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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請假銷假制度

時間:2024-11-22 23:05:01 曉鳳 請假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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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請假銷假制度(精選20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員工請假銷假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員工請假銷假制度(精選20篇)

  員工請假銷假制度 1

  為進一步完善單位請銷假規定,加強干部隊伍作風建設,充分調動干部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病假

  (一)請病假2天以內者,須經股室負責人或分管領導批準;超過2天的,須經主要領導批準。

  (二)因急診來不及書面請假時,可以提前通過電話等方式說明情況,事后再補辦書面請假手續。

  (三)請病假超過規定天數的須報經縣人事部門備案。

  二、事假

  (一)請事假1天以內者,由股室負責人或分管領導批準;超過1天的,由主要領導批準。

  (二)因身在外地或其他原因來不及書面請假時,須提前通過電話方式說明情況,事后及時補辦書面請假手續。

  (三)未按上述要求辦理請假手續的,將視為曠工處理。

  三、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假及探親假 (一)婚假

  1、干部職工持結婚證辦理婚事的,可享受婚假3天。

  2、晚婚假的執行視現行政策而定。如繼續執行,即:男方25周歲,女方23周歲可增加婚假10天。

  3、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納入婚假計算。

  (二)喪假

  干部職工直系親屬(指配偶、子女、生父母)或養父母、岳父母、公婆離世時,均可批準喪事假5天。對于需要到外地辦理喪事的,可以酌情給予路程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納入喪事假計算。

  (三)計劃生育假

  計劃生育假按當地具體規定執行。 (四)探親假

  1、享受探親假待遇的,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參加工作時間滿一周年;

  (2)與配偶、父母不在一起居住;

  (3)雙方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

  (4)雙方居住地相距在120公里以上。

  2、享受探親假期規定。

  (1)已婚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20天;

  (2)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10天;

  (3)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15天。

  四、帶薪年休假

  (一)享受年休假待遇的范圍。凡參加工作時間滿一年以上的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二)享受年休假時間的規定:

  1、工作滿一年不滿十年已轉正定級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2、工作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0天;

  3、工作滿二十年及以上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5天。

  (三)干部職工實行年休假,原則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計。因工作特殊性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可以跨一個年度安排,原則上不允許連續兩年不休假。另外,對年休假的分段安排,原則上不超過三段。

  (四)在一年內請病假、療養累計超過45天的',或者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當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五)當年已按規定享受探親假的,不再安排年休假。但是,探親假天數如果少于年休假天數的,可給予補足應享受年休假天數。女性職工已按規定休產假或計劃生育手術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六)干部職工有組織地參加休假及療養活動的,活動時間計算在年休假天數內。如果活動時間多于本人當年應享受年休假天數時,多出天數計算為本人下年度休假時間,以此類推。

  (七)年休假申請人必須在休假前一個月提出休假申請,獲得休假批準后,休假人應盡量在休假前處理完手頭工作。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確實處理不完的,要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接手續,以便休假后盡快投入工作狀態。

  (八)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時間。

  五、其他規定

  (一)副職領導請假的,均由單位主要領導批準。

  (二)單位主要領導請假在2天以內的,由副職領導代表局班子做出批準。單位主要領導請假超過2天的,報縣政府分管領導批準。

  (三)單位主要領導外出學習和實行年休假時,由行政辦公室統一向縣委辦、政府辦進行報備。其它領導需外出和年休假的,經向單位行政辦公室進行報備。

  (四)在班期間,干部職工如遇特殊情況急需離崗的,當事人必須到行政辦公室做好離崗登記。登記中須注明離崗原因及時間等事項。

  (五)行政辦公室負責全局干部職工請銷假日常管理工作,按規定核銷干部職工假日執行情況,及時告知當事人假日核銷結果。

  員工請假銷假制度 2

  1、員工請假,應事先持請假條或有關證明履行批準手續。假期期滿,應及時銷假回崗上班。

  2、安排好工作代理人——假條——領導批準——行政部據此考勤。

  3、公司員工請假1天以下由員工所在部門經理批準;凡請假2—5天,由員工所在部門經理審批,主管副總批準;請假6天以上者,須由員工所在部門經理申報,公司主管副總審批,總經理批準。行政部備案、考勤。

  4、部門經理請假,2天(含2天)以下報主管副總批準;3天以上須經主管副總申報,總經理批準,并指定休假期間的.部門代理負責人。

  5、高管人員:公司副總請假1天以內者由總經理批準;2天以上由公司高管會議研究確定,經總經理批準。

  6、按審批權限批準后的假條,交公司行政部考勤。不符合審批規定的假條,視為無效假條,按曠工處理。

  7、婚假、產假、計劃生育有關假,均須將手續、證明交送行政部備案,按審批權限審批后,方可休假。

  8、遲到、早退者要主動向部門經理原因和時間,按“積分機制”扣減積分。

  員工請假銷假制度 3

  第一條 總 則

  1、 為規范人員管理及公司考勤制度,嚴格請假紀律,保障集團公司的正常運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集團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條 請假程序

  1、員工填寫請假單,注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等,經各級領導審批,并報辦公室備案。

  2、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3、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4、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辦公室,并交接工作。

  5、備案制度

  公司領導層干部無論因公私請假,均報公司辦公室備案;各科長(主任)、經理等管理層無論因公或因私請假,獲批準后,均需報人力資源科備案。

  第三條 各種假別及規定

  1、公事休假

  (1)員工因下列事由不能出勤時,經所屬部門上級審查并向所屬辦公室報告確認后,作為公事休假。 ① 員工行使選舉權,參加人民代表會議、政協會議及勞動模范大會等公共活動時。

  ② 所在區域內發生天災、傳染病(本人的疾病除外),交通截斷或被隔離時。

  ③ 發生火災、地震及其他不能預測的災害,本人住房被破壞時。

  ④ 公司及地方政府規定或臨時宣布的其他事由。

  (2)因公事休假時工資照常發給。

  2、事假

  (1)員工因事請假,原則上一次最長不得超過21個工作日。

  (2)若員工親屬住院需本公司員工護理者,按事假處理。

  (3)事假不發放事假期間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例如:一位員工3月份請事假x天,當月實發工資總額為=月工資總額-(月基本工資+崗位工資)/30*x)。

  3、病假

  (1)員工因病請假一天(含)以內的可由部門經理酌情處理。一天以上應到市、區級以上醫院確診,由醫院出具《診斷證明》。

  (2)員工病休假由員工持《診斷證明》,填寫《員工請假單》,寫明假別、原因、時間,由各級領導按審批權限逐級審批后,交集團辦公室或子公司辦公室備案。

  (3)員工班前患急癥,應委托他人及時向所在部門領導代請假,并于就診之日起3天內持急診病假證明補辦請假手續,超過送交期限按事假處理。無病假條不上班者,按曠工處理。

  (4)病假期間,不發放其病假期間的崗位工資(例如:一位員工3月份請病假x天,當月實發工資總額為=月工資總額-月崗位工資/30*x)。

  4、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

  (1)根據勞動部《關于企業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有關條款,公司規定如下:

  ① 累計工作年限未滿10年的,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未滿5年,醫療期為3個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滿5年,醫療期為6個月。

  ② 累計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20年的.,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未滿5年,醫療期為6個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醫療期為9個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15年,醫療期為12個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滿15年未滿20年,醫療期18個月。

  ③ 累計工作年限滿20年的,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未滿5年,醫療期為12個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醫療期為18個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滿10年,醫療期為24個月。

  (2)醫療期內病愈復工除有醫院證明外,必須經公司工會鑒定后方可復工,參與競爭上崗:

  ① 醫療期3~6個月,醫療期滿試工1個月。

  ② 醫療期9~12個月,醫療期滿試工2個月。

  ③ 醫療期12個月以上的,醫療期滿試工3個月。

  ④ 在試工期內,又患病累計休息半個月以上者停止試工,停發病假工資,發給病傷救濟費。

  (3) 偽造病假證明或因打架、斗毆及其他不法行為而致傷者,均不能按病假處理。

  (4)對在企業長期病休,在外從事其他有工資性收入勞動的員工,企業停止其醫療期,并限期復工。對拒絕復工者,企業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5)醫療期工資發放參照當地政府規定執行。

  5、工傷假

  (1)因工負傷的員工,應持有關部門證明、醫院檢查證明和公司安全部門出具的“工傷”休假證明。

  (2)對工傷員工,需定期進行傷情復查,經醫院復查確認痊愈的,應及時回原崗位上班,亦可另行安排適當的工作。

  (3)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準假3天,一次休完。

  (4)工傷期間工資發放參照公司所在地標準執行。

  6、產假和節育假

  (1)一般產假:休息3個月。

  (2)晚育產假:休息6個月。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產假15天。

  (4)護理假:配偶晚育休產假,給予護理假1個月。

  (5)人工流產,休息15天。

  (6)放置宮內節育器,30天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

  7、哺乳時間規定

  (1)有不滿周歲嬰兒的女員工,工作時間哺乳,每日兩次,每次30分鐘,也可以一次哺乳,時間為60分鐘。

  (2)哺乳期可根據居住遠近給予適當的路程時間,但每日每次最長不超過30分鐘。有雙生兒的女員工,每次增加哺乳時間30分鐘。超生兒無此待遇。

  (3)超過哺乳時間按遲到處理,超過30分鐘按事假處理。

  8、婚假、喪假

  (1)一般婚假:3天;晚婚(男25、女23)婚假:21天。婚喪假、產假和節育假,均為保障員工權益而由員工享受的假期,均需當時一次休完,不得推遲到以后休假。

  (2)婚假、產假和節育假,按規定程序審批前,需到集團公司辦公室或子公司辦公室簽字備案。喪假,按規定程序審批前,需到公司辦公室簽字備案。

  (3)考慮到婚假的特殊性,員工若因工作繁忙當時不能休完的,經部門直接上級及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可在領取結婚證一年內休完。

  (4)婚喪假、產假、節育假等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日。

  9、公司各種假別的工資、補貼標準:

  (1)事假:除規定休息外按本人工資一倍扣除;

  (2)病假:按鎮人民醫院以上證明書每天補貼10元,最長為3個月,并取消工資及各種補貼、全勤獎;

  (3)工傷假:按鎮人民醫院以上證明書及部門證明人經上級部門審批同意全額發放工資但取消各種補貼、全勤獎,醫藥費全額報銷,如個人行為造成將另行處理,特殊情況由勞動管理部門仲裁;

  (4)婚假:憑結婚證明(晚婚7天、非晚婚3天,含節假日),全額發放工資,取消各種補貼、全勤獎;

  (5)喪假3天(三代以內直系親屬,含節假日),全額發放工資,取消各種補貼、全勤獎;

  第四條 公司請假相關規定

  1、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以電話向主管或上級領導報知,并于事后3天內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2、 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扣減當月工資。

  3、 假期的核準權限如下:

  (1)主管級以下人員,假期3天內由部門主管核準,3天以上由部門主管審批,并報經理核準,送辦公室備案。

  (2)主管級人員,假期3天內由辦公室核準,3天以上由辦公室審批,并報經理核準,送辦公室備案。

  (3)高級管理人員請假由經理核準,送辦公室備案。

  4、請假以小時為最小單位。

  5、員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6、公司主管級職員請假,均須在辦公室備案,并記錄請假人聯絡辦法,以備緊急聯絡、維持正常工作秩序。

  7、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為之外,應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8、本公司員工請假期滿行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準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處。

  9、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10、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其他員工代理,并于請假單內注明。

  11、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請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并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12、員工辦理續假手續必須報請部門負責人同意并經經理批準后方可續假;職員假滿當天須到人力資源科銷假;

  13、請假條應在休假前交人力資源科備案,作為考勤附件、計算工資依據。若請假條各級審批不符要求,作無效處理;緊急請病假/事假必須于上班前或不遲于上班時間30分鐘內,致電所在部門負責人及人力資源科。考勤人員且應于病假/事假銷假后上班第一天,補交請假條;

  14、請病假者需提供醫院開具的有效病情證明單,請事假者需填寫事假申請單送交所在部門審核。有特殊情況需及時聯系說明并補假。病情證明單、事假申請單原件交人力資源科備案;

  15、員工如赴外地出差須提前一天填寫《出差申請表》報上級領導批準,并將《出差申請表》交人力資源科備案,作為考勤的有效附件;

  16、凡未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的,均按曠工處理;

  17、各部門要把各類請假與考核掛鉤,與分配掛鉤,嚴格請假制度,按月上報請假情況。

  第五條 附 則

  1、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科負責解釋、補充。

  2、本制度頒布之日起執行。

  員工請假銷假制度 4

  第一條為統一員工請假標準,規范請假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辦法。本管理辦法適用于xxxx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xx集團有限公司其它子公司可參考執行。

  第二條有關請假的說明

  1、公司的假別主要有: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工傷假、年假、探親假。

  2、員工請假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安排好職務代理人。填寫《員工請假卡》,同時附帶與所請假別相對應的證明文件和材料,依規定程序申請辦理,并于休假前將審批后的《員工請假卡》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3、如因緊急情況(如生重病、工傷、發生重大事故等)無法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應于休假第一天用電話或委托他人向有權批假的領導請假,并于假后上班的兩個工作日內補辦手續。連續請假者須依累計之請假天數按核決權限由有權限批假的領導核決。請假核決權限表見附件。

  4、員工未經請假而擅離崗位或未經核準續假而不到職者,除因臨時發生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經查明屬實并經權限領導核準者外,均以曠工論處。

  5、員工全年請假日數的計算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中途到職者按比例計算。請假日數超過各種假別最高規定日數的,須呈報事由說明,核準后實施。

  6、請假天數可能影響員工的季度、半年度、年度考核成績。

  7、員工在同一年度內請假,需使用同一張《員工請假卡》,以備年終考核。

  8、所有假期請假期間的假日(星期日及國家法定假期)包括計算。享受以上所有假期時不予享受當月全勤獎、請假當日午餐補貼。

  第三條事假:員工因私人原因向公司申請暫離工作崗位并獲簽準的假期。員工請事假期間,停發當日全額薪資。

  一年事假超過20天者,視為不具備工作條件,予以辭退。

  第四條病假:因個人自身健康狀況,員工可申請暫離工作崗位進行醫治并獲簽準的假期。病假需有縣級以上醫院的病歷資料作為證明材料,否則不得按病假計。

  一月中病假兩天(含)以內的,病假期間薪資發放除績效工資外的其余所有工資,超出部分停發當日薪資。因重病需住院者,住院期在一個月(含)以內的,期間按50發放薪資(不含績效工資);超過一個月的,超出天數停發當日薪資。

  一年中病假累計超過40天者,視為不具備工作條件,予以勸退。

  第五條婚假:符合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并登記結婚的`員工,可享受5天婚假。雙方均符合晚婚條件(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的可增加10天婚假。員工再婚4天假期。請婚假的員工必須提供有效的婚姻證明,婚假只可在領取結婚證一年內一次性休完。假期薪資除績效工資外的其余工資按100發放。婚假需連續享受,不可分開使用。試用期內員工不享受婚假。

  第六條產假:是指女員工在符合有關婚姻等法律的范圍內分娩或流產期間,所享有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定帶薪假期。

  1、女員工請產假需在預產期八個月前提出申請,并在產假申請時提供本人結婚證、準生證,同時提供醫院證明。

  2、女員工產假正常生育者為90天(日歷),醫院證明屬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3、產假期間不享受績效工資,其余工資全額發放。

  4、非計劃生育的產假按國家有關政策標準處理,由此給公司贊成的損失,公司有權責成其承擔。

  5、女員工在嬰兒周歲前可享有每天1小時的有薪哺乳假。

  第七條喪假: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去世,給假6天;非直系親屬去世,給假3天。假期薪資除績效工資外的其余工資按100發放。

  第八條工傷假:因工作所引起的病假(工傷假),員工可享受一定的醫療期,以縣級以上醫院相關證明為準。醫療期以醫療終結為期限,最長為12個月。醫療期結束,按普通病假處理。

  第九條探親假:

  1、公司從外省招聘或調來xx工作的工作人員,每年可享受有薪假期共計28天,可報銷戶口所在地至xx的火車硬臥票一次往返;部門正、副經理和主要技術負責人以上職務的管理人員,每年可享受有薪假期共計28天(含春節),可報銷戶口所在地至xx的火車硬臥票三次(含春節)。家屬有來xx探親的同等車票可代替本人車票報銷。部門經理如遇特殊情況經公司分管經理以上領導批準的可由乘火車改乘飛機。

  2、在xx當地招聘的、籍貫在省內但非xx市的工作人員,如果不享受每月55元的交通補貼,每年春節可報銷籍貫所在地至xx的火車硬座票或汽車票一次往返。

  3、在xx招聘的籍貫、戶口在省外的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報銷往返車費,不享受探親假期。特殊引進人才(總經理審批)除外。

  4、凡在xx招聘的員工休息假期以公司統一放假時間為準。

  5、公司從高校招聘的應屆畢業生,父母在外地的單身員工,如果不享受每月55元的交通補貼,每年可報銷父母所在地至xx的火車硬臥票或汽車票一次,可連續享受五年。

  6、有薪假28天的人員應分三次以上休假。除春節假外,其余每次不得超過7天。

  第十條凡與本管理辦法有沖突的,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制訂、解釋,并自二〇xx年五月十五日起施行。

  員工請假銷假制度 5

  一、請假首先需經各小組負責人處報備、申請

  二、經小組負責人同意后則到行政部報備、申請

  三、請假需提前寫請假條、并交行政部

  四、如需事后補請假條則先有各小組負責人提前代填寫請假條交行政部,待請假人回來到行政部補簽字

  五、管理層請假需向上級主管報備、申請

  六、各部門原則上一天只允許有一個同事請假、超出一人則扣罰小組負責人當月獎金50元/累加翻倍(獎金無則補助里扣除)(特殊情況除外、特殊情況需向xx報備、未報備按本規定處理)

  七、(各小組負責人+行政部)有一天的請假權限、請假2天需找xx報備、申請。3天(含)以上需經xx同意方可請假

  八、以上規定適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門

  九、本通知即下發之日開始執行

  員工請假銷假制度 6

  為了規范教職員工的管理,保護學校和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據上級的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本校實際,特制訂教職員工的請假制度。

  一、教職工因病、因事需請假,應辦理請假手續。由本人填寫請假條,因病一般需附醫生證明。一般不予電話或口頭請假。

  二、教師請假在半天以內,由教導處批準,請假一天至三天由校長審批,三天以上由中心校校長批準。

  三、教職員工結婚、分娩、喪事假,均按國務院規定給假,但必須辦理手續后,交由教導處存檔。

  四、教職工經醫生證明病休或因事假的,應辦好手續,其工作由組織安排,未經學校領導同意,不得私自找人代課或代工。

  五、教職工請假期間的待遇按上級相關條例執行。

  六、凡外出辦事半天以內,必須給到學校辦公室填寫外出登記手續。

  七、本制度從公布之日起生效。

  員工請假銷假制度 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考勤制度,統一公司請假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請假程序

  第二條 員工填寫請假單,注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經各級領導審批,并報人事部備案。

  第三條 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第四條 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第五條 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人事部,并交接工作。

  第三章 請假標準

  第六條 公司請假標準見下表:

  第四章 請假規定

  第七條 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以電話向主管報知,并于事后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八條 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并扣減月工資。

  第九條 如因私人原因請假,應優先使用個人工休或年假,其不夠部分再行辦理請假。

  第十條 請假以小時為最小單位,補修以半天(4小時)以上計算。

  第十一條 假期計算。

  1. 員工請假假期連續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間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計算在內。

  2. 員工請假假期連續在5天以上的`,其間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計算在內。

  第十二條 員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第十三條 員工1年內病事假累計超過1個月,不享受當年年假;凡安排療養或休養的員工,其天數不足年假時,可以補足;凡脫產、半脫產學習的員工,不享受當年年假。

  第十四條 公司中高級職員請假,均須在總經理室備案或審批,并記錄請假人聯絡辦法,以備緊急聯絡、維持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常務會議批準頒行。

  員工請假銷假制度 8

  一、凡我校教職員工,均應堅守工作崗位,努力工作,決不能擅離職守,

  有事有病的教職工必須在上班前持請假條辦理請假手續,假期滿后到校辦公室銷假,否則以曠工、曠課論。

  二、假期種類和期限

  1、病假。因病不能堅持工作,必須請假治療或休息的教職工可給病假,一天以上五天以內者須有醫療證明,教學人員上級上報分管校長批準假交校辦公室備案,其他員工由各處主任批準。

  2、事假。教職員工確有重要事情,必須請假者,可給事假,但要嚴格控制(一般不得超過三天),上天以上三天以內教學人員上級分管校長批準假條交校辦公室備案,其他員工由各處主任批準備案十五天至一個月以上者,需學校行政會通過。

  3、婚假。以區教育局文件精神實行。

  4、喪假。教職工直系親屬病故,可給喪假三天,旁親一天,不扣工資。

  5、產假。女教師工產假可按國家規定執行。

  三、關于出勤方面的處理意見

  學校一切工作員,都應是學校學生的`表率,要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凡不請假離校和請假逾期又不辦理銷假手續者以曠工論處。曠工扣發工資辦法:

  1、曠工1天扣100元,并扣發期末出勤獎勵工資,并給予校內警告處分,3天以上學校解聘。

  2、曠課1節扣50元,未經請假不參加活動、會議作曠課處理(不足1節按1節課計算),因個人原因請假不參加會議、活動,每次扣10元。

  3、上班、開會遲到、早退,每次扣10元,累計三次遲到,早退或溜崗1次視為曠課1節。

  4、全期無病、事假、遲到、早退現象,視為全勤,教學人員發全勤獎200元,其他員工100元。

  5、教學人員病假(憑病假條)每天扣20元,(每月調課后半天看病不扣工資)5天以上不享受服務工資(不含5天),病假累計一個月不享受結構工資中的浮動工資及本月學校規定的全部福利,只享受本人原有的基本工資70%,一個月至三個月隊不享受浮動工資及全部福利外,只享受本人原有的基本工資的50%三個月以上,浮動工資,基本工資及福利均不享受,以上情況均不得參加學校評優及續聘。其他員工病假每天按崗位工資加服務工資除以每月工作日扣除。

  6、事假每天扣30元(每月調課后半天事假不扣),3天以上不享受當月服務工資(不含3天)。事假一個月以上自行解聘。其他員工事假每天按崗位工資加服務工資除以每月工作日扣除。

  7、教學人員全期事假1天以上或3天以內,病假1天以上或5天以內,發出勤良好獎100元,其他員工事假每天按崗位工資加服務工資除以每月工作日扣除。

  8、全期病、事假超過第4條,全期全勤獎全部扣除。

  9、離職學習(非公派)長期病休和長期請假人員按條例第5條執行。

  10、事假、病假、曠工應記入教職員工的業務檔案,作為評估教職工工作的依據之一。

  員工請假銷假制度 9

  按規定享受的各種探親假期,除單身職工探望父母假外,必須在當年使用,不能提前或推后跨年使用。如確因工作需要或有特殊情況,需要跨年使用的,須經所在科室簽注意見。

  一、請假手續

  1、請假者應寫出書面申請,由所在科室領導批準或轉請主管部門和院領導審批,準假后將持請假條到人力資源部領取準假證明,因故不能辦理請假手續者,可委托他人代為辦理,不能先休假后再補辦手續,否則按情節輕重扣除本人與所在科室獎金。

  2、休假期滿應準時到崗,并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銷假手續,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崗者,應在假滿之前申請續假手續〔如生病、路途中斷等,病假者須有縣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續假手續同請假手續〕經批準后方有效,否則按原請假時間到崗,不到者按曠工論處。

  3、工作年限不滿10年因病休息2個月或工作年限滿10年因病休息超過半年,病愈后要求上班者,應持保健科證明,經科室同意報人力資源部備案,方可上班,兩次病假間隔在30天以內者前后病假連續計算。

  二、請假審批權限

  1、醫院院長請假,由上一級單位領導審批。副院長請假,院長審批。

  2、各科室主任。科室負責人請假,有主管院長審批。

  3、其他人請假,由所在科室領導批準,事假超過3天,由人力資源部審批,超過1個月〔含1個月〕者,由科室批準后,報院長審批。

  4、各級人員休假必須到人事處辦理登記、審批手續,假滿后辦理銷假手續。

  各種假期的期限

  〔一〕探親假

  1、在編員工,按照國務院規定辦理。

  <1>未婚職工探父母,每年一次,一次20天;兩年一次為45天,路費全報銷。

  <2>已婚職工探配偶每年假期30天,路費全報銷;探父母4年一次,每次20天,路費按超出工資30%的部分報銷。

  2、探親要求:

  <1>凡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父母不能團聚的,均可享受探親待遇。調動來院與新婚職工結婚當年不享受探親待遇。

  <2>探親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

  <3>探親假路程所需時間按職工往返地一次所需要的實際天數<包括途中中轉時間>,另行計算。

  <4>探親假路費,憑往返車<船>票報銷。

  <5>探親假只準許到批準的對方戶口所在地探親。

  <6>按規定享受的各種探親假期,除單身職工探望父母假外,必須在當年使用,不能提前或推后跨年使用。如確因工作需要或有特殊情況,需要跨年使用的,須經所在科室簽注意見,并報人力資源部與主管院長批準。4年一次探望父母假過期作廢,不能移至下年輪補休。

  <7>凡休探親假者,本人應提出書面申請,科室同意,人事處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擅自休假者

  <特殊情況除外>,按曠工對待。

  <8>職工在探親期間確因病、因事不能按期返院,必須在到假前向人事科提出續假申請,因病續假需提出縣以上醫院證明,一般不超過7天,住院費單據按醫院規定辦理。

  〔二〕教學假與工休假

  1、教學假:

  <1>教授、副教授,正副主任醫師等,每年休假4周;講師、主治醫師與相似技術職務人員,每年休假3周;

  <2>參加工作在1年以上者休假5;工作滿10年者休教學假10天,工作滿20年以上者,休教學假2周;

  <3>凡醫、護,技人員連續脫產教學一學期,而原享受教學假不滿4周,可休假4周。

  2、工休假:

  <1>參加工作滿1年者每年休假5天;10年至20年者,每年休假15天;21年至30年者,每年休假20天;31年以上者,每年休假25天;

  <2>我院正式職工享受的教學假少于省政府規定的工休假時間可以補足。

  3、休假要求:

  <1>教學假或工休假須在當年使用,跨年作廢。特殊情況,須經所在科室提出意見,經人事處批準,方可推遲休假;

  <2>休教學假或工休假,原則上應連續休假,如零散休假者應在總天數中減去周六、周日的天數<除國家法定節假日>;

  <3>大中專畢業生見習期間,學徒期間不享受教學假、工休假。見習期滿,轉正定級等人員工作滿1年后,時間在6月底前的可享受本年度教學假,6月底以后的,從第2年開始享受教學假;

  <4>凡外出進修、全脫產、半脫產學習半年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教學假和工休假,半年至3個月的<含3個月>,享受全年教學假、工休假的一半,3個月以內的可享受全部假期;

  <5>由外單位調入本院的職工,工作不滿1年,不享受教學假。6月底前工作滿1年的,可享受本年度的教學假。6月底以后工作滿1年的,從第二年開始享受教學假。享有工休假的職工,6月底以前調進者,如確未休假者,可享受全年工休假,7月份以后調進者,如確未休假者,可享受工休假,但需有對方單位出具的證明,方能有效;

  <6>凡事假、病假、產假、婚假全年累計達到本人應休教學假,工休假天數的,當年不再休假。曠工1天扣除本人教學假,工休假的一半,曠工2天全部扣除;

  <7>在本年度內已安排療養的不再休假;

  <8>教學假、工休假可頂替病、事假。

  〔三〕事假:

  1、事假一般應從嚴掌握,本人提出申請,3天以內,由科室批準;4天至20天以內,科室簽注意見,報人事科批準;20天以上,須報請院長批準;

  2、凡存有教學假和工休假者,須先使用教學假、工休假;

  3、事假期間工資、津貼的發放按醫院有關規定執行;

  〔四〕病假:

  1、職工病休者,須經保健科審定,加蓋公章;

  2、需長期病休或吃勞保的職工,由保健科牽頭,指定專業保健醫生做出鑒定,經有關部門審議,報請院長批準;

  3、吃勞保者,要求上班,仍由保健科會同有關專業保健醫生提出意見,由有關部門審議,報請院長批準。上班

  3個月內為試用期,如能堅持正常上班,可轉為正常工作。否則仍按勞保對待;

  4、職工不得借病休、勞保,從事經營性工作,否則給予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屢犯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5、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五〕婚假:

  1、婚假為3天;

  2、晚婚假期為30天;

  3、休婚假必須經院計劃生育委員會專干簽字,人事處辦理準假手續。

  〔六〕喪假:

  1、職工的配偶或直系親屬<父母和子女>死亡時,給喪假3天。

  2、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另加給予路途往返實際天數。

  〔七〕產假:

  1、一般產假為90天;

  2、晚婚產假為10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0天。

  3、領取了《獨生子女證》的母親,產假延長50天,男方可享受護理假15天。

  〔八〕計劃生育假:按有關規定辦理。

  〔九〕其他

  1、職工原則上不準借調。如有特殊情況需借調,須人事科報請院長批準,方能辦理手續。借調期間可按公假對待,工資、津貼與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由借調單位支付。3個月以上者,按事假對待,工資、津貼與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由借調單位支付。

  2、本院職工外出看病,需要在本院工作的配偶或子女陪護的,由保健科提出意見,職工所在科室同意,人事處審查,報院長批準,時間在一個月以內,按公假對待,超過1個月,按什么假對待,根據病情,酌情審定。

  3、本院職工因病情嚴重,需要在本院工作的配偶或子女陪護的辦法同2條。

  員工請假銷假制度 10

  1、員工請、休假,事先應由本人填寫《請假申請單》、《補休申請單》,并按管理權限逐級審批后報行政人事部備案,方可休假,否則按曠工處理。請、休假一般不得超過6天。

  2、因突發事件或急病未能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或其它方式向所在部門上級領導報告,事后再補辦請假手續。

  3、請假期滿,要及時向所在部門主管辦理銷假,如特殊情況需延長假期,必須先向所在部門經理申請,并知會行政人事部,按事假處理;否則按曠工處理。

  4、部門主管正常休息2天或以上的,需報公司行政人事部備案。

  5、病假必須有市級醫院證明,病假3天或以下的',工資全額發放,超過3天的,發放50%的基本工資;事假不發放工資;特殊情況經公司總經理批準,按其批準的工資額發放。

  6、請、休假審批權限

  a、正常調休由所在部門主管審核,部門經理批準。

  b、部門主管請假必須由部門經理、行政人事部經理審批。

  c、員工請假1天以內的,由部門主管審核,部門經理批準;請假2天以上的,由部門經理、行政人事部經理審核,總物業經理批準,各管理處經理及部門經理請假須報總經理批準。

  d、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計劃生育等假:請假者須將《請假申請單》送本部門領導簽署意見,經總經理批準后報行政人事部備案。

  員工請假銷假制度 11

  1、幼兒園工作人員外出,必須逐級請假,按時返回并及時銷假;教職工在工作時間內,無特殊事由不得請假。

  2、病、事假3天內由園領導審批;病事假3天以上,由干部處審批。病假必須持請假條和醫院診斷證明或住院證明方可準假,并按醫生建議,視情批假。

  3、倒班或請假必須提前一天,臨時請假者自行在本班內調整好后再按程序請假(班長簽字后由園辦批準)。

  4、每人每月倒班限一次,一次扣25元;全天班期間不允許倒班,凡在全天班期間請假者按日工資2倍予以扣除,頂班教師按請假者日工資的50%予以補助;開學、期末及大型活動期間請假按日工資的3倍予以扣除。

  5、請假人員休假期間,遇有特殊情況需續假的,應及時報告,經批準后方可續假。未經批準超假或逾假不歸者,按曠工對待,并按日工資的'2倍予以扣除,2天(含)以上扣除當月工資。礦工7天(含)以上的自行解除勞動合同。

  6、教職工的產假,婚假按國家和上級的有關規定標準執行;直系親屬喪假省內5天,省外加路途。

  7、病、事假的有關工資待遇規定:

  (1)請病、事假者每學期累計不超過10天(含),扣除相應工資;10天以上者,除扣(含)請假期間工資外,再扣除期末當月工資的50%。

  (2)住院治療需連續請假1個月以上,發月工資總額的50%,2個月(含)以內發月工資總額的40%。

  (3)3個月以上,視情處理;連續事假10天(含)以上者扣除當月工資,2個月以上者停發工資并不再辦理各類保險(正常產假除外)。

  員工請假銷假制度 12

  一、班主任親自到政教處領取請假條并加蓋政教處公章。班主任要妥善保存好請假條,嚴禁讓學生保存

  二、學生請假時應認真填寫請假條,不留空格、不得涂改,一個請假條只能一人使用。

  三、請假條分三聯,由老師和政教處簽字蓋章后,分別由班級、樓管員(住宿生)、門衛留存備查。

  四、學生拿上蓋章、班主任簽字的請假條交門衛、樓管員登記后方可離校。

  五、學生返校時到門崗室登記并找班主任銷假,班主任登記返校時間。

  六、住宿生星期六、日除放假外,原則上不允許離校,如有特殊事情必須在星期五請班主任假,或請值班領導假。

  七、下午或中午放學后需出門的住宿生必須在放學前提前請班主任假,否則不得離校。

  八、沒有請假出門或通過其它方式出門視為無故逃學,除扣除本班量化分外,并給予違紀處理。

  九、學生請假須向班主任申述理由,事假三天以內由班主任批準,三天以上一周之內經班主任同意報政教處備案,一周以上報主管校長同意。

  員工請假銷假制度 13

  一、請假手續

  1、教職工因病因事不能來校工作(包括各類活動),都必須辦理正式請假手續。

  2、請假必須先填寫請假條,病假除出具醫院醫師的建議病休證明外,同時還需填寫請假條,請假條由本人交教務處,教務處下達到教研組長考勤。如遇急事、急病不能事先填寫請假條的,須電話請假,事后二天內應及時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二、審批程序及權限

  1、任課教師外出或請假半天以內(不影響上課)由教研組長簽條,一天以內(不影響上課)由教務主任審批,二天或二天以上由分管教學校長審批,教務主任請假一律由分管教學校長審批。

  2、行政人員請假半天以內由部門負責人簽條,半天以上由校長審批,其他行政中層干部請假一律由校長審批。

  3、假期超過三天以上者必須在請假前二天向有關職能部門打招呼,便于妥善安排好代課、代工、代職,不影響學校正常工作。

  三、假條管理

  假條一律由各教研組妥善收藏,一月后上交總務處工資員統計。

  四、關于續假

  請假到期仍不能回校上班,應以一定方式(如電話、電報、委托親友代辦等)提出續假申請,返校后兩天內補填請假條。

  五、銷假

  職工假期滿后,回校上班必須先向有關職能部門銷假,各職能部門轉達給教研組。

  員工請假銷假制度 14

  為了進一步嚴肅勞動紀律,維護教學秩序,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現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教育工作實際,現就教職工請銷假制度,做出如下規定:

  一、假期的類別與期限

  (一)產假

  1、生育。女教職工晚婚晚育的產假為5個月,未達到晚婚晚育年齡但經批準生育的,產假為3個月,其中產前為15天。晚育的,女方生育時,男方可享受5-7天護理假。

  2、流產。女教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意見,給予730天的產假。

  3、哺乳。對產假期滿,正常上班的女教職工,當嬰兒未滿一周歲時,每天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兩次可合并使用,多胎哺乳的,每次的哺乳時間按每嬰30分鐘計算。

  (二)病假

  教職工因重病、急病需要住院治療或所患疾病致使行動不便、神志不清等不能正常工作者,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確需休假治療的,可準予病假。

  (三)婚假

  1、教職工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的為三天;

  2、符合晚婚(男滿二十五周歲,女滿二十三周歲)條件的為7天。

  (四)喪假

  教職工本人的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可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一至三天喪假。教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需要本人去料理的,可延長4天,但累計最多不超過7天。

  (五)事假

  除國家明確規定的各種假日外,教職工離開教學崗位辦私事時,必須請事假。

  請事假時,本人要事先申明請假理由,經批準并將工作安排妥當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二、請銷假程序和審批權限

  教職工請假需辦理書面請假手續,待批準后方可離崗。

  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辦理請假手續的,應在假后三天內補辦,否則按曠工論處。

  (一)請假

  1、產假。女教職工休產假,由本人向單位(鄉鎮教委或縣直學校)提交請假申請及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享受獨生子女待遇的還需提交獨生子女證,經鄉鎮教委(縣直學校)領導審核后,由會計攜帶上述證件于該教職工休產假的第一個月內到縣教育局人事科辦理相關手續。

  2、病假。攜帶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及本人申請于休假5天內請假。經核實確需休假的方能準假。其中15天以內由所在鄉鎮教委(縣直學校)領導決定;15天以上由鄉鎮教委(縣直學校)領導審核后(簽字蓋章),由會計報教育局審批,其中20天以內由人事科審批;20天以上由分管局長審批;40天以上由局長審批,一次病假一般不準超過60天。醫院開具的建議證明只作參考,不作請假批準依據。對小病大養、多年養病不上班的,要專題報告教育局處理。連續請病假六個月仍不能痊愈的,由本人寫出病休申請,經鄉鎮教委(縣直學校)審核,人事科指定縣級以上醫院復查后,報教育局局長審批。

  3、婚喪假。由教職工所在鄉鎮教委(縣直學校)審批。

  4、事假。半個月以內由所在鄉鎮教委(縣直學校)審批;半個月以上一個月以內的由教育局人事科審批;一個月以上的報請主管局長審批。

  5、鄉鎮教委主任,縣直學校、鄉鎮中學正職校長(書記)請假。病假10天以內、事假3天以內的由校務會審批并報教育局人事科備案;病假10天以上、事假3天以上的報縣教育局審批。

  6、鄉鎮教委主任,縣直學校、鄉鎮中學正職校長到市外省內出差2天以內的,需告知教育局辦公室,3天以上(含3天)或到省外出差,必須報教育局局長審批。

  (二)銷假

  1、女教職工產假和教職工一個月以上的(含一個月)病假、事假期滿,上班后的'三日內,由本人攜帶鄉鎮教委(縣直學校)開具的教職工返崗證明,到教育局人事科銷假。

  2、教職工婚喪假和未滿一個月的病假、事假期滿,上班后及時到鄉鎮教委(縣直學校)銷假。

  三、請假期間的待遇

  1、產假、婚假、喪假、進修(培訓)假、特殊事假工資照發。

  2、根據國發[1981]52號文件要求,病假按下列標準發工資:

  (1)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2)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

  (3)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和10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同時,扣發全年各項獎金。

  3、一般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天,每超一天,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按有關規定,適當給予經濟處罰。

  4、全年病事假(公假除外)累計超過30天,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超過60天或有曠工行為者,年度考核不得定為良好及其以上等次。

  四、曠工的界定和處罰。

  (一)曠工的界定

  1、未履行請假手續,無故不上班者。

  2、未履行請假手續,私自請人代課、代班者。

  3、雖履行了請假手續,但未移交工作而離校或離崗,影響工作者。

  4、本人雖提出請假或續假,但未獲得批準,擅自不上班者。

  5、請假期滿不按時銷假、續假,又不按時上班者。

  6、無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交請假條或打電話請假且事后未履行請假手續者。

  7、無故不參加有關會議、勞動、活動者。

  8、無故不服從工作分配,雖在單位但不工作者。

  9、工作調動后不按規定時間到新單位報到者。

  (二)曠工的處罰

  1、對曠工的教職工,學校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并進行批評教育。

  2、全年連續曠工3天、累計曠工超過7天,不得參加年終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不發年終一次性獎金,不得參與當年的職稱晉升。

  3、連續曠工15天以上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全學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者,按人調發[1992]18號文件規定報人事部門批準予以辭退。

  五、其他

  1、偽造假證,騙取病事假的,經查實,除扣發請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各項福利待遇外,并視情節輕重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全縣通報或行政處分。

  2、對了解教職工違反請銷假制度而知情不報或包庇、縱容教職工弄虛作假的單位領導,視情節輕重給予黨政紀處分。

  3、教職工考勤實行月報制度。各鄉鎮教委、縣直各學校,要在每月五日前將所屬教職工上月的考勤情況統計上報縣教育局人事科。縣教育局便于了解掌握,及時進行處理安排。

  4、各鄉鎮教委、縣直各學校要按本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的考勤制度,并嚴格執行,加強管理。

  六、本規定由縣教育局負責解釋。

  七、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前制定的請銷假制度同時廢止。

  員工請假銷假制度 15

  為了嚴格管理、規范程序,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重慶市田家炳中學制定學生請銷假制度,凡我校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因事因病不能上課,要認真履行請假手續。

  一、學生請(銷)假程序

  學生本人填寫由學校統一印制的學生請假單,班主任老師在得到家長的證實材料(家長意見書或電話記錄)之后將學生請(銷)假申請單規范填寫并交至門崗處。學校門崗驗收后放行學生。如果是住宿生請假并且當晚不在校住宿的,須同時向生活老師出具班主任簽字的請假證明并存檔備案。

  學生請假結束返校后要及時到班主任處銷假備案,已到請假時間而沒有銷假又未辦理續假手續的按曠課處理,并由班主任及時上報學生發展處備案。

  未辦理請假手續、私自離校的'缺課時數按曠課處理。同時其擅自離校行為按學生違紀處分規定處理。

  二、學生請假審批權限

  1、請假三天以內由班主任批準。

  2、請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內須經年級組長批準。

  3、請假一周以上須經學生處批準。

  三、續假辦理

  因有特殊情況到期不能返校的必須履行續假手續,續假權限與請假審批權限同。

  四、學生請假須備材料

  病假7天以內須持縣、區級或以上級別醫院診斷證明,超過15天的須持市級或以上級別醫院診斷證明。學生休假期間按實際授課數計算病休課時,病休課時數達到一定數量,執行學籍管理的相關規定。

  凡請假離校的學生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外還要有家長簽字的意見書或與家長電話通話記錄。學生請(銷)假申請單、家長意見書或電話記錄由學生發展處存檔備案。

  五、關于寒暑假及國家法定節假日的說明

  寒暑假、端午、五一、國慶、中秋、元旦和其他臨時放假時,學生必須按學院規定的離校時間離校,不得尋找理由請假提前離校。

  新學期或國家法定節假日結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規定時間到校報到,如果不按時返校,耽誤課時按曠課處理。

  員工請假銷假制度 16

  為進一步加強勞動紀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學院良好的教學、工作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請銷假手續與準假權限

  一、請銷假手續

  教職工的各種假期(事、病、探親、婚、產、計劃生育、喪葬假等)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除急病或緊急事故外凡需請假的工作人員均須本人事先向所在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病假須提供醫院診斷證明),部門按照審批權限予以受理。經批準后,本人和所在部門必須安排好工作,方可離崗。假滿回崗應及時向準假部門銷假,未銷假的均作超假處理,并及時報告人事處。

  二、準假權限

  中層副職、科級及以下管理人員、教學教輔人員和工勤人員請事假3天以內或病假1周以內的,由部門負責人批準;事假超過3天或病假超過1周的,由部門及主管領導批準后,到人事處辦理請假手續;事假超過1周或病假超過1個月的,由院長辦公會批準。

  中層正職請事假超過1天或病假超過3天,報黨委組織部并經主管領導和黨政正職同意后,到人事處辦理請假手續。

  婚假、探親假、喪假均由所在部門領導批準。需延長假期者按準假管理權限辦理續假手續。

  產假、計劃生育假由所在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辦理休假手續,需延長假期者按準假管理權限辦理續假手續。

  第二條請假

  一、病假

  (一)教職工因病無法正常出勤的,可根據醫院的診斷證明辦理請假手續。因患急病或在外地患病,可就近醫療機構診治,同時應及時向單位請假,返回工作崗位一周內應憑醫療機構證明補辦請假手續。

  (二)病假期間待遇

  1.病假累計在2個月以內的,工資全額發放。

  2.病假累計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工資全額發放。

  3.病假累計超過6個月的,自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工作年限滿20年及以上的,發給基本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35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5%。

  4.病假累計超過12個月的,從第13個月起應辦理病休手續。

  工作年限20年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5.因疾病造成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根據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

  6.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從事以贏利為目的的其它各種活動的,一經發現,停發工資及各項津補貼。

  二、事假

  (一)教職工因私必須在工作日內處理的,可申請事假。

  (二)事假期間待遇

  1.全年累計事假在15天以內的,原工資照發。

  2.全年事假累計超過15天,不滿22天的,按本人月工資的70%發放;工資中的職務補貼,適當補貼停發。

  3.全年事假累計超過22天,從第23天事假起,停發本人月工資及工資中的各項補貼。

  4.當年事假累計超過6個月按自動離職處理,第7個月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條休假

  一、探親假

  (一)享受探親假的范圍

  1.參加工作滿一年的教職工,與配偶或父母異地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教職工。

  2.見習期的教職工不享受探親假。

  3.學徒工、待聘人員、拒聘人員、離崗休息人員、開除留用察看人員、受刑事處罰人員,在學徒、待聘、離崗休息、開除留用察看,受處罰期間均不能享受探親假。

  (二)探親假時間(含公休假日及法定工作日在內)

  1.已婚職工探望配偶者,每年休假一次,假期30天。

  2.已婚職工探望父母者,4年休假一次,假期20天,路途假另行計算。

  3.未婚職工探望父母者,每年休假一次,假期20天。

  (三)根據國務院和國家教育部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我院屬實行休假制度的單位,教職工應在寒暑假期間安排探親,探親假期間遇到法定節假日,仍包括在探親假內。

  (四)探親假路費

  職工探望父母和已婚職工探望配偶者,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崗位、薪級)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按照學院《關于印發鄭州鐵路職業技術學院預算管理制度等有關財務規章制度的.通知》鄭鐵職院財〔〕48號文件辦理。

  (五)教職工在探親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中斷以致教職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崗位的,待返校后應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證實并由所在單位領導簽字后,其路途耽誤時間可以算作探親路程假,如無證明且超假的則按曠工處理。

  (六)教職工申請出境探親的,其探親假按國務院、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婚假

  男女雙方均達到晚婚者(男25周歲,女23周歲)辦理結婚,憑學院計劃生育辦公室通知休假18天。重新組合家庭初婚一方符合晚婚者也可執行上述規定。

  如因特殊情況需續假者,按事假手續辦理,無正當理由超假的則按曠工處理。

  三、產假

  凡符合晚育(已婚婦女24周歲以后,初育或晚婚后第一個孩子),產后領取獨生子女證者,根據計劃生育有關規定,女方產前、產后休假共6個月,經本人申請,院計劃生育辦公室批準,可以增加產假3個月。男方可根據計劃生育辦公室出具的證明享受護理假1個月。

  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30天,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42天。假期期間,國家規定的各項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四、計劃生育假

  按照河南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五、喪假

  教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等)去世,需要本人料理喪事的,準假3天(外地不包括路程)。喪假期內工資照發,往返路費及其他費用本人負擔。如因特殊情況需續假者,按事假手續辦理。

  六、探親假、婚假、產假、計劃生育假、喪假等在休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校內崗位津貼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曠工

  教職工在規定上班時間內,既沒有上班又沒有履行請假手續者視為曠工。每曠工1個工作日者,扣發本人月基本工資總額的30%。

  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五條管理

  一、按照管理權限實行分級管理,各部門要建立、健全考勤辦法,嚴格執行考勤制度,加強管理、嚴格把關,切實做好考勤工作,每月5日前將上一月考勤結果上報人事處。

  二、為確保勞動紀律落到實處,各部門須如實反映本部門工作人員考勤情況,對部門不報、謊報考勤情況的,經調查核實,除通報批評外,同時扣發部門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當月校內崗位津貼。人事處不定期檢查出勤情況。

  三、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四、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員工請假銷假制度 17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中小學、幼兒園教職工崗位職責和勞動紀律管理,明確教職工請銷假工作流程,確保建立優良的教育教學工作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教育系統工作實際,制訂本暫行規定。

  一、考勤考核制度

  學校必須建立健全考勤考核制度。對請假的類別、時限、程序、要求、待遇等進行規范,經教代會討論通過后施行。要明確專人負責考勤工作,如實填寫《高郵市中小學、幼兒園教職工請銷假匯總登記冊》(附件一),月末公示,學期末匯總考核,經教職工本人簽字確認后,存入考核檔案。考勤作為年度考核、評優評先、職務(崗位)晉升、工資發放的依據之一。

  二、請銷假制度

  1.教職工請假1天以上,必須填寫《高郵市中小學、幼兒園教職工請假單》(附件二),注明請假起訖時間、聯系方式,并協調安排好本人相關的教育教學工作,經單位領導批準并進行工作移交后方可離崗。

  2.鄉鎮學校教職工請假在3天以內的,由所在學校校長批準,請假在3天以上1個月以內的,由鎮教育中心校校長

  批準。市屬學校教職工請假在1個月以內的,由校長批準。教職工請假在1個月以上的,由基層單位審核同意后,報市局人事科審批備案。

  3.鎮教育中心校、市屬學校校長請假(含因公外出)5天以內必須報市局負責管理的相應副局長(副*)批準。鄉鎮初中、小學、幼兒園主要負責人、市屬學校副校長5天以內由鎮教育中心校或市屬學校校長批準,5天以上的基層單位批準后報市局人事科備案。

  4.確因特殊情況無法事先請假的,應及時以電話等形式請假并獲單位領導批準,事后補辦請假手續。請假時間結束回崗,應及時向單位領導報告銷假。

  5.凡報上一級審批備案的,下一級應簽署意見、主要負責人簽字、單位加蓋公章。

  三、請假的類別

  請假類別包括因公外出、病假、婚假、喪假、產(孕)假、事假、哺乳假、計劃生育手術假、探親假、工傷假、因私出境等。

  1.因公外出:教職工因公出差、培訓、考察、會議等原因離開工作單位,須履行請銷假手續,協調安排好教育教學工作。因公外出10日以上須報市教育局人事科審批備案。

  2.病假:因病需請假治療或休養。請病假3天以上者,應持有鎮級及以上醫院證明(城區學校一律持高郵市級二甲以上醫院證明),請假在15天以上者應持高郵市人民醫院或中醫院等市級二甲以上醫院證明,證明其何種疾病,需休息的時間。單位可以要求請假人提供病歷、化驗單、藥費發票及用藥清單等佐證材料。

  3.婚假:依法登記結婚,享受婚假3天。對晚婚的(男年滿25周歲或者女年滿23周歲初婚),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非初婚的不享受晚婚假。

  4.喪假:教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去世時可經單位領導批準酌情給喪假1~3天,在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途中有關費用自理。

  5.產(孕)假: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含產前假、雙休日、法定假日)。如產假中遇有寒暑假可以順延,不計入產假。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對晚育的(女年滿24周歲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滿23周歲結婚后懷孕的初次生育),延長女方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

  女職工因身體原因請假保胎,按病假有關辦法處理。

  6.事假:因實行雙休日制度,學校原則上不批事假。如確因事請假,原則上一學期累計不得超過5天,請事假者假期中的工作,應由其本人請人代理。

  7.哺乳假:單位對哺乳期女職工在考勤和工作量上應適當照顧。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每天工作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每天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嬰兒滿周歲后,經醫療單位診斷為體弱兒的,可延長哺乳期,但以不超過半年為限。

  8.計劃生育手術假:接受計劃生育手術的職工,憑施術單位出具的《計劃生育手術證明》,享受休假。放環2天,取環1天,藥物皮埋5天,取皮埋劑3天,男性結扎7天,女性結扎21天。人工流產未滿4個月15天,人工流產滿4個月42天,中期引產42天。手術假期均不含手術當天。

  9.探親假:教職工實行寒暑假休假制度,一律利用寒暑假探親。利用工作時間探親的按事假處理。

  10.工傷假:教職工因工受傷或患職業病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后,可辦理工傷假(即工傷治療期)。

  11.因私出境:教職工因私赴港澳地區,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續假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因私出國不超過半年,續假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因私出境期間,按事假辦法處理。

  四、待遇規定

  1.病假。2個月以內:基本工資全額發放,當月獎勵性績效工資扣除教職工*均數的三分之一。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從第3個月起,基本工資按照國家規定發給(工齡10年以下的扣除基本工資10%),獎勵性績效工資扣除教職工*均數的三分之二。累計超過3個月:不享受本學期獎勵性績效工資。

  超過6個月:必須提交病歷、診斷證明、化驗單、藥費發票及用藥清單等,由教育局、人社局共同審核批準,并按指定醫院進行檢查證明,身體情況不允許上班的可延長假期。病假6個月以上,按照國家規定發放基本工資:工齡分10年以下、10-20年、20年以上分別扣除基本工資30%、20%、10%。

  癌癥、精神病、傳染病等重大疾病經市局審批,在病假期間工資全額發放。

  教職工病愈恢復工作,需醫生證明。復工達3個月后舊病復發,其病假可以重新計算;如果其疾病并未治愈,為了工資不打折扣而上班,上班短時間后,又請病假,應將其復工前病休時間與復工后病休時間連續計算。

  2.事假。學期累計10個工作日以內的,可根據實際情況,由學校根據本單位績效工資考核方案,酌情扣除部分獎勵性工資;學期累計1個月以內(10-30個工作日)的,每天扣除日基本工資的30%[日基本工資=月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21.75天],學期獎勵性績效工資最多按50%發放;當月請事假在半個月以上的,月工資中的崗位津貼停止發放,不享受當月獎勵性績效工資;學年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的,從第31天起扣發本人日基本工資的50%,不享受學年獎勵性績效工資,并扣除未履職期間的崗位津貼;全年事假累計超過60天的,超過天數停發本人全部工資。

  3.其他。因公外出、婚假、喪假、產(孕)假、哺乳假、計劃生育假期間各項工資全額發放。探親假和因私出境均按事假辦法處理。工傷治療期的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執行。一學期累計曠職達5個工作日,不享受學期獎勵性績效工資。

  五、其它規定:

  1.患重大疾病(癌癥、精神病、傳染病、重度殘疾等)需提前離崗休息的,按個人申請、單位初審、教育局和人社局共同審批的程序辦理相關退養手續。

  2.除病休外,凡接近退休年齡教職工因其它事由提前離崗的,均應由個人申請、單位同意、教育局審批備案。其工資待遇按《高郵市義務教育學校教職工績效考核工作指導意見》、《高郵市非義務教育學校教職工績效考核工作指導意見》規定執行。

  3.教職工一學期病、事假超過15日的,當年的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一學年因病、事假累計(工傷及經審批提前離崗和病休者除外)超過6月以上的,當年的事業考核為“不參加考核”,不計算當年的工、教齡,不參加下一年年度晉升調資,退休時按扣減后的工齡計算退休費。

  4.教職工1年內連續曠職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職超過30個工作日的,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由單位解除聘用合同。

  5.教職工請假如提供虛假材料,或以病事假為名,從事其它兼職,一經查實,離職時間均以曠職論處,并扣回休假期間的`所有工資。

  員工請假銷假制度 18

  一、自覺服從駐縣管理教師和實習學校的管理和領導,服從安排,聽從指揮。嚴格遵守所在實習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不得擅自離開實習學校,請假后按時返校。

  二、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請銷假實行“組長-駐縣教師-實習學校領導”三級管理。無特殊情況(公共課補考、英語四、六級考試、計算機等級考試、重病、直系親屬突發事件)一律不準請假,出校園購物等離開學校的必須向實習組長請假,并向實習學校領導說明方可。方可。特殊情況確需請假者,必須按照程序請假。實習期請假(24小時以上)次數超過4次者(包含4次),取消其所有評獎評優資格。

  三、具體請假程序:跟組長申請,組長同意后和所在實習學校指導教師、年級組長或教導主任協調好課程安排,讓學校主管校長給駐縣教師打電話證明,駐縣教師批準請假后,給駐縣教師送遞請假條。方可離校。如回師大,到校后輔導員給駐縣教師打電話證明已返校;如回家,到家后讓父母給駐縣教師打電話證明已到家。組長做好本組成員的請假記錄。

  四、實習學校放三天假以上方可離校,提前和駐縣教師請假,組長做好離校返校登記。周末無論所在學校有無課,都不得離校。

  五、不按規定請假私自離校者,一次扣10分(見博文《駐縣教師對實習生評分項目及標準》),兩次取消所有評獎評優資格,三次被定為實習成績不合格。三次以上者停止頂崗實習送回學校。

  員工請假銷假制度 19

  為了加強對我校學生的管理,嚴肅校紀,確保學生生命財產安全和正常的教學秩序,學校決定規范學生的請假行為,特制定本請假銷假制度。

  一、請假規則

  1、凡學生因事、因病需要請假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請假期滿后,應立即返校銷假或續假,否則按曠課處理。

  2、學生請假,原則上需學生家長打電話與班主任聯系,以說明緣由,在學生有充足的.請假理由后班主任方予準假。

  3、考試期間,除病假外,一般不得請假。如必須請假,不論時間長短,均須報安穩辦審批。

  二、請假程序

  1、請假由德育處、安穩辦、班主任負責管理。德育處統一印制請假條,班主任到德育處領取。

  2、學生因事因病需請假離校,必須到班主任處領取學校統一印制的請假條。

  3、請假學生要在請假條上寫明請假事由,注明返校時間,班主任準假后要在假條上簽署意見,并注明準假時間。

  4、住校生在校期間請假離校需要填寫一式三張請假條,一張交給宿管人員,一張交給門衛室值班保安,一張帶回家家長簽字;走讀生只填寫兩張請假條,一張交給門衛室值班保安,一張帶回家家長簽字。

  三、準假權限

  1、學生的請假,必須由班主任審批;如果班主任不在學校由年級組長審批。

  2、班級干部一律沒有準假的權利。

  四、銷假

  請假期滿,學生返校后必須及時到班主任處銷假,否則超過準假時間者,按曠課論處。班主任要在假條上銷假,并保留請假條一學月,月底交德育處。

  五、其它

  1、班主任同意學生請假后,必須及時與學生家長取得聯系。否則,如果學生請假期間出現安全責任事故要追究班主任相應的責任。

  2、學生請假,如果學生以欺騙手段請假,一經查出,將取消該生今后的請假資格,并與家長取得聯系,追究相應的責任。

  3、住校生如果不請假離校或者不交請假條給宿管人員,按《云臺中學學生公寓考核辦法》考核該班。嚴禁口頭請假,如果沒有班主任簽署了意見的請假條,宿管人員按缺住處理。

  4、學生請假時數不得超過一學年授課總數的三分之一(含事假、病假、公假),否則即予以休學。

  5、如學生違反本請假銷假制度,均作曠課處理。

  員工請假銷假制度 20

  為了加強對社區工作人員管理,嚴肅紀律,提高工作效率,督促社區工作人員養成自覺遵章守紀的良好風氣,保證我社區社會管理創新試點工作順利通過上級驗收,特制定《社區工作人員考勤制度》。

  一、全體社區干部因事因病不能上班者,需按以下制度辦理請假手續,不辦理請假手續者,一律以曠工論處。

  二、全體社區干部上班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早八點至中午十二點,下午兩點半至下午七點,需要加班時以通知要求時間為準。

  三。考勤由社區辦公室負責,考勤方式采取不定期簽到和簽退為主,并組織專人對工作人員上崗情況進行抽查。

  四、考勤時未到,視為遲到,遲到20分鐘以上視為曠工,未到下班時間離崗為早退,未經請假不上班為曠工,上班期間發現玩游戲,網上購物或大聲談論與工作無關的話題以曠工處理。

  五、一般社區干部因病因事請假,半天以下(不含半天)由分管領導審批;半天以上(含半天)五天以下(不含五天)由書記審批,五天以上(含五天)書記簽署意見后報雄關區審批;社區領導班子請假直接由書記審批,五天以上(含五天)書記簽署意見后報雄關區審批。特殊情況不能當面請假的`須向相關領導請假,并告知辦公室,假期滿后需立即補辦請假手續。

  六、請假半天(含半天)以上必須出具假條(病假須附一院診斷證明),逐級(分管領導、書記、雄關區)簽署審批意見,準假后,告知分管領導,并將假條送辦公室備查。

  七、社區干部假滿后,及時告知書記和分管領導,并到辦公室銷假。凡未經領導審批簽字,擅自離職者按曠工處理,原則上不予補假,特殊情況,報請書記辦公會研究處理。

  八、出勤考核作為年終考核的一項重要項目。按百分制計算,遲到一次扣0.5分,事假每半天扣除1分,病假減半,曠工半天扣5分。

  九、如果入戶、開會、參加公益性活動以及向區上上交材料需提前告知分管領導和辦公室,否則按曠工處理;婚桑假按國家相關法律執行。

  十、本制度自宣布之日生效,以前相關請假與考勤制度自行廢止。

  十一、本制度解釋權在書記辦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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