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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申請書

時間:2023-02-14 16:23:49 申請書 我要投稿

人民調解申請書范文

  在經濟飛速發展、人們往來越來越密切的今天,申請書與我們的關系越來越密切,申請書可以使我們的愿望得到合理表達。一起來參考申請書是怎么寫的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人民調解申請書范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人民調解申請書范文

  為切實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獨特優勢和職能作用,做好公安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的銜接配合,實現治安案件處理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促進和諧建設,根據市公安局、市司法局《關于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調解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的規定,結合本區工作實際,特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適用范圍

  (一)本意見所稱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調解,是指公安派出所對于情節較輕的、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根據當事人申請委托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二)本意見所稱民間糾紛是指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各種糾紛。如因婚姻、贍養、扶養、撫育、繼承、債務、房屋宅基地、鄰里、損害賠償等引起的糾紛。

  (三)委托人民調解的治安案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發生在社區或家庭內部成員之間;

  2、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賠償證據充分;

  3、雙方當事人均自愿接受人民調解。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應當委托人民調解:

  1、雇兇傷人、涉惡、尋釁滋事、聚眾斗毆及其他惡性案件;

  2、行為人系慣犯,或系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暫于監外執行(含保外就醫)的社區服刑人員;

  3、多次傷害他人身體或致多人輕微傷的;

  4、攜帶兇器傷害他人的;

  5、其他不能委托人民調解的。

  二、基本原則

  (一)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調解應遵循自愿原則。對于符合委托人民調解條件的治安案件,雙方當事人提出人民調解申請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委托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二)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法、合理、合情地對受托的治安案件進行調解,但案件涉及個人隱私、未成年人以及當事人要求不公開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不公開調解。

  三、管轄

  (六)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并履行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將《人民調解協議書(副本)》和《人民調解協議履行情況記錄》等材料移送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予處罰。

  (七)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派出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八)自當事人向公安派出所提交《人民調解申請書》至人民調解委員會將案件調處情況反饋公安派出所期間,不計入公安派出所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四、工作要求

  (一)區公安機關和區司法局應當加強協調和配合,支持和指導街道(鎮)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調解工作,適時召開聯席會議,對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調解工作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協調溝通。

  (二)公安派出所應當選派一名專管民警擔任所在地街道(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特邀調解員,選派民警協助街道(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專職調解員對治安案件進行調解。

  (三)街道(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加強調解工作室的規范化建設,提高人民調解員專職化、職業化程度,確保調解工作質量,經過委托調解程序的治安案件,要做到手續齊全、材料完整、歸檔及時。

  五、其他

  (一)本意見涉及的各種文書,采用由市司法局會同市公安局制定的統一格式。

  (二)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調解委員會相關規定

  第一條依據

  根據中央、市政法工作會議關于“要高度重視調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主要作用,引導干部群眾把調解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主要選擇”的精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市高級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聯合下發的《關于規范民事糾紛委托人民調解的若干意見》,結合本區的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工作機構和職能

  (一)區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聯調委”)

  聯調委設在區人民調解工作指導中心,工作機構由本區的綜治辦、公安分局、檢察院、法院、司法局、工商分局、房地局、民政局、教育局、衛生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信訪辦、總工會、婦聯、團委等單位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各街道(鎮)、行業調委會負責人組成,聯調委主任由區司法局分管人民調解工作的副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區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和區司法局基層科科長擔任。

  職責:

  1、受理并調解民事糾紛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和區法院委托人民調解的民事糾紛;

  2、協助區人民調解指導中心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

  3、協調糾紛涉及的職能部門進行或參加人民調解工作;

  4、負責聯調委人民調解的工作制度的制訂、修改和實施;

  5、召開聯調委工作會議;

  6、配合區司法局對在聯調委工作的人民調解員和文職人員的管理工作。

  (二)人民調解工作室(簡稱“工作室”)

  人民調解工作室是聯調委下設的工作機構,設在區法院,由若干名人民調解員和文職人員組成,對外以聯調委名義調解民事糾紛,其業務由區法院和區司法局共同指導。如工作需要,其他調解組織的人民調解員或法律服務志愿者等社會人士也可以承擔部分工作室工作。工作室主任由區司法局基層科科長擔任,副主任由工作室的專職人民調解員擔任。

  職責:

  1、調解糾紛當事人申請或區法院委托的民事糾紛;

  2、承擔委托人民調解的咨詢工作;

  3、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

  4、協助對基層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

  5、及時向區法院和區司法局提供人民調解的各類統計報表、分析報告和信息簡報等資料;

  6、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建議;

  7、負責對已受理的人民調解民事糾紛的轉委托或協助調解工作。

  (三)人民調解業務指導工作組(簡稱“指導組”)

  區法院人民調解指導工作組是聯調委下設的對內工作機構,有二名以上法官等人員組成。指導組組長由區法院審判業務庭庭長擔任。

  職責:

  1、對工作室業務進行指導;

  2、負責法院相關審判業務庭與工作室的工作銜接和協調;

  3、及時提供指導人民調解業務工作的統計分析等資料;

  4、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建議。

  (四)其它調解組織

  承擔委托人民調解工作的街道(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設置配備專職人民調解員的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員人數一般在二人以上。主任由街道(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人兼任,因工作需要,可以設副主任一名,由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專職人民調解員擔任。

  職責:

  1、調解聯調委轉委托人民調解的糾紛;

  2、承擔糾紛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的民事糾紛調解工作;

  3、根據聯調委的建議,參加區法院人民調解工作室部分民事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

  4、向聯調委提供委托人民調解工作統計分析;

  5、指導基層人民調解員的調解工作。

  第三條委托人民調解的民事糾紛范圍

  按照“若干意見”第3條的規定,下列民事糾紛屬委托人民調解范圍:

  (一)離婚糾紛;

  (二)追索撫育費、扶養費、贍養費糾紛;

  (三)繼承、撫養、收養案件;

  (四)相鄰糾紛;

  (五)買賣、民間借貸、借用等一般合同糾紛;

  (六)損害賠償糾紛;

  (七)拖欠水、電、煤費、物業費案件;

  (八)其他適合委托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的案件。

  第四條受理

  (一)條件:

  1、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2、有具體的民事權利(訴訟)請求;

  3、有糾紛事實;

  4、申請人民調解的民事糾紛必須是本細則第三條規定的受理范圍。

  (二)方式

  區法院在糾紛受理前(簡稱訴前)、糾紛受理后開庭審理前(簡稱審前)以及審理過程中(簡稱審中),均可進行委托調解。并按照“若干意見”的規定,可以將當事人提起訴訟或準備訴訟的民事糾紛委托或引導到聯調委進行人民調解。

  1、當事人申請

  民事糾紛當事人向聯調委申請人民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應做好記錄。

  2、人民法院委托

  委托人民調解,均通過書面方式進行。

  (三)程序

  聯調委接到申請或委托后,分別不同情況開展受理工作:

  1、訴前

  區人民法院對上述八類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向法院咨詢或遞交訴狀時,應告知當事人有關民事糾紛委托人民調解的有關規定,并征求當事人是否接受人民調解的意見或引導糾紛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

  當事人接受人民調解的,區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引導當事人到聯調委申請人民調解并辦理相關手續。

  聯調委在接到人民調解申請后,應做好以下工作:

  (1)核對人民調解需用的有關材料是否齊全。

  (2)指導當事人填寫人民調解申請書;

  (3)符合糾紛受理條件的,應當場予以受理登記。

  2、審前和審中

  區法院對已經受理的上述八類民事糾紛,認為更適合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將糾紛委托聯調委進行人民調解,并及時辦理委托手續。

  工作室在接到委托人民調解的事項后,應做好以下工作:

  (1)核對人民調解需用的有關材料是否齊全;

  (2)符合糾紛受理條件的,應及時予以受理登記。

  第五條調解

  民事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一般可由一名人民調解員獨任調解,較復雜、疑難的糾紛,可由2名以上人民調解員共同調解,或在指導組指導下進行調解工作。

  糾紛登記受理后,即進入人民調解程序,并分別不同情況開展人民調解工作:

  (一)訴前人民調解

  1、核對有關材料(包括委托人民調解征求意見書、申請書)是否齊全;

  2、向對方當事人征求人民調解糾紛的意見;

  3、向糾紛雙方當事人發放“人民調解通知書”。

  (二)審前和審中人民調解

  1、核對有關材料(包括委托人民調解征求意見書、申請書)是否齊全;

  2、向糾紛雙方當事人發放“人民調解通知書”。

  (三)調解文書制作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格式參照司法部規范樣式,人民調解協議書應當由當事人和調解員簽字,并加蓋聯調委印章。

  當事人要求出具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的,應分別不同情況及時處理:

  1、對訴前人民調解的,區法院應及時審查立案,并出具民事調解書;

  2、對審前和審中委托人民調解的,區法院應及時依法審查,并出具民事調解書。

  經人民調解達成協議而不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情形是:

  1、即時履行,當事人要求不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的;

  2、離婚案件,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和好的;

  3、其他不需要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情形。

  對于不需要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民事糾紛,受委托的人民調解組織應做好調解筆錄以及相應的文字記載。

  (四)調解不成

  經人民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由人民調解員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并連同相關材料退還法院,由法院審查立案和繼續審理;如果是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的,聯調委應當將相關材料退還申請人。調解不成包含下列情形:

  1、當事人明確拒絕繼續調解的;

  2、經調解多方努力,確實無法促成當事人和解的;

  3、在規定期限內不能調解結案的。

  (五)調解反悔

  調解期間,遇當事人反悔而拒絕人民調解的,聯調委應視糾紛不同受理情況進行相應處理:

  1、對因糾紛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的,聯調委應當將相關材料退還申請人,并告知其可依法繼續訴訟;

  2、對由區法院在訴前委托人民調解的,聯調委應當將相關材料連同回復函,在二個工作日內退還區人民法院,由區法院依法審查立案;

  3、對民事糾紛由區人民法院立案后(即審前和審中階段)委托的,聯調委應向糾紛雙方當事人發放調解不成通知書,并將相關材料連同回復函,退還區法院,由區法院依法繼續審理。

  第六條回訪

  民事糾紛經人民調解解決后,聯調委可以采取適當方式進行回訪:

  1、電話回訪;

  2、委托回訪,即委托糾紛當事人所在地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回訪;

  3、實地回訪,即對比較典型或復雜、重大的糾紛調解成功后,上門進行跟蹤回訪。

  第七條期限

  (一)訴前人民調解

  訴前申請或委托人民調解的民事糾紛,一般在申請當日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登記受理,最遲不超過二個工作日。進入調解程序后的二個工作日內,開展調解工作。受理后的調解糾紛工作,一般在15日內完成,最遲不應超過30日。

  (二)審前和審中委托人民調解

  立案后委托人民調解的民事糾紛,一般在收到委托的當日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登記受理,最遲不超過二個工作日,并在進入人民調解程序后的二個工作日內,開展調解工作。調解工作,應在15日內完成。對在15日內不能完成人民調解的,經當事人申請并征得法院同意的,或征求當事人及法院意見后獲同意的,調解期限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委托人民調解期限自征求當事人意見并獲同意或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之日起算。

  (三)回復

  對調解結果,“聯調委”一般在調解結束后二個工作日內向法院反饋,糾紛當事人有特殊要求的,應在調解結束后,立即反饋。材料同步退回。

  (四)回訪

  “聯調委”回訪民事糾紛當事人,一般在調解結案后的一個月后三個月內進行。

  第八條附則

  本細則于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區人民法院和區司法局負責解釋。交通事故調解工作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優勢,創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工作機制,最大限度地緩解公交警基礎警力不足與受理交通事故案件多的矛盾,及時化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維護事故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工作原則

  (一)調解法定原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工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范性文件要求,由依法設立的人民調解機構負責。

  (二)自愿選擇原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工作必須建立在事故各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基礎上,不得強制進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符合人民調解機構受理的,事故各方當事人可以首選人民調解,辦案單位及辦案民警有責任勸導各方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

  (三)化解矛盾原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工作必須以化解社會矛盾為出發點,及時調處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引發的民事糾紛。人民調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工作中主動與公交警部門、保險部門和人民法院聯動,努力做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工作便民、高效。

  三、組織領導

  為加強全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市司法局、市公局、市保險行業協會聯合成立市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市司法局分管領導任組長、市公局交警支隊分管領導和市保險行業協會會長任副組長,辦公室設在市公局交警支隊,交警支隊分管領導兼辦公室主任。各區相應成立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委員會,司法行政部門和公交警部門可邀請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兼任委員會主任。各區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應適當設立“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室(站)”,配備專兼職調解員,具體負責各轄區內的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

  各縣(市)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工作,由各縣(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綜治辦、市公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治防控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和本通知精神具體落實。

  四、案件受理

  (一)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收到簡易程序事故認定后,可在管轄的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室(站)申請

  人民調解。

  (二)一般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收到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生效后,可在管轄的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室(站)申請人民調解。涉及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須待傷員救治

  終結后申請人民調解。

  (三)經公交警部門調查后,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可持公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在管轄

  內的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室(站)申請人民調解。

  (四)逃逸道路交通事故如涉及第三方民事賠償責任的,當事人收到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生效后,可在管轄的交通事故人民調

  解工作室(站)申請人民調解。

  五、賠償調解

  (一)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室(站)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調解結束。

  (二)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室(站)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束。

  (三)疑難、復雜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室(站)在征得辦案單位領導同意后,可邀請辦案民警參加調解;辦案單位也可視情指派辦案民警主動介入損害賠償調解。

  (四)涉及保險賠付額度較大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調解員應提前通知理賠保險機構派員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

  六、工作制度

  (一)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室(站)受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后,可憑《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案卷材料調閱函》調閱公交警部門的相關案件材料,需要復印相關材料時辦案單位應予以提供。

  (二)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室(站)日常使用的《受理案件通知書》、《案卷材料調閱函》、《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終止告知書》以及《受理調解案件登記簿》、《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協議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申請書》等格式化文書由各縣(市)、區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統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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