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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暫予監外執行
申請人:
申請事項:請求法院準予被告人 監外執行。
申請事實和理由:
患有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空洞型肺結核等重病,生命垂危,請求法院對其準予監外執行。
于 年 月 日被 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當時公安機關欲將其送去 區看守所關押,但看守所對 體檢后,認為 病重,生命垂危,不予收押;當晚公安機關立即將其送往 武警總隊醫院搶救,才挽回 生命。由 病重,從拘留的當日至今, 均被關押在武警總醫院的治療,若離開醫院, 隨時有生命危險。
由于 疾病嚴重,病史長,患有多種慢性病。其中肺結核病病史已有十多年,肺部已形成空洞,平時常有吐血情況出現,曾多次發病入院醫療,早在 年 月在 醫科大學住院時,經查已發展到雙上肺浸潤型肺結核,且具有高傳染性,需長期服藥治療,病情也一直惡化;另外,糖尿病病史也近十年,為I型糖尿病,依賴打胰島素才能維持生命。 疾病發作極易引發心臟、大腦等器官功能衰竭,隨時有可能死亡。(有關 的'病史詳見此前申請人向法院提交的《病歷》、《檢驗報告單》,貴院也可以向 武警總醫院了解情況)
現在 被關押,隨時會病危,其不適合繼續關押。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或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法院可以準予監外執行。
病情及身體狀況符合上述有關情形,請貴院予以考慮,準予 監外執行,讓其家人送其到醫療條件較好的醫院治療,以免發生病死意外。
作為 的大哥,可以保證 能遵守監外執行期間的各種規定,隨傳隨時到案,不妨礙司法,請批準為盼!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律師: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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