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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章程

時間:2024-06-09 11:26:10 企業章程 我要投稿

(精選)企業章程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章程,章程是作用于組織內部的規范性文書。那么相關的章程到底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企業章程,歡迎閱讀與收藏。

(精選)企業章程

企業章程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民發(1999)129號《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不得使用已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明令撤銷或取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須載明:全體合伙人自愿出資舉辦、從事的行(事)或業務領域、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立的目的。)

  第四條 本單位接受業務主管單位_________________、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_________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必須載明具體的業務主管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_________________,應載明住所的詳細地址,如:_______市_______縣_______街_______巷_______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必須具體明確,如果民辦非企業單位業務范圍中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必須報經審批并領取執業許可證的,則必須載明:本單位已經_________(具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批準,并領取了_________許可證,業務范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事務執行

  第七條 各合伙人對執行本單位的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本單位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一)處置本單位的財產;

  (二)制訂和修改本單位章程;

  (三)改變本單位的名稱;

  (四)入伙和退伙;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手續;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擔任本單位的管理人員、工作人員;

  (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八條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1名(或者數名)合伙人作為合伙負責人執行本單位事務,對外代表本單位。

  合伙負責人違反章程規定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本單位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九條 合伙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體合伙人會議;

  (二)代表本單位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三)開展本單位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四)決定本單位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本單位事務由合伙負責人執行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但有監督合伙負責人,檢查其執行事務的情況。

  第十一條 合伙負責人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本單位的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本單位事務所產生的虧損和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十二條 合伙人為了解本單位的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和財務狀況,有權向合伙負責人要求查閱相關材料。全體合伙人就本單位有關事項作出決定,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

  第四章 入伙、退伙

  第十三條 新合伙人入伙時,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簽署同意本單位章程的意見。

  第十四條 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第十五條 合伙人在不給本單位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六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末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本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三)執行本單位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全體合伙人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七條 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本單位債務,與其他合伙入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八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合伙人的出資;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 本單位經費必須用于本單位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本單位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條 對本單位章程的修改,須經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修改的章程,須在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完成宗旨任務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審查同意。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二)章程規定的宗旨任務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三)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全體合伙人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合伙人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全體合伙人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經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全體合伙入決議通過。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企業章程2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國其他有關法規,******有限公司<簡稱境外投資者>于****年**月**日在中國**省***市設立外資企業******有限公司(簡稱外資企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外資企業中文名稱:******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中國****市****路**號。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職務:****,國籍:****。

  第三條境外投資者中文名稱:****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

  法定地址:******。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職務:****,國籍:****。

  第四條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境外投資者對外資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五條外資企業為中國的法人,受中國的法律管轄和保護,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六條外資企業的宗旨是:****。

  第七條外資企業的經營范圍是:****。

  第三章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出資期限

  第八條外資企業的投資總額為****萬元人民幣。經營規模為年銷售額****萬元人民幣。

  第九條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其構成為****萬元人民幣的等值*元現匯。

  第十條境外投資者履行出資期限: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一次繳清。

  第十一條投資者繳付出資額后,應當聘請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外資企業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以及外資企業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它原因導致注冊資本發生重大變化,均須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外資企業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轉讓,須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外資企業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外資企業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外資企業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批準監事的報告;

  5、批準外資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批準外資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外資企業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8、對外資企業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9、修改外資企業章程;

  10、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外資企業設董事會,由境外投資者委派3名董事組成,董事任期三年。董事會職權主要如下: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定;

  3、決定外資企業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決定外資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5、制訂外資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外資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制訂外資企業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外資企業形式的方案;

  8、決定聘任外資企業的高級職員;

  9、制訂外資企業重要的規章制度;

  10、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董事長是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由境外投資者委派產生,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應依照其章程規定,代表外資企業行使職權。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無法履行其職責時,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外資企業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九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第二十一條監事可以對董事會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二十二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外資企業承擔。

  第二十三條外資企業經營管理機構設置為:下設供應、銷售、財務、行政等部門。

  第二十四條外資企業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1人,任期為三年,由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五條總經理在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范圍內,組織領導外資企業的日常生產和經營管理工作,其職責主要如下:

  1、領導外資企業的生產經營工作;

  2、制訂外資企業規章制度;

  3、任命部門經理;

  4、對外簽訂外資企業的經營業務合同;

  5、決定職工的錄用、解雇、獎勵;

  6、行使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它職權。

  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二十六條外資企業設會計師,由法定代表人聘請,在總經理領導下開展工作。

  會計師負責外資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外資企業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施經濟責任制。

  第二十七條外資企業的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向法定代表人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法定代表人可隨時解聘。

  第五章財務與會計

  第二十八條外資企業依照中國的法律、法規和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并報其所在地財政稅務機關備案。

  外資企業賬簿應記載如下內容:

  1、現金流動情況;

  2、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3、物資購銷情況。

  第二十九條外資企業的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二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三十條外資企業的自制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三十一條外資企業采用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人民幣與其它貨幣的折算,按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價計算。

  第三十二條投資者可以聘請中國或者其它國家的會計師查閱外資企業賬目。

  第三十三條外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的規定,由法定代表人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三十四條外資企業依照中國稅法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備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第三十五條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建立財務賬簿,進行獨立核算,其年度的會計報表和清算會計報表,應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進行驗證并出具報告。

  第三十六條外資企業以往會計年度的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或匯出利潤,以往會計年度末匯出該分配的利潤,可與本會計年度的利潤一并分配。

  第六章稅務與外匯

  第三十七條外資企業按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稅款。

  第三十八條外資企業的職工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

  第三十九條外資企業的外匯事宜,依照中國有關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外資企業在經中國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開立人民幣和外匯賬戶。

  外資企業的外匯收入,應當存入其開戶銀行的外匯賬戶,外匯支出,應當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

  第七章職工與工會

  第四十一條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雇用職工,企業和職工雙方應當依照中國的法律、法規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應當訂明職工的雇用、辭退、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勞動紀律事項。

  第四十二條外資企業負責職工的業務技術培訓,建立考核制度,使職工在生產管理技能方面能夠適應企業的生產與發展需要。

  第四十三條外資企業有權對違反外資企業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外資企業具體情況,由法定代表人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外資企業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技術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四十五條職工的福利、資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外資企業將分別在勞動管理合同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四十六條外資企業聘請的高級管理人員的待遇由法定代表人決定。

  第四十七條外資企業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四十八條外資企業工會是職工利益代表,有權代表職工同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十九條外資企業工會的基本任務是:依照中國法律和規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外資企業合理安排和使用職工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科學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外資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五十條外資企業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外資企業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第五十一條外資企業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外資企業每月按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由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八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二條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為30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三條境外投資者如需延長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應在經營期滿180天前,向原審批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

  第五十四條外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經營不善嚴重虧損,投資者決定解散;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4、破產;

  5、違反中國的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6、其它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第五十五條外資企業如提前終止時,應提交終止申請書,報原審批機關核準。審批機關做出的核準日期為企業的終止日期。

  第五十六條外資企業結束經營時,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審批機關審核后進行清算。

  第五十七條清算委員會由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債權人代表及有關主管機關的代表組成,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參加。

  第五十八條清算費用從外資企業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債權人會議;

  2、接管并清理外資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3、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

  4、制定清算方案;

  5、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6、追回投資者應繳未繳的款項;

  7、分配剩余財產;

  8、代表外資企業起訴和應訴。

  第五十九條外資企業在清算結束之前,境外投資者不得將該企業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該企業的財產。

  外資企業清算結束,其資產凈額和剩余財產超過注冊資本的部分視同利潤,應當依照中國稅法繳納所得稅。

  第六十條外資企業清算結束,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外資企業的各項保險,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由境外投資者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經批準后生效,修改時同樣需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后生效。

  簽署頁

  境外投資者簽章:

企業章程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首都企業家俱樂部(CAPITAL ENTREPRENEURS CLUB,英文縮寫為CEC),成立于一九八五年,是由北京市和中央在京的部分企事業單位聯合發起組建的、以企業和企業家為主體的社會團體,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準注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條 俱樂部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以為企業、企業家服務為宗旨,維護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從會員單位的需要出發,積極開展各種活動,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促進企業、企業家守法、自律;發揮橋梁紐帶作用,溝通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及企業與社會各界的聯系,推動企業健康地發展。

  第三條 俱樂部掛靠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俱樂部也是中國企業聯合會和中國企業家協會的團體會員單位,接受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和中企聯的指導、監督。

  第四條 俱樂部堅持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的道路。

  第五條 俱樂部實行獨立核算。俱樂部作為社會團體法人,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債權、債務與會員無關。

  第六條 俱樂部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俱樂部主要從事以下各項業務:

  一、針對企業和政府共同關注的問題,組織企業領導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及理論界的專家學者進行對話、座談,向上級決策部門反映企業的要求和建議,或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出呼吁。

  二、依法維護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積極為企業和企業家提供法律援助。

  三、根據會員單位的需要,舉辦各種形式和內容的研討班、報告會、專題講座、信息交流等活動,宣傳國家的方針政策,交流經濟、技術信息。

  四、組織開展會員單位之間及會員單位與境內外同行之間的業務聯系、聯誼活動,推進企業之間的經濟協作。

  五、組織會員單位領導參觀、考察、調查研究和結合工作實踐開展理論研討活動。

  六、根據企業家個人的興趣愛好,利用節假日,適當地開展文化體育活動,以豐富企業家的業余文化生活,密切會員之間的聯系。

  七、俱樂部要加強與國內外社會各界的廣泛聯系與合作,以擴大信息交流,增強為會員服務的能力和手段。

  八、編印俱樂部會刊《首都企業家》雜志,作為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宣傳企業和企業家業績、宣傳俱樂部活動、介紹會員單位情況、交流經濟技術信息的園地。

  九、俱樂部要按照自律、自治、自養的方針,加強辦事機構的自身建設,以便更好地為企業和企業家服務。

  第八條 俱樂部開展上述各項業務,由俱樂部常務理事會根據每個時期的實際情況,提出總體要求,由俱樂部主任辦公會議提出實施計劃,在理事長和主任的領導下,由主持俱樂部日常工作的常務副主任組織實施。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俱樂部的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以北京市和中央在京的各行業中的大中型企業和有代表性的企業為主,包括國有、集體、民營、個體、港澳臺資、中外合資、外商獨資等企業和部分新聞、出版、文藝、科研單位,以及少數外省市企業和地區性企業社團組織。每個團體會員單位委派一名主要領導擔任俱樂部的理事。

  個人會員分特邀理事和榮譽理事。特邀理事由關心、支持俱樂部工作的黨政部門在職或者離退休干部和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榮譽理事由曾在俱樂部擔任過領導職務并對俱樂部作出過較大貢獻的團體會員單位中已退居二線或離退休的領導擔任。

  第十條 俱樂部對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愿的原則。團體會員單位入會,須提出申請,填寫登記表,經主任辦公會議批準;特邀理事和榮譽理事入會,須經俱樂部常務理事推薦,由主任辦公會議批準。團體會員退會和特邀理事、榮譽理事退會,只需本單位或本人提出并由俱樂部會員部向俱樂部主任辦公會通報備案即可。

  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的,經俱樂部監事會議批準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團體會員單位從事違法經營,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特邀理事、榮譽理事觸犯刑律,被判處刑罰的;

  二、團體會員單位連續二年無故不繳納會費的;

  三、有詆毀俱樂部的言行,給俱樂部帶來不良影響的。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參加俱樂部組織舉辦的各項活動,享受俱樂部為會員提供的各項服務,包括免費獲得俱樂部會刊、參加俱樂部組織的文體、聯誼活動等;

  二、有權對俱樂部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三、團體會員單位委派的理事和特邀理事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十三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團體會員單位每年應向俱樂部繳納一次會費,繳納數額由俱樂部理事會議決定;

  二、會員有遵守俱樂部章程、執行俱樂部決議、承辦俱樂部委托事務、維護俱樂部聲譽的義務;

  三、會員應向俱樂部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是俱樂部的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議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可提前或推遲召開。理事會議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為有效會議,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理事同意的決議為有效決議。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修改俱樂部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和監事會監事;

  三、推選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

  四、聘請名譽理事長和總顧問、顧問;

  五、審議常務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六、決定俱樂部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對俱樂部的重大變更事項作出決議;

  八、決定俱樂部的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5至7人,副理事長若干人。

  理事長是俱樂部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常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可以采取“通訊會議”的形式行使常務理事的`部分職權。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參加表決時可委托代表參加表決。常務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副理事長和俱樂部監事長、副監事長、主任、常務副主任;

  二、根據主任辦公會議提名,確定專家委員會人選;

  三、授權理事長根據主任的提名,委任俱樂部副主任;

  四、確定俱樂部辦事機構;

  五、貫徹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審議俱樂部年度工作報告;

  六、決定俱樂部的一般變更;

  七、提出下屆常務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候選人及名譽理事長、總顧問、顧問、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人選;決定召開理事會議,并向理事會議報告工作。

  第十七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7-9人。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其主要職責是:監督俱樂部及其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俱樂部《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對俱樂部的經費、財產和財務管理工作實行檢查監督;對會員違反俱樂部章程、損壞俱樂部名譽等行為進行監督,查實后批準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八條 俱樂部設主任辦公會,其成員包括主任一人、常務副主任一人、副主任11-15人。主任辦公會在理事長和常務副理事長的直接領導下負責俱樂部的日常工作。主任辦公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其主要職責是:聽取審議俱樂部工作報告;研究制定俱樂部工作計劃;審批團體會員、特邀理事和榮譽理事入會;推薦顧問、專家人選,對俱樂部各級領導任免事項提出建議。

  第十九條 俱樂部設名譽理事長和總顧問各一名、顧問若干名,聘請關心、支持俱樂部工作的在職或離退休的部級以上領導擔任,其職責是對俱樂部工作給予關心和指導。

  第二十條 俱樂部設專家委員會,聘請著名專家學者擔任,其職責是為俱樂部和會員單位提供理論指導。

  第二十一條 俱樂部設“信息員”建制,每個團體會員單位指派一名信息員。信息員通常由團體會員單位的辦公室主任、企管部主任或董事長、總經理的秘書兼任。信息員是俱樂部與團體會員單位領導溝通聯系的橋梁。信息員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

  第二十二條 俱樂部根據工作需要設辦公室、會員部、外聯部、信息部、文體部、會刊部等職能部門,分工負責俱樂部的日常工作。各部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由俱樂部常務副主任提名,主任任命。

  第二十三條 俱樂部可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組建以俱樂部會員單位在職和離退休領導為主體的非營利性、不具社團法人資質的下屬社團組織,如企業家詩書畫院,企業家攝影協會,企業家高爾夫球會等,在俱樂部領導下獨立開展活動。

  第五章 資產和財務

  第二十四條 俱樂部的資產由會員單位繳納的會費及社會各界的贊助構成,歸俱樂部社團所有。俱樂部的全部資產只能用以促進有利于實現本俱樂部宗旨的各項事業,不得挪作他用(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付給為本會服務應取得報酬者除外)。

  俱樂部的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及俱樂部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五條 俱樂部的經費來源:

  一、團體會員單位按規定繳納的會費;

  二、在章程允許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會員單位和國內外企事業單位、港澳臺企業、團體和個人提供的捐贈;

  四、其他正當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俱樂部經費的用途:

  一、組織會員開展活動;

  二、購置辦公家具、設備;

  三、支付辦公用房的房租和其它辦公費用;

  四、支付俱樂部工作人員的工資;

  五、其他正當支出。

  第二十七條 俱樂部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政策,建立健全財會制度,定期向監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監事會和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 終 止

  第二十八條 俱樂部終止時,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

  二、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后工作人選,成立清算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三、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四、俱樂部終止清算后剩余資產,按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自理事會議通過后生效。

  第三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屬理事會;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常務理事會。

企業章程4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機制,促進企業發展,規范公司內部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條: 公司有經營活動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接受有關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公司住所:

  公司類型: 有限公司(法人獨資) 第三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的宗旨為:適應市場經濟形勢,信守職業道德,開展靈活經營,生財有道,遵紀守法,不斷改善社會服務工作,努力的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六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姓名、出資情況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實收資本 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分 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股東首期出資 萬元人民幣,于公司設立登記前到位,第 期出資萬元人民幣,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二年內繳足。

  第八條: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證件號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 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 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股東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定,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一條:本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為 3 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由股東決定可以連任。

  第十三條:本公司設經理一人,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 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監事 名,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監事每屆任期為 3 年,監事任期屆滿,由股東決定可以連任。監事保護公司股東利益,保護公司職工的利益。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六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股東應有書面決定,并簽定書面股權轉讓協議。

  第十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六)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一條: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時間內,到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修訂、補充。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歸股東。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事項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名或蓋章有效。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訂立,自陜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相關規定執行。

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企業章程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本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用法律手段強化管理機制,提高經濟效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企業內部承包合同是本企業內部各單位為完成各自承擔的生產經營任務,所訂立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是用合同方式固定下來的法律文件。

  第三條訂立承包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貫徹以責為中心的責、權、利三結合原則,實行有獎有罰、賞罰分明的獎罰制度。

  第四條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章基本條款

  第五條承包合同的范圍,包括:科研、工藝、工裝、零件、部件、物資、設備維修、經營管理、勞務協作等。

  第六條數量。數量是衡量承包合同履行的尺度。合同雙方應明確規定品種、規格、數量、經營管理目標成果等,沒有數量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第七條質量。質量是檢驗承包合同完成情況的標準和依據之一。雙方在簽訂承包合同時,應明確規定質量標準。特殊要求應在合同中注明。沒有質量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第八條期限。期限是對承包合同履行完成預期目標的時間要求,應按工廠年、季、月、旬、日生產、作業經營計劃進度要求簽訂。沒有期限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第九條價格。按照廠內規定核準的價格計算,簽訂承包合同。包括零件、部件和勞務以及辦公費、旅差費、生產經營管理費、醫療勞動保險費等等一律按廠內核定價格,進行控制結算。廠內沒有規定訂價的,由雙方另行協商訂價,經廠價格管理部門審定。

  第十條違約責任。在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或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負有責任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按本條例規定處罰。沒有違約責任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第十一條屬于“不可抗力”的情況,當事人應在有效期限內取得有關主管部門書面證明后,可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章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由于設計或設計修改錯誤,造成生產單位零件報廢,違約方按零部件損失價值總額的30-50%作賠償金(計賠償賬,用廠內結算支票支付)并按價值的50%支付受損方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損失價值在100元以下只罰賠償金。

  第十三條由于工藝或工藝流程編制錯誤,造成生產單位零部件報廢,違約方按零部件損失價值總額的30-50%作賠償金(計賠償賬,用廠內結算支票支付),并按價值的5%支付受損方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損失價值在100元以下只罰賠償金。

  第十四條由供方生產的零部件,雖經檢驗單位檢驗合格,調入需方后發現所加工的零部件不合格,需方應通過檢驗單位復檢確定責任。如屬供方的責任,在超過交付合格零部件年合同規定履行期限,按廠內規定價格核算,供方承擔支付需方5%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用廠內支票結算)。屬于檢驗單位調檢失誤,檢驗單位承擔連帶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使用工模具的單位,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工模具不合格,經檢查(計量)單位鑒定后,屬于工模具制造單位的責任,使用單位可退回原工模具并有權要求制造單位提供合格工模具。工模具制造單位承擔支付使用單位50%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并承付50%由于工具不合格所造成零部件報廢的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對鉚裝工具在試壓時,已經需方人簽收,再發現工模具不合格,其責任由使用方負責。

  第十七條由于檢驗部門誤檢、漏檢所造成的廢品損失,按損失價值總額5%承擔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

  第十八條由于材料供應不及時,生產單位因停工待料而造成的經濟損失除計賠償外,并根據雙方簽訂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金進行裁決,其違約金從供應部門的資金中支付。

  第十九條由于外協配套件不齊,使產品不能按要求完成,對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除計賠償賬外,并根據雙方簽訂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金進行裁決,其違約金從外協部門的資金中支付。

  第二十條由于生產經營進度編制計劃的失誤,致使原材料、元器件訂購經濟合同漏項,臨時提出訂購計劃,根據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金進行裁決,其違約金從生產經營計劃部門的資金中支付,并補償供方臨時措施使用。

  第二十一條產品對外銷售合同中,由于銷售人員失誤致使合同條款不全、責任不明造成已發貨銷售的產品資金不能回收的經濟損失,或造成債權糾紛經國家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判令責任在我方時,對其造成的經濟損失(含訴訟費用,聘請律師、法律顧問費用),根據雙方所簽訂的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金進行裁決,其違約金從銷售部門的資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條供方不能按期交貨,應由供方償付違約金,按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責任處罰。

  第二十三條供方所交付的產品或零部件,不符合承包合同的規定,包括規格、品種、數量、質量等,供方應承付違約金,按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責任處罰。

  第四章變更或解除

  第二十四條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得因承辦人或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訂立承包合同所依據的國家計劃被修改或取消;

  (%)在不影響國家和企業集體的經濟效益,又不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總目標完成的前提下,根據變化的實際情況,經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形成產生法律效力的文字協議后;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或不能全面履行承包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申明,取得有關部門合法書面證明書向“仲裁委員會”呈報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仲裁委員會”認證后,可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根據情況可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其他承包,如內部運輸、醫療保健、環境保護(含工業衛生、廠區綠化、清掃等)、會計、統計、行政管理等類別承包合同,參照以上條款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廠屬集體企業、工業貿易公司、勞動服務公司等同總廠某單位所簽訂的承包合同及其內部所簽訂的承包合同,均按照本章程執行。如有違約,其違約金從其為總廠的勞務加工費中扣除,由內部銀行結算支付給對方。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由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程序頒發生效,修改亦同。有關法律問題由經濟法律顧問室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實行。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企業章程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集團的組織和行為,保護企業集團母公司、子公司和成員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企業集團行為準則,集團母公司、子公司和成員企業必須嚴格遵守。

  第二條 西雙版納XXXX集團是以西雙版納XXXX有限公司為母公司,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規范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第三條 集團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西雙版納XXXX集團;

  簡稱:XX集團;

  集團地址:_________。

  第四條 集團母公司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西雙版納XXXX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_________。

  第五條 集團的宗旨:以集團母公司為核心,以資本為紐帶,發揮集團成員的綜合優勢,實現各種資源的優化配置,為社會做出更大貢獻。

  第六條 集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團成員之間的經營聯合、協作方式

  第七條 本集團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員單位均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母公司:_________;控股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集團實行集中決策、分層管理、分散經營。集團理事會是集團的管理和決策機構;母公司是財務和投資中心,在集團中居于主導和核心地位,對外代表集團,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確定發展規劃,負責投融資決策,從事資本運營,對經營者進行考核和任命,監控經濟運行情況等。

  第九條 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但不得以集團名義簽訂經濟合同或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條 集團的管理體制

  一、集團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根據《公司法》規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監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參與公司經營方針、投資方向、選擇經營者及利潤分配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決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集團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是參股或者生產經營、協作的關系。

  第三章 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

  第十一條 集團設立理事會,作為集團的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 理事會由集團成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組成。

  第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審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訂集團的資本運營方針和投融資方案;

  四、討論協調集團年度生產、經營、投資以及資金使用計劃;

  五、討論決定集團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六、討論審訂集團成員的加入和退出;

  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八、制訂、修改集團和有關規章制度;

  九、決定集團的終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召集或經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 理事會遵循如下議事原則

  一、法定人數原則: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數必須占全體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協商原則;

  三、無條件執行決議原則。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對通過的決議負有執行義務。

  第十六條 集團不另設辦事機構,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應部門承擔。

  第四章 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序、任期和職權

  第十七條 集團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

  第十八條 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長的職權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提名副理事長;

  四、主持制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

  五、主持制定集團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團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團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團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參加、退出集團的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條 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為集團的成員。其它凡認可和遵守集團章程,具備基本經營條件的企業單位,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文件,經審核批準后,即為集團成員。

  第二十一條 集團成員要求退出集團時,應提前三個月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核批準后,即可辦理退出手續,控股子公司無權退出集團。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章程,損害集體聲譽和利益的集團成員,集團有權責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處理。

  第二十三條 集團成員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自動退出集團。

  一、母公司己出讓全部產權的:

  二、被依法撤銷;

  三、破產。

  第六章 集團的終止

  第二十四條 如發生下列情況,集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即行解體;集團母公司終止,又沒有新的具備核心企業條件的企業作為母公司。

  第二十五條 集團終止時,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公告,并對管理的經費進行清算。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修改、終止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有關具體事項和未盡事宜可另行實施細則或補充條款。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和解釋權歸本集團理事會。

  集團成員蓋章:

  年 月 日

企業章程7

  第一章總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本單位的名稱是: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是:

  第三條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

  第四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第五條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

  第六條本單位的住所地是:

  第七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期限

  第八條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合伙人性質

  1、合伙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質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

  第九條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同共有財產,合伙人不得隨意請求分割,也不得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合伙關系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十條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第三章合伙人的權利,義務和單位內部管理

  第十一條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由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本單位負責人的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三)提請修改章程和有關規章制度;

  (四)監督本單位的財務和合伙人會議的`執行情況;

  (五)退出合伙;

  (六)查閱合伙人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七)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二條合伙人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合伙人會議的決議;

  (二)遵守本單位的規章制度;

  (三)對本單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合伙人會議,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會議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提案權;

  (五)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六)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醫院院長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醫院的副院長、財務負責人及管理人員;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十一)處分財產;

  (十二)變更名稱;

  (十三)入伙或退伙;

  第十四條經合伙人會議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_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以外的人作為合伙負責人,管理醫院的日常運營工作。

  第十五條合伙人會議須有2/3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開。合伙人會議實行1人1票制。合伙人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合伙人的2/3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六條合伙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會議;

  (二)檢查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單位簽署有關文件;

  (四)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合伙負責人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合伙人報告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和財務狀況。本單位的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四章入伙,退伙與除名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八條新合伙人入伙時,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簽署同意本單位章程的意見。

  第十九條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第二十條合伙人在不給本單位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本單位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其投入的開辦資金,退伙時不能返還。

  第二十一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過失給本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三)執行本單位事務有不正當行為;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合伙人的出資;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二十四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二十八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的。

  第二十九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合伙人會議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條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經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由全體股東簽名,蓋章確認。

企業章程8

  章程

  本企業是依法設立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本企業股東既是出資者又是勞動者。全體股東(職工)共同出資、共同勞動、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實行民主管理。

  本企業是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其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本章程為本企業行為準則,企業全體股東(職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一條企業名稱和住所

  一、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企業住所:_____市_____區_____路_____街(巷)___號________房

  第二條企業經營范圍(具體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企業注冊資金:人民幣_____萬元。

  第四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一、股東姓名:(自然人股東填寫)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股東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股東填寫)

  第五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

  第六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股東的權利:

  1.按照出資額所占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2.企業新增資本時,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3.按出資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4.有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企業財務會計報表的權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定轉讓股權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6.有依法分得企業解散清算后剩余財產的權利;

  7.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

  二、股東的義務:

  1.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企業被核準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4.不按照前博士學位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5.遵守企業章程。

  第七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但轉讓后,股東人數不得少于三人,自然人股東出資總額不得少于企業注冊資本總額的5%。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三、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企業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人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各冊上。

  第八條企業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的職權

  本企業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企業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決定企業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

  4.審議批準董事會(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企業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企業的分立、合并、變更企業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1.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1.修改企業章程。

  二、股東會的議事規則如下:

  1.股東會對企業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企業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修改企業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6.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召開___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長主持(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8.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規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三、企業設董事會(執行董事)、董事會(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

  董事會(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2.決定企業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制訂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訂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企業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6.擬訂企業合并、分立、變更企業形式、解散的方案;

  7.決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聘任或者解聘企業經理(廠長);根據經理(廠長)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企業副經理(副廠長)、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9.制定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會的議事規則:

  1.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2.董事會會議每年舉行___次,董事的任期為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3.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4.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四、企業設經理,由董事會(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企業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企業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5.擬訂企業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企業副經理(副廠長)、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五、企業設監事會(監事)____名,由股東會決定選派。監事任期為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企業財務;

  2.對董事、經理(廠長)執行企業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企業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廠長)的行為損害企業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九條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廠長)。由董事會(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____年。

  第十條企業的財務、會議。

  一、本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企業的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按規定期限分送各股東,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下列報表及附履明細表:

  1.資表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二、本企業依法律規定在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企業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百分之____列入企業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企業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三、企業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四、企業的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企業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企業資本。

  五、企業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企業的集體福利。

  六、企業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企業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企業資金或者將企業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侵占企業的財產。

  第十一條企業破產、解散和清算

  一、企業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企業進行破產清算。

  二、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企業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企業依照前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由股東組成的清算組,清算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企業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四、清算組在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后,由清算組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企業注銷登記,公告企業終止。

  第十二條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三條本章程如有與《企業法》相抵觸的,以《企業法》為準。

  第十四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確認。

  第十五條本章程由企業登記機關核準企業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共簽訂_____份,一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_份留本企業存案。

  股東簽名(蓋章):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企業章程9

  個人企業章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x一人出資設立安陽市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安陽市xx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xxxx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實收資本xx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xx萬元。

  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注冊資本,由股東作出協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時間

  xx xx xx xx xx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4)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推薦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推薦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東。

  第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拾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 股東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作出決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股東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人承諾,在全國范圍內只設立一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東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并蓋章:

  x年xx月xx日

企業章程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本公司運行機制,確立和規范公司組織和行為準則,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和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六條股東各方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為:

  股東名稱

  出資額(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股東的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提案權;

  9、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股東的義務

  1、按時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企業債務;

  3、公司在辦理開業注冊登記手續后,不得抽回資金,但經股東會議同意后,股權可以繼承、買賣、轉讓、饋贈。

  第九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本公司設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議文件上簽字、蓋章。

  第十一條股東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依法應該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應當依法召開。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對其他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的召集、主持、議事方式、表決程序、表決權等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皆依照公司法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本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1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經理一人,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權力。

  第十六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意見;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議案;

  6、依公司法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方案

  第十八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條財務會計報告應于會計事務所審計后_______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__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年,自公司設立之日起。

  第二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解散

  1、本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依法組成公司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二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8、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二十六條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二十七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章程規定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修訂、補充。

  全體股東簽字: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企業章程11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決議

  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時,_____________公司在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會,應參加股東_____名,實際參加_____名,代表股權的100%,會議由__________召開并主持,會議在15日前用書面方式通知各股東到會,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如下內容

  一、_______________自動辭去公司執行董事兼經理職務,同時選舉_______________為本公司執行董事兼經理,并任命執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_______________自動辭去公司監事職務,同時選舉_______________為本公司監事。

  三、一致通過公司章程修正案。

  全體股東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企業章程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合伙企業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全體合伙人具有約束力。

  第三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不符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企業名稱和經營場所

  第四條、合伙企業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第五條、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經營范圍

  第七條、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合伙企業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合伙期限為________年。(自由選擇是否約定合伙期限)

  第四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第九條、普通合伙人的姓名、住所為:

  甲: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為:

  丙: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一條、合伙人共出資___________萬元,各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為:

  普通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價格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評估辦法)。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方式出資。

  合伙人應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以非貨幣形式出資需辦理財產權轉移的,辦理完財產權轉移手續方為繳付完成。

  第六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二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合伙章程、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第十四條、必須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第十五條、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個合伙人為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該合伙人應按照合伙章程、協議或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

  第十六條、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章程、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十七條、執行合伙事務人未按照合伙章程、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登記時,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執行事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伙章程、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對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八章、入伙、退伙

  第十九條、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二十條、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約定合伙期限的適用)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章程、協議約定的義務;

  (四)合伙章程、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列舉退伙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約定合伙期限的.適用)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二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伙人外,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法律規定或者合伙章程、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四)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合伙人符合本章程所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四條、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第二十五條、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二十六條、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本章程第十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九章、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的轉變

  第二十七條、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八條、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九條、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第十章、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三)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四)合伙章程、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六)合伙章程、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條、合伙企業解散時,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三十二條、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第三十三條、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一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全體合伙人共同協商訂立,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章程、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本章程,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生效。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持___________份,合伙企業留存___________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____份。

  合伙人簽署(自然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企業章程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一)企業名稱:

  (二)企業地址:

  (三)企業負責人:

  (四)企業經營范圍:

  第二條 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五條 國家依法保護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招用職工。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個人獨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二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第七條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第八條 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

  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業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四)經營范圍。

  第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

  第十一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在領取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前,投資人不得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一)分支機構經核準登記后,應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

  (二)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第十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_________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第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第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

  第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一)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范圍;

  (二)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按照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負責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三)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九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二)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

  (三)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四)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五)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六)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七)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八)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招用職工的,應當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

  第二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貸款、取得土地使用權,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任何方式強制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對于違法強制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行為,個人獨資企業有權拒絕。

  第四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_________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二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二十九條 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三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三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_________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提交虛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登記的,責令改正,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使用的名稱與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不相符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涂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營業執照的,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_________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_________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領取營業執照,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害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侵犯職工合法權益,未保障職工勞動安全,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侵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權益的,責令退還侵占的財產;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強制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投資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間隱匿或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依法追回其財產,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投資人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個人獨資企業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的有關主管人員強令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不予登記的,或者對登記機關的違法登記行為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登記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登記或者超過法定時限不予答復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正本件_________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_____份,本企業存檔_________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企業章程14

  第一章 合伙的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

  第一條 合伙目的: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滿足市場需求,按照《合伙企業法》規范企業行為,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成立 (有限合伙)。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同意制訂本合伙協議。

  第二條合伙企業經營范圍 :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伙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準登記的為準。合伙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三條 企業名稱:

  企業類型:有限合伙企業

  第四條 主要經營場所地點:

  第三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五條 合伙期限為 年。

  第六條 合伙人的姓名(名稱)、住所、出資額、出資方式

  1、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合伙人類型: (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

  2、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合伙人類型: (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

  (注:可續寫)

  合計: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示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以非貨幣出資的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普通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按照出資時間的上一年本市同等工種的平均年收入計算(年收入×合伙期限)。(勞務出資的評估也可采取其他方式,但必須在協議中載明)

  以非貨幣出資的財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四章 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方式

  第七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分擔。

  第八條 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第九條 合伙人退伙的,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普通合伙人退伙的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退伙的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十條 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章 入伙、退伙與轉讓

  第十一條 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新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十二條 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三條 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普通合伙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退伙的結算:

  (一)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二)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三)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全體合伙人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四)普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五)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分擔虧損。

  (六)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由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繼承,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如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其他合伙人同意可轉為有限合伙人,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的,合伙企業也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七)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第十六條 財產份額的轉讓及出質

  (一)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二)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受讓合伙人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三)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之間不得相互轉讓,如轉讓后合伙人達不到法定最低人數的,超過30天的合伙企業應當解散。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六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七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對外不具有代表權。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第十八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委托一個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委托數個普通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委托期限為三年,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合伙人的報酬每月底薪 XXXX元人民幣,按工作實績年終可從銷售收入中提取10%作為獎勵。

  第十九條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二十條 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二十一條 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負有賠償責任。被撤銷委托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撤銷之日起停止執行合伙事務,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重新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

  第二十二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表決,并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但對《合伙企業法》第31條所列的六種情形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七章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相互轉變程序

  第二十三條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四條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 如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第八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七條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 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九章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八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九條 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一)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如不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合伙人,擔任清算人。

  (二)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只能依法開展與清算有關的經營活動。

  (三)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第三十一條 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 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二條 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第三十六條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協議有沖突的,以補充或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協議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為準。本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兩份。

企業章程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經全體股東討論,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xxx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住址:

  第三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xxx 萬元。

  第四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期限: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 xx 年。

  第六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股東(自然人或者企業)

  姓名(名稱)住址、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七條:公司由下列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自然人:姓名: xx 出資方式:xx

  認繳出資額: xx 萬元 占公司注冊資本 xx %

  自然人:姓名: xxx 出資方式:xx

  認繳出資額: xx 萬元 占公司注冊資本 xx %

  自然人:姓名: xxx 出資方式:xxx

  認繳出資額: xxx 萬元 占公司注冊資本xx %

  自然人:姓名: xxx 出資方式:xxx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二、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方增加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三、參加股東會會議并根據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四、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監事;

  五、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九條: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股東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未按照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二、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股東在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第四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

  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將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股東

  只有兩個的,轉讓出資必須征得另一股東同意);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公司設立由全體股東組成的股東會。股東會是公司的全力機構,依照

  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股東會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

  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

  使職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定期會議每年 xx 月份召開

  第十六條: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情,

  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與會議展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本公司因規模較小,所以不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根據公司法第五十

  一、五十二條的規定,公司設執行董事(兼公司經理)一名,由股東會選舉 產生;監事 xxx 一 名。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包括其他雇聘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其中第六、七項的方案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實施,執行董事行使職權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對規模較大需要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由公司按照公司法有關章程的規定,參照本規范章程另行擬定。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已經擔任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的,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公司決策重大事項的會議。

  第二十四條: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其他個人的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同時,不得將公司資金借貸給公司股東。

  第二十五條:董事、經理不得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活動的,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

  第二十六條: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根據本章程第五章第十九條,公司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條: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一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清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資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二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券。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工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四條: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三十五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六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公司首屆全體股東會議通過,全體股東簽名、蓋章后,并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送有關管理機關備案,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時,以法律、行政法規為準。

  第四十條:除本章程規范章程載明的事項外,股東還可以另行擬定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如:公司的財務和會計,公司的勞動用工制度等。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xxxx 年xx 月 xx 日

  企業章程變更請示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

  股東乙: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

  股東乙: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0.%。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 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

  20xx年 月 日

  企業章程變更請示三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地址:XXXXXXXXXXXX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X萬元。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

  第五條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或首期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如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⑴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⑵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⑶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和監事; ⑷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 ⑸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⑹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⑺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⑻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九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⑶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⑷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⑷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⑹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⑺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⑻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⑽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⑾修改公司章程; 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 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X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會決議; ⑶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⑺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⑿、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X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立監事X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③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營業期限N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⑵股東會決議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⑹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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