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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請假制度

時間:2024-05-11 19:21:24 麗華 請假制度 我要投稿

學校請假制度(精選10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學校請假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學校請假制度(精選10篇)

  學校請假制度 1

  1、請假流程:請假前可事先咨詢有關政策,寫好假條,寫明請假原由和請假天數,假條上交辦公室,并主動與教務處、政教處等部門聯系,落實請假期間的教育教學工作(如教學、班主任工作等),把落實情況向辦公室說明。

  2、婚假規定:國家規定1-3天,晚婚(雙方)則可享受14天。

  3、喪假規定:請假人直系親屬死亡有1-3天喪假。

  4、產假規定:順產3個半月,剖腹產4個月。

  5、工傷規定:根據20xx年4月16日國務院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xx年4月27日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6、坐班規定:40周歲以下教師坐班,坐班時間為8:00-11:00,13:00-16:30。請假半天以內的請向備課組長說明情況,一天之內不到校的向教研組長請假,備課組長或教研組長及時向辦公室反映組內教師請假情況,如有調課或代課要求須向教務處匯報,請假一天以上的要與辦公室聯系。

  7、有關周一升旗與教職工大會考勤的有關規定: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升旗儀式和教職工大會的教職工要主動與辦公室聯系,因私不參加活動的應寫假條請假說明情況,參加活動遲到或早退的教職工要主動向辦公室說明情況。

  8、公示規定:辦公室將及時把出勤情況在網上公布,如有差錯請諒解并與辦公室聯系。

  9、統計與獎勵:每學期結束前要進行考勤統計,全勤者將予以一定獎勵,凡國家規定的婚假、產假、喪假、工傷等不扣獎金,病假、家人生病事假2天以內的`可拿全勤獎,大于等于3天的酌情扣考勤獎金,公出不扣獎金,凡事出有因的遲到或早退,只能給予一半出勤獎。

  學校請假制度 2

  為保證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正常穩定,根據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公假

  1、學校行政管理人員或教職工,出席會議、培訓學習、參加教研活動等公事外出時間為公假。

  2、教師外出參加晉升學歷的函授學習,出具有效證明文件并完備履行請假手續的,亦確認為公假。

  3、公假期間教師原定薪酬標準不變。

  二、事假、病假

  1.教師因事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時間在一星期以內的,由本人寫假條經校長批準。請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響學校正常工作時,可不予準假或暫緩準假或縮短假程。請假超一星期的由校長批準,再回教育局審批。

  2.教職工因病請假,3天以內具假條由校長批準,3天以上必須出具醫院證明,具請假條報請校長批準。

  3.事假、病假天數的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

  4.正常事假、病假教師每天扣40元(或每節課10元),全部補給代課教師。

  5.教師事假、病假期間不享受30%的.績效考核工資。

  三、法定假

  婚假、產假、喪假等法定假按上級規定執行。

  四、工傷假

  1.教師的工傷假應出具醫院證明和經有權部門鑒定的《工傷報告書》。休假天數依據核實后的醫院證明而定,其醫療或修養期間的固定工資照發,但應扣除保險給付。

  2.教師因工負傷,治療到傷愈或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時應做出醫療終結結論。根據傷殘程度,由醫院出具證明,經有權部門確認,區分不同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五、請假管理

  1.請假流程

  ①具備請假條;

  ③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④按規定批準權限辦理批準手續;

  ⑤批準后的請假條送行政辦公室存檔。

  2.因突發事件或急病未及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或其它方式迅速向學校校長報告,并于事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3.教師請假按月統計,每月公布教師請假情況。

  4.教師不辦理請假手續或超假不辦理續假手續而擅自不到校的的視為曠工;特殊情況下應先電話請假并于返校后一天內補辦書面請假手續。

  5.曠課一節扣30元,曠課一天扣90元。

  6.公假、行政管理人員的請假,一律由校長審批。

  7.教師的病、事假,作為考勤內容,納入教師的綜合考核。

  本制度自20xx年9月1日起執行。

  學校請假制度 3

  為穩定教學秩序,規范學生請假等行為,特制定本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一、學生考勤制度

  (一)考勤范圍

  上課、自習、實驗、升旗、軍訓、參觀等活動及其它規定需考勤的.事項。

  (二)考勤辦法

  1、上課、自習、升旗等活動考勤由班主任負責,考勤情況記載在《班級工作手冊》上,學期結束記入成績冊。

  2、宿舍考勤由宿務老師負責,第二天上報德育處。

  3、晚自習由值班老師負責,當天上報當天行政值班人員。

  二、請假制度

  (一)請假規則

  1、學生應嚴格遵守《學生手冊》等規章制度,努力學習,爭取做到不隨意請假,因生病等原因不能參加教學活動或集體活動,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作曠課處理。

  2、無論請假時間長短,必須履行請假程序。

  (二)準假權限和報批程序

  1、除特發緊急情況外,請假一律由班主任審批。未經班主任同意,擅自離校、離班,或離開學校規定時間、范圍行動的均作曠課處理。學生請假離校班主任均需與家長聯系確認。

  2、請假超過3天(含3天),班主任在第三天上報年級工作組長,并與家長再次聯系確認。

  3、學生請假需書面化,班主任在請假條上簽字,注明日期。

  4、走讀生離校需將請假條交門衛;住宿生請假需向宿舍管理人員出示請假條,宿管人員登記,離開學校交門衛。

  5、住宿生和參加晚自習的走讀生請假,班主任同意后,班主任應告知當天晚自習值班的行政人員,以備查驗。學生晚自習請假應提前向班主任申請,特殊情況,由年級值班老師審批,年級值班老師負責告知班主任,班主任聯系家長確認并回復年級值班老師。

  (三)銷假

  請假期滿,如學生未到校,班主任應和家長聯系問明情況,并告知年級工作組長、宿舍和晚自習行政值班人員。

  (四)曠課處理

  1、每天早讀課時,班主任到班巡視,發現學生早讀課上課后仍未到校就應立即與家長聯系,了解情況;有特殊情況報年級工作組。

  2、班主任應及時與曠課同學的家長聯系,并將有關情況報年級工作組。

  3、對曠課同學,德育處根據《學生手冊》和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學校請假制度 4

  為進一步規范學校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證學校工作的正常運行,使教職工請假做到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類型

  1、病假。教職工因病,不能上班者,需憑公費醫療規定的就診醫院的.病假證明,向學校領導請假。

  2、事假。教職工因特殊情況,必須請假者,需向學校領導說明情況,學校可以給予一定的假期。

  3、婚假。教職工本人結婚,由當事人提出婚假要求,學校均按法定假期給假。符合法定婚齡,婚假為3天,晚婚(女23周歲,男25周歲以上),婚假為15天。

  4、喪假。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死亡),給假1—3天,赴外地奔喪,酌情給路程假,因故延長必須請事假。

  5、產假。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者,女職工的法定產假為90天,難產和剖腹產根據醫院證明適當增加產假天數(15天以內)。25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小孩為晚育,可增加產假14天。小產假,根據醫院休假證明而定。寒暑假可以順延。

  6、公假(出差)。參加上級會議和外出培訓、學習人員,應按文件或通知時間,按時出差按時返校,不得超時,違者作曠工論處。對各類假期,以上級規定為準,若有調整,則作相應調整。

  二、請假手續:

  1、教職工凡要請假都必須先辦理請假手續,經學校領導審批后,教師報教務處安排好課務、后勤人員報所屬處室主任安排好工作后方可離崗。如因急事或急病確實不能事先請假的可先電話請假,但必須在上班前通知校領導,事后補辦手續。

  2、病假(1天憑疾病診斷書、2天以上憑病假證明)和產假必須憑醫院證明請假,請假時注明返崗上班時間。

  3、假期滿后,確需繼續請假的,則要持相關證明或有充足的理由辦理續假手續。

  4、未經請假擅自離崗或未經續假逾期不歸,影響正常工作的均以曠工論處。

  三、審批權限

  1、教職工請假1-2天直接向主管年級校級領導請假,3天以上的必須向校長請假,中層以上干部一律向校長請假。

  2、教職工請假一個月以上由學校行政會同意報縣教育局審批。

  3、校長、書記請假,一天以內向同級領導說明,一天以上向縣教育局請假。

  四、教職工在病休期間,必須專心治病、養病,不得從事以獲取利潤和報酬為目的的第二職業。

  每月必須定期向單位匯報疾病治療情況,凡有借治病休養為名從事第二職業者,可按曠工的有關規定處理。病假超半年者,當年不予考核。

  學校請假制度 5

  為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加強學校管理和教育工作者的組織紀律性,進一步深化教育改革,重新擬定以下教師請假暫行條例,望各位教師遵照執行。

  一、事假:

  1、教師事假原則上每學期最多三天,全年六天。教師請假天數在規定期限內,績效考核只扣除獎勵分,超過規定天數,按績效考核辦法扣分,并與績效考核掛鉤。

  2、教師請假要書面履行請假手續,校長簽字后,交教導處記錄并安排教師頂課等有關事宜。

  3、教師凡未按請假報批程序辦理好請假手續而離開工作崗位,或請假到期未辦理續假而超假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二、病假:

  1、教師因病不能出勤的,可以請病假,病假3天以上7天以內的應由主管醫生出具病假證明。變相請病假,經查實按曠工處理,并責令作書面檢查。7天以上不足一個月的,由醫院證明,一個月以上的由縣級醫院證明。到教育局辦理請假手續,學校負責安排代課等事宜。

  2、教師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按國發[1981]52號文件規定執行,并酌情扣發工資與獎勵性績效工資。

  3、經查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按曠工論處。

  4、長期病假康復后要求工作的,應由醫院出具健康證明。

  三、曠課:

  教師連續曠工7—14天,全年累計曠工15天,當年年度考核為不稱職(不合格);連續曠工15天,全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學校辭退,連續曠工超過30天,全年累計超過90天的,學校必須上報自動離職手續。

  四、其他法定假期規定:

  教職工的探親假應安排在寒暑假期間,其他時間不予安排,若有特殊情況,確實需要探親的',由教育局領導審批。

  1、法定假期。婚、喪、產假在法定時間以內的假期,國家規定的工資獎金照發。學校內部的考核獎不享受,超過法定時間的,按事假處理。哺乳假人員,在假期內停發獎勵性績效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按50%計發。

  2、事假。一月中累計超過5個工作日不足10個工作日的,當月停發獎勵性績效工資;累計超過10個工作日的,當月停發獎勵性績效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按70%計發。

  3、病假。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績效工資照發;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停發獎勵性績效工資;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停發獎勵性績效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按70%計發。

  五、審批權限:

  1、一般教職工請假五天以內的,由單位主要領導審批;累計請假在六天以上的,報教育局審批。

  2、病假。有門診病歷、疾病證明手續,請假六天以上累計一個月以上(包括一個月),由教育局受理。

  3、事假。年累計請事假六天以上一個月以內(包括一個月),由教育局審批,超過一個月,由教育局受理后,統一報縣人事局審批。

  4、不論是病假、事假、法定假、都要按程序由學校負責辦理請假報批手續,經審批后生效。

  5、請病假應使用公立醫院的疾病證明,請病假期限超過一周的,原則上應使用公立縣級醫院的疾病證明;請病假期限超過一個月的,所在單位應派專人探視,并提供由校領導及探視人簽字的探視證明、探視情況公示表。

  6、如有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應在離崗三天之內,先口頭向單位領導請假并按規定補辦請假手續。

  7、請假期滿要續假的,應提前辦理續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論處。

  8、請假完畢應由學校負責及時辦理銷假手續。

  六、關于教師遲到、早退和中途離校的規定

  1、遲到。晚于規定時間5分鐘的計遲到一次。

  2、因特殊情況,必須中途離校或早退的,一小時內,不記請假或礦工,超過一小時的必須請假,同時在離校前到教導處、值周組、門衛上做好記錄,記錄清原因、離校時間和返校時間,否則按曠工論處。

  3、學校行政對教師中途離校和早退作不定期的抽查,凡中途離校和早退者經查實按曠工記載,納入年終考核。

  4、星期天下午門衛人員、班主任必須在學生進校時間前到校,例會請假的按半天請假時間計算。

  說明:

  1、以上計算請假時間,不扣除節假日。

  2、本規定與上級文件有沖突的以上級文件精神為準。

  學校請假制度 6

  一、實行請銷假制,教職工持請假條請假,假期到時必須銷假。請假時先到部門領導處請假,待工作安排后持部門領導的審批假條到學校請假。嚴禁不假離校和請霸王假,嚴禁無病呻吟和小事長假。

  二、除婚喪嫁娶按規定請假外,教職工因其它原因請事假應嚴格控制,一學期內累計事假不得超過7天。請假在3天內的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審批,4--7天由教育辦公室審批。

  三、病假,7天以內由學校審批,7天以上15天以內由教育辦公室審批,15天以上由本人書面申請,并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經學校、教育辦同意后報教育局審批。病假的工資待遇按蒼教[20xx]14號文規定執行。

  四、學校規定:

  1、事假期合計超過7天的,從超過之日起按日平均工資(含津貼74元)扣出勤款,全期無事假的給予獎勵。

  2、病假連續超過14天的不發該月74津貼,連續超過兩個月的不發該期(半年)的74津貼。(文件規定的特殊病除外)

  3、對不假休假,越級批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假,超期休假等,按曠工處理,情節嚴重的報上級追究紀律責任。短期曠工處日均工資3--5倍的`教育費,連續曠工15天以上的學校不安排工作崗位。

  4、凡期累計事假7天以上,病假14天以上,無故一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評優,不能評模。

  五、學校開會、政治學習、業務學習的請假與此規定相同。

  學校請假制度 7

  (一)假期待遇規定:

  1.婚假:

  a.正常3天。

  b.晚婚增加7天(初婚)。條件:女23周歲、男25周歲。初婚年齡以結婚證書上的日期計算。對婚假期間堅持上班的教師作加班處理。

  2.產假:

  a.正常生育90天(包括產前假15天)。產前假不放在產后使用。產期正值寒暑假一樣計算。

  b.難產增加15天。

  c.多胞臺,每增加一個嬰兒加15天。

  d.哺乳期10個月。送奶每天照顧1小時。

  e.產前保胎超過15天按病假處理。產假期滿后仍需病休,則與生育前病或保胎假合并計算。符合晚育年齡的夫婦,領獨生子女費落實有效措施后(上環等)增加女方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5天。女方難產,護理假7天。晚育條件:女23周歲結婚,滿九個月后生小孩。女滿24周歲生小孩。

  3.流產假:

  a.落實有效措施后失敗而懷孕不滿四個月15天(住院30天),四個月以上40天。

  b.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全報(參加合作醫療人員,則按合作醫療規定執行。)

  c.未辦理法定手續或生育后沒有做好節育措施而懷孕的,一切費用自理。假期一律作病假處理。

  4.喪假:

  教職工(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1—3天。喪事外地料理,按遠近給路程假。工資照發,旅費自理。

  5.建房假:8天。

  以上1—5條法定假,規定天數內只扣發當月自籌出勤獎。如超出部分,再按有關規定扣發獎金。

  6.病假:

  a.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病假超過二個月,從第三個月起工資發90%。超過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工資發70%。

  b.工作年限超過十年,病假超過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工資發80%。

  c.建國前參加革命,病假超過六個月,發原工資。

  d.病愈復工,需經醫生證明。復工后,因勞累舊病復發,或患病未好上班幾天又病假,則應將復工前后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請假期間,原享受的生活待遇不變。半工半休不扣發病假工資。連續請假滿8天的,節假日也做請假天數計算。

  (二)崗位獎發放規定:

  1.全年曠工3天(含)以上者,獎金不發。曠工1天扣發三分之一。曠工2天扣發三分之二。

  2.年內受黨內警告、行政警告、記過處分者,獎金減發二分之一。受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者,獎金年內不發。留察、留用期間年內獎金不發。

  3.因違紀正在受審者,獎金緩發。

  4.違反計劃生育者,獎金不發。

  5.全年病假累計三十天(含)以下者,獎金全發。30天以上至40天,發四分之三。40天以上至50天發三分之二。50天以上至60天發三分之一。60天以上不發。

  6.全年事假10天(含)以下者,獎金全發。10天至15天發三分之二。15至20天發二分之一。20天以上不發。

  7.勞動合同制工人試用期間獎金不發。見習期獎金按90%計算。

  (三)出勤獎發放規定:

  1.教職工全勤按有關規定發放。病假半天扣10元,事假半天扣13天,以此類推,按月扣除。

  2.考勤辦法:

  a.教職工按學校規定時間上下班,出勤統計有校門衛記載。辦公室負責同志統計兩者結合。

  b.中途需公、私、病外出需分別在辦公室負責教師處填寫出門證交門衛注明進出時間。門衛規定開啟和關閉校門的時間,另要加強對外來人員的管理工作。

  c.教職工三天以內假分別由教導處、成職教處、總務處主任審批。三天以上由分管校長審批。請假應辦理手續,填寫請假單。如遇因事因病不能來校上班應設法通知學校,回學校后按各項規定補辦手續。病假需有醫生證明,無證明作事假處理。

  d.無事不到校或來校不上課作曠課曠工處理。

  e.教職工每月照顧早退、遲到或中途外出累計三次(不超過45分鐘)看病打針除外。接送小孩在20-25分鐘之間。單程扣6元,接送扣12元,外地教師回家探親時,周五不得提前離校。如遇上午第四節課無課教師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提前5-15分鐘用膳。

  f.每月公布出勤情況。全學期對教職員工出勤情況匯總公布,對早退、遲到、中途外出照顧次數(累計)。每兩次作事假半天處理。以此類推,學校如發現個別教師經常遲到、早退、外出,學校分管校長協助有關人員及時了解情況,共同商量,盡力為教師排憂解難,對無故者要嚴肅指出,并正確記錄。

  學校請假制度 8

  教職工每學年公共假日:“十一”七天,“五一”三天。教職工因事因病需要請假的,應如實認真填寫《教職工請假手續》,按管理權限審批,請假期滿,必須按時返校上班。

  1、事假

  (1)凡請事假必須事前辦理請假手續,經批準后方能離校。三天以內由學校批準,三至七天的假由學區批準。

  (2)每學期累計請假三天以內(含3天)扣除每天課時費。

  (3)教職工因事由學校或學區批準的假,請假手續要齊全,其課時費均必須扣除,課程(包括陪堂)自行安排妥當,班主任安排好班務,工作代理人簽字后方可準假離校。課時費(每節4元),班主任費每天2元由學校月底發給工作代理人。電話請假者返校后必須補辦請假手續。

  (4)對于既無正當理由,又無辦理請假手續.而超假的,單位應督促本人及時返回單位。如本人堅持不回的,按曠工論處。

  2、病假

  (1)教職工請病假,兩天內由學校審批;

  三至七天由學區審批。請病假累計七天以上的由教育局審批,病假超過一學期的年終不作考核。

  (2)病假工資:七天以內的病假(含7天)除本人按事假一樣安排好工作外,學校負責扣除其每天課時費。七天以上兩月以內的.病假需持縣級及以上醫院醫生近期診斷證明,學校、學區加注意見后在教育局請假,請假期間發給原工資,并由教導處調整其工作。病假超過兩個月,從第三個月至六個月按下列標準發給:工作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

  工作十年以上的,工資照發。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工作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作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

  3、婚假、產假、喪假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每學期累計事假和病假五天以上者(七天以上的假除外)每天扣除30元,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良好。違反計生政策的,其婚、產假按事假論處。

  附:請假制度補充意見

  1、請假的類別及期限

  (1)病假:教職工因病無法堅持正常上班,得提出請病假。請假期限根據實際病情而定、凡請病假一周以上者必須附上縣級以上醫院醫生診斷證明。

  (2)事假:教職工有私事應盡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確有急事需請假應事先提出。

  (3)公假:教職工根據上級有關部門通知或本單位指派外出參加有關會議、學習、出差或業務培訓 等公務活動,可憑文件或通知請公假。

  (4)婚假:教職工結婚憑結婚證提出請婚假。達到法定婚齡結婚,婚假5天。夫妻雙方晚婚者(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婚假可延長到10天。

  (5)產假:女教職工分娩,可向學校請產假,并報學區、教育局審批。已婚職工正常產假90天,含產前假15天。請分娩假的教職工,應提供準生證、孩子出生證明復印件。

  (6)喪假: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祖父母、父母、岳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可以請喪假,由學校領導根據具體情況在三至五天內請假。若在外地需路程假者,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

  (7)凡教育局請的病假、婚假、及學校請的喪假,不扣除本人工資。其請假期間的工作由學校教導處安排。

  2、請假期間的有關生活待遇

  (2)正常婚假、產假、公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不變。凡未落實節育措施而計劃 外懷孕或早婚早育、非婚懷孕、未婚先孕者,施行人流、引產、分娩手術的,一切費用自理。

  (3)喪假及奔喪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但途中車旅費自理。

  3、曠工曠職的界定和處罰

  (1)雖有正當的請假理由,但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自行請他人代為頂崗,未經領導批準的,均視為曠職。

  (2)該請事假而請病假的,經發現查實,當曠職處理。

  (3)請假批準期限已滿,凡未再辦理續假報批手續而超假的以曠職論處。

  (4)對曠工曠職的教職工,學校應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經濟處罰,并進行批評教育。

  (5)教職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自離崗之日起停發其工資,學校應督促其本人及時返回工作崗位。

  學校請假制度 9

  為嚴肅工作紀律,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確保學校工作的順利開展,力求公平、公正,保護廣大教師工作熱情,經校行政討論決定,特此規范學校請假制度。

  一、請假相關規定:

  1、實行請銷假制,教職工持請假條請假,假期到時必須銷假。請假時先到部門領導處請假,待工作安排后持部門領導的審批假條到學校請假。嚴禁不假離校和請霸王假,嚴禁無病呻吟和小事長假。

  2、凡未辦理請假手續擅自離崗缺席者,一律按曠工處理,如休假延期未及時補請假者一律按曠工處理。在日常考勤檢查中,任何人不得故意隱瞞、欺騙檢查人員,違者將與當事人同樣處理。

  3、除婚喪嫁娶按規定請假外,教職工因其它原因請事假應嚴格控制,一學期內累計事假不得超過7天。

  二、請假制度:

  1.教職工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請假要先辦理請假手續(遇急重事件且無聯系條件除外),經學校領導批準后方能離校。無請假手續,或未經批準擅離崗位,或請“霸王假”,均以曠工處理。

  2.請假審批權限:一天以內,由校點負責人或值日行政審批;一天以上(含一天),三天以內(含三天)由學校校長審批;三天以上,由學校行政會審批;十五天以上的`報教辦審批;一月以上報教育局備案。

  3.病假須持醫院證明(急診除外)及本人請假條,經領導簽字批準方能生效,無醫院證明及本人請假手續,擅不到崗,以曠工論處。五個工作日以內病假,由鄉鎮級衛生院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五個工作日(含五個工作日)以上病假,由縣市級以上醫院出具證明。教職工患病較嚴重,需到就近醫院檢查或輸液,在不影響教學和學校工作的情況下,經學校行政領導同意,可視為出勤。

  4.鑒于教職工有寒暑假,結婚一般應安排在假期,如確須在教學時間舉行婚禮,學校給婚假三天(舉行婚禮當天和前后各一天),可視為出勤。

  5.女教職工生產假:按現行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對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法規而懷孕生育或流產的女教職工,不享受以上待遇。

  6.喪假:教職工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或監護人、被監護人去世,可準假3天(從死亡之日起連續3天、路途時間除外),視為出勤。教職工本人及配偶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或孫子、孫女及兄弟姐妹去世,準假一天(下葬當日),視為出勤。

  7.教職工因公負傷或因工負傷,治療期間,視為出勤。

  8.教職工子女婚嫁,準假二天(婚嫁當日和前一天),視為出勤。教職工生日,可酌情處理,盡量不影響工作。

  9.經學校同意或安排的教職工外出學習、辦公事或公益活動,可視為出勤。參加學習和活動的出勤情況,記入學校考勤。

  10.教職工離校在1小時以內可不計入考勤,但在離校前需安排好本職工作并在學校門衛室作好登記,離校期間保持通訊暢通,可視為出勤;離校未安排好工作、未登記、或通訊不暢,視為工作失誤。離校在1小時以上需具備請假手續,記入考勤。

  11、教職工每周到校、離校都要按要求到行政辦簽名,未按規定簽名,按缺勤處理。簽名弄虛作假,按工作失誤處理。

  12.教職工要按要求按時參加學校組織的集體教育教學活動(如上課、組織學生課外活動、教師會議、升旗儀式、兩操、教研活動、慶祝活動等),活動開始后2分鐘后未到視為遲到,10分鐘后未到達視為曠工,各類活動結束前離開視為早退。

  13.教職工在教學期間內休假、外出學習在兩天以內(含兩天),需提前調好課,安排好本職工作,并報學校負責人(或值周行政)、教導處備案,方能離校,否則視為工作失誤(遇急重事除外)。

  14.所有“視為出勤”的假,也必須具備請假手續,無請假手續,按曠工處理。

  15.本制度由學校行政會負責解釋,其它未盡事項,由學校行政會研究決定。

  16.本制度經學校行政會通過,從宣布之日起執行。

  三、獎勵處罰辦法:

  1、每學期期末出勤獎200元,請假一個小時記一個零星假,當月4個及以內零星假算半天事假,5-8個零星假算一天事假。事假期合計超過7天的,從超過之日起按日平均工資扣出勤款。全期無事假的,學校另外獎勵100元。

  2、病假一天者(不含常規假),扣除出勤獎10元。病假連續超過14天的不發該月獎勵性績效工資,連續超過兩個月的不發該期獎勵性績效工資,也不得享受學校出勤獎勵。(文件規定的特殊病除外)

  3、對不假休假,越級批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假,超期休假等,按曠工處理,情節嚴重的報上級追究紀律責任。短期曠工處日均工資3--5倍的教育費,連續曠工15天以上的學校不安排工作崗位并報相關部門備案。凡不在崗者一律不享受獎勵性績效工資及出勤獎勵。

  4、凡期累計事假7天以上,病假14天以上,無故一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評優。

  學校請假制度 10

  為進一步健全學校請假制度,加強勞動紀律管理,根據教育主管部門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重申教職工請假的有關規定。

  1、 請假程序:辦公室領取請假單→填寫→校長審核→教導處安排、備案→辦公室存檔

  2、請假一天以上(含1天)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病假附上醫院證明,事假應寫清事由。如遇急并急事不能事先書面請假的,事后應及時補辦。

  3、請假到期不能上班者,必須再填寫請假單,經批準后方能續假。不能來校續假的,可以用各種方式提出申請,返校后補填請假單。

  4、請假手續不完備,不予請假。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而不上班者,按曠工處理。

  5、考勤由辦公室主管,請假期滿后,要履行銷假手續,未銷假造成考勤上失誤的',由請假者負責。

  6、教職工例會上將定期公布考勤情況。

  7、病假須持醫院證明(急診除外)及本人請假條,經校長簽字批準方能生效,無醫院證明及本人請假手續,擅不到崗,以曠工論處。

  8、鑒于教職工有寒暑假,結婚一般應安排在假期,如確須在教學時間舉行婚禮,學校給婚假三天(舉行婚禮當天和前后各一天),可視為出勤。

  9、女教職工生產假:按現行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10、.喪假:教職工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可準假3天(從死亡之日起連續3天、路途時間除外)。視為出勤。

  11、教職工因公負傷或因工負傷,治療期間,視為出勤。

  12、.教職工子女婚嫁,準假二天(婚嫁當日和前一天),視為出勤。

  13、經學校同意或安排的教職工外出學習、辦公事或公益活動,可視為出勤。

  14、教職工離校在離校期間保持通訊暢通,離校未安排好工作、未登記、或通訊不暢,視為工作失誤。離校在半天以上需具備請假手續,記入考勤。

  15、教職工要按要求按時參加學校組織的集體性教育教學活動(如上課、組織學生課外活動、教師會議、升旗儀式、兩操、教研活動等),活動開始后5分鐘后視為遲到,20分鐘后到達視為曠工,各類活動結束前離開視為早退。

  16、教職工在教學期間內休假、外出學習在兩天以內(含兩天),需安排好本職工作,辦好交接,并報教導處備案,方能離校,否則視為工作失誤(遇急重事除外)。

  17、以上視為出勤的事假都應填寫請假單。

  18、本制度從20xx年5月3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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