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 2003-07-25 吳苾雯
一個新規定,讓湖北省今年高考的文科狀元周迅“落榜”。這個消息讓許多人深感意外。
在短短的時間里,湖北省仙桃市考生周迅經歷了大喜大悲。先是以638分的高分居湖北省文科考生榜首,成為家喻戶曉的文科狀元。后是被告知提前“落榜”,落榜的原因是,根據湖北省招辦《關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被高等院校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不滿一年者(從被處分之日起,到報名開始之日止)”不得報名參加高考。
而周迅不幸是一名被勒令退學者。
據當地媒體披露,周迅因成績優秀,16歲即被保送入中國科技大學,就讀期間,他做了一件讓自己后悔終生的事情。有一天,他的書包放在學校圖書館里不翼而飛,他干脆也偷偷拿了別人的書包,結果被當場抓住,這個書包里有價值數千元的物品。學校依照校紀校規對他作出了勒令退學的處分。退學后的周迅再次參加高考并取得了優異的成績,他第一志愿填報了北京大學。
可是,省招辦在審查周迅的報名資格時發現,中國科技大學對周迅的處分決定是今年3月份才作出的。也就是說,周迅不符合湖北省招辦今年規定的高考報名條件。省招辦決定不予投檔,周迅提前“落榜”了。
周迅偷走別人的東西,理應受到懲罰。但需要質疑或值得討論的是,這種懲罰的限度是否恰當?它的期限(有沒有必要延續一年之久)和程度(有沒有必要取消高考報名權利)是否得當?為什么學校處罰以后,所在地的招生部門還要強令其一年之內不得報考大學?這一年期限是如何界定的?一個年輕人,犯了錯誤,已經受到了應有的懲罰,為什么還要剝奪他重新參加高考的權利?周迅所爭取的,只是受教育的權利和機會,并不是要抹去曾經的錯誤和過失。
對于今年只有19歲的周迅來說,勒令退學已經是很嚴厲的處分了。他在痛定思痛后重新奮斗,卻遭遇取消高考報名資格的追加處罰,顯然有失公允。難道一個人犯了錯誤,就要沒完沒了地受處罰?
懲罰的目的是教育人而不是毀滅人,對于跌倒了又重新站起來的周迅,應該做的是扶他一把而不是推他一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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