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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德育論文)

發布時間:2016-6-13 編輯:互聯網 手機版

 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作為一名教師我們知道教育學生的權利和義務,也要知道教師的權利和義務;這么多年的教學經歷對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有一定的了解,首先教師作為一個特定的職業群體,在與國家、學校、學生的相互關系中,既享有一定的權利,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教師必須刻苦學習,要使學生學好知識,教師必須首先學好知識,陶行知說過‘要出學生學好,必須先生學好,唯有學而不厭的先生才能教出學而不厭的學生,而在當代,教師更不斷提高自己的思想業務水平,作為教師每天都要問一下自己;我的學問有沒有進步,不斷提高自身素質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們正處于新舊交替的關鍵時刻 

 當代世界發展的趨勢是國際化 信息化,人文化,人文素質尤其重要 教師的教育觀,教學觀,質量關尤為重要。因為教師有巨大的影響力。

  《教師法》規定,教師享有從事科學研究、學校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并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法律權利。教師是知識分子,從事科研學術活動既是其內心的需求,又是社會發展的需要。同時,教師從事科研學術活動可使教師從更高的高度把握教育教學規律,增強教師素質,豐富課堂教學內容,提高教和學的效率和質量。因此,賦予教師從事科研學術活動的權利,意義重大。實踐中有些學校,特別是有些中小學認為教師從事科學研究會影響日常教學活動,對其進行打壓和限制,這種觀點是很狹隘的。教師從事科學研究是否必須要與本專業、本學科一致的問題,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根據“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法理,教師從事科研學術活動的范圍并不一定非得與本專業、本學科一致。有些學校人為限制教師科研范圍,教語文的必須研究語文,教數學的必須研究數學,這種做法有悖于法律規定。 

    教師有權“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即指導評定學生權。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起主導作用,通過教師的指導和評定行為,使學生少走彎路,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在教育教學過程中,教師的指導和評定行為是兩個相互聯系、相互促進的手段。教師的指導行為是評定行為的前提,評定行為不是為評定而評定,其本身也是指導行為的一種方式。通過教師的評定,使學生找出差距,激發上進心。二者的落腳點和最終歸宿是促進學生的品行、學業成績等方面的發展。教師的指導評定權與管理、管束權是既有聯系,又有嚴格區分的概念。其聯系在于教師的指導評定行為是管理一種方式,管理管束也是指導行為的一種手段。然而二者的區別也是很明顯的。指導評定權是教師的一種“權利”,不具有強制性,更加強調學生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主體地位,更加強調學生在教師指導下主動性的發揮;而管理、管束權是一種“權力”,是剛性的,其強調的是當事人雙方的不平等地位,管理、管束權的相對方必須要服從。二者的區別實際上代表著兩種不同的教育教學理念。實踐中有些教師過分強調教師的管理、管束權,過分強調教師的“絕對權威”,動輒要給予學生處分(實際上教師并沒有處分學生的權力,具有處分學生權力的主體是學校),這是傳統“師道尊嚴”觀念的產物,不利于學生在學習過程中主體地位的實現。由此可見,《教師法》賦予教師指導評價學生權利,而沒有出現“管理、管束”字樣是符合教育教學規律的,也是符合當今民主法治社會這一時代背景的。《教師憲章》指出,教師的主要職責是.“尊重兒童的個性,發現和發展兒童的才能,關心兒童的教育和訓練,經常致力于培養作為未來成人及公民的道德意識,并以民主、和平與民族友誼的精神教育兒童”。在“符合學生和教師雙方自尊心范圍內實施仁慈的紀律,不得采用強制和暴力”。這就要求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合理利用其主導地位,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慎用強制性手段,實現師生關系的良性互動。 

  《教師法》規定,教師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的權利。基于此,教師的報酬待遇休假權主要包括工資權、福利權、休息休假權。

1、工資權。教師從事教育教學活動,付出了勞動,就要得到報酬,這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教師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是教師個人和家庭生活的主要經濟來源。任何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減或者拖欠教師工資。教師的工資水平應大體與國家公務員的工資水平相一致。

2、福利權。是指教師享有國家規定的各種福利以及出現生老病死、災禍等特殊情況下給予的幫助和補償,包括福利、保險及退休金等方面的權利。目前,國家正在推行“陽光福利”制度,是教師享有福利的一個組成部分。教師保險制度包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以保障教師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退休金方面的權利是指教師退休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

3、休息休假權。教師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法定工作日以外加班的,應當補休,至于加班是否享受如《勞動法》所規定的“雙薪”或“三薪”,《教師法》沒有規定。 

   教師享有“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依照我國有關教育法律的規定,學校實行的是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管理的最高負責人,對內全面領導學校教育、教學和行政工作,向全體教職工、學生負責,對外代表學校向舉辦者負責。校長在管理學校過程中,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行使行政決策權、行政指揮權、人事管理權和財務管理權。但是實行校長負責制不能忽視教師享有的“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實行校長負責制的目的是為了強化行政指揮功能,提高工作效率。 

    傳授知識是教師的重要職責,而當今社會知識的更新步伐越來越快,終身學習理念已成為人們的共識。教師只有參與進修培訓,不斷更新自己的知識結構,才能適應這種挑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應當積極為教師進修培訓提供機會,并在經費上給予大力支持,這既是教師成長的需要,也是學校及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教師行使進修培訓權可能會對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產生沖擊,二者是一對矛盾。如何協調,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教師進修培訓權利的實現應當以不對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產生不良影響為前提。當然,學校也應盡可能為教師進修培訓提供方便,這畢竟是符合學校長遠利益的。 轉貼于 中國論文下載 

    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權利與義務在法律上是統一的。不同場合下教師享有法定的權利,就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教師的法定義務,是由教師法等教育法律規范所規定的教師必須履行的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目的是滿足權利人的法律要求。從一般意義上講,權利主體對于權利的行使具有選擇權,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甚至可以放棄,而義務是無條件的,是必須履行的。如果教師不履行法定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教師不承擔法律責任將會受到國家強制力的制裁。按照《教師法》的規定,教師應當履行的義務包括: 

  (一)教師履行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的義務。遵守憲法和法律是每個公民的義務,教師是學生的表率,教師如果不能遵紀守法,對學生的影響是很壞的。教師素有“人類靈魂的工程師”的美譽,社會自然對教師的為人處事、道德修養有更高的期待。這就要求教師應當嚴格要求自己遵守職業道德,做道德的楷模。為人師表,所謂“身正為師,學高為范”,教師職業的特殊性決定了教師言行的示范性,教師應當成為遵紀守法、踐行道德的楷模。 

  (二)教師履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遵守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的義務。搞好教育教學工作是教師的本職工作和應盡的義務。如果教師不能完成職責范圍內的教育教學任務而造成工作損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雖然具有一定的自主權,但并不是沒有限制。教師的教育教學活動要始終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如果不能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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