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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

時間:2024-10-17 15:02:58 企業章程 我要投稿

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范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需要使用章程的場合越來越多,章程是組織的規程或辦事條例,也泛指各種制度。什么樣的章程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范文

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范文1

  特征有五:民間性:其成員來自社會,其資金也來自社會。

  組織性:有自己的組織機構和內部制度。

  自治性:依照法律法規章程的規定開展活動,實行自我管理。

  自愿性:其成員不是應行政或法律要求而組成,是自愿參加的。

  非營利性:其全部合法收入不在成員之間或出資者之間進行分配,其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只能用于相關的公益事業。

  一、基礎知識

  (一)民辦非企業定義。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一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如基金會等,一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如個體工商戶、非法人經營機構。單位內設組織不是法人組織,又不是非法人獨立組織,不能對外獨立民事法律責任,不屬于)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二)民非的特點。民間性、社會性、非營利性、獨立性和實體性。

  1、是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既可以是獨立舉辦,也可以聯合舉辦;

  2、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所謂“非國有資產”即是國有資產以外的,個人、集體和境外資產都可以。也并非是絕對不能含有,只要不超過1/3,就可以認定為是“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民辦教育機構只要資產不是來自財政性撥款即可。

  3、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非企業組織。并不是絕對不盈利,而是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盈利一是除支付人員工資、租金等成本外,必須用于自身業務發展和社會公益事業,二是單位終止時,剩余財產應移交給同類非營利性組織。這是對民非的要求,又是區分民非企業與企業的標準。

  (三)民非類型。《條例》規定:民非單位按其所承擔民事責任方式的不同可分為法人、合伙和個體三種類型。區別是:法人單位有內部機構(包括決策、執行、監督等機構),以注冊的財產為限承擔有限民事責任(民辦教育和培訓機構應一律為法人單位)。合伙單位是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合伙舉辦,以個人財產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協議》就是該單位的章程,其負責人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推行產生。個體單位是舉辦者以個人資產投資舉辦,投資者擔任負責人并對外以個人資產承擔無限責任。

  (四)對民非的規范管理。

  1、嚴把登記關。

  一是材料要齊全,特別是資金來源和到位情況要一清二楚,確鑿無誤;

  二是實地考核,對于辦公(服務)場所及設施,不僅要看物品清單、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是否合法有效,還應到實地察看核實。

  2、按時年檢。重點是審查民非單位提交的財務報告,必要時要求社會審計。

  3、實施自律與誠信單位申報制度。

  4、探索建立評估機制,實行等級管理。

  5、對民非單位的違法違規問題及時進行查處。

  【開辦資金的有關說明】如果開辦資金中含實物投入,還需提交實物的資產評估報告。被評估的實物其產權應屬民辦非企業單位所有。如果不能證明被評估實物的產權屬該民辦非企業單位,就不能計算到該單位的開辦資金中去,汽車、土地等實物在辦理過戶手續后,可以認定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在申請成立階段,如果因民非單位的法人主體資格未被確認而無法完成過戶手續的,舉辦者應當寫出承諾書,承諾“在半年內將所評估的實物過戶登記到擬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下”。對于此種情況,登記證書的有效期填半年,半年后對其實物過戶情況進行核實無誤后,重新換證。

  二、成立登記的條件和程序

  (一)申請登記應具備的條件。

  1、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2、有規范的名稱(名稱須符合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

  3、必要的組織機構(民主決策、監督和執行機構);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資質和資格證書);

  5、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且非國有資產(教育機構為非財政性經費)不得低于2/3,開辦資金必須達到本行(事)業所規定的最低限額;

  6、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必要的場所和設施設備。

  (二)申請登記須提交的材料。

  1、登記申請書;登記申請書應包括舉辦單位名稱或申請人姓名、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場所、開辦資金、申請登記理由等。申請書須經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擬任)簽署蓋章,其中合伙制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負責人指全體合伙人(下同)。

  2、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有許可證的,需提交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3、辦公場所使用權證明(須提交產權證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證明);

  4、驗資報告,驗資報告應由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

  5、相應執業人員的資格證明;

  6、《章程》草案(或合伙協議);《章程》草案(或合伙協議)內容應包括:

  ①名稱、住所。住所是指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辦公場所,須按所在市、縣、鄉(鎮)及街道門牌號碼的詳細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如實填寫;

  ②宗旨、業務范圍。宗旨和業務范圍(主管單位審查的文件或許可證上的業務范圍相符)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③組織管理制度;

  ④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產生及罷免的程序;

  ⑤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⑥章程的修改程序;

  ⑦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⑧需要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合伙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即合伙協議,合伙協議可省去“負責人產生及罷免”有關內容;個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中有關組織機構設置和管理制度的部分可從簡,負責人產生罷免程序省略。所有民辦單位章程中都必須載明“舉辦本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須在其《章程》或合伙協議中載明:該單位如有盈利不得分配,解體時財產不得私分(教育和培訓類除外)。教育和培訓類民非企業單位章程,將教育或勞動部門核準的章程復印件上加蓋教育或勞動部門印章后交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即可。

  7、填寫完備的相關表格。

  (三)登記程序。

  1、名稱預核準程序。提交登記申請書和擬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名稱。名稱組成為:行政區域名稱+字號(兩個以上漢字)+行(事)業或業務領域+組織形式。對符合規定的予以辦理登記,不符合的不予登記

  2、成立登記程序。

  (1)申請。舉辦者持登記申請書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并填寫《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申請表》、《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登記表》、《民辦非企業單位內設機構備案表》;

  (2)受理。

  登記管理機關收到舉辦者提交的全部有效登記材料后,開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書》,材料不齊全或不合規定的不予受理;

  (3)審查。登記管理機關審查舉辦者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有關表格是否真實、合法、有效;

  (4)核準。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后,作出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舉辦者。

  (5)發證和公告。對準予成立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或(合伙)或(個體)登記證書,并向社會發布公告。民辦非企業單位應憑登記證書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組織機構代碼和申購票據、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銀行帳戶須到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九條: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教育、勞動、衛生等系統的前置審批形式是頒發“許可證”。許可證上的法定代表人與民非登記證書上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鄉鎮轉制民非單位必須登記為法人組織類型。歸入“其他類。”

  民非單位在章程中必須承諾:本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終止時剩余財產不由舉辦者分配,而是用于相同性質的公益事業。

  科技類:在社會科學(文、史、哲、經、教育、法律等)領域從事研究、咨詢與服務活動的民辦科研機構,不屬于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而統稱為民辦社科類研究機構。由省社科聯主管、省廳登記。

  設立驗資應提供資料:

  一、驗資業務約定書及聲明書(事務所提供);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核準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出資證明書(出資人簽章,出資人每人1份,事務所提供表格);

  四、現金繳款單或進帳單(付款人為投資股東,收款為被審單位,款項用途為開辦資金)原件;

  五、銀行結賬單、銀行詢證函原件(需銀行蓋章事務所提供表格);

  六、出資人(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上一個月會計報表(原件、蓋章、簽字);

  七、出資人(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

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范文2

  總則

  第一條名稱:

  XX市佃戶屯鄉村旅游服務中心

  第二條性質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愿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立的目的。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機關菏澤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住所

  菏澤市開發區佃戶屯辦事處

  第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單位的舉辦者是:丁友庫。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董)事(以下簡稱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董)事會(局)(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本單位開辦資金30000元;出資者:丁XX,金額30000元。

  第九條本單位業務范圍:

  (一)科學編制佃戶屯鄉村旅游發展及生態園的整體規劃,健全完善佃戶屯鄉村旅游服務體系,建設維護佃戶屯鄉村旅游信息系統平臺,制定佃戶屯鄉村旅1

  游相關規章制度;

  (二)組織佃戶屯鄉村旅游各經營主體服務培訓,策劃組織佃戶屯鄉村旅游節等活動,統一為游客設計佃戶屯鄉村旅游產品,為游客進行現化農業知識及農村傳統文化的普及,受理游客投訴;

  (三)打造代表性的佃戶屯鄉村旅游記念品,統一對外宣傳推廣佃戶屯鄉村旅游,制定佃戶屯鄉村旅游各經營主體的參考價格,建立佃戶屯鄉村旅游的考核機制;

  (四)為政府提供發展佃戶屯鄉村旅游的合理化建議。

  第三章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本單位設立理事會,其成員為5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舉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對本單位行使下列事項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主任等及財務負責人;

  (七)內部機構設置;

  (八)罷免增補理事;

  (九)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全體理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十四條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行行使職權。第十五條召開理事會議,應于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理事,并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議。委托書須載明授權的范圍。

  第十六條出席理事會的人數須為全體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理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單位的分立、合并和終止;

  第十七條理事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該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有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本單位主任、院長、校長、所長等對理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單位的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員;

  (七)主持本單位每年的檢查工作,寫出上一工作報告,于每年5月31日前主動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檢查。

  第二十條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本單位理事、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單位的財務;

  (二)對理事、主要領導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理事和主任、院長、校長、所長等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度。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同意,方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丁XX 。

  [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或院長(校長、所長、主任等)]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期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二十八條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和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檢查。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十五日內,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十五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第三十七條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20xx年06月1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法定代表人簽字:XX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范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單位的名稱是成都市溫江區貝貝樂。

  第二條本單位舉辦者是鄒露爽,利用非國有資產自愿舉辦的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單位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立的目的是:本著“關愛每個孩子,為了每個孩子的宗旨,把幼兒園辦成孩子受益,家長滿意,社會認可的民辦幼兒園。”

  第四條本單位自覺接受XX市溫江區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單位的住所地是:XX市溫江區光華大道三段338號,郵政編碼:XX。

  第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單位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董事(以下簡稱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董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本單位開辦資金:60元。

  第九條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自愿舉辦,從事教育事業的民辦非企業法人單位的全日制幼兒園。

  第三章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5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指正職)和確認由主要負責人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園長(或副校長、副所長、副主任等)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年召開5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決定工作計劃、預決算和總結

  (四)章程的修改;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單位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三條

  董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董事長1名。董事長、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董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應由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實行無記名1人1票制。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理(監)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對董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如未進入理事會的,應當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1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產生機制采取由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視情派遣及在本單位從業人員中選舉產生或更換相結合。

  本單位理事、主要負責人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或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董事會、主要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并向登記機關報告;

  (三)當本單位董事會、負責人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并向登記機關報告;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職工代表大會和重要行政會議。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無記名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本單位建立員工(職工)大會制度,員工(職工)代表大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聽取行政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審議單位的經營方針、長遠和計劃、職工培訓計劃;審議財務預決算;

  審議勞動保護措施方案、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評議、監督單位各級負責人。

  第二十五條本單位涉及下列事項,須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溫江區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一)接受境(內)外捐贈資助的;

  (二)發生突發事件、事故、問題的;

  (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的事項的;

  (四)被政府相關部門通報、查處、處罰的;

  (五)組織、舉辦跨區域性的學術交流(研討會)、論壇活動、推介、展覽的;

  (六)組織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會換屆;

  (八)其它需要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鄒露爽。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在民間組織擔任主要負責人期間該組織被撤銷登記的,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間組織負責人或參與非法民間組織,其骨干人員,自該組織被取締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條本單位經費來源: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三十條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一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成都市溫江區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本單位按照民間組織年檢的有關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檢查。

  第三十四條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社會和醫療保險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七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成都市溫江區民政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九條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20xx年3月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20xx年3月1日召開董事事會,會議應到5人,實到5人,實到人數超過董事總數2/3,符合章程規定,經大會表決,5人同意,0人反對,0人棄權。

  參與表決的全體董事簽名:

  出席會議的全體董事會人員簽字:

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范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民發(1999)129號《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不得使用已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明令撤銷或取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須載明:全體合伙人自愿出資舉辦、從事的行(事)或業務領域、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立的目的。)

  第四條 本單位接受業務主管單位_________________、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_________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必須載明具體的業務主管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_________________,應載明住所的詳細地址,如:_______市_______縣_______街_______巷_______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必須具體明確,如果民辦非企業單位業務范圍中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必須報經審批并領取執業許可證的,則必須載明:本單位已經_________(具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批準,并領取了_________許可證,業務范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事務執行

  第七條 各合伙人對執行本單位的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本單位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一)處置本單位的財產;

  (二)制訂和修改本單位章程;

  (三)改變本單位的名稱;

  (四)入伙和退伙;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手續;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擔任本單位的管理人員、工作人員;

  (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八條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1名(或者數名)合伙人作為合伙負責人執行本單位事務,對外代表本單位。

  合伙負責人違反章程規定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本單位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九條 合伙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體合伙人會議;

  (二)代表本單位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三)開展本單位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四)決定本單位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本單位事務由合伙負責人執行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但有監督合伙負責人,檢查其執行事務的情況。

  第十一條 合伙負責人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本單位的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本單位事務所產生的虧損和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十二條 合伙人為了解本單位的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和財務狀況,有權向合伙負責人要求查閱相關材料。全體合伙人就本單位有關事項作出決定,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

  第四章 入伙、退伙

  第十三條 新合伙人入伙時,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簽署同意本單位章程的意見。

  第十四條 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第十五條 合伙人在不給本單位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六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末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本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三)執行本單位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全體合伙人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七條 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本單位債務,與其他合伙入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八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合伙人的出資;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 本單位經費必須用于本單位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本單位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條 對本單位章程的修改,須經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修改的章程,須在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完成宗旨任務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審查同意。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二)章程規定的宗旨任務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三)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全體合伙人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合伙人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全體合伙人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經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全體合伙入決議通過。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范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單位的名稱是:《呼倫貝爾天人經濟文化研究中心》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是: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三條本單位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落實中共十三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內蒙古自治區“8337”發展思路,推進呼倫貝爾經濟發展和文化大市建設。

  第四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呼倫貝爾市民政局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呼倫貝爾市委宣傳部

  本單位的隸屬上級單位是:呼倫貝爾民族歷史文化研究院

  第五條本單位的住所地是:呼倫貝爾市新城區規劃三街三路市圖書館。

  第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單位的舉辦者是:徐占江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本單位開辦資金:叁萬元;

  出資者:徐占江金額:叁萬元。

  第九條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一)研究呼倫貝爾市的經濟建設和文化事業發展的理論和實踐問題;

  (二)編輯出版銷售有關呼倫貝爾經濟文化方面的論著;

  (三)對旅游景區、博物館、文化景觀等進行創意策劃設計;

  (四)舉辦有關經濟文化方面的研討會議。

  第三章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3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1

  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職工代表及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主任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年召開4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召開理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本單位主任對理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本單位主任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主任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主任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主任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徐占江。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二十八條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第三十一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檢查和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2014年2月2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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