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榮生
這早就不是秘密:在我國中小學的語文課里,幾乎沒有寫作教學。據我們所知,中小學的“作文教學”,主要在兩個階段:一是在寫之前指導學生審題,或使學生進入寫作的情景,或有構思的激發乃至“訓練”。這一階段主要解決“寫什么”的問題,對“怎么寫”只有原則性的引導或要求。二是在寫之后,教師對學生的作文進行講評,或展示好的作文,或做提升作文檔次的修繕,有時是教師介紹批卷的感觀,或解釋本次作文打分的標準。這一階段主要解決“寫得怎么樣”的問題,對學生是怎么寫的,則很少顧及。中小學有“當堂作文”一說,但所謂“當堂作文”,只是給學生寫作的時間罷了,具體的寫作過程,教師通常很少顧及,更缺乏有效的指導。
為何我們的語文課幾乎沒有寫作教學呢?這自然可以羅列很多原因,比如教材的原因、教師的原因等等。但按我們的判斷準則,在語文教學實踐中長時期地、大規模地出現的問題,一定與語文課程研制、與《語文課程標準》研制有直接的關系。與國外課程標準相比較,直觀的印象,是我國的語文課程目標有欠具體。那么,在《語文課程標準》研制中我們能不能使“寫作”的目標更具體些呢?我們的語文課幾乎沒有寫作教學,這是不是跟《語文教學大綱》、《語文課程標準》的目標不具體有因果關系呢?
“文學性的散文”不可教
與語文教育其他領域的研究一樣,大家對作文教學問題的關注點,也是其價值導向;近十年語文課程改革在作文教學方面的主要努力,就是倡導新理念,樹立新導向。而新理念、新導向的核心,則是提倡寫“真情實感”。這里似乎隱含著這樣一種邏輯:如果學生們寫了自己的“真情實感”,那么作文教學中的種種問題便會迎刃而解。大家是這樣提問的:怎么才能使學生寫出自己的真情實感?或者反過來問:是什么阻礙了學生表達自己的真情實感?于是尋找“病根”,比如“語文知識”,比如“命題作文”,比如“作文的程式化”;于是開出“藥方”,比如設法“豐富學生的生活”,比如推行“情景作文”,比如采用“話題作文”,比如提倡“個性寫作”、“創意表達”、“生命作文”。然而不能寫出“真情實感”的問題,好像依舊存在,依舊很普遍地存在著,而且改變的希望還不大。
也就是說,我們的種種籌劃,并沒有獲得成功,而且看起來也不大會成功。而籌劃不成功,很可能是我們在認知上出了偏差。在我看來,問題本來應該是這樣提出的:我們在讓學生寫什么樣的文章?這樣的文章,學生們能表達自己的真情實感嗎?在我看來,只有在這兩個問題有了答案之后,我們才能夠進而討論“怎么使學生寫出自己的真情實感”的問題。
凡寫作總有體式。只要翻一翻中小學生的“優秀作文”,看一看歷年中考和高考的作文題,我們就能清楚地看到:我國語文課程里學生在學、在寫、在考的文章,是“文學性的散文”--小學是“記敘性(描述性)的散文”,初中由“記敘性的散文”過渡到“議論性的散文”,高中則主要寫“議論性的散文”,或者叫“夾敘夾議”的“隨筆”。我們希望學生們能寫的“好文章”,準確的說法,就是“好的文學性的散文”。這有兩個標志:其一,內容新鮮;其二,表述生動。“內容新鮮”的含義,就是“獨創”。
內容“獨創”、形式“獨創”,這正是“散文”的特點--“好散文”的特點。現在的問題是:在我們的語文課程里,教師能教會學生寫內容“獨創”、形式“獨創”的“好散文”么?答案是“不能夠”。其道理如下:第一,內容“獨創”、形式“獨創”的好散文,具有“不可教性”。或者這樣表述:寫作“文學性的散文”,是作者(學生)自發、自為、自創的,謂之“創作”;要內容“獨創”、形式“獨創”,作者(學生)只可自遇而不能他求外人。換句話說,讓學生寫出“好散文”,語文教師只能起到“催生”的作用--“情景作文”、“豐富學生的生活”、提倡“個性寫作”、“創意表達”、“生命作文”等,其實都是“催生”的辦法,包括傳統語文教學一直強調的“揣摩”。
第二,寫作教學的“教學”,如果按通常的意思把它理解成“訓練”的話,那么就很可能阻礙、乃至扼殺學生的“獨創”。“教學”按其本性,只能教已有的東西,比如教學生散文的知識或如何寫散文的知識,比如教學生如何模仿好的例文等等。這樣,就勢必偏向于散文的形式方面,也就是散文寫作的規范或技巧。問題是好散文“文體不拘一格”(南帆《文學的維度》),問題是“文學性的散文”沒有規范。根據南帆的研究,“散文含有反文類傾向”,“散文的首要特征就是無特征”。甚至有作家宣稱:“一講規范,散文就死”,也就是走向“程式化”。這樣,散文的不拘一格與“訓練”的必須一格,就會產生對立。偏向于形式方面而進行規范或技巧的“訓練”,很難與“真情實感”的自然抒發融合在一起。顯然沒有教師喜歡學生說假話,顯然也沒有學生愿意說假話;但學生事實上在說假話,教師事實上在鼓勵學生說假話。這是怎么回事呢?我們以為,這恐怕不單是個“理念”的問題,其中必有不得不如此、不能不如此的隱情。而隱情之一,就是形式的“訓練”與“真情實感”的自然抒發在本性上有矛盾、相沖突。沖突的結果,是形式“訓練”壓倒了“真情實感”的自然抒發。也就是說,在語文課程里的寫作中,學生不得不為了形式的“訓練”去選取內容,內容不得不遷就形式的需要,乃至為了某種形式不得不去假造內容。
綜合上述兩個方面,似乎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按寫作的正途,內容“獨創”、形式“獨創”的“文學性的散文”,不能夠“教”,也不可以“教”;而只能采用種種“催生”的辦法,引領學生進入自發的“創作”。
不能夠“教”、不可以“教”,也就不會有固定的、必學的知識內容,因而也就不太可能制訂像國外那樣的寫作內容標準。這樣,以“文學性的散文”為寫作對象的我國《語文課程標準》,在課程目標的制訂上,就不容易具體了,似乎也沒有東西可以被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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