把摩托車別翻在地的。如此明白的事實,原審法院卻為何認定是元現中等人攔住了元云芹夫妻?是該現場照片沒有隨卷遞送?還是原審法院對此照片故意視若未見?還是原審法官的知識太過深奧,其思維推理常人不能明白?
第四,證人任富紅雖然曾經證明“看到三、四個人在路邊打任趙云。”但事實上,任富云當時并沒有路過現場,也根本不知道任何情況,甚至連元云芹是誰都不知道。他是在任趙云再三唆使誘導下才到案作證的。其后,任富紅多次到原審法院反映其作證的真實情況,并要求抽回自己曾經不真實的證言,但原審法院卻不予理睬。迫于無奈,為了澄清事實,任富紅又專門寫了一份材料證明當時自己作證的真實情況反映遞交原審法院,但原審法官仍然漠然視之,拒不理睬(附證據一)。原審法院法官的這一態度,明顯是在漠視案情,蔑視法律,有點葫蘆僧判葫蘆案的味道。
最后,關于證人李文增的證言,這明顯是個人假證、偽證。
1、證人李文增與任趙云、元云芹、元現中、元伏金等素不相識,之前也從未有過任何往來,他們所居住的村莊也都是相距較遠。
2、事情發生的時間是20xx年9月22日,而李文增作證的時間至少也應該是在20xx年2月3日之后。
3、除李文增外,無人證實李文增曾路過現場。
4、李文增何許人也,卷宗中無法明示。
5、據李文增陳述,他是偶然路過。
那么,無論是元云芹夫妻,還是原康派出所,還是林州市人民法院是如何知道當時現場曾經有一個偶然路過的李文增呢?李文增又是如何知道公安機關在調查本案?如何知道本案正在審理而挺身作證呢?在當時的情況下,他知道案件雙方當事人嗎?李文增作證究間是被傳作證呢?還是有其他原因和目的,被案件當事人拉來作證呢?這些問題一旦明白,本起案件事實就浮于水面了。可以確定,李文增在沒有任何目的和交易的情況下,他即使真的知道案件經過,他也不會也沒有機會去作證的。這是事實。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1、如果元云芹當時真的受傷,并經法醫學鑒定為輕傷,原康派出所當時接警后為何就不立案偵查?而是直到20xx年2月3日案件發生后,才予一并偵查?2、這次事件中的法醫學鑒定如何能夠當然證明元云芹的眼傷是在這次事件中形成的呢?要知道這一法醫學鑒定的時間與事件的發生時間中間尚有幾個月的時間呢。3、原審判決書中十分明確的表明,在本起事件中元現中也曾受傷,被醫院診斷為腦震蕩,頭皮下血腫,雙手軟組織損傷,并致害人也十分確定,但為何在處理時卻對此只字不提?難道法律規定打傷元現中的侵害人就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嗎?這樣的情況,法律的天平也未免也太傾斜了吧。
總之,就本起事件來說,原審法院在沒有充分的直接的證據證明元現中打傷了元云芹的情況下,僅憑主觀臆斷,偏聽偏信,就相當然的武斷認定元云芹的眼傷是元現中所致,此顯屬不當。同時在處理本案的同時,未予處理元現中遭受的傷害,未予追究傷害元現中的侵害人的法律責任,也明顯不妥。
2、關于20xx年2月3日的事件事實存有三處疑點:首先是關于指使的問題,其次就是所謂被害人元云芹的受傷部位,第三就是關于鑒定的問題。原審判決在這三處事實上,認定不妥。
首先關于指使的問題。在這一焦點問題上,本案只有宋志華、宋軍華弟兄二人供述是元現中找他們讓他們幫忙打架的,其他所有證人包括受害人元云芹、任趙云在內都沒有證明是元現中指使讓打架的。僅就宋軍華、宋志華弟兄二人的證言來看,表面上如出一轍,細節處卻矛盾百出,漏洞多多。同時,宋志華和宋軍華二人是親兄弟,其串供的可能性極大。如此證據,本就不足以采信,原審法院在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的.情況下,據此認定元現中指使打架,明顯不妥。
事實上,20xx年2月3日那天是因為元現中的小女兒剛滿月不久,又正好是剛過大年初一,宋志華、宋軍華弟兄二人到元現中家中玩,鬧著要喝女兒的滿月酒。喝酒期間,提出了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不贍養老人,又不讓其他弟兄贍養老人的情況,宋氏二弟兄聽后有點氣憤,說要見到他們夫妻后笑話笑話他們。酒后宋氏二弟兄走后不久又帶了幾個人來到元現中家中(其中有元現中認識的,也有元現中不認識的),說是要笑話一下任、元夫妻,元現中在阻攔無效的情況下,只有聽其自然。隨后就導致了本案的發生。如此情況,又怎能說是元現中指使宋氏二弟兄找人打架呢?另外,20xx年2月3日正好是大年初三這天,即使打架,一般人常理上也不會選擇這天的,因為按照林州風俗,正月初三是到老丈人家拜年的關鍵日子。也就是說,從常理上來講,元現中即使想打架,也不會在大年初三這天約人打架的。宋氏二兄弟供述是元現中在這天約其弟兄打架,明顯不真實、不客觀。
其次,關于元云芹的受傷部位,本案全卷沒有任何證據能夠體現是何人傷及了元云芹的右手腕部,所有的證據包括元云芹的陳述在內只是證明了宋軍華毆打了元云芹,所打部位只是元云芹的臀部和脖子部位,根本不可能也確實沒有傷及手腕部。元云芹的右手腕部位即右橈骨如何受傷,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其實,在本案中,所謂的“受害人”元云芹的右手腕橈骨根本就沒有受傷,更不可能骨折。針對此讓我們來看以下幾方面的陳述:
①被害人任趙云陳述:“其和妻子回到家后,發現身上帶的鑰匙和1000元錢不見了,回到現場后,只找到了鑰匙和打火機,沒有找到錢。”在他的陳述中,沒有只言片語提到其妻元云芹喊痛和受傷的情況,更未提及其妻元云芹右手腕部受傷一事(附證據2)。
②被害人元云芹陳述:“其和丈夫回到家開門時,發現鑰匙和身上裝的1000地錢不見了,回到現場只找到了鑰匙,沒有找到錢。”作為直接的受害人元云芹在陳述時同樣也沒有任何言語提及右手腕部位受傷。這樣問題就出現了:打架已經結束那么長時間,如果元云芹的手腕部真的受傷,元云芹會真的沒有任何感覺和反應?如果元云芹真的已經感覺到右手腕部位受傷疼痛,元云芹會真的忍痛不向緊隨其到現場找鑰匙和現金的丈夫任趙云說一聲?如果元云芹真的右手腕部受傷,他在第一次向公案機關報案時,為何對此不作任何陳述?如果元云芹真的右手腕部受傷骨折,難道到那時元云芹仍然沒有任何感覺?難道人的右橈骨遠端骨折真的就不會有疼痛的感覺?簡直不可思議(附證據2)。
③據元云芹的同村人證實:20xx年春節前后至元現中被捕,元云芹在村內期間,雙手腕臂表現自然正常利索,尚能雙手端起沉重的大鐵鍋,沒有發現其有不正常現象(附證據3)。
上述事實,陳述及證據均充分表明,元云芹的右手橈骨在20xx年2月3日打架過程中根本就沒有受傷,更沒有骨折。本案卷宗中也沒有任何證據能夠直接證明元云芹在20xx年2月3日打架過程中傷及右手橈骨。原審判決對元云芹的右橈骨究竟是否受傷,何時受傷,如何受傷,何人所傷等情況認定事實不清。
第三就是關于本事件的法醫學鑒定問題:申請人認為該法醫學鑒定存在嚴重問題。事實和理由如下:元云芹的右手中指在其小時候就曾因玩耍而受傷缺損,彎曲不能伸直。但本事件中的法醫學鑒定檔案中的拍片中顯示的卻是一張完整的、五指伸直的右手片。明顯的這根本就不是元云芹的片子。在原一、二審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元現中及其辯護人曾多次提到這一情況,并再三強烈要求對元云芹的右手腕橈骨部進行重新鑒定。但原一、二審法院卻均不予理睬。這一情況表明作為主持公道的法官漠視法律賦予訴訟當事人的正當的訴訟權利這一社會現狀,同時這一不作為的行為也違背了法律關于相關程序的規定。為此,申請人在此再次要求對元云芹的右手橈骨部位重新進行法醫學鑒定,并要求在鑒定時有申請人在場。本案一旦重新進行客觀公正、真實的法醫學鑒定,真相就會大白于天下。
三、關于證據的問題
本案在證據上明顯不足,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案件基本事實,更不能確實證明元現中傷害了元云芹。
1、本案沒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證據證明元現中在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中參與了毆打。
2、本案沒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證據證明元現中在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中打傷了元云芹的右眼。
3、本案沒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證據證明是元現中、元伏金等人在20xx年9月22日攔住任趙云、元云芹夫妻打架的。相反,原康派出所當時的現場照片卻能證明當時是任趙云、元云芹夫妻的三輪車擋住了元現中的摩托車的去路,并將元現中的摩托車別倒在路旁。
4、任富紅的證言是受任趙云的唆使誘導所出示的偽證,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見附件1)。
5、李文增的證言不客觀、不真實,實屬偽證。他沒有理由,也沒有機會出現在證人席上。他作為證人出現在本案中不合情理。他的出現唯一的解釋就是他與元云芹之間存在某種交易,需要相互協作、配合。如此證言,不僅不能采信,還應當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5、本案沒有充分的證據能夠證明20xx年2月3日發生的事件是元現中指使所致。作為親兄弟的宋志華、宋軍華二人的供述有著明顯的串供跡象,且矛盾百出,漏洞重重。同時也沒有其他任何證據與其證言印證,而所謂受害人任趙云在陳述中也僅是懷疑。懷疑的陳述是不能作為證據的,這是常識。
6、本案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元云芹的右手橈骨受傷,更沒有證據證明元云芹的右手橈骨受傷骨折是在20xx年2月3日的打架過程中所致。
7、本案判決中所依據的兩份法醫學鑒定不真實、不客觀,不能準確證明案件事實,不能確實證明元云芹的兩次所謂的傷情就是分別在20xx年9月22日和20xx年2月3日兩起打架事件中所致,更不能當然證明元云芹兩次所謂的傷情就是元現中所致。
故此,原審判決在缺乏充分的有效的證據證明案件基本事實的情況下,即主觀臆斷,相當然地作出了事實認定和有罪判決,此顯屬不當。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明顯不足,審判程序不當,判決結果錯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法律的公公正性和嚴肅性,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出再審請求,請求貴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依法公開公正地再次審理本案,使本案真相大白于天下。
此致
申請人:元現中
20xx年10月28日
附:1、任富紅的證明材料一份
2、林州市人民法院(20xx)林刑初字第1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一份
3、王愛梅、任保軍、任保云的證言各一份,共三份
民事再審申請書13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生物技術工程有限公司(原××生物技術研究所)。住所地:××省××市××區××街××號。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女,漢族,××年××月××日出生,個體工商戶,住北京市××區××路××號(李×之女,李×于××年××月××日死亡)。
委托代理人:×××,×××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男,漢族,××年××月××日出生,個體工商戶,住北京市××區××路××號,系李××之夫。
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省××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該局局長。
再審請求:1、×××××××××××××××;
2、×××××××××××××××。
事實與理由:再審申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x項、第x項之規定或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x項、第x項之規定申請再審。事實與理由如下:
(以下寫明申請再審的具體事實與理由):××××××××
最后寫明此致最高人民法院,并由再審申請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民事再審申請書14
再審申請人:xxx姓名xxx,性別xx,出生xx年xx月xx日,民族xx,工作單位xx,職務xx,住所xx,聯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稱xx,法定代表人xx,住所xx,聯系方式xx。
再審被申請人:xxx姓名xxx,性別xx,出生xx年xx月xx日,民族xx,工作單位xx,職務xx,住所xx,聯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稱xx,法定代表人xx,住所xx,聯系方式xx。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200×)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第×項、第×項規定的、、及等“應當再審”的事由(多項事由應逐項列明),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請求:
1、寫明要求撤銷××人民法院(200×)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
2、寫明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具體請求事項。
3、寫明要求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主要根據事實、證據與法律,闡述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的法律、法規錯誤或不當以及判決結果明顯不公的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再審申請書副本××份
再審申請人:xxx(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最好寫立案當日的日期)
民事再審申請書15
申請人:劉金龍,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鄉縣夏館鎮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周曉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20xx)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采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20xx年3月11日
劉金龍向周曉申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曉申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劉金龍,20xx年3月11日。”
(二)20xx年7月至9月
原一審中,張玉香(周曉申之妻)出庭證實:20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劉金龍索要借款25萬元;
(三)20xx年9月12日
原二審中,周曉申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周曉申現金叁拾伍萬元,占豪門洗浴股份50%,劉金龍占50%,投資30萬元?劉金龍,20xx年9月12日。”
(四)20xx年11月份
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曉申于20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金龍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么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曉申在明知劉金龍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金龍支付35萬元,作為合伙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曉申于第(三)項事件之后繼續向劉金龍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于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于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為合伙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xx年合伙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伙出資款。關于該事實,申請人在(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后,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20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伙關系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伙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后續為合伙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鑒于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借款糾紛,支付利息一說更無從談起。
其二、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僅依據本屬于為合伙出資的收條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證據,便草率地判決申請人承擔并不存在的借款債務,實在難以令申請人服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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