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請假制度范例[15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教師請假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教師請假制度1
一、工作制度
1、全體教職工工作實行坐班制。
上班時間:上午:從第一節上課到第四節下課下午:從第一節上課到第四節下課。
2、上班要求
(1)全體教職工必須按規定時間到崗,每天上午7:408:00簽到,第四節下課后簽退,其中班主任延遲10分鐘
簽退;下午從預備前10分鐘到上課前簽到,第四節課下課后
簽退,其中班主任延遲10分鐘簽退,不準遲到、早退和曠工。
(2)值日教師上午提前10分鐘到崗打掃整理辦公室。
(3)授課教師必須提前2分鐘在教室門口候課,上課鈴響結束后仍未進教室的視為遲到,下課鈴響前出教室的視為早退。
(4)上課教師要做到教管并重,授課或輔導前要認真核對學生人數,做好教室日志的登記,發現學生曠課、遲到等問題要及時與班主任聯系,授課或輔導期間要對上課睡覺、隨意
說話等行為進行管理,確保教學秩序井然。
(5)教師上課要將手機調成靜音或關機,并不得接打手機。
(6)上班期間不得從事下棋、打撲克、上網玩游戲、玩手機等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7)嚴禁中午飲酒,晚上有輔導的,不準晚飯飲酒,嚴禁酒后上班,因醉酒不能上課或上班的按曠工處理,并由校領導親自談話。
3、違紀處罰
(1)上班遲到、早退一次扣罰3元,遲到、早退超過一節的按脫崗處理,一次扣罰10元。
(2)遲到的要到辦公樓指紋補簽,沒有補簽的按脫崗處理。
(3)上課、輔導無故不到的,一節扣罰10元,領導談話并在大屏幕公開點名批評。
(4)請假半天扣罰5元,臨時請假外出一次扣罰3元。
(5)凡請假者離崗前任課教師本人應主動與本班其它教師協商安排好代課、輔導,造成空堂追究被代課人的責任,空一節課或輔導扣罰10元。
(6)上班期間私自外出的,一次扣罰10元,并追究值班門崗責任,每放一人次扣值班門崗5元。
(7)開會(包括全體教職工會、黨員會、年級組會及學校組織的其它會議)、集體活動(升旗、教研等活動)缺一次扣5元,請假一次扣3元,遲到一次扣2元。
(8)沒有按時上交學期教學計劃和教學總結的每缺一次扣10元。
(9)對只教不管,任由學生睡覺、大聲說話、打鬧串桌及玩手機的,發現一人次扣任課教師1元。
(10)因意外突發事件、公傷請假,經學校領導批準酌情對待。
二、請銷假制度
1、請銷假手續
上課教師因病、因事需要請假離崗者,要先經年級主任批準后,再持請假條向李校長請假批準。保安及門衛有事向李書記請假。教輔人員臨時外出向李校長請假。領導成員有事外出向校長請假,期滿銷假,不準捎假。
2、特殊假本人結婚假一周,直系親屬婚、喪假一周。產假三個月(含產前假15天),晚婚晚育產假四個半月。
3、說明:
(1)在學校放假期間,產假以外的特殊假一律不再補休。
(2)請假或脫崗進修期間,教職工不得享受學校設置的崗位津貼、績效工資和福利。
(3)凡在本年度有曠工現象或請假超過一個月者,不得被評為各級先進個人。
(4)對于經常請假或有曠工現象,特別是對于婚喪產等特殊假期滿后長期不上班、造成不良影響者,除按規定進行經濟處罰外,經校務會研究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解聘或報請教文體局給予其調離本單位等處理。
(5)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教師請假制度2
一、公假:
學校行政人員或教職工,出席會議、派出培訓學習、參加教研活動等公事外出時間為公假。公假期間不扣除教職工獎勵。
二、事假:
1、教職工事假原則上每學期最多4天,全年8天,如遇特殊情況,確實要超假者,由單位核實后,教職工應辦理好請假手續,所有假期均應報批后方可執行。
2、教職工因事請假,應提前辦理好請假手續。請假時間1天以內的,直接向教導主任主任申請,并有教導主任批準;請假1天以上的,須向校長申請,并校長批準后,方可離開崗位。請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響學校正常工作時,了不語準假或暫緩準假或縮短假程。
3、事假每次不得超過3天,一學期不得超過7天,全年事假累計不得超過15天,事假超過規定天數一般不予準假,特殊情況必須經校委會研究決定。
4、教職工凡未按請假報批程序辦理好請假手續而離開工作崗位,或請假到期未辦理續假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5、事假天數的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事假的績效工資扣除按《績效工資分配方案》執行。
6、因請假不能正常上課的,所所帶課程由本人自行安排,特殊情況。
三、病假:
1、教職工因病不能出勤的,可以請病假,病假2天以內有教導主任批準,2天以上的應由醫院出具病假證明,報請校長批準。變相請病假,如經查實按曠工處理。7天以上的,經校委會研究決定后,到教育局辦理請假手續,學校負責安排代課。
2、教職工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執行,獎勵性績效工資按《績效工資分配方案》執行。
3、經查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按曠工論處。
4、長期病假康復后要求工作的,應由醫院出具健康證明。
5、教職工因探親或在外出差是生病,應提交縣級以上醫院證明。
6、病假天數的計算是1天按半天算,不含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15天以上的除外)。
四、曠工:
教職工連續曠工7—14天,全年累計曠工15天,當年年度考核為不稱職(不合格);連續曠工15天,全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學校辭退,連續曠工超過30天,全年累計超過90天的,學校必須上報自動離職手續。
五、法定假:
1、產假:
(1)懷孕4個月以內流產者假期15—30天;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或引產者,假期42天。
(2)沒有晚婚晚育正常分娩者,假期90天;難產者增加15天;一胎多胞生育者,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15天;24歲以上已婚婦女生育第一胎者,增加15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者,另加30天;夫妻為雙職工的,男方可享受一周的照顧假。
(3)晚育剖宮產,假期105天;
以上三種類型基本工資、各類補貼全額發給,計劃外懷孕流產者,不享受工資及福利待遇。
(4)懷孕期間的女教職工,確有困難的,經縣級醫院證明確有疾病可按有關規定批假15—30天;生育假滿后確有困難的,可請哺乳假,按審批程序辦理請假。
(5)已懷孕的女教職工,按照國家給予產前檢查時間,但要妥善安排,不的影響正常工作。
(6)產假期滿,因病不能工作的,經市級醫院證明后報批請假,其繼續休息期間的待遇,按病假規定執行。
(7)女教職工在領取生育告知書后,懷孕期間經市級醫院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最長期限不超過3個月,并按病假處理。
3、婚假:
(1)在本單位從事工作滿6個月的教職工方可享受婚假。
(2)若教職工在原單位結婚的,婚假不能帶入本單位。
(3)教職工結婚,婚假為7天,另根據路程遠近,另加往返路程假。晚婚(男25周歲以上,女23周歲以上),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可增加晚婚獎勵假數天(不得超過20天)。
(4)婚假的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
(5)在規定的婚假期間,工資待遇按原標準執行。
4、喪假:
教職工的親屬(指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時,給假7天。可根據路程遠近,另加往返路程假。
六、審批權限:
1、一般教職工請假7天以內的.,由單位主要領導審批;累計請假在8天以上的,報教育局審批。
2、病假。有門診病歷、疾病證明手續,請假8天以上的,由教育局審批,原則上請病假在一個月以上的,必須出具本市市級醫院疾病證明。
3、事假。年累計請事假8天以上,由教育局審批,由教育局受理后。
4、不論是病假、事假、法定假、都要按程序由學校負責辦理請假報批手續。經審批后生效。
5、各類請假由本人填寫請假條,單位領導審批前,應具體了解請假人的實際情況后,簽署是否準假意見,并明確注明請假起始的時間和有關事項。
6、如有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應在離崗1天之內,先口頭或電話向單位領導請假并按規定補辦請假手續。
9、凡請假在一個月以上的已婚女教職工,在辦理請假手續前必須提供查孕證明。
10、請假期滿要續假的,應提前辦理續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論處。
教師請假制度3
一、公假
1、學校行政管理人員或教職工出席會議、培訓學習、參加教研活動等公事外出時間為公假。
2、教師外出參加學歷提高的函授學習,出具有效證明文件并完備履行請假手續的,亦確認為公假。
3、公假期間教師原定工資照發。
二、事假
1、教師因事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時間在1天以內的,由教導主任批準;1天以上的,須經主持工作的副校長批準,3天以上的報經校長批準。請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響學校正常工作時,可不予準假或暫緩準假或縮短假程。
2、事假一次不得超過3天,一學期事假不得超過7天,全年事假累計不得超過15天,事假超過規定天數一般不予準假,特殊情況必須經區教育局批準。
3、事假天數的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
4、在學校正常工作期間,教師一個月中請事假1天,且履行了完備的請假、準假手續,發給日工資的50%。
三、病假
1、教職工因病請假,必須出具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和藥費發票,1天以內教導主任批準,1天以上報請主持工作的副校長批準。
2、病假一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月績效工資(獎勵性和基礎性兩部分),病假從第二月起還將扣工資的20%。
3、病假在1天以上(含一天)1個月以內,應從個人基礎性績效工資中按每節5元扣除支付給頂課者。
四、法定假
1.婚假
①調入本校滿6個月的教師方可享受帶薪婚假。
②若教師在原工作單位結婚的,婚假能帶入本校。
③教職工結婚,婚假7天。晚婚(男25周歲,女23周歲)增加晚婚獎勵假7天。雙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到對方所在地結婚時,另給路程假,路費自理。
④婚假的時間計算不含節假日和雙休日。
⑤在規定的婚假期間,不影響教師工資和績效工資。
2.產假
①已婚女教師生育時(已取得生育指標)產前、產后累計計算產假,順產產假90天。24周歲(含)以上的女教職工第一次生育,增加產假30天;多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產假15天;難產(包括剖腹產)有醫生證明的,增加產假15天。
②已懷孕的女教師,按國家規定給予產前檢查時間,但要妥善安排,不得影響正常教學工作。
③在規定的產假、放假期間,教師的工資照發。
④女教師在生育期內計劃外懷孕做手術者第一次按病假處理,第二次按事假處理。
3.喪假
①教師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給喪假7天(含節假日);在外地的親屬死亡時,需要赴外地料理喪事的,另給路程假,路費自理。
②喪假期間,不影響教師工資。
五、工傷假
1、教師的.工傷假應出具縣以上醫院證明和經有權威部門鑒定的《工傷報告書》。休假天數依據核實后的醫院證明而定,其醫療或修養期間的固定工資照發。
2、教師因工負傷,治療到傷愈或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時應做出醫療終結結論。根據傷殘程度,由醫院出具證明,經有權威部門確認,區分不同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3、為防止虛報謊報工傷規范工傷請假制度,現對工傷情況做以下界定:教職工在上班期間在校內發生的意外事故,必須有人證,如當時現場無人受傷者必須在第一時間通知學校領導到達現場。
六、請假管理
1、請假流程
無論是病假或事假、不論假期長短都應按以下流程逐級處理。
①填寫請假單(教務處);
②請假教師安排好課程及有關工作,并經教務處負責人簽字確認;
③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④按規定批準權限辦理批準手續;
⑤批準后的請假單送教務處存檔。
2、因突發事件或急病未及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或其它方式迅速向教務主任和校長請假,并于事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3、教師請工傷假、產假、喪假由學校教務處安排教學工作外,病、事假請假者必須自行提前安排好課程;若出現空堂課按曠工處理。病事請假者從個人基礎性績效工資中扣每節5元支付給頂課者,工傷假、產假、喪假代課經費由學校支出,仍然按每節5元。
4、教師請假工作由教務處負責管理,安排專人發放、審核、保管教師請假單,并按月統計,于次月10日前書面報送校長。
5、法定假、行政管理人員的請假,由主持工作副校長負責審批;公假、副校長的請假一律由校長審批。
6、教師的病、事假,作為考勤內容,納入教師的綜合考核,做為績效工資的重要考核依據之一。
教師請假制度4
1、教職工因病請假,須憑市級醫院的請假建議證明,并經學校批準方可休息。
2、婚假、產假、喪假等均按照上級有關規定手續。公傷假要有市級醫院的公傷證明,并也都要辦理請假手續。
3、教職工否認請何種假,均需填寫請假單,經批準方可離校,確因情況特殊來不及請假的,必須在返校兩天內說明情況,辦理補假手續,逾期不辦的作曠工處理。
4、教職工請假半天以上(含半天)均由校長審批,校長不在校,由分管教育的副校長審批。教工上班時間中途離校1.5小時以內,須向室長請假,作好記載,1.5小時以上向教導主任職工則向有關領導請假。
5、校長書記請假,一天以內向同級領導說明,一天以上向教育局請假。
6、教職工請假,應將請假期間的工作向有關人員交待清楚。不經領導同意,教師不能擅自調課離校。
7、教師如突然身體不適或發生意外情況而不能準時到校,必須在上班前通知校領導,以便課務安排。如不事先通知,按規定處理。
為推行制度化管理,貫徹“以法治校”理念,嚴肅工作紀律,確保教育教學工作正常有序開展,根據xx區教育局人事管理辦法和何樓中心校請假制度,并結合學校情況。
教師請假制度篇為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規范學校管理,更好地服務于教育,服務于學生,特制訂姜山鎮中學教師請假制度,具體規定如下:
一、請假程序
1、請假2小時以內,自行調整好課務,到教務處請假,教務處做好書面記錄,每月統計一次,作為學期結束考核的依據。
2、請假半天及半天以上的須向校長辦公室請假,持校長辦公室主任開出的回執與教務處、年級段排課聯系處理相應課務。
3、教師參加學習培訓持通知書提前1天,持校長辦公室室回執與教務處聯系,無特殊情況自行調整好課務,并將課務安排情況上報教務處及年級段。
4、教師會議請假或缺席2次作請事假半天處理。
5、一般情況下,教師應先請假經允許方可離校。特殊情況下可委托其他教師請假,但事后應立即按時間長短到相應部門補辦有關手續。
6、未請假而擅離學校工作崗位或委托他人請假但事后未補辦手續的按曠課處理。
二、有關法定假期處理意見
1、婚假:學校提倡教師婚禮在節假日舉行。如確有特殊情況,需在教學工作日內請假的,須向校長室請假,學校將按上級有關文件規定辦理。超過規定日期按實際工作日作事假處理。
2、產假:國家規定的產假期內按國家規定享受基礎性績效工資,但不能再享受產假期間的獎勵性獎效工資。法定假期以外的`按實際工作日作事假處理。
3、哺乳期:哺乳期是個特殊階段,在不影響其他教師工作、休息的情況下,可在校內適當位置安排住宿。在不影響教學工作前提下,允許在工作時間內處理小孩的飲食問題,但時間應自覺控制。哺乳照顧期為半年(自小孩出生日計算)4、喪假:三代以內直系血親亡故,允許請假3天,3天以外按事假處理;其他親屬亡故允許請假1天,1天以外按事假處理。
三、請假處理
1、教師在調好當天課務情況下,處理與本人有重大關系的突發事情,2小時內向教務處請假,經同意后,不扣全勤獎,根據請假次數期末考核時另行考慮。
2、教師半天以上請假需到校長辦公室請假,辦好手續,并與教務處、年級段聯系。
3、教師請假病假三天以內,調好課務,不扣發全勤獎。病假三天以上(不含三天),事假一天以上(不含一天)扣去全勤獎,超過部分以病假每天15元,事假每天30元,在期末考核時結算。
4、教師無故不到校辦公,做曠工處理,曠工一天或一天以上不發當月全勤獎,并在期末考核中降一個等第。
5、曠課一節按每節30元在當月全勤獎中扣除。
教師請假制度5
為進一步加強常規管理,提高教職工的組織紀律性和工作責任心,保障幼兒園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實現“有章可遵,有規可循”,現結合我園的實際情況,制定教職工請假規定如下:
1、全園教職工必須嚴格遵守上下班作息時間,按時到崗,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上班實行簽到制度。
2、教職工有事應提前請假。二天內的向園長請假,三天以上向中心校校長請假,若有全園性重大活動,時間無論長短均需向中心校校長請假,園長請假需經中心校校長批準。請假(無論什么類型的假)都要有書面請假條,其中請病假累計XX天以上(含XX天)須提供正規醫院出具的病假單。教職工請假均需經批準并移交清楚工作后方可離崗,否則按曠工處理。如因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請假的,也應及時電話請假,并將書面請假申請表于上班時補交。請假期滿,應按時上班并辦理銷假手續,若因故還不能上班,可以請續假,續假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續假需中心校長審批。
3、嚴格控制請事假,如有特殊情況需請事假,應事先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并向園領導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離崗。
4、病假、事假休假期滿后,必須及時銷假。因特殊情況,臨時不能趕回來請假者,事后要主動補假,并說明理由,否則按曠工論。無特殊情況,不請假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5、符合法定婚齡結婚的,可請假三天;實行晚婚的(男XX周歲,女XX周歲),可請假XX天;再婚可請假XX天。(婚假從結婚正日或提前一至兩天起算。)
6、本人直屬親屬死亡,可請XX天喪假。三代內親屬死亡,可請XX天喪假。婚假、產假、探親假、喪假均按工作規定條例辦事。
7、產假順產為三個月,剖腹產延長十五天;對晚育的'(XX周歲后生第一胎),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
8、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有國家規定的休假時間:放置宮內節育器,自手術之日起休息三天;帶環受孕人工流產術后休息十五天。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休假,不做病假處理。未采取措施導致計劃外懷孕做流產手術,產后休息作病假處理。
9、孩子處于哺乳期的老師享受哺乳時間,每天XX小時。
10、教職工外出函授學習,原則上利用業余時間,如必須在工作日參加學習進修,課務盡可能自己調代且每學期連續外出學習時間不超過XX周,或間斷外出學習時間不超過XX天;如確有困難需要其他老師代課,每節自付XX元,期末時財務處在其工資中扣除;如超過時間,作事假處理;未經園部同意參加各種學歷進修的幼兒園不報銷任何費用,也不準假,如要請假一律按事假處理。
11、每月出滿勤,給予表揚和適當獎勵,獎勵金額為XX元。
12、如遇特殊情況,教師每月可有三次臨時離園時間,臨時離園必須向副園長說明理由,同意后進行登記。離園累計時間超過XX小時以上,不享受月全勤獎。
13、每位教職工每學期享受一天公休假,需提前向園長請假同意。請假者酌情扣獎,病假一天扣獎XX元,事假一天扣獎XX元,曠工一天扣獎XX元。
14、因班上老師請假臨時代課或承擔其它工作任務的,超工作量獎一天為XX元。
15、其它事項按中心校教師考核標準
本制度從公布之日起實施,幼兒園以前制定的請假規定同時廢止。
教師請假制度6
為保證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正常穩定,根據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公假
1、學校行政管理人員或教職工,出席會議、培訓學習、參加教研活動等公事外出時間為公假。
2、教師外出參加晉升學歷的函授學習,出具有效證明文件并完備履行請假手續的,亦確認為公假。
3、公假期間教師原定薪酬標準不變。
二、事假、病假
1.教師因事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時間在一星期以內的,由本人寫假條經校長批準。請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響學校正常工作時,可不予準假或暫緩準假或縮短假程。請假超一星期的'由校長批準,再回教育局審批。
2.教職工因病請假,3天以內具假條由校長批準,3天以上必須出具醫院證明,具請假條報請校長批準。
3.事假、病假天數的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
4.正常事假、病假教師每天扣40元(或每節課10元),全部補給代課教師。
5.教師事假、病假期間不享受30%的績效考核工資。
三、法定假
婚假、產假、喪假等法定假按上級規定執行。
四、工傷假
1.教師的工傷假應出具醫院證明和經有權部門鑒定的《工傷報告書》。休假天數依據核實后的醫院證明而定,其醫療或修養期間的固定工資照發,但應扣除保險給付。
2.教師因工負傷,治療到傷愈或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時應做出醫療終結結論。根據傷殘程度,由醫院出具證明,經有權部門確認,區分不同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五、請假管理
1.請假流程
①具備請假條;③提供有關證明材料;④按規定批準權限辦理批準手續;⑤批準后的請假條送行政辦公室存檔。
2.因突發事件或急病未及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或其它方式迅速向學校校長報告,并于事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3.教師請假按月統計,每月公布教師請假情況。
4.教師不辦理請假手續或超假不辦理續假手續而擅自不到校的的視為曠工;特殊情況下應先電話請假并于返校后一天內補辦書面請假手續。
5.曠課一節扣30元,曠課一天扣90元。
6.公假、行政管理人員的請假,一律由校長審批。
7.教師的病、事假,作為考勤內容,納入教師的綜合考核。
本制度自20xx年9月1日起執行。
教師請假制度7
為了嚴肅勞動紀律,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規范教師出勤行為,依據《遷安市教育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教育系統教職工請假制度嚴肅請假紀律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銷假制度
1.任何教職工有事必須事先請假,自己調好課,并安排好分管工作,填寫好《遷安市教育系統教職工請假申請表》,經領導批準后方可離開,事后要及時銷假。
2.確因急事來不及請假者,必須事前電話請假,并將工作安排妥當后再向分管領導匯報,事后再補填請假條,教導處負責匯總,每月公示一次。
二、請銷假規定
1.教師因公出發,函授學習,須自行調好課,可視為出勤。
2.婚假、喪假、產假等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3.請事假的教職工填寫《遷安市教育系統教職工請假申請表》,連續事假在一周以內,由所在單位審批;連續事假超過一周不超過一個月的,經所在單位批注意見后報市教育局審批;連續事假超過一個月的,經所在單位和市教育局批注意見后,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4.請病假的教職工填寫《遷安市教育系統教職工請假申請表》,病假在一周內(含一周)的,由所在單位審批;病假在3個月內(含3個月)的.,經所在單位批注意見后報教育局審批;病假在3個月以上的,經所在單位負責人簽意見后,報市教育局簽署意見,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5.教師在學校開展重大活動或參加校外集體活動時,原則上不要請假,如確需請假,須經校長批準。
教師請假制度8
為了進一步嚴肅勞動紀律,維護教學秩序,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現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教育工作實際,現就教職工請銷假制度,做出如下規定:
一、假期的類別與期限
(一)產假
1、生育。女教職工晚婚晚育的產假為5個月,未達到晚婚晚育年齡但經批準生育的,產假為3個月,其中產前為15天。晚育的,女方生育時,男方可享受5-7天護理假。
2、流產。女教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意見,給予730天的產假。
3、哺乳。對產假期滿,正常上班的女教職工,當嬰兒未滿一周歲時,每天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兩次可合并使用,多胎哺乳的,每次的哺乳時間按每嬰30分鐘計算。
(二)病假
教職工因重病、急病需要住院治療或所患疾病致使行動不便、神志不清等不能正常工作者,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確需休假治療的,可準予病假。
(三)婚假
1、教職工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的為三天;
2、符合晚婚(男滿二十五周歲,女滿二十三周歲)條件的為7天。
(四)喪假
教職工本人的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可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一至三天喪假。教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需要本人去料理的,可延長4天,但累計最多不超過7天。
(五)事假
除國家明確規定的各種假日外,教職工離開教學崗位辦私事時,必須請事假。
請事假時,本人要事先申明請假理由,經批準并將工作安排妥當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二、請銷假程序和審批權限
教職工請假需辦理書面請假手續,待批準后方可離崗。
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辦理請假手續的,應在假后三天內補辦,否則按曠工論處。
(一)請假
1、產假。女教職工休產假,由本人向單位(鄉鎮教委或縣直學校)提交請假申請及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享受獨生子女待遇的還需提交獨生子女證,經鄉鎮教委(縣直學校)領導審核后,由會計攜帶上述證件于該教職工休產假的第一個月內到縣教育局人事科辦理相關手續。
2、病假。攜帶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及本人申請于休假5天內請假。經核實確需休假的方能準假。其中15天以內由所在鄉鎮教委(縣直學校)領導決定;15天以上由鄉鎮教委(縣直學校)領導審核后(簽字蓋章),由會計報教育局審批,其中20天以內由人事科審批;20天以上由分管局長審批;40天以上由局長審批,一次病假一般不準超過60天。醫院開具的建議證明只作參考,不作請假批準依據。對小病大養、多年養病不上班的,要專題報告教育局處理。連續請病假六個月仍不能痊愈的,由本人寫出病休申請,經鄉鎮教委(縣直學校)審核,人事科指定縣級以上醫院復查后,報教育局局長審批。
3、婚喪假。由教職工所在鄉鎮教委(縣直學校)審批。
4、事假。半個月以內由所在鄉鎮教委(縣直學校)審批;半個月以上一個月以內的由教育局人事科審批;一個月以上的報請主管局長審批。
5、鄉鎮教委主任,縣直學校、鄉鎮中學正職校長(書記)請假。病假10天以內、事假3天以內的由校務會審批并報教育局人事科備案;病假10天以上、事假3天以上的報縣教育局審批。
6、鄉鎮教委主任,縣直學校、鄉鎮中學正職校長到市外省內出差2天以內的,需告知教育局辦公室,3天以上(含3天)或到省外出差,必須報教育局局長審批。
(二)銷假
1、女教職工產假和教職工一個月以上的.(含一個月)病假、事假期滿,上班后的三日內,由本人攜帶鄉鎮教委(縣直學校)開具的教職工返崗證明,到教育局人事科銷假。
2、教職工婚喪假和未滿一個月的病假、事假期滿,上班后及時到鄉鎮教委(縣直學校)銷假。
三、請假期間的待遇
1、產假、婚假、喪假、進修(培訓)假、特殊事假工資照發。
2、根據國發[1981]52號文件要求,病假按下列標準發工資:
(1)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2)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
(3)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和10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同時,扣發全年各項獎金。
3、一般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天,每超一天,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按有關規定,適當給予經濟處罰。
4、全年病事假(公假除外)累計超過30天,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超過60天或有曠工行為者,年度考核不得定為良好及其以上等次。
四、曠工的界定和處罰。
(一)曠工的界定
1、未履行請假手續,無故不上班者。
2、未履行請假手續,私自請人代課、代班者。
3、雖履行了請假手續,但未移交工作而離校或離崗,影響工作者。
4、本人雖提出請假或續假,但未獲得批準,擅自不上班者。
5、請假期滿不按時銷假、續假,又不按時上班者。
6、無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交請假條或打電話請假且事后未履行請假手續者。
7、無故不參加有關會議、勞動、活動者。
8、無故不服從工作分配,雖在單位但不工作者。
9、工作調動后不按規定時間到新單位報到者。
(二)曠工的處罰
1、對曠工的教職工,學校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并進行批評教育。
2、全年連續曠工3天、累計曠工超過7天,不得參加年終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不發年終一次性獎金,不得參與當年的職稱晉升。
3、連續曠工15天以上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全學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者,按人調發[1992]18號文件規定報人事部門批準予以辭退。
五、其他
1、偽造假證,騙取病事假的,經查實,除扣發請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各項福利待遇外,并視情節輕重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全縣通報或行政處分。
2、對了解教職工違反請銷假制度而知情不報或包庇、縱容教職工弄虛作假的單位領導,視情節輕重給予黨政紀處分。
3、教職工考勤實行月報制度。各鄉鎮教委、縣直各學校,要在每月五日前將所屬教職工上月的考勤情況統計上報縣教育局人事科。縣教育局便于了解掌握,及時進行處理安排。
4、各鄉鎮教委、縣直各學校要按本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的考勤制度,并嚴格執行,加強管理。
六、本規定由縣教育局負責解釋。
七、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前制定的請銷假制度同時廢止。
教師請假制度9
一、請假制度
1、全體教師要以學校工作為重,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有事請假。
2、凡因事、因病需要請假的,到校長室寫請假條并由校長簽字。
無特殊情況不得捎假或電話請假。
3、請事假一次一般不得超過1天。
4、請病假連續超過2天的(含兩天),需由醫院出具證明,并到中心小學請假。
5、凡如婚假、喪假、產假等有上級規定的,按有關文件執行。
6、教師請假或因公外出的.一般自行調好課務,并將調課安排報校長室。
7、工作時間內,凡因私事沒有請假外出的,視為曠工,學校視情節另行處理。
8、外出教師必須進行外出、返校登記,并交請假條以備存檔。
二、獎懲辦法:
1、每月設全勤獎40元。
(1)一個工作日為6節課,請假一節為1個小假,3個小假為0.5天,6個小假為1天。
(2)請假累計0.5天以內扣5元;
累計1天以內扣15元;
累計2天以內扣除當月全部考勤獎。
(3)曠工1節扣除當月全部考勤獎。
2、期末設學期全勤獎100元。
(1)請假累計1天以內扣20元;
累計3天以內扣50元;
累計3天以上學期全勤獎全部扣除。
(2)全學期累計曠工1節扣50元,累計曠工半天學期全勤獎全部扣除。
教師請假制度10
一、公假
學校行政管理人員或教職工,出席會議、培訓學習、參加教研活動等公事外出時間為公假。教師外出參加晉升學歷的函授學習,出具有效證明文件并完備履行請假手續的,亦確認為公假。公假期間教師原定薪酬標準不變。
二、事假
1.教師因事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時間在1天以內的,由本人所在級部分管校長批準;1天以上的,須經校長批準。請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響學校正常工作時,可不予準假或暫緩準假或縮短假程。
2.事假一次不得超過3天,一學期事假不得超過10天,全年事假累計不得超過15天,事假超過規定天數一般不予準假,特殊情況必須經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3.事假天數的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
4.在學校正常工作期間,教師一個月中請事假1天,且履行了完備的請假、準假手續,視為照顧性事假,不影響教師原定薪酬標準,但照顧性事假不順延,并計入個人事假天數累積。
5.事假期間(照顧性事假除外),按天數發給日均工資的50%。本人日均工資以合同年薪除以365天核定。
三、病假
1.教職工因病請假,1天以內由所在級部分管校長批準,1天以上必須出具醫院證明,報請校長批準。
2.教職工因探親或在外出差時生病,應提交縣級以上醫院證明。
3.醫療期規定依據教職工在學校服務時間的長短,可享受不同天數的醫療期待遇。醫療期算做病假,其天數的計算含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服務期(年)醫療期(天)試用期內5試用期滿—12個月(含)15第2年(含)—第5年(含)30第6年(含)—第8年(含)60第9年(含)—第10年(含)90第11年(含)以后180教職工在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不能勝任學校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時,學校可對其解聘。
4.教職工病假期間依其在板橋高級中學服務時間的長短,享受不同比例的病假工資待遇。服務期(年)應發工資比例(%)試用期內50試用期滿—12個月(含)60第2年(含)—第5年(含)70第6年(含)—第8年(含)80第9年(含)—第10年(含)90第11年(含)以后100其計算公式如下:病假工資=日均工資×病假天數×應發工資比例
四、法定假
1.婚假
①加入本校滿6個月的教師方可享受帶薪婚假。
②若教師在原工作單位結婚的,婚假不能帶入本校。
③教職工結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歲,女23周歲)增加晚婚獎勵假7天。雙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到對方所在地結婚時,另給路程假,路費自理。
④婚假的時間計算不含節假日和休息日。
⑤在規定的婚假期間,不影響教師原定薪酬標準。
2.產假、計劃生育假
①已婚女教師生育時(已取得生育指標)產前、產后累計計算產假,順產產假90天。24周歲(含)以上的女教職工第一次生育,增加產假30天;多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產假15天;難產(包括剖腹產)有醫生證明的,增加產假15天。男教師在其配偶第一次生育時可享受3天陪護假期。
②施行人工流產,懷孕在四個月(含)以下的休息15—30天,四個月(不含)以上的可休息42天。
③已懷孕的女教師,按國家規定給予產前檢查時間,但要妥善安排,不得影響正常工作。
④女教師生育后小孩未滿一周歲,每天可享受1小時的'哺乳時間。
⑤產假、計劃生育假的時間計算含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
⑥在規定的產假、計劃生育假期間,教師的固定工資照發。固定工資是指教師結構工資中基礎工資按月發放部分;未實施結構工資的按合同年薪的60%除以12個月核定。
⑦在規定的陪護假期期間,不影響教師原定薪酬標準。
3.喪假
①教師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給喪假3天;公婆、岳父母和(外)祖父母死亡時,給喪假1天。在外地的親屬死亡時,需要赴外地料理喪事的,另給路程假,路費自理。
②喪假的時間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
③喪假期間,不影響教師原定薪酬標準。
五、工傷假
1.教師的工傷假應出具醫院證明和經有權部門鑒定的《工傷報告書》。休假天數依據核實后的醫院證明而定,其醫療或修養期間的固定工資照發,但應扣除保險給付。
2.教師因工負傷,治療到傷愈或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時應做出醫療終結結論。根據傷殘程度,由醫院出具證明,經有權部門確認,區分不同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六、請假管理
1.請假流程
①填寫請假單(教務處);②安排課務及有關工作,并經教務處負責人簽字確認;③提供有關證明材料;④按規定批準權限辦理批準手續;⑤批準后的請假單送教務處存檔。
2.因突發事件或急病未及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或其它方式迅速向本人所在級部主管校長報告,并于事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職處理。
3.教師請事假者,必須自行提前安排好課務或其它工作;其它假期除工傷假、產假外,其承擔的教學或其他工作任務一般由請假者自行負責安排,確有困難的由相關管理部門協助安排。
4.教師請假工作由教務處負責管理,安排專人發放、審核、保管教師請假單,并按月統計,于次月10日前書面報送校長。
5.法定假、行政管理人員的請假,由分管人力資源的副校長負責審批;公假、副校長的請假一律由校長審批。
6.教師的并事假,作為考勤內容,納入教師的綜合考核。
教師請假制度11
為進一步強化常規管理,提升教職工的組織紀律性和工作責任心,確保幼兒園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同時實現“有章可以依從,存有規可尋”,現融合我園的實際情況,制訂教職工告假規定如下:
1、全園教職工必須嚴格遵守上下班作息時間,按時到崗,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上班實行簽到制度。
2、教職工有事應當提早告假。二天內的向園長告假,三天以上向中心校校長告假,若存有全園性關鍵性活動,時間無論長短均需向中心校校長告假,園長告假需經中心校校長核準。告假(無論什么類型的假)都必須存有書面請假條,其中懇請病假總計3天以上(含3天)須提供更多非正規醫院出示的.病假單。教職工告假均需經核準并轉交確切工作后方可以黃繼妍,否則按曠工處置。例如因特定情況無法事先告假的,也應當及時電話告假,并將書面告假申請表于下班時繳交。告假屆滿,應當按時下班并辦理銷假相關手續,若因故還無法下班,可以懇請續假,續假相關手續與告假相關手續相同,續假須要中心校長審核。
3、嚴格控制請事假,如有特殊情況需請事假,應事先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并向園領導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離崗。
4、病假、事假放假屆滿后,必須及時銷假。因特定情況,臨時無法趕回來告假者,事后必須主動休息日,并表明理由,否則按曠工論。并無特定情況,不告假者一律按曠工處置。
5、符合法定婚齡結婚的,可請假三天;實行晚婚的(男25周歲,女23周歲),可請假10天;再婚可請假3天。(婚假從結婚正日或提前一至兩天起算。)
6、本人直屬親屬喪生,如為3天二十三日。三代內親屬喪生,如為1天二十三日。婚假、產假、探親假、二十三日均按工作規定條例辦事。
7、產假順產為三個月,剖腹產延長十五天;對晚育的(24周歲后生第一胎),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
8、推行計劃生育手術,擁有國家規定的放假時間:置放宮內節育器,自手術之日起歇息三天;帶環分娩人工流產術后歇息十五天。推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放假,不搞病假處置。未采取措施引致計劃外分娩搞流產手術,產后歇息并作病假處置。
9、孩子處于哺乳期的老師享受哺乳時間,每天1小時。
10、教職工出外函授自學,原則上利用業余時間,例如必須在工作日出席自學深造,課務盡可能自己調代且每學期已連續出外自學時間不少于1周,或間斷出外自學時間不少于10天;例如絕無困難須要其他老師代課,兩節給付3元,期末時財務處在其工資中計入;例如少于時間,并作事假處置;未經園部同意出席各種學歷深造的幼兒園不繳費任何費用,也不許假,例如必須告假一律按事假處置。
11、每月出滿勤,給予表揚和適當獎勵,獎勵金額為20――25元。
12、例如突遇特定情況,教師每月可以存有三次臨時離園時間,臨時離園必須向副園長表明理由,同意后展開備案。離園總計時間少于0.5小時以上,不享用月全勤獎。
13、每位教職工每學期享受一天公休假,需提前向園長請假同意。請假者酌情扣獎,病假一天扣獎10元,事假一天扣獎20元,曠工一天扣獎50元。
14、因班上老師告假臨時代課或分擔其它工作任務的,遜于工作量獎一天為15元。
15、其它事項按中心校教師考核標準
教師請假制度12
一、公假
學校行政管理人員或教職工,出席會議、培訓學習、參加教研活動等公事外出時間為公假。
教師外出參加晉升學歷的函授學習,出具有效證明文件并完備履行請假手續的,亦確認為公假。
公假期間教師原定薪酬標準不變。
二、事假
1、教師因事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時間在1-5天以內的’,須經校長批準。5天以上的由教育局批準。請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響學校正常工作時,可不予準假或暫緩準假或縮短假程。
2、事假一次不得超過3天,一學期事假不得超過10天,全年事假累計不得超過15天。
3、事假天數的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
4、在學校正常工作期間,教師一個月中請事假1天,且履行了完備的.請假、準假手續,視為照顧性事假,但照顧性事假不順延,并計入個人事假天數累積。
三、病假
教職工因病請假,1-5天必須出具醫院證明,報請校長批準。5天以上的報教育局批準。
四、其他類型假按有關文件規定辦。
五、請假管理
1、請假流程
①填寫請假單;
③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④按規定批準權限辦理批準手續;
⑤批準后的請假單送教導處存檔。
2、因突發事件或急病未及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或其它方式迅速向校長報告,并于事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3、凡因公外出或請假期滿后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的,視為曠工;對不履行請假手續或未按規定履行請假報批手續的視為曠工。
4、事假每天扣其績效考核分0.5分,病假每天扣其績效考核分0.3分。
5、教師請事假者,必須自行提前安排好課務或其它工作;其它假期除工傷假、產假外,其承擔的教學或其他工作任務一般由請假者自行負責安排,確有困難的由學校協助安排。
6、教師請假工作由校長負責管理,教導處發放、保管教師請假單,并按月統計。
7、教師的病、事假,作為考勤內容,納入教師的績效考核.
8、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不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
①全年累計曠工15天以上者;
②全年累計事假90天以上者。
9、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當年不予晉升專業技術職務:
①離職進修者;
②全年累計請假4個月以上者。
10、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參加評優、評先,年度考核不能為優秀:
①有曠課的教師;
②事假超過一周的。
教師請假制度13
為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加強學校管理和教育工作者的組織紀律性,進一步深化教育改革,重新擬定以下教師請假暫行條例,望各位教師遵照執行。以往所發的文件與此有抵觸的,以此文為準。
一、事假:
1、教師事假原則上每學期四天,全年八天,如遇特殊情況,確實要超假者,由單位核實后,教師應辦理好請假手續,并自聘好代課教師(規定的假期代課金由學校支付,超過規定假期的代課金由個人自負),所有假期均應報批批后方可執行。
2、教師凡未按請假報批程序辦理好請假手續而離開工作崗位,或請假到期未辦理續假而超假的一律按曠工處理,按日扣發工資50元,并扣發當月獎金,如曠工累計超過一個星期,扣發全年獎金,學校領導發現擅離職守,應立即查清情況,書面通知本人及家屬,并要其限期返校(通知書應留有存根),若其不聽勸告,超過十五天未返校,按自動離職處理。按有關政策規定處分。教師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自離崗之日起停發工資,如在離崗后十五天內。
二、簽到:
學校實行簽到登記制度,設兼職考勤員,負責每天上下班考勤登記工作,任何人不得托他人代簽或替他人簽到,否則一經發現,雙方均按缺勤處理,并責其作書面檢查,當天遲到或早退超過15分鐘,視為缺勤半天。三、曠課:
教師連續曠工7―14天,全年累計曠工15天,當年年度考核為不稱職(不合格);連續曠工15天,全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學校辭退,連續曠工超過30天,全年累計超過90天的,學校必須上報自動離職手續。
四、病假:
1、教師因病不能出勤的,可以請病假,病假3天以上7天以內的應由公立醫院出具病假證明,課程與代課金個人自己負責(特殊重病住院除外)。變相請病假,如經查實按曠工處理,并責令作書面檢查。7天以上不足一個月的,由醫院證明,一個月以上的由縣級醫院證明。學校負責安排代課與支付代課金。
2、教師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按國發[1981]52號文件規定執行,并酌情扣發工資與出勤獎金。扣發標準按融政人[]13號、融財預字[1998]54號文件規定執行
4、其他有關病假的規定按融政人[]41號執行。
5、經查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按事假第2條執行。
6、長期病假康復后要求工作的,應由醫院出具健康證明。
7、休息治療病假,代課金由本人負責。
8、不論事假、病假、法定假者必須按報批程序辦理有關手續。(各類請假由本人填寫好請假審批表,單位領導簽署具體意見后,報有關部門審批,審批表一式三份)。
五、其他法定假期規定:1、教職工的探親假應安排在寒暑假期間探親,其他時間不予安排,若有特殊情況,確實需要探親的,由教育局領導審批。
教職工除寒暑假之外,請探親假的.,只發給本人的基本工資。
2、產假:
(1)、懷孕4個月以內流產者假期15―30天;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或引產者,假期42天。
(2)、沒有晚婚晚育正常分娩者,假期90天;有辦理結婚證和生育服務證,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已上環),產假135―180天,夫妻為雙職工的,男方可享受一周的照顧假。
(3)、晚育剖宮產,假期105天;
以上三種類型基本工資、各類補貼全額發給,計劃外懷孕流產者,不享受工資及福利待遇。
(4)、懷孕期間的女教職工,確有困難的,經市級醫院證明確有疾病可按有關規定批假15―30天;生育假滿后確有困難的,可請哺乳假,按請假審批權限報批。工資發60―80%,并計算工齡,工資中不包含出勤和崗位津貼。
(5)、產假期滿,因病不能工作的,經市級醫院證明后報批請假,其繼續休息期間的待遇,按病假規定執行。
(6)、女教職工在領取生育告知書后,懷孕期間經市級醫院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最長期限不超過六個月,并按病假處理。
(7)、教職工節育避孕手術后休息時間規定為:女扎休21天,男扎休7天,上節育環休3天。3、婚假:
教師雙方均屬晚婚的,可享受15天婚假,未達晚婚不給假。屬于特批的享受3天婚假,代課自找,學校支付代課金。
4、喪假:
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經批準可視情況給予1―3天的喪假。
教師請假制度14
一、請假制度
1、半天以內(不包括半天)的病事假,無課的老師向教研組長請假,有課的老師向教育處請假,行政人員向值班領導請假。
2、半天以上(包括半天)的病事假均須到教育處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條批報,并將假條交至教育處,有課的老師請假必需填寫調課意向,待支配好調課、代課手續以后方能離校。
3、請假手續要齊全,在校請假必需填請假單并報批。特別狀況,必需電話通知或代請假。返校后一周內必需補辦請假手續。凡不補辦請假手續或未經批準而擅離職守的作曠工處理。
4、全部的請假手續,各教研組均作出記錄,并按周報至教育處存檔,教研組要仔細做好教職工出勤統計工作。
二、考勤制度
1、遲到時間規定為10分鐘之內,超過10分鐘按課時考勤,超過一節課,按兩節計算,超過兩節按半天計算。
2、中途請假外出,1小時之內按遲到一次考勤,超過1小時按課時考勤,超過2小時,按半天計算。
3、學校照看每位老師每學期因特別狀況可允許遲到、早退、中途外出,照看的.狀況(指哺乳或托幼等)只作記載不作考核,但請假手續仍須齊全。
4、有課請假,且不能于當天補回課時的,由教育處支配其他老師代課,每少上一節課扣該節課時費,每代上一節課加該節課時費。
5、未經領導批準,擅離崗位,無故不上課者作曠工處理,曠課一節扣發10元。曠工一天扣發50元。曠工狀況記錄后,作為老師學期考核依據。曠工狀況經教育不改上報教育局賜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6、因培訓、函授而缺課的,須補齊課時,不能支配補齊的,則扣相應的課時。
7、老師參與各類教研活動需在規定時間內準時返校。如有特別緣由不能準時返校,須馬上電話通知教育處,否則作事假處理。
8、全部請假,除扣發學校規定的課時外,還參照上級文件規定扣發工資。
三、病、事假處理規定:
1、病假:連續請假3天以上需病歷、處方、發票、請假證明四證俱全,有重大疾病的憑病例不扣款。
教學人員5元/天,行管人員5元/天。
2、事假:
教學人員、行管人員20元/天,把課程補齊不丟課10元/天。
3、曠工:
教學人員50元/天,行管人員50元/天。
4、上班遲到、早退每次5元/次,老師上課、輔導遲到、早退:10元/次,造成影響的扣發當日工資的2-5倍;
5、學校各種會議及活動(升旗儀式、教工大會、班級會議、教研組會議、班主任會議及學校提前通知的會議和活動);遲到、早退5元/次,請假10元/次,曠工20元/次,事后請假無效。
6、考試、閱卷:
缺席:按曠工論處,50元/次;
遲到:點名未到扣10元/次;正式考試鈴響未到扣30元/次。
以上各條款國家規定的婚、喪假除外,婚假原則上應支配在假期。
以上規定如與上級文件不相符合,以上級文件為準。
教師請假制度15
為進一步深化園內管理體制改革,健全幼兒園紀律制度,加強對教職工管理,完善有關規章制度,保證幼兒園正常的教學秩序,形成良好的教風,提高辦學質量。結合我園實際情況,特制定我園教職工請假制度。
第一章 請假手續第一條 請假手續和批準權限。
教職工凡是需要請假者,原則上必須事先按規定程序提出申請,明確請假類別。1天以上(包括1天)3天以內向副園長請假, 3天以上(包括3天)向園長請假,經以上領導同意后方可辦理工作移接手續離校。如有特殊情況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的,可由家屬用電話或委托他人在第一時間內代為請假,否則視為曠工。
第二章 病 假第二條 醫療單位的有效證明。
病假三天及以上者必須出具醫院的醫療證明等有效證明。
第三條 病假工資1、凡出現病假超出工齡對應期限者,不享受全勤獎。
2、一次病假累計五天以內(含五天),每天扣除30元。
3、病假5天以上半月以內,按半月扣除相應的績效獎金、年終考核獎等獎項。
3、病假半月以上1個月以內,按全月扣除相應的'績效獎金、年終考核獎等獎項。
4、連續病假超過1個月,按教育局的有關規定發放工資、獎金等。
第四條 病愈復工后不久又休病假的時間計算。
復工后不滿1個月又休病假者,除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養外,其復工前后的病休時間連續計算。患傳染病疾病者復工時須持相關醫院治愈證明。
第三章 事 假第五條 教職工因事請假,每人每年事假一般累計不超過15天。
第六條 事假工資及課務1、凡出現事假超出工齡對應期限者,不享受全勤獎。
3、事假累計三天以內(含3天),按半月扣除相應的績效獎金、年終考核獎等獎項以及每天50元。
4、事假累計十五天以內(含十五天),按半月扣除相應的績效獎金、年終考核獎等獎項以及每天100元。
5、事假累計超過規定天數,按教育局有關規定處理(或園務會議定奪)。
第四章 產 假[pre]第七條 女職工產假時間根據上級有關規定進行:順產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后休息75天); 難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妊娠三個月以內自然流產或宮外孕者產假30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產假42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上自然流產產假90天;男職工的配偶晚育陪產假:順產5天 ,難產10天。[/pre]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按在職發給工資,不發考核工資。
第五章 哺乳假第九條 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嬰兒在哺乳期內,每天安排一次,每次1小時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哺乳時間要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因特殊原因,女職工可請哺乳假,但須經縣教育局同意,出示相應的書面證明。
第十條 經批準同意休哺乳假的女職工,休假期間工資按照教育局有關規定發放。
第六章 婚 假第十一條 婚假假期為7天,遇寒暑假、雙休日假期不順延。婚假期間,工資及津貼按在職發給。
第七章 喪 假第十二條 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的,可給予喪假3天,教職工雙方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的,可給予喪假1天。
第十三條 喪假期間,工資及津貼按在職發給,路途費自理。
第八章 附 則第十四條 幾種特殊情況的處理:
1、無正當理由未辦理請假手續而不到崗位工作者,未到崗時間按曠工處理。
2、若在尚未批準前而不到崗位工作者,未到崗時間按曠工處理。
3、假期滿未續假或續假未經批準而不到崗位工作者,自批準的假期期滿至未到崗時間按曠工處理。
4、查明請假理由是為欺騙組織而編造的,自請假之日至查實之日按曠工處理。
5、職工在休假期間去外單位從事第二職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請假之日至查實之日按曠工處理。
6、不服從組織調動、拒不到新崗位工作的,自拒絕之日起按曠工處理;無理拖延超過報到日期者,超過的時間至到崗時間按曠工處理。
第十五條 凡曠工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1、當月曠工1天者(不滿1天按1天計),扣發全勤獎、當月一切獎金,年終考核末等。
2、當月曠工2~5天者,扣發全勤獎、當月一切獎金及相應年終獎,年終考核定為基本合格。
3、當月曠工5天以上不滿10天者,扣發全勤獎、當月一切獎金及相應年終獎,視情節輕重和造成的不良后果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考核不合格等處分。
4、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0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20個工作日者,扣發工資和一切津貼、補貼,并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六條 上述的休假時間, 凡未作特殊說明的,均包括寒暑假、雙休假和法定假日在內。
第十七條 本制度在全體教師大會上經全體教師商議討論定奪后生效,于 年第二學期執行。以前有與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執行。當本制度與上級有關精神不一致時,以上級文件精神為準。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象山春暉幼兒園園長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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