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章程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章程,章程是書面寫定的關于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規范性文書。擬章程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企業的章程,歡迎大家分享。
企業的章程1
章程
本企業是依法設立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本企業股東既是出資者又是勞動者。全體股東(職工)共同出資、共同勞動、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實行民主管理。
本企業是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其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本章程為本企業行為準則,企業全體股東(職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一條企業名稱和住所
一、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企業住所:_____市_____區_____路_____街(巷)___號________房
第二條企業經營范圍(具體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企業注冊資金:人民幣_____萬元。
第四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一、股東姓名:(自然人股東填寫)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股東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股東填寫)
第五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
第六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股東的權利:
1.按照出資額所占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2.企業新增資本時,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3.按出資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4.有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企業財務會計報表的權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定轉讓股權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6.有依法分得企業解散清算后剩余財產的權利;
7.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
二、股東的義務:
1.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企業被核準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4.不按照前博士學位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5.遵守企業章程。
第七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但轉讓后,股東人數不得少于三人,自然人股東出資總額不得少于企業注冊資本總額的5%。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三、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企業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人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各冊上。
第八條企業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的職權
本企業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企業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決定企業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
4.審議批準董事會(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企業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企業的分立、合并、變更企業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1.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1.修改企業章程。
二、股東會的議事規則如下:
1.股東會對企業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企業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修改企業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6.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召開___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長主持(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8.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規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三、企業設董事會(執行董事)、董事會(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
董事會(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2.決定企業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制訂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訂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企業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6.擬訂企業合并、分立、變更企業形式、解散的方案;
7.決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聘任或者解聘企業經理(廠長);根據經理(廠長)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企業副經理(副廠長)、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9.制定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會的議事規則:
1.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2.董事會會議每年舉行___次,董事的任期為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3.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4.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四、企業設經理,由董事會(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企業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企業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5.擬訂企業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企業副經理(副廠長)、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五、企業設監事會(監事)____名,由股東會決定選派。監事任期為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企業財務;
2.對董事、經理(廠長)執行企業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企業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廠長)的行為損害企業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九條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廠長)。由董事會(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____年。
第十條企業的財務、會議。
一、本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企業的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按規定期限分送各股東,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下列報表及附履明細表:
1.資表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二、本企業依法律規定在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企業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百分之____列入企業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企業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三、企業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四、企業的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企業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企業資本。
五、企業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企業的集體福利。
六、企業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企業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企業資金或者將企業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侵占企業的財產。
第十一條企業破產、解散和清算
一、企業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企業進行破產清算。
二、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企業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企業依照前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由股東組成的清算組,清算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企業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四、清算組在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后,由清算組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企業注銷登記,公告企業終止。
第十二條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三條本章程如有與《企業法》相抵觸的,以《企業法》為準。
第十四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確認。
第十五條本章程由企業登記機關核準企業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共簽訂_____份,一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_份留本企業存案。
股東簽名(蓋章):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企業的章程2
第一章總則
一、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充分發揮工會組織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建立協調穩定的勞動關系、提高員工隊伍素質、促進企業發展和社會穩定等方面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特制定本章程。
二、本章程適用于湖北美亞置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
三、公司工會在公司黨組織和上級工會的領導下,代表和維護員工利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四、公司工會依法履行維護、建設、參與、教育等社會職能,保護和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員工的主人翁作用。
第二章公司工會的組織建設
一、公司工會組織依法建立。
二、公司工會配備兼職工會工作人員。
三、公司工會主席要熱心工會工作,有群眾工作經驗,作風民主,廉潔勤政,年富力強,有開拓、奉獻精神和一定經營管理知識、組織領導能力的會員擔任。
四、公司工會主席在任期未滿、勞動期滿時,可延續至任期屆滿;確因工作需要調動的,應事先征得公司黨組織和上級工會同意。
五、公司應依法及時、足額向本公司工會撥交工會經費。
六、公司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由上級工會依法確認后,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章公司工會的工作
一、公司工會主要有以下職責:
(一)代表和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保證員工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各項權利;
(二)組織員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在制度上保證員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決策及監督,在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問題上代表員工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支持公司經營機構依法行使職權,協助公司教育和組織員工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提高職業道德和職業技能,遵守勞動紀律,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
(四)協助公司黨政組織抓好員工的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增強公司的凝聚力;
(五)配合公司組織員工因地制宜開展勞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崗位練兵、安全生產等活動,動員員工為公司多做貢獻;
(六)組織和參與員工董事、監事的提名、選舉、更換工作;
(七)參與公司內部勞動、、工資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
(八)貫徹公司黨組織的有關決議和執行上級工會的決定,開展工會各項活動;
(九)聽取、反映員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員工的生活,幫助員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員工服務。
二、公司工會主席及各委員的職責:
(一)工會主席職責
1、負責本公司工會的全面工作;
2、代表員工進入公司董事會或監事會,參與公司各層次決策和監督;
3、督促公司依法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4、在本公司的下屬子公司建立工會組織,對其工會負責人的人選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實行領導和管理。
(二)組織、宣傳委員職責
1、負責公司員工代表大會和會員代表大會的籌備和會務工作。
2、審查發展新會員,建立會員檔案,負責會員建卡工作,及時、準確轉移會員關系。
3、做好工會各種會議記錄和工會統計工作。
4、宣傳國家法規和有關勞動政策。
5、組織開展為現代化建設建功立業競賽活動。做到表彰先進、樹立,調動員工勞動積極性,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6、協同有關部門。教育員工樹立“用戶第一”思想,開展群眾性的優質服務創最佳活動。
7、組織開展業務技術交流、業務技術協作活動,配合有關部門舉辦業務技術講座,推廣先進經驗。
8、開展企業業余文化、體育、娛樂以及旅游等活動。
(三)工會生活、女工委員職責
1、搞好員工生活困難補助和送溫暖工作,組織開展群眾性互助活動和結對幫困工作。
2、圍繞黨和工會的中心工作,依照女工的特點和意愿開展活動。
3、組織女工業務等方面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思想政治理論水平和業務知識,增強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精神。
4、經常了解女工的思想和生活,反映她們的意見和要求,盡力為女工辦實事,辦好事,解除她們的后顧之憂。
(四)勞動爭議調解委員職責
1、對勞動爭議有關的政策精神和工作情況,做到及時上呈下達。
2、認真接待有關勞動爭議的來信、來訪工作,做好記錄,整理存檔。
3、凡有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要進行認真仔細的了解,按照黨的政策和關于勞動爭議處理實施細則規定,做好勞動爭議的調解工作。
(五)工會小組職責
1、通過建立工會小組正常開展小組活動。小組活動采取學習、開民主生活會、開展其他活動等多種形式。
2、通過組織多種形式的民主管理,提高小組成員民主意識,增強主人翁責任感,正確行使民主權利。
3、堅持“五必訪”,“五必談”和“四互助”活動制度。
“五必訪”:是指工會小組對本組員工有困難比訪、有傷病必訪,有生育必訪、有婚喪嫁娶必訪、有家庭糾紛必訪;
“五必談”:即對曠工、缺勤的員工必談、對工作效率下降和發生工作事故的員工必談、對有思想波動的員工必談、對鬧不團結的員工必談、對剛入會的員工必談;
“四互助”:指思想互助、生活互助、工作互助、技術互助。
集團公司各組織均應支持集團公司工作,為集團公司開展工作保駕護航,并依法保護集團公司員工的合法權益。
企業的章程3
一、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載明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憲,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實性、自治性和公開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
1、法定性。
法定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內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強制規定,任何公司都不得違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條件之一,無論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須由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訂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須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2、真實性。
真實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記載的內容必須是客觀存在的、與實際相符的事實。
3、自治性。
自治性主要體現在:其一,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訂的,是公司股東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以外的行為規范,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需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其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規章,其效力僅及于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4、公開性。
公開性主要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內容不僅要對投資人公開,還要對包括債權人在內的一般社會公眾公開。
二、章程出資額書寫方式
1、記載概述
各國公司法對公司章程的內容都有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主要體現在公司的.記載事項上。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根據是否由法律明確規定,分為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法律明文規定必須載明或選擇列舉的事項,為必要記載事項。法律未予明確規定,由章程制訂人任意選擇記載的事項,為任意記載事項。按照法定的必要記載事項對公司章程效力的影響,還可將必要記載事項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和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公司章程上述記載事項的內容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公司中會有某些差異,但不外乎是以下三個方面:公司股東成員的權利與責任;公司的組織規則;公司的權力與行為規則。
2、必須記載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每個公司章程必須記載、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項,缺少其中任何一項或任何一項記載不合法,整個章程即歸無效。這些事項一般都是涉及公司根本性質的重大事項,其中有些事項是各種公司都必然具有的共同性問題。各國公司法對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都做了明確規定,這些事項通常包括公司的名稱、住所、宗旨、注冊資本、財產責任等。如日本《商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的絕對記載事項為:公司的目的;商號;公司發行股份的總數;發行額面股時每股的金額;公司設立之際發行的股份總數及額面股、無額面股各自的數量;總公司所在地;公司進行公告的方法;發起人的姓名及住所。我國歷史上的第一個公司章程,1867年容閎擬訂的《聯設新輪船公司章程》,就包含了上述主要內容。
3、次要記載
相對記載事項是法律列舉規定的一些事項,由章程制訂人自行決定是否予以記載。如果予以記載,則該事項將發生法律效力;如果記載違法,則僅該事項無效;如不予記載,也不影響整個章程的效力。確認相對必要記載的事項,目的在于使相關條款在公司與發起人、公司與認股人、公司與其他第三人之間發生拘束力。
有的國家的法律列舉了章程相對必要的記載事項,這些事項一般包括發起人所得的特別利益、設立費用及發起人的報酬、有關非貨幣資產的出資、公司的期限、分公司的設立等。如日本《商法》第168條規定,以下事項非在章程中記載時,不發生效力:發起人應接受的特別利益及受益人的姓名;實物出資者的姓名、出資的標的財產、其價格及所給股份的額面股、無額面股的區別、種類及數量;約定公司成立后受讓的財產、其價格及轉讓人的姓名;發起人應接受的報酬數額;應歸公司負擔的設立費用,但章程認證的手續費及辦理股份繳納而應付給銀行或信托公司的報酬,不在此限。
4、任意記載
任意記載事項是指法律未予明確規定,是否記載于章程,由章程制訂人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任意選擇記載的事項。公司章程任意記載的事項,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章程制訂人就可根據實際需要而載入公司章程。任意記載事項如不予記載,不影響整個章程的效力;如予以記載,則該事項將發生法律效力,公司及其股東必須遵照執行,不能任意變更;如予變更,也必須遵循修改章程的特別程序。從我國《公司法》第22條第11項和第79條第13項來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當屬于任意記載事項。
5、章程內容
公司章程的內容即公司章程記載的事項。依據我國《公司法》第79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包括應當記載的事項多達13項,這體現了對股份有限公司的嚴格控制。這13項規定的內容包括: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設立方式;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和認購的股份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事項。
20xx年1月1日施行的《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18條規定,企業法人章程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并載明以下事項:宗旨;名稱和住所;經濟性質;注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組織機構及其職權;法定代表人產生的程序和職權范圍;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勞動用工制度;章程修改程序;終止程序;其他事項。聯營企業法人的章程還應載明:聯合各方出資方式、數額和投資期限;聯合各方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參加和退出的條件、程序;組織管理機構的產生、形式、職權及其決策程序;主要負責人任期。
三、出資額的變更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應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1、 由公司董事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 股東會對章程修改條款進行表決。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審批的事項時,報政府主管機關批準。如股份有限公司為注冊資本而發行新股時,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準;屬于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
4、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記事項的,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辦理變更登記;未涉及登記事項,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5、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項的,應依法進行公告。如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須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進行公告。
6、 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股東會決議”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記事項,須有公司法人簽章方可完成變更。
綜上所述,對于個人獨資企業章程里出資額國家立法并沒有強制規定。一般來說,出資額往往是在您申請注冊公司時,工商局要求填寫的信息。而企業的章程更多的是涉及企業的管理和股東分紅等方面的內容,二者性質是有所區別的。所以,您既可以在章程中記錄企業的出資額,您也可以直接不寫。
企業的章程4
合伙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別____,年齡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伙宗旨
第二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三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
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 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
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
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
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
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_____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②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產品
(貨物),購進常用貨物;④支付合伙債務;⑤____________。
2。其他合伙人的權利:①參予合伙事業的管理;②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伙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
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
賠償。
2。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伙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簽訂合同。
5。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 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伙期屆滿;②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③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
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伙終止后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
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
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
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并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并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其他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業的章程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促進企業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企業定名為:_______________。
本企業的地址:_______________ 。
本企業的注冊資本: _______________。
本企業的經營范圍: 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本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是勞動者的勞動聯合和勞動者的資本聯合為主的新型集體經濟組織形式。
本企業遵循以下原則:
(一)職工自愿入股,勞動合作與資本合作相結合;
(二)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流轉順暢,保護嚴格;
(三)同股同權、同權同利,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四)企業分配實行按勞分配和按股分紅相結合;
(五)企業實行民主管理,表決議案實行“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相結合。
第四條 本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為獨立企業法人,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企業以全部法人財產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企業承擔經濟責任。
第五條 企業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誠信經營,注重經濟效益;提高職工收入,保障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股東
第六條 凡承認并遵守本章程,持有本企業股權者為本企業股東。股東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職工)大會,了解企業經營狀況,參與審定企業重大經營決策;
(二)對所持股份享有所有權和收益權;
(三)按企業規章轉讓所持股份;
(四)對企業凈資產享有所有者權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向企業參股;
(二)按所持股份承擔企業風險責任;
(三)執行股東(職工)大會決議,維護企業利益,遵守企業規章制度;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股權設置與管理
第九條 企業總股本金為_______ 萬元,總股份為 _______股,每股金額為100元。
第十條 企業股權設置及股份劃分如下:
職工個人股:共_______股,股份總金額為_______萬元;職工個人股是本企業職工出資形成股份或企業明晰給職工的股份,其股權為職工個人所有。
職工集體股:共_______股,股份總金額為_______萬元;職工集體股是由本企業職工集體所有資產折股形成的股份,其股權為本企業職工共同所有。
法人股:共_______股,股份總金額為_______萬元;法人股股權為法人投資單位所有。
個人股:共 _______股,股份總金額為_______萬元;其股權為企業外投資者個人所有。
第十一條 企業存續期內,股東不得抽回股份,在發生職工退休、調離、辭退、除名、死亡等情況下,職工股份可按規定在企業內部進行轉讓,或由企業收購,但在企業終止前六個月停止收購職工股份;股東轉讓股權時,本企業職工有優先受讓權。
第十二條 職工集體股股權實行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相結合的, 職工按份共有股份,在企業存蓄期內,職工不得轉讓,只享有分紅權。遇有職工退休、調離、死亡等情況,其股權處置由職工大會做出決定。
第十三條 企業以記名股權證作為股東的出資證明和分紅依據, 股東不得在企業外轉讓、交易股權。
企業以外自然人參股按優先股管理,優先股原則上不參與企業管理,其股利按約定受益率支付。
第十四條 企業設股權管理辦公室,負責管理和發放股權證,辦理股權轉讓、擴股、收購等股權變動手續,進行紅利分配,定期向董事會報告股權管理情況。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五條 企業實行薪酬與效益掛鉤和薪酬與個人勞動成果、崗位責任、貢獻大小掛鉤的分配制度。
第十六條 企業稅后利潤,在彌補企業以前年度應在稅后彌補的虧損后,按下列順序分配和使用;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_______ %(不得低于10%),用于彌補虧損、轉增股本、發展生產(當轉增股本時,轉增后留存的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25%);
(二)提取公益金_______%(不得低于5%),用于企業職工集體福利設施支出;
(三)提取勞動分紅 _______%,用于職工獎勵,按貢獻和責任大小進行分配;
(四)支付優先股股利_______%,用于優先股分紅;
(五)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_______%,主要用于擴充集體積累(不設集體股的企業提取此項基金);
(六)股金分紅_______%,用于普通股分紅。
第十七條 企業發生年度虧損時,按國家有關規定抵補虧損,在未彌補虧損前,企業不進行分紅。
職工集體股所分紅利的分配和使用辦法,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后執行。
第十八條 企業按有關規定提取養老、醫療、待業等保險基金,解決職工退休、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障。
第五章 管理體制
第十九條 企業實行股東與職工大會合一制度,股東(職工)人數超過100人的,由 _______名股東(職工)選舉一名代表參加大會,實行代表大會制度。股東(職工)大會是本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
股東(職工)大會擁有下列權力:
(一)制定和修改本企業章程;
(二)確定董事會和監事會的人員組成,選舉和罷免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決定企業的經營方針、投資計劃和年度經營計劃;
(五)批準企業年度財務預結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決定企業增減注冊資本、股權的設置和變更事項;
(七)對企業合并、分立、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
第二十條 股東(職工)大會每年召開次,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召集,并于會前十五日內將召開股東(職工)大會有關事項通知全體股東;經三分之一以上股東提議,或由董事會、監事會提議,可臨時召開股東(代表)大會。
股東(職工)大會的決議經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股東同意方可作出。股東(職工)大會表決議案,凡涉及投資、分配、補虧等重大經營決策,實行一股一票方式,凡涉及制定修改章程或選舉董事長、董事、監事等事項實行一人一票方式。
第二十一條 企業設董事會(規模小的企業可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會是本企業股東(職工)大會的常設機構,股東(職工)大會閉會期間,行使股東(職工)大會職權。董事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會設_______名董事,董事會成員任期_______年。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召開股東(職工)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職工)大會決議;
(三)審議企業的經營方針、投資計劃和年度經營計劃;
(四)審議企業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及彌補虧損方案;
(五)聘任和解聘廠長(經理);
(六)決定對廠長(經理)、副廠長(經理)的獎懲,以及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新酬;
(七)制定企業注冊資本變更以及合并、分立、停業整頓、終止和清算等方案;
(八)審議本企業管理機構設置和各項規章制度等方案。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每至少半年召開一次。由企業廠長(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董事提議,可臨時召開董事會議。董事會做出決議須半數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三條 本企業設置監事會(規模小的企業可只設監事)監事會是本企業的監督機構,直接向股東(職工)大會負責。監事會由名成員組成,任期為 _______年。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企業財務;
(二)對董事會成員、廠長(經理)執行職責時違反法律、法規或本企業章程的行為,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提議召開董事會或股東(職工)大會;
(四)監事會成員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企業的廠長(經理)對董事會負責,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廠長(經理)負責企業日常經營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股東(職工)大會、董事會決議;
(二)提出本企業的經營方針、投資計劃及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方案;
(三)提出本企業管理機構設置方案、決定勞動組織的調整方案;
(四)提出副廠長(經理)級干部人選,并根據董事會決議,任命副廠長(經理)級干部,任免中層管理人員;
(五)提出本企業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及彌補虧損方案;
(六)提出本企業生產經營、科技進步、資產經營、人力資源管理等調整方案,擬定企業規章制度;
(七)決定本企業副廠長(經理)以下的獎勵和處分;
(八)遇到特殊情況時,提出召開董事會。
第六章 補虧與清算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虧損需用自有資金彌補時,先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由各種股權按比例彌補。
第二十六條 企業有下列原因之一時,即行終止:
(一)企業無法繼續經營時,由股東(職工)三分之二通過,可申請解體,經原審批部門確認;
(二)依法被撤消;
(三)依法宣告破產。
第二十七條 企業終止時,按國家有關規定清算企業財產,企業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一)支付清算工作所需費用和民事訴訟費用;
(二)所欠職工工資和養老、待業等保險基金;
(三)所欠繳稅款;
(四)所欠銀行貸款和其他債務。
不足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償還。
第二十八條 企業財產清算后還有剩余財產,按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一)按優先股股份面值分配給優先股股東,不足清還其股利時,則按其股份比例分配;
(二)按普通股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屬于職工集體股分得的財產,專項用于本企業職工待業及養老救濟,生產自救、就業安置和職工培訓費用。職工自謀生路不需安置的,經股東(職工)大會決議后,可按份分給職工個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股東(職工)大會通過后生效,報上級部門備案,向工商局注冊登記后實施。本章程對企業股東及非股東在職職工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本企業董事會負責解釋。
企業的章程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本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用法律手段強化管理機制,提高經濟效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企業內部承包合同是本企業內部各單位為完成各自承擔的生產經營任務,所訂立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是用合同方式固定下來的法律文件。
第三條訂立承包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貫徹以責為中心的責、權、利三結合原則,實行有獎有罰、賞罰分明的獎罰制度。
第四條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章基本條款
第五條承包合同的范圍,包括:科研、工藝、工裝、零件、部件、物資、設備維修、經營管理、勞務協作等。
第六條數量。數量是衡量承包合同履行的尺度。合同雙方應明確規定品種、規格、數量、經營管理目標成果等,沒有數量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第七條質量。質量是檢驗承包合同完成情況的標準和依據之一。雙方在簽訂承包合同時,應明確規定質量標準。特殊要求應在合同中注明。沒有質量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第八條期限。期限是對承包合同履行完成預期目標的時間要求,應按工廠年、季、月、旬、日生產、作業經營計劃進度要求簽訂。沒有期限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第九條價格。按照廠內規定核準的價格計算,簽訂承包合同。包括零件、部件和勞務以及辦公費、旅差費、生產經營管理費、醫療勞動保險費等等一律按廠內核定價格,進行控制結算。廠內沒有規定訂價的,由雙方另行協商訂價,經廠價格管理部門審定。
第十條違約責任。在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或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負有責任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按本條例規定處罰。沒有違約責任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第十一條屬于“不可抗力”的情況,當事人應在有效期限內取得有關主管部門書面證明后,可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章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由于設計或設計修改錯誤,造成生產單位零件報廢,違約方按零部件損失價值總額的30-50%作賠償金(計賠償賬,用廠內結算支票支付)并按價值的50%支付受損方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損失價值在100元以下只罰賠償金。
第十三條由于工藝或工藝流程編制錯誤,造成生產單位零部件報廢,違約方按零部件損失價值總額的`30-50%作賠償金(計賠償賬,用廠內結算支票支付),并按價值的5%支付受損方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損失價值在100元以下只罰賠償金。
第十四條由供方生產的零部件,雖經檢驗單位檢驗合格,調入需方后發現所加工的零部件不合格,需方應通過檢驗單位復檢確定責任。如屬供方的責任,在超過交付合格零部件年合同規定履行期限,按廠內規定價格核算,供方承擔支付需方5%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用廠內支票結算)。屬于檢驗單位調檢失誤,檢驗單位承擔連帶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使用工模具的單位,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工模具不合格,經檢查(計量)單位鑒定后,屬于工模具制造單位的責任,使用單位可退回原工模具并有權要求制造單位提供合格工模具。工模具制造單位承擔支付使用單位50%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并承付50%由于工具不合格所造成零部件報廢的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對鉚裝工具在試壓時,已經需方人簽收,再發現工模具不合格,其責任由使用方負責。
第十七條由于檢驗部門誤檢、漏檢所造成的廢品損失,按損失價值總額5%承擔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
第十八條由于材料供應不及時,生產單位因停工待料而造成的經濟損失除計賠償外,并根據雙方簽訂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金進行裁決,其違約金從供應部門的資金中支付。
第十九條由于外協配套件不齊,使產品不能按要求完成,對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除計賠償賬外,并根據雙方簽訂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金進行裁決,其違約金從外協部門的資金中支付。
第二十條由于生產經營進度編制計劃的失誤,致使原材料、元器件訂購經濟合同漏項,臨時提出訂購計劃,根據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金進行裁決,其違約金從生產經營計劃部門的資金中支付,并補償供方臨時措施使用。
第二十一條產品對外銷售合同中,由于銷售人員失誤致使合同條款不全、責任不明造成已發貨銷售的產品資金不能回收的經濟損失,或造成債權糾紛經國家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判令責任在我方時,對其造成的經濟損失(含訴訟費用,聘請律師、法律顧問費用),根據雙方所簽訂的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金進行裁決,其違約金從銷售部門的資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條供方不能按期交貨,應由供方償付違約金,按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責任處罰。
第二十三條供方所交付的產品或零部件,不符合承包合同的規定,包括規格、品種、數量、質量等,供方應承付違約金,按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責任處罰。
第四章變更或解除
第二十四條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得因承辦人或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訂立承包合同所依據的國家計劃被修改或取消;
(%)在不影響國家和企業集體的經濟效益,又不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總目標完成的前提下,根據變化的實際情況,經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形成產生法律效力的文字協議后;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或不能全面履行承包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申明,取得有關部門合法書面證明書向“仲裁委員會”呈報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仲裁委員會”認證后,可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根據情況可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其他承包,如內部運輸、醫療保健、環境保護(含工業衛生、廠區綠化、清掃等)、會計、統計、行政管理等類別承包合同,參照以上條款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廠屬集體企業、工業貿易公司、勞動服務公司等同總廠某單位所簽訂的承包合同及其內部所簽訂的承包合同,均按照本章程執行。如有違約,其違約金從其為總廠的勞務加工費中扣除,由內部銀行結算支付給對方。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由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程序頒發生效,修改亦同。有關法律問題由經濟法律顧問室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實行。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企業的章程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____________企業集團是以____________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為母公司,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規范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第二條 集團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____________企業集團,簡稱:____________集團。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集團母公司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____________開發集團有限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集團的宗旨
以集團母公司為核心,以資本為紐帶,發揮集團成員的綜合優勢,實現各種資源的優化配置,為社會做出更大貢獻。
第五條 集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團成員之間的經營聯合、協作方式
第六條 本集團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員單位均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一、母公司:____________開發集團有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____________投資發展有限公司、____________經貿發展有限公司、____________興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_________廣告有限公司、____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條 集團實行集中決策、分層管理、分散經營。集團理事會是集團的管理和決策機構;母公司是財務和投資中心,在集團中居于主導和核心地位,對外代表集團,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確定發展規劃,負責投融資決策,從事資本運營,對經營者進行考核和任命,監控經濟運行情況等。
第八條 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但不得以集團名義簽訂經濟合同或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集團的管理體制
一、集團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根據《公司法》規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監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參與公司經營方針、投資方向、選擇經營者及利潤分配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決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集團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
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是參股或者生產經營、協作的關系。
第三章 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
第十條 集團設立理事會,作為集團的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理事會由集團成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組成。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審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訂集團的資本運營方針和投融資方案;
四、討論協調集團年度生產、經營、投資以及資金使用計劃;
五、討論決定集團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六、討論審訂集團成員的加入和退出;
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八、制訂、修改集團和有關規章制度;
九、決定集團的終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召集或經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理事會遵循如下議事原則
一、法定人數原則: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數必須占全體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協商原則;
三、無條件執行決議原則;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對通過的決議負有執行義務。
第十五條 集團不另設辦事機構,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應部門承擔。
第四章 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序、任期和職權
第十六條 集團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
第十七條 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長的職權一、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提名副理事長;
四、主持制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
五、主持制定集團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團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團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團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參加、退出集團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九條 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為集團的成員。其它凡認可和遵守集團章程,具備基本經營條件的企業單位,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文件,經審核批準后,即為集團成員。
第二十條 集團成員要求退出集團時,應提前三個月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核批準后,即可辦理退出手續,控股子公司無權退出集團。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章程,損害集體聲譽和利益的集團成員,集團有權責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處理。
第二十二條 集團成員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自動退出集團。
一、母公司己出讓全部產權的:
二、被依法撤銷;
三、破產。
第六章 集團的終止
第二十三條 如發生下列情況,集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即行解體;集團母公司終止,又沒有新的具備核心企業條件的企業作為母公司。
第二十四條 集團終止時,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公告,并對管理的經費進行清算。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修改、終止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有關具體事項和未盡事宜可另行實施細則或補充條款。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和解釋權歸本集團理事會。
集團成員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的章程8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ABC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經營范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 實收資本:_____________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身份證號碼 認繳額 實繳額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出資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七條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第五章
第八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權并轉讓;
(5)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6)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7)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8)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9)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3)不按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4)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5)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議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12)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
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一致同意選舉__________為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對公司股東會負責;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_________為法定代表人兼執行董事、經理,法定代表人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_________為經理。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 經理不是股東的,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_______為監事,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行使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在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時監事有進行調查的權利,并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 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清算組
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公司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三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50年,從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五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規定事項,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執行,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企業的章程9
第一章 總 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
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經營范圍和住所
第二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xx 公司住所:xx。
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xx。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xx萬元人民幣。
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xx 出資額xx 出資比例xx萬元 100%
第六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公司股東、股東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公司股東:,身份證號:, 住址:;
第九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三)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四)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七)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九)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執行董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行使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酬、事項,員工的工資;
(三)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六)對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定;
(七)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設置管理部門。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長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任免除應由股東決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監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監事由股東委任,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議的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有關改善公司監督管理水平的提案;
第十三條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四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九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會計年度為公歷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三十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
(五)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
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一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十年,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
法規相抵觸,并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
出資額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
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 二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公章):
xx年xx 月xx 日
企業的章程10
個人企業章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x一人出資設立安陽市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安陽市xx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xxxx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實收資本xx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xx萬元。
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注冊資本,由股東作出協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時間
xx xx xx xx xx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4)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推薦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推薦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東。
第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拾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 股東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作出決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股東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人承諾,在全國范圍內只設立一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東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并蓋章:
x年xx月xx日
企業的章程11
一、怎么辦理公司營業執照
1、準備好所有股東身份證和地址材料。
2、公司核準名稱。
3、帶好材料和通過的公司名稱,去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
4、工商局刻光敏富盾公章。
5、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6、辦理國稅證和地稅證。
7、去銀行開設基本戶(至此,公司已經辦理完畢)。
溫馨提示:公司辦理好后,剩下的便是公司后期的稅務處理了,首先要到稅局報到,然后第二個月就要開始做賬報稅了。
二、公司營業執照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1、公司營業執照具有證明公司成立的.效力。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2、公司營業執照具有確認公司身份的效力。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后,即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因此,公司營業執照是表明公司身份的法律文件。
3、公司營業執照是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的法律憑證,具有許可公司營業并確定公司經營范圍的效力。
公司營業執照所簽發的日期則為公司成立的日期,也便是公司可憑法人的名義開始營業的相關起始點。值得的注意的是,在設立階段,公司未正式成立,并不具備企業的法人資格,不可憑公司名義的參與相關民事活動。
三、企業營業執照辦理后章程從哪打出來
網上打印不了工商機讀檔案,請到工商局大廳去辦理。
(一)調取本公司資料:
1、企業出具的委托書,加蓋公司公章;
2、委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3、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二)調取非本公司資料:
1、經辦人身份證;
2、律師證或律師事務所介紹信;
3、法院立案證明;
4、公安局介紹信;
5、檢察院介紹信。
企業的章程12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國其他有關法規,******有限公司<簡稱境外投資者>于****年**月**日在中國**省***市設立外資企業******有限公司(簡稱外資企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外資企業中文名稱:******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中國****市****路**號。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職務:****,國籍:****。
第三條境外投資者中文名稱:****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
法定地址:******。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職務:****,國籍:****。
第四條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境外投資者對外資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五條外資企業為中國的法人,受中國的法律管轄和保護,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六條外資企業的宗旨是:****。
第七條外資企業的經營范圍是:****。
第三章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出資期限
第八條外資企業的投資總額為****萬元人民幣。經營規模為年銷售額****萬元人民幣。
第九條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其構成為****萬元人民幣的等值*元現匯。
第十條境外投資者履行出資期限: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一次繳清。
第十一條投資者繳付出資額后,應當聘請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外資企業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以及外資企業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它原因導致注冊資本發生重大變化,均須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外資企業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轉讓,須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外資企業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外資企業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外資企業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批準監事的報告;
5、批準外資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批準外資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外資企業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8、對外資企業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9、修改外資企業章程;
10、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外資企業設董事會,由境外投資者委派3名董事組成,董事任期三年。董事會職權主要如下: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定;
3、決定外資企業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決定外資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5、制訂外資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外資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制訂外資企業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外資企業形式的方案;
8、決定聘任外資企業的高級職員;
9、制訂外資企業重要的規章制度;
10、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董事長是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由境外投資者委派產生,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應依照其章程規定,代表外資企業行使職權。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無法履行其職責時,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外資企業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九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第二十一條監事可以對董事會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二十二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外資企業承擔。
第二十三條外資企業經營管理機構設置為:下設供應、銷售、財務、行政等部門。
第二十四條外資企業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1人,任期為三年,由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五條總經理在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范圍內,組織領導外資企業的日常生產和經營管理工作,其職責主要如下:
1、領導外資企業的生產經營工作;
2、制訂外資企業規章制度;
3、任命部門經理;
4、對外簽訂外資企業的經營業務合同;
5、決定職工的錄用、解雇、獎勵;
6、行使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它職權。
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二十六條外資企業設會計師,由法定代表人聘請,在總經理領導下開展工作。
會計師負責外資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外資企業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施經濟責任制。
第二十七條外資企業的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向法定代表人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法定代表人可隨時解聘。
第五章財務與會計
第二十八條外資企業依照中國的法律、法規和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并報其所在地財政稅務機關備案。
外資企業賬簿應記載如下內容:
1、現金流動情況;
2、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3、物資購銷情況。
第二十九條外資企業的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二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三十條外資企業的自制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三十一條外資企業采用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人民幣與其它貨幣的折算,按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價計算。
第三十二條投資者可以聘請中國或者其它國家的會計師查閱外資企業賬目。
第三十三條外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的規定,由法定代表人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三十四條外資企業依照中國稅法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備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第三十五條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建立財務賬簿,進行獨立核算,其年度的會計報表和清算會計報表,應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進行驗證并出具報告。
第三十六條外資企業以往會計年度的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或匯出利潤,以往會計年度末匯出該分配的利潤,可與本會計年度的利潤一并分配。
第六章稅務與外匯
第三十七條外資企業按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稅款。
第三十八條外資企業的職工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
第三十九條外資企業的外匯事宜,依照中國有關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外資企業在經中國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開立人民幣和外匯賬戶。
外資企業的外匯收入,應當存入其開戶銀行的外匯賬戶,外匯支出,應當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
第七章職工與工會
第四十一條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雇用職工,企業和職工雙方應當依照中國的法律、法規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應當訂明職工的雇用、辭退、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勞動紀律事項。
第四十二條外資企業負責職工的業務技術培訓,建立考核制度,使職工在生產管理技能方面能夠適應企業的生產與發展需要。
第四十三條外資企業有權對違反外資企業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外資企業具體情況,由法定代表人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外資企業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技術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四十五條職工的福利、資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外資企業將分別在勞動管理合同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四十六條外資企業聘請的'高級管理人員的待遇由法定代表人決定。
第四十七條外資企業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四十八條外資企業工會是職工利益代表,有權代表職工同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十九條外資企業工會的基本任務是:依照中國法律和規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外資企業合理安排和使用職工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科學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外資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五十條外資企業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外資企業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第五十一條外資企業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外資企業每月按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由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八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二條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為30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三條境外投資者如需延長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應在經營期滿180天前,向原審批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
第五十四條外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經營不善嚴重虧損,投資者決定解散;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4、破產;
5、違反中國的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6、其它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第五十五條外資企業如提前終止時,應提交終止申請書,報原審批機關核準。審批機關做出的核準日期為企業的終止日期。
第五十六條外資企業結束經營時,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審批機關審核后進行清算。
第五十七條清算委員會由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債權人代表及有關主管機關的代表組成,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參加。
第五十八條清算費用從外資企業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債權人會議;
2、接管并清理外資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3、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
4、制定清算方案;
5、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6、追回投資者應繳未繳的款項;
7、分配剩余財產;
8、代表外資企業起訴和應訴。
第五十九條外資企業在清算結束之前,境外投資者不得將該企業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該企業的財產。
外資企業清算結束,其資產凈額和剩余財產超過注冊資本的部分視同利潤,應當依照中國稅法繳納所得稅。
第六十條外資企業清算結束,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外資企業的各項保險,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由境外投資者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經批準后生效,修改時同樣需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后生效。
簽署頁
境外投資者簽章:
企業的章程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所在國家)合資經營法,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中國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簽訂的建立合資經營的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合同,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合營公司名稱為: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為:
第三條甲、乙雙方的名稱,法定地址為: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合營公司為: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合營公司為_________(所在國)國法人,受_________(所在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_________(所在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規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合營公司宗旨為:加強中_________兩國_________技術交流和經濟合作,采用_________技術和先進的_________科學經營管理方法,提高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利益。
第七條合營公司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合營公司經營規模為: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合營公司產品在_________(所在國)國內及國外市場銷售。國內外銷售比例和數量: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條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______美元,折合人民幣_________元。合營公司的注冊資本為_________美元,折合人民幣_________。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出資如下(出資方式):
甲方:認繳出資額為_________美元,折合人民幣_________,占注冊資本_________%。
乙方:認繳出資額為_________美元,折合人民幣_________,占注冊資本_________%。
甲方以_________作為出資。
乙方以_________作為出資。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繳付出資額后,經合營公司聘請的_________(所在國)公認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合營公司聘請的_________(所在國)公認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合營公司的董事長和會計師據以簽發出資證明書給出資方。
第十四條合營期內,合營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合營公司注冊資本增加須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可按原投資比例增加投資,并經各方審批機構批準。
第十六條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另一方同意。一方轉讓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出資額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
第十七條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后,由甲、乙雙方簽署協議,并報有關審批部門批準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八條合營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九條董事會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1)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使用和貸款等);
(2)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3)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4)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5)修改合營公司的章程;
(6)決定合營公司停產、終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并;
(7)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會計師等高級職員;
(8)負責合營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9)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董事會由_________人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
董事任期為_________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_________名,由______方委派,副董事長_______名,由______方委派。
第二十二條甲、乙雙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例會每年召開一次,經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30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七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則作為棄權。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會議有2/3以上董事(或其代表)出席方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或其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三十條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一致通過:
(1)合營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營公司的終止、解散;
(3)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4)合營公司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并;
(5)董事會認為應一致通過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一條對于第三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事項須董事會2/3以上董事通過,方可做出決定。
第五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二條合營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下設經營和技術管理、財務、業務部門和專、兼職人員。
第三十三條合營公司設總經理_________人,副總經理_________人,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和任命。
總經理由_________方推薦,副總經理由_________方推薦。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期為_________年。
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五條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合營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
以上人員如果不稱職,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六條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_________(所在國)合資經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合營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月_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三十八條合營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用_____文書寫。
第三十九條合營公司采用_____(貨幣名稱)為記賬本位幣,_____(貨幣名稱)同其他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____(所在國)國的外匯管理部門公布匯價計算。
第四十條合營公司在_________(所在國)銀行開立賬戶。
第四十一條合營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賬法記賬;
合營公司財務會計賬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1)合營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合營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合營公司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4)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二條合營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經會計師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七章利潤分配
第四十三條合營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照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但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另行規定除外。
第四十四條合營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
每個會計年度的后三個月內公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得利潤額。
第四十五條合營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
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職工
第四十六條合營公司職工的雇用、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_________(所在國)國勞動法和勞動管理監督法以及企業的勞動管理等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合營公司所需要工程技術及管理人員(工程師),由乙方派遣并負責管理,其他人員由合營公司在_________(所在國)國擇優錄用。
第四十八條合營公司有權對違反合營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予以開除。
第四十九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的有關規定,根據合營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第五十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合營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工作。
第九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一條合營期限為_________年。
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二條甲、乙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_________個月前向有關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三條甲、乙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營。
合營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送有關審批部門批準。
第五十四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乙任何一方有權依法終止合營:
(1)合營期限屆滿;
(2)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3)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公司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4)因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5)合營公司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2)、(3)、(4)、(5)項情況發生,應由董事會提出合營終止申請書,報審批機構批準。
在本條(3)項情況下,不履行合營公司協議、合同、章程義務的一方應對守約方賠償經濟損失。
第五十五條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入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五十六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務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五十七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營公司現存資產中優先支付。
第五十八條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的債務全部清算后,其剩余的財產按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九條清算結束后,合營公司應向有關審批部門提出報告,并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六十條合營公司結業后,其各種賬冊,由_____方保存。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_____文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須經中、_________(所在國)兩國有關審批機構批準方能生效,修改時亦同。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
代表職務: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中國_______市公司(蓋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
代表職務: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企業的章程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國有關法律、中國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國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簽訂了建立合作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作公司)合同,在此基礎上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合作公司名稱為:____有限公司
外文名稱為:_____。
合作公司地法定地址為:____省____市___路____號
第三條合作各方的名稱、法定地址為:
甲方:中國_____公司
_____省____市_____路___號
乙方:______國_____公司
第四條合作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合作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合作公司宗旨為:使用___先進技術,生產和銷售產品,達到____水平,獲取使用各方滿意的經濟利益。
第七條合作公司經營范圍為:
第八條合營公司生產規模為:
第九條合營公司向國內外市場銷售其產品,其銷售比例如下:
______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__,在國內銷售占百分之______。
______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__,在國內銷售占百分之______。_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條合作公司的投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元。合作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元。
第十一條甲、乙方合作條件如下: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第十二條合作各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
第十三條合作各方繳付出資額后,經合作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合作公司據以發給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主要內容是:合作公司名稱、成立日期、合作者名稱及出資額、出資日期、發給出資證明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合作他方同意。一方轉讓時,合作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五條合作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后,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列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合作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董事會決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修改公司章程;
討論決定合作公司停產、終止或與其他經濟組織全并;
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職員;
決定合作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事項;
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董事會由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名。董事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董事會董事長由____方委派,副董事長一名,由____方委派。
第二十條合作各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例會每年召開____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四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五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則作為棄權。
第二十六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決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人數時,所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做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和____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八條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一致通過。
第二十九條下列事項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過半數董事)通過____。
第五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合營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下設生產、技術、銷售、財務、行政等部門。
第三十一條合營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__人,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首屆總經理由____方推薦,副總經理由___方推薦。
第三十二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三條合營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期為________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五條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合營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
第三十六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合營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七條合作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各一人,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八條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由總經理領導。
總會計師負責領導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合營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施經濟責任制。
審計師負責合作公司的財務審計工作,審查稽核合營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向總經理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三十九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如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四十條合作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制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加以規定。
第四十一條合作公司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二條合作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書寫。(以可同時用合作各方同意的_______文書寫。)
第四十三條合作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他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牌價計算。
第四十四條合作公司在中國銀行或其他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五條合作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六條合作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一、合作公司所得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二、合作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三、合作公司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四、合作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七條合作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頭四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出具查帳報告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合作各方有權自費聘請會計師查閱合營公司帳簿。查閱時,合作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四十九條合作公司各類固定資產的折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合作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以及合作公司合同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利潤分配
第五十一條合作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五十二條合作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自獲利年度起,甲乙雙方作如下分配:
第________年至第________年,甲方占____%,乙方占___%
第________年至第________年,甲方占____%,乙方占___%
第五十三條合作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后四個月內公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的利潤額。
第五十四條合作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職工
第五十五條合作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十六條合作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由合營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用。
第五十七條合作公司有權對違反合作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開除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合營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合作公司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五十九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合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工會組織
第六十條合作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一條合作公司工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協助合營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合作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二條合作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合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三條合作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合營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四條合作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工和合營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五條合作公司每月按合營公司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合營公司工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六條合作期限為_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合作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六十八條合作各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作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作。合作公司提前終止合作,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做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九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合作任何一方有權依法終止合作。
第七十條合作期滿或提前終止合作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合作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七十一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合作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二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三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作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四條清算委員會對合作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無償歸甲方所有。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后,合作公司應向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七十六條合作公司結業后,其各種帳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規章制度
第七十七條合作公司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財務會計制度;
3.職工守則;
4.勞動工資制度;
5.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6.職工福利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文書寫。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條本章程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關)批準才能生效。修改時同。
第八十一條本章程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廣州市簽字
中國_____公司代表:
(簽字)
___國____公司代表
(簽字)
企業的章程15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決議
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時,_____________公司在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會,應參加股東_____名,實際參加_____名,代表股權的100%,會議由__________召開并主持,會議在15日前用書面方式通知各股東到會,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如下內容
一、_______________自動辭去公司執行董事兼經理職務,同時選舉_______________為本公司執行董事兼經理,并任命執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_______________自動辭去公司監事職務,同時選舉_______________為本公司監事。
三、一致通過公司章程修正案。
全體股東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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