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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住宅樓住房買賣合同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小區住宅樓住房買賣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小區住宅樓住房買賣合同1
編號:
甲方:
姓名:
國籍: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國籍:
電話:
地址:
郵政編碼:
乙方:
姓名:
國籍:
地址:
郵政編碼: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國籍:
電話:
地址:
郵政編碼:
根據國家和 省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下列房地產買賣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坐落于 位于第 層,共 ,房屋結構為 ,建筑面積 平方米,房屋用途為 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內部附著設施見附件二為 。
第二條房屋面積的特殊約定
1、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為面積。如暫測面積或原產權證上標明的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為準。
2、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 %時,房價款保持不變。
3、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別超過暫測面積的± %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第 種方式處理:
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并按 利率付給利息。
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
第三條土地使用權性質
1、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 。
2、土地使用權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批準文件號為 該房屋買賣后,按照有關規定,乙方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四條價格
按計算,該房屋售價為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為 元整。
第五條付款方式
1、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整,并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甲方。
2、已付定金將在最后一期付款時沖抵,支付方式為以下第 種:
現金
支票
匯款 。
第六條交付期限
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交給乙方,并應收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 日內,將該房屋付給乙方。
第七條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 計算。
2、逾期超過 天后,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甲方有權按下述第 種約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終止合同,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據實賠償。
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八條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1、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 個月內按 利率計算自第 個月起,月利息則按 利率計算。
2、逾期超過 個月,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按下列第 種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終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
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九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在乙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甲方協助乙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如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接之日起 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并按已付款的 %賠償乙方損失。
第十條保證
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稅費的交納
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土地增值稅由甲方向國家交納,契稅由乙方向國家交納其他房屋交易所發生的稅費除另有約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規定由甲乙雙方分別交納。
第十二條費用交接時間
水、電、煤氣、物業、供暖等各項費用的交接日期為 年 月 日。
第十三條聲明及保證
甲方:
1、甲方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甲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乙方:
1、乙方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乙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四條保密
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 年。
第十五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 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七條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十八條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 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二十條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二十一條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附件一:房屋平面圖
附件二:合同補充協議
小區住宅樓住房買賣合同2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注冊地址:
營業執照號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系電話: 。
委托代理人: 職務: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機構: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國籍: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國籍 電話:
地址: 郵政編碼: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商品房,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用地依據及商品房座落位置。
甲方以 方式取得位于 、編號為 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號〕為 。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準文件號為 。
土地使用權證號為 ,土地面積為 。
地塊規劃用途為 ,土地使用權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暫定名〕 ,主體建筑物的性質為 ,屬 結構,建筑層數為 層。
工程建設規劃許可證號為 。
第二條乙方所購商品房的面積。
乙方向甲方購買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建筑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實得建筑面積 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 平方米),共 〔套〕〔間〕。
(該商品房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略,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
該商品房分別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第 〔幢〕〔座〕 層 號房,第 〔幢〕〔座〕 層 號房,第 〔幢〕〔座〕 層 號房,第 〔幢〕〔座〕 層 號房。
上述面積為〔甲方暫測〕〔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
如暫測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以下簡稱實際面積)為準。
根據法律規定的房屋所有權與該房屋占用土地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致的原則,該商品房相應占有的土地使用權,在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時由政府主管部門核定。
第三條該商品房銷售特征。
該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
預售商品房批準機關為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 。
該商品房為〔內銷〕〔外銷商品房〕。
外銷商品房批準機關為 ,外銷商品房許可證號為 。
第四條價格與費用。
該商品房〔屬于〕〔不屬于〕政府定價的商品房。
按實得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位〔售價〕〔暫定價〕為(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為(幣) 億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除上述房價款外,甲方依據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下列稅費:
1.代收 ,計(幣) 億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2.代收 ,計(幣) 億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3.代收 ,計(幣) 億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4.代收 ,計(幣) 億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5.代收 ,計(幣) 億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6.代收 ,計(幣) 億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上述代收稅費合計(幣) 億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第五條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異的處理。
該商品房交付時,房屋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 %(不包括± %)時,上述房價款保持不變。
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別超過暫測面積的± %(包括± %)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第 種方式處理:
1.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并按 利率付給利息。
2.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
第六條價格與費用調整的特殊約定。
該商品房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房價款和代政府收取的稅費可作相應調整:
1.由于該商品房屬于政府定價的預售商品房,有權批準單位最后核定的價格與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價格不一致,按政府有關部門最后核定的每平方米價格調整。
2.預售商品房開發建設過程中,甲方代政府收取的稅費標準調整時,按實際發生額調整。
第七條付款優惠。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付清全部房價款 %的,甲方給予乙方占付款金額 %的優惠,即實際付款額為(幣) 億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第八條付款時間約定。
乙方應當按以下時間如期將房價款當面交付甲方或匯入甲方指定的 銀行(帳戶名稱: ,帳號: ):
1.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 %,計(幣) 億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
2.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 %,計(幣) 億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
3.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 %,計(幣) 億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
4.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 %,計(幣) 億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
5.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 %,計(幣) 億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
第九條交接商品房時的付款額約定。
在雙方交接該商品房時,乙方累計支付的款額應當占全部房價款的 %,計(幣) 億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
其余房價款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完權屬登記手續后 天內付清。
第十條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
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 計算。
逾期超過 天后,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
屆時,甲方有權按下述第 種約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據實賠償。
2.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一條交付期限。
甲方須于 年 月 日前,將經竣工驗收(包括建筑工程質量驗收和按規定必須的綜合驗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二所規定的裝飾和設備標準的該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甲方可據實予以延期:
1.人力不可抗拒的火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
2. ;
3. 。
第十二條甲方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
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 個月內按 利率計算;自第 個月起,月利
息則按 利率計算。
逾期超過 個月,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按下列第 種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
2.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三條設計變更的約定。
預售商品房開發建設過程中,甲方對原設計方案作重大調整時,必須在設計方案批準后 日內書面通知乙方。
乙方應當在收到該通知之日起 天內提出退房要求或與甲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
乙方要求退房的,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
,并按 利率付給利息。
第十四條交接通知與乙方責任。
預售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后,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辦理交付該商品房手續。
乙方應在收到該通知之日起 天內,到甲方指定地點付清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應付款項。
若在規定期限內,乙方仍未付清全部應付款,甲方有權按本合同第十條規定向乙方追究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交接與甲方責任。
在乙方付清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應付款之日起 天內,雙方對該商品房進行驗收交接、交接鑰匙,簽署房屋交接單。
若因甲方責任在乙方付清全部應付款之日起 后仍未進行驗收交接,乙方有權按本合同第十二條的約定追究甲方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甲方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達不到本合同附件二規定的標準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補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第十七條質量爭議的處理。
乙方對該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質量問題,甲、乙雙方產生爭議時,以 出具的書面工程質量評定意見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第十八條甲方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
甲方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投入正常運行:
1. ;
2. ;
3. ;
4. ;
5. ;
6. 。
第十九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乙方在實際接收該商品房之日起,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甲方給予協助。
如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接之日起 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內將乙方
已付款退還給乙方,并按已付款的 %賠償乙方損失。
第二十條關于物業管理的約定。
該商品房移交后,乙方承諾遵守小區(樓宇)管理委員會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物業管理規定;在小區(樓宇)管理委員會未選定物業管理機構之前,甲方指定 公司負責物業管理,乙方遵守負責物業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業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保修責任。
自乙方實際接收該商品房之日起,甲方對該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設施承擔建筑施工質量保修責任,保修期內的保修費用由甲方承擔:
1.墻面保修月;
2.地面保修月;
3.頂棚保修月;
4.門窗保修月;
5.上水保修月;
6.下水保修月;
7.暖氣保修月;
8.煤氣保修月;
9.電路保修月;
10.保修月;
11.保修月;
12.保修月;
13.保修月;
14.保修月;
保修期內,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損壞,甲方無須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二十二條乙方購買的房屋僅作 使用,乙方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之房屋結構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甲方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設施、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質。
第二十三條甲方保證在交接時該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保證在交接時已清除該商品房原由甲方設定的抵押權。
如交接后發生該商品房交接前即存在的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十四條自該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號劃撥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甲方與 簽訂的 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的甲方權利、義務和責任依法隨之
轉移給乙方。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定補充協議。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二十七條甲、乙一方或雙方為境外組織或個人的,本合同應經該商品房所在地公證機關公證。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
(甲、乙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經 公證(指外銷房)〕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要求終止合同的,除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外,責任方須按本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的有關條款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并按實際已付款(已收款)的 %賠償對方損失。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 天,由甲方向 申請登記備案。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連同附表共 頁,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代表人/代理人: 代表人/代理人
(簽章) (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于 簽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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