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事故賠償協議書集合5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需要用到協議,簽訂簽訂協議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么什么樣的協議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車輛事故賠償協議書,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車輛事故賠償協議書1
甲方(賠償義務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系遼AXXXXX車輛駕駛員
乙方(賠償義務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系遼AXXXXX登記車主
丙方(賠償權利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系受害人XXX(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20xx年X月X日,甲方XXX駕駛遼AXXXX號XX牌轎車行駛至XXX路段XX公里處與受害人XXX發生碰撞,至受害人XXX當場死亡的后果。本起事故經沈陽市公安局沈北新區交警大隊認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車輛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現遼AXXXX號車輛駕駛員被刑事拘留。經依法查明,遼AXXXX車在交管部門登記的實際車主為乙方XXX,該車在XXX保險公司XX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強制保險。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依據《中華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負事故處理辦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勝利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解釋》的規定,經沈陽市公安局沈北新區交警大隊的見證下,就事故所造成的賠償造成調解協議如下:
一、甲方和乙方自愿一次性賠償丙方各種法定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以及財產損失項目共計 萬元(小寫: 元)整。
二、丙方同意接收上述賠償款項,并放棄對甲方、乙方的其他一切權利,不再要求乙甲方、乙方進行任何形式的賠償或承擔其他任何責任。若丙方及丙方的其他利害關系人再向甲、乙兩方提任何要求,由甲方負責處理解決。
三、本協議簽訂后,為方便甲方和乙方進行保險理賠,甲、乙、丙三方均同意互相配合;
四、鑒于甲方被追究刑事責任已經不能避免,故甲方和乙方應在本協議生效之日向丙方支付賠償金 元,剩余款項 元,甲方和乙方應于法院出具判決書并宣告甲方XX緩刑之日全部付清。
五、丙方對甲方的違法行為表示諒解,保證不再要求司法部門追究乙方的任何行政、刑事責任,并保證在必要時配合乙方向司法機關等有關部門說明本協議的情況,出具相關文件或證明。
六、丙方保證不再要求甲方、乙方或保險公司賠償超過本協議賠償數額以外的任何賠償。因本事故產生車輛保險的賠付,由甲方和乙方進行理賠或索賠,保險賠付款項全部歸甲方和乙方所有。
七、丙方保證本協議合法有效,保證沒有其他權利人就此事故再向甲方和乙方主張權利,若本協議被確認無效,丙方應將已收取的全部賠償款返還甲方和乙方,若造成甲方和乙方其他損失,則由丙方承擔全部責任。
八、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伍萬元。
甲方:
乙方:
丙方:
交警部門:
20xx年X月XX日
車輛事故賠償協議書2
甲方(賠償義務人):姓名性別年齡現居住地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系贛AY車輛駕駛員
乙方(賠償權利人):姓名性別年齡現居住地身份證號碼系被損害人
20xx年月日,甲方駕駛贛AY號大眾桑塔納牌轎車行駛至路段(可詳細說明)與受害人乙方發生碰撞,至受害人(醫療機構診斷結果)。本起交通事故經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區交警大隊認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車輛方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贛AY車載交通部門登記的實際車主為青島聯信商務咨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該車在保險公司支公司投保了(保險種類)。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在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區交警大隊的見證下,就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害達成賠償協議如下:
一、甲方自愿一次性賠償乙方各種法定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共計元(小寫元)整。(可寫明具體各項法定人身損害賠償項目);
二、乙方同意接受以上賠償款項,并放棄對甲方的其他一切權利,不再要求甲方進行任何形式的賠償或承擔其他任何責任。若乙方(包括乙方其他利害關系人)再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由甲方決定如何處理解決;
三、本協議簽訂后,為方便甲方進行保險理賠,甲乙雙方都同意相互配合;
四、甲方應在本協議生效之日(或其他時間)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賠償金(小寫)元整;
五、乙方對甲方的行為表示諒解,保證不在向司法部門提出其他訴訟請求,并保證在必要的時候配合甲方和甲方所在單位向有關部門說明本協議的情況,出具相關的文件或證明;
六、乙方保證不再要求甲方或者保險公司賠償超過本協議賠償數額以外的任何賠償。因此次事故產生車輛保險的賠付,由甲方進行理賠或索賠,必要時候乙方要配合甲方進行理賠或索賠,保險賠付款項全部歸甲方所有;
七、乙方保證本協議合法有效,保證沒有其他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就此次交通事故再向甲方主張權利,若本協議被確認無效,乙方應將已收取的全部賠償款項返還甲方,若造成甲方其他損失,則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八、若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違約方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元整;
九、本協議于甲、乙雙方在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區交警大隊的見證下雙方簽字、并由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區交警大隊簽章后立即生效;
十、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和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區交警大隊各持一份,如各文本發生沖突,以甲方未經修改、涂改的文本為準。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交警部門:_____________
20xx年X月XX日
車輛事故賠償協議書3
原告方:王____燕謝____云黃____婷黃____媛
被告方:陜縣某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
原告王某燕、謝某云、黃某婷、黃某媛訴被告陜縣某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經雙方協商,已同意和解,現達成和解協議如下:
一、經原、被告雙方協商確認,本案交通事故各項損害賠償項目和費用為:死亡賠償金67796.20元、原告謝某云生活費10545.68元、原告黃某婷生活費12052.20元、原告黃某媛生活費22597.88元、喪葬費8015.52元、誤工費387元、交通費8372元、住宿費1440元和貨物運費損失20xx元。上述費用共計為人民幣壹拾叁萬伍仟壹佰肆拾壹元肆角捌分整(某寫:135141.48元)。
現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綜合考慮雙方實際情況,原告方同意在上述所列損害賠償費用的基礎上進行適當核減,雙方最終確定本案實際賠償金額為人民幣壹拾貳萬貳仟整(某寫:1220xx元)。
二、上述損害賠償費人民幣壹拾貳萬貳仟整(某寫:1220xx元)由乙方于本協議簽訂的同時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清結。
如被告方未能按照本條約定及時足額支付損害賠償費,則原定核減部分將不予核減,仍須按人民幣壹拾叁萬伍仟壹佰肆拾壹元肆角捌分整(某寫:135141.48元)支付原告方賠償費用。
三、本案法院訴訟費由原、被告雙方各承擔50%。因訴訟費已由原告方在本案起訴時即已預交,被告方同意于本協議簽訂的'同時將所需承擔的訴訟費支付給原告方。
四、本協議經雙方或其代理人簽署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提交受訴人民法院備案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乙方(蓋章):陜縣____________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
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
車輛事故賠償協議書4
甲方:____________,男,漢族,云南省大理州____________縣____________鎮____________村人。身份證號駕駛證號,系“云號面包車駕駛員。
乙方:____________,女,漢族,云南省大理州____________縣____________鎮____________村人。身份證號駕駛證號,系該交通事故受害人。
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晚,甲方駕駛一輛白色面包車在大理州____________縣____________鎮____________村把在路邊行走的乙方撞傷,致使乙方左肋骨折斷兩根。當晚,甲方立即將乙方送至____________縣醫院緊急救治。住院期間,乙方家人一直陪伴照顧。20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乙方治愈出院,F雙方友好協商,并經雙方家屬同意,就該交通事故的相關賠償事宜協議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間已經產生的醫療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全部由甲方承擔。
二、出院后,甲方一次性付給乙方營養費____________元、誤工費____________元、護理費____________元、住院伙食補助費____________元、復查費____________元等費用,合計____________元。
三、以上各項費用一次性付清。自此,甲方的賠償責任完全消除,乙方自愿承擔該事故可能導致的隱形傷害風險,不得再次要求甲方承擔該次交通事故有關的任何其它賠償責任。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持一份,交警大隊備案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
___年__月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_日
車輛事故賠償協議書5
甲方:馮x,海原縣x鄉人,身份證號碼: 64032x0319351X 系寧 Ex61/ 寧 EAx8 掛駕駛人,在本次事故中身亡。張x,海原縣關橋鄉人,身份證號碼: 64x40224 ,系馮定朝妻子。為本次事故甲方全權代表,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馬x,海原縣x鄉人,身份證號碼: 64222x01087X, 系寧 E1x1 車駕駛員。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馮x,海原縣x鄉人,身份證號碼: 6422x40380212X ,系寧 Ex61 乘車人。在本次事故中受傷。以下簡稱丙方。
甲、乙、丙三方,本著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以人為本的原則,就 20xx 年 11 月 27 日在x高速x家溝大橋路段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三方當事人損害賠償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死亡賠償金、撫養費、埋葬費、交通費等一切由本次事故引發的費用,由甲方自行向乙方承保公司、甲方承保公司主張,乙方負責提供相應的手續及方便。具體賠償金額以保險公司依據相關法律條款理算為準,超出保險公司理賠標準的,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丙方的醫療費、傷殘補助、誤工費等一切有本次事故引發的費用,,由丙方自行向甲方承保公司、乙方承保公司主張,甲、乙雙方負責提供相應的手續及方便。具體賠償金額以保險公司依據相關法律條款理算為準,超出保險公司理賠標準的,由丙方自行承擔,甲、乙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甲、乙雙方的車輛損失在保險公司定損后,依據交警隊的事故認定,由保險公司理算后,各自向承保公司索賠,凡是由第三方車輛發生的賠款,必須由第三方受益。
四、三方當事人應積極協助交警機關處理事故,不得相互設置障礙。
五、本協議一式五份,甲、乙、丙各執一份,交警隊留存一份,中間人留存一份。
六、本協議簽字生效,各方不得反悔、不得上訴。誰反悔,由誰承擔由此引發的責任。
甲方:
乙方:
丙方:
中間人: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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