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家莫紀宏建議,應該把中小學教師納入公務員隊伍。此建議好,有利于真正落實《教師法》,從根本上解決當前義務教育階段的諸多棘手的問題。
《教師法》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應該高于或者不低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事實上,實施《教師法》后,教師的“檔案工資”名義上比同級公務員高10%,但是從實際收入來看,教師的工資遠遠低于公務員的“真正工資”(指由財政統一撥款部分)。
對于同一地區同級公務員與教師的人均工資之準確比較,并不見于政府或人大的報告之中,因此,《教師法》中關于教師工資待遇這一條,在《教師法》實行20年來是否真正落實,一直是個問題。
從現實情況來看,縣區級財政一般只對公務員落實了除檔案工資以外的實際倍高于檔案工資的各種獎金和補貼(在“吃財政”的人口中,一般單排除教師和醫院--當然醫院和高校是可以“自給自足”的),教師的獎金只能在政府的各種“禁令”的夾縫中采取“亂收費”的辦法自己解決。
盡管如此,教師的真正工資也遠遠低于同級公務員的人均工資。這樣,至少導致了兩個后果:第一,凡是有辦法的,就想方設法地“棄教從公”,因為那時一種比較師“起早摸黑”輕松得多卻收入倍增的工作--即使在政府機關工作的事業單位編制的工作人員,也是“近水樓臺先得月”--收入遠高于教師;第二,必然導致義務教育亂收費--從某種意義上說,所謂義務教育“亂收費”與當前各高校的“高收費”有本質的區別,義務教育“亂收費”在現階段是被逼出來的,它有限的彌補了政府對義務教育投入的嚴重不足,有限的保障了義務教育的正常進行。
當然,一個國家的義務教育,要考學校或教師的“亂收費”才能夠勉強的維持,這對一個民族來說、對一個政府來說、對一代教師來說,都是極其可悲的。徹底解決這個問題,應該把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師問題區別于義務教育之外的可以自主收費的教育階段的教師問題和可以創收的醫院等事業單位的人員工資問題來考慮--把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師納入國家公務員編制,不失為一個最迫切的切實可行的辦法。
封建“官本位”的制度下,不能出仕的儒生才從事基礎教育,其待遇無論如何是不能和官府中人相提并論的。這一傳統一直影響到現在。盡管當今社會對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師的能力要求并不低于(甚至高于)對同級公務員的要求,絕大多數教師的工作強度已經高于“人浮于事”的機關的公務員,但是“近水樓臺先得月”的“觀本位”思想(并沒有真正建立教師系統與公務員系統在財政撥款上平等待遇的預算保障機制),嚴重地影響了政府對教育的投入--尤其是對義務教育階段教師待遇的投入。“振興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興教育的希望在教師”,解決義務教育的諸多問題,關鍵在于切實解決教師的問題,在也不要只是停留在口頭上或書面上了,要動真格兒的--教育不能總是處于“維持”狀態,教育不能僅僅靠一代教師的“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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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中小學教師納入公務員隊伍
認為從事義務教育的教師是在履行政府責任
本報訊(記者廖衛華)針對受教育權的憲法保護問題,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莫紀宏日前建議,把義務教育的教師隊伍納入公務員隊伍管理,以國家財政保障教師待遇,從而穩定各地尤其是落后地區義務教育階段師資隊伍。
作為剛剛當選的中國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之一,莫紀宏前日在首屆中國青年法學家論壇上說,受教育權是以國家和政府的責任為前提的一種社會權利。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教師是代表國家向接受義務教育的公民履行政府責任,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師是代表政府辦事,因此應當納入公務員隊伍。“這樣才能更好地保障義務教育階段教師尤其是落后地區教師的福利,穩定這個隊伍。”
《公務員法》去年12月底已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審,莫紀宏建議在第二次審議時,有關部門能把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師納入公務員隊伍中。同時,為了強化政府對義務教育的責任,他建議制訂《義務教育國家財政負擔法》。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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