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民間尚武之風歷朝最盛 百姓結社可配強弩
軍事性社團出現會、社的名稱,當始于宋。在宋代,每當地方不安定,民間便紛紛結社自保,鄉社武裝遍布全國,主要可分為防衛鄉里的民間自保之社和防御外族入侵的保境抗敵之社。會社既有備邊保境、維持鄉里治安的一面,也有對抗官府、滋擾百姓、魚肉鄉里的一面,且均帶有臨時性的特征。
在宋代,軍事性結社的風氣極盛。有宋一代,關于地方結社武裝的記載不絕于書。每當邊境或地方不安定,民間便紛紛結社自保,鄉社武裝裝遍布全國,農村普遍如此,城市也不例外。至南宋,民間更是出現了大量的抗金軍事之社。
一、宋代軍事性會社簡述
大體上,宋代軍事性會社可分為防衛鄉里的地方自保之社和保境抗敵之社兩類。
(一)地方自保之社
宋自開國以來,階*級矛盾便十分尖銳,農民起義連續不斷地爆發。應該看到的是,各類農民起義在反抗封建統*治和壓迫的同時,對社會正常的生產秩序和經濟秩序也起到了一定的破壞作用,特別是一些中上戶等人家,生命與財產所受到的威脅甚于一般的農民,更是感到有組織起來,“團結民兵,結社以備”的必要。此外,盜匪的活動也很猖獗,這些引起地方不安定的因素,導致宋代出現以地方自保為主要目的的鄉社武裝遍布全國的現象。
1.福建忠義社
福建忠義社在北宋時稱作“福建保伍”。所謂“福建保伍者,鄉村自相團結而立,豪戶為首領,所以備盜賊也”[1](卷一八,福建保伍)。在神宗熙寧年間,福建諸縣共有“福建保伍”所轄槍杖手五千余人,是勢力頗為可觀的民間武*裝力量。建炎元年(1127年),宋廷采納“張伯誠(張愨)言,置諸路忠義巡社”,將“福建保伍”更名為“福建忠義巡社”。建炎二年四月,宋高宗采納言者建議,除北方邊境地區諸路外,東南地區的各路巡社均被罷廢[2](卷一五),福建忠義巡社獨留。紹興初,諸路忠義巡社漸次罷廢,福建忠義巡社又是唯一被保留下來的一個。
2.湖南鄉社
“湖南鄉社者,舊有之,領于鄉之豪酋。或曰彈壓,或曰緝捕。大者所統數百家,小者二三百。自長沙以及連、道、英、韶,而郴、桂、宜章尤盛。”[1](卷一八,湖南鄉社)這類鄉*社不僅存在于湖南,而且也存在于廣東。引文中所提到的韶州、連州、英州均屬廣南東路管轄,屬于湖南的為長沙、道州,以及郴州所轄的郴、桂陽、宜章三縣[3](卷九○)[4](卷六二,荊湖南路,卷九,廣南東路)。
3.其他地方自保之社
南宋時期,除福建忠義社和湖南鄉社這兩支較為著名的地方武裝力量外,南宋==統治下的南方各省都有類似的民間武*裝力量的存在。這種鄉社、義社也有稱為“團”的,如“鄉為一團,里為一隊,建其長,立其社副、勇頭”[3](卷四一○),“廣南兵卒寡弱,所恃以御盜者,常藉首領,蓋廣南之俗,隨方隅為團,團有首領,凡遇警,則合諸團以把截界分。所謂首領者,能因俗而激用之,誠除盜之一助也。”[5](兵一三,捕賊)此處的“團”從其作用和組織來看,可視為鄉*社或義社的一種變體。
這種地方自保之社不僅存在于耕種土地的農民之中,在福建、廣東等沿海地區的船戶、漁民中也存在類似的會社。如:紹興十年(1140年),福建轉運司將“所籍船只團結,立義社,使自推擇首領”[6](卷一四,版籍州縣人役);再如:“紹興五年四月戊午,詔福建、廣東帥臣,措置團結瀕海居民為社,擒捕海賊。……愿明下信令,委州縣措置,團結瀕海居民,五百人為一社,不及三百人以下,附近社。推材勇物力人為社首,其次為副社首,備坐圣旨,給帖差捕。”[2](卷八八)
(二)保境抗敵之社
兩宋時期不僅階級矛盾相當激化,民族矛盾也十分尖銳,從宋王朝建立到最后滅亡,其北方始終存在著不同的少數民族政權,且彼此間的關系常常處于戰爭、對峙、侵擾的狀態。異族的蹂躪、盜賊的燒殺、潰卒的劫掠等等,使北方民眾自發倡議組織起來,建立以保衛鄉里為目標的民間軍事會社,金人入侵中原后,逐漸發展為抗金義軍團體。筆者將具有這方面性質的民間武裝會社稱為保境抗敵之社。
1.弓箭社
弓箭社大約出現在宋景德年間,“自澶淵講和以來,百姓自相團結為弓箭社”。弓箭社的正式成員均為主戶,一定區域范圍內的主戶們結為一社,“不論家業高下,戶出一人”,自相推舉家資豐厚、武藝高強的人擔任社的頭領,稱之為“社頭、社副、錄事”。弓箭社的組織與訓練相當嚴格,規定其成員“帶弓而鋤,佩劍而樵”;所立賞罰,“嚴于官府”;同時“分番巡邏,鋪屋相望,若透漏北賊及本土強盜不獲,其當番人皆有重罰”;平曰里器甲鞍馬都是裝備停當,隨時準備迎擊北寇的侵襲,這樣方可做到“遇其警急,擊鼓,頃刻可致千人。”[7](卷一九○,兵志四)
2.買馬社
買馬社最初出現于北宋初期的北部邊境地區。在受宋==控制的地方武*裝力量--河東忠烈、宣勇(注:《宋史》卷一八七《兵》一中所載為“本河州忠烈、宣勇能結*社買馬者”,此處“河州”應為“河東”之誤,其考證參見魏天安《北宋買馬社考》一文,《晉陽學刊》1988年4期。故此處筆者將“河州”改為“河東”。)中,出現了部分自愿結*社買馬的鄉兵。宋==采取“官助其直”的方式,提倡并支持鄉兵們結*社買馬,于宋太宗至道元年(995年)間組建了一支新的禁軍--廣銳馬軍。結*社買馬之制在河東成功后,被宋==迅速地推廣于陜西、河北等地。宋==利用買馬社的形式,在五六年內組建了一萬余人的馬軍,故宋真宗對河東買馬社的這一成就贊嘆說:“廣銳三十指揮各自買馬,甚利國家”。
3.忠義巡社
忠義巡社最初起于河朔頻遭戰亂蹂躪地區,“河朔之民憤于兵亂,自結巡社”[2](卷八)。其制度為:每五人為一甲,五甲為隊,五隊為部,五部為社,各有長。至五社則為都社,有正及副。如兩都社及萬人以上,擇土豪二人為都副總轄。其借補官之制,則萬人以上,成忠郎;千人以上,保義郎;八百人以上,承信郎。自甲長至總轄,三歲遞遷[8](卷二)。建炎元年,宋高宗屢次下詔在全國普遍組建忠義巡社,在宋朝==的大力推動下,忠義巡社很快地從河北發展到京東、西、河東、陜西等路。
4.其他保境抗敵之社,見諸于史籍的還有以下幾種:
太行忠義保社
梁興在北方組織人民抗金,以“太行忠義保社”為名,并于紹興六年率百余人渡河投奔了岳飛[5](兵二之五九、六○)。
壯丁民社
乾道四年(1168年)南宋==在楚州組建了“壯丁民社”,也是建炎后地方武*裝力量的一種[3](卷一九二)。
萬馬社
南宋主管淮東安撫司公事的崔與之,至揚州后,利用這一地區的山林之阻,創設五個團寨,結忠義民兵為社,當“金人犯淮西,沿邊之民得附山自固,金人亦疑設伏,自是不敢深入”。同時,崔與之還因“淮民多畜馬善射,欲依萬弩手法創萬馬社,募民為之”,后因宰相反對而作罷[4](卷四○六,崔與之)。
二、宋代軍事性會社形成背景
(一)
宋代軍事性會社的出現,與中國古代社會普遍存在的“社”有著密切的關系。春秋以前,“社”作為一種土地神崇拜的地域性祭祀組織和古代鄉村基層行政地理單位就已出現。《禮記》記載:“句龍為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以為社。”《左傳》昭公二十五年:“齊侯曰:自莒疆以西,請致千社以待君命。”據注,當時25家為一社。此外,孔安國注《尚書甘誓》言:天子親征,必載遷廟之祖主及社主行。有功則賞祖主前,示不專也。不用命奔北者,則戮之于社主前[9](卷五,蒞戮于社)。入漢后,則有社會基層組織性質的里社和互助性質的私社。隋唐五代時期,“由于應付唐末五代的戰亂環境,農村中的地方武裝如土團,鄉兵士兵等大量涌現。這些地方武裝很自然地利用了社邑這樣現成的組織形式。到了宋代,鄉社武裝遍處皆是,結社置辦兵器,演習武藝,成為農村的普遍現象,……鄉社的武裝,往往在社祭及其他的迎神賽會活動中作為儀仗進行校閱”[10]。因此,從這層意義上講,宋代軍事性會社的興起,其實就是古老的祭祀組織--“社”以及地域團體--“社邑”的軍事化。
(二)
中國民間歷代相沿的斗力尚武習俗,為宋代軍事性會社的出現提供了社會土壤。據《荊楚歲時記》載,南北朝時,每年五月五曰,民間有“蹈百草”之俗。至宋時,就發展為“斗百草”之戲。歐陽修有詩云:“共斗今朝盛,盈蟾百草香。”[11](卷三,風俗)即指此俗。隋代鎮江京口一帶,民間大多習戰,號稱“天下精兵”。當地之俗,每年五月五曰行斗力之戲,“各料強弱相敵,事類講武”[7](卷三,風俗)。再如宋代河北諸州軍民戶,就有一批人惰棄農業,專習擊刺之術,諸如“槍劍桃棒”之技,樣樣都習[12](卷二三七)。如果說宋開國之初,宋==對地方軍民習武尚力,專習擊刺之術的活動尚持反對與明令禁止的態度的話,到了北宋中期,通過保甲制的實施,前述的禁令無形中被取消,由此形成基層鄉兵軍訓組織,間接使習武活動得到普及,為有組織的民間習武活動奠定了基礎,進一步促進了民間習武風氣的興旺昌盛。民間斗力習武之俗的存在,當然是為了強身健體,但同時又是民間尚武精神的真實反映。一旦社會動蕩,民間便紛紛結社自保,尚力習武之人就成為軍事性會社的中堅。
(三)
宋代深刻的民族矛盾和階級矛盾,是宋代軍事性會社產生的直接原因。一方面邊境以及北方地區的軍事沖突持續不斷,少數民族政權大肆擄掠,使邊境和隨著戰火的蔓延而擴展的北方地區人民苦不堪言;另一方面,宋朝統治下,頻繁的農民起義和匪盜成災,也使社會動蕩不已,普通百姓的生命與財產受到極大的威脅,這一切都迫使各地民眾紛紛組織起來,結*社自保,以抵御外族入侵和匪盜的掠奪劫殺。北宋時期的弓箭社,南宋時期的忠義巡社、福建忠義社、湖南鄉*社等就是其中最為著名的地方軍事性會社。
(四)
宋朝正規官軍的戰斗力遠不如民間武裝結社力量,促使宋朝統治者承認、利用、扶持這種力量保邊衛境和鎮壓各地農民起義,維持地方治安。在民間結社習武組織曰多的情況下,宋==中一些有見識的官吏認識到他們是抵御外來敵人和鎮壓內地農民起義的重要力量,故而提出建議,改變了宋廷對民間武裝結社的態度,從嚴加取締轉而給予扶持,將其納入地方鄉兵體系來加以利用,因此在某種程度上,民間軍事性結社有與鄉兵組織合一的趨勢。如弓箭社,宋神宗熙寧三年,定州知州滕甫奏請:“令募諸色公人及城廓鄉村百姓有武勇愿習弓箭者,自為之社。”元佑八年,定州知州蘇軾也曾云:“北賊驚劫人戶,捕盜官吏拱手相視,無如之何,以驗禁軍、弓手皆不得力。向使州縣逐處皆有弓箭社,人戶致命盡力,則北賊豈敢輕犯邊砦,如入無人之境?”[3](卷一九○)至北宋末年,宋==在河北東路、京東、西路強迫當地人民組建弓箭社,并將組建弓箭社的數量多少與各地方官吏的考核升遷掛鉤,“弓箭社人依保甲法推賞,準政和保甲格比較最優”[5](兵一之一二)。又如忠義巡社,戶部尚書張愨大力推薦云:“河北路坊郭、村鄉民戶自結強壯巡社,可因其情而用之。獎以忠義之名,加之以撫馭之方,用御金人,捕遏盜賊,每有實效”[5](兵二之五○)。建炎元年,宋高宗屢次下詔在全國普遍組建忠義巡社,在宋朝==的大力推動下,忠義巡社很快地從河北發展到京東、西、河東、陜西等路。再如南宋時,葉義問、賀允中從金國出使回來,認為金必毀盟,為此陳康伯建議四策,其中之一就是“分畫兩淮地,命諸將結民社”[3](卷三八四)。“民社”即指那些民間軍事性結社。上述諸例都說明北宋中期以后,軍事性結社在全國,尤其是在北方普遍建立起來,與宋朝統*治者的扶持和推行有著密切的因果關系。
三、宋代軍事性會社的特點
(一)
軍事性社*團出現會、社的名稱,就目前的資料來看,當始于宋。在宋以前,歷代民間雖有習武之俗,但尚未形成有名有實的軍事性會社。入宋后,如弓箭社、馬社、萬馬社,均為眾所周知的軍事性社團[13]。“宋代,鄉*社武*裝遍處皆是,結社置辦兵器,演習武藝,成為農村的普遍現象,這是唐代所未曾有過的。”[10]在宋以后的歷代中,以會、社為名、具有軍事武*裝職能的團體則頻繁地出現,似乎可視為對宋代以會、社命名軍事性團體這種做法的一種繼承與延續。
(二)
宋代的軍事性會社,與鄉兵體系有交叉、混雜現象。這里有一個問題需要加以說明,即宋代軍事性會社的定性問題。構成宋代軍事性會社主要部分的一些社,在有的學者看來,是屬于宋代鄉兵的組成部分,其理由是這些社在《宋史》、《宋會要輯稿》中皆列入《兵》類[14]。按這種說法,這類會社是宋朝軍隊的一部分,屬于官方性質。但筆者認為這類會社應歸入民間結社的范疇,這一點從前文所引史籍記載可知。但從其存在的全過程來看,又可以說其性質介于民間和官方之間,或者更準確地說,這些結社在形成、組織初期,具有不折不扣的民間性質,但很快為官府控制、利用、改造,從而成為為宋統治者所用的地方武裝力量的一種。如弓箭社最初是定州等西北邊境地區的地方民眾自發組建的民間武裝,隨后,宋武將龐籍對弓箭社實行了改造,“立隊任將校”[16](卷二二),“增損其約束賞罰”。北宋末年,宋==在河北東路、京東、西路強迫當地人民組建弓箭社,并將組建弓箭社的數量多少與各地方官吏的考核升遷掛鉤,至此,弓箭社由民眾自發組織的民間武*裝團體完全變為==強制推行的地方鄉兵制度,其性質發生了根本的改變。兩宋的其他軍事性會社如福建忠義社、湖南鄉社、忠義巡社等的情形,與弓箭社大同小異。不可否認的是,當民間武裝力量受到宋統*治者的約束和利用,并被納入宋代兵制的框架時,也就意味著其性質改變的同時,與其成立時的初衷逐漸背離,其活力及戰斗力也隨著這一過程而逐漸喪失。
(三)
宋代軍事性會社在不同時期、不同地區所發揮的作用也不完全相同。西北邊境地區的如弓箭社、買馬社,以及金人南侵后,活躍在中原地區的忠義巡社、太行保社、兩淮山水寨等軍事性會社,其主要作用在于保衛鄉里,防御外族入侵,抗擊金兵的侵略劫掠,他們更多地是作為宋王朝保邊衛境的工具,于國于民都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因此對其性質和作用的評價,無論古今,都是比較肯定的。
而南方的軍事性會社如福建忠義社、湖南鄉*社等,其主要作用則在于鎮壓農民起義、維護地方社會治安。總之,宋代軍事性會社在宋代民族斗爭和階級斗爭非常復雜的局面中,起到了兩方面的作用,在對外的民族斗爭中,它們是積極反抗外族侵襲掠奪的主要力量;在對內的階級斗爭中,它們又是統*治者用以維持封建正統秩序的主要工具。
(四)
宋代軍事性會社的參加者和組織者主要是鄉村居民,但大都是中小地主、富農、自耕農;下戶貧民和客戶一般不能參加。特別是內地軍事性會社更是如此,因為其目的既然主要在鎮壓“盜賊”,若不是有土地和財產的主戶就靠不住。但無論是地方自保之社,還是保境抗敵之社,軍事性會社的控制權總是牢牢地掌握在豪門大戶、地主土豪手中的,這既符合民情,又能為宋統*治者所接受,因而自有其一定的合理性,故有的學者將這類軍事性會社視為地主富農武*裝,也有一定的道理[10]。金人入寇后,為抗金而興起的種種軍事性會社的參加者則主要是貧苦農民,他們不分主戶、客戶,團結一致,齊心協力地投入抗金斗爭中。反映了宋代民眾中民*族利益高于一切的樸素的==義思想。如南宋的忠義巡社,除有家有業的主戶外,尚有大量有家業并定居當地的客戶加入,“雖客戶但有家屬煙爨,而愿入社者,亦聽”[5](兵二之五十)。
(五)
宋代軍事性會社主要分布在農村,城市也有少數。如弓箭社,知定州滕甫曾建議:“募諸色公人及城郭鄉村百姓有武勇愿習弓箭者,自為之社。……從之。”[3](卷一九○)但組建于哪些城市,組織情況如何,目前沒有史料對此加以說明,因此我們只能推斷,定州及附近的北部緣邊城市應組織有弓箭社,但因其作用與效果肯定遠不如與遼、夏直接接壤的河北農村的弓箭社,因此就數量而言,恐怕就很有限了。城市中還有一種類似軍事性會社的結*社組織,如南宋臨安的“錦標社”、“川弩社”、“射水弩社”、“川弩射弓社”、“射弓踏弩社”、“英略社”等等,據《西湖老人繁勝錄》記載:每社“不下百人”,其中有男有女,入這類社有一定的條件,即具有一定的武藝水平,像“射弓踏弩社”規定,“射放嫻習,方可入此社耳。”這類社實際上是專門的練武組織,可視為軍事性會社的特殊形式,但因其組織情況、作用、甚至性質都與本文所探討的軍事性會社相去較遠,因此筆者未將其納入本文來探討,而是將其視為一種職業性的武術表演會社,在以后的文章中來討論。
(六)
宋代軍事性會社存在的時間因其不同的作用而有長有短。總的來說,除用于鎮壓農民起義的會社保留的時間較長外,各個軍事性會社的壽命都是較短的,這主要因為封建統*治者所固有的對人民力量的恐懼與害怕,即使是在民族存亡的危險時期--北宋末,南宋初,宋統*治者對人民武裝力量的猜忌與防范之心也是明顯的。因此,當局勢一旦有所緩和,南宋政權相對穩定后,大部分軍事性結社即遭取締。如忠義巡社,建炎元年,宋高宗屢次下詔在全國普遍組建忠義巡社,但很快就因大臣們的反對而于建炎二年下詔:“除京畿東、西、河東、北,陜西路許置巡社外,余路依先降指揮作罷”[2](卷一五)。杭州、溫州等地已經籌建就緒的忠義巡社,曾“詔許存留”,至是也宣告作罷。再如南宋主管淮東安撫司公事的崔與之,因“淮民多畜馬善射,欲依萬弩手法創萬馬社,募民為之”,也因當時宰相的反對而作罷。
四、宋代軍事性會社的社會功能
宋代軍事性會社的主要社會功能體現為一種防御作用,“鄉社武裝……其主要作用乃是巡警守隘,防盜緝賊,維持封建統治”[10]。宋代民間地域性軍事結社,構成官方系列防御中鄉村防御的主要力量,多在地方遭受兵火之災,社會動蕩不安時出現并興盛起來,它們的存在,對于保護鄉里安全、實施地方自治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羅大經在《鶴林玉露》中提到的胡銓,即為一典型例子:“胡忠簡公為舉子時,值建炎之亂,團結丁壯,以保鄉井。隆佑太后幸章貢,虜兵追至,廬陵太守楊淵棄城走。公所居曰薌城,距城四十里,乃自領民兵入城固守。市井惡少乘間欲攘亂,斬數人乃定。”[15](卷三,前輩志節)以北方弓箭社為例,他們“自相推擇家資武藝眾所服者為社頭、社副、錄事,謂之頭目。……私立賞罰,嚴于官府,分番巡邏,鋪屋相望,若透漏北賊及本土強盜不獲,其當番人皆有重罰”[3](卷一九○)。它的興起及其組織形式及內容,實際上已取代了當地官方的鄉村基層組織,除了負責地方防御之外,同時還兼負地方行政管理事務。以社的形式對鄉村基層民眾采取軍事化的組織,使鄉村農民、丁壯得到必要的軍事訓練,對于弭平地方性騷亂,維護封建秩序,其功效也是毋庸置疑的,這使得地方官府守御地方的職責減輕,而鄉村地方武*裝防御“盜賊”的職權則有所加強。
軍事性會社的興起,于國于民都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一方面,民無轉餉之勞,土免征調之苦,國省軍費開支。在過去,每當地方有事,就調遣他處官軍,勞民傷財,士兵也疲憊不堪,正規官軍戰斗力不強,不能快速解決地方之事。地方軍事性結*社興起后,這些鄉兵社眾平時訓練有素,一旦地方有事,就可以隨時調遣彈壓。另一方面,軍事性會社興起后,人自為兵,家自為戰,有兵之實,而無兵之名。這種“人自為兵”,雖不是全民皆兵,但暗含寓兵于農、寓兵于民之深意,在使鄉村體制趨于軍事化方面有著不可低估的作用。就這兩方面意義而言,宋代軍事性結*社的現象極為普遍,遍及全國,也就不足為怪了。當然,當宋代各種軍事性會社為宋==所承認、改造、利用和加以控制,并成為一種制度進行推廣后,也和封建時代任何一種制度一樣,弊端百出,漸趨敗壞。如弓箭社,在王安石推行保甲法期間,曾令弓箭社兩丁以上人戶兼充保甲。因為兼亢保甲之故,致使弓箭社成員被東召集西追呼,既疲于奔命,又無法從事生產活動,導致當地民眾參與弓箭社的積極性及其戰斗力都大不如前。到了北宋末年,宋==在河北東路、京東、西路強迫當地人民組建弓箭社,各級官吏因此而升官發財,得到了極大的好處,而民眾們卻不堪其擾,老弱轉徙道路,強壯起為盜賊。最終導致這一原本于國于民都有利的結*社被取締解散。又如福建忠義社,紹興十五年以后,福建未發生較大的農民起義,鄉*社豪酋便利用忠義社魚肉鄉里:“縣道不能安恤,尉司因而追集騷擾,及有科率置辦器甲之屬,卻致社戶不得安處,甚失元置忠義社之意”[5](兵二之六○)。有些鄉兵甚至“率眾劫奪財物,甚者,指平人為奸細,殺戮良善”[5](刑法二之一○一)。此時的忠義社在某種程度上已經起了“破壞封建社會秩序”的作用,其行為與起初組建時的原意相去甚遠,因此,福建忠義社也被宋廷嚴加限制。
再如忠義巡社。建炎元年,宋高宗屢次下詔在全國普遍組建忠義巡社,忠義巡社很快地從河北發展到京東、西、河東、陜西等路。但是,這種做法很快就遭到一些臣僚的反對。建炎二年四月,“言者以為巡社之設,利于西北而不利于東南。……如東南創置,人多不愿,州郡強使入社,亦非樂從。逼于官司驅率,勢莫能免。今曰駐蹕淮甸,恃東南以安民心,末宜騷動。欲望將先降存留指揮,更不施行”[2](卷一五)。在遠離宋金戰場的東南后方,仿西北邊境而設忠義巡社,強迫民眾入社,不僅不能發揮抗敵的作用,反而使這種結*社成為一種額外的負擔,一種新增的徭役,也是遠遠背離了其紐建的初衷。因此東南地區的忠義巡社,很快也就宣告作罷。
綜上所述,宋代軍事性會社包括防衛鄉里的民間自保之社和防御外族入侵的保境抗敵之社。這類軍事性的社*團,數量多且性質復雜,既有備邊保境、維持鄉里治安的一面,也有對抗官府、滋擾百姓、魚肉鄉里的一面,因而均帶有臨時性的特征,政局一經穩定,鄉里危難一旦解除,這些團體也就被解散取締,或歸于農,或歸于商。但總的來說,它們均起到了保衛鄉里的作用,不但成為正規的國家軍事力量的補充,而且與傳統的鄉里社會相輔相成,成為宋代社會特色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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