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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的管理制度

時間:2024-07-10 17:19:08 請假制度 我要投稿

請假的管理制度(優秀)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請假的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請假的管理制度(優秀)

請假的管理制度1

  委學生會例會、活動原則上不得請假,若有特殊情況必須履行請假手續,使用標準請假條事先向有關部門請假。經批準方可離開。

  二、病假條必須由相應醫療證明認可。由于上課、課外實習、病假等原因請假,應與認可,但核對如發現虛報者作缺席并加重處理。

  三、事假原則上每月請假不得超過兩次,否則取消當月評優資格。累計請假不得超過五次,否則取消學期評優資格。

  四、請假條必須親自書寫,不得由他人寫,請假時間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并做好善后工作。

  五、團委學生會全體活動、會議一律由團委副書記批準,部長會議由組織部部長批準。

  六、不能隨便代請假,如果緊急情況不能及時請假,必須事先口頭通知,事后一天內補辦請假手續。所有請假條要交辦公室備案,否則在考勤統計中作缺席處理。

  七、未履行請假手續或沒有特殊情況口頭請假后補假的,均做無故缺席一次處理。

  八、本制度請各部門嚴格自律,遵照執行。

  為提高學生會成員的紀律性,規范學生會成員的請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一切學生會成員在學生會日常值勤、各種會議及要求學生會成員參加的一切活動過程中的請假事宜。請假分事前請假和事后請假,二者適用不同規定。

  第二條 部長、副部長請假的,需本人持書面請假條當面交主席或分管副主席,主席或分管副主席審查后認為請假事由成立的,由主席或分管副主席簽字批準;審查后認為請假事由不成立的,不予準假。

  第三條 干事請假的,需本人持書面請假條當面交本部部長,本部部長審查后認為請假事由成立的,由本部部長簽字批準,并上交秘書處;審查后認為請假事由不成立的.,不予準假。

  第四條 請假條須于值勤、會議或活動前交秘書處備案。秘書處有責任對請假事項進行監督。

  第五條 沒有請假或未被準假而私自不值勤、不出席會議或不參加活動的,按《商學院分團委學生會獎懲制度》的有關處罰規定執行。

  第六條 請假人虛構請假事由或主席、副主席、部長未盡審查職責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按《商學院分團委學生會獎懲制度》的有關處罰規定執行。

  第七條 事后請假僅適用于在事態緊急或事發倉促,或其他客觀上不能按事前請假制度執行。

  第八條 事后請假分為在值勤、會議和活動前向部長或常委的口頭請假并值勤、會議、活動后補交書面假條,陳述請假事由。

  第九條 事后請假需在請假事由解決后兩天內,由本人持書面請假條當面交部長或常委,經部長或常委審查后認為事后請假成立的,由部長或常委簽字,補假生效,消除其缺席記錄。

  第十條 各部門應嚴守自律,遵照執行。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商學院分團委學生會主席團所有。

請假的管理制度2

  總則

  為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進一步規范公司的請假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此規范。

  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包括臨時工、合同制員工以及處于試用期內的員工。

  請假程序

  第一條公司員工請假,需向相關領導和部門遞交書面申請,如實填寫《請假條》,

  并在總務部進行備案,否則請假不做生效;員工假期滿后,須到總務部銷假,否則做曠工處理。

  第二條相關審批人員必須嚴格把關,保證員工請假的真實性,否則相關審批員要承擔相應的后果。

  第三條員工請假,應提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條》,因身體不適等緊

  急原因臨時請假,應在當日上班開始2小時內電話聯系告知部門主管,說明理由及預計返崗時間,返崗后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四條員工請假1天以內經部門組長批準同意;請假2天以內部門主管批準同

  意,請假3天以內科長批準同意,請假3天以上科長批準同意后,需經總經理批準。批準同意后,請假員工持《請假條》到總務部備案,否則請假不做生效。

  第五條因特殊情況需請假的,應經部門組長批準和部門主管同意,否則做曠處理。

  第六條部門組長和部門主管請假,須經科長和總經理批準,總務部備案。

  第七條一般員工請假時組長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安排后確認工作可以正常進行

  后簽字,組長和主管請假時需提前安排好備份人員,確保請假期間工作可以正常進行。

  各類假種及安排

  ㈠事假:事假最小使用單位為4小時。員工因私事請假,每月不應超過3天。為統籌生產計劃,公司不允許員工在一年之內請事假超過15天,對于請事假超過15天的員工,取消年終獎金。

  ㈡公假:員工因公請假,如培訓等與公司相關的事項,工資照常發放。㈢病假:

  1.員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根據醫囑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可申請病假,并應當向公司總務部提供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歷本和病假證明進行備案。

  2.若因急病需住院多日的,應委托他人或打電話及時向部門經理請假,并于就診之日起3日內持相關證明原件補辦請假手續,超過送交期限按事假處理。

  3.員工所享受醫療期設置:員工在公司工作第一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后每滿一年增加一個月,最多至24個月。

  4.病假在六個月以內的,公司支付其病假工資。.病假期工資根據員工在

  公司連續工齡設置:

  ①連續工齡不到兩年的,病假工資按本人假期工資基數的6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二年不滿四年的,病假工資按本人假期工資基數的70%計

  發;

  ③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的,病假工資按本人假期工資基數的80%計

  發

  ④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的,病假工資按本人假期工資基數的90%計發;

  ⑤連續工齡滿八年及以上的,病假工資按本人假期工資基數的100%計發;

  5.員工病假六個月以上的,公司支付其疾病救濟費。病假期工資根據員工

  在公司連續工齡設置:

  ①連續工齡不到一年的,病假工資按本人假期工資基數的4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一年到不滿三年的,病假工資按本人假期工資基數的50%

  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以上的,病假工資按本人假期工資基數的60%計發。

  支付疾病救濟費的,公司不再支付員工病假期間的病假工資。

  ※上述所稱的“假期工資基數”為員工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

  6.偽造病假證明或因打架斗毆等不法行為致傷者均不能按照病假處理。

  ㈣工傷假:

  ①因工負傷的員工,由公司領導認可并開具證明,享受病假待遇。

  ②因工負傷后,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的,憑工傷認定書到公司登記,享受工傷假待遇。工傷假期間員工享受正常工資待遇并計入有效出

  勤天數;原先享受病假工資待遇的,在次月工資結算時補足差額。

  公司對工傷員工定期進行傷情復查,經醫院復查確定痊愈的,應及時回原崗位上班;不能在原崗位勝任的,公司亦可另行安排適當的崗位。

  ㈤喪假:

  ①凡公司員工,其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后,憑相關證明給與三天喪假。員工配偶父母、(外)祖父母喪亡的,憑相關證明,可申請1個工作日的喪假。

  ②喪假需一次用完,不得分開使用;

  ③喪假如遇國定節假日、雙休日順延;

  ④喪假期間工資按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70%發放,不計入有效出勤天數。

  ㈥產假、陪產假:

  ①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產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生育假(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保險的規定執行。

  ②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③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④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⑤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男員工,憑醫院證明,所在單位給予連續七日護理假;發放基本工資。

  ㈦哺乳假: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㈧婚假:

  ①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結婚證書上表明的登記日期為20xx年1月1日前的,符合晚婚年齡(男25周歲,女23周歲)的員工,可享受10的婚假待遇。(遇節假日、雙休日順延)。②婚假需提前一周進行申請并出具結婚證,經總經理批準后一次性連續休完。③婚假自結婚起(以結婚證書表明的日期為準)一年內有效,員工在上述有效期內或離職時沒有休婚假的,則視為自動放棄。

  ④婚假期間工資按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70%發放,不計入有效出勤天數。

  ㈨國家假:法定節假日按國家規定休假。

  員工每年享有國家規定的假日。公司根據國務院發布的節假日休假辦法,結合公司業務需要,在節前發布通知。

  以加班抵消請假的,由各部門組長進行統計并上報總務部。

  附則

  第一條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超過請假期限不到崗的,未經本部門直屬上級批準,

  遲到、早退或擅自離崗2個小時以上的,一律作曠工處理;一周內累計遲到、早退3次以上的,記曠工1天,當月全勤獎不予計發,另扣發3天工資。同時計入年終獎金評定。

  第二條員工一個月內累計曠工3天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6天以上的,公司可

  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條本規范制度未盡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關制度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條例

  執行。

  第四條本規范制度的解釋、修訂權歸總務部所有。

  第五條本規范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xxx分公司

  20xx年6月26日

請假的管理制度3

  全校教職員工必須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工作時間必須到崗,必須遵守學校請假制度。

  請假制度規定如下:

  一、請假程序請假必須憑書面材料,病假要有醫院證明(病假單和病歷卡),其它假應有書面申請,負責人簽字后交人秘處備案:請假不到半天,需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并記錄;請假半天,需部門主任同意;請假一天及以上,需分管校長或校長同意。

  二、有關假的具體情況和待遇

  1.病、事假的考核參見《績效考核方案》。

  2.婚、喪、產、探親假、產前假、工傷(1)按國家有關規定天數享受,不影響考勤。

  (2)婚假需提早一周提出申請,原則上經學校同意,方可休假。

  女教工婚假也可和生育假連休,但需在結婚時書面申請,且不再單獨享受婚假。

  (3)喪假,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爹婆死亡,假3天;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假1天。

  (4)女方生育假,按國家生育政策規定辦理,享受98天產假,晚育加30天,剖腹產再加15天。

  (晚育是指女方24周歲以后生育第一胎的`)男方護理假3天。

請假的管理制度4

  1、凡是請假出校門的同學都必須征得家長同意,學生請假,首先需到班主任處領取請假條,聯系家長核實事情的真實性,并由專業班主任核實并簽字。

  2、學生憑班主任核實簽字的假條到政教務處找政教老師,政教老師核實之后才能簽字、蓋章。

  3、學生請假條出校門時需交門衛,并按時返校,返校時到門衛處銷假登記,未按時返校的同學,扣除操行分2分/次。

  4、中午、下午、晚上休息時間需請假的,在課間休息找班主任處簽字,再到政教處核實蓋章,請假時間為:12:00—12:30;17:30—18:10;特殊情況學生請假可直接到政教老師簽字。

  5、聯考及放假一天以上的假期,應按規定的時間準時歸校上課,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歸校,應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向班主任和政教處分別請假,同時須在批準的時間內按時返校上課。

  6、在校內寄宿的學生不得在外留宿,確因特殊原因到親戚家或父母接出外宿,必須在班主任處辦理請假手續,按正常的請假程序請假。

  7、班主任必須登記好每天請假的`人數,請假條存根有政教處蓋章保管。

  8、外省院校考試期間,學校將統籌報考,統一租車送考,需本人現場報名的,應辦理請假手續,或由教師帶隊統一前往,返校后銷假并將考試號告知班主任。

  9、到外省校考,如無學校統一組織,需電話征得家長同意,并辦理請假手續,歸校后將準考證考試號告知班主任,并在門衛室銷假。

  10、學生結束外省院校考試離校返家前,須征得家長同意后,到班主任處登記好所有已考外省院校的考試號,領取離校手續條,按學校要求辦理離校手續,并注意途中安全。

  11、原則上每周學生請假不得超過一次,每月不得超過三次,超過三次的,每次按曠課1節處理,并扣除操行分2分/次。

請假的管理制度5

  第一條考勤管理

  教職工要認真遵守工作紀律,堅守工作崗位,按時上下班,因病、事、婚、喪、產、育、探親、進修、培訓、實踐鍛煉、借調等需請假的,應事先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嚴格履行請假手續。

  考勤工作以部門為單位,建立部門考勤制度,由部門指定責任心強、敢于堅持原則的同志任考勤員。此項管理工作納入部門年度考核。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考勤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考勤員應實事求是地填報本部門考勤表,并在每月3日以前將上月考勤表經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報組織人事處(如遇節假日、雙休日,報表時間順延)。

  嚴禁弄虛作假、隱報瞞報。考勤不實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和考勤員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

  學院對教職工的出勤情況組織不定期、不定形式的檢查。

  第二條假期規定、請假手續及待遇

  一、事假

  (一)事假規定

  確有特殊原因必須占用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的,需事先履行事假手續。

  事假每月一般不得超過5天,全年事假累計一般不得超過30天。

  (二)請假手續

  請事假3天(含3天)以下,需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請事假3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需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請事假5天以上,需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分管人事院領導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請事假超過30天,需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簽署意見后報組織人事處,由組織人事處提交院長審批。

  (三)事假期間的待遇

  檔案工資:當月事假超過3天(含3天)者,按天數扣發本人工資[日扣發工資=月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天(月計薪天數),試用期、見習期工作人員以本人實際執行的試用期、見習期工資為基數];當月事假累計超過5天(不含5天)者,同時扣發當月考勤獎和目標管理獎;當月事假累計超過30天(含30天)者,不再發放當月全部檔案工資。

  院內崗位津貼:每學期末按事假累計天數核減(日崗位津貼=學期崗位津貼總額/計發天數)。

  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者,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超過6個月者,不參加當年度考核,不調整薪級工資,不享受部門年終考核獎勵浮動。

  二、病假

  (一)病休證明

  教職工請病假需在《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后附病休證明。

  院內病休證明:由學院衛生科醫生出具診斷證明書(包括:①主要病情及診斷結論;②建議休息天數,下同)。

  院外病休證明:需先由學院衛生科批準,到指定醫院就診(急診除外),由指定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

  病假2個月以內的為短期病休,2個月以上的為長期病休。

  (二)請假手續

  請病假3天(含3天)以下,需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請病假3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需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請病假5天以上,需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分管人事院領導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請病假超過2個月,需個人提出書面申請(附病休證明),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簽署意見后報組織人事處,由組織人事處提交院長審批。

  連續病休達2個月后要求恢復工作者,需持醫院出具的病愈證明,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批準,方可恢復工作。從恢復工作之日起4個月內又請病假,除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養外,其上班前后的病假時間合并計算。

  病假期間如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連續計算。

  病假或因工致殘導致休假,連續累計2個月以上或1年內累計病假在6個月以上,且不能恢復工作的,經市勞動能力委員會鑒定,確認為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并符合國發[1978]104號文件,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參加工作年限(繳費年限)滿10年的人員,應辦理退休手續。確實因病不能恢復工作,經市勞動能力委員會鑒定,沒有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者,由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研究同意后,可繼續休病假。從鑒定之日起,滿1年再進行鑒定,仍不能恢復工作的應辦理離崗手續。

  經市勞動能力委員會鑒定,可以進行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從第7個月起停發其工資和一切福利待遇;滿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教職工因工致傷、殘期間的待遇,按照《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淄勞社發[20xx]41號)及《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淄勞社發[20xx]4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病假期間的待遇

  檔案工資:當月病假累計超過5天(不含5天)者,除扣發當月考勤獎和目標管理獎外,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1)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2)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扣發本人基本工資的1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扣發本人基本工資的30%;工作年限滿10年的,扣發本人基本工資的20%。

  院內崗位津貼:每學期末按病假累計天數核減(日崗位津貼=學期崗位津貼總額/計發天數)。

  當年病假累計超過60天者,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超過6個月者,不參加當年度考核,不調整薪級工資,不享受部門年終考核獎勵浮動。

  三、婚假

  婚假假期

  教職工按法定婚齡結婚,給予3天婚假,遇法定節假日、寒暑假、公休日假期不順延;男女雙方均符合晚婚年齡(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初婚)的,增加婚假14天。

  請假手續

  請婚假教職工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經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婚假期間的待遇

  婚假期間檔案工資照發,院內崗位津貼按休假天數核減,路途費等其它費用自理。

  四、喪假

  喪假假期

  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可給予喪假3天;在外地的直系親屬去世,可另給路程假。

  請假手續

  請喪假教職工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喪假期間的待遇

  喪假期間檔案工資照發,院內崗位津貼按休假天數核減,路途費等其它費用自理。

  五、產假

  (一)產假規定

  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教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而生育者,除給予必要的處分外,休假按事假處理),其產假按下列規定執行:

  女教職工正常生育者,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產后休假75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對晚育(女23周歲以上)者,增加產假60天,并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若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假、暑假休假時間不可順延。

  孕期不滿4個月流產者,可以根據醫療單位的意見,給予15至30天的產假;孕期在4個月

  以上(含4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42天。

  (二)請假手續

  請產假教職工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經學院衛生科負責人、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三)產假期間的待遇

  產假期間檔案工資照發,院內崗位津貼按休假天數核減。

  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不能工作的,經醫療單位證明,視情況可以延續1-3個月假期。其超過產假期間的休假,按照病假處理。

  六、節育假

  (一)節育假規定

  實行各種節育手術后可請3天節育假。

  (二)請假手續

  請節育假教職工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附醫療單位證明,經學院衛生科、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三)節育假期間的待遇

  節育假3天(含3天)以下,檔案工資照發,院內崗位津貼按休假天數核減。超過3天的假期,按照病假處理。

  七、哺乳假

  (一)哺乳假規定

  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女教職工,可享受哺乳假(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不享受哺乳假)。坐班制女教職工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在工作時間內每天哺乳兩次,每次半個小時,兩次哺乳時間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半個小時。嬰兒滿1周歲后,請哺乳假者應正常上班。

  (二)請假手續

  請哺乳假教職工,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部門負責人批準,由部門負責核定其具體時間。

  (三)哺乳假期間的待遇

  在規定的哺乳假期間,完成崗位職責者,視為出勤。

  八、探親假

  (一)享受探親假的條件

  工作滿1年的正式職工;見習期、試用期人員不享受探親假待遇。

  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

  與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其中,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享受探親假。

  (二)探親假期

  按照《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中的有關規定,教職工應在寒、暑假期間探親(包括出國、出境探親),探親假期不得提前或分期使用。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教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探親假1次,假期為30天。

  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1次的,假期為45天。

  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和公婆),每四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雙職工都具備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條件的,一方自愿放棄探望父母,要求改為雙方同行去探望岳父母或公公、婆婆的,可分別按各自探望父母的規定處理。

  女教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間,超過產假期限后,與配偶團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待遇。

  教職工的父親或母親和其配偶同居一地的,教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母親,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帶薪脫產進修教職工,符合探親條件的,可享受探親待遇。

  教職工探望父母或配偶,均以他們的定居地(戶口所在地)為準。

  已婚教職工配偶死亡或離婚后又未再婚的,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在喪偶或離婚滿一年后,可按未婚教職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三)請假手續

  請探親假教職工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分管人事院領導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四)探親期間的待遇

  探親路費按《xx職業學院關于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淄職院政辦字[20xx]11號)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曠工

  (一)曠工規定

  不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而未出勤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請假事由被證實為偽造的,其已享假期按照曠工處理。

  休假期滿,未續假或續假尚未批準前而不到崗工作者,自批準的假期期滿至未到崗時間按曠工處理。

  教職工在休假期間從事第二職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請假之日至查實之日按曠工處理。

  不服從組織調動、拒不到新崗位工作、待聘人員及借調、進修等外出人員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報到的,自拒絕之日起按曠工處理;無故拖延報到日期者(含內部調動),未按期報到的時間至到崗時間按曠工處理。

  在申請辦理調動、進修及出國手續期間,未經批準借故不上班的,未到崗時間按曠工處理。

  (二)曠工期間的待遇

  曠工者,不發放當月檔案工資,不發放本學期院內崗位津貼,不享受年內一切福利待遇,并視情節輕重和造成的不良后果給予處理。

  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含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按人調發[19xx]18號文件規定予以辭退。

請假的管理制度6

  根據學校疫情防控常態化工作要求和《鹽城師范學院教職工請銷假若干規定》、《后勤基建處、后勤保障集團人力資源管理暫行辦法》等制度規定,結合處(集團)實際,就做好職工(含編外用工)考勤和請銷假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各科室(中心)要高度重視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作為當前最緊迫、最重要的政治任務。要認真貫徹落實學校疫情防控決策部署和相關要求,落實落細疫情防控各項措施,扎實做好應對工作,嚴防出現聚集性疫情和散發病例傳播擴散,確保各項工作平穩有序。

  二、進一步加強日常考勤

  1.各科室(中心)要明確一名考勤負責人,按逐級考勤流程抓好日常考勤工作。

  2.員工由各條塊班組長負責考勤;班組長由分管科長(主任)負責考勤。

  3.考勤時間:當月1日至當月月底。

  4.考勤報送:考勤表需經考勤負責人和科室(中心)負責人簽字確認,次月5日前將紙質版和電子版送交人力資源科(遇節假日可順延)。(附件1:后勤基建處、后勤保障集團職工考勤表)

  5.各科室(中心)的考勤負責人務必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嚴格考勤,不得弄虛作假,凡是當月發生病假、事假、離職、工傷等情況,必須將相關假條、通知單等材料一同附上,如有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將追究考勤人員及科室(中心)負責人的'責任。

  6.各科室(中心)職工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嚴禁私自調班和請人代班,考勤負責人一旦發現此類情況,要及時匯報科室(中心)負責人,并向人力資源科備案。

  三、進一步規范請銷假制度

  1.請假

  (1)在編人員

  實行網上申請流程,通過“企業微信”APP辦理請假手續。選擇“所在二級學院或部門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時,向科室(中心)負責人、人力資源科科長、處(集團)分管領導、黨總支書記、處長(總經理)同時發起請假申請。

  (2)編外人員

  填寫《后勤基建處、后勤保障集團職工請假審批表》,按表格要求進行逐級審批,審批后送人力資源科備案。

  2.銷假

  請假期滿的,應在1天內到人力資源科履行銷假手續。

  四、進一步嚴肅請假紀律

  1.緊急情況不能及時辦理請假手續的,可通過電話請假,次日辦理補假手續。

  2.如遇特殊情況需續假的,須按上述規定辦理新的請假手續,否則視為曠工論處。

  3.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而擅自離職者,逾期不歸或補假不準者,及經查明所請假理由與事實不符者,一律視為曠工論處。

  4.請假期間,必須保證24小時通訊暢通,以便工作聯系。因通訊不暢或失聯造成不利影響的,將嚴肅追究當事人責任。

  五、其他未盡事宜,以學校辦公室、人事處相關規定為準。

請假的管理制度7

  請假制度整改為強化全院教職工的紀律觀念,規范考勤管理,全面落實崗位責任制,根據上級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院實際,現對《XX學院教職工請假制度》修訂如下:

  第一條考勤管理

  1.教職工要認真遵守工作紀律,堅守工作崗位,按時上下班,因病、事、婚、喪、產、育、探親、進修、培訓、實踐鍛煉、借調等需請假的,應事先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嚴格履行請假手續。

  2.考勤工作以部門為單位,建立部門考勤制度,由部門指定責任心強、敢于堅持原則的同志任考勤員。此項管理工作納入部門年度考核。

  3.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考勤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考勤員應實事求是地填報本部門考勤表,并在每月3日以前將上月考勤表經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報組織人事處(如遇節假日、雙休日,報表時間順延)。

  4.嚴禁弄虛作假、隱報瞞報。考勤不實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和考勤員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

  5.學院對教職工的出勤情況組織不定期、不定形式的檢查。

  第二條假期規定、請假手續及待遇

  一、事假

  (一)事假規定

  1.確有特殊原因必須占用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的,需事先履行事假手續。

  2.事假每月一般不得超過5天,全年事假累計一般不得超過30天。

  (二)請假手續

  1.請事假3天(含3天)以下,需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2.請事假3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需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3.請事假5天以上,需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分管人事院領導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4.請事假超過30天,需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簽署意見后報組織人事處,由組織人事處提交院長審批。

  (三)事假期間的待遇

  1.檔案工資:當月事假超過3天(含3天)者,按天數扣發本人工資[日扣發工資=月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 21.75天(月計薪天數),試用期、見習期工作人員以本人實際執行的試用期、見習期工資為基數];當月事假累計超過5天(不含5天)者,同時扣發當月考勤獎和目標管理獎;當月事假累計超過30天(含30天)者,不再發放當月全部檔案工資。

  2.院內崗位津貼:每學期末按事假累計天數核減(日崗位津貼=學期崗位津貼總額/計發天數)。

  3.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者,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超過6個月者,不參加當年度考核,不調整薪級工資,不享受部門年終考核獎勵浮動。

  二、病假

  (一)病休證明

  教職工請病假需在《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后附病休證明。

  1.院內病休證明:由學院衛生科醫生出具診斷證明書(包括:①主要病情及診斷結論;②建議休息天數,下同)。

  2.院外病休證明:需先由學院衛生科批準,到指定醫院就診(急診除外),由指定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

  3.病假2個月以內的為短期病休,2個月以上的為長期病休。

  (二)請假手續

  1.請病假3天(含3天)以下,需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2.請病假3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需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3.請病假5天以上,需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分管人事院領導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4.請病假超過2個月,需個人提出書面申請(附病休證明),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簽署意見后報組織人事處,由組織人事處提交院長審批。

  5.連續病休達2個月后要求恢復工作者,需持醫院出具的病愈證明,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批準,方可恢復工作。從恢復工作之日起4個月內又請病假,除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養外,其上班前后的病假時間合并計算。

  6.病假期間如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連續計算。

  7.病假或因工致殘導致休假,連續累計2個月以上或1年內累計病假在6個月以上,且不能恢復工作的,經市勞動能力委員會鑒定,確認為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并符合國發[1978]104號文件,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參加工作年限(繳費年限)滿10年的人員,應辦理退休手續。確實因病不能恢復工作,經市勞動能力委員會鑒定,沒有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者,由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研究同意后,可繼續休病假。從鑒定之日起,滿1年再進行鑒定,仍不能恢復工作的應辦理離崗手續。

  經市勞動能力委員會鑒定,可以進行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從第7個月起停發其工資和一切福利待遇;滿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8.教職工因工致傷、殘期間的待遇,按照《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淄勞社發[20xx]41號)及《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淄勞社發[20xx]4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病假期間的待遇

  1.檔案工資:當月病假累計超過5天(不含5天)者,除扣發當月考勤獎和目標管理獎外,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1)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2)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扣發本人基本工資的1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扣發本人基本工資的30%;工作年限滿10年的,扣發本人基本工資的20%。

  2.院內崗位津貼:每學期末按病假累計天數核減(日崗位津貼=學期崗位津貼總額/計發天數)。

  3.當年病假累計超過60天者,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超過6個月者,不參加當年度考核,不調整薪級工資,不享受部門年終考核獎勵浮動。

  三、婚假

  1.婚假假期

  教職工按法定婚齡結婚,給予3天婚假,遇法定節假日、寒暑假、公休日假期不順延;男女雙方均符合晚婚年齡(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初婚)的,增加婚假14天。

  2.請假手續

  請婚假教職工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經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3.婚假期間的待遇

  婚假期間檔案工資照發,院內崗位津貼按休假天數核減,路途費等其它費用自理。

  四、喪假

  1.喪假假期

  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可給予喪假3天;在外地的直系親屬去世,可另給路程假。

  2.請假手續

  請喪假教職工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3.喪假期間的`待遇

  喪假期間檔案工資照發,院內崗位津貼按休假天數核減,路途費等其它費用自理。

  五、產假

  (一)產假規定

  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教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而生育者,除給予必要的處分外,休假按事假處理),其產假按下列規定執行:

  1.女教職工正常生育者,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產后休假75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對晚育(女23周歲以上)者,增加產假60天,并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若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假、暑假休假時間不可順延。

  2.孕期不滿4個月流產者,可以根據醫療單位的意見,給予15至30天的產假;孕期在4個月

  以上(含4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42天。

  (二)請假手續

  請產假教職工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經學院衛生科負責人、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三)產假期間的待遇

  產假期間檔案工資照發,院內崗位津貼按休假天數核減。

  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不能工作的,經醫療單位證明,視情況可以延續1-3個月假期。其超過產假期間的休假,按照病假處理。

  六、節育假

  (一)節育假規定

  實行各種節育手術后可請3天節育假。

  (二)請假手續

  請節育假教職工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附醫療單位證明,經學院衛生科、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三)節育假期間的待遇

  節育假3天(含3天)以下,檔案工資照發,院內崗位津貼按休假天數核減。超過3天的假期,按照病假處理。

  七、哺乳假

  (一)哺乳假規定

  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女教職工,可享受哺乳假(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不享受哺乳假)。坐班制女教職工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在工作時間內每天哺乳兩次,每次半個小時,兩次哺乳時間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半個小時。嬰兒滿1周歲后,請哺乳假者應正常上班。

  (二)請假手續

  請哺乳假教職工,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部門負責人批準,由部門負責核定其具體時間。

  (三)哺乳假期間的待遇

  在規定的哺乳假期間,完成崗位職責者,視為出勤。

  八、探親假

  (一)享受探親假的條件

  1.工作滿1年的正式職工;見習期、試用期人員不享受探親假待遇。

  2.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

  3.與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其中,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享受探親假。

  (二)探親假期

  1.按照《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中的有關規定,教職工應在寒、暑假期間探親(包括出國、出境探親),探親假期不得提前或分期使用。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2.教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探親假1次,假期為30天。

  3.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1次的,假期為45天。

  4.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和公婆),每四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雙職工都具備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條件的,一方自愿放棄探望父母,要求改為雙方同行去探望岳父母或公公、婆婆的,可分別按各自探望父母的規定處理。

  5.女教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間,超過產假期限后,與配偶團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待遇。

  6.教職工的父親或母親和其配偶同居一地的,教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母親,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7.帶薪脫產進修教職工,符合探親條件的,可享受探親待遇。

  8.教職工探望父母或配偶,均以他們的定居地(戶口所在地)為準。

  9.已婚教職工配偶死亡或離婚后又未再婚的,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在喪偶或離婚滿一年后,可按未婚教職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三)請假手續

  請探親假教職工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分管人事院領導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四)探親期間的待遇

  探親路費按《XX職業學院關于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淄職院政辦字[20xx]11號)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曠工

  (一)曠工規定

  1.不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而未出勤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2.請假事由被證實為偽造的,其已享假期按照曠工處理。

  3.休假期滿,未續假或續假尚未批準前而不到崗工作者,自批準的假期期滿至未到崗時間按曠工處理。

  4.教職工在休假期間從事第二職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請假之日至查實之日按曠工處理。

  5.不服從組織調動、拒不到新崗位工作、待聘人員及借調、進修等外出人員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報到的,自拒絕之日起按曠工處理;無故拖延報到日期者(含內部調動),未按期報到的時間至到崗時間按曠工處理。

  6.在申請辦理調動、進修及出國手續期間,未經批準借故不上班的,未到崗時間按曠工處理。

  (二)曠工期間的待遇

  1.曠工者,不發放當月檔案工資,不發放本學期院內崗位津貼,不享受年內一切福利待遇,并視情節輕重和造成的不良后果給予處理。

  2.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含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按人調發[19xx]18號文件規定予以辭退。

請假的管理制度8

  第一條制定目的

  為規范本公司員工的請假休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正式轉正的人員,其他試用及臨時工均不包括在內。

  第三條公休日

  公休日包括以下幾種:

  1、星期例假。

  2、法定假日及政府臨時公布的休假日。

  3、勞動節。

  4。新年休假依從政府規定,以上各休假日,薪資照發。

  5。以上公休例假,本公司可視事實需要與其他日期互換,互換后的休假日有關薪資及加班與公休例假同。

  第四條員工請假的種類

  一、事假: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以x天為限。

  二、病假:因病治療或休養者應出示勞保局特約醫院或公立醫院證明申請病假,每年累計以x天為限;住院者,以x年為限,兩者合計不得超過x年。

  三、婚假:

  1、員工結婚可請婚假x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結婚可請假x天(包括例假日)。

  4。兄弟姊妹結婚可請假x天。

  四、產假:

  1、員工生育可請假x星期;小產x星期(均包括例假日)。晚婚假加x個月,辦理獨生子女手續再加x個月。

  2、配偶分娩可請假x天。

  五、喪假:

  1、父母配偶喪亡可請假喪假x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的喪亡可請假x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x天。

  六、公假:因兵役檢查或軍政各機關的調訓,期間不滿x個月者或應國家考試或擔任各級代表出席會議期間在x天以內者,可請公假。

  七、特別假:依其服務年資,可分別給予特別假。

  1、員工特別休假,休假時間區別如下:

  (1)在公司服務滿1年以上,未滿3年者,每年給假x日。

  (2)在公司服務滿3年以上,未滿5年者,每年給假x日。

  (3)在公司服務滿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給假x日。

  (4)在公司服務滿10年以上每增加1年,加給特休假1日但以30日為限。

  2、職員休假以不礙工作進度為原則,其作業程序,由x主管于每年元月x日前,根據各員服務年資,列具應休天數將申請單移x核對后,轉送給x核定,并退交x保管。

  3、特休以當年為限,不得延續至次年。

  第五條員工請假的核準權限與手續

  一、核準權限

  1、主管級以下人員,假期三天內由x核準,三天以上由x核準。

  2、主管級人員,假期三天內由x核準,三天以上由x核準。

  3、經理級人員由協理以上x核準。

  二、核準手續

  1、員工填寫請假單,注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經各級領、導審批,并報人事部備案。

  2、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3、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4、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人事部,并交接工作。

  第六條員工請假期間的薪酬計算

  一、事假

  1、日薪者事假不發薪資,月薪者當月x天內全年x天內只發半薪,逾假者扣全薪。

  2、試用人員月薪者,凡請事、病假薪資全扣。

  3、本年度升為正式員工的月薪人員,一月內事假累計在一天內者,扣半薪,超出部分全扣,當年累計亦照到職時間的長短比例計算,其公式如下:14天×到職后月數/12=只扣半薪的事假天數

  二、病假

  病假在一個月內繳驗醫院證明者薪資發給半薪,超過一個月者全扣。

  公傷人員按勞保規定辦理,除薪資照給外,本公司不負擔任何費用。

  三、婚假薪資照發。

  四、產假:(針對女性職員)

  1、服務本公司6個月以上者產假期內薪資照給。

  2、服務本公司6個月以下者,薪資減半發給。

  五、喪假薪資照給。

  六、公假

  申請公假,其準假天數,薪資照給

  第七條附則

  本規定經__核準后實施,增設修訂亦同。

  本規定最終解釋權歸__。

  公司請假管理制度例文10

  (一)公休假和國家法定節假日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國際勞動節3天、“十·一”國慶節3天的法定節假日。

  (二)探親假

  1、探親原則:連續工作滿一年的職工,配偶之間、單身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已婚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親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節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數:探望配偶,每年給予其中一方探親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隊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兩年探望一次者給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內,工資照發。職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規定標準范圍內的,可由所在單位報銷。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基本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報銷。

  (三)婚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符合國家法定的結婚年齡并按規定履行了結婚手續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給予5個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職工在批準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間,本人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四)產假

  1、休假天數:

  (1)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產前15天,產后75天);難產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假期15天;滿24周歲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妻子屬此晚育情況的男性職工,可享受15天護理假)。對嬰兒不滿6個月并實行純母乳喂養的子職工增加產假30天。

  (2)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42天。

  2、產假期滿,女職工在小孩不滿一周歲時,每個工作日給1小時哺乳時間(不含途中時間)。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生育假或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喪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的主要親屬(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時,可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批準,給予5個工作日的喪假。如需職工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準的喪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六)病假

  1、工作人員患病或受傷,不能堅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縣以上醫療機構診斷并發給病休證明,經單位批準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間的待遇:

  (1)職工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

  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機關)或固定工資(事業)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

  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的80%計發。

  事業單位職工病假期間,應按一定比例發給活工資,活工資的計發標準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

  (2)職工患病后,因身體衰弱,經組織批準,半日工作,半日休養的,其工資可以照發。

請假的管理制度9

  為嚴肅工作紀律,規范工作人員請銷假程序并準確計發薪酬,確保企業正常工作的開展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的使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所有人力資源ERP系統(或緊密外包備案系統)的人員

  二、請銷假制度

  (一)、請假

  工作人員因各種原因無法正常出勤的,應由本人向提出書面請假申請,經所在部門主任或班長簽字,主管領導批準,由員工本人交綜合部備案后方可開始休假。

  1、 病假:

  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應給予一定的醫療期限(指工作人員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其醫療期標準為:

  A、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不含10年,“以下”不含本數,下同)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以上”含本數,下同)的為6個月

  B、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的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C、 對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癥、血液病、精神病、癱瘓等)的員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所在單位研究,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D、 醫療期的計算標準為: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醫療期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醫療期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醫療期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醫療期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醫療期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

  E、 醫療期的計算從病休的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

  F、 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且其休假在6個月以內者(短期病假),按其連續工齡長短發給病、傷假期固定工資。其標準為:連續工齡不滿5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60%;滿5年不滿10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70%;滿10年不滿15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80%;滿15年不滿20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90%;滿20年以上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100%。

  G、 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且其休假在6個月以上者(長期病假),按其連續工齡長短改發病、傷救濟費。其標準為:連續工齡不滿5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55%;滿5年不滿10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60%;滿10年不滿15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65%;滿15年不滿20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70%;滿20年以上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75%。

  H、 病、傷假期固定工資或病、傷救濟費低于當地最低固定工資標準80%的,按當地最低固定工資標準80%執行。

  I、 員工獲得全國及省級勞動模范和部隊軍級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并一直保持其榮譽的,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不分工齡長短,6個月以內固定工資照發;6個月以上的病、傷救濟費,按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75%發給。

  J、 各單位要建立長期病休員工健康跟蹤制度,視情況定期家訪或陪同到指定醫療機構復查,以了解健康恢復情況,及時通知已恢復勞動力的員工按時復工;對于不勝任原工作崗位的,可適當調整工作。

  1) 零星病假月累計5個工作日以內的,固定工資照發,績效工資按休假工作日數扣除;

  2) 超過5個工作日的,固定工資發放標準按假期管理辦法薪酬待遇標準執行。

  3) 零星病假月累計超過5個工作日以上的,免當月績效。

  4) 工作人員請病假應提供的相應證明:

  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申請一天以上五天以下(含五天)休假的,應提供醫生出具的休息證明(指縣級及以上級別醫院開具的證明,其它醫院只承認急癥初診證明。)、一個月內累計申請休病假超過五天的需提供醫院醫生出具的休息證明(指三甲醫院開具的證明)書面診斷病例記錄、化驗單等相關檢查診斷檢查樣本、治療、藥品收費單據等。

  2、事假:

  工作人員事假按照實際休假工作日發本人固定工資,(除特殊情況外,工作人員年度累計請事假一般不得超過20天)。

  3、年休假:員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⑴休假天數: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⑵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 工作人員因長期培訓等原因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工作人員,1個自然年度請病假累計2各月以上的;

  3)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工作人員,1個自然年度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工作人員,1個自然年度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當年已經享受年休假后再出現上述第2,3,4項情形的,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

  ⑶ 員工參加本單位或上級單位組織的療休養,按療休養實際天數沖減年休假,超出年休假天數的,不作跨年度沖減。員工參加榮譽性療養(如獻血、勞動模范),不沖減年休假。

  婚假,產假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二)銷假

  工作人員假期期滿,應及時辦理銷假,返回工作崗位。因客觀情況確需續假時,應事前書面申請,經分公司綜合部批準后方可延續假期。未辦理續假手續,或續假未經批準,逾期不到崗的視為曠工。曠工超過半個工作日的,按休假工作日數扣發基本工資,停發當月績效工資。工作人員未經領導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后又要求復崗的,需要員工本人到綜合部報到,部門主任不能擅自決定復崗請求。

  (三)、其他規定

  1、員工請假應有本人辦理,確實本人不能辦理的,經具有審批權限的領導同意后,可委托他人代辦

  2、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應在工作所在地休假,未經領導批準擅自離開工作所在地的,發生一切事故均由個人承擔。

  3、員工休假期間要留有隨時與公司保持聯系的通信方式,遇有重大事件發生,要按照公司要求到崗工作。

  4、員工休假超過三天以上的,休假前必須將其在休假期間的重點工作向交叉崗位進行交接,以確保休假期間單位工作正常開展

  5、員工提出休假申請時,該員工的工作由該單位自行調劑解決,特殊情況向綜合部提出用人申請。

  6、遇有下列情況按曠工處理

  ⑴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而不到崗的

  ⑵假期已滿未履行續假或未經批準超假的

  ⑶不服從工作調動和工作分配,按規定時限不到崗的

  ⑷弄虛作假取得各類假期的

  ⑸工傷、病假、事假人員在休假期間從事與休假事由不符的

  ⑹弄虛作假取得出勤記錄的

  年累計曠工超過十五天(含),按自愿辭職處理

  三、考勤制度

  每天上下班必須有出勤指紋記錄,如有培訓,外出開會等特殊情況無法正常按指紋上下班者,需由部門主任提前告知綜合部勞資。綜合部每月將根據指紋機提取數據進行考勤,對少于正常出勤的工作人員,如無休假申請或部門主任的提前告知,將按曠工處理。如有工作人員指紋有問題,無法正常按指紋,請及時與綜合部聯系,以免影響工作人員出勤統計情況。

  工作人員上下班嚴格按照作息時間執行(營業廳人員作息時間:上午8:00-下午18:00;其他部門人員作息時間: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每出現一次遲到或早退情況(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內),將處以5元的罰款,第二次遲到罰金翻倍,依次遞增。只有上班指紋無下班指紋或只有下班指紋無上班指紋算遲到或早退半天,每出現一次將處以50元罰款,罰款從績效工資中扣除。

  在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有加班安排的月份考勤,以指紋機提取的出勤數據為準。加班時間要求員工上下班都有指紋記錄,只有一次指紋記錄的視為半天加班處理,無指紋記錄的視為無加班處理。部門主任以綜合部核準后的加班審批表提交總經理簽字審批,并將總經理簽字后的加班審批表交綜合部勞資處,與當月考勤表一并存檔備查。

  四、員工出勤情況統計將計入年終員工綜合測評;

  五、未盡事宜按上級文件執行。

請假的管理制度10

  尊敬的老師:

  我是 班學生 學號

  因 原因, 需請假 日,從 年 月 日_____時(星期 )到 年 月 日__時 (星期 )。特懇請老師批準! 家長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家長意見:____________

  學生請假簽名:____________ 實際銷假時間:____________

  學生銷假簽名:____________ 班主任簽名:____________

  年級組長簽名:____________

請假的管理制度11

  針對公司目前狀況,急需整改及明確一些事宜,公司為此特做以下管理規定:

  一、所有員工在請假及辭職時,要以公司整體利益為重,必須做好相關的交接工作,若未進行交接,主管領導有權不接受請假或辭職申請,不予批準同意。

  二、請假

  請假者必須在請假時把自己平時未完的,緊急的,預知可能的事件交代清楚,保證工作日常持續進行。對于財務及庫房等具有連續性工作的部門,請假休息不得影響正常上下工作的`延續。所有請假都必須得到領導明確同意答復后方可休息,如未得到同意一律視為沒有請假。

  員工有事請假,應提前一天以書面形式(請假條)向主管領導提出申請,需寫明事由及請假時間,經批準后方可休息。

  如遇緊急事宜,必須在當天8:20前打電話給主管、領導本人,然后提出申請,(其余方式一律不算),在電話中必須說明請假事由,請假時間,相關工作狀況及事宜交待,領導同意后方可休息。在第二天必須補齊相關請假手續,如未補辦一律按未請假處理。

  員工有事請假超過1個小時以上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處理,且不享受當日午餐補助。

  如請假期到期還需繼續休息必須重新辦理相關請假手續,如未辦理一律按曠工處理。

  凡超過一天的事假請假必須提出書面申請,如無書面申請,任何人不準批準休息,一律按曠工處理。

  三、辭職

  所有員工在辭職時必須提前十五天寫出書面申請,交由主管領導進行審批。

  主管領導批準以后,在十五天內辦好交接手續,未交接完必須繼續交接,直到交接完(這部分延期工資公司不予支付)方可離職。

  工作交接內容具體包括:工作使用的筆、紙本、卡。以及公司配備的一些工作必需品及帳本、單據、電話本、借款等。

  在未交接清前,公司暫不做工資結算;未提出辭職申請而自行不來公司上班者,七天內按曠工處理,超過七天按勞動用工合同約定條款處理。

  四、本制度從公布之日開始執行,,本制度的最終解釋權歸公司所有。

請假的管理制度12

  第一條 總 則

  1、 為規范人員管理及公司考勤制度,嚴格請假紀律,保障公司的正常運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結合公司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條 請假程序

  1、員工請假須先口頭征得經理同意,再從辦公室索取請假條填寫。員工填寫請假單,注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經領導審批。(臨時請假1小時內不需)。

  2、各級管理人員應在確定不影響正常檢測安排的前提下批假。較長假期必須交接手頭工作,以確保工作連續性。

  3、一般情況下,員工請假須提前一天提交請假條,不允許臨時(已過到崗時間)請假,不允許找人代請假,不允許事后補假。有特殊情況,也應在上班以前親自致電經理請假,回來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4、員工請病假,不超過三天的,可直接審批,超過三天的須提供縣級醫院的診療證明,方可審批。

  5、主任級以上管理人員在請假期間必須隨時與公司保持聯系,并隨時服從公司安排。

  第三條 各種假別及規定

  婚喪嫁娶、工傷以及意外事故等特殊情況按實際情況經開會協商后再行處理。一般情況下:

  1、事假: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以10天為限。

  2、病假:因病治療修養者,每年累計以30天為限。

  3、婚假:

  ① 員工結婚可請婚假8天(包括法定節假日);

  ② 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包括法定假日);

  ③ 兄弟姊妹結婚可請假1天。

  4、產假:

  ① 女職工生育產假90天(含產假休假15天);

  ② 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流產假為15——20天,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流產假為42天。女職工享受流產假,必須是計劃內生育,限終生只能享受一次(以上假期均包括節假日)。

  5、喪假:

  ① 父母配偶喪亡可請假5天(包括節假日)。

  ② 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的喪亡可請假3天(包括節假日)。③ 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1天。

  第四條 獎懲制度

  1、請事假期間員工工資一律不予支付(工傷除外),即使本月實際出勤天數按比例折算。

  2、組長須關注員工滿假未歸現象,要及時聯系跟蹤,并知會辦公室。

  3、未履行以上請假手續、請假未準而擅自不到崗者或請假期滿不主動銷假者,按曠工論處,曠工一日,罰款50元,連續曠工三天或月累積曠工五天者,按自動離職論處,扣發其所有工資。

  第五條 附 則

  1、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補充。

  2、本制度頒布之日起執行。

請假的管理制度13

公司全體員工:

  為規范人員管理及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嚴格請假紀律,保障公司的正常運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請假程序

  1)、不論何種假期,員工請假2天(含)以內者,由主管領導審批確認即可。員工請假2天以上者,直接由中心主任審批確認。

  2)、員工填寫請假單,經各主管領導,中心主任審批后,交由人事備案歸檔。

  3)、較長時間的假期,必須交接好工作,確保工作的連續性。

  4)、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

  5)、公司所有員工無論因公、私事請假經批準后,均需交請假單至人事備案歸檔。否則,按曠工處理。

  二、請假申請規定:

  1

  按照請假程序辦理,員工若因急病未能在當天親自遞交《請假單》,必須及時電話告知或委托他人向主管請假,

  待回公司后半天內補齊請假手續,交由人事備案。否則一律按事假處理,

  2)、事假

  ①員工因事需要休假時,可申請無薪事假,并填寫《請假單》。

  ②一天以內事假需提前一天提出申請,主管同意后,人事備案方可休假;事假3天(含)以上,需報中心主任批準后,人事備案方可休假;不允許電話請假和代為請假,特殊情況除外,但需相關領導同意后方可休假,事后必須于上班后的半天內補辦手續,否則按曠工論處;未辦任何手續或請假未經同意而缺勤者,一律作曠工處理。

  ③員工親屬住院需要本公司員工護理的,按事假處理。

  ⑤特殊情況需報中心主任批準,未經批準的超過假期者按曠工處理。

  ⑥事假期間扣除當日基本工資。

  4)、婚假凡請婚假者,應提前一周填寫《婚假請假單》直接交中心主任,由中心主任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并持《婚嫁請假單》至行政人事部備案。

  ①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嫁。

  ②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0天(含3天法定婚嫁)。

  ③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是國家規定保障員工權益并依法享受的假期,憑結婚登記證一年內一次性休完,不可分開休假。

  ④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嫁,不能享受晚婚假。

  ⑤婚嫁期間的工資照常發放。

  5)、產假女職工生育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辦妥生育假期手續的,公司準予假期。

  ①請產假應提前一周填寫《產假請假單》,由中心主任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并持《產假申請單》至行政人事部備案。

  ②凡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2個月(自轉正之日起)的正式員工,持醫院證明書均可申請帶薪產假或產后護理假

  ③單胎順產者,產假98天,其中包括產前假15天;產后休息83天;難產者,再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④符合晚育年齡員工(女24周歲,男26周歲),單胎順產者,產假為128天,難產者,再增加15,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⑤女員工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根據醫院的證明,視情況給予15-30天的產假;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45天的產假。

  7)、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①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近親屬(兄弟,姐妹、祖父母或配偶必須一次性休完,不休不補,超期按事假處理。

  ②所有年休假以半天為一個單位,由行政部根據工齡發放相應的《年假單》,每次請年假需出示《年假單》,并交行政人事部備案。

  ③帶薪休假期間,不記錄考勤,發放全額工資。如果年底年假未用完,可用剩余的《年假單》

  5、公出

  1)、在工作時間需要外出辦理業務時,需在《出門登記表》中作登記,需注

  明時間,內容,地點,并且簽名。

  2私自外出而未登記或告知部門經理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3)、如有緊急事情,早上不能直接前來公司的,可電話告知主管,待返回公司后補辦手續,否則一律按照曠工處理。

請假的管理制度14

  ●請假:

  一、員工請假,先由本人填寫請假單,并按管理權限逐級審批,經批準同意后,才能用假。

  二、未經批準或未辦理手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一律按曠工處理。

  三、請假期滿,應及時到所在部門辦理銷假手續;如須延長假期,必須再向所在部門主管申請,否則,將按曠工處理。

  四、事假:員工沒有正當理由,一般不能請事假,確需請假須提前1天交請假單(特殊情況除外);3天內由管理處(部門)批準,3天以上報項目區域常務經理批準。

  五、病(公傷)假:需提供有效證明,并按管理權限審批。

  ●各類假期待遇:

  一、病、事假:請假期間,扣實際假期天數的基本工資;當月請假累計超過7天,除扣除請

  假天數的基本工資外,取消當月考核浮動工資,并取消年終獎金的當月份額。

  二、公傷假:公傷休養期間,按實際天數扣考核浮動工資(其他享受待遇,視情況而定)。

  三、婚、喪假:假期為3天,超出時間按事假處理。

  四、產假:產假期為1個月,假期內只發基本工資;如確需延長假期不得超過2個月,期間按政府部門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并取消年終獎金的`當月份額。

請假的管理制度15

  一、目的:

  為規范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加強員工組織紀律性,維持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1、公司生產車間和倉庫等一線員工及臨時工適用本制度第一條、至第四條、第五條、的2.3項、第六條、和第七條、。

  2、各管理部門、市場業務部門人員及生產部、倉庫等主管以上人員(合同制員工及處于試用期的員工)適用全部條、款。

  三、請假程序:

  1、公司員工請假,需提前向部門負責人或部門分管領導遞交書面申請,填寫《請假單》,交行政人事部備案,否則請假不予生效;員工休假期滿后,須準時到部門負責人或部門分管領導處銷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2、員工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單》。因急事或身體不適臨時請假,應在上班前電話告知部門主管,返崗后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四、請假審批權限:

  1、各管理部門人員和市場業務部門人員3天(含)以內的請假,由部門負責人審批;請假3天以上、7天(含)以內的,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后,須報部門分管領導審批;請假7天以上須經總經理批準。請假申請經相關領導審批同意后,請假員工須在休假前持《請假單》準時到行政人事部備案,否則請假不予生效。

  2、各管理部門及市場業務部門負責人請假3天(含)以內,由部門分管領導審批,請假3天以上須報經總經理批準,并須在休假前準時到行政人事部備案。 3、生產部門員工請假在5天(含)以內的,由車間主管負責審批;請假在5天以上、15天(含)以內的,經車間主管審核同意后,由生產部經理負責審批;請假15天以上,須報經部門分管領導(總經理)批準。員工請假經審批同意后,須在休假前持《請假單》準時到行政人事部備案,否則請假不予生效。

  4、生產部主管請假在3天(含)以內的,由生產部經理負責審批;請假3天以上,須報經部門分管領導(總經理)批準;生產部經理請假,須報部門分管領導(總經理)審批,并在休假前持《請假單》到行政人事部備案。

  五、請假類別

  1、病假

  員工請病假應持區級以上醫療單位(或公司指定就診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和病假單辦理請假手續。休病假期間,公司按員工基本工資的60%發放工資。休病假半年未能正常上班者,公司將予辦理病退離職手續。如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則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2、事假

  員工請事假必需說明請假事由,填寫《請假單》,按請假申請程序和審批權限經批準后方可離崗。事假的最小請假單位為半天,事假為無薪假(不享受工資、補貼及獎金);請假期間,按事假實際天數全額扣除相應天數的工資,年累計事假30天(含)以上者,不享受年終獎待遇;員工連續請事假滿30天者,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3、工傷假

  因工負傷需住院的員工,須在指定醫院就醫,由該醫院出具證明,確定其休息時間。工傷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及上海地方政府有關政策及規定執行。

  4、婚假

  員工試用期滿且結婚登記日在本公司入職后的可以享受婚假。員工休婚假,須本人憑結婚登記證,并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公司賜予婚假3天;男女雙方若符合晚婚條、件(男25周歲,女23周歲),除享受國家法定3天婚假外,另加晚婚假7天,休假時間連續計算(包括雙休日)。婚假應在結婚登記之日后半年內一次性休完,逾期不休作自動放棄。婚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5、產假及哺乳假

  女職工在合同期內生育,其產假及哺乳假按國家及地方__有關政策執行。

  6、喪假

  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亡故可享有3天喪假;員工的近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本人直接供給的家屬)亡故可享有1天喪假;喪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7、年休假

  依據國家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休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變(聘用及臨時用工人員除外)。依據公司生產經營的`實際狀況,員工的年休假原則上在每年的春節前后由公司統一進行支配。員工如不聽從公司統一休假支配的,作自動放棄休假處理;員工不遵守放假及上班時間規定,不按要求準時上班的,將按曠工或解除勞動關系處理。

  六、其它規定

  1、為維護員工身心健康,使其以更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工作,各管理部門、市場業務部門人員及生產部、倉庫等主管以上人員原則上每周休息不少于1天。為確保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員工每周休息日在月度內不得進行累積休息;同時,為體現企業對員工的人性化管理,因工作緣由造成休息日(本休)應休未休的,每月可以積休1天在當季內換休使用,逾期作自動放棄,每季度末累計積休天數不得超過3天,;公司有權依據生產經營需要以小時、半個工作日、1個工作日為單位合理支配員工提前使用其積休,員工應予理解和支持。生產部門其他員工可依據生產經營任務支配和計件工作制實行狀況,參照本規定或按另行制定的詳細實施方法執行。

  2、員工必需做到事前請假,事后銷假。因事不能上班時,必需提前1天履行書面請假手續,如遇特別狀況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的,須以電話向部門主管請示并得到批準,事后馬上補辦手續。如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曠工1天扣除3天工資,連續曠工3天或一年累計曠工7天按開除處理。

  3、各部門負責人、主管及員工請假前均須事先落實本人請假期間的工作代理人,并提前做好工作交接,以確保其崗位及負責的相關工作正常開展。

  4、員工請假、調休以半天(4小時工作時間)起算,根據先加班后調休的原則,在當月完成,不得累計。一年請假累計不得超過30天(病假、工傷除外)。對于請假超過30天的員工,將作為年度是否賜予員工加薪、晉升的重要考核依據。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試行,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修訂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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