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培訓心得體會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合同培訓心得體會,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合同培訓心得體會1
一、合同簽訂前應該注意的問題:
首先,合同訂立前我們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范圍。
其次,合同簽訂前應當審查合同對象:
(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許,有什么特別要求等,這是我們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因此,為了確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訂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咨詢律師,確認一下簽訂這樣的合同或者這樣簽訂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們對將來的風險有個預測。
(二)合同相對人。在簽訂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對合同相對人是否適合作為合作對象等商業、技術方面的情況進行必要的了解外,為了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合同相對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實際上,在訂立合同之前對合同相對人的性質進行審查是對合同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延伸,有條件的話在訂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審查以下文件:
(1)公民個人的身份證件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的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
(2)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對方具體負責訂立合同的人的介紹信或授權委托書。
這些文件應當附在所簽訂的合同書后面與合同一起存檔備查。
二、合同相對人的履約能力。
履約能力是我們選擇合作伙伴時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但這主要是商業上的考慮,從法律方面來說,對合同相對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徑:
(1)調查相對人的工商登記檔案。借此可以從側面了解相對人的規模和從業經驗等。
(2)調查相對人的房產登記檔案、機動車登記檔案等財產狀況。其主要目的是了解萬一合同相對人違約或出現其他情況給我方帶來經濟損失時是否有能力賠償我方。
(3)合同標的。在訂立合同前,對于合同標的我們需要注意的是該標的是否合法以及該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
1、標的是否合法。
2、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所謂瑕疵通俗地說就是有缺陷,包括兩種,一種是物的瑕疵,這比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質如形狀或功能有問題,這種瑕疵比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種是權利瑕疵,是指標的物上存在著他人的權利而致使合同內容無法實現,淺顯地說,就是合同標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礙而有可能導致我們的目的無法實現。權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們忽略。在訂立合同前要對標的物各方面的情況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風險,同時也減少訂立合同的成本。
三、企業自身的思考。
1、嚴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蓋造成經濟損失;
2、嚴格管理介紹信、授權書等,切忌將蓋有公章的介紹信、合同、授權委托書或單位名頭紙給流失。
綜上所述,我們在合同訂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來確保我們即將簽訂的合同能夠得到履行,同時將我們訂立合同的風險盡可能地降到最低。
四、合同簽訂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一)、關于合同生效的幾個問題。
簽訂合同都有一個談判的過程,雙方討價還價,最后達成一致才能簽訂合同書。有些合同,由于雙方不在同一地區,簽訂合同的過程是通過電話、傳真或者是E-mail等形式來進行的。這些都是被現行《合同法》所允許的。《合同法》把簽訂合同的過程分解為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通常,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發出要約,對方討價還價又發回反要約,雙方經過幾輪要約與反要約的往來,最后對合同條件達成一致,做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出價或報價等,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相對人或承諾人。
要約必須包含有與他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內容必須具體、確定和完整,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要約的約束,即有訂立合同的義務。
所謂承諾,就是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全部條件的意思表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又稱為反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與要約和承諾有關的就是合同的形式問題。觀念上,只有雙方訂立書面的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雙方簽字蓋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我們的這種想法絕對是有誤差的。《合同法》第十條改變了這種規定,它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也就是說,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書面形式,這是與國際接軌的作法,與是經濟現實相符合,目的是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現行《合同法》的規定,并不一定是只有簽了書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簽訂合同,可能我們的一些信函往來或者行為就已經使合同成立了。總的原則是,合同自承諾生效時成立,而承諾則自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因此,合同就從承諾到達要約人時成立。合同法這樣規定,使合同的簽訂比較容易,無疑提高了經濟效率,但相對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點,日后出現糾紛或訴訟舉證也很困難。所以法律允許當事人對合同形式做出約定,我們可以要求簽訂書面合同,可以對合同內容做出較詳細的約定,以策安全。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往來函件的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則合同于簽訂確認書時成立。
明確了法律關于合同形式的規定,可以明晰我們認識上的誤區,在實務中也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經營風險。比如說,我們公司要購買一批設備,通過市場調查,我們向自己滿意的一家公司發出了信息,而這個信息具備了要約的全部條件,構成一個要約。那么,如果對方做出承諾,則承諾到達我們公司后合同就已經依法成立了。可是我們按原來的思維,認為書面合同還沒簽訂,合同還沒成立,我們還可以繼續選擇更好的交易伙伴,所以我們可能還在與其他公司聯系磋商。但是,此時對方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經在履行了。這樣的危害是,我們認為合同沒有訂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簽訂了合同,這就構成了對原來那家公司的違約,就要違約賠償甚至訴訟。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法律規定,按交易習慣或要約的明確規定,對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諾通知,直接將設備發送到我們公司,以行為作出承諾。那樣我們可能就更被動了。
合同培訓心得體會2
按照市律師協會的安排,我有幸在人民會堂聽到了范戰江先生的講座。范先生乃是律師界的前輩,也是《勞動合同法》的起草人之一,他在整堂講座中貫穿了一個理念:即《勞動合同法》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博弈的產物,用來調整對立統一的矛盾,以實現和諧的勞動關系。該法的第一條申明了立法宗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赫然入目,而范先生在講座中強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實際地位是不平等的,二者的強弱是相對的、可轉化的。尤其是在《勞動合同法》規定了許多向勞動者傾斜的條款之后,用人單位如果不通過合法正當的方式去規避風險,就可能會在該法實施后付出高額成本。
范先生單設一章專門講授了“勞動爭議仲裁中的證據采集”,既立足法律條款,又有實踐操作性,筆者依據講義、筆記和法條,加之個人理解,整理如下:
1、規章制度公示證據的采集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中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時應與職工討論,加以公示或告知。并在第八十條規定了罰則,這就要求用人單位不但要盡到公示告知的義務,還須保存相關證據加以證明。建議討論規章制度時由職工代表在會議紀要上簽字確認,規章制度公布后由全體職工簽領并傳閱,以及簽訂承諾書表示知曉并遵守。
2、招工履行告知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建議用人單位制作《入職告知書》,寫明法定的告知必備事項,由每一位勞動者上崗前確認后簽字。
3、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為了能與勞動者建立信息交換的良好渠道,建議企業實施動態化管理,建立職工名冊后及時更新,隨時了解勞動者基本情況的變化。
4、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對此明確規定,還有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可見,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成為用人單位我保護的必要措施。如果勞動者不肯簽書面合同,恐怕用人單位在一個月內要考慮是否繼續用工了。
5、健全勞動合同文本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了九項必備條款,而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就要求用人單位不但要將合同條款加以完備,還要及時地將合同文本交付給勞動者,建議交付時一定要由勞動者簽收,并妥善保留回執。
6、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了一經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用人單位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種情形,而且這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是被動的、強制地,因為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第十四條有一個排除條款——“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建議用人單位在接近強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時,向勞動者發放簽約意向書,征求勞動者的意見,由勞動者來決定是否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7、審核勞動者的主體資格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無效的三種情形,同時第八十六條規定因合同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在用工前要嚴格審核勞動者的身份證、學歷學位證及職業證件,并由勞動者簽訂承諾書,承諾其健康狀況、身份學歷、專業技能真實有效,簽約意思真實自治。
8、第二勞動關系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六種情形,其中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而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建議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求勞動者提供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并要求勞動者承諾如因前述證明失實而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由勞動者自負其責。
9、發包方須承擔的連帶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在進行工程發包時,注意審核承包者的資質,盡量選擇規范可靠、有一定風險承受力的公司法人;用人單位如果選擇了個體戶包工頭,一旦發生工傷事故,是要負連帶責任的。
10、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用人單位在這里有兩項義務,一是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而是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如果此義務履行不當,在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了罰則,所以建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文本的歸檔備查制度。
平心而論,我和絕大多數人民群眾一樣,都是勞動者。從用人單位角度談了些建議,是希望抑制道德風險,防范法律風險,實現勞動關系雙方的良性互動,希望不會因為視角問題受到立場方面的責難。
合同培訓心得體會3
20xx年4月8日,供應部全體員工參加了由公司組織的“合同法實務培訓”。此次培訓由內蒙古鹿城律師事務所的老師主講,主要講解了一些合同法的基本知識及實務問題。
作為一名供應部業務人員,通過這次培訓讓我從合同簽訂及合同的履行控制方面并結合相應事例系統地學習了一遍,令我深刻理解到合同在企業中所處的重要位置,要增強企業的合同風險防范意識,把可能發生的合同糾紛中的風險降到最低。
結合培訓的內容,我認為在以后的合同簽訂工作方面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一、合同審查方面
1、認真審查簽約對象的主體資格和資信能力。
為防范欺詐行為,減少交易風險,簽約前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履約能力、信用情況等。
2、認真審查合同是否有效,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礙。
合同交易事項本身是否合法有效、具體條款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法律障礙、文件簽署是否有效。
二、合同簽訂方面
1、爭取合同起草權。合同由誰起草,誰就掌握主動權。起草方可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考慮合同中的每一條款,選用對己方有利的措詞,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利益。
2、用詞要嚴謹。
簽訂合同對合同條款要認真推敲,防止發生歧義和誤解,要做到字斟句酌、反復推敲,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條款有無重復,或前后是否自相矛盾,以免使對方鉆了空子。
3、盡可能的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
交易內容應盡可能具體、明確、可操作;實現我方合同目的的核心條款是否明確、可控;合同履行的流程、期限是否清晰,能否保障交易內容的實現,是否存在由對方單方控制的風險;履行相應義務后,確認是否能取得相應證據;是否需要增加相應的一般條款。
三、合同履行控制方面
1、嚴格依合同約定履行,并注意主體的一致性。
2、對方的履行及時檢驗。
3、我方的履行保留證據,要求對方及時確認。
4、根據履行需要及時的通知、告知、協助。
5、合同如有變更應及時辦理確認。
6、對方發生違約時應及時主張權利、催告履行,行使抗辯權。
7、遇有特別事件或重要事實協商解決之同時,保存證據。
8、必要時解除合同。
四、充分重視法律專業人員的利用,運用法律武器進行自我保護
訂立合同是一件技術要求高、風險也很大的經營行為,無論對于合同的效力,還是履約能力或陷阱條款,因缺乏經驗而難以準確進行把握。只有充分借助專業人員,才能更好地預防合同糾紛。
五、增強合同管理意識
1、風險意識:認識到合同事務中存在風險,保持警惕,不可疏忽。
2、法律意識:依據法律處理合同事務,保護自身合同權益。
3、合同意識:重視合同的簽定,并依據合同約定執行合同事務,保障合同權益。
4、證據意識:在處理合同事務的過程中,注意收集、保存相應證據,防止發生爭議時,有關重要事實無法證明。
5、時效意識:及時、盡快的行使合同權利。
這次培訓雖然時間有限,但是讓我受益匪淺,讓我在今后的工作中時刻提醒自己注意合同的風險防范,提高法律意識,降低風險,把所學的知識運用到日常工作中,更好的服務公司。
合同培訓心得體會4
通過培訓期間的學習和與系統單位工會工作人員的交流,讓我對《勞動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內容以及對工會管理工作的影響等方面有了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同時,通過培訓交流,也讓我對新法頒布實施后,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認識。現結合有關資料和目前企業現狀,談幾點看法。
一、《勞動合同法》更加重視對員工權益的維護。
縱觀《勞動合同法》不難發現,盡管其在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基礎上,兼顧了企業與勞動者的利益,但其最為顯著的特點在于,體現了對勞動者的偏重保護,也就是“保護弱者”意識。同時,勞動者的維權意識逐步提高,這就對工會的日常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認為,首先我們要認真學習新《勞動合同法》,尊重勞動合同法,做到知法和懂法;其次,我們要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和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在企業目前能夠承受的范圍內,逐漸的、有步驟的推進新《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既要維護好職工的基本權益,又要有利于企業健康穩步的發展。當前,我認為,尤其要坐到以下兩點:
1、規范勞動合同文本的制定,為有效管理奠定基礎。
2、重點關注員工解聘條款。
二、要重視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并且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在學習中注意到,新《勞動合法》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并且規定了企業不簽訂的法律責任。
新《勞動合同法》明確要求“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要求“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而我們的個別企業,由于行業特點和生產經營的需要,存在人員流動大、合同種類多的特點,相應的表現在勞動合同的簽訂方面,就是勞動合同簽訂時間短,變更頻繁,甚至個別企業存在季節性用工多的特點。這就加大了勞動合同管理的難度,一方面我們要適應企業生產經營的需要,遵循行業特點,做到為企業利益服務;另一方面,我們又不能違反《勞動合同法》,產生勞動糾紛。鑒于此,我認為這有四點值得我們注意:
一是“用工之日”的確定,現實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通知的時候經常使用“報到”一詞,報到之日一般應理解為用工之日,所以這個詞應慎用;
二是勞動者拒簽合同的應對。對勞動者拒簽的,用工企業需要保留勞動者拒簽的證據,由于勞動者原因造成的未簽合同的責任當然不應由用工企業承擔。
三是對用人單位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規定?用人單位要主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四是合理確定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和簽訂的次數。
三、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
新《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解除做了詳細和明確的規定,尤其是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更是進行了詳細的規范,處處體現著對勞動者的保護。這在第一部分第二點“新勞動合同法更加重視對員工權益的維護——重點關注員工解聘條款”已有所提及,這里重點談談對勞動合同解除方式的看法。
新《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分為以下四類類:一是協商解除(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二是即時解除。在“即時解除”時,除列示了即時解除的法定理由外,還明確了即時解除的法律義務,要求在解除時須說明理由,究竟是以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還是造成重大損失而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事先應告知工會,否則,應給付經濟補償金。另外,對沒履行通知義務的,按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三是預告解除。在預告解除中,對用人單位預告解除的時間、經濟賠償金等做了具體的要求。四是經濟性裁員。
上述四類勞動合同的解除,均有明確的解除程序、法定事由、用人單位的義務,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同時,對于違反規定的處罰也更為明確。
通過參加這次新《勞動合同法》的培訓學習,我注意到該法最突出的特點是前面規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規定了違反的法律責任,對企業的要求更高了。無疑,這對企業在新形式下如何更好的規避用工風險、尊重員工的權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公司分管工會工作的領導,我深感肩上責任重大:既要維護職工權益,也要規避企業用工方面的風險。
面對勞動法律法規日臻完善的趨勢,特別是新《勞動合同法》的正式推出,迫切要求我們切實重視內部勞動關系的管理,但同時由于各單位存在各種實際情況,考慮到經濟的發展水平和企業的經濟承受能力,全面的實施新勞動合同法還存在較大的困難,這就要求我們對于各項管理制度,尤其是人事、工會方面的管理制度的執行和工作流程的操作要做到嚴謹、到位,各項工會工作的開展要依法合規,要通過積極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為公司持續、健康協調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合同培訓心得體會5
20xx年6月11日-16日,我有幸參加了由公司企管內控處組織的“合同管理員上崗取證的培訓班“,作為一名合同管理人員,日常工作牽涉材料買賣合同、租賃合同、運輸合同、服務合同、其他合同五大項合同,這次研討班的學習,讓我從合同審查及合同的履行控制方面并結合相應事例深入淺出系統地學習了一遍,令我深刻理解到合同管理在企業經營中所處的重要位置,做好合同管理的重大作用,從而思考作為合同管理人員,要增強企業的合同風險防范意識,把將來可能發生的合同糾紛中的風險降低到最低。
結合培訓的內容,我認為在以后的合同管理工作方面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一、合同審查方面
1、認真審查簽約對象的主體資格和資信能力
為防范欺詐行為,減少交易風險,簽約前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履約能力、信用情況等。
首先要查看對方的營業執照和企業參加年檢的證明資料,確認一般企業的民事主體資格,了解其經營范圍,審查企業的法定資質、資格、許可以及對方的資金、信用,經營情況,其項目是否合法。
其次了解分公司及企業內設機構,是否具備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同時也要審查簽約人的資格,查看對方提交的法人開具的正式書面授權證明,了解對方的合法身份和權限范圍,以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時效性。
對于標的額大的交易,還應到工商、稅務、銀行等單位調查對方當事人的資信能力,以及對供應單位現有客戶及以往交易證明(業績)進行考察。
2、認真審查合同是否有效,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礙合同交易(或合作)事項本身是否合法有效;合同的具體條款是否合法有效;合同內容是否存在法律障礙;合同文件簽署(包括授權委托)是否有效;保障合同及條款的有效性(必要時可通過裁判獲得強制實現力),防范因存在法律障礙而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或承擔責任。
二、合同簽訂方面
1、爭取合同起草權
一般來講,合同由誰起草,誰就掌握主動權。起草一方的主動性在于可以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認真考慮寫入合同中的每一條款,斟酌選用對己方有利的措詞,更好地考慮和保護自己的利益。
2、用詞要嚴謹
簽訂合同對合同條款要認真推敲,防止發生歧義和誤解,要做到字斟句酌、反復推敲,不要在合同中用含糊不清,模棱兩可的詞句或多義詞,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條款有無重復,或者前后是否自相矛盾,以免使對方鉆了空子。
3、盡可能的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
1)交易內容應盡可能具體、明確、可操作。(質量、數量、價格等)我方取得的,能否能滿足需要。我方應履行的,是否存在困難與障礙。交易內容實現的具體流程,應條理清晰、期限明確,并能彼此控制。
2)實現我方合同目的的核心條款(如付款條件、質量標準等條款)是否明確、可控。
3)合同履行的流程、期限是否清晰,能否保障交易內容的`實現;是否存在由對方單方控制的風險。
4)履行相應義務后,確認是否能取得相應證據。
5)作為乙方合同目的實現的各個重要階段,可能發生的對方違約、意外事件,是否約定了相應的違約責任、風險分配和約定解除權。
6)是否需要增加相應的一般條款(如生效條件);
7)使用標準文件訂立合同的,應充分考慮我方的履行控制能力。
三、合同履行控制方面
1、嚴格依合同約定履行,并注意主體的一致性——訂立合同的主體應當與履行合同、承擔責任的主體保持一致。一方代為履行,代為接受履行的,應辦理并保留相關手續。
2、對方的履行——及時檢驗;
3、我方的履行——保留證據;要求對方及時確認;
4、根據履行需要——及時的通知、告知、協助;
5、合同如有變更——應及時辦理確認;
6、對方發生違約時——及時主張權利、催告履行;行使抗辯權;
7、遇有特別事件或重要事實——協商解決之同時,保存證據;
8、必要時解除合同;
四、充分重視法律專業人員的利用,運用法律武器進行自我保護
訂立合同是一件技術要求高、風險也很大的經營行為,無論對于合同的效力,還是履約能力或陷阱條款,公司法人及經營者都因可能缺乏經驗而難以準確進行把握。只有充分借助法律專業人員的作用,才能更好地預防合同糾紛。
合同一經承諾,即具有法律效力。對違約行為要及時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合同欺詐行為要及時采取措施,盡量減少和避免損失,并請求有關部門予以打擊。
五、增強合同管理意識
1、風險意識:認識到合同事務中存在風險,保持警惕,不可疏忽。
2、法律意識:依據法律處理合同事務,保護自身合同權益;而不僅僅是依靠工作習慣、人情、常理等。
3、合同意
識:重視合同的簽定,并依據合同約定執行合同事務,保障合同權益。
4、證據意識:在處理合同事務的過程中,注意收集、保存相應證據,防止發生爭議時,有關重要事實無法證明。
5、時效意識:及時、盡快的行使合同權利;防止時效超過,以致發生失權后果。
這次培訓雖然期限有限,但是讓我受益匪淺,讓我在今后的工作中時刻提醒自己注意合同的風險防范,提高法律意識,降低風險。
合同培訓心得體會6
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這一切說明國家提倡和鼓勵廣大的勞動者投身于不斷的革新和發明的思想,眾人拾柴火焰高,當充分發揮出廣大勞動者的聰明才智時,我們的中華民族才會屹立于不敗之林,同樣,這也是為廣大勞動者提供創造自身價值,展示自己聰明才智的機會。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并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這里充分顯示出國家對每個勞動者的社會保障的重視,沒有人能長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發廣大勞動者工作的熱情,工作的積極性,當他們的積極性被調動起來后,我們的創造力,我們的凝聚力就更能顯示出來,我們民族的騰飛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部分勞動法的內容,在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國家的政策方針均是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制定的,其中不乏一個領導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決策,從分調動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聰明才智,使勞動者有保障,制定的細致、人性,中華的騰飛指日可待。
學習勞動法后的感想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將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在1994年勞動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了對員工的保護力度,提升了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的管理成本。也許有人認為這些問題是法律界人士討論的問題,其實,在今天,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了解《勞動法》的具體內容,并且用它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通過學習,我對勞動合同有了一個初步的了解,也使我清楚地知道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必須確立勞動關系,及相互之間的責權利關系等等。既然法律在這個社會無處不在,那么,我們就有必要去好好學習法律,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尤其是今后在工作過程中,更要懂得既要保護自己又不違反法律。而且做到這一條,學習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新的勞動法相對于舊的法律更加透明,對弱勢群體的傾斜要多一些,能更好的保障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的權利得到了保障,勞動的積極性自然高漲,能更好地做好自己的工作。
合同培訓心得體會7
合同管理工作是企業的一項重要管理內容,在市場經濟日益發達的現代社會,企業的“重合同、守信用”已成為企業在市場競爭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標簽。管理層已認識到企業能否進行較好合同管理將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發展潛力和未來,同時,對企業合同管理的好壞又是企業能否獲得效益的關鍵環節。因此加強對企業合同的管理工作,已成為上下的共識。“重合同、守信用”已成為我企業不斷鞭策自身持續改進的口號。
回顧合同管理工作,我們在合同管理工作的規范化、信息化、標準化方面又邁上了新的臺階。
一、加強管理制度到位
為使合同管理工作能夠健康有序的進行,我們首先必須做到組織健全,機構完善,分工明確,職責到位。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特別是我們嚴格按照公司的有關合同管理規定及時調整、修訂適合本項目的合同管理制度。其次,從合同簽訂、評審、履行、驗收、監督、歸檔,以及發生糾紛的處理等環節都按照嚴格按照公司規范,使合同管理做到了有人負責、有據可查、有章可循。
二、注重合同及時簽約
1、對勞務隊進場前必須及時簽訂勞務合同,規范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勞務單價、付款方式等一系列問題避免出現與勞務隊之間的糾紛,為企業創造效益獲得利潤創造了條件。
2、在供應商供貨方面,采用質量管理體系的標準區分大批量供貨與偶爾購貨,針對經常性的采購,意向供貨方仍啟用以往信譽良好供應方,按年度對供供方進行評審,對符合要求供應方繼續留用,對不合格供應商,列入黑名單,不再使用。對于發生的大宗材料采購,項目應進行考察、咨詢、聯系,在綜合各方面因素確定供應商后形成書面資料,并起草合同交由各部門審核后,報項目經理審批后,給予蓋章,并轉交財務一份。
三、在實際合同管理履行過程中一些比較常見的法律問題及項目該采取防范措施現在闡述一下:
1、約定不明的風險及防范: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如果無法達成補充協議且無法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的,可根據以下規定執行: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在這里要注意: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合同管理工作是一個復雜而長期性的工作,我們必須持之以恒的堅持才能把這項工作做好,為項目降低法律風險。現在我們仍要看到,工作仍存在較大不足,合同簽訂不及時及對各項內容的約束存在漏洞現象還存在,合同管理工作仍要加強,合同管理制度需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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