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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請假規章制度

時間:2024-08-24 07:08:05 請假制度 我要投稿

公司請假規章制度3篇(熱門)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公司請假規章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公司請假規章制度3篇(熱門)

公司請假規章制度1

  為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規范請假行為,依據國家及省、市有關病假、休假及其工資福利待遇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本局實際情形訂立本制度。

  一、請假手續

  1、請假必需履行審批手續。1天(含1天)以內的,由處室審批;1天以上3天(含3天)以內的,由分管局長審批;3天以上的,由局長審批。

  2、請假手續應在事前履行,并支配好手頭工作。特別情形事前未能請假的,要按時補辦請假手續。不上班,又不履行請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

  3、請假3天以上的,應填寫《請假單》,同時供應相關證明材料。請假單一式兩份,一份由所在處室留存;一份及證明材料交人教處,作為年底考核依據。請假結束后要按時銷假。

  4、處室緊要負責人請假應向分管局長報告,并報局長。

  二、病假

  1、生病不能正常工作,可以請病假。病假7天以上的,應供應病歷,并出具醫保定點醫院或醫療機構的證明。

  2、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工資全額發放;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20xx年,按工作性津貼、工作性補貼的單位考核部分之和的90%計發,其他各項全額計發。工作年限滿20xx年及其以上的,工資全額發放;病假超過6個月,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20xx年的,按工作性津貼、工作性補貼的單位考核部分之和的70%計發,其它各項全額發放;工作年限滿20xx年不滿的,按工作性津貼、工作性補貼的單位考核部分之和的80%計發,其他各項全額發放;工作年限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工作性津貼、工作性補貼的.單位考核部分之和的90%計發,其他各項全額發放。

  三、事假

  1、因事不能上班的,可以請事假。

  2、全年事假累計超過15天的,從第16天起停發本人的單位考核部分的工作性津補貼。

  3、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員,可以用年休假沖銷病事假天數,沖銷不完的病事假天數再按上述規定處理。

  4、當年度因病、事假累計超過半年,未參加考核的人員,年終一次性獎金不予發放;因病、事假工作不滿一年的人員,按實際工作月數計發目標考核獎。

  四、年休假

  1、鼓舞機關職工依據規定休假。年休假由各處室依據工作情形,結合個人要求統籌支配。

  2、工作年限滿一年不滿十年的,每年休假5天;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滿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休假期間遇有法定節假日,可扣除節假日天數后順延。

  3、如確因工作需要當年未支配休假的,經局長同意,可與下年度休假期合并使用。

  五、探親假

  1、工作滿1年,與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指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1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可享受探親假。

  2、探望配偶,每年賜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假如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賜予假期或本身樂意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20天。另外,依據實際需要賜予路程假。

  3、請探親假的,當年不再支配年休假。探親假期間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4、探親假的來回路費,可按有關規定賜予報銷。

  六、婚假

  1、機關干部職工達到法定婚齡的(男22周歲、女20周歲),結婚時賜予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齡的(男25周歲,女23周歲),延長婚假10天。

  2、婚假應在領取結婚證半年內休完,逾期作自動放棄。

  七、產假

  1、女職工生育時賜予產假90天。難產的憑醫院證明加添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加添產假15天。晚育(女年滿24周歲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滿23周歲結婚后懷孕的初次生育)的,延婦女方產假30天。

  2、產假期滿后,因身體不好,上班有困難,需要連續休息的,持醫院證明、本人申請,經討論批準,可再請不超過6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工資按本人標準工資的80%發給。

  3、女方產假期間,給男方護理假7天;女方為晚育的,給男方護理假10天。護理假應在女方產假期間用完,過期不補。

  4、妊娠3個月內自然或人工流產的,賜予休假20—30天;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賜予休假50天;7個月以上引產的,賜予休假90天。男性結扎,休息7天;女性結扎休息21天,如在產后結扎的加添產假14天。女性放節育環休息2天,取環休息1天。

  八、喪假

  1、直系親屬(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賜予喪假3天。

  2、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料理喪事的,依據路程遠近另賜予路程假。

  九、附則

  1、本制度如與國家及省、市有關新出臺政策不符的,以國家及省、市規定為準。

  2、本制度由人教處負責解釋。

公司請假規章制度2

  為嚴格工作紀律,強化學校管理,保證正常的秩序,依據巴區委組發(20xx)16號,巴州教發(20xx)2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訂立本制度。

  一、請假規定

  (一)產假

  1、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假前休假15天;難產的加添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加添產假15天。實行晚育(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的除規定產假外,加添產假30天,賜予男方護理假15天。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

  2、女職工在醫院分娩的,由醫院出具女職工純母乳喂養產假證明,加添產假一個月,享受出勤待遇。

  3、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應當依據醫務部門看法,賜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的,賜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含多胎生育或無證生育)。

  4、不允許超方案生育,如有違者,除按方案生育法規處理外,學校扣除其請假期間的工資和績效工資。

  (二)婚假

  1、教職工本人結婚,由校長批準,賜予5個工作日的婚假。夫妻雙方同時符合晚婚(男不得早于25周歲,女不得早于23周歲且初婚的為晚婚)條件的加添婚假20天。

  2、教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依據路程遠近另賜予路程假。

  3、教職工親生兒女婚嫁,賜予3個工作日假期,家居農村的增至5天。

  4、在批準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間,教職工的工資照發,加添的晚婚假視為出勤。途中的車船費自理。

  (三)喪假

  1、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由校長批準,賜予5個工作日的喪假。教職工祖父母、岳父母亡故,賜予3個工作日喪假,家居農村的可增至5天。

  2、教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教職工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依據路程遠近,另賜予路程假。

  3、在批準的喪假和路程假期間,教職工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全部自理。

  (四)病假

  1、3個工作日以內病假,持社區(鄉鎮)級衛生院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教職工履行請假手續。3個工作日以上病假,教職工持區(縣)市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履行請假手續。

  2、教職工因公(工)負傷,治療期間,視為出勤。

  3、教職工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4、教職工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的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90%計發。

  (2)工作年限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發給。

  5、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

  (2)工作年限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6、病假期間的績效工資發放:

  三個工作日以上的一般性病假,不享受每天50元的績效工資。住院病假和手術康復期內的病假,不享受每天30元的績效工資。特別情形,經學校行政討論,酌情處理。

  7、試用期人員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試用期的病假待遇,按試用期工資為基數計發病假工資。

  (五)事假:原則上不得批準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病假等以外的事假,特別情形需請事假的,全期累計不得超出3天。超出3天的自第4天起,每天扣工資40元,同時不享受每天50元的績效工資。

  (六)學習假:

  (1)老師參加自學考試、函授學習,學校集中組織的學習和單位派出去培訓,憑通知批假,視為出勤。

  (2)教學政治學習、例會及學校組織的集體性教育教學活動、組織同學課外活動、升旗儀式、教研活動等無故缺席一次扣100元,請假一次扣30元,請假三次(不含三次)以上的每次扣60元(婚假、喪假、學習培訓假、因公出差和履行請假手續的病假除外)遲到、早退一次扣20元。

  二、請銷假審批

  (一)請假審批

  1、教職工請探親假、產假、病假、晚婚假和10個工作日以內的事假:經學校同意,報區教育局備案;

  10個工作日(含10個工作日)至20個工作日的病、事假:學校同意,由區教育局審批;

  20個工作日(含20個工作日)至30個工作日的病、事假:由巴州區教育局審批并報人社部門備案(累計滿20個工作日的事假要扣發工資);

  超過30個工作日的病、事假:由區教育局同意報人社部門審批。

  2、全部請假必需寫假條,提前辦理手續,獲準后方可離崗。在校特長批假、若校長外出,3日以內的假期可在分管教學副校特長批假。

  3、請假獲得許可后,請假人持假條到教育處登記、調課,若未有送到者,視其無效。

  4、3天(含3天)以內的短時請假自行調課,在請假條上寫明代課老師的姓名,可實行補課或自行負擔代課費的`方式,自行負擔代課費的按每課時30元的標準發給代課的老師。由學校支配的代課按每節20元的標準補助給代課老師。

  5、禁止自行調課,老師需要調課必需經過教育處,否則,對調課雙方按每節50元標準扣除績效工資。

  6、禁止擅自離崗,按耽擱課時每課時100元標準扣除績效工資,任課老師本人擔當平安責任。

  7、教育處、辦公室憑假條做好缺勤登記,每月末匯總后交校長審批后由報帳員在發放工資或津貼時扣除。

  (二)、銷假程序

  請假期滿后,憑單位的上班證明到審批機關辦理銷假手續。其中請病假的,還需憑區級以上公立醫院診斷證明和醫保局的報銷證明到審批機關銷假。凡請假期滿未按時銷假的,從次月起停發工資或執行相關政策規定。

  三、相關問題的處理

  (一)對教職工不假外出的處理

  1、教職工連續曠工在5日或一年累計曠工在10日以內的,責令其檢討。

  2、教職工連續曠工在5日以上15日以內或一年內累計曠工在10日以上30日以內的,其余人員連續曠工5日以上10日以內或一年內累計曠工在10日以上20日以內的,除書面檢討外,當年年度考核不確定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

  3、教職工連續曠工超過15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日的,予以辭退;其余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0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日的,予以解聘。

  4、曠工期間,學校扣發曠工期間的工資和相應績效工資,并擔當曠工期間發生的教育教學安全管理責任。

  (二)、對長期病假和特別病的處理。

  1、凡一年內累計請病事假超過6個月的,不參加當年年度考核,不享受年度績效工資。

  2、對以請病事假為名,在外經商辦企業或從事其他活動,一經發覺,停發其工資,符合辭退解聘條件的,予以辭退解聘。

  3、對身患癌癥、精神病等一時難以治愈的人員,憑市級以上公立醫院醫學鑒定證明并經人社部門調查核實后作特別情形處理。

公司請假規章制度3

  一、假期種類:

  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工傷假、法定節日、周休息日。

  二、請假制度:

  1、員工請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工傷假應提前1天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假期2天以上5天以下應提前3天請假;6天以上應提前10天請假。續假必須得到總經理批準,并及時補請假單,請假超過15天的,續假期不得超過5天。

  若遇特殊情況應先口頭請假,經獲準后可予事后主動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處;未辦手續擅離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

  2、請假時應辦理好工作交接,不得因請假延誤工作。

  3、假期滿應準時到崗復工,上班時間請假或銷假必須在第一時間打卡記錄,并到辦公室辦理銷假手續,辦公室人員不在時,可暫由部門經理或總經理辦理,并在辦公室人員在崗時上交銷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處。

  4、假期計算:

  ⑴假期連續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間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計算在內。

  ⑵假期連續在5天以上的,其間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計算在內。

  ⑶請假以半小時為最小單位,0—35分鐘為半小時,35—65分鐘為1小時,65—95分鐘為1.5小時,95—125分鐘為2小時,單次請假超過2小時以半天計。

  5、公司職員請假,均須記錄請假人聯絡方式,以備緊急聯絡、維持正常工作秩序。

  6、請假審批流程:

  ⑴員工填寫公司制定的《請期申請單》,并按規定程序審批。

  ⑵辦公室、財務部、業務部:假期0.5天以下的由部門經理審批;超過0.5天由部門經理審批后報總經理審批。

  生產部、技術部、檢驗部、倉庫:假期由廠長審批。

  部門經理的休假一律由總經理審批。

  假期以有最終審批權領導批準的時間為準。

  ⑶員工直接上級依據總經理批準的《請期申請單》安排好請假員工的工作交接。

  ⑷請假期滿應按時復工,逾期未歸的按曠工處理。

  各部門應及時將超假未歸員工名單上報辦公室。

  7、曠工

  ⑴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為曠工:

  ――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準,即不到崗的;

  ――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領導分配工作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其他經公司認定,決定給予曠工處理的行為。

  ⑵曠工1日扣除當日工資的4倍。

  ⑶員工連續曠工3天或1年內累計曠工5天以上者,公司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關系,并不支付工資。

  三、事假

  1,員工因家庭有重要事情確需本人親自處理的可以書面提出請假申請。

  2,員工全年請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5天。

  3、員工請事假按200%扣發實際請假天數日工資,事假超過1天(不含1天),取消當月滿勤獎,滿3天(含3天)以上者扣除當月獎金50%,滿5天(含5天)以上者則扣除當月獎金,當月無獎金。

  4、員工一年內累計請事假在15天以上視為不能勝任崗位工作,不予保留原職務和崗位。

  四、病假

  1、員工因病(含非因工負傷,下同)無法正常工作需要治療時應事先書面提出請假申請。突發疾病的應在上班時間前1小時向直接上級請假。

  2、員工在工作時間需要看病時須征得部門領導的同意后填寫《請假申請單》方可離開崗位。

  3、凡請病假的1天以上的員工應在上班后2天內持縣區級及其以上醫院的建休證明、病歷、醫療藥品發票之一,補辦完善病假請假手續,未按上款規定補充完善病假請假手續的均以事假處理。

  4、員工全年病假累計不得超過60天,并按參加工作未滿2年100%、未滿5年80%,未滿10年按30%,滿10年以上10%扣發工資,當月病假超過2天,取消滿勤獎,獎金按請假天數扣發。

  5、員工病假連續30天以上或年累計60天以上視為不能勝任崗位工作,公司不給予保留原崗位。

  6、員工的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依國家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7、員工醫療期未滿合同期滿的`合同期順延至醫療期滿時終止。

  五、婚假

  1、婚假(包括再婚)為3天。

  2、婚假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在內。

  3、婚假應當在領取結婚證書后3個月內一次性休完應休假期。逾期為自動棄權。

  4、員工請婚假應出示結婚證書。婚假期間(不含補假期)基本工資、滿勤獎、崗位補貼不扣除。

  5、新員工入職前已經領取結婚證書的不在本公司享受婚假待遇。

  六、產假

  1、產假9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需提供結婚證、準生證及有關醫院的證明等);

  2、女職工產假期間只發放基本工資。

  3、已婚女員工符合國家政策,在指標內懷孕三個月及以上的,憑醫院相關證明,每月給予一次(4小時以內)進行定期孕期檢查時間;八個月及以上的,每月給予兩次(每次4小時以內)進行定期孕期檢查時間(兩次不能合并使用),孕期檢查假按出勤對待,工資照發,沒有醫院相關證明的按事假處理。員工申請孕期檢查假,應事先經部門經理批準、總經理審核同意。

  4、違反規定生育的不享受公司規定的產假、孕期檢查假、哺乳假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等。

  七、工傷及職業病

  1、在工作崗位若發生工傷事故,有關人員須立即向直接上級報告,發生大事故時可以超級上報,并由公司指定醫院對受傷員工進行診治。用人部門須在事故發生的24小時內將事故發生情況以書面形式向辦公室報告。

  上下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應有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員工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確認為工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公司按月支付。

  其它待遇依《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八、喪假

  1、員工的直系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去世的,可享受3天的喪假。

  2、外祖父母及配偶父母去世,員工可申請獲得2天有薪假期。職工在外地的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由辦公室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1至3天的路程假。

  3、職工親屬以職工戶口登記和職工的檔案的記載為準。

  4、職工請喪假期間(不含路程假期)基本工資,滿勤獎、崗位工資等不扣除。

  5、喪假應在親屬死亡后7天內休假。

  九、周休息日

  公司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十、法定節日

  按國家法定規定,并結合公司經營生產情況安排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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