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教師請假制度15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教師請假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教師請假制度1
為推行制度化管理,貫徹“以法治校”理念,嚴肅工作紀律,確保教育教學工作正常有序開展,根據牡丹區教育局人事管理辦法和何樓中心校請假制度,并結合學校情況,制定《姜樓小學教師請假制度》
一、請假類型
1、事假學校實行五天工作制,并給予教師每周一晌自由支配時間,教師應盡量把個人事情安排在工作時間之外,確因具體事 整不開的,可請事假。
2、病假一般性疾病不予準假,確因身體不適需住院或在家治療的,憑區級及以上醫院證明可請病假。
3、婚假教師初婚的憑婚姻登記證明可請婚假,期限不超過一周;
再婚的憑相關證明請假,期限不超過兩天。
4、產假教師計劃內生育的可請產假,期限按上級文件執行;
計劃外生育的原則上不予準假。
5、引流產及絕育手術假教師引流產或做絕育手術的.可請此假,期限最多不超過一周。
6、陪護假教師直系親屬因病住院的可請陪護假,請假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
7、喪假教師直系親屬因病或其他原因故去的,可請喪假,請假期限為三天。p>
周年
時準假一天,三年時準假兩天。
8、房屋修建假教師因居住需要而修建房屋的可請此假,期限不超過一周。
9、其他假除以上原因,教師需要請假的(如自學考試、職稱晉升等),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適當假期。
二、請假手續
10、教師請假需辦理書面手續,填寫“姜樓小學教師請假單”。
11、請假不超過三天的,本人自行調好課,事后補上;
請假超過三天的,由教務處協調安排其他教師上課。
12、請假不超過一天的,由教務處批準;
請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內(含三天)的,由校長批準;
請假三天以上一月以內的由中心校批準;
請假一月以上的由中心校報教育局批準。
13、教師請假期滿要向準假部門辦理銷假手續;
請假期滿需要繼續請假的要辦理續假手續。
三、請假要求14、教師請假理由要真實充分,準假部門負責人要合理使用準假權限,不準越權準假。
15、學校校長請假三天以上的要報中心校批準,并安排學校部門負責人代為處理學校工作;
學校部門負責人請假要報校長批準。
16、教師不辦理請假手續或超假不辦理續假手續而擅自不到校的的視為曠工;
特殊情況下應先電話請假并于返校后一天內補辦書面請假手續。
17、制度未盡事項視具體情況參照本制度執行;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校委會。
18、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師請假制度2
1、因事請假需提前一天當面向主管領導陳述事因。主管領導批準后,自行安排好手頭工作,填寫好請假條后方可離開。
2、請假一天以內當面向主管領導陳述請假原因,主管領導批準后自行安排好手頭工作,填寫好請假條后方可離開。
3、請病假兩天以上須持醫院證明按以上程序請假。(重病除外。)
4、無特殊重大事件不得以電話告知形式請假。
二、逢較長節假日,個人做好假日計劃,無特殊情況不得以任何方式請假。
三、例會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工作程序,承上啟下,決定著學校一周的工作,因此例會請假按請假一天算。例會請假須向主持會議領導請假,學期累計不得超過三次。
四、請假期滿,須按時返校到主管領導處銷假;如需續假,當面在主管領導處辦理相關續假手續。
五、請假對象
1、一天以內由求知辦主任審批。
2、兩至三天(含三天)由該校最高主管審批。
3、三天以上七天以內由常務校長審批。
4、七天以上(不含七天)為自愿辭職。
六、請假考勤
1、臨時外出,一小時扣十元;一小時以上四小時以內按半天處理,扣三十五元。
2、例會請假按請假一天處理。
3、請假一天扣七十元,給替班教師補助七十元。
4、替請假者上課的教師一節課補助五元。
5、無故曠職者一天扣二百元,無故曠課者一節課扣一百元。
七、考勤情況由求知辦主任每月底在例會上通報。
教師請假制度3
根據教育局《關于加強教師隊伍管理的若干規定》中的教職工請假制度,教職工必須堅守工作崗位,因事、病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請假,但必須覆行請假手續,手續完備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為進一步加強教師隊伍管理,使教師請假做到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告假時限
1、事假
(1)婚假七天。合乎晚婚條件的教師(男25周歲,女23周歲)可以適度縮短至半月。
(2)教職工直系親屬,喪假七天。
(3)其他特定原因告假,一學期最多不少于10天。
(4)婚、喪假期問的工資照發,除此以外經嚴格審查的其它事假,中心校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工資待遇。
教職工懇請病假,必須出示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否則予以獲準。
(1)每學期病假累計在一個月以內的工資照發,病假累計超過一個月的,從超假之日起,扣除年終一個月的.獎金。
(2)例如系醫院診斷為癌癥、精神病等關鍵性疾病的患者(均憑醫院證明),工資待遇可以并作特定看待。
(3)教職工在病休期間,必須專心治病、養病,不得從事以獲取利潤和報酬為目的的第二職業。每月必須定期向單位匯報疾病治療情況,凡有借治病休養為名從事第二職業者,可按曠工的有關規定處理。
3、產假
(1)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者,女職工產假一般為90天,符臺晚婚規定的(己婚女24周身歲生育第一胎者),產假為120天,產假期間,采取了節育措施、并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產假為180天。超計劃生育者,不享受產假,休息期間停發工資。
(2)違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或不騙人自假者,一律按曠工的有關規定論處。除正常的事、病、產、婚、喪等騙人之外,凡少于假期或非正常告假者,每學期假期總計排序,1個月以內每天按本人日工資的50%計入,一個月以上按每天本人日工資的70%計入,學校計入告假教師工資,應當按日排序,當月計入。
二、審批權限
教師告假三天以內由小學校長審核;三天以上半月以內由中心校長審核;半月以上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負責人蓋章后,報局分管領導審核。
三、請假必須寫請假條
先經本校校長蓋章后至中心校審核備案,方可黃繼妍。凡不履行職責告假、銷假相關手續,隨意黃繼妍或既無正當理由,又不辦理告假銷假相關手續的,一律按曠工處置。曠工期間上交日均工資,已連續曠工十五天或一年內總計曠工少于一個月的,除上交工資外,本年度予以考核,三年嚴禁評模,文明戶,晉升職稱。
以上條模,評優,晉升職稱。款,望各學校嚴格遵照執行。
教師請假制度4
為了嚴肅勞動紀律,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規范教師出勤行為,依據《遷安市教育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教育系統教職工請假制度嚴肅請假紀律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銷假制度
1.任何教職工有事必須事先請假,自己調好課,并安排好分管工作,填寫好《遷安市教育系統教職工請假申請表》,經領導批準后方可離開,事后要及時銷假。
2.確因急事來不及請假者,必須事前電話請假,并將工作安排妥當后再向分管領導匯報,事后再補填請假條,教導處負責匯總,每月公示一次。
二、請銷假規定
1.教師因公出發,函授學習,須自行調好課,可視為出勤。
2.婚假、喪假、產假等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3.請事假的教職工填寫《遷安市教育系統教職工請假申請表》,連續事假在一周以內,由所在單位審批;連續事假超過一周不超過一個月的,經所在單位批注意見后報市教育局審批;連續事假超過一個月的,經所在單位和市教育局批注意見后,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4.請病假的`教職工填寫《遷安市教育系統教職工請假申請表》,病假在一周內(含一周)的,由所在單位審批;病假在3個月內(含3個月)的,經所在單位批注意見后報教育局審批;病假在3個月以上的,經所在單位負責人簽意見后,報市教育局簽署意見,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5.教師在學校開展重大活動或參加校外集體活動時,原則上不要請假,如確需請假,須經校長批準。
教師請假制度5
為進一步深化園內管理體制改革,健全幼兒園紀律制度,加強對教職工管理,完善有關規章制度,保證幼兒園正常的教學秩序,形成良好的教風,提高保教保育水平。結合我園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請假制度。
一、教職工凡需要請假者,原則上必須事先按規定程序提出申請,明確請假類別。1至3天(包括1天)向園長請假,3天以上向學區請假,經以上領導同意后方可辦理工作移接手續離校。如有特殊情況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的,可用電話或委托他人在第一時間內代為請假,否則視為曠工。
二、教職工有事有病須請假,要有請假條,請假前須履行相關請假手續,不履行請假手續者按曠工算,曠工一次扣除工資50元。
三、每學期每人公假五天,全勤者(事假病假婚喪假全不請者)每人每學期獎勵200元,請一天公假扣除40元,依次遞減。
四、婚假七天,在此期間不扣除工資;遇節假日不順延。
五、喪假,直系親屬(父母祖父母)七天,不扣除工資,遇節假日不順延。
六、產假,按教育局相關規定執行。
七、病假,須有醫院的相關證明,三天以內不扣除工資,三天以上者按假算。
八、事假
1、除過公假外,另外請假者,全勤獎全部扣除。十天內,每請一天假扣除工資20元;十天以上,每天扣除工資30元,超過半月解除聘用合同。
2、請半天假者扣除工資10元。
3、工作日內因有個人私事離崗兩個小時之內的,須向保教主任口頭請假,然后妥善安排自己工作事宜,因自己不便安排的,可請保教主任出面安排,不扣除任何工資。離崗超過兩個小時者,按請假半天算。不請假者按曠工一天算. 4、替別人代工者,每天獎勵20元,半天獎勵10元。
九、屬于個人工作,無故不完成者,需另外加班的',沒有加班費,影響惡劣的,視情節扣除工資。
十、工作日內完成領導交代的不屬于自己工作內的事,可適當酌情給予獎金。
十一、工作時間無故離崗者,一經查出一次扣除工資30元,因此發生事故者,相關責任人則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十二、本制度如有未盡事宜,經全體教師會協商解決。教師請假制度篇19
一、請假類型
1、事假學校實行五天工作制,并給予教師每周一晌自由支配時間,教師應盡量把個人事情安排在工作時間之外,確因具體事情調整不開的,可請事假,小學教師請假制度。
2、病假一般性疾病不予準假,確因身體不適需住院或在家治療的,憑區級及以上醫院證明可請病假。
3、婚假教師初婚的憑婚姻登記證明可請婚假,期限不超過一周;再婚的憑相關證明請假,期限不超過兩天,管理制度《小學教師請假制度》。
4、產假教師計劃內生育的可請產假,期限按上級文件執行;計劃外生育的原則上不予準假。
5、引流產及絕育手術假教師引流產或做絕育手術的可請此假,期限最多不超過一周。
6、陪護假教師直系親屬因病住院的可請陪護假,請假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
7、喪假教師直系親屬因病或其他原因故去的,可請喪假,請假期限為三天。周年時準假一天,三年時準假兩天。
8、房屋修建假教師因居住需要而修建房屋的可請此假,期限不超過一周。
9、其他假除以上原因,教師需要請假的(如自學考試、職稱晉升等),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適當假期。
二、請假手續
10、教師請假需辦理書面手續,填寫“姜樓小學教師請假單”。
11、請假不超過三天的,本人自行調好課,事后補上;請假超過三天的,由教務處協調安排其他教師上課。
12、請假不超過一天的,由教務處批準;請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內(含三天)的,由校長批準;請假三天以上一月以內的由中心校批準;請假一月以上的由中心校報教育局批準。
13、教師請假期滿要向準假部門辦理銷假手續;請假期滿需要繼續請假的要辦理續假手續。
三、請假要求
14、教師請假理由要真實充分,準假部門負責人要合理使用準假權限,不準越權準假。
15、學校校長請假三天以上的要報中心校批準,并安排學校部門負責人代為處理學校工作;學校部門負責人請假要報校長批準。
16、教師不辦理請假手續或超假不辦理續假手續而擅自不到校的的視為曠工;特殊情況下應先電話請假并于返校后一天內補辦書面請假手續。
17、制度未盡事項視具體情況參照本制度執行;本制度的解釋權歸校委會。
18、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師請假制度6
一、請假制度
1、半天以內(不包括半天)的病事假,無課的老師向教研組長請假,有課的老師向教育處請假,行政人員向值班領導請假。
2、半天以上(包括半天)的病事假均須到教育處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條批報,并將假條交至教育處,有課的老師請假必需填寫調課意向,待支配好調課、代課手續以后方能離校。
3、請假手續要齊全,在校請假必需填請假單并報批。特別狀況,必需電話通知或代請假。返校后一周內必需補辦請假手續。凡不補辦請假手續或未經批準而擅離職守的作曠工處理。
4、全部的請假手續,各教研組均作出記錄,并按周報至教育處存檔,教研組要仔細做好教職工出勤統計工作。
二、考勤制度
1、遲到時間規定為10分鐘之內,超過10分鐘按課時考勤,超過一節課,按兩節計算,超過兩節按半天計算。
2、中途請假外出,1小時之內按遲到一次考勤,超過1小時按課時考勤,超過2小時,按半天計算。
3、學校照看每位老師每學期因特別狀況可允許遲到、早退、中途外出,照看的狀況(指哺乳或托幼等)只作記載不作考核,但請假手續仍須齊全。
4、有課請假,且不能于當天補回課時的,由教育處支配其他老師代課,每少上一節課扣該節課時費,每代上一節課加該節課時費。
5、未經領導批準,擅離崗位,無故不上課者作曠工處理,曠課一節扣發10元。曠工一天扣發50元。曠工狀況記錄后,作為老師學期考核依據。曠工狀況經教育不改上報教育局賜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6、因培訓、函授而缺課的,須補齊課時,不能支配補齊的,則扣相應的`課時。
7、老師參與各類教研活動需在規定時間內準時返校。如有特別緣由不能準時返校,須馬上電話通知教育處,否則作事假處理。
8、全部請假,除扣發學校規定的課時外,還參照上級文件規定扣發工資。
三、病、事假處理規定:
1、病假:連續請假3天以上需病歷、處方、發票、請假證明四證俱全,有重大疾病的憑病例不扣款。
教學人員5元/天,行管人員5元/天。
2、事假:
教學人員、行管人員20元/天,把課程補齊不丟課10元/天。
3、曠工:
教學人員50元/天,行管人員50元/天。
4、上班遲到、早退每次5元/次,老師上課、輔導遲到、早退:10元/次,造成影響的扣發當日工資的2-5倍;
5、學校各種會議及活動(升旗儀式、教工大會、班級會議、教研組會議、班主任會議及學校提前通知的會議和活動);遲到、早退5元/次,請假10元/次,曠工20元/次,事后請假無效。
6、考試、閱卷:
缺席:按曠工論處,50元/次;
遲到:點名未到扣10元/次;正式考試鈴響未到扣30元/次。
以上各條款國家規定的婚、喪假除外,婚假原則上應支配在假期。
以上規定如與上級文件不相符合,以上級文件為準。
教師請假制度7
一、公假:
學校行政人員或教職工,出席會議、派出培訓學習、參加教研活動等公事外出時間為公假。公假期間不扣除教職工獎勵。
二、事假:
1、教職工事假原則上每學期最多4天,全年8天,如遇特殊情況,確實要超假者,由單位核實后,教職工應辦理好請假手續,所有假期均應報批后方可執行。
2、教職工因事請假,應提前辦理好請假手續。請假時間1天以內的,直接向教導主任主任申請,并有教導主任批準;請假1天以上的,須向校長申請,并校長批準后,方可離開崗位。請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響學校正常工作時,了不語準假或暫緩準假或縮短假程。
3、事假每次不得超過3天,一學期不得超過7天,全年事假累計不得超過15天,事假超過規定天數一般不予準假,特殊情況必須經校委會研究決定。
4、教職工凡未按請假報批程序辦理好請假手續而離開工作崗位,或請假到期未辦理續假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5、事假天數的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事假的績效工資扣除按《績效工資分配方案》執行。
6、因請假不能正常上課的,所所帶課程由本人自行安排,特殊情況。
三、病假:
1、教職工因病不能出勤的,可以請病假,病假2天以內有教導主任批準,2天以上的應由醫院出具病假證明,報請校長批準。變相請病假,如經查實按曠工處理。7天以上的,經校委會研究決定后,到教育局辦理請假手續,學校負責安排代課。
2、教職工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執行,獎勵性績效工資按《績效工資分配方案》執行。
3、經查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按曠工論處。
4、長期病假康復后要求工作的,應由醫院出具健康證明。
5、教職工因探親或在外出差是生病,應提交縣級以上醫院證明。
6、病假天數的計算是1天按半天算,不含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15天以上的除外)。
四、曠工:
教職工連續曠工7—14天,全年累計曠工15天,當年年度考核為不稱職(不合格);連續曠工15天,全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學校辭退,連續曠工超過30天,全年累計超過90天的,學校必須上報自動離職手續。
五、法定假:
1、產假:
(1)懷孕4個月以內流產者假期15—30天;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或引產者,假期42天。
(2)沒有晚婚晚育正常分娩者,假期90天;難產者增加15天;一胎多胞生育者,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15天;24歲以上已婚婦女生育第一胎者,增加15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者,另加30天;夫妻為雙職工的,男方可享受一周的照顧假。
(3)晚育剖宮產,假期105天;
以上三種類型基本工資、各類補貼全額發給,計劃外懷孕流產者,不享受工資及福利待遇。
(4)懷孕期間的女教職工,確有困難的,經縣級醫院證明確有疾病可按有關規定批假15—30天;生育假滿后確有困難的,可請哺乳假,按審批程序辦理請假。
(5)已懷孕的女教職工,按照國家給予產前檢查時間,但要妥善安排,不的影響正常工作。
(6)產假期滿,因病不能工作的,經市級醫院證明后報批請假,其繼續休息期間的`待遇,按病假規定執行。
(7)女教職工在領取生育告知書后,懷孕期間經市級醫院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最長期限不超過3個月,并按病假處理。
3、婚假:
(1)在本單位從事工作滿6個月的教職工方可享受婚假。
(2)若教職工在原單位結婚的,婚假不能帶入本單位。
(3)教職工結婚,婚假為7天,另根據路程遠近,另加往返路程假。晚婚(男25周歲以上,女23周歲以上),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可增加晚婚獎勵假數天(不得超過20天)。
(4)婚假的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
(5)在規定的婚假期間,工資待遇按原標準執行。
4、喪假:
教職工的親屬(指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時,給假7天。可根據路程遠近,另加往返路程假。
六、審批權限:
1、一般教職工請假7天以內的,由單位主要領導審批;累計請假在8天以上的,報教育局審批。
2、病假。有門診病歷、疾病證明手續,請假8天以上的,由教育局審批,原則上請病假在一個月以上的,必須出具本市市級醫院疾病證明。
3、事假。年累計請事假8天以上,由教育局審批,由教育局受理后。
4、不論是病假、事假、法定假、都要按程序由學校負責辦理請假報批手續。經審批后生效。
5、各類請假由本人填寫請假條,單位領導審批前,應具體了解請假人的實際情況后,簽署是否準假意見,并明確注明請假起始的時間和有關事項。
6、如有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應在離崗1天之內,先口頭或電話向單位領導請假并按規定補辦請假手續。
9、凡請假在一個月以上的已婚女教職工,在辦理請假手續前必須提供查孕證明。
10、請假期滿要續假的,應提前辦理續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論處。
教師請假制度8
一、事假:
1、老師有事可以請事假(不包括婚喪假、產假、護理假、探親假)。老師應盡量不請或少請事假,有事盡量支配到公休日、節假日進行。
2、老師請事假每月累計滿1天扣2分,請事假累計半天扣1分。老師請事假每月累計超過1天每天扣3分。(老師每學期事假累計不超過3天,累計超過3天的按曠工計算。
3、請事假本人須出具請假條,經學校校長簽署看法審批后,視為請假,未經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離崗者,以曠工處理。
二、病假:
1、老師因病不能堅持工作須自覺履行請假手續。1個月以內的病假(含雙休日)須本人出具請假條,由中心學校校長審批簽署看法后,報縣教育局審批,將辦理的病假請假條報學校后視為請假。
2、老師請病假在3天以上的,老師到中心學校校特長履行請假手續,并對請假手續或狀況報學校校長,經審核后方可離崗視為請假。
3、老師請病每月假累計滿1天扣1分(含1天)。請病假每月累計半天扣0.5分。老師請病假每月累計超過1天每天扣1.5分。(老師病假一學期累積滿5天,超出扣發績效工資嘉獎性部分的日工資。
三、產假:
1、符合政策的教職工請產假(或護理假),須本人出具請假條,憑相關生育證明,經中心學校校長簽署看法審批,并對請假手續或狀況報學校校長,經審核后方可離崗。
2、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男方護理假7天。難產的女職工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依據戶籍所在地區級以上公立醫院證明,賜予肯定時間的產假。
3、女職工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實行晚育的女職工,產假為105天,男職工護理假15天。
4、在產假期滿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女方產假增加50天,并給男方增加護理假5天。
5、產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正常晉級、評聘和年度考核。
四、婚喪假
1、教職工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時可請5天的婚喪假。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去世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宜依據路程遠近,另賜予路程假。
2、教職工婚喪假、路程假須本人出具請假條,經校主管處室(班級組)簽署看法后,由校長審批。
3、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實行晚婚的,其婚假延長到30天。
4、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正常晉級、評聘和年度考核。途中的車船費用等職工自理。
五、審批權限:
1、一般老師請事假1天以內的或請病假在1天以內的,由學校校長審批;請病假3天或請事假3天以上(含3天),由中心校校特長辦理,學校校長不賜予批準辦理。
六、曠工處理
凡屬下列狀況之一者,按曠工處理:
1、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離崗者。
2、私自雇人頂崗者。
3、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準而逾期不歸者。
4、請假人請假事由與事實不符擅自休假者。
5、未經學校批準而擅自脫崗者,停課1學時按曠工1天計算。
6、不聽從組織調動、溝通和工作安排,不到崗工。
曠工處理
1、連續曠工在3天以內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在5天以內的教職工,根據曠工天數,扣發績效工資嘉獎性部分的日工資。
2、連續曠工在4—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6—10天的教職工扣發3個月的嘉獎性績效工資。
3、連續曠工在6—10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11—20天的教職工扣發半年的嘉獎性績效工資。
4、連續曠工在11天—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21天—30天的教職工扣發全年的嘉獎性績效工資。
5、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值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
6、曠工時間不計算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教師請假制度9
一、假期種類:
1、事假。教職工因特殊情況,必須請假者,向學校領導說明情況,學校可以給予一定的假期。凡未按請假報批程序辦理好請假手續而離開工作崗位,或請假到期未辦理續假而超假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2、病假。教職工因病不能上班者,須憑門診病歷或醫生證明或醫院繳費單,向學校領導請假。原則上請病假在一個月以上的,必須出具醫院疾病證明。變相請病假,如經查實按曠工處理,并責令作書面檢查。半天及以上的,須出具醫院證明或醫院收費憑證。
3、婚假。按文件規定執行。
4、喪假。按文件規定執行。
5、產假。按文件規定執行。
二、請假手續:
1、教職工凡要請假都必須先辦理請假手續,經審批后方可離崗。如因急事或急病確實不能事先請假的可先電話請假,事后補辦手續。
2、教師請假二節內由級長審批并自行調好課程;級長于每周五下班前交政教處存檔,半天(三節課)以上3天以內,分別由級長簽名確認、校長審批。3天及以上的必須向鎮教育局請假。
三、審批要求:
1、請假(公差)必須寫明充足理由并自行調整好課程及安排好相關的工作。
2、不論是病假、事假、法定假、都要按程序由學校負責辦理請假報批手續。經審批后生效。
3、各類請假由本人填寫請假審批表,單位領導審批前,應具體了解請假人的實際情況后,簽署是否準假意見,并明確注明請假起始的時間。
4、請假期滿要續假的',應提前辦理續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論處。
說明:
本規定與上級文件有沖突的以上級文件精神為準。
1、全體教師均應在校住宿,有極特殊情況的需走教的教師,必須寫書面申請由校長審批。
2、辦理走教的教師必須在學生放學后(下午第四節課后)方可離校,是班主任的教師必須在學生下自習查完寢后方可離校。凡未按規定時間提前離校的一律按違規處理。
3、有補習任務的走教教師必須在補習任務完成后方可離校。
4、走教的班主任必須在上操鈴響前5分鐘到校,走教的非班主任教師必須在學生下早自習前到校,遲到的一律按違規處理。
5、上班期間如果有特殊情況需出校門的,科任教師必須到教務處、班主任必須到政教處開具出門證。出門證上必須注明離校和返校時間,返校后必須到兩處銷假,未按規定時間返校的按違規處理。
6、臨時請假的必須到兩處辦理相關手續,臨時請假累計超過24小時的扣除當月全勤獎。請假超過一天(包含一天)的必須由校長審批并扣除當月全勤獎。
7、請假的教師必須事先安排后自己的課,如因此造成的空堂或遲到算請假教師違規。班主任請假必須事先找好代理班主任,請假期間班主任津貼歸代理班主任。
8、科任教師每大周可任選三個沒有教學任務的晚上作為晚休,班主任除周六外可任選三晚作為晚休,但必須是在查完寢后出門或者讀報后出門查寢前返校。每超過一次晚休算一次違規。
9、周六下午和晚上沒有課和其他工作任務的科任教師在開具出門證后可自由休息,在周日簽到前必須返校。班主任一律不得請假。
10、班主任每大周可公休半天,但必須嚴格按照公休排表休息。上午公休的必須在午餐前返校、下午公休的必須在晚餐前返校。凡不按公休表公休和未按時返校的均視為違規。
11、家住隨州接送廣水學生的教師除享受以上休息時間外可再任選半天作為公休。
教師請假制度10
為了進一步嚴肅勞動紀律,維護教學秩序,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現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教育工作實際,現就教職工請銷假制度,做出如下規定:
一、假期的類別與期限
(一)產假
1、生育。女教職工晚婚晚育的產假為5個月,未達到晚婚晚育年齡但經批準生育的,產假為3個月,其中產前為15天。晚育的,女方生育時,男方可享受5-7天護理假。
2、流產。女教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意見,給予730天的產假。
3、哺乳。對產假期滿,正常上班的女教職工,當嬰兒未滿一周歲時,每天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兩次可合并使用,多胎哺乳的,每次的哺乳時間按每嬰30分鐘計算。
(二)病假
教職工因重病、急病需要住院治療或所患疾病致使行動不便、神志不清等不能正常工作者,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確需休假治療的,可準予病假。
(三)婚假
1、教職工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的為三天;
2、符合晚婚(男滿二十五周歲,女滿二十三周歲)條件的為7天。
(四)喪假
教職工本人的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可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一至三天喪假。教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需要本人去料理的,可延長4天,但累計最多不超過7天。
(五)事假
除國家明確規定的各種假日外,教職工離開教學崗位辦私事時,必須請事假。
請事假時,本人要事先申明請假理由,經批準并將工作安排妥當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二、請銷假程序和審批權限
教職工請假需辦理書面請假手續,待批準后方可離崗。
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辦理請假手續的,應在假后三天內補辦,否則按曠工論處。
(一)請假
1、產假。女教職工休產假,由本人向單位(鄉鎮教委或縣直學校)提交請假申請及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享受獨生子女待遇的.還需提交獨生子女證,經鄉鎮教委(縣直學校)領導審核后,由會計攜帶上述證件于該教職工休產假的第一個月內到縣教育局人事科辦理相關手續。
2、病假。攜帶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及本人申請于休假5天內請假。經核實確需休假的方能準假。其中15天以內由所在鄉鎮教委(縣直學校)領導決定;15天以上由鄉鎮教委(縣直學校)領導審核后(簽字蓋章),由會計報教育局審批,其中20天以內由人事科審批;20天以上由分管局長審批;40天以上由局長審批,一次病假一般不準超過60天。醫院開具的建議證明只作參考,不作請假批準依據。對小病大養、多年養病不上班的,要專題報告教育局處理。連續請病假六個月仍不能痊愈的,由本人寫出病休申請,經鄉鎮教委(縣直學校)審核,人事科指定縣級以上醫院復查后,報教育局局長審批。
3、婚喪假。由教職工所在鄉鎮教委(縣直學校)審批。
4、事假。半個月以內由所在鄉鎮教委(縣直學校)審批;半個月以上一個月以內的由教育局人事科審批;一個月以上的報請主管局長審批。
5、鄉鎮教委主任,縣直學校、鄉鎮中學正職校長(書記)請假。病假10天以內、事假3天以內的由校務會審批并報教育局人事科備案;病假10天以上、事假3天以上的報縣教育局審批。
6、鄉鎮教委主任,縣直學校、鄉鎮中學正職校長到市外省內出差2天以內的,需告知教育局辦公室,3天以上(含3天)或到省外出差,必須報教育局局長審批。
(二)銷假
1、女教職工產假和教職工一個月以上的(含一個月)病假、事假期滿,上班后的三日內,由本人攜帶鄉鎮教委(縣直學校)開具的教職工返崗證明,到教育局人事科銷假。
2、教職工婚喪假和未滿一個月的病假、事假期滿,上班后及時到鄉鎮教委(縣直學校)銷假。
三、請假期間的待遇
1、產假、婚假、喪假、進修(培訓)假、特殊事假工資照發。
2、根據國發[1981]52號文件要求,病假按下列標準發工資:
(1)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2)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
(3)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和10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同時,扣發全年各項獎金。
3、一般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天,每超一天,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按有關規定,適當給予經濟處罰。
4、全年病事假(公假除外)累計超過30天,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超過60天或有曠工行為者,年度考核不得定為良好及其以上等次。
四、曠工的界定和處罰。
(一)曠工的界定
1、未履行請假手續,無故不上班者。
2、未履行請假手續,私自請人代課、代班者。
3、雖履行了請假手續,但未移交工作而離校或離崗,影響工作者。
4、本人雖提出請假或續假,但未獲得批準,擅自不上班者。
5、請假期滿不按時銷假、續假,又不按時上班者。
6、無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交請假條或打電話請假且事后未履行請假手續者。
7、無故不參加有關會議、勞動、活動者。
8、無故不服從工作分配,雖在單位但不工作者。
9、工作調動后不按規定時間到新單位報到者。
(二)曠工的處罰
1、對曠工的教職工,學校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并進行批評教育。
2、全年連續曠工3天、累計曠工超過7天,不得參加年終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不發年終一次性獎金,不得參與當年的職稱晉升。
3、連續曠工15天以上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全學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者,按人調發[1992]18號文件規定報人事部門批準予以辭退。
五、其他
1、偽造假證,騙取病事假的,經查實,除扣發請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各項福利待遇外,并視情節輕重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全縣通報或行政處分。
2、對了解教職工違反請銷假制度而知情不報或包庇、縱容教職工弄虛作假的單位領導,視情節輕重給予黨政紀處分。
3、教職工考勤實行月報制度。各鄉鎮教委、縣直各學校,要在每月五日前將所屬教職工上月的考勤情況統計上報縣教育局人事科。縣教育局便于了解掌握,及時進行處理安排。
4、各鄉鎮教委、縣直各學校要按本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的考勤制度,并嚴格執行,加強管理。
六、本規定由縣教育局負責解釋。
七、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前制定的請銷假制度同時廢止。
教師請假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持良好地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相關規定,結合中心的實際狀況,制定本。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除中心主任批準不做日常考勤的中心所有人員。第三條本規定由作風和紀律考評小組具體實施。第二章考勤
第四條考勤實行上下班刷卡制度,早上上班前十分鐘內簽到,下午下班后十分鐘內簽退,為有效時間。
第五條由于外出辦事等特殊情況未及時簽到(簽退)應提前向部門負責同志說明并寫出假條,請假條每月由部門負責人匯總交考紀小組,以備做紀檢考評情況登記表使用。
第六條中心的工作時間:每周五個工作日,上班時間視季節時令調整為準。特殊工作時間可根據工作性質調整,調整后由作風和紀律考評小組做好相關記錄。
第七條在規定上班時間后、90分鐘之內到崗為遲到;下班時間之前無故離崗的為早退。
第八條工作人員有以下情況之一為礦工:
1.未經批準,不上班的;
2.遲到超過1.5小時以上,未請假的;
3.不簽到又沒有書面說明情況的;
4.礦工的最小時間單位為半天。第四章請假第三章出勤
第九條假期種類包括:病假、事假、婚假、喪假、帶薪年假、產假、陪產假、補休假等。所有假期均須寫假條,完成審批程序后,交作風和紀律考評小組備案。
第十條休婚假、帶薪年假、陪產假,應提前5個工作日向教師資格辦公室主任(副主任)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批后,報作風和紀律考評小組備案。
第十一條請病假、喪假、事假,在緊急情況下不能提前申請的,可以在休假發生的當天以口頭(或電話)形式向中心主任(副主任)或部門負責人請假,請假條于當月月初由部門負責人交作風和紀律考評小組備案。
第十二條病假
1.病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無需開病假證明;
2.三個工作日以上的,應由縣級及以上醫院的病假證明和病歷復印件,住院須有《住院通知單》和病歷復印件,并將此證明附在請假條后;
第十三條事假
1個工作日以內的事假,由部門負責人審批;1個工作日以上的事假由中心主任(副主任)審批。部門負責人請假均須由中心主任(副主任)審批。審批后的請假條須交作風和紀律考評小組備案。
此條同樣適用于婚假、產假、喪假、陪產假、帶薪年假的審批。
第十四條婚假
婚假一般為3個工作日,實行晚婚(指男25周歲以上,女23周歲以上)的職工婚假為15日(如遇周末及法定節假日合并計算)。
婚假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按請假審批權限進行審批,最后報作風和紀律考評小組備案。
第十五條喪假
中心工作人員的直系親屬死亡,可獲得5個工作日喪假;旁系親屬可獲3個工作日喪假。家住市外或省外適當給予路途時間。
第十六條帶薪喪假
1.工作人員自與中心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3.中心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4.休假前必須安排好個人工作,以保證工作正常進行為前提。
5.工作人員帶薪年假須在當年內休完,不得累計,且兩年年假不能連休。
第十七條產假
1.女職工產假135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晚婚晚育的,產假為180天。休假須于預產期前六周向作風和紀律考評小組申請,并出示準生證及其他相關證明;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女職工在產假休滿到嬰兒一周歲以前,每天享受兩次,每次30分鐘的哺乳假,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但不得超出一小時。
5.女職工非婚生育時,不享受產假。其需要休養的時間不享受工資及其他福利。
第十八條陪產假
晚育者產假期間給男方護理假3日。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給男方護理假7日。
第十九條補休假
1.工作人員上班時間因工作需要加夜班的,可以給半天補休時間。
2.各部門負責人要合理安排本部門工作人員補休時間,以不影響正常工作為前提。
第二十條工傷假
工作人員因公負傷假期及工資待遇按國家及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中心工作人員上下班必須簽到,由作風和紀律考評小組負責監督。
第二十二條工作人員因公、私事不能按時上下班簽到的,應當事先向領導請假,事后向作風和紀律考勤小組補交請假條。
第二十四條考勤統計的日期為當月1日至此月1日。
第二十五條紀檢考評情況登記表由值班員于次月月初負責統計制作,并在兩日內傳閱中心每位同志,無異議,由領導審簽后轉至室。
第六章扣款
第二十六條遲到或早退處理方式
每月遲到早退超過2次的,每次罰款20元。
第二十七條曠工處理方式
無故曠工超過一天以上的,每次罰款50元。
第二十八條未簽到并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說明,則視為為正常出勤,每次按實到時間以遲到、早退、礦工計算。
第二十九條工作人員休婚假、喪假、年假、產假、陪產假及補休假期間,工資待遇視同于正常出勤。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規定由河南省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作風和紀律考評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實施。
教師請假制度12
為確保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穩定、正常開展,不斷提升學校內部管理水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公假
1、學校行政管理人員或教職工出席會議、培訓學習等公事外出時間為公假。
2、公假期間教師原定工資照發。
二、事假
1.教師因事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請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響學校正常工作時,可不予準假、暫緩準假或縮短假程。
2.事假每月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超過三天。若當月請假超過兩次,則從第三次起每節事假扣2分,并每一節課按16元扣。學期期末考試請假(除公假外),每天按10節課計。一學期事假不得超過7天,全年事假累計不得超過15天,事假超過規定天數一般不予準假,特殊情況必須經縣教科局批準。
三、病假
1.教職工因病請假,必須出具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和藥費發票。
2.病假一個月以上兩個月以內的,不享受月獎勵性績效工資并由請假人對支所產生的代課費用;病假從第三月起到第六個月的,不享受月獎勵性績效工資并由請假人對支所產生的代課費用,還將扣基礎性績效工資的20%。病假從第七月起,不享受月獎勵性績效工資并由請假人對支所產生的代課費用,(代課費按學校的平均課時量計)還將扣基礎性績效工資的50%(除大病住院按國家政策執行外)。
3、病假在1天以上(含一天)1個月以內,應從個人基礎性績效工資中扣取相應的金額支付給代課者。(除大病住院外)
四、法定假
1.婚假
①調入本校滿6個月的教師方可享受帶薪婚假。必須在結婚期間(以舉行結婚儀式為準)前后一周或兩周的特假,否則一律以事假計。
②若教師在原工作單位結婚的,婚假不能帶入本校。
③教職工結婚,婚假7天。晚婚(男25周歲,女23周歲)增加晚婚獎勵假7天。
④在規定的婚假期間,不影響教師工資和績效工資。
2.產假、計劃生育假
①已婚女教師生育時(已取得生育指標)產前、產后累計計算產假,按相關文件文執行。
②已懷孕的女教師,按國家規定給予產前檢查時間,但要妥善安排,不得影響正常教學工作。
3.喪假
①教師的直系親屬(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給喪假7天(含節假日);在外地的親屬死亡時,需要赴外地料理喪事的`,另給路程假,路費自理。
②喪假期間,不影響教師工資。
五、工傷假
1.教師的工傷假應出具縣以上醫院證明和經有權威部門鑒定的《工傷報告書》。休假天數依據核實后的醫院證明而定,其醫療或修養期間的固定工資照發。
2.教師因工負傷,治療到傷愈或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時應做出醫療終結結論。根據傷殘程度,由醫院出具證明,經有權威部門確認,區分不同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3、為防止虛報謊報工傷規范工傷請假制度,現對工傷情況做以下界定:教職工在上班期間發生的意外事故。
六、請假管理
1.請假流程
無論是病假或事假、不論假期長短都應按以下流程逐提供有關證明材料;③按規定批準權限辦理批準手續;④批準后的請假條和課程表一并送教務處安排好課程及相關工作;⑤返校要及時銷假;⑥相關資料存檔。
2.因突發事件或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及時辦理請假手續的,須提前用電話通知相關組織或委托他人代為請假,但事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若出現空課堂,按曠工處理。
3.所有的請假一律以書面假條為準,一律由校長審批。
4.教師的病、事假,作為考勤內容,納入教師的綜合考核,做為績效工資的重要考核依據之一。
5.成考、自考等先按事假計,見證件后再按規定的特假算。其它假按有關規定執行。
七、調課規定
1、教師盡量不調課,凡有事需調課的教師,必須在調課前的一天,以書面形式申請雙方簽字,并經教務處同意為準,否則以私自調課論。不準隨意調課(私自調課),違者扣當事人雙方檔次工資各2 0元。
2、每月調課不超過1次(1天),調課不許間隔周次調課。若遇調課當天有其它活動,不許調課。違者按相關規定執行,私自調課一節扣2分。
八、關于上課遲到、曠工、曠課、私自調課和上課接打手機的處理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曠課論處:
(1)教師擅自停課、私自調課以曠課處理。
(2)未辦理請假手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3)要求請假未經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4)準假期滿(包括事假、病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哺乳假等),無正當申請理由或申請續假未經批準而未按時到職者;
(5)請假理由經查明是編造假情況欺騙學校者;
(6)經教育仍不服從學校安排,拒不到崗位工作者;
(7)學校教師應按作息時間規定上班,未經許可擅自離崗,以曠工論處。
2、上課期間無正當理由擅自離開教室,一次扣20元。
3、上課接打手機者一次扣20元,兩次按曠課一節處理。
4、無意曠課一節扣2 0元,有意曠課一節扣50元,遲到、早退一次扣1 0元,曠會一次扣2 0元,會假一次扣1 0元。另:曠課一節扣1 0分,遲到、早退、曠會扣5分,升旗按一節課計。
5、課堂上不準吸煙、打手機,違者扣10分。
6、早晚自習,早自習是義務性的,但一次不到扣量化分2分,遲到扣1分,每個晚自習按一課時計。
7、故意不服從學校安排、不參加各種有益活動者扣2 0元。
8、凡有曠課、曠工者,年度考核不能評優,年終不能評為先進;一學年累計曠課10節以上或曠工5天者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
教師請假制度13
1、教職工因故須離崗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
2、假期種類及期限:
(1)事假。有要事,確需離崗者,每月不超過2.5天,超過2.5天者自己付頂課金。
(2)病假。因病不能堅持工作必須請假治療或休養者,必須提供醫療定點醫院的證明和病歷,履行病假手續。
(3)婚假。教職工結婚給假三天(晚婚增假20天),需延長假期,作事假處理。
(4)喪假。本人直系親屬死亡時,給五天以內的喪假,需延長者作事假處理。
(5)女教師生育假。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在產假期內,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給假一個月;
晚育(24歲)另給假一個月。
(6)女教師人工流產,憑縣級以上證明,可批假15天,同時上環,視情節可延長1—3天;
單獨上環取環,視情況可準假1—3天。
(7)路程假。事假、婚假、喪假等如果確實赴外地(不含旅游結婚)處理者,可根據路程遠近,往返實際所需要時間給予路程假。
(8)探親假。教職工需赴外地探親的,均安排在寒暑假。非暑假探親的,或不符合探親規定的.,一律作事假論處。
3、請假期內的待遇問題:
事假、婚假、喪假、產假在規定時間的,工資照發,超過規定假期者,其工資根據有關規定照發、減發或停發。病假期內的待遇問題,按上級有關文件辦理。
4、請假手續及審批:
請假必須由教職工本人履行書面請假手續,批準后方可離崗。因急病或急事確實不能事先請假時,可委托他人辦理,請假在三天以內的,由教導主任批準;一周以內的,由校長批準;一周以上的報教辦室批準。
5、未經請假擅自離崗者,或雖經請假尚未批準及逾期不歸未經續假者,均按曠工處理。
6、根據病事假天數確定學期考評等次,具體規定如下:
(1)全學期累計事假2天以內(含2天),或病假5天以內(含5天),或事假1天以內同時病假2天以內,為一等獎,全額獎金。
(2)全學期累計事假4天以內(含4天),或病假10天以內(含10天),或事假2天以內同時病假5天以內,為二等獎,獎金50%。
(3)全學期累計事假10天以內(含10天),或病假22天以內(含22天),或事假5天以內同時病假11天以內,為三等獎,獎金30%。
(4)全學期累計事假11天以上(含11天),或病假23天以上(含23天),或事假5天以上(含5天)同時病假11大以上(含11天),不發學期綜合考評獎。
7、一年內兩學期均獲二、三等獎的,年度考核不能參與優秀等次評比。
8、設月考勤獎。出滿勤每月發獎金50元,病、事假每半天扣1元,依此類推。每月事假超過2.5天,每天按20元扣除,病假超過2.5天,每天按10元扣除,作為代課金。曠課一節按半天計算,每月遲到早退5次以上按半天計算,10次以上按一天計算。
9、以上制度,從x月x日起開始執行。
教師請假制度篇為加強組織紀律性,嚴肅校紀,保證學校工作正常順利進行,結合本校實際,制訂本教師請假制度。
1、教職工在規定上班時間內因病(事)請假,按照“先審批后請假”原則。教師必須辦理書面請假手續,填寫請假審批表。經審批后方可離校。確因特殊原因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的,應事先打招呼,返校立即辦理有關手續,手續不全或擅自調整工作者作曠工論處。
2、請假原則:
⑴凡病假需持縣級醫院證明。
⑵凡與學校工作無關的事要請假,一律作事假處理。
⑶因公請假或參加高一級學歷培訓,須事先做好工作交代,報教導處批準存檔。
3、審批權限:請假一天(含一天)(下同),由教導處審批;一天至三天,由副校長審批;三天至一周,由校長審批;一周以上報縣教委審批。
4、教師請假每月由教導處匯總一次,上交校長室備案。
5、教師請假扣除當月部分出勤獎,具體辦法按《教師量化考核評分細則》施行。
6、婚、喪假、產假及連續病假按泰教工20號文件及補充意見規定執行。
教師請假制度14
為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加強學校管理和教育工作者的組織紀律性,進一步深化教育改革,重新擬定以下教師請假暫行條例,望各位教師遵照執行。以往所發的文件與此有抵觸的,以此文為準。
一、事假:
1、教師事假原則上每學期最多四天,全年八天,如遇特殊情況,確實要超假者,由單位核實后,教師應辦理好請假手續,并自聘好代課教師(規定的假期代課教師由本人自行調整后,將調課單附請假條后交校長審批,超過規定假期的代課金由個人自負,學校安排代課教師,代課費每節10元),所有假期均應報批后方可執行。
2、教師凡未按請假報批程序辦理好請假手續而離開工作崗位,或請假到期未辦理續假而超假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二、病假:
1、教師因病不能出勤的,可以請病假,病假3天以上7天以內的應由公立醫院出具病假證明,課程與代課金個人自己負責(特殊重病住院除外)。變相請病假,如經查實按曠工處理,并責令作書面檢查。7天以上不足一個月的,由醫院證明,一個月以上的由縣級醫院證明。到教育局辦理請假手續,學校負責安排代課與支付代課金。
2、教師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按國發[1981]52號文件規定執行,并酌情扣發工資與獎勵性績效工資。
3、經查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按曠工論處。
4、長期病假康復后要求工作的,應由醫院出具健康證明。
5、休息治療病假,代課金由本人負責。
6、不論事假、病假、法定假者必須按報批程序辦理有關手續。(各類請假由本人填寫好請假審批表,單位領導簽署具體意見后,報有關部門審批,審批表一式三份)。
三、曠課:
教師連續曠工7—14天,全年累計曠工15天,當年年度考核為不稱職(不合格);連續曠工15天,全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學校辭退,連續曠工超過30天,全年累計超過90天的,學校必須上報自動離職手續。
四、其他法定假期規定:
1、教職工的探親假應安排在寒暑假期間探親,其他時間不予安排,若有特殊情況,確實需要探親的,由教育局領導審批。
教職工除寒暑假之外,請探親假的,只發給本人的基本工資。
2、產假:
(1)、懷孕4個月以內流產者假期15—30天;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或引產者,假期42天。
(2)、沒有晚婚晚育正常分娩者,假期90天;有辦理結婚證和生育服務證,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產假135—180天,夫妻為雙職工的,男方可享受一周的照顧假。
(3)、晚育剖宮產,假期105天;
以上三種類型基本工資、各類補貼全額發給,計劃外懷孕流產者,不享受工資及福利待遇。
(4)、懷孕期間的女教職工,確有困難的,經縣級醫院證明確有疾病可按有關規定批假15—30天;生育假滿后確有困難的,可請哺乳假,按請假審批權限報批。
(5)、產假期滿,因病不能工作的,經市級醫院證明后報批請假,其繼續休息期間的待遇,按病假規定執行。
(6)、女教職工在領取生育告知書后,懷孕期間經市級醫院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最長期限不超過六個月,并按病假處理。
3、婚假:
教師雙方均屬晚婚的,可享受15天婚假,未達晚婚不給假。屬于特批的享受3天婚假,代課自找,學校支付代課金。
4、喪假:
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經批準可視情況給予1—3天的喪假。
五、審批權限:
1、一般教職工請假五天以內的,由單位主要領導審批;累計請假在六天以上的,報教育局審批。
2、病假。有門診病歷、疾病證明手續,請假六天以上累計一個月以內(包括一個月),由教育局值班領導審批,一個月以上,三個以內的(包括三個月),由教育局人事科受理,提交局務會議研究審批,并公示結果。連續請假三個月以上的,由教育局受理后統一報縣人事局審批。有住院手續請假六天以上三個月以內(包括三個月),由教育局審批,超過三個月,由教育局受理后,統一報縣人事局審批。原則上請病假在一個月以上的,必須出具本市市級醫院疾病證明。
3、事假。年累計請事假六天以上一個月以內(包括一個月),由教育局值班領導審批,超過一個月,由教育局受理后,統一報縣人事局審批。
4、不論是病假、事假、法定假、都要按程序由學校負責辦理請假報批手續。經審批后生效。
5、各類請假由本人填寫請假審批表,單位領導審批前,應具體了解請假人的實際情況后,簽署是否準假意見,并明確注明請假起始的時間,報有關部門審批,審批表一式三份,審批機關、所在單位和個人各留存一份。
6、請病假應使用公立醫院的疾病證明,請病假期限超過一周的',原則上應使用公立縣級醫院的疾病證明;請病假期限超過一個月的,所在單位應派專人探視,并提供由校領導及探視人簽字的探視證明、探視情況公示表。
7、教師外出,提供外地醫院疾病證明,郵寄回來由他人代請病假的,所在單位應及時了解情況,避免教職工出現計劃外生育、務工等情況,請假時,需提供詳細的醫療記錄(包括病歷、發票、疾病證明)。
8、如有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應在離崗三天之內,先口頭向單位領導請假并按規定補辦請假手續。
9、凡請假在一個月以上的已婚女教職工,在辦理請假手續前必須提供查孕證明。
10、請假期滿要續假的,應提前辦理續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論處。
11、假畢應由學校負責及時辦理銷假手續。
說明:
1、以上計算請假時間,不扣除節假日。
2、本規定與上級文件有沖突的以上級文件精神為準。
教師請假制度15
為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加強學校管理和教育工作者的組織紀律性,進一步深化教育改革,重新擬定以下教師請假暫行條例,望各位教師遵照執行。以往所發的文件與此有抵觸的,以此文為準。
一、事假:
1、教師事假原則上每學期四天,全年八天,如遇特殊情況,確實要超假者,由單位核實后,教師應辦理好請假手續,并自聘好代課教師(規定的假期代課金由學校支付,超過規定假期的代課金由個人自負),所有假期均應報批批后方可執行。
2、教師凡未按請假報批程序辦理好請假手續而離開工作崗位,或請假到期未辦理續假而超假的一律按曠工處理,按日扣發工資50元,并扣發當月獎金,如曠工累計超過一個星期,扣發全年獎金,學校領導發現擅離職守,應立即查清情況,書面通知本人及家屬,并要其限期返校(通知書應留有存根),若其不聽勸告,超過十五天未返校,按自動離職處理。按有關政策規定處分。教師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自離崗之日起停發工資,如在離崗后十五天內。
二、簽到:
學校實行簽到登記制度,設兼職考勤員,負責每天上下班考勤登記工作,任何人不得托他人代簽或替他人簽到,否則一經發現,雙方均按缺勤處理,并責其作書面檢查,當天遲到或早退超過15分鐘,視為缺勤半天。三、曠課:
教師連續曠工7―14天,全年累計曠工15天,當年年度考核為不稱職(不合格);連續曠工15天,全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學校辭退,連續曠工超過30天,全年累計超過90天的,學校必須上報自動離職手續。
四、病假:
1、教師因病不能出勤的,可以請病假,病假3天以上7天以內的.應由公立醫院出具病假證明,課程與代課金個人自己負責(特殊重病住院除外)。變相請病假,如經查實按曠工處理,并責令作書面檢查。7天以上不足一個月的,由醫院證明,一個月以上的由縣級醫院證明。學校負責安排代課與支付代課金。
2、教師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按國發[1981]52號文件規定執行,并酌情扣發工資與出勤獎金。扣發標準按融政人[]13號、融財預字[1998]54號文件規定執行
4、其他有關病假的規定按融政人[]41號執行。
5、經查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按事假第2條執行。
6、長期病假康復后要求工作的,應由醫院出具健康證明。
7、休息治療病假,代課金由本人負責。
8、不論事假、病假、法定假者必須按報批程序辦理有關手續。(各類請假由本人填寫好請假審批表,單位領導簽署具體意見后,報有關部門審批,審批表一式三份)。
五、其他法定假期規定:1、教職工的探親假應安排在寒暑假期間探親,其他時間不予安排,若有特殊情況,確實需要探親的,由教育局領導審批。
教職工除寒暑假之外,請探親假的,只發給本人的基本工資。
2、產假:
(1)、懷孕4個月以內流產者假期15―30天;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或引產者,假期42天。
(2)、沒有晚婚晚育正常分娩者,假期90天;有辦理結婚證和生育服務證,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已上環),產假135―180天,夫妻為雙職工的,男方可享受一周的照顧假。
(3)、晚育剖宮產,假期105天;
以上三種類型基本工資、各類補貼全額發給,計劃外懷孕流產者,不享受工資及福利待遇。
(4)、懷孕期間的女教職工,確有困難的,經市級醫院證明確有疾病可按有關規定批假15―30天;生育假滿后確有困難的,可請哺乳假,按請假審批權限報批。工資發60―80%,并計算工齡,工資中不包含出勤和崗位津貼。
(5)、產假期滿,因病不能工作的,經市級醫院證明后報批請假,其繼續休息期間的待遇,按病假規定執行。
(6)、女教職工在領取生育告知書后,懷孕期間經市級醫院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最長期限不超過六個月,并按病假處理。
(7)、教職工節育避孕手術后休息時間規定為:女扎休21天,男扎休7天,上節育環休3天。3、婚假:
教師雙方均屬晚婚的,可享受15天婚假,未達晚婚不給假。屬于特批的享受3天婚假,代課自找,學校支付代課金。
4、喪假:
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經批準可視情況給予1―3天的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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