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網 2001-11-26 周大立
1999年3月至2001年5月,浙江省海寧市某小學50多歲的男教師沈某一直任班主任。他利用為學生批改作業、打水及家訪過程中學生獨自在家的機會,先后對任教的三、四年級14個男生進行猥褻。海寧市法院于今年9月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沈某有期徒刑4年。
13歲的小東因多次遭受沈某猥褻,近日將沈某及其就讀的小學、海寧市教委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賠償精神損害費5萬元。小東在訴狀中提出:自己身心健康受到嚴重侵害,特別是受到來自社會的歧視,將給他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害。海寧市某小學對沈某長達數年的犯罪行為失去監控;海寧市教育委員會在1992年就已發現沈某有猥褻學生的行為,卻僅處以行政記過處分,并仍保留其教師資格,是造成這次損害事件的根本原因,故兩被告也應承擔賠償責任。此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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