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 2002-12-19
學校勸學生退學成被告 不要動輒狀告學校
教育部門有感官司太多呼吁以溝通解決問題
廣州市天河區民辦學校天×中學以成績太差為由勸退某初中生羅某,羅認為權利被剝奪而告上法庭,要求學校賠償精神損失費2萬元。昨日上午,廣州市天河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繳費通知單上勸退學
據介紹,天×中學是1998年開始招生的一所民辦學校,生源主要是外來人員的子女,入讀該校初中部的學生每人需交納捐資辦學費4000元、每年學費2000元。羅×峰兄弟于1998年交了捐資8000元進入該校讀書。1999年年底,班主任在他們的下學期繳費通知書上寫道:“請家長把二子留在家中,下學期不要再上學”,原因是孩子成績較差。羅氏兄弟的父親稱,他曾多次與學校交涉,要求學校讓孩子繼續上學,但孩子回學校后多次遭老師責罵,以致不愿再上學。他們要求校方退還部分贊助費,遭學校拒絕。羅先生無奈將小兒子轉到另一中學讀書,大兒子羅×峰則留在該校讀了2年多,最終也沒能畢業。
羅先生認為,自己的兒子在天×中學既無打架的表現,又沒有偷盜行為,就算成績差一點,學校也不應拋棄他們,以致于使他們初中就失去讀書的機會和權利。為此,羅×峰兄弟要求學校返還兄弟倆的捐資辦學費8000元,哥哥還向學校索賠精神損失費2萬元。
10名離校生作證指控學校
羅先生稱,僅是他能確定的、被天×中學老師責罵而退學的學生就有11人之多。他現在已經收集了近10名學生的書面證據,證明老師曾多次對他們進行責罵,以各種理由要他們退學。羅先生出具了5名曾經在天×中學初中部就讀、后被學校勸退學生的證言。他們列舉了該學校種種令人啼笑皆非的勸退理由。一名姓林的同學說,老師還用粗口罵他們,說“放個屁都好過生有這樣的仔,養大都沒用,影響我的學校”,然后把他拖出教室,屢次這樣做使他實在無法忍受,惟有棄學回家。
被告稱只是嚇唬學生
對于這些指控,被告天×中學一概予以否認。至于老師在1999年12月30日寫的“請家長把二子留在家中,下學期不要再上學”的通知,被告方認為,家長曲解了老師的一片苦心,其實老師是根據學生在校的實際表現寫的,目的在于嚇唬學生一下。事實上,羅×峰兄弟后來仍然回到學校就讀,其中一個讀到2000年7月10日暑假后才轉學,而且他們離校完全是自己的選擇,并非學校把他們趕走,學校根本沒有剝奪羅氏兄弟的受教育權。天×中學拒絕了羅氏兄弟的索賠請求,并認為捐資辦學費是學生為獲得本校學籍或學位而由家長一次性捐助的,只要學生取得了學籍并入校學習,就不存在退還問題。
□教育部門觀點
教學糾紛要以溝通調解為主
“教學糾紛不要動不動就搬上法庭,而要通過學校、學生、家長三方面的溝通最終解決問題。”
省教育廳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就形形色色的教學糾紛來說,有些是因為學校、教師的失誤或錯誤行為,對學生造成了比較大的人身傷害、心理傷害,在這種情況下,校方應該負主要的責任。另一些是日常教學中的小糾紛。“比如,學生遲到被罰站啦,欠交作業被罰抄啦。對這種情況,我們強調以溝通為主。”
該負責人進一步闡述,教師的任務是教書育人,當然不排除會有過錯,但應該看到,絕大多數教師的出發點是好的。同時,我們也不能忽視一些學生心理承受能力較差。
“對小的教學糾紛,家長們要保持理智,不要一聽到有糾紛,就認定是自家的孩子‘受了欺負’,一下子就把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對立起來,使孩子認為自己就是對的,學校、老師就是錯的。這樣會對孩子的成長造成不良的影響!”該負責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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