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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管理制度

時間:2024-06-29 18:03:23 請假制度 我要投稿

[優秀]請假管理制度15篇

  在生活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請假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優秀]請假管理制度15篇

請假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職工考勤和請假、休假的管理,確保公司各項工作正常運轉,維持良好工作紀律和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傷醫療期規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職工。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請假休假,是指事假、病假、婚假、生育假、喪假、加班換休假、年休假、探親假等。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四條公司實行每天8小時標準工作日制度,每周5天標準工作周制度。

  第五條公司遵照國家雙休日、年休假及法定節假日制度。

  第六條公司上班時間: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第七條因公出差、因故請假或臨時性安排事務未能到達公司簽到的職工除外,其余所有職工必須到辦公室進行考勤簽到。

  第八條考勤處分:

  1.遲到:在規定的上班時間30分鐘內未到達的,視為遲到,遲到1次罰款20元,在本月工資扣除。

  2.早退:在規定下班時間前30分鐘內下班的,視為早退,早退1次罰款20元,在本月工資扣除。

  3.遲到或早退超過1小時以上,未請假的,按曠工處理。

  4.曠工:

  (1)曠工是一種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凡屬以下情況之一的,按曠工論:一是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二是請假期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準而逾期不歸的。三是不服從公司調動和工作分配,不按時到工作崗位的。

  (2)職工曠工扣除當天全額工資,并且扣除當月績效工資,當月工資不夠扣社保、公積金的,在下月補扣。

  (3)職工曠工連續超過15天或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條考勤統計

  1.綜合辦公室考勤記錄,必須嚴格、真實地在《考勤表》上依據規定的考勤符號準確對員工上班、加班、病假、事假、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年休假、因公出差、遲到、早退、曠工等情況進行記錄。各種請假情況的考勤,應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否則以曠工處理。

  2.綜合辦公室考勤記錄,每天應對員工的考勤情況進行復核。考勤記錄員當天到次日上午必須完成前日的考勤記錄工作,考勤必須正確、及時、整潔。

  3.綜合辦公室考勤記錄在次月3日前須將上月的.考勤表統計匯總,經公司領導簽字確認后交公司財務融資部處核算工資,綜合辦公室留復印件存檔。《考勤匯總表》后附當月員工因各種情況而請休假的審批表。

  第三章請假、休假管理

  第十條請假的時限和準假權限

  1.請假必須提前1天填寫《請假審批表》,無論時間長短都必須按照請假審批程序辦理,否則視為曠工。

  2.請假實行審批方式:

  (1)部長級以下請假時間在1天以內(含),由部門負責人審核批準,1天以上3天以內(含3天)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總經理審核批準,3天以上由部門負責人、總經理審核同意后報董事長審核批準。

  (2)部長級(含)以上,3天以內(含3天)由總經理審核批準,3天以上由總經理審核同意后報董事長審核批準。

  (3)董事長、總經理請假由經開區管委會分管領導審核批準。

  3.請假內容由本人填寫,按權限報送審核批準后生效。

  4.請假期滿需續假者,須按照請假審批程序審核批準,否則視為無故曠工。

  5.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辦理請假手續時,需先電話按照請假審批權限進行請假,征得同意后及時補辦審批手續。

  6.請假條審批后以及相關證明材料附后交辦公室備案,請假結束后應及時到綜合辦公室銷假。

  第十一條事假:

  1.職工因事請假,以書面形式審核批準,請事假最小單位為0.5天,全年事假累計不得超過30天。

  2.職工當月事假超過2天的,事假期間扣發全額工資,扣發標準按計薪天數計算,當月工資扣完為止,當月工資不夠扣社保、公積金的,在下月補扣。

  3.事假當月累計5天及以上的扣除當月績效工資。

  4.事假期間包含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第十二條病假: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請假,按病假處理,在病假期間,根據所請病假的時間不同作下列規定:

  1.職工不需住院的病假,以書面形式審核批準,請病假假最小單位為0.5天,須提供醫院門診發票,全年累計不得超過15天。

  2.職工需住院期及出院需修養期期間,按本人正常出勤工資標準的70%執行,須出具縣級(或以上)醫院證明。

  3.病假當月累計10天及以上的扣除當月績效工資。

  4.病假超過三個月的,按照《云南省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執行。

  5.病假期間包含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6.凡弄虛作假,出具假證明病休者,一經查實,一律按曠工處理。

  第十三條婚假

  1.職工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間結婚,可休婚假。

  2.婚假天數:

  (1)職工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根據《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增加婚假15天,共計18天婚假。

  (2)職工再婚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

  3.婚假在請婚假之日起一次性休完,婚假期間包含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4.婚假期間按原工資發放。

  第十四條生育假

  1.孕期產檢假

  (1)懷孕期間每月給予1天孕期產檢假,累計不超過10天。

  (2)孕期產檢假按正常工資發放。

  2.產假

  (1)女職工生育享受15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女職工產假期間,參加生育保險的人員,依法從華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領取產假工資。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人員,由公司按員工月繳費基數標準發放產假工資。

  3.陪護假

  (1)男員工在配偶產假期間可以享受30天陪護假。

  (2)陪護假期間按正常工資發放。

  4.哺乳假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的,每天在工作時間內可自行安排1個小時的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5.產假和陪護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第十五條喪假

  1.員工親屬(限于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喪亡,可休喪假。

  2.喪假一般為5天,異地奔喪的,可以酌情根據路途遠近給予路程假,喪假在親屬喪亡期間一次性使用完。

  3.喪假期間按原工資發放。

  4.喪假期間包含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第十六條探親假

  1.職工與探親對象路程距離要求最短公里數不得低于300公里。

  2.職工探親及待遇按《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年休假

  1.職工在本企業連續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給予5天的年休假;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給予10天的年休假;已滿20年以上給予15天的年休假。

  2.年休假時間計算不包括公休日和括法定節假日。

  3.年休假期間按原工資發。

  4.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當年請事假累計5天(含)以上,不享受次年的年休假。

  (2)職工當年請病假累計15天以上,不享受次年的年休假。

  第十八條加班換休假

  1.加班的定義:在標準工作日內確實無法完成,而又需要繼續完成工作的時間為加班。

  2.加班的計算:按基礎單位0.5天計算,根據公司需要,嚴格控制加班人員和時間。

  3.公司原則上不安排加班,確因工作需要加班的,職工應服從安排,各部門應安排好補休。

  4.綜合辦公室每月進行統計職工加班天數,以加班換休形式進行補休,加班費不另行核算,加班補休可以沖抵事假、病假,原則上在本年度內調休完畢,次年作廢。

  5.加班補休沖抵事假、病假的,只能在已存在的可休天數里沖減,如果職工請假時沒有可補休假期的,則不允許用未發生假期沖抵事假、病假。

  6.加班補休沖抵事假、病假的天數每月不得超過5天。

  7.加班補休期間按原工資發。

  第十九條工傷

  按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請假管理制度2

  1、目的

  為了進一步規范員工請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工廠所有員工(包括試用期內員工)。

  3、內容

  3.1工廠各部門員工因私事需親自處理或因病無法上班的,須辦理請假手續。

  3.2員工請假應填寫《請假單》,注明請假原因及請假類別后,由職務代理人和主管領導簽準后送行政科備案,員工請假期間所屬事務及責任由職務代理人承擔。

  3.3員工請假類別及規定累計時間。

  3.3.1事假

  員工因處理個人事務需親自處理而無法上班的,可以申請事假。

  申請事假須提前填寫《請假單》,經部門主管及管理部批準后方為有效。

  事假最小請假單位為半天,每月累計不能超過3天。

  員工申請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違反規定的以自動離職處理。

  當月事假將計入員工考勤,請假工資核算按工廠《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3.3.2病假

  員工因疾病或受意外傷害,可憑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或住院證明申請病假。

  病假全年累計時間不得超過40天,需要住院治療或修養的,不能超過3個月(含門診期間的病假)。

  由于病情嚴重,需要延長治療的,可視具體情況經工廠領導批準酌情處理。

  病假全年累計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3.3.3婚假

  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并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可準予7天婚假。

  請婚假應提前15天申請,并附《結婚證》復印件。

  婚假含節假日。

  婚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不扣除期間請假的工資。

  3.3.4慰唁假

  員工直系親屬死亡的,可請3天慰唁假。

  慰唁假不扣工資。但事后需交一份村級(或居委會等)以上有關單位出據的'員工與死者關系的證明。

  3.3.5產假

  女性員工符合國家法規政策的,可請生育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后75天),請產假不扣工資。

  如所請產假超過時間的,經工廠部門經理簽準的可視同病假,不得超過30天,并按實際天數扣除工資,但不計入病假累計天數。

  3.3.6公傷假

  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受傷,經醫院診斷暫時無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時間為工傷假。

  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需要繼續治療或休養的可請公傷假。

  員工工傷期間,按本人崗位工資100%計發。

  3.3.7調休假

  凡在工廠連續工作滿六個月者,自第7月起開始均可享受此假。

  員工申請調休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12天,一次申請不得超過2天,調休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

  年累計調休假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3.4.員工未辦理請假手續的或請假期滿未續假而不到崗的,視為曠工,情節嚴重者公司將予以開除處理。

  4、假期審批

  4.1請假1天以內的,由部門主管簽準,否則視為曠工;

  4.2請假1~3天(含3天)的,須部門經理簽準,否則不予承認,視為曠工;

  4.3請假3天以上的,須部門經理審核,副總經理批準,否則視為曠工;

  4.4員工請假由部門主管或副總經理簽準后,送行政科備案;

  4.5部門經理級員工由副總經理簽準,送行政科備案;

  4.6急病或臨時重大事項,不能事先親自辦理的,事后應補辦手續。

  5、職責

  5.1員工請假,應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有關證明,根據假期核準權限呈請部門主管批準。

  5.2因特殊情況,未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應以電話向直屬主管請假并知會行政科,并在假后上班當天補辦請假核準手續,否則,做曠工處理。

  5.3超過請假期限逾期未回的,應使用電話向直屬主管申請,上班當天補辦續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處理。

  5.4請假所需提供之證件,必須真實。如持假證明,將作嚴重違紀行為處理。

  6、附則

  6.1本規定的解釋權在行政科。

  6.2本規定自頒布日起執行。

請假管理制度3

  第一條 總 則

  1、 為規范人員管理及公司考勤制度,嚴格請假紀律,保障公司的正常運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結合公司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條 請假程序

  1、員工請假須先口頭征得經理同意,再從辦公室索取請假條填寫。員工填寫請假單,注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經領導審批。(臨時請假1小時內不需)。

  2、各級管理人員應在確定不影響正常檢測安排的前提下批假。較長假期必須交接手頭工作,以確保工作連續性。

  3、一般情況下,員工請假須提前一天提交請假條,不允許臨時(已過到崗時間)請假,不允許找人代請假,不允許事后補假。有特殊情況,也應在上班以前親自致電經理請假,回來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4、員工請病假,不超過三天的,可直接審批,超過三天的須提供縣級醫院的.診療證明,方可審批。

  5、主任級以上管理人員在請假期間必須隨時與公司保持聯系,并隨時服從公司安排。

  第三條 各種假別及規定

  婚喪嫁娶、工傷以及意外事故等特殊情況按實際情況經開會協商后再行處理。一般情況下:

  1、事假: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以10天為限。

  2、病假:因病治療修養者,每年累計以30天為限。

  3、婚假:

  ① 員工結婚可請婚假8天(包括法定節假日);

  ② 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包括法定假日);

  ③ 兄弟姊妹結婚可請假1天。

  4、產假:

  ① 女職工生育產假90天(含產假休假15天);

  ② 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流產假為15——20天,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流產假為42天。女職工享受流產假,必須是計劃內生育,限終生只能享受一次(以上假期均包括節假日)。

  5、喪假:

  ① 父母配偶喪亡可請假5天(包括節假日)。

  ② 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的喪亡可請假3天(包括節假日)。③ 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1天。

  第四條 獎懲制度

  1、請事假期間員工工資一律不予支付(工傷除外),即使本月實際出勤天數按比例折算。

  2、組長須關注員工滿假未歸現象,要及時聯系跟蹤,并知會辦公室。

  3、未履行以上請假手續、請假未準而擅自不到崗者或請假期滿不主動銷假者,按曠工論處,曠工一日,罰款50元,連續曠工三天或月累積曠工五天者,按自動離職論處,扣發其所有工資。

  第五條 附 則

  1、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補充。

  2、本制度頒布之日起執行。

請假管理制度4

  一、請假規則

  1、學生請假手續由學生本人或者家長履行,不得由別人代替,必須寫出書面申請,注明請假的起止時間及原因。

  2、請假分事假、病假、公假三種。事假,因私人或家庭親屬的重大事件無法按學校規定時間上課而提出的請假;病假,因身體健康原因無法按時上課而提出的請假,病假同時須提供醫院的相關證明;公假,因參加學校開展的重大活動,并經學校有關領導證實后確無法按時上課而提出的請假。

  3、原則上學校上課期間非特殊情況不予請假,如確需請假的,班主任應與家長聯系確認后方可準假且要求其家長親自到學校來接。

  4、門衛必須控制好學生的出入,要有由班主任親筆批準的放行條或家長親自到校才能放行。

  5、如有特殊情況,經申訴理由或者持有有效證明材料可準予補假,但必須提前與班主任電話聯系,說明原因。學生不請假,事后無正當理由補假,或者開學后即不到校報到又不請假者,均按曠課處理。

  二、請假程序

  1、學生考勤時間是指早讀課、學科課、自修課、晚修、午休、晚宿和學校規定的集會等時間。

  2、班主任(上課老師)或值班教師,發現學生不明原因缺席超過10分鐘,通過班主任或班干部立刻告知家長,并告之級長處理。上課老師必須在班務日志上注明缺席學生及缺席原因。

  3、學生請假,應事先由學生本人當著班主任聯系家長并經家長許可,或者有家長書面申請,學生親自填寫請假放行條,說明請假的原因和時間,計劃出校與預計返校時間。

  4、一張請假放行條只能書寫一個學生姓名,班主任保留存根。

  5、請假申請書經相關審批后,由班主任交德育處保存。

  6、請假離開宿舍由生活指導老師批準。

  7、中午所有學生原則上不能留在課室,如有特殊情況,需班主任批假,并注明批假人及日期。

  三、準假權限

  1、一天以內的請假,由班主任審批;

  2、三天以內的請假,由級長審批;

  3、一周以內的請假,由分管德育的主任審批;

  4、一月以內的請假,由分管教學的副校長審批

  5、一個月以上的請假,由校長最后審批;并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進行逐級申請。

  6、任課教師、班級干部一律沒有準假的`權利。

  四、補假手續

  1、學生因急事但無法事先請假的,應在一天內由學生家長代為辦理補假手續。補假期滿,不能銷假者應事先辦理續假手續。

  2、學生在假期、節假日必須按學校的規定按時離校、返校,逾期不歸者必須持有效證明辦理補假手續,否則給予嚴厲的紀律處分。

  五、銷假

  請假期滿,返校后必須到班主任處注明返校時間,進行銷假,否則超過準假時間者,按曠課論處。

  六、其它

  1、如學生違反請假制度,均作曠課處理并給予嚴厲的紀律處分。

  2、學生請假時數不得超過一學年授課總數的三分之一(含事假、病假、公假),否則期末操行評定視為不合格。

  3、所有學生、班干部、班主任、級長等都應當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義務和職責。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校長室負責解釋。

請假管理制度5

  目的:

  為規范公司人員管理及考勤制度,加強企業管理,嚴肅勞動紀律,增強員工責任感,確保公司有序經營而制定本管理制度。

  適用范圍:

  公司所有正式員工、試用員工、實習人員、兼職人員

  考勤制度

  公司全體員工均實行指紋打卡考勤制度。

  1、公司所有員工進行上班、下班兩次打卡考勤制度。

  2、上班無故遲到、早退者將受公司的罰款:一個月遲到5分鐘之內的累計次數不超過3次的將不作罰款處理,但這直接影響該員工當月的績效考核;超過3次的將作曠工半天的處理;5分鐘以上10分鐘以內每次扣款10元(需按時參加晨會);10分鐘以上1小時以內的每次扣25元;1小時以上3小時以內的每次扣款40元;3小時以上的扣除當天工資。一個月遲到超過3次,每次遲到時間超過半小時,計曠工一天的處理。

  請假程序

  1、不論何種假期,員工請假1天(含)以內者,由主管領導審批確認即可,如遇主管領導不在,可直接向主管經理申請審批,報人事部備案;兩天以上(含兩天)的假,由各主管部門審核、主管經理批準,如遇不在公司,可向人事部進行審批備案,但人事部需先口頭征得主管部門或主管經理的同意,并在審批單上做相關記錄。公司領導按級別逐級報批。

  2、病假、事假:扣除當日工資。如需請假的,需事先填寫請假條,經核查批準后送人事部方能生效;

  3、對于突發性事件的,無法及時請假的必須及時聯系,經直屬領導同意后方可請假,并通知人事部,重返崗位的第一天補填請假條交人事部,否則視曠工處理。

  4、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超假期應續假者,未請示有關領導批準的,均以曠工論處。

  5、假未滿回公司需進行銷假,通報人事部填寫《銷假申請單》,否則仍視為請假處理。

  6、請假以小時為最小單位,補休以(半天)4小時以上計算。

  7、曠工一天扣除兩天工資。無故曠工達3次者,作辭退處理。

  8、公司所有員工無論因公、私事請假經批準后,均需交請假單至人事部備案歸檔。

  9、月底考勤:人事部在月底對照考勤記錄與請假條進行復核,將發現的.問題反饋給各部門。對當天既無考勤記錄,又無請假條的,作曠工處理。

  長假的處理:為確保工作的連續性,請長假者須做到:

  1、超過5天的病、事假,應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向人事部提出,最高不超過10天(住院治療的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處理)。

  2、婚假:3天,應提前一周以書面形式向人事部提出,需延長假期的最高不超過10天。

  3、產假:女職工生育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辦妥生育假期手續,公司準予假期。 ①請產假應提前一周填寫《產假請假單》,報部門主管,由部門主管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并持《產假申請單》至人事部備案;

  ②單胎順產者,產假98天,其中包括產前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③產假期間薪水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標準發放。

  5、工傷假:凡工作中非個人過失造成負傷,二十四小時內憑正規醫院簽發的《診斷證明》依法享受工傷假。工傷期間的工資按照負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月支付。

  6、喪假:以下情形視為喪事假(需提出書面申請)

  ①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準假3天;近親屬(兄弟,姐妹、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等)死亡,準假2天。

  ②喪假是國家規定保障員工權益并依法享受的假期,必須一次性休完,不休不補,超期按事假處理。

  ③喪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

  7、年假:員工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帶薪休假期間,不記錄考勤,發放全額工資。休假期間,各部門需安排好值班制度,因公司原因引起員工年假未用完,可用剩余的假期兌換補貼,補貼標準為當日基本工資的兩倍,計入次月工資中發放。

請假管理制度6

  1、請假審批手續程序《員工請假申請單》

  E4需請假員工于請假前填寫公司統一的請假條1個工作日

  如員工事先來不及填寫請假條(如病假),需由員工親屬電話通知員工所在部門或行政及人力資源部1個工作日

  D4員工請事假三天以內、病假一個月以內,由所在部門經理進行審批1個工作日

  C4員工請事假三天以上七天以內、病假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內,由所在部門經理審核后,報行政及人力資源部審批1個工作日

  A4員工請事假七天以上、病假三個月以上,由總經理審批1個工作日

  2、請假

  員工在工作時間內應嚴格執行勞動紀律,不得無故缺勤,不得擅離崗位,不得遲到、早退。公務外出必須經部門/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準,部門/單位負責人外出須經總經理批準。

  員工因事(病)請假,應填寫《請假申請表》,并按規定履行休假審批程序,獲得批準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離開崗位。如遇突發事件無法提前請假者,應及時以電話方式向部門/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報告,并于當日由部門/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依規定代辦請假手續(部門/單位負責人請假須經總經理批準),否則視為曠工。

  3、遲到、早退

  員工均須按時上、下班,遲到或早退,15分鐘以下,每次扣除薪金30元;15分鐘以上(含15分鐘)、2小時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50元。

  確有原因者應辦理請假手續,但因公外出者除外。

  員工一年內遲到和早退累計達10次的,公司將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4、曠工

  以下情況,一律視為曠工:

  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假滿未續假而擅自不到崗或續假未經批準者;

  無故缺勤2小時以上(含2小時),返回單位上班后1個工作日內也未補辦請假手續或補辦手續未獲批準的;

  對曠工的處理

  曠工1天,按日標準薪資*3倍扣除薪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員工,日標準薪資按上月薪資收入/當月天數核算),同時不享受當月發放的慰問、獎金等福利,年終福利或慰問獎等視情節輕重予以部分或全額扣減;

  連續或累計曠工達2天,視為重大行為過失,公司將與之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5、病假

  員工請病(傷)假,應填寫《請假申請表》并按規定履行請假審批程序,并提交區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建議休息的有效證明。因病批準休假但無法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建議休息有效證明的,則按事假處理。

  員工病(傷)假在一個月(含累計)以內的,由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準;累計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由行政人事部批準;累計三個月以上的,由總經理批準。部門經理以上人員病(傷)假須經總經理或其授權人批準。

  5、2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療時,醫療期期限依照國家有關醫療期規定執行。

  員工醫療期滿后返回崗位工作時,如不能從事原工作,公司也無法調整崗位或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將有權解除其勞動合同。

  員工病(傷)假工資計算方式詳見《薪酬與福利》。

  6、事假

  員工請事假須講明事由,并填寫《請假申請表》,事假三天(含累計)以內的,由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準;累計三天以上,七天以下的,由行政人事部批準;累計七天以上的,由總經理批準。

  全年累計事假十天以下,事假1天扣1天日標準薪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員工,日標準薪資按上月薪資收入核算);全年累計事假超過十天(含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事假1天扣天日標準薪資;

  全年累計事假十五天(含十五天),公司有權與之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7、出差考勤

  因公參加社會活動、赴外地出差,依公司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并報行政人事部備案,視為正常出勤。行政人事部做好出勤記錄,作為薪酬計算和考核依據。

請假管理制度7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醫院考勤和請假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全院職工(在職在編、招聘制及返聘職工)。

  考勤管理

  第三條

  醫院實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4小時,下午3小時。

  第四條

  各管理科室(班組)應實行排班制度。排班可根據科室特點實行月或周排班。實行二線值班的部門應將排班表提前呈交至主管職能部門,由主管職能部門匯總后交醫院辦公室,并張貼在醫院總值班室。

  第五條

  職工上班或值班應提前10分鐘到崗,做好工作前準備;特殊部門需要更加提前上班的除外。

  第六條

  遲到、早退、中途脫崗10分鐘--30分鐘者扣個人月質控分1分;30分鐘--1小時扣個人月質控分3分;超過1小時計曠工半天,扣個人月質控分5分;超過4小時計曠工一天,扣個人月質控分10分,由科室在獎金核算時扣除。

  醫院職能科室對管理部門進行考勤時,發現的遲到、早退、中途脫崗,職能科室只對管理部門進行質控,扣質控分到科室,由科室落實到個人。

  第七條

  一月內遲到、早退、中途脫崗三次按曠工一天處理。

  第八條

  年度累計曠工達3天(含3天),扣發年終獎50%;年度累計曠工達3天以上,扣發年終獎100%。

  第九條

  對于因無組織紀律擅離崗位的職工按曠工論處,嚴重曠工累計滿一個月或連續曠工15天者,是在編職工的,醫院報上級部門予以除名,是招聘制職工的,醫院予以解聘。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處:

  1.無故不參加應到會議的;

  2.未履行請假手續的(急診除外);

  3.假期已滿而未辦理續假手續者;

  4.請假未經批準而擅自離院者。

  第十條

  建立銷假制度。各類人員請假期滿回院必須向人事科銷假。

  第十一條

  職工在上班時間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禁止在醫院工作區內進行撲克、麻將等娛樂活動,如有違反的,先行下崗一個月,下崗期間停發工資及獎金,重新進行崗位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十二條

  職工著裝應規范整潔,不得穿工作服上街、進食堂及會議室。

  第十三條

  值班人員在規定時間內未來接班,交班者不得離崗,否則交、接班人員均按脫崗或曠工處理,造成后果追究雙方責任。值班人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值班或晚來值班,必須及時通知科室負責人,待批準后方可休息或晚來(極特殊情況除外),否則按曠工或遲到處理。

  第十四條

  職工不能私自換班,否則造成后果追究其雙方責任。如需換班須經科室負責人批準后方可換班,并做好書面記錄。私自換班扣雙方當事人月質控分2分。

  第十五條

  職工不服從崗位調動,在組織正式談話或通知之日起三天不到新崗位上班者,從第四天起按曠工處理。

  第十六條

  各科室應如實報送科室全體職工出勤情況,并于次月5日前報人事科。實際未出勤按出勤報送或實際未出勤但在報送表格中不記錄的,造成出勤記錄不真實的,由科室負責人和科室考勤員負責。考勤資料是職工節日福利發放的主要依據。因考勤錯誤造成職工相關福利發放差錯的,由科室承擔負責。

  請假管理

  第十七條

  探親假的管理

  1.本院在職在編和招聘制職工,工作滿一年后從第二年起,已婚職工與配偶或未婚職工與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以汽車、火車、高鐵、輪船等醫院允許報銷的旅行方式團聚的,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親假。

  2.職工是否同配偶、父母長期遠居及計算路程假、路程費用,均以雙方正式戶口所在地為依據。

  3.職工配偶與職工父親或母親同居一個縣(市),職工享受探望配偶探親假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探親假待遇。

  4.其假期規定如下:

  1)探望配偶,每年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職工探父母,每年假期20天(不含路程)。

  3)已婚職工探父母,每四年假期20天(不含路程)。

  5.上述假期只能享受一方(軍隊配偶除外),有下列情況者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假待遇:職工當年結婚的、見實期(試用期)、當年累計六個月以上病假者、事假超過30天的、產假和哺乳假期間與家屬團聚一個月的。

  6.探親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7.已婚職工探望配偶、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車船費可予報銷。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其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其自理,超過部份由醫院負擔。

  8.探親假和路程假內工資照發,但不享受獎金待遇。

  第十八條

  婚假的管理

  1.假期3天(不含路程)。符合晚婚規定的加12天。

  2.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3.再婚職工同初婚職工享受一樣的婚假待遇。

  4.婚假不享受車船費補助。

  5.婚假及路程假假期內工資照發,但不享受獎金待遇。

  第十九條

  喪假的管理。

  1.直系親屬死亡,可享受假期3天(不含路程)。

  2.喪假不享受車船費補助。

  3.喪婚假及路程假假期內工資照發,但不享受獎金待遇。

  4.喪假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假日。

  第二十條

  產假的管理

  1.正常分娩假期98天(14周),難產或多產的加15天,(包括產前按排15天以內的產前假)。系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系晚育的,另增加產假30天;產假期間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30天。

  3.產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4.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每天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

  5.產假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假日。

  6.懷孕7月以上,科室不得安排晚夜班。對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女職工,不安排晚夜班。

  7.懷孕后至產前15天請假的假期及產假已逾期的,不按產假管理。確因身體原因請假的,按病假管理。

  第二十一條

  年休假管理

  1.休假對象:凡本院正式職工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均可享受年休假。

  2.假期標準:職工累計工作滿一年不滿十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4.一年內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不享受年休假。

  5.累計工作滿一年不滿十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的,不享受年休假。

  6.累計滿十年不滿二十年,請病假累計3個月的,不享受年休假。

  7.累計工作滿二十年,請病假累計4個月的,不享受年休假。

  8.已經享受當年年休假,年內又出現5、6、7項規定的情形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9.年休假可一次性批假,科室分段安排,但不得跨年度安排。

  10.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含績效工資)收入。

  第二十二條

  事假的管理

  1.職工先休完本年度的年休假后方可請事假。

  2.職工事假原則上不得超過15天,超過15天但不足1月的發給15天工資,超過1個月的停發其工資。職工屬經濟核算科室的獎金按原核算辦法進行核算;不屬經濟核算部門的,假期超過15天但不足1月的,享受當月一半獎金。

  3.科室負責人請事假后,應保持通信暢通,如在緊急情況下不能在1個小時內返院的,應向主管領導報告。

  4.當年事假應予累計計算,超過15天,年度考核不得評優崗。

  第二十三條

  病假的管理

  1.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2.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3.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4.除政策另有規定的外,病假不享受獎金待遇。

  5.病假超過6個月的,不計算連續工齡。

  第二十四條

  放射(療)假,每年給假一次,按程序辦理。

  第二十五條

  各類假期審批權限

  1.除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外的各類假期都必須辦理相關請(休)假手續。

  2.事假審批權限:普通職工、班組長及臨床、醫技、藥學、后勤等科室副職請事假,首先經所在科室同意,事假在3天以內(含3天,下同)由所在科室主任批準;

  3天以上10天以內,由主管職能部門分管負責人和人事科批準;事假在10天以上但不滿1個月的,由主管職能科室分管負責人、人事科審核后,分管院領導批準;事假在1個月以上3個月以內的的,主管職能科室、人事科、分管院長審核后由院長批準;超過3個月的由人事科提交醫院辦公會討論批準。

  科室主任、護士長、職能科室正副科長(級)等中層管理人員請事假,3天以內的必須經職能科室科長(科長請事假省此環節)、人事科審核,主管院長批準,離開岳陽地區的,尚需報院長同意。原則上,請假不得超過3天,特殊情況下3天以上的事假,除前述程序外,均需經院長批準。

  副院長(級)以上領導請假,按組織程序辦理。

  當月請假超過15天,取消當月職務津貼。按醫院職代會通過的決議,一律不辦理停薪留職的性質請假。

  3.病假審批權限:門診病假必須以本院專科主任或上級醫院開出的疾病證明為依據。住院病假必須以專科病歷記錄和專科主任開出的住院證及出院診斷書為依據,原則上以本院或上級醫院的相關證明準。門診病假3天之內(含3天),由所在科室負責人批準,病假超過3天,須經主管院長簽字同意后,再報人事科核準、備案。住院病假經所在科室負責人審批,由分管院領導簽字同意后,到人事科核準、備案。病假假期結束后,確因病情嚴重,需繼續病休的,須經專科主任復診確定后,再按程序辦理休假手續。出院休息一般不能超過一個月。急診病人可先搶救治療,再辦理有關審批手續。虛構病情或以其他不法方式取得相關證明的,不能作為請假依據,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探親假、婚喪假、年休假、產假、職工放射(療)假的審批權限:經科室、主管職能部門、分管院領導批準,再到人事科核準、備案。科主任、護士長的各類假期需所屬職能科室批準,分管院長簽字;職能科室負責人請假需經分管院領導批準;副院級領導工需直接向院長報告,特殊時期需要上級領導部門同意的,應及時辦理相關請假手續。

請假管理制度8

  1.目的

  為了進一步規范員工請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工廠所有員工(包括試用期內員工)。

  3.內容

  工廠各部門員工因私事需親自處理或因病無法上班的,須辦理請假手續。

  員工請假應填寫《請假單》,注明請假原因及請假類別后,由職務代理人和主管領導簽準后送行政科備案,員工請假期間所屬事務及責任由職務代理人承擔。

  員工請假類別及規定累計時間。

  事假

  員工因處理個人事務需親自處理而無法上班的,可以申請事假。

  申請事假須提前填寫《請假單》,經部門主管及管理部批準后方為有效。

  事假最小請假單位為半天,每月累計不能超過3天。

  員工申請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違反規定的以自動離職處理。

  當月事假將計入員工考勤,請假工資核算按工廠《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病假

  員工因疾病或受意外傷害,可憑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或住院證明申請病假。

  病假全年累計時間不得超過40天,需要住院治療或修養的',不能超過3個月(含門診期間的病假)。

  由于病情嚴重,需要延長治療的,可視具體情況經工廠領導批準酌情處理。

  病假全年累計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婚假

  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并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可準予7天婚假。

  請婚假應提前15天申請,并附《結婚證》復印件。

  婚假含節假日。

  婚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不扣除期間請假的工資。

  慰唁假

  員工直系親屬死亡的,可請3天慰唁假。

  慰唁假不扣工資。但事后需交一份村級(或居委會等)以上有關單位出據的員工與死者關系的證明。

  產假

  女性員工符合國家法規政策的,可請生育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后75天),請產假不扣工資。

  如所請產假超過時間的,經工廠部門經理簽準的可視同病假,不得超過30天,并按實際天數扣除工資,但不計入病假累計天數。

  公傷假

  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受傷,經醫院診斷暫時無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時間為工傷假。

  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需要繼續治療或休養的可請公傷假。

  員工工傷期間,按本人崗位工資100%計發。

  調休假

  凡在工廠連續工作滿六個月者,自第7月起開始均可享受此假。

  員工申請調休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12天,一次申請不得超過2天,調休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

  年累計調休假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員工未辦理請假手續的或請假期滿未續假而不到崗的,視為曠工,情節嚴重者公司將予以開除處理。

  4.假期審批

  請假1天以內的,由部門主管簽準,否則視為曠工;

  請假1~3天(含3天)的,須部門經理簽準,否則不予承認,視為曠工;

  請假3天以上的,須部門經理審核,副總經理批準,否則視為曠工;

  員工請假由部門主管或副總經理簽準后,送行政科備案;

  部門經理級員工由副總經理簽準,送行政科備案;

  急病或臨時重大事項,不能事先親自辦理的,事后應補辦手續。

  5.職責

  員工請假,應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有關證明,根據假期核準權限呈請部門主管批準。

  因特殊情況,未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應以電話向直屬主管請假并知會行政科,并在假后上班當天補辦請假核準手續,否則,做曠工處理。

  超過請假期限逾期未回的,應使用電話向直屬主管申請,上班當天補辦續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處理。

  請假所需提供之證件,必須真實。如持假證明,將作**行為處理。

  6.附則

  本規定的解釋權在行政科。

  本規定自頒布日起執行。

請假管理制度9

  一、目的

  為規范公司員工的請假及調休流程,對員工請假休假進行有秩序的管理及方便員工進行合理的調休,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全體員工。

  三、內容

  1、員工因事需要請假。

  2、員工請假后想要補班的。

  3、員工在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確因工作需要而進行的加班,可以享受因加班而產生的調休假。

  四、申請流程

  1、根據工作周期及進度安排,員工請假或申請調休及補班需提前一天向人事部提出申請,填寫《請假單》或《調休申請單》《補班申請單》,需要進行工作交接的做好交接工作。

  2、請假或調休、補班前一天將相應的申請單交給人事部備案。

  3、原則上每次調休只能申請1天,不允許事前調休。

  4、人事部部依照實際加班記錄確認調休時間,對調休申請審核確認。

  5、緊急或特殊情況需要請假或調休的`,需事后補交《請假單》《調休申請單》《補班申請單》。

  6、請假天數在兩天以內的直接向人事部請假,兩天以上的需先向總經理請假。

請假管理制度10

  1、公司的假別主要有: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工傷假、年假、探親假。

  2、員工請假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支配好職務代理人。填寫《員工請假卡》,同時附帶與所請假別相對應的證明文件和材料,依規定程序申請辦理,并于休假前將審批后的《員工請假卡》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3、如因緊急狀況(如生重病、工傷、發生重大事故等)無法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應于休假第一天用電話或托付他人向有權批假的領導請假,并于假后上班的兩個工作日內補辦手續。連續請假者須依累計之請假天數按核決權限由有權限批假的領導核決。請假核決權限表見附件。

  4、員工未經請假而擅離崗位或未經核準續假而不到職者,除因臨時發生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經查明屬實并經權限領導核準者外,均以曠工論處。

  5、員工全年請假日數的`計算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中途到職者按比例計算。請假日數超過各種假別最高規定日數的,須呈報事由說明,核準后實施。

  6、請假天數可能影響員工的季度、半年度、年度考核成果。

  7、員工在同一年度內請假,需使用同一張《員工請假卡》,以備年終考核。

  8、全部假期請假期間的假日(星期日及國家法定假期)包括計算。享受以上全部假期時不予享受當月全勤獎、請假當日午餐補貼。

請假管理制度11

  一、調休

  必須提前兩天向直接部門負責人報告并提交調休單、安排好手頭工作做好交接并取得部門經理批準后方可認定為正常休息,未經批準私自調休者,視為曠工。特殊情況須總經理特批。

  二、病假

  必須至少提前一天向直接部門負責人提交假單,特殊情況可以先電話申請后補假單(假單必須在本人銷假上班后24小時內交行政部存檔),否則視為曠工。銷假上班當天應將醫院假條與部門主管簽字的假單送行政部存檔,沒有醫院假條的必須總經理簽字。

  無醫院假條或未獲總經理、主管在假單上簽字認可者,或行政部未收到相應文件,視為曠工。

  特殊情況須總經理特批。

  三、事假

  必須至少提前一天向直接部門負責人提交請假單并獲得批準,特殊情況可以先電話申請后補請假單(請假單必須在本人銷假上班后24小時內交行政部存檔)。

  特殊情況須總經理特批。

請假管理制度12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醫院考勤和請假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全院職工(在職在編、招聘制及返聘職工)。

  考勤管理

  第三條醫院實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4小時,下午3小時。

  第四條各管理科室(班組)應實行排班制度。排班可根據科室特點實行月或周排班。實行二線值班的部門應將排班表提前呈交至主管職能部門,由主管職能部門匯總后交醫院辦公室,并張貼在醫院總值班室。

  第五條職工上班或值班應提前10分鐘到崗,做好工作前準備;特殊部門需要更加提前上班的除外。

  第六條遲到、早退、中途脫崗10分鐘--30分鐘者扣個人月質控分1分;30分鐘--1小時扣個人月質控分3分;超過1小時計曠工半天,扣個人月質控分5分;超過4小時計曠工一天,扣個人月質控分10分,由科室在獎金核算時扣除。醫院職能科室對管理部門進行考勤時,發現的遲到、早退、中途脫崗,職能科室只對管理部門進行質控,扣質控分到科室,由科室落實到個人。

  第七條一月內遲到、早退、中途脫崗三次按曠工一天處理。

  第八條年度累計曠工達3天(含3天),扣發年終獎50%;年度累計曠工達3天以上,扣發年終獎100%。

  第九條對于因無組織紀律擅離崗位的職工按曠工論處,嚴重曠工累計滿一個月或連續曠工15天者,是在編職工的,醫院報上級部門予以除名,是招聘制職工的,醫院予以解聘。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處:

  1.無故不參加應到會議的;

  2.未履行請假手續的'(急診除外);

  3.假期已滿而未辦理續假手續者;

  4.請假未經批準而擅自離院者。

  第十條建立銷假制度。各類人員請假期滿回院必須向人事科銷假。

  第十一條職工在上班時間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禁止在醫院工作區內進行撲克、麻將等娛樂活動,如有違反的,先行下崗一個月,下崗期間停發工資及獎金,重新進行崗位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十二條職工著裝應規范整潔,不得穿工作服上街、進食堂及會議室。

  第十三條值班人員在規定時間內未來接班,交班者不得離崗,否則交、接班人員均按脫崗或曠工處理,造成后果追究雙方責任。值班人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值班或晚來值班,必須及時通知科室負責人,待批準后方可休息或晚來(極特殊情況除外),否則按曠工或遲到處理。

  第十四條職工不能私自換班,否則造成后果追究其雙方責任。如需換班須經科室負責人批準后方可換班,并做好書面記錄。私自換班扣雙方當事人月質控分2分。

  第十五條職工不服從崗位調動,在組織正式談話或通知之日起三天不到新崗位上班者,從第四天起按曠工處理。

  第十六條各科室應如實報送科室全體職工出勤情況,并于次月5日前報人事科。實際未出勤按出勤報送或實際未出勤但在報送表格中不記錄的,造成出勤記錄不真實的,由科室負責人和科室考勤員負責。考勤資料是職工節日福利發放的主要依據。因考勤錯誤造成職工相關福利發放差錯的,由科室承擔負責。

  請假管理

  第十七條探親假的管理

  1.本院在職在編和招聘制職工,工作滿一年后從第二年起,已婚職工與配偶或未婚職工與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以汽車、火車、高鐵、輪船等醫院允許報銷的旅行方式團聚的,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親假。

  2.職工是否同配偶、父母長期遠居及計算路程假、路程費用,均以雙方正式戶口所在地為依據。

  3.職工配偶與職工父親或母親同居一個縣(市),職工享受探望配偶探親假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探親假待遇。

  4.其假期規定如下:

  1)探望配偶,每年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職工探父母,每年假期20天(不含路程)。

  3)已婚職工探父母,每四年假期20天(不含路程)。

  5.上述假期只能享受一方(軍隊配偶除外),有下列情況者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假待遇:職工當年結婚的、見實期(試用期)、當年累計六個月以上病假者、事假超過30天的、產假和哺乳假期間與家屬團聚一個月的。

  6.探親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7.已婚職工探望配偶、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車船費可予報銷。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其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其自理,超過部份由醫院負擔。

  8.探親假和路程假內工資照發,但不享受獎金待遇。

  第十八條婚假的管理

  1.假期3天(不含路程)。符合晚婚規定的加12天。

  2.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3.再婚職工同初婚職工享受一樣的婚假待遇。

  4.婚假不享受車船費補助。

請假管理制度13

  一、目的

  為加強公司管理,規范員工考勤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和請假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考勤管理,特殊工種由該工種主管部門結合自身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考勤管理,并報公司行政人事部備案。

  三、考勤管理部門職責

  1、行政人事部全面負責公司員工考勤管理,監督、檢查和指導各部門考勤制度的建立。

  2、行政人事部負責收集、統計《員工請假單》,并對員工上下班刷卡進行控制和管理。

  3、各部門負責人參與控制考勤管理,設立兼職考勤員,負責本部門考勤方面問題與行政人事部相互溝通。

  四、考勤辦法和要求

  1、公司考勤采用智能化、數字化方式對全公司員工日常出勤情況進行管理——即打卡考勤。

  2、員工考勤是公司維護正常工作秩序的基礎,是支付工資、員工考核的重要依據。

  3、員工應自覺遵守考勤制度,按公司規定時間到崗和離崗,自覺打卡、接受監督、服從管理。

  4、行政人事部每月統計員工的出勤情況,并于次月4日以前將人員出勤情況匯總報送公司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進行審核簽字,行政人事部于次月6日以前將審核簽字后的匯總考勤表報送財務部,以此作為支付員工工資的依據之一。

  5、考勤員應嚴格執行公司考勤制度,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堅持原則、不弄虛作假,做到如實統計,匯總考勤數據。

  6、考勤原始記錄保存時間為二年。

  五、考勤規定

  1、工作時間:公司依照國家法律規定實行標準工時制,具體工作時間根據季節情況,予以確定通知全體員工。

  2、員工每天上下班均需打卡。

  六、考勤內容

  員工未在規定上班時間內刷卡或雖然打卡但未按時到工作崗位工作的視為遲到。遲到或早退5分鐘以上15分鐘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10元;15分鐘以上,兩小時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20元,遲到或早退超過兩小時按曠工處理。連續遲到三次(1小時以內)或月累計遲到五次(1小時以內)以上者除按遲到處理外,另累計曠工2天。

  2、早退

  員工在規定工作時間內提前刷卡或離崗視為早退。早退處罰規定比照遲到條款處理。

  3、曠工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曠工:

  ①、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而不到崗,擅自離崗的;

  ②、特殊情況下請假事后一個工作日內不補假條的;

  ③、假期已滿,逾期未歸的;

  ④、不服從工作調動,未按調令期限內報到上崗工作的;

  ⑤、無故不打卡而事后又未提供任何證明的。處罰規定:

  曠工不足2小時,扣罰曠工者1天工資;曠工2小時至3小時(不含3小時)扣罰曠工者2天工資;曠工3小時以上者扣罰曠工者3天工資;曠工12小時(含12小時)者給予辭退處理。

  七、事假

  1、員工因事而不能上班者,應請事假;

  2、事假應事前半個工作日內辦妥請假手續;若遇到臨時突發事件,不能事前請假,須電話或讓他人代為請假的,在獲批準后,方可休假。假后第一個工作日內補辦事假手續,否則視為曠工;

  3、事假以小時和天為單位計算,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2小時以上者按一天計算。

  4、員工在事假期間患病的,按事假處理;

  5、請假權限:員工事假1天內由所在部門經理審批;員工事假2天,一般管理人員事假1天,由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員工事假3天以上(含3天)一般管理人員時間2天以上(含2天),中層管理人員事假1天(含1天)以上由總經理審批。

  6、事假期間停發工資;

  7、員工每月累計事假不得超過5天,超過者,視情況按以下條款之一處理;

  ①按曠工處理;

  ②調整其到行政人事部待崗培訓(其間工資按待崗員工工資待遇發放)。

  8、婚、產、節育、哺乳、工傷、奔喪假不計入事假內。

  八、病假

  1、員工因病不能上班者,應請病假;

  2、病假必須提供醫院疾病證明,否則一律按事假處理;

  3、員工請病假應提前辦妥請假手續;若遇特殊情況,不能提前請假辦理手續的,必須班前1小時以外電話向所在部門領導請假或讓他人代為請假,在獲批準后,方可休假。假后第一個工作日內應補辦病假手續,否則視為曠工;

  4、員工因打架斗毆,酗酒等造成傷病的按曠工處理。

  九、工傷假

  1、員工因工傷(含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的,必須有醫院診斷證明,停工留薪一般不超過12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的',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2、工傷醫療期間工資按照其上一年度其本人平均工資發放,具體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

  十、補休

  1、公司原則上不提倡加班,各部門應嚴格控制節假日加班人數,如確因工作緊急需要加班的,需履行加班申請手續;

  2、員工如有加班可以安排調休,調休期間應與加班時間相等,調休時間應安排在當月,當月不調休者,以后不得在調休;

  3、調休應到本部門辦理調休手續。

  十一、婚假

  1、員工達到適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享受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可享受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2、婚假期間工資按其本人休假天數內正常出勤應發工資的100%發放。

  十二、產假及節育假

  1、根據國家規定,凡符合計劃生育的女員工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員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30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產后立即做結扎手術的增加7天;

  2、符合晚婚晚育者,男方可享受護理假7天,請護理假時,男方憑女方單位出具的護理證明,經批準后,在嬰兒滿月前一次性休完;

  3、產假、節育假期間按其本人假期間正常出勤發放基本工資。

  十三、奔喪假

  1、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夫、妻、子、女)死亡的給假3天,并根據遠近給予相應的路程假;屬于本人撫養的同居家屬或兄、弟、姐、妹、岳父、岳母、公、婆死亡的經批準可給假期1到3天(不含往返路程時間);

  2、喪假期間工資按其本人休假天數內正常出勤應發工資的100%。

請假管理制度14

  (一)請假

  1、事假:

  職工如遇私事要處理,可請事假。最小記錄單位為一小時。職工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的,要及時打電話聲明,回單位后及時補辦,否則按曠工處理。

  2天以內(含2天)事假報部門負責人審批,并填寫事假條;3天以上(含3天)事假除報部門負責人外,還應將假條提交主管副主任簽字后方可休假。部門負責人以上領導請事假(或外出離京)一律報“中心”主任審批。職工全年累計事假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事假在15個工作日以內工資照發,超過此期限扣發超假期間日工資(如超1天,扣1天日工資),并扣除年底核算的相應月獎金。

  2、病假

  職工因病不能上班,應請病假。最小記錄單位為半天,2天以內(含2天)病假只須填寫單位請假條,向部門負責人報批。3天以上(含3天)病假應提供正規醫院開具的病假條,并通知主管副主任,否則按事假處理。

  工作人員因病休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工作人員因病休假在2個月以上不超過6個月的,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工作人員因病休假超過6個月的,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者,發給本人原工資的80%。

  職工不得采取欺騙手段獲取病假,一經發現,“中心”將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解除勞動合同。

  若存在在家辦公者,需經該部門負責人同意。

  (二)關于各種假別

  1、喪假

  工作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同住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可以請喪假,假期不超過5天。異地奔喪的,可以酌情根據路途遠近給予路程假。假期工資照發。

  2、探親假

  假期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探親假期工資為本人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按確定的工資額為計算基數,在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單位負擔。

  工作滿一年已婚在職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工作滿一年已婚在職職工,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職工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員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3、婚假

  職工本人結婚,給予婚假7天,如符合男25周歲、女23周歲及以上初婚的晚婚條件,則增加獎勵7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節假日。

  4、生育假

  女職工的產假、節育、絕育、人工流產等假期,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女職工的產假為90天,晚育的增加獎勵假1個月(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方一個月工資的獎勵,獎勵費由夫妻雙方單位各負擔50%),經女職工所在單位批準,可以再增加產假3個月,但減免3年獨生子女獎勵費(獨生子女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之月起,每月發給5-10元獎勵費,至獨生子女年滿18周歲止,夫妻雙方單位按本單位標準,各發50%。

  5、工傷假

  因公受傷,休假視為上班。

  6、路程假

  結婚(不包括旅行結婚)、奔喪、探親給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7、年度假

  工齡1至10年休假5天;10至20年休假10天;20年以上休假15天。年假以每年3月1日到次年3月1日前有效。

  一年內連續病假超過半年或事假超過15天的,不再享受當年的休假待遇。如在本年休假以后再請病、事假超過上述規定的,在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

  休假時間的計算,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休假期間工資照發。

  因工作需要,經“中心”領導批準可以分兩段休假,但不得跨年度使用。

  8、假期計算

  職工休假包括公休日在內;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親假、工傷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婚假、喪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期間如有國家相關假期政策的調整則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請假管理制度15

  1.總則

  1.1目的

  為加強公司內部管理,嚴肅工作紀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公司有關管理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或股東方外派的員工,或與公司簽訂實習協議的人員,或外包服務人員。

  1.3職責分工

  1.3.1員工本人應自覺遵守公司工作紀律,按時上下班,缺勤應按有關規定提前辦理請假手續。

  1.3.2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員工勞動紀律管理,生產班組指定專人于每月22日前向總經辦提交考勤記錄并請員工簽字確認,考勤記錄由總經辦保存。

  1.3.3總經辦負責制定和完善勞動紀律管理制度,組織勞動紀律檢查,匯總、核實和保管全體員工的考勤記錄(須有員工簽字)。

  1.3.4員工的考勤情況將作為考核員工工作表現和對員工進行獎懲的重要依據。員工考勤記錄保存年限不低于兩年。

  2.考勤管理

  2.1公司實行上下班指紋考勤制度,員工考勤時間以指紋考勤機記載時間為準。

  2.2考勤統計周期為上月23日至本月22日。

  2.3工作時間

  2.3.1根據公司生產運營的實際情況,公司實行標準工時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兩種工作時間制度。

  2.3.2標準工時制為每周五天工作制,工作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8:30,夏季下班時間17:00,冬季下班時間為16:30。夏季(5月1日-9月30日)11:30至13: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11:30至12:30為午餐和休息時間,不計為工作時間。

  2.3.3綜合計算工時制適用于生產部實行倒班制的班組員工。

  3.遲到與早退

  上午上班,考勤記錄遲于上班時間15分鐘且未辦理請假手續的行為,為遲到;下午下班,考勤記錄早于下班時間15分鐘且未辦理請假手續的行為,為早退。

  4.曠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曠工:

  4.1工作時間未出勤且未辦理請假手續。

  4.2未經批準擅自休假或離開公司0.5個工作日(含0.5個工作日)以上。

  5.外出管理

  5.1員工工作時間因公外出,需征得直接上級同意,部門負責人須報備總經理,并經指紋考勤后方可外出,否則視為曠工。

  5.2員工工作時間因私外出,需辦理請假手續并進行指紋考勤后,方可離開公司,否則視為曠工。

  6.出差管理

  6.1員工出差須填寫《出差申請審批表》,經部門經理和分管領導同意、總經理批準。

  6.2員工工作日出差和節假日(休息日)期間參加培訓視為正常出勤,節假日或休息日期間參加培訓人員(不含路途時間)可進行調休。

  7.加班管理

  7.1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須由本人通過OA系統提出加班申請,經部門經理審批,人力資源初審,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方可認定為加班,特殊情況下的臨時性加班,應提前向主管領導電話報備并在上班后半個工作日內補齊相關手續。

  7.2加班時間的`統計

  7.2.1加班時間以小時為計算單位,累計計算;不足1小時不計為加班。

  7.2.2每月22日前部門將匯總數據上報總經辦,由總經辦負責統計、復核。

  7.2.3公司員工法定節假日加班的須通過OA系統經總經理審批后實施。

  7.3下列行為不計為加班時間:

  7.3.1未辦理加班申請審批手續,且加班時間未進行指紋考勤的。

  7.3.2因接待、會議等拖延的時間。

  7.3.3特殊或臨時安排在晚間或假日的會議等。

  7.3.4員工因個人原因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工作。

  7.3.5經理助理及以上崗位人員法定工作時間外需完成的工作任務。

  7.4加班時間的處理

  7.4.1補休

  7.4.1.1員工加班加點的時間,按實際加班加點時間累計計算,由公司安排補休。員工補休需履行正常請假與銷假手續。

  7.4.1.2補休時間在6個月內有效,6個月內未能補休的,視為自動放棄。

  7.4.2支付加班費

  7.4.2.1特殊情況下無法安排補休的,公司支付加班費,支付標準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8.假期管理

  8.1病假

  8.1.1經批準,因病或因到醫院就診而不能到崗工作的,為病假。在工作時間內外出就診,按病假處理。請一天以上的病假須提供當地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

  8.1.2病假時間最小統計單位為1小時,當天請病假1小時以上3小時以內的按半天計。

  8.1.3員工休長期病假(2個月以上)后要求上班的,需由員工本人提出申請,并提交當地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開具的健康診斷證明,經公司同意方可安排上崗。

  8.2事假

  8.2.1經批準,因個人私事而不能到崗工作的,為事假。

  8.2.2事假時間最小統計單位為1小時,當天請事假1小時以上3小時以內按半天計。

  8.2.3員工一年內累計事假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超過20個工作日的,按曠工計算。

  8.3年休假

  8.3.1員工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8.3.2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享受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享受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享受年休假15天。

  8.3.3年休假原則上當年有效,可分次使用,最小休假單位為0.5天,可抵扣當年病假或事假。

  8.3.3凡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員工,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8.3.3.1員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公司未扣發工資的。

  8.3.3.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8.3.3.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8.3.3.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8.3.4年休假安排

  若員工本人在應休假周期內未提出年休假申請則視同放棄。公司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對員工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公司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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