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教育報 2003-07-24 程紅根
1986年7月,河南王桂凡在義馬市高中參加高考,成績是481分,當年的中專錄取線是452分。他第一志愿填報了“河南省銀行學校金融管理專業”。但當年9月底卻收到了“阜新煤炭工業學校火工專業”的錄取通知書。學校一位老師告訴他是“調劑錄取”的結果。
完成學業參加工作后,王桂凡先后多次調動工作單位,越來越感到專業不對口,他常常回想起那次改變自己人生命運的高考錄取。
2001年7月,王桂凡通過大量調查,復印到了當年的“高考志愿表”,經核對筆跡,發現這份志愿表確實是當年的班主任老師張富敏所填寫的。他感到老師私自改動學生高考志愿的行為,是對自己受教育權利的侵害。
2003年1月13日,王桂凡走進鄭州市金水區法院,將張富敏及河南省招生辦公室等告上法庭,要求恢復其當初所報志愿專業學業,并給予相應的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共計38萬元。
法院7月15日公開審理了這起全國首例教師篡改學生高考志愿糾紛案。法院認為,王桂凡當時所報的中專第一志愿由其老師張富敏改為“阜新煤炭工業學校”,其報到入學時就應得知自己所稱的“教育權”受到侵害,現距1986年已經過了17年,顯已超出訴訟時效,遂依法作出“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判決。
一些法學界人士指出,公民的受教育權利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但公民也要學會依法維權,適時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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