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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公司章程

時間:2024-08-16 13:23:09 企業章程 我要投稿

企業公司章程(必備13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章程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章程是組織的規程或辦事條例,也泛指各種制度。那么章程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企業公司章程,歡迎大家分享。

企業公司章程(必備13篇)

  企業公司章程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

  第二條本公司依法登記注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

  第五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六條本公司的經營范圍是: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

  第五章股東姓名

  第八條本公司的股東: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各方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為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萬元)

  出資時間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條本公司下設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十一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批準監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9、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第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六條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七條公司下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議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1、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

  4、破產。

  第二十三條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舌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繳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四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萬案,并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昔、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營業期限為______年,從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后如繼續經營,須經股東會決定,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______式______份,公司存檔______份,股東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

  股東簽字(印章):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企業公司章程 篇2

  合伙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別____,年齡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伙宗旨

  第二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三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

  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 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企業公司章程 篇3

  公司名稱/姓名:

  住址:

  性別:

  年齡: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順序填寫)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方共同出資,設立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企業名稱、地址及性質

  企業名稱:

  企業地址:

  企業性質:

  第二章 經營范圍及宗旨

  第四條 合伙宗旨:

  第五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六條 合伙期限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章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期限

  第七條 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合伙人性質

  1、合伙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質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質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

  第八條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______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 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四章 盈余分配及債務承擔

  第十條 盈余分配,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一條 債務承擔:合伙債務應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由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對基于其他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債務,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合伙人進行追償。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章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第十二條 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2、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退伙

  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

  2、退伙需提前________日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3、退伙后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4、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5、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

  6、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7、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合伙協議規定分擔虧損。

  第十四條 出資的轉讓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______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轉讓時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六章 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第十五條 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___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事務進行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 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其權限是:

  1、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2、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查閱有限合伙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七章 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事項

  第十七條 合伙企業因以下事由之一而終止

  1、合伙期限屆滿。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4、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規定被撤銷。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條 合伙終止后的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割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有虧損,先以合伙企業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八章 糾紛解決

  第十九條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參照合伙協議執行,或者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進行修訂、補充。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合伙人簽名: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企業公司章程 篇4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機制,促進企業發展,規范公司內部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條: 公司有經營活動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接受有關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公司住所:

  公司類型: 有限公司(法人獨資) 第三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的宗旨為:適應市場經濟形勢,信守職業道德,開展靈活經營,生財有道,遵紀守法,不斷改善社會服務工作,努力的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六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姓名、出資情況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實收資本 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分 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股東首期出資 萬元人民幣,于公司設立登記前到位,第 期出資萬元人民幣,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二年內繳足。

  第八條: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證件號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 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 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股東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定,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一條:本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為 3 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由股東決定可以連任。

  第十三條:本公司設經理一人,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 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監事 名,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監事每屆任期為 3 年,監事任期屆滿,由股東決定可以連任。監事保護公司股東利益,保護公司職工的利益。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六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股東應有書面決定,并簽定書面股權轉讓協議。

  第十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六)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一條: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時間內,到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修訂、補充。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歸股東。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事項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名或蓋章有效。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訂立,自陜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相關規定執行。

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企業公司章程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四章投資者決議

  第五章董事會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七章監事

  第八章財務會計、稅務、外匯管理

  第九章職工及工會

  第十章期限、終止和清算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現成立威力新能源(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維護公司、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投資者名稱、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投資者名稱:_________________

  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的名稱、法定地址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是_________________(注:投資者名稱)投資經營的企業,并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公司經審批機關批準成立,并在南京市登記注冊,為中國企業法人,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并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

  第二章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本著加強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愿望,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效益,并獲取滿意的利潤回報。

  第七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公司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涉及的用地、規劃、建設、環保方案、消防安全措施等應取得政府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第九條公司可以在中國市場銷售產品。國家鼓勵公司出口在國內生產的產品。

  第十條公司有權自行決定購買本公司自用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物資。公司在中國購買物資,在同等條件下,享受與中國企業同等的待遇。

  (非生產型企業可以省略第八、九、十條)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注:或其他外幣,下同)公司注冊資本(出資額)為: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注:幣別同投資總額)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方式及期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中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其中:_________________

  現金: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

  實物: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

  知識產權: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

  公司的注冊資本分_________________期投入。第一期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天內投入;第二期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

  (注:不分期而一次繳付出資的,應當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繳清。分期出資的,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全部繳齊出資的期限為:第一期不少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九十天內投入;其余部分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第十二條投資者繳付出資后三十天內,應當委托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以后,公司應當向投資者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投資者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十四條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注冊資本。但是,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五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以及股權變更等法律法規規定須經審批機關批準方可實施的事項,經公司投資者決議通過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在規定期限內向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外匯、海關等有關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公司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擔保、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章投資者決議

  第十七條公司投資者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規定,通過投資者決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減少或者轉讓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延期、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應由投資者決議的重大事宜。

  第五章董事會

  第十八條公司設立董事會。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董事會負責執行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并向投資者負責。

  第十九條董事會由_____名成員組成(注:3-13名),其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_____人。董事長及董事由投資者委派。董事長和董事每屆任期3年,經繼續委派可以連任。董事人選的更換,應書面通知董事會,并向公司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

  簽字人。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依照企業章程和董事會決議,處理公司的重大問題,負責檢查、監督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董事長臨時不能履行職責的,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為履行,但應有書面委托。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董事長行使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對公司投資者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投資者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和投資方案,審批經理或管理部門提出的重要報告;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股權轉讓、延期、中止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舉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出席和表決。

  第二十三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提前……天(多于10天)送達開會通知,并說明會議議程和地點。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需經出席會議的二分之一以上董事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代理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會議記錄歸檔保存。記錄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外文同時使用。會議記錄及決議文件,經與會代表簽字后,由公司抄送全體董事,并連同委托書一并存檔,由董事會指定專人保管,在公司經營期限內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銷毀。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休會期間需經董事會決定的事宜,也可通過電訊及書面表決方式作出。董事書面表決作出的決議,與董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公司在其住所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并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公司下設生產、技術、銷售、財務、行政等部門。(注:根據公司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經理1人,副經理…人。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處理重要問題時,應同副經理協商。

  第二十八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的各項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公司基本制度和具體規章;

  (四)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五)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六)行使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經理、副經理每屆任期_____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條經董事會聘請,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兼任經理、副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經理、副經理必須是常駐公司住所的專職人員,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經理或副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二條公司管理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或按公司的管理規定,予以解聘;對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或觸犯刑律的,要追究相應的經濟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經理、副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的,應提前…天向董事會提交書面報告,經董事會決議批準,方可離任。

  第七章監事

  第三十四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監事是公司的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十五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董事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

  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在董事會不提議投資者對公司事項進行決議時提議投資者進行決議;

  5、向投資者提出提案;

  6、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其他職權: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六條監事由投資者委派產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七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連續委派可連任。第三十八條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三十九條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四十條監事的決定應當作成記錄并簽名。

  第四十一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章財務會計、稅務、外匯管理

  第四十二條公司依照中國法律和有關稅收的規定繳納各種稅金,并可按有關規定依法申請享受減、免稅的優惠待遇。

  第四十三條公司職工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員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正當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后,可以匯往境外。

  第四十四條公司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照中國法律規定扣除其他款項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規定,可以匯往境外。

  第四十五條公司的會計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制度》等有關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執行。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復式記賬法記賬。

  第四十六條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置獨立的會計賬簿,進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按照規定報送會計報表、并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即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八條公司的財會審計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查、稽核,并將審查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

  第四十九條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外商投資統計制度》等中國利用外資統計制度的規定,提供統計資料,報送統計。

  第五十條公司的外匯事宜,按照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公司在外匯管理部門同意的銀行開設人民幣賬戶及外

  匯賬戶。

  第五十二條對于公司按中國法律規定繳納所得稅并扣除、支付或撥出任何其它款項后所余利潤,董事會應編制它認為需要的利潤積累、分配或投資計劃,報投資者批準決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五十四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九章職工及工會

  第五十五條公司職工的雇傭、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和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以及中國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董事會研究決定方案,擬定勞動合同文本后,由公司和公司的工會組織集體或個別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

  第五十六條公司招聘職工,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職工進入公司要有試用期進行考查,試用期間要訂立試用合同,試用期滿轉為正式雇傭,應訂立勞動合同,合同上應包括工資待遇、應遵守的事項和雇傭雙方簽名等內容。

  第五十七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制度、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中規定事宜的職工給警告、記過和降薪等處分,對情節嚴重者,可給予辭退、開除、對開除的職工應報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五十九條公司待遇,原則上參照公司住所地現工資制度和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方案由董事會審議確定。

  第六十條公司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公司應當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六十一條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有權代表職工同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勞動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二條工會依照中國

  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企業合理安排和使用職工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科學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問

  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公司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第六十三條公司應當積極支持工會的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公司每月按照企業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由工會依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十章期限、終止和清算

  第六十四條公司經營期限為15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五條公司的投資者若同意延長經營期限,經投資者決議,公司可在經營期滿的六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六條公司可以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提前終止經營由投資者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公司投資者可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公司實際情況列明提前終止經營情形)

  第六十七條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六十八條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公司的財產、債權和債務進行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投資者通過后執行清算,清算期間如有必要,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

  第六十九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的酬勞應從公司的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條清算原則。

  1、對公司的資產應根據賬面折舊程度,參考當時的價格重新估價。

  2、對公司的債務(包括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國家稅款;其他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全部歸屬投資者所有)。

  第七十一條清算結束后,清算委員會提交清算報告,經董事會和投資者確認后報原審批機關備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手續,繳交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章程的制訂、生效、解釋、變更和爭議的裁決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依據。如有抵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為準。

  第七十三條公司應當主動接受政府主管部門、海關、工商行政管

  理、財政、稅務、審計、勞動管理、環保等部門的依法檢查和監督。

  第七十四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經投資者同意可以修改補充,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經修改補充的條款,作為章程的有效附件。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注:也可同時用另一種文字書寫,如有不一致之處,以中文為準。)

  第七十六條本章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修改時同。

  第七十七條本章程于二○○年月日由投資者的法定代表人(注:或授權代表)在中國江蘇省南京市簽署。

  投資者:__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企業公司章程 篇6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ABC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經營范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 實收資本:_____________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身份證號碼 認繳額 實繳額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出資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七條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第五章

  第八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權并轉讓;

  (5)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6)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7)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8)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9)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3)不按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4)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5)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議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12)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

  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一致同意選舉__________為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對公司股東會負責;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_________為法定代表人兼執行董事、經理,法定代表人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_________為經理。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 經理不是股東的,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_______為監事,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行使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在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時監事有進行調查的權利,并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 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清算組

  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公司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三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50年,從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五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規定事項,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執行,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企業公司章程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國有關法律、中國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國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簽訂了建立合作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作公司)合同,在此基礎上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合作公司名稱為:____有限公司

  外文名稱為:_____。

  合作公司地法定地址為:____省____市___路____號

  第三條合作各方的名稱、法定地址為:

  甲方:中國_____公司

  _____省____市_____路___號

  乙方:______國_____公司

  第四條合作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合作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合作公司宗旨為:使用___先進技術,生產和銷售產品,達到____水平,獲取使用各方滿意的經濟利益。

  第七條合作公司經營范圍為:

  第八條合營公司生產規模為:

  第九條合營公司向國內外市場銷售其產品,其銷售比例如下:

  ______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__,在國內銷售占百分之______。

  ______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__,在國內銷售占百分之______。_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條合作公司的投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元。合作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元。

  第十一條甲、乙方合作條件如下: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第十二條合作各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

  第十三條合作各方繳付出資額后,經合作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合作公司據以發給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主要內容是:合作公司名稱、成立日期、合作者名稱及出資額、出資日期、發給出資證明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合作他方同意。一方轉讓時,合作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五條合作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后,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列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合作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董事會決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修改公司章程;

  討論決定合作公司停產、終止或與其他經濟組織全并;

  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職員;

  決定合作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事項;

  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董事會由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名。董事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董事會董事長由____方委派,副董事長一名,由____方委派。

  第二十條合作各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例會每年召開____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四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五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則作為棄權。

  第二十六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決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人數時,所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做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和____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八條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一致通過。

  第二十九條下列事項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過半數董事)通過____。

  第五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合營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下設生產、技術、銷售、財務、行政等部門。

  第三十一條合營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__人,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首屆總經理由____方推薦,副總經理由___方推薦。

  第三十二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三條合營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期為________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五條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合營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

  第三十六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合營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七條合作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各一人,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八條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由總經理領導。

  總會計師負責領導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合營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施經濟責任制。

  審計師負責合作公司的財務審計工作,審查稽核合營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向總經理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三十九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如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四十條合作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制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加以規定。

  第四十一條合作公司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二條合作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書寫。(以可同時用合作各方同意的_______文書寫。)

  第四十三條合作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他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牌價計算。

  第四十四條合作公司在中國銀行或其他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五條合作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六條合作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一、合作公司所得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二、合作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三、合作公司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四、合作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七條合作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頭四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出具查帳報告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合作各方有權自費聘請會計師查閱合營公司帳簿。查閱時,合作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四十九條合作公司各類固定資產的折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合作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以及合作公司合同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利潤分配

  第五十一條合作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五十二條合作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自獲利年度起,甲乙雙方作如下分配:

  第________年至第________年,甲方占____%,乙方占___%

  第________年至第________年,甲方占____%,乙方占___%

  第五十三條合作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后四個月內公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的利潤額。

  第五十四條合作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職工

  第五十五條合作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十六條合作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由合營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用。

  第五十七條合作公司有權對違反合作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開除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合營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合作公司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五十九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合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工會組織

  第六十條合作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一條合作公司工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協助合營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合作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二條合作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合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三條合作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合營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四條合作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工和合營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五條合作公司每月按合營公司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合營公司工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六條合作期限為_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合作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六十八條合作各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作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作。合作公司提前終止合作,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做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九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合作任何一方有權依法終止合作。

  第七十條合作期滿或提前終止合作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合作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七十一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合作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二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三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作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四條清算委員會對合作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無償歸甲方所有。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后,合作公司應向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七十六條合作公司結業后,其各種帳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規章制度

  第七十七條合作公司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財務會計制度;

  3.職工守則;

  4.勞動工資制度;

  5.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6.職工福利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文書寫。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條本章程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關)批準才能生效。修改時同。

  第八十一條本章程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廣州市簽字

  中國_____公司代表:

  (簽字)

  ___國____公司代表

  (簽字)

  企業公司章程 篇8

  合伙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別____,年齡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伙宗旨

  第二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三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

  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 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

  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

  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

  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

  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_____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②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產品

  (貨物),購進常用貨物;④支付合伙債務;⑤____________。

  2。其他合伙人的權利:①參予合伙事業的管理;②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伙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

  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

  賠償。

  2。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伙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簽訂合同。

  5。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 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伙期屆滿;②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③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

  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伙終止后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

  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

  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

  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并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并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其他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業公司章程 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本公司運行機制,確立和規范公司組織和行為準則,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和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六條股東各方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為:

  股東名稱

  出資額(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股東的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提案權;

  9、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股東的義務

  1、按時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企業債務;

  3、公司在辦理開業注冊登記手續后,不得抽回資金,但經股東會議同意后,股權可以繼承、買賣、轉讓、饋贈。

  第九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本公司設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議文件上簽字、蓋章。

  第十一條股東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依法應該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應當依法召開。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對其他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的召集、主持、議事方式、表決程序、表決權等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皆依照公司法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本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1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經理一人,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權力。

  第十六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意見;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議案;

  6、依公司法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方案

  第十八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條財務會計報告應于會計事務所審計后_______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__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年,自公司設立之日起。

  第二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解散

  1、本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依法組成公司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二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8、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二十六條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二十七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章程規定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修訂、補充。

  全體股東簽字: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企業公司章程 篇10

  第一章 總 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

  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經營范圍和住所

  第二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xx 公司住所:xx。

  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xx。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xx萬元人民幣。

  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xx 出資額xx 出資比例xx萬元 100%

  第六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公司股東、股東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公司股東:,身份證號:, 住址:;

  第九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三)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四)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七)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九)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執行董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行使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酬、事項,員工的工資;

  (三)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六)對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定;

  (七)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設置管理部門。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長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任免除應由股東決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監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監事由股東委任,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議的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有關改善公司監督管理水平的提案;

  第十三條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四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九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會計年度為公歷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三十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

  (五)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

  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一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十年,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

  法規相抵觸,并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

  出資額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

  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 二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公章):

  xx年xx 月xx 日

  企業公司章程 篇11

  第一章總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本單位的名稱是: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是:

  第三條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

  第四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第五條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

  第六條本單位的住所地是:

  第七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期限

  第八條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合伙人性質

  1、合伙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質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

  第九條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同共有財產,合伙人不得隨意請求分割,也不得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合伙關系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十條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第三章合伙人的權利,義務和單位內部管理

  第十一條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由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本單位負責人的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三)提請修改章程和有關規章制度;

  (四)監督本單位的財務和合伙人會議的執行情況;

  (五)退出合伙;

  (六)查閱合伙人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七)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二條合伙人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合伙人會議的'決議;

  (二)遵守本單位的規章制度;

  (三)對本單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合伙人會議,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會議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提案權;

  (五)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六)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醫院院長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醫院的副院長、財務負責人及管理人員;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十一)處分財產;

  (十二)變更名稱;

  (十三)入伙或退伙;

  第十四條經合伙人會議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_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以外的人作為合伙負責人,管理醫院的日常運營工作。

  第十五條合伙人會議須有2/3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開。合伙人會議實行1人1票制。合伙人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合伙人的2/3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六條合伙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會議;

  (二)檢查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單位簽署有關文件;

  (四)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合伙負責人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合伙人報告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和財務狀況。本單位的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四章入伙,退伙與除名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八條新合伙人入伙時,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簽署同意本單位章程的意見。

  第十九條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第二十條合伙人在不給本單位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本單位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其投入的開辦資金,退伙時不能返還。

  第二十一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過失給本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三)執行本單位事務有不正當行為;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合伙人的出資;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二十四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二十八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的。

  第二十九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合伙人會議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條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經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由全體股東簽名,蓋章確認。

  企業公司章程 篇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_________萬元,其中現金:___________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_________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_________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之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___份,本企業存檔_______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訂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企業公司章程 篇13

各位董事:

  為保護投資者權益,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對《公司章程》進行了修訂,具體情況如下:

  原《公司章程》第_______條原內容為:

  公司利潤分配的具體實施:

  (一)利潤分配所考慮因素:公司著眼于長遠和可持續發展,在綜合分析公司經營發展實際、股東要求和意愿、社會資金成本、外部融資環境等因素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公司當前及未來盈利規模、現金流量狀況、發展所處階段、項目投資資金需求、發行融資、銀行信貸及債權融資環境等情況,建立對投資者持續、穩定、科學的回報機制,以保證利潤分配政策的持續性和穩定性。

  (二)利潤分配原則:公司利潤分配充分考慮和聽取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的意見,應充分考慮現金分紅的原則。

  (三)利潤分配周期和相關決策機制:公司應至少每_______年重新審定一次利潤分配規劃。

  由公司董事會結合具體經營數據,充分考慮公司盈利規模、現金流量狀況、發展階段及當期資金需求,結合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的意見,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紅方案,并經公司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后實施。

  (四)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_______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若存在股東違規占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占用的資金。

  (五)利潤分配調整機制

  公司如因外部經營環境或自身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而需調整分紅政策的.,應以股東權益保護為出發點,詳細說明相關原因后,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

  公司應積極充分聽取獨立董事意見,并主動與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征集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

  由董事會提交議案通過股東大會進行表決,并需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制定或審議利潤分配方案時,公司可以積極為股東提供包括網絡互動、電子郵件、傳真、電話、網絡投票在內的多種渠道,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

  現修改為:

  “第一百八十六條:利潤分配方案的研究論證程序、決策機制及審議程序

  (一)利潤分配方案的研究論證程序、決策機制

  1、在定期報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層、董事會應當在充分考慮公司持續經營能力、保證正常生產經營及業務發展所需資金和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的前提下,研究論證利潤分配預案。

  董事會應當認真研究和論證公司現金分紅的時機、條件和最低比例、調整的條件及其決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獨立董事應當發表明確意見。

  獨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東的意見,提出分紅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會審議。

  2、公司董事會擬訂具體的利潤分配預案時,應當遵守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規定的利潤分配政策。

  3、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利潤分配預案并在定期報告中公告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股東大會審議利潤分配方案時,公司應當提供網絡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東參與股東大會表決。

  4、公司在上一會計年度實現盈利,但公司董事會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未提出現金分紅方案的,應當征詢獨立董事的意見,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未提出現金分紅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獨立董事還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并公開披露。

  5、在公司董事會對有關利潤分配方案的決策和論證過程中,以及在公司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具體方案進行審議前,公司可以通過電話、傳真、信函、電子郵件、公司網站上的投資者關系互動平臺等方式,與獨立董事、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聽取獨立董事和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及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

  6、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時,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_____%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本章程的相關規定,向股東大會提出關于利潤分配方案的臨時提案。

  (二)利潤分配方案的審議程序

  1、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利潤分配預案后,方能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董事會在審議利潤分配預案時,需經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且經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方為通過。

  2、股東大會在審議利潤分配方案時,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如股東大會審議發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積金轉增股本的方案的,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股東大會批準利潤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結束后_______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本議案在經董事會審議后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請各位董事予以審議。

  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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