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請假制度規定
現如今,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員工請假制度規定,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員工請假制度規定1
事假,職工因為私事,不能上班,可以請事假,事假期間不支付工資。
病假,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公負傷,不能工作,在法定醫療期內,可以休假,休假期間,按照不低于社會最低工資標準80%發放。
產假,女員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包括15天的預產假。已婚婦女23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15天,難產(剖宮產以及產程中使用吸宮器、產鉗等非正常順產的平產水術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年休假,年休假根據職工的工齡計算,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工資照發。
婚喪假:職工直系親屬死亡,可休三天喪假,喪假期間工資照發,職工結婚,配偶是異地的,并在配偶所在地結婚的,可以給七天,當地結婚的給予三天,婚假期間,工資照發。
員工請假制度規定2
目的
為了進一步規范員工請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工廠所有員工(包括試用期內員工)。
內容
工廠各部門員工因私事需親自處理或因病無法上班的,須辦理請假手續。
員工請假應填寫《請假單》,注明請假原因及請假類別后,由職務代理人和主管領導簽準后送行政科備案,員工請假期間所屬事務及責任由職務代理人承擔。
員工請假類別及規定累計時間。
一、事假
員工因處理個人事務需親自處理而無法上班的,可以申請事假。
申請事假須提前填寫《請假單》,經部門主管及管理部批準后方為有效。
事假最小請假單位為半天,每月累計不能超過3天。
員工申請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違反規定的以自動離職處理。
當月事假將計入員工考勤,請假工資核算按工廠《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二、病假
員工因疾病或受意外傷害,可憑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或住院證明申請病假。
病假全年累計時間不得超過40天,需要住院治療或修養的,不能超過3個月(含門診期間的`病假)。
由于病情嚴重,需要延長治療的,可視具體情況經工廠領導批準酌情處理。
病假全年累計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三、婚假
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并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可準予7天婚假。
請婚假應提前15天申請,并附《結婚證》復印件。
婚假含節假日。
婚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不扣除期間請假的工資。
慰唁假
員工直系親屬死亡的,可請3天慰唁假。
慰唁假不扣工資。但事后需交一份村級(或居委會等)以上有關單位出據的員工與死者關系的證明。
產假
如所請產假超過時間的,經工廠部門經理簽準的可視同病假,不得超過30天,并按實際天數扣除工資,但不計入病假累計天數。
四、公傷假
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受傷,經醫院診斷暫時無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時間為工傷假。
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需要繼續治療或休養的可請公傷假。
員工工傷期間,按本人崗位工資100%計發。
五、調休假
凡在工廠連續工作滿六個月者,自第7月起開始均可享受此假。
員工申請調休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12天,一次申請不得超過2天,調休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
年累計調休假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員工未辦理請假手續的或請假期滿未續假而不到崗的,視為曠工,情節嚴重者公司將予以開除處理。
員工請假制度規定3
為了適應深化改革從嚴治校的需要,嚴明勞動紀律,加強教職工組織性、紀律性,提高工作效率,并妥善解決好教職工生活上的一些實際問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具體情況,特制訂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職工在辦公時間,教師在規定的上課時間及學院統一規定的每周返校日和系教研室規定的必要活動的時間,均應上班。如因故不能上班,應辦理請假手續。
第二條請假類別和期限
(一)病假:凡因病必須治療休養的,可持合同醫院或本院衛生所證明請病假。
(二)事假:凡因私事必須本人辦理的,可以請事假。
(三)婚假:教職工本人結婚,可以請婚假3天。符合晚婚條件的初婚者,即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增加獎勵假7天;再婚者,給婚假3天。教職工父母在外地,需去外地結婚者,原則上應安排在寒、暑假期內辦理。
(四)喪假:教職工的配偶、直系親屬或一起生活的公婆、岳父母死亡,可給喪假3天。
(五)探親假:凡符合享受國家規定探親假條件的,可申請探親假。
1.教職工與配偶兩地分居,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2.工作滿一年的未婚職工,與父母分居兩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每年可給探親假一次20天;兩年探親一次的,可給假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探親假一次20天。
職工當年與父母或配偶團聚連續計算已滿規定假期的(不包括女職工產假),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假。
4.實習生和學徒工不享受探親假待遇。實習或學徒、期滿并轉正定級后,可從下一年度起享受探親假。
5.教職工探親假原則上安排在寒、暑假內一次性使用。
6.因工作需要而未能享受探親假的職工,可按探親假有關規定發放探親路費,或報銷對方探望路費。
(六)計劃生育假:
1.按國家規定女職工產假為3個月;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育齡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根據工作需要情況,經本人申請,單位領導批準,可在產假期滿后繼續休假照顧孩子,至孩子滿6個月。?
3.女教職工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孩子的,屬于晚育,增加晚育獎勵假30天。如產婦護理確有實際困難的,此獎勵假,可由男方使用。
4.女教職工實施節育、絕育、人工流產等手術,可以根據醫生證明按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請假。
(七)工傷假:凡因工負傷,經醫院或本院衛生所證明必須治療和休養的,可給予工傷假。
(八)路程假:教職工到外地結婚(不包括旅行結婚)、奔喪、探親,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九)教職工的配偶、直系親屬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確需陪同的,經部門領導批準,每月不得超過兩天假,可不算事假,但應記入考勤,以便考核。
(十)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經部門領導批準可按公假對待:
1.因住宅設施維修、拆遷或搬遷,由有關部門出據證明,一般不得超過兩天。
2.憑子女學校通知書參加學生家長會的。
3.女職工產前檢查,一般每次不超過半天;一周歲以內的嬰兒每天給一小時哺乳時間。(適用于計劃生育者)。
4.教職工結婚必須進行的婚前檢查,一般不超過兩個半天。
第三條假期計算
病假、計劃生育假、路程假、探親假、工傷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婚假、喪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
第四條各類假期的工資待遇
本規定中所提的工資概念均指教職工本人的檔案工資,即職務等級工資與津貼之和。
(一)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工資照發。
2.連續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90;
(2)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
3.連續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本人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滿10年及10年以上的,發本人工資的80%;?
(3)凡病假工資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準的,按最低生活費標準發給。
4.病愈恢復工作,須有合同醫院和本院衛生所體檢證明,經人事處同意后,當月可發本人全工資;如月內舊病復發,復工前后病假應連續計算。
5.符合離休條件的職工,病假期間發全工資。
(二)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全年事假累計在15天以內的工資照發;超過15天的,從第16天起按日工資扣除工資。尚未轉正定級的學徒工、實習生,年內事假超過10天,病假超過15天者,應適當推遲轉正定級時間。
(三)婚假、喪假、探親假、工傷假、路程假工資照發。
(四)符合本規定第(九)、(十)兩款規定的,工資照發。
(五)凡不屬國家規定出國、出境探親范圍內的出國、出境探親訪友人員,工資待遇均按事假對待。出國探望留學生配偶的,按國家有關政策辦理。
(六)女教職工的產假或職工符合規定的計劃生育假,工資照發。
(七)上述各類假(按公假對待的除外),均按未出勤對待,因此不應享受請假期間的校內分配的崗位津貼、獎金等待遇。
(八)凡本年度并事假累計超過30天的,不能參加年度考核的評優。連續半年并事假,不能參加年度考核。
第五條請假手續
(一)教職工請假,必須經領導批準并交待工作后方可離崗。如因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請假的,可委托他人代為請假。
(二)凡請病假、工傷假均須有合同醫院或本院衛生所的診斷證明,領導方可準假。
(三)請假期滿,因故不能上班,可以申請續假,續假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
(四)出國、出境探親訪友或自費留學的請假手續按學院《關于出境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辦理。
第六條批假權限
(一)副處以上(包括相當職務)干部請假,3天以上須經主管院長批準。
(二)科以下(包括相當職務)職工請假,7天以內,由系、處負責人批準;8天至15天,應由各單位領導簽署意見后,報人事處批準;超過15天者,須經主管院長批準。
(三)產假、探親假(境內)由各單位按規定審批。
(四)出境人員批假手續按學院《關于出境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辦理。
(五)除并事假外,若超過本規定中規定的期限再繼續請假的,均按事假對待。
第七條曠職、曠工和待遇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按曠職、曠工論:
(一)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批準而逾期不歸的;
(三)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分配,不按指定時間到工作崗位報到的。
教職工在曠職、曠工期間不發工資。若本年度曠工超過5天者,應視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的行政處分;若本年度曠工超過15天者,應予解除聘任,并限期調出;若超過30天者,則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八條學院職工應嚴格遵守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如遇特殊情況遲到或早退并來不及請假的,應在事后及時補假。否則,按遲到或早退論處。遲到、早退一次扣除院內分配的崗位津貼的10%。本年度遲到、早退累計超過20次,不能評為年度考核的優秀等次。
第九條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考勤工作,認真填寫考勤統計表,對各類假期超出規定時間的及曠職、曠工者應及時通知人事處,按規定扣發工資或予以行政懲處。
第十條實行經濟承包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過去規定如有與本規定不符之處,以本規定為準。
關于因私出國管理的補充規定
學院關于出國出境管理工作暫行規定自經修訂于1995年5月開始實施后,在因私出國方面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為進一步加強我院因私出國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補充規定:
1.凡我院在職職工手持因私護照者,請務于1995月11月底前將因私護照送交組織部統一管理;今后辦理因私出國者,也須在假期期滿歸國后到組織部報到時交回因私護照;否則今后將不予為其辦理因私出國手續
2.教職工到境外探望公派或自費出國留學的配偶或子女,或長期在國外工作(公派、1年以上)的配偶,在工作允許的前題下,學院可給予3-6個月假期,原則上假期應占用學院的寒暑假。
3.教職工到境外探望到國外進修和做訪問學者的配偶;或教職工到境外探望已在國外定居或長期居住的非直系親屬,在工作允許的前題下,學院最多給予三個月假期(按事假處理),假期必須占用學院寒暑假。
4.教職工境外訪友或出國旅游,一律利用寒暑假,不得占用工作時間,開學不歸按自勸離職處理。
5.請假的手續和有關待遇按《中國工運學院出國出境管理暫行規定》執行,享受探親假待遇的除發放三個月工資外,崗位津貼、坐班津貼、創收福利一律停止;按事假對待的,工資與津貼停發,取消一切福利待遇。
6.二次因私出國的時間間隔,不得短于1年。
了解了國家規定的請假制度之后,打算請假的你有必要準備好請假條的模板,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推薦的請假條范文,僅供大家參考!
員工請假制度規定4
一、事假:
職工請事假,一天以內由各科室、部門負責人批準,超過一天由分管領導批準,超過三天由總經理批準,并報辦公室備案。各科室、部門負責人請事假,一天以內由分管領導批準,超過一天由總經理批準,并報辦公室備案。一年以內請事假不得超過12天者,違反此規定者,每超過一天扣發一天的工資,并扣除當月的獎金和出差費。
二、病假:
以醫院證明為依據,由總經理批準,按允許天數休息。如需住院治療的人員,須持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衛生防疫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總經理批準。到專科、省立醫院或跨省就醫者,需經中心領導班子批準,并報市局領導同意。就醫期間藥費按醫療保險規定執行,其它各項費用自理(工傷除外)。
三、休假:
按照辦公室安排的時間填寫休假申請表,交總經理審批后,按規定天數休假。
四、婚、喪假:
按規定天數寫出請假條,交總經理審批,超過規定時間以事假論。
五、銷假:
上述各項請假期滿上班后應及時向中心領導匯報,到辦公室銷假,超假部分領導同意后按事假論。無中心領導和各科室、部門負責人批準的事、病、休、婚、喪假,均視為無故曠工,曠工一天扣發當天工資、當月獎金,曠工3天以上及3天扣全日工資、全年獎金,超過3天按違反管理制度建議市局予以停薪離崗處理。
【員工請假制度規定】相關文章:
員工請假制度的規定05-12
請假制度的規定01-08
學校請假制度規定01-06
學校請假制度規定11-07
請假制度管理規定精品06-24
學校請假制度管理規定12-23
國家規定請假制度|請假01-03
員工請假休假管理制度規定范文05-25
公司請假管理制度請假制度管理規定范本12-23
學校請假制度管理規定6篇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