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制度【集合】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請假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請假制度1
1、員工請、休假,事先應由本人填寫《請假申請單》、《補休申請單》,并按管理權限逐級審批后報行政人事部備案,方可休假,否則按曠工處理。請、休假一般不得超過6天。
2、因突發事件或急病未能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或其它方式向所在部門上級領導報告,事后再補辦請假手續。
3、請假期滿,要及時向所在部門主管辦理銷假,如特殊情況需延長假期,必須先向所在部門經理申請,并知會行政人事部,按事假處理;否則按曠工處理。
4、部門主管正常休息2天或以上的,需報公司行政人事部備案。
5、病假必須有市級醫院證明,病假3天或以下的,工資全額發放,超過3天的,發放50%的基本工資;事假不發放工資;特殊情況經公司總經理批準,按其批準的工資額發放。 6、請、休假審批權限
a、正常調休由所在部門主管審核,部門經理批準。
b、部門主管請假必須由部門經理、行政人事部經理審批。
c、員工請假1天以內的',由部門主管審核,部門經理批準;請假2天以上的,由部門經理、行政人事部經理審核,總物業經理批準,各管理處經理及部門經理請假須報總經理批準。
d、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計劃生育等假:請假者須將《請假申請單》送本部門領導簽署意見,經總經理批準后報行政人事部備案。
請假制度2
一、國家婚、產、喪假假期的相關規定
依據勞總薪[1980]29號、滬府辦發[1987]17號、滬勞資發[1987]130號、市政府[1990]第36號、市政府[1996]第34號令、教人[1992]8號及《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精神,規定如下。
1、關于婚假的規定
(1)教職工符合法定年齡結婚,可以申請婚假3天。
(2)教職工晚婚(男25周歲初婚、女23周歲初婚),可以請婚假10天。晚婚假期,雙方達到,雙方享受;一方達到,一方享受。
(3)教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一定路程假。
(4)婚假及路程假期間,教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自理。
(5)享受婚假,一般是從領取結婚證后算起;特別需要調整的,須向學校提出申請,批準后方可調整;以一年為期,過期作自動放棄。
2、關于產假的規定
(1)單胎順產,享假期90天(其中預產期假15天,產后7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3)晚育(女24足歲以上),增加30天。
(4)自然流產或宮外孕,妊娠3個月以內享30天;妊娠3-7個月享45天。
(5)初婚或未生育過孩子的再婚男方,享假3天。
(6)女教職工產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暑假休假時間可以順延。
3、關于喪假的'規定
(1)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有法定喪假3天。
(2)岳父母、公婆死亡,同樣有法定喪假3天。
(3)教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及岳父母、公婆死亡需要去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一定路程假。
(4)喪假及路程假期間,教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自理。
二、學校請假制度的相關規定
1、請假程序
到教研組長(行政組長)或師資處領取請假條→填寫請假條→教研組長(或行政組長)簽名→教學處(分管校長或校長)審批→師資處備案存檔。
2、審批權限
(1)請假1-5天由教學處(職能部門)審批。
(2)請假5天以上由校長(分管校長)審批。
3、具體要求
(1)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條,病假附上醫院證明(病假7天以上需二級醫院),事假必須寫清事由。
(2)請假到期不能上班者,必須再填寫請假條,經批準后方能續假,不能到校續假者,可以用其它方式,提出申請,返校后補填請假單。
(3)有特殊情況或突發疾病,不能到校請假者,可以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請假,事后應及時補填請假條。
(4)請假未到期而提前上班者,必須到師資處銷假更改請假時間。
(5)手續不完備、不予請假,未經請假或請假不準而不上班者按曠工處理。
三、若國家關于婚、產、喪假的規定發生變動,相關要求以國家新頒布規定為準。
請假制度3
一、工作制度
1、全體教職工工作實行坐班制。
上班時間:上午:從第一節上課到第四節下課下午:從第一節上課到第四節下課。
2、上班要求
(1)全體教職工必須按規定時間到崗,每天上午7:408:00簽到,第四節下課后簽退,其中班主任延遲10分鐘
簽退;下午從預備前10分鐘到上課前簽到,第四節課下課后
簽退,其中班主任延遲10分鐘簽退,不準遲到、早退和曠工。
(2)值日教師上午提前10分鐘到崗打掃整理辦公室。
(3)授課教師必須提前2分鐘在教室門口候課,上課鈴響結束后仍未進教室的視為遲到,下課鈴響前出教室的視為早退。
(4)上課教師要做到教管并重,授課或輔導前要認真核對學生人數,做好教室日志的登記,發現學生曠課、遲到等問題要及時與班主任聯系,授課或輔導期間要對上課睡覺、隨意
說話等行為進行管理,確保教學秩序井然。
(5)教師上課要將手機調成靜音或關機,并不得接打手機。
(6)上班期間不得從事下棋、打撲克、上網玩游戲、玩手機等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7)嚴禁中午飲酒,晚上有輔導的,不準晚飯飲酒,嚴禁酒后上班,因醉酒不能上課或上班的按曠工處理,并由校領導親自談話。
3、違紀處罰
(1)上班遲到、早退一次扣罰3元,遲到、早退超過一節的按脫崗處理,一次扣罰10元。
(2)遲到的要到辦公樓指紋補簽,沒有補簽的按脫崗處理。
(3)上課、輔導無故不到的,一節扣罰10元,領導談話并在大屏幕公開點名批評。
(4)請假半天扣罰5元,臨時請假外出一次扣罰3元。
(5)凡請假者離崗前任課教師本人應主動與本班其它教師協商安排好代課、輔導,造成空堂追究被代課人的責任,空一節課或輔導扣罰10元。
(6)上班期間私自外出的,一次扣罰10元,并追究值班門崗責任,每放一人次扣值班門崗5元。
(7)開會(包括全體教職工會、黨員會、年級組會及學校組織的其它會議)、集體活動(升旗、教研等活動)缺一次扣5元,請假一次扣3元,遲到一次扣2元。
(8)沒有按時上交學期教學計劃和教學總結的`每缺一次扣10元。
(9)對只教不管,任由學生睡覺、大聲說話、打鬧串桌及玩手機的,發現一人次扣任課教師1元。
(10)因意外突發事件、公傷請假,經學校領導批準酌情對待。
二、請銷假制度
1、請銷假手續
上課教師因病、因事需要請假離崗者,要先經年級主任批準后,再持請假條向李校長請假批準。保安及門衛有事向李書記請假。教輔人員臨時外出向李校長請假。領導成員有事外出向校長請假,期滿銷假,不準捎假。
2、特殊假本人結婚假一周,直系親屬婚、喪假一周。產假三個月(含產前假15天),晚婚晚育產假四個半月。
3、說明:
(1)在學校放假期間,產假以外的特殊假一律不再補休。
(2)請假或脫崗進修期間,教職工不得享受學校設置的崗位津貼、績效工資和福利。
(3)凡在本年度有曠工現象或請假超過一個月者,不得被評為各級先進個人。
(4)對于經常請假或有曠工現象,特別是對于婚喪產等特殊假期滿后長期不上班、造成不良影響者,除按規定進行經濟處罰外,經校務會研究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解聘或報請教文體局給予其調離本單位等處理。
(5)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請假制度4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管理,保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要求與范圍
1、請假要求
(1)全體教職工都應自覺執行學校考勤制度,除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外,凡事假、病假、公假等,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到校工作的教職員工,都必須請假,否則以曠課(工)論處。
(2)請假至少要提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以便學校安排工作;因急事、急病等來不及請假的,應及時電話通知有關部門(教師至少應在需請假的課前30分鐘通知,職員最遲應在上班前30分鐘通知自己的主管部門)。請假沒有獲得批準而離崗的,一律按曠課(工)論處。
(3)假滿返校要及時到有關部門履行銷假手續。
2、請假范圍
(1)病假:
教職工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須由本人或家屬持校醫或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履行請假手續,經批準方可休息。
凡探親、事假、出差等在外地因急病就診的教職工,當時先電話通告學校,事后由家屬或本人持當地醫院出具的證明、病歷到學校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一律按曠工處理,不予報銷醫藥費。
(2)事假:
教職工確有特殊情況需要請事假的,可給予事假。事假假期一學期內一般不超過7天。參加非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下屬業務部門,全國、本省、本市本學科學術機構組織的會議活動等,按事假處理,并且這類事假一般每人每學期只限一次,特殊情況下為兩次。
(3)婚假、生育假(產假)執行寧教人[20xx]10號文件《關于加強中小學、幼兒園教職工隊伍常規管理的暫行規定》
(4)喪假:
教職工的親屬(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時,由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準予喪假。喪假假期一般為三天,親屬(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和子女)在外地死亡時,路程所需時間不計在喪假之內。在批準的喪假期間,教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全部由本人自理。
(5)公假:
參加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召集的會議,需要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文件或書面通知到有關部門辦理請假手續。
參加上級黨派組織召集的會議,需要憑上級黨派組織的文件或書面通知到有關部門辦理請假手續。
參加上級行政部門的`下屬業務部門組織的進修、培訓或參加學校同意參加的學歷教育活動的,憑分管校級領導的簽字到有關部門辦理請假手續。
參加上級行政部門的下屬業務部門(或全國、省、市教育學會)組織的課堂教學評比等活動的,憑分管校級領導的簽字到有關部門辦理請假手續。
參加全國、省的學科競賽,體育比賽和科技活動競賽的領隊、教練,參加有關學科集訓活動的指導教師,憑上級文件等經分管校級領導簽字后到有關部門辦理請假手續。
參加全國、本省、本市教育行政部門或所屬業務部門組織的編寫教材、教學參考資料或命題活動,持會議通知,經分管校級領導簽字后辦理請假手續。這類公假一般每人每學期限一次,特殊情況下為兩次。
因學校工作需要而出差的,憑分管校級領導的書面通知到有關部門辦理請假手續。
如有突發情況,需要請假者請與校務辦公室電話辦理臨時請假手續(最多一天,大型集會不予受理),然后校務辦公室通知教管處為其辦理臨時調課。一天后須補辦相關手續。如不履行或不按時履行上述手續者視為私自離崗,將按照曠課(工)處理。
二、請假手續及審批權限
1、請假手續
(1)教職工請假應事先填寫《京南師大附中教職員工請假單》,獲得批準后,將請假單交校務辦公室。
(2)請公假時,必須要在請假單后面附上有關的文件或書面通知;若文件遺失或口頭電話通知,則需要分管校級領導簽署意見。
(3)請病假時,必須要在請假條后附醫院證明或急診證明。
(4)其他假根據需要附有關證明。
(5)校務辦公室將審批后的請假條等副本及時送達有關部門。
2、審批權限
(1)教師請假一天以內由教務處主任批準;一天以上,一周以內,由分管教學的校級領導批準,是班主任的還需分管德育的校級領導批準(考試期間另行規定)。
(2)職工請假一天以內由本處室主任批準;一天以上,一周以內,由分管校級領導批準(考試期間另行規定)。
(3)校內部門召開的會議需請假,由召開會議的部門負責人批準,全校性的集會活動需請假,由校長或校長委派的校級領導批準。
(4)教職工請假一周(產假、護理假和婚假另行規定)以上由校長批準。
(5)教職工的產假、護理假和婚假由分管校級領導批準。
(6)教職工一個學期內第二次請事假或公假,由校長批準。
(7)在學校組織的校級考試期間請假,一天以內的,由教育服務處主任批準,一天以上,由分管校級領導批準;在學校組織的升學考試和學校承擔的大型考試期間請假,由校長批準。
(8)中層副職請假半天以內由本部門中層正職批準,半天以上、兩天以內由分管校級領導批準,兩天以上、一周以內由校長或校長委派的校級領導批準。
(9)中層正職請假一天以內由分管校級領導批準,兩天以上、一周以內由校長或校長委派的校級領導批準,并向有關分管校級領導通報。
(10)校級領導請假由校長或校長委派的校級領導批準,并向其他校級領導與有關部門通報。
(11)校長請假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向其他校級領導通報。
三、請假后福利待遇的處理
根據有關規定執行。
四、附則
學校在每月底公布教職工請假情況。教職工請假,曠課(工),遲到等,由相關部門記錄,并記入本人的業務檔案。
請假制度5
1、教師因事假、病假、公事等原因(國家規定的職工應享受婚喪嫁娶假期除外)請假,需自己聯系本班或者同年級同學科教師頂課,事后自己再進行要課補課;
2、教師因事假、病假、公事等原因(國家規定的職工應享受婚喪嫁娶等假期除外)請假,如需教務處調課的,按照每節課20元支付給教務處,再由教務處安排其他教師頂課,并當即支付代課費。如請假教師未及時支付費用,教務處不安排頂課。
3、教師因婚喪嫁娶等國家規定的假期請假的,教師履行正式的請假手續后交教務處,由教務處負責安排其他教師頂課,費用由學校支付。
4、教師請病假的,一周以內自己負責調課,事后自己再要課補課;如讓教務處安排調課,按照第二條支付相關費用。教師請病假一周以上,且確實因病不能上班的,按照上級相關請假規定,履行正式請假手續交給教務處,教務處安排教師先行頂課。請假教師在請假結束上班后第一個工作日把相關手續(診斷證明、入院手續、病例、醫藥條等)交給教務處查驗。如情況屬實,教務處按照每節課20元支付給頂課教師,請假教師不再支付費用。若請假教師未能提供相關證明,或者提供虛假證明的,按照個人事假處理,即按照每節課20元的標準自己支付代課費,若不支付,將在學期末績效工資中扣除。教師小病大養或以休病假為名,
從事其他經濟活動,一經發現即刻終止病假,免予病假待遇,到崗上班,當年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等次,取消當年評優評先及晉級資格,并進行批評教育;拒不到崗上班的,按曠工論處。
5、無論教師之間的調課還是經教務處安排的頂課,都要保證教室里有教師上課,授課教師必須認真上課,有授課內容,并完成課時工作任務。若教師之間因調課造成空堂的,依據實際課程表上人員處理,扣除績效100元;經教務處安排的頂課,頂課教師造成空堂的,不支付代課費,并通報批評,今后不再安排該教師頂課。
6、在頂課期間出現的.教案撰寫、作業批閱等,由請假教師與頂課教師自行協商,學校不再做安排。
7、教師因學習培訓、教研活動、參加會議等,按照公事處理,即自行調課,事后進行要課補課,教務處不再進行調課。確實需要教務處調課的,按照第二條支付相關費用。
8、大型集會、教師例會等大型活動及會議的,均視為正常上課,確需請假的,不需調課,但缺勤記錄納入績效考核。
9、教師請假需履行請假手續,即先由相關領導簽字同意,再交給教務處,告知是請假教師自己調課,還是由教務處負責調課,教務處確定情況后方可離校,確因突發事情不能及時履行請假手續的,請委托親屬或者同事等完善手續,教務處不接受電話、短信等方式請假。
10、教師請假次數每周統計一次并公布,納入績效考核,如教師因事假、病假、公事等原因(國家規定的職工應享受婚喪嫁娶假期除外)請假頻繁,在學期末統計請假課時總數中超過一定數量時,取消當年評
優評先、晉級等資格,在年終考核時不得被評定為優秀。
請假制度6
為規范人員管理,嚴格請假紀律,維持總公司的正常運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xx師院人(20xx)第7號《關于重申教職工請假手續辦理的有關規定》的精神,結合總公司實際,特制訂本規定。
一、病、事假
1、請病假者需提供醫院開具的有效病情證明單,請事假者需填寫事假申請單送交所在部門審核。有特殊情況需及時聯系說明并補假。
2、所在部門需將簽批后的病情證明單、事假申請單原件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3、病、事假七天(含)以下的,由所在部門負責人簽準;七天以上,十五天(含)以下的,由總公司分管領導簽準;十五天以上的,由公司總經理簽準。
4、病、事假期間的基本工資待遇及相應年度考核管理按校人事處的有關規定辦理。
5、病、事假期間的崗位工資、效益工資待遇由所在部門拿出意見報分管領導審批。效益工資原則上不享受。
二、產假
1、產假假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作計劃生育手術,按計劃生育有關規定休息。
3、產假請假手續可由家屬代為辦理,部門負責人簽準后,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4、產假期間,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照發。
三、哺乳假
1、女員工生育后確有困難,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部門負責人簽準后,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2、哺乳假假期及給予撫育未滿一周歲子女的女員工的哺乳時間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哺乳假期間,國家工資發放80%,崗位工資不發。
四、婚、喪假
1、填寫請假申請單,所在部門負責人簽準后,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2、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的員工,給予婚假三天,雙方達到晚婚年齡的,增加十二天;喪假一般為一至三天。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路程假。
三、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四、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行政部人事組,并交接工作。
第三章請假標準
一、公司請假標準見下:
(一)事假:除規定休息外按本人當日工資標準扣除;
(二)病假:按縣級人民醫院以上證明書,最長為3個月,并取消工資及各種補貼、全勤獎;
(三)工傷假:按縣級人民醫院以上證明書及部門證明人經上級部門審批同意全額發放工資但取消各種補貼、全勤獎,醫藥費全額報銷,但不超過保險公司最高保險限額6000元。如個人行為造成將另行處理;
(四)婚假:正式員工憑結婚證明(晚婚7天、非晚婚3天,含節假日),全額發放工資,取消各種補貼、全勤獎;
(五)喪假3天(三代以內直系親屬,含節假日,全額發放工資,取消各種補貼、全勤獎);
(六)產假:公司正式員工憑生育證明可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產假期間全額發放工資,取消各種補貼、全勤獎;
(七)礦工一天扣除當日工資并罰款100元。
第四章請假規定
一、事先因特殊情況的`確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以電話向部門經理報知,并于事后3天內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二、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連續曠工超過3天者按自動離職論處,扣發當月工資。
三、假期的核準權限如下:
(一)主管級以下人員,假期三天內由部門經理核準,三天以上由部門經理審批,并報分管行政人事的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核準,送行政部人事組備案。
(二)主管級人員,假期三天內由部門經理審批,并報分管行政人事的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核準,送行政部人事組備案。
(三)經理級以上管理人員請假由分管行政人事的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核準,送行政部人事組備案。
四、請假以小時為最小單位。
五、員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六、公司主管級以上職員請假,均須在行政部備案,并記錄請假人聯絡辦法,以備緊急聯絡、維持正常工作秩序。
七、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為之外,應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八、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20xx年3月1日),解釋權由河南申通實業有限公司行政部。
請假制度7
請假制度整改為強化全院教職工的紀律觀念,規范考勤管理,全面落實崗位責任制,根據上級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院實際,現對《XX學院教職工請假制度》修訂如下:
第一條考勤管理
1.教職工要認真遵守工作紀律,堅守工作崗位,按時上下班,因病、事、婚、喪、產、育、探親、進修、培訓、實踐鍛煉、借調等需請假的,應事先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嚴格履行請假手續。
2.考勤工作以部門為單位,建立部門考勤制度,由部門指定責任心強、敢于堅持原則的同志任考勤員。此項管理工作納入部門年度考核。
3.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考勤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考勤員應實事求是地填報本部門考勤表,并在每月3日以前將上月考勤表經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報組織人事處(如遇節假日、雙休日,報表時間順延)。
4.嚴禁弄虛作假、隱報瞞報。考勤不實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和考勤員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
5.學院對教職工的出勤情況組織不定期、不定形式的檢查。
第二條假期規定、請假手續及待遇
一、事假
(一)事假規定
1.確有特殊原因必須占用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的,需事先履行事假手續。
2.事假每月一般不得超過5天,全年事假累計一般不得超過30天。
(二)請假手續
1.請事假3天(含3天)以下,需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2.請事假3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需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3.請事假5天以上,需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分管人事院領導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4.請事假超過30天,需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簽署意見后報組織人事處,由組織人事處提交院長審批。
(三)事假期間的待遇
1.檔案工資:當月事假超過3天(含3天)者,按天數扣發本人工資[日扣發工資=月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 21.75天(月計薪天數),試用期、見習期工作人員以本人實際執行的試用期、見習期工資為基數];當月事假累計超過5天(不含5天)者,同時扣發當月考勤獎和目標管理獎;當月事假累計超過30天(含30天)者,不再發放當月全部檔案工資。
2.院內崗位津貼:每學期末按事假累計天數核減(日崗位津貼=學期崗位津貼總額/計發天數)。
3.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者,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超過6個月者,不參加當年度考核,不調整薪級工資,不享受部門年終考核獎勵浮動。
二、病假
(一)病休證明
教職工請病假需在《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后附病休證明。
1.院內病休證明:由學院衛生科醫生出具診斷證明書(包括:①主要病情及診斷結論;②建議休息天數,下同)。
2.院外病休證明:需先由學院衛生科批準,到指定醫院就診(急診除外),由指定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
3.病假2個月以內的為短期病休,2個月以上的為長期病休。
(二)請假手續
1.請病假3天(含3天)以下,需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2.請病假3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需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3.請病假5天以上,需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分管人事院領導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4.請病假超過2個月,需個人提出書面申請(附病休證明),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簽署意見后報組織人事處,由組織人事處提交院長審批。
5.連續病休達2個月后要求恢復工作者,需持醫院出具的病愈證明,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批準,方可恢復工作。從恢復工作之日起4個月內又請病假,除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養外,其上班前后的病假時間合并計算。
6.病假期間如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連續計算。
7.病假或因工致殘導致休假,連續累計2個月以上或1年內累計病假在6個月以上,且不能恢復工作的,經市勞動能力委員會鑒定,確認為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并符合國發[1978]104號文件,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參加工作年限(繳費年限)滿10年的人員,應辦理退休手續。確實因病不能恢復工作,經市勞動能力委員會鑒定,沒有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者,由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研究同意后,可繼續休病假。從鑒定之日起,滿1年再進行鑒定,仍不能恢復工作的應辦理離崗手續。
經市勞動能力委員會鑒定,可以進行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從第7個月起停發其工資和一切福利待遇;滿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8.教職工因工致傷、殘期間的待遇,按照《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淄勞社發[20xx]41號)及《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淄勞社發[20xx]4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病假期間的待遇
1.檔案工資:當月病假累計超過5天(不含5天)者,除扣發當月考勤獎和目標管理獎外,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1)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2)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扣發本人基本工資的1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扣發本人基本工資的'30%;工作年限滿10年的,扣發本人基本工資的20%。
2.院內崗位津貼:每學期末按病假累計天數核減(日崗位津貼=學期崗位津貼總額/計發天數)。
3.當年病假累計超過60天者,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超過6個月者,不參加當年度考核,不調整薪級工資,不享受部門年終考核獎勵浮動。
三、婚假
1.婚假假期
教職工按法定婚齡結婚,給予3天婚假,遇法定節假日、寒暑假、公休日假期不順延;男女雙方均符合晚婚年齡(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初婚)的,增加婚假14天。
2.請假手續
請婚假教職工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經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3.婚假期間的待遇
婚假期間檔案工資照發,院內崗位津貼按休假天數核減,路途費等其它費用自理。
四、喪假
1.喪假假期
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可給予喪假3天;在外地的直系親屬去世,可另給路程假。
2.請假手續
請喪假教職工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3.喪假期間的待遇
喪假期間檔案工資照發,院內崗位津貼按休假天數核減,路途費等其它費用自理。
五、產假
(一)產假規定
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教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而生育者,除給予必要的處分外,休假按事假處理),其產假按下列規定執行:
1.女教職工正常生育者,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產后休假75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對晚育(女23周歲以上)者,增加產假60天,并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若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假、暑假休假時間不可順延。
2.孕期不滿4個月流產者,可以根據醫療單位的意見,給予15至30天的產假;孕期在4個月
以上(含4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42天。
(二)請假手續
請產假教職工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經學院衛生科負責人、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三)產假期間的待遇
產假期間檔案工資照發,院內崗位津貼按休假天數核減。
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不能工作的,經醫療單位證明,視情況可以延續1-3個月假期。其超過產假期間的休假,按照病假處理。
六、節育假
(一)節育假規定
實行各種節育手術后可請3天節育假。
(二)請假手續
請節育假教職工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附醫療單位證明,經學院衛生科、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三)節育假期間的待遇
節育假3天(含3天)以下,檔案工資照發,院內崗位津貼按休假天數核減。超過3天的假期,按照病假處理。
七、哺乳假
(一)哺乳假規定
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女教職工,可享受哺乳假(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不享受哺乳假)。坐班制女教職工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在工作時間內每天哺乳兩次,每次半個小時,兩次哺乳時間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半個小時。嬰兒滿1周歲后,請哺乳假者應正常上班。
(二)請假手續
請哺乳假教職工,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部門負責人批準,由部門負責核定其具體時間。
(三)哺乳假期間的待遇
在規定的哺乳假期間,完成崗位職責者,視為出勤。
八、探親假
(一)享受探親假的條件
1.工作滿1年的正式職工;見習期、試用期人員不享受探親假待遇。
2.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
3.與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其中,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享受探親假。
(二)探親假期
1.按照《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中的有關規定,教職工應在寒、暑假期間探親(包括出國、出境探親),探親假期不得提前或分期使用。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2.教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探親假1次,假期為30天。
3.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1次的,假期為45天。
4.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和公婆),每四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雙職工都具備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條件的,一方自愿放棄探望父母,要求改為雙方同行去探望岳父母或公公、婆婆的,可分別按各自探望父母的規定處理。
5.女教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間,超過產假期限后,與配偶團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待遇。
6.教職工的父親或母親和其配偶同居一地的,教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母親,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7.帶薪脫產進修教職工,符合探親條件的,可享受探親待遇。
8.教職工探望父母或配偶,均以他們的定居地(戶口所在地)為準。
9.已婚教職工配偶死亡或離婚后又未再婚的,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在喪偶或離婚滿一年后,可按未婚教職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三)請假手續
請探親假教職工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分管人事院領導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四)探親期間的待遇
探親路費按《XX職業學院關于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淄職院政辦字[20xx]11號)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曠工
(一)曠工規定
1.不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而未出勤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2.請假事由被證實為偽造的,其已享假期按照曠工處理。
3.休假期滿,未續假或續假尚未批準前而不到崗工作者,自批準的假期期滿至未到崗時間按曠工處理。
4.教職工在休假期間從事第二職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請假之日至查實之日按曠工處理。
5.不服從組織調動、拒不到新崗位工作、待聘人員及借調、進修等外出人員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報到的,自拒絕之日起按曠工處理;無故拖延報到日期者(含內部調動),未按期報到的時間至到崗時間按曠工處理。
6.在申請辦理調動、進修及出國手續期間,未經批準借故不上班的,未到崗時間按曠工處理。
(二)曠工期間的待遇
1.曠工者,不發放當月檔案工資,不發放本學期院內崗位津貼,不享受年內一切福利待遇,并視情節輕重和造成的不良后果給予處理。
2.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含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按人調發[19xx]18號文件規定予以辭退。
請假制度8
為嚴肅工作紀律,規范工作人員請銷假程序并準確計發薪酬,確保企業正常工作的開展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的使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所有人力資源ERP系統(或緊密外包備案系統)的人員
二、請銷假制度
(一)、請假
工作人員因各種原因無法正常出勤的,應由本人向提出書面請假申請,經所在部門主任或班長簽字,主管領導批準,由員工本人交綜合部備案后方可開始休假。
1、 病假:
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應給予一定的醫療期限(指工作人員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其醫療期標準為:
A、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不含10年,“以下”不含本數,下同)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以上”含本數,下同)的為6個月
B、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的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C、 對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癥、血液病、精神病、癱瘓等)的員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所在單位研究,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D、 醫療期的計算標準為: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醫療期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醫療期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醫療期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醫療期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醫療期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
E、 醫療期的計算從病休的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
F、 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且其休假在6個月以內者(短期病假),按其連續工齡長短發給病、傷假期固定工資。其標準為:連續工齡不滿5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60%;滿5年不滿10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70%;滿10年不滿15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80%;滿15年不滿20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90%;滿20年以上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100%。
G、 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且其休假在6個月以上者(長期病假),按其連續工齡長短改發病、傷救濟費。其標準為:連續工齡不滿5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55%;滿5年不滿10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60%;滿10年不滿15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65%;滿15年不滿20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70%;滿20年以上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75%。
H、 病、傷假期固定工資或病、傷救濟費低于當地最低固定工資標準80%的,按當地最低固定工資標準80%執行。
I、 員工獲得全國及省級勞動模范和部隊軍級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并一直保持其榮譽的,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不分工齡長短,6個月以內固定工資照發;6個月以上的病、傷救濟費,按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75%發給。
J、 各單位要建立長期病休員工健康跟蹤制度,視情況定期家訪或陪同到指定醫療機構復查,以了解健康恢復情況,及時通知已恢復勞動力的員工按時復工;對于不勝任原工作崗位的,可適當調整工作。
1) 零星病假月累計5個工作日以內的,固定工資照發,績效工資按休假工作日數扣除;
2) 超過5個工作日的,固定工資發放標準按假期管理辦法薪酬待遇標準執行。
3) 零星病假月累計超過5個工作日以上的,免當月績效。
4) 工作人員請病假應提供的相應證明:
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申請一天以上五天以下(含五天)休假的,應提供醫生出具的休息證明(指縣級及以上級別醫院開具的證明,其它醫院只承認急癥初診證明。)、一個月內累計申請休病假超過五天的需提供醫院醫生出具的休息證明(指三甲醫院開具的證明)書面診斷病例記錄、化驗單等相關檢查診斷檢查樣本、治療、藥品收費單據等。
2、事假:
工作人員事假按照實際休假工作日發本人固定工資,(除特殊情況外,工作人員年度累計請事假一般不得超過20天)。
3、年休假:員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⑴休假天數: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⑵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 工作人員因長期培訓等原因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工作人員,1個自然年度請病假累計2各月以上的;
3)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工作人員,1個自然年度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工作人員,1個自然年度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當年已經享受年休假后再出現上述第2,3,4項情形的,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
⑶ 員工參加本單位或上級單位組織的療休養,按療休養實際天數沖減年休假,超出年休假天數的,不作跨年度沖減。員工參加榮譽性療養(如獻血、勞動模范),不沖減年休假。
婚假,產假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二)銷假
工作人員假期期滿,應及時辦理銷假,返回工作崗位。因客觀情況確需續假時,應事前書面申請,經分公司綜合部批準后方可延續假期。未辦理續假手續,或續假未經批準,逾期不到崗的視為曠工。曠工超過半個工作日的,按休假工作日數扣發基本工資,停發當月績效工資。工作人員未經領導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后又要求復崗的,需要員工本人到綜合部報到,部門主任不能擅自決定復崗請求。
(三)、其他規定
1、員工請假應有本人辦理,確實本人不能辦理的,經具有審批權限的領導同意后,可委托他人代辦
2、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應在工作所在地休假,未經領導批準擅自離開工作所在地的,發生一切事故均由個人承擔。
3、員工休假期間要留有隨時與公司保持聯系的通信方式,遇有重大事件發生,要按照公司要求到崗工作。
4、員工休假超過三天以上的,休假前必須將其在休假期間的重點工作向交叉崗位進行交接,以確保休假期間單位工作正常開展
5、員工提出休假申請時,該員工的工作由該單位自行調劑解決,特殊情況向綜合部提出用人申請。
6、遇有下列情況按曠工處理
⑴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而不到崗的
⑵假期已滿未履行續假或未經批準超假的
⑶不服從工作調動和工作分配,按規定時限不到崗的
⑷弄虛作假取得各類假期的
⑸工傷、病假、事假人員在休假期間從事與休假事由不符的
⑹弄虛作假取得出勤記錄的
年累計曠工超過十五天(含),按自愿辭職處理
三、考勤制度
每天上下班必須有出勤指紋記錄,如有培訓,外出開會等特殊情況無法正常按指紋上下班者,需由部門主任提前告知綜合部勞資。綜合部每月將根據指紋機提取數據進行考勤,對少于正常出勤的工作人員,如無休假申請或部門主任的提前告知,將按曠工處理。如有工作人員指紋有問題,無法正常按指紋,請及時與綜合部聯系,以免影響工作人員出勤統計情況。
工作人員上下班嚴格按照作息時間執行(營業廳人員作息時間:上午8:00-下午18:00;其他部門人員作息時間: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每出現一次遲到或早退情況(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內),將處以5元的罰款,第二次遲到罰金翻倍,依次遞增。只有上班指紋無下班指紋或只有下班指紋無上班指紋算遲到或早退半天,每出現一次將處以50元罰款,罰款從績效工資中扣除。
在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有加班安排的月份考勤,以指紋機提取的出勤數據為準。加班時間要求員工上下班都有指紋記錄,只有一次指紋記錄的視為半天加班處理,無指紋記錄的視為無加班處理。部門主任以綜合部核準后的加班審批表提交總經理簽字審批,并將總經理簽字后的加班審批表交綜合部勞資處,與當月考勤表一并存檔備查。
四、員工出勤情況統計將計入年終員工綜合測評;
五、未盡事宜按上級文件執行。
請假制度9
1、學生在校期間,需離校外出,必須履行請假手續。
2、學生要請假離校時,需家長來校(或打電話)向班主任請假,學生如實一式兩份填寫請假條,經班主任批準簽字方可離校外出。
3、學生需臨時外出時,要向班主任請假,如實一式兩份填寫請假條,經班主任批準簽字方可離校外出。
4、兩份請假條,一份由請假學生交門房作為外出憑證,一份班主任留存。
5、學生星期天在家因事不能按時返校,需家長用電話向班主任請假,并說明返校時間。
6、學生不得用電話請假、或托別人捎假條,否則視為無效請假。
7、學生請假后不能按時返校,需家長用電話向班主任續假。
8、學生未經請假私自離校,班主任要及時與其家長電話聯系,核實學生去向。
9、星期天學生未能按時返校,又沒有請假,班主任須及時與其家長電話聯系,了解學生情況。
10、學生請假期滿未能按時返校,班主任也須及時與其家長電話聯系,詢問學生情況。
11、上課教師發現學生不在教室,要及時弄清學生去向。
12、班干部、其他同學發現有學生私自外出,要及時向班主任匯報。
13、門房須憑班主任簽字的假條方可放行住宿生離校外出。
請假制度10
為了完善學校教職工考勤請假制度,把請假考勤與教師的績效工資、評優評先相結合,根據《xx市xx區教育局關于進一步完善教職員工請假制度的實施意見》(溫甌教〔2xxxx〕221號)及《xx市xx區教育局關于義務教育學校獎勵性績效工資考核分配指導意見》(溫甌教政〔2xxxx〕201號)等文件精神和上級有關規定,對原先的請假考勤制度進行修改,請全校教職工遵照執行。
一、請假制度
(一)假的類別和含義
1.校務假
(1)公務假:教職工因學校公務而申請,經校長室審批同意的假期。包括:參加會議、上級部門組織的培訓、教研活動、處理學校相關工作等。
(2)公休假:教職工符合有關規定而申請,經校委會討論同意的假期。
2.個人假
(1)事假:教職工因個人私事而申請,經校長室同意的假期。
(2)病假:教職工因病而申請,經校長室同意的假期。
(3)函授假:教職工因參加高一層次學歷進修而申請,經校長室同意的假期。
3.法定假:
教職工符合法定條件而申請,經校長室審批同意的假期。
(二)請假程序
1.向校辦提交請假證明材料(文件、通知、醫院證明等),申請假期。
2.填寫《xx一中教職工請假單》(短期)或《xx區教職工請假審批表》(事假3天以上、病假5天以上)
3.校辦審核、按審批權限由分管校長審批
4.安排好工作,由處室主任簽名后交教務處或校辦存檔。
5.銷假:請長期病、事假的教師,回校后要填寫銷假單,并送中心校存檔。
請假流程:→→→→
(三)審批權限
1.教師請假半天由處室主任審批,請假1天由分管校長申批,請事假1天以上3天以下(或病假1天以上5天以內)由校長(或校長室)審批,事假超過3天或病假超過5天的經學校同意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較長的假應提前向校長室請假,以便協調工作。
2.處室人員請假、經處室主任同意,由分管校長審批。
3.處室主任請假、經分管校長同意,由校長審批。
(四)制度說明
1.因急事、急病無法及時辦理請假手續的,必須委托他人代辦或事后一天內補辦請假手續。教職工請假未經審批而離開崗位的或假滿不回校上班的或借病假辦理私事的,一律按曠工論處,嚴重者按教師職業道德要求,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2.教師臨時調課,需經教學科研處同意,并盡快通知學生做好準備。不辦理請假手續或個人擅自調課,一律作曠課論處,并扣發雙方教師上課分數。
3.教職工在請事假、病假、法定假時工作由學校安排,其它公假時間在三天以內的需自己聯系本校教師代課(和代班主任),經同意后方可請假,學校不支付代課金,原則上代收代支,超過三天部分由學校安排,學校支付代課金。教師參加不是由教育局指派的'各類比賽,憑相關通知先向學校請假,學校只允許參加比賽,不給予工作安排和差旅費報銷。
4.每學期教師可請兩天機動假處理家庭重要事情,請機動假時必須自己安排好工作,提前向校長室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請假,否則按事假或曠工處理。
5.法定假的規定
(1)婚假:教職工本人結婚,婚假為3天,達到晚婚年齡(男25周歲,女23周歲)的婚假為15天(需證明材料),婚假應在結婚期間。
(2)產假:按溫甌教[2xxxx]221號文件執行。
(3)喪假:教職工直系親屬(包括岳父母、公、婆等)亡故的,可根據實際情況經批準后給奔喪假期(直系祖輩、叔伯、嬸、舅舅、姨媽等親屬亡故的給予1天的假期),假期工資照發,車船費用自理。
(4)教職工在請完規定的婚假、產假、喪假后,因故需延長假期的,經審批后作事假論,否者為曠工。
6.假期計算:事假、病假、婚假、產假、流產假、喪假,包括雙休和法定節日在內計算假期天數。
7.如教職工婚期期間未請假或未用完法定假期并在校完成教學任務,學校發給教師一定的獎勵,其標準按代課節計算支付,具體由校辦和教學科研處聯系后,教學科研處按代課節費造冊支出。
二、考勤制度
(一)教職工上班要求:
1.班主任類:應在課前管理時間前到校,班級學生離校后方可離校。考勤時間為8:00--16:00,每周跟語文、英語老師協調好后允許有2次課前管理不到校。
2.行政后勤類:校長室、學生處、教科處、后勤處及后勤功能處室等是學校的常設機構,正常上班時間應有人值班。其考勤時間為8:00--16:10。如遇特殊情況,處室人員要處理好事務后方可離校。
3.圖書館工作人員:上午8:50--11:20,中午11:50--12:30,下午13:20--17:00
4.各處室無教學任務的非行政人員及實驗員:8:00--16:20
5.其它任課教師:8:00-16:00。
6.如有教師中途離校,須到門衛處進行登記。上午考勤結束時間為11:00,下午考勤從1:30開始。
7.各主要處室每天上午7:30前、下午16:10--17:00至少有一人在辦公室。
8.每位教師(圖書館人員除外)每周在無課時可機動半天(遲到或早退3次折合機動半天)用于處理個人臨時事情,使用機動時必須有兩次按指紋記錄,否則按一天缺勤處理,班主任原則上早上不安排機動。教師在使用機動時必須要安排好工作,并信息通知校辦,實驗室、信息處等工作人員必須提前告知主管部門教科處并確認當天無重要事情才可使用機動時間。但是每周末下午一般不得當作機動時間(若有特殊情況需經批準),周未下午可以提前30分鐘簽退。
(二)教職工考勤辦法
1.教職工日常上班、遲到、早退的自行到學校一樓大廳或食堂指紋考勤,中途離校(包括公事和私事)到傳達室登記,每月由辦公室匯總。
2.考勤上下限時間:6:00和18:00。教職工上下班考勤時,因指紋機原因不能考勤,要及時與辦公室聯系并到傳達室登記。
3.半天以內的公務假,如果沒有功課或調換補上的,可直接填寫請假單,由校長室審批存檔即可。
4.教職工政治學習和集中會議、升旗等由校辦負責考勤,每月匯總一次;教研(備課)組活動由組長負責考勤,報教科處審核,由教科處每月匯總一次;監考、集中評卷等由教科處負責考勤;班主任會議由學生處負責考勤;其它會議或活動由牽頭處室或委托負責人考勤。
5.各類人員每遲到或早退三次按半天缺勤統計。遲到、早退5-30分鐘內計1次;30--90分鐘計2次;超過90分鐘計3次(即缺勤半天)。遲到或早退當周未計算轉到下周累計。
6.常規考勤按月統計考勤分。傳達室應將考勤記錄在每月2日前送校長室整理備案,再由后勤處統一發放。
7.外出學習1天以上憑文件通知先審批后辦請假手續,否則不予報銷并按事假處理。3天以上的各種請假,要憑書面報告(病假還要區級以上醫院醫生建休證明)到校長室填寫請假單,一式四份,分別留于區教育局政工科、中心校、學校、個人;假滿后要填寫銷假單,一式兩份,分別存留于學校、中心校。未銷假者以曠工論。
8.當月有曠工者不享受月獎勵性績效工資,當月有曠工3天以上者,學校即上報中心校,停發次月基礎性績效工資。
(三)獎懲規定:
具體獎懲規定依照《xx一中教師獎勵性績效工資方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其它說明
1.若在請假考勤中涉及本管理辦法以外的情況,由學校校委會集體討論決定。
2.本制度(修訂稿)于2xxxx年3月經校務會議討論,并執行。
xx第一中學
附件一:xx第一中學教職工請假單(短期)
附件二:教職員工請假審批表(長期)
附件三:教職員工請假期滿銷假單
附表7 xx區教職員工請假審批表
姓名性別
出生年月
所在單位學歷職稱
擔任職務(工作)請假事由去何地
請假類別生育假□產假□哺乳假□事假□病假□婚假□喪假□
探親假□已婚探配偶一年一次30天□已婚探父母四年一次20天□
未婚探父母一年一次20天□未婚探父母二年一次45天□??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假天數自20xx年xx月xx日起
時間計天
至20xx年xx月xx日止
路程天數當年已請假天數申請人簽字
學校(單位)
計生專干意見
簽名______________中心學校
計生專干意見
簽名______________
學校(單位)
負責人
意見
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
中心學校
負責人
意見
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
主管部門
意見
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
銷假情況提前
年月日銷假天
超假
路費
報銷情況
注:1.此表一式3-4份,學校(單位)、中心學校、本人各存一份;存檔一份,或上報區教育局一份。
2.請病假者,須附病歷或醫院建休單。
附表8
xx區教職員工請假期滿銷假單
姓名性別
出生年月
所在單位學歷職稱
擔任職務(工作)請假類別請假天數
銷假時間銷假人簽名
批假學校(單位)
計生專干
意見
計生專干簽名________________
批假學校(單位)
意見
負責人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
注:(1)此表由請假者本人填寫,并按時交予準假單位保存。
(2)批假單位(學校)要將此表中的銷假情況及時反饋到請假審批表中去。
請假制度11
第一條請假范圍:
凡因病、因事、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任何教學活動的學生,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
第二條 請假類別:
包括病假、事假、公假三種。
1、 病假學生因病不能參加教學活動者,可請病假。
2、 事假學生因急事不能參加教學活動者,可請事假。
3、 公假學生因組織或參加各項活動不能參加教學活動者,可請公假。
第三條 請假程序:
1、 病假須持校醫院或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直接找任課教師辦理病假審核手續,若因急病不能及時開病假證明時,先委托同學告知任課教師備案,但必須在兩天內補辦請假手續,并由任課教師確認是否準假。
2、 事假原則上,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事假應從嚴掌握,確實遇到急特殊情況,須讓家長致電輔導員說明情況,先委托同學告知任課教師備案,并在假滿之后補上由家長簽名的請假證明,再由任課教師審核確認是否準假。
3、 公假須持相關活動負責部門(教務處認可)開具的證明,并由任課教師確認是否準假。
第四條 批報權限:
1、所有請假事宜的批準權限僅歸任課教師所有,輔導員沒有請假批準的.權利。
2、請假在三天以內者需向輔導員報備,以便學生日常管理;
3、三天以上到七天內者需向輔導員報備,再由學院黨委副書記審核;
4、超過七天者需經院黨委副書記審核,再報教務處、學生處備案;
5、考試期間,除病假外,一般不得請假。
因緊急事件不能事先辦理好請假手續者,應事后持有關證明補假。假期滿不能及時歸校時,應及時打電話給輔導員說明理由,并委托同學告知任課教師,事后必須持有關證明辦理續假手續,未經獲準擅自離校、曠課或缺席有關教學活動的一律按缺勤記錄在案,累計缺勤達兩周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本細則將從頒布之日起配合《上海海洋大學學生守則》一并實施。
請假制度12
為了整頓工作紀律,加強對教職工的'請假管理,經院行政會議研究決定,重申請假制度,望全院教職工認真執行。
一、履行請假手續
(1)職工(科室環節干部)請病、事假在3天以內者,經所在部門領導同意;
請病、事假在4天(含4天)以上者,要持請假條,病假要有診斷書,寫明事由、去向、時間,由本部門領導簽字、經主管院長批準后方可離崗。
(2)系、處、部級環節干部請病、事假在3天以內者,經主管院長批準后到人事處履行備案手續;
4天(含4天)以上經主管院長簽字,并有由院長批準,妥善安排工作后方可離崗,請假手續需在人事處備案。
(3)副院級領導干部,請病、事假經書記、院長批準,妥善安排好分管工作后方可離崗。
二、履行銷假手續
請病、事假結束后,按請假程序銷假。一個月內請病假7天(含7天)、事假4天(含4天)以上者扣發當月30%的工資。病、事假1個月以上,職務工資扣發40%,津貼全部扣發。凡不履行請假、銷假手續視為曠工。行政工勤人員曠工一天、教師曠工一節課扣當月津貼的50%;行政工勤人員曠工2天以上,教師工曠工2節課以上,當月職務工資、津貼全部扣發。病、事假超過3個月,各部門應將請假人員名單報人事處,由學校按有關規定發放工資。系、處、部級環節干部銷假手續在人事處辦理,其他人員在本部門辦理。
三、因公出差或參加各類會議請假手續
因公出差或參加各類會議、短期研討班等,均要經主管院長批準,履行請假、銷假手續。在規定的時間內返回,嚴禁繞道旅行、游覽或私自延長時間。
四、教師進修等請假手續
教師進修(含國內訪問學者、單科進修、助教進修班、骨干教師進修班、讀研究生等)需經主管院長批準,并要在教務處履行備案手續,返校后及時向主管院長和教務處報到。超出期限不返校者立即停發全部工資,超出規定期限一學期者,學院予以除名。
五、請各部門認真傳達貫徹本規定,凡教職工未履行請假手續或請
假后部門未及時上報以及隱瞞不報者,一經查出,將追究當事人和部門領導的責任。
請假制度13
為進一步做好情防控工作,避免因外出感染引發聚集性感染疫情,現就嚴格執行疫情期間請銷假及外出報備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銷假報備規定
全體干部職工疫情期間離開縣域范圍出差、出訪、學習或因私外出的必須提交《疫情期間干部職工外出審批表》,履行疫情期間請銷假及外出報備程序。
(一)一般職工外出,需至少提前24小時報分管領導審批同意,辦公室備案,方可出行;副科級干部外出,需至少提前24小時報局長審批同意,辦公室備案,方可出行;處理其他緊急情況除外。
(二)外出返回后,一般職工需及時向分管領導銷假,副科以上人員需向局長銷假,并通知辦公室。
二、有關要求
(一)實行“誰審批、誰負責”制度。因故提前或延期返回的',需提前申請,未經批準嚴禁擅自變更行程。
(二)全體干部職工疫情期間沒有工作需要和特殊原因,原則上不得外出;除非必須前往,原則上不到疫區。
(三)經請假報備外出的干部職工,外出期間必須嚴格做好自身防護,并及時如實報告活動軌跡及身體健康狀況。
(四)外出疫情地區返回人員,必須按要求集中隔離觀察14天;外出全國其他地區的返回人員,本人必須高度關注日常健康狀況,每日上報辦公室,進行必要的健康監測。
(五)對擅離職守、無故超假、越權批假、返回不銷假等瞞報、謊報、遲報和漏報者,均嚴格按照縣疫情防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相關人員紀律處分。
(六)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解除時間另行現定。
請假制度14
1.總則
1.1目的
為加強公司內部管理,嚴肅工作紀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公司有關管理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或股東方外派的員工,或與公司簽訂實習協議的人員,或外包服務人員。
1.3職責分工
1.3.1員工本人應自覺遵守公司工作紀律,按時上下班,缺勤應按有關規定提前辦理請假手續。
1.3.2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員工勞動紀律管理,生產班組指定專人于每月22日前向總經辦提交考勤記錄并請員工簽字確認,考勤記錄由總經辦保存。
1.3.3總經辦負責制定和完善勞動紀律管理制度,組織勞動紀律檢查,匯總、核實和保管全體員工的考勤記錄(須有員工簽字)。
1.3.4員工的考勤情況將作為考核員工工作表現和對員工進行獎懲的重要依據。員工考勤記錄保存年限不低于兩年。
2.考勤管理
2.1公司實行上下班指紋考勤制度,員工考勤時間以指紋考勤機記載時間為準。
2.2考勤統計周期為上月23日至本月22日。
2.3工作時間
2.3.1根據公司生產運營的實際情況,公司實行標準工時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兩種工作時間制度。
2.3.2標準工時制為每周五天工作制,工作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8:30,夏季下班時間17:00,冬季下班時間為16:30。夏季(5月1日-9月30日)11:30至13: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11:30至12:30為午餐和休息時間,不計為工作時間。
2.3.3綜合計算工時制適用于生產部實行倒班制的班組員工。
3.遲到與早退
上午上班,考勤記錄遲于上班時間15分鐘且未辦理請假手續的行為,為遲到;下午下班,考勤記錄早于下班時間15分鐘且未辦理請假手續的行為,為早退。
4.曠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曠工:
4.1工作時間未出勤且未辦理請假手續。
4.2未經批準擅自休假或離開公司0.5個工作日(含0.5個工作日)以上。
5.外出管理
5.1員工工作時間因公外出,需征得直接上級同意,部門負責人須報備總經理,并經指紋考勤后方可外出,否則視為曠工。
5.2員工工作時間因私外出,需辦理請假手續并進行指紋考勤后,方可離開公司,否則視為曠工。
6.出差管理
6.1員工出差須填寫《出差申請審批表》,經部門經理和分管領導同意、總經理批準。
6.2員工工作日出差和節假日(休息日)期間參加培訓視為正常出勤,節假日或休息日期間參加培訓人員(不含路途時間)可進行調休。
7.加班管理
7.1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須由本人通過OA系統提出加班申請,經部門經理審批,人力資源初審,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方可認定為加班,特殊情況下的臨時性加班,應提前向主管領導電話報備并在上班后半個工作日內補齊相關手續。
7.2加班時間的統計
7.2.1加班時間以小時為計算單位,累計計算;不足1小時不計為加班。
7.2.2每月22日前部門將匯總數據上報總經辦,由總經辦負責統計、復核。
7.2.3公司員工法定節假日加班的須通過OA系統經總經理審批后實施。
7.3下列行為不計為加班時間:
7.3.1未辦理加班申請審批手續,且加班時間未進行指紋考勤的。
7.3.2因接待、會議等拖延的時間。
7.3.3特殊或臨時安排在晚間或假日的會議等。
7.3.4員工因個人原因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工作。
7.3.5經理助理及以上崗位人員法定工作時間外需完成的工作任務。
7.4加班時間的處理
7.4.1補休
7.4.1.1員工加班加點的時間,按實際加班加點時間累計計算,由公司安排補休。員工補休需履行正常請假與銷假手續。
7.4.1.2補休時間在6個月內有效,6個月內未能補休的,視為自動放棄。
7.4.2支付加班費
7.4.2.1特殊情況下無法安排補休的,公司支付加班費,支付標準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8.假期管理
8.1病假
8.1.1經批準,因病或因到醫院就診而不能到崗工作的,為病假。在工作時間內外出就診,按病假處理。請一天以上的病假須提供當地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
8.1.2病假時間最小統計單位為1小時,當天請病假1小時以上3小時以內的按半天計。
8.1.3員工休長期病假(2個月以上)后要求上班的,需由員工本人提出申請,并提交當地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開具的健康診斷證明,經公司同意方可安排上崗。
8.2事假
8.2.1經批準,因個人私事而不能到崗工作的,為事假。
8.2.2事假時間最小統計單位為1小時,當天請事假1小時以上3小時以內按半天計。
8.2.3員工一年內累計事假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超過20個工作日的,按曠工計算。
8.3年休假
8.3.1員工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8.3.2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享受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享受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享受年休假15天。
8.3.3年休假原則上當年有效,可分次使用,最小休假單位為0.5天,可抵扣當年病假或事假。
8.3.3凡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員工,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8.3.3.1員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公司未扣發工資的。
8.3.3.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8.3.3.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8.3.3.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8.3.4年休假安排
若員工本人在應休假周期內未提出年休假申請則視同放棄。公司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對員工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公司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請假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一、目的:為規范公司全體員工的行為和職業道德,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工作環境,結合員工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全體員工。第二章請假說明
一、假期包括:事假、病假、婚假、產假、陪產假、喪假、哺乳假。所有員工請假均需填寫《請假申請單》,注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等,經各級領導審批,方可生效,并報行政處存檔。
二、婚假、產假、陪產假應當提前一周向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審批通過后交與人事行政專員存檔。
三、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四、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五、假滿回公司銷假,請假事由需與實際相符。
六、職工休假期間,不得違規、違法、不得做有損于公司聲譽的事情、一經發現、立即除名,并賠償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七、審批權限:員工請假每月最多不超過2天,1天以內主管審批,2—3(含2天),須經公司副總批準,特殊情況要超過3天以上需總經理批準方可生效,審批后的《請假申請單》及各類假所有手續全部交于人事行政專員處存檔。
第三章請假標準
一、公司請假標準如下:
(一)事假:因個人事項,必須由本人親自料理的,經申請可酌情核予事假,事假為無薪假,4小時內按半天計,4小時以上8小時以內按一天計;人事部有權要求請假人員提供相應證明,以證實事假理由成立。
員工無特殊原因連續請事假15個工作日或年內累計30個工作日的,視為未及時履行工作職責,不勝任崗位要求,公司有權對其調崗或解除勞動合同。
(二)病假:員工因患疾病可予以請病假,但必須提供就診病例證明、就診收費票據、二級甲等級以上級別醫院病假條方可準予病假成立。病假期間發放合同工資的60%,且不享受各種補貼。
(1)凡是病假,均須提供就診病例證明、就診收費票據(如需住院,還需提供醫院開具的住院小結)等復印存檔,如手續不全或者作弊造假者,一經查處,按曠工處理,并罰款200元。
(2)病假一天扣除半日工資,4小時內按半天計,4小時以上8小時以內按一天計。員工病假每月最多3天(含3天),3天以上按事假處理。員工一個月內病假超過10個工作日的,公司有權只發放其本人合同工資的60%,但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且不享受各項福利補貼。
(3)患病或因工負傷請病假超過3個月,或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將以員工無法勝任本崗位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四)婚假:員工在職期間依法登記結婚的,自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可申請婚假,需提供結婚證復印件及戶口本復印件,并一次性休完。婚假3天(婚假期間只享受基本工資,不享受任何補貼及獎金),如男女雙方家庭距離較遠可以請路程假,路程假為無薪假,所有費用公司不予報銷。再婚者不能享受婚假。
(五)產假:根據政府規定,女員工享有98天法定帶薪產假(含產檢假),難產者,可增加15日產假(產假期間只享受基本工資,不享受任何補貼及獎金)。請產假時需提供產檢證明、準生證、嬰兒出生證(后補)及醫院就診收費票據的原件,并把請假單于上述證件的復印件一起走請假審批流程。休假期間該員工的工作崗位,由公司另行安排。
附:流產16周以內(含16周)的可享受15天帶薪假期(期間只享受基本工資,不享受任何補貼及獎金);16周以上的'可享受42天帶薪假期(期間只享受基本工資,不享受任何補貼及獎金。)
(六)陪產假:根據政府規定已婚男職工享有15天帶薪陪產假(陪產假期間只享受基本工資,不享受任何補貼及獎金),請假時需出示結婚證、戶口本、配偶身份證、準生證、出生證(后補)原件,并把請假單與上述證件的復印件一起走請假審批程序,審批通過后吧所有資料交與人事行政部門存檔。
(七)授乳假:根據《北京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相關辦法執行:“女職工生育后,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日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授乳假限當日使用,不累計使用。
(八)喪假:需提交死亡證明復印件
第一重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可享受3天帶薪假期(期間只享受基本工資,不享受任何補貼及獎金)。
第二重直系親屬(祖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可享受1天帶薪假期(期間只享受基本工資,不享受任何補貼及獎金)。
其他親屬則按無薪喪假處理,4小時內按半天計,4小時以上8小時以內按一天計。家住省外可適當給予路程假,路程假為無薪假,一切費用公司不予報銷。
第四章請假規定
一、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以電話向部門主管及行政人事部門報備,部門主管及行政人事部門應以郵件或微信形式予以批復,并于返回公司上班的第1個工作日內補辦相關手續并附主管郵件或微信的批假截圖;否則以曠工論處。曠工期間扣除本人曠工期的工資及其他補貼,曠工一天扣除正常工作日3倍工資,連續曠工3個工作日及以上的,視為自動離職,公司將不予結算當月工資,如造成公司損失的,公司將通過法律途徑追討。
二、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或緊急情況當天不能到崗者,應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扣減當月工資。
三、請假理由不充分或與工作發生沖突時,部門主管及行政人事部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其延期請假。員工應予以配合。
四、公司考勤情況統一由行政部門進行詳細記錄,不嚴格執行考勤制度者,追究當事人責任。各部門主管須自行控管部門內的出缺席情況,對于公出、出差、請假人員須及時了解其職務代理人及工作安排,部門成員彼此須有職務代理關系,以便可以隨時落實及確認工作進展。
五、務必保證請假假別及事由與最終至人事部門核假的假別及事由保持一致,否則皆視為曠工處理。
六、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請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并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七、此請假條例的制定權及解釋權歸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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