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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買賣合同

時間:2023-02-06 11:43:16 買賣合同 我要投稿

解除買賣合同15篇

  隨著時間的推移,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解除買賣合同,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解除買賣合同15篇

解除買賣合同1

  20xx年5月,A小姐購買了位于杭州市的一個商品房,并與房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A小姐需支付房屋全額的30%作為首付款,余款采取按揭貸款方式支付。合同生效后,A小姐到房產公司指定的銀行辦理了房屋按揭貸款手續,并且簽訂了《房屋按揭貸款合同》。

  20xx年7月,該樓盤交付,A小姐至現場勘驗,發現房屋的結構及面積都發生了變化,于是,與房產公司協商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房產公司同意A小姐的要求,但告知需要貸款銀行予以配合。

  【律師點評】:

  隨著現金房產市場的不景氣,要求退房的現象越來越多,A小姐的情況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律師認為可以從下面二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A小姐與銀行簽訂的《房屋按揭貸款合同》與《商品房買賣合同》并非主合同與從合同的關系,不會因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解除直接導致《房屋按揭貸款合同》無效或解除。但是兩者又不是單獨的可以分割的兩份獨立合同,因為A小姐與銀行簽訂《房屋按揭貸款合同》的前提是簽訂有有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A小姐需要將其購買的房屋作為擔保物抵押給銀行。且辦理按揭的唯一條件是因為需要購買房屋,如果購買房屋這個根本目的不能實現的,則按揭貸款已無意義。

  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合同法》第94條規定: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商品房買賣額合同》的解除即為基于商品房按揭貸款合同不能實現的特殊條件。所以說,法律賦予了購房人與銀行同樣的解除合同的權利,并且能妥善保護各方的利益。

解除買賣合同2

  一、約定解除

  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當一定的情形出現時,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不具有欺詐脅迫或者顯示公平的情形,那么,在約定的條件具備時,合同解除。如延期交房約定,付款約定,房產證辦理約定等等。約定解除條件具備時,權利人應當及時行使權力。根據法律規定,開發商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房的,購房人有權解除合同。當然,購房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付款的,開發商也有權解除合同,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當事人不得再單方面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況很多,主要有以下情形:

  1、開發商隱瞞房屋真實情況構成欺詐的

  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預售許可證明的,或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的,或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利要求賠償損失。

  2、開發商將已售房屋私自抵押

  根據《擔保法》及《物權法》等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開發商私下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購房人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退房并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3、一房二賣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3項之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4、房屋不符合質量要求或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

  因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質量經檢驗確屬不合格;房屋的主體結構、防水等存在嚴重影響正常居住的;賣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沒有約定處理方式或約定的處理方式不明確的,若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賠償損失。

  5、開發商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無法辦理產權證

  開發商在交房期滿后,經購房人催告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屆滿后超過一年,導致買房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6、擔保貸款合同不能訂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7、開發商虛假宣傳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構成根本違約,致使購房人在購房時期望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8、不可抗力

  根據《合同法》第94條第1項之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購房合同目的的,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9、不屬于不可抗力的事由,但是出現在在簽訂額合同時無法預料的情形,繼續履行合同無必要,或者也無法履行的情形。

解除買賣合同3

  徐女士與某房產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但后來卻被告知該房產已賣給第三人胡某了。經過了解才知道,該公司總經理錢某見該樓盤房價每平方米漲了1300多元,就利用職務之便將該房產又賣給其妻弟胡某,并在徐女士發現之前將該房產交付給胡某使用并辦理了產權證。徐女士與房產公司交涉多次,均無結果。徐女士問現在該怎么辦?

  對徐女士的這個糾紛本人認為有兩種解決方式:一種方式是根據《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條的規定,向法院申請確認房產公司與胡某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要求房產公司繼續履行與其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二種方式是根據《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請求解除徐女士與房產公司的房屋買賣合同,并要求房產公司返還購房款并支付相應利息、賠償損失,同時可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類似于徐女士的這種購房糾紛在20xx年6月1日生效實施的《解釋》中均有所規定。該《解釋》除規定了上述兩種應認定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的情形之外,還在該《解釋》第八、九、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九、二十三條規定了另外十種依法可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撤銷或解除的具體情形。筆者根據該解釋的規定,對這十種確認合同無效、依法撤銷或解除的具體情形作一概括性介紹,希望能對廣大購房者有所幫助。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房產公司返還購房款并支付相應利息、賠償損失。

  2.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買受人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向法院申請確認該合同無效,并要求房產公司返還購房款并支付相應利息、賠償損失。

  3.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買受人可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向法院申請確認該合同無效或撤銷該合同,并要求房產公司返還購房款并支付相應利息、賠償損失。

  4.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子的事實,買受人可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向法院申請確認該合同無效或撤銷該合同,并要求房產公司返還購房款并支付相應利息、賠償損失。

  上述四種情形,買受人還可同時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5.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6.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7.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其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同3%,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返還購房款并支付利息,但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8.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但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9.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10.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出賣人的原因或不可歸責于買賣雙方的事由而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或者由出賣人返還購房款及支付利息或返還定金。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該《解釋》的突出特點是強調對房屋買受人的保護,其中規定的12種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撤銷、解除的具體情形,對于有力的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及我國人民法院對此類糾紛正確、及時的審理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當然,對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無效、解除及撤銷,除了直接適用上述規定之外,還可以適用我國合同法及房地產方面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而不能局限于《解釋》中的這12種具體情形。

解除買賣合同4

某某公司:

  200 年 月 日,我公司與你公司簽訂了編號為 的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后,你公司于 20xx年 xx月 xx日向我公司交付 產品 x公斤。 20xx年 x月 日x,我公司在使用過程中發現你公司交付的產品具有以下嚴重質量問題:

  我公司于當日就上述問題向你公司提出質量異議,要求你公司立即與我公司協商解決有關產品質量問題,但你公司一再拖延,拒不履行合同義務。

  經研究決定,我公司向你公司通知如下:

  依據編號為 的買賣合同第 條之約定,你公司的違約行為嚴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權益,并使解除合同條件得以成就。現我公司特依合同的相關約定通知你公司解除合同。編號為 的`買賣合同自本通知到達你公司時解除。

  請你公司于本通知送達后三日內與我公司協商有關合同解除的善后事宜。

  特此通知!

  公司

  20xx年xx 月xx 日

解除買賣合同5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有法定解除權和約定解除權。它們解除權的行使都有相關的期限規定。那么,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是多久?超過解除權的期限還有效力嗎?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我國《合同法》合同法第九十五條條第一款規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由此可見,解除權應在上述法定期限內行使,否則將會導致該權利的消失。且解除權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間,應自解除權發生之日起算,不存在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情形。雖然從僅條文的語境來看,該規定似應理解為逾期付款或逾期交房情況的'解除權行使期限。但綜合來看,該款對于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規定應適用于所有的法定解除權情形。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行使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一方應該履行通知的程序,口頭或書面均可。如通知已經送達,但對方一旦提出異議之訴,主張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對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便處于不確定狀態,須由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判確定。

解除買賣合同6

  買受人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情況有:

  1、拆遷人將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的,被拆遷人可以向拆遷人請求解除安置協議;

  解釋第七條“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說明對此安置協議被拆遷人享有解除權。但這種安置協議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雙方是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安置協議。

  (2) 該補償安置的房屋在安置協議中有明確的位置、用途約定。形式上拆遷人必須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

  2、出賣人將商品房一賣一抵時,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八條“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同時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3、出賣人將一房二賣時,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八條“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同時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4、 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受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將房屋出售給買受人的,買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

  解釋第九條第二項“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此項內容是指只要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受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將房屋出售給買受人的,買受人知情后就可以解除合同,而且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5、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再將此房屋出賣給買受人的,買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

  解釋第九條第三項“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此項內容也是指只要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在將此房屋出賣給買受人的,買受人知情后就可以解除合同。

  6、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時,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十二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即期房和現房的買賣合同在房屋主體結構出現質量不合格時,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7、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因此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嚴重影響買受人正常居住適用,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8、套內面積或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也無處理約定,且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釋第十四條“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即套內面積或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也無處理約定,且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9、 出賣人遲延交房經催告后三個月期滿出賣人仍未交房,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即出賣人遲延交房經買受人催告后三個月期滿出賣人仍未交房,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10、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按期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十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即根據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時,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11、因出賣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二十三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即如果因出賣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12、因不可歸責與買受人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二十三條“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即因不可歸責與買受人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解除買賣合同7

  一、解除買賣合同告知函賠償標準

  如果因一方違約而解除買賣合同的,如果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賠償,合同沒有約定的,按實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 【損害賠償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簽訂買賣合同時怎么才算脅迫

  實務中,認定是否被迫簽訂合同,可以從以下條件把握:

  1、判斷簽合同時,當事人是否被脅迫可參照以下條件:

  (1)以將要發生的損害相威脅,而使他人產生恐懼后簽訂合同的。

  例如威脅他人說不簽合同將對其或其家人進行毆打,甚至謀害,而迫使他人簽訂的合同;例如以向社會大眾披露他人隱私要挾而簽訂的合同。

  (2)或直接實施不法行為,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人為的損害和財產的損害,而迫使對方簽訂的合同。如直接毆打他人直至他人簽訂合同。

  可見,認定是否被迫簽訂買賣合同,一個重要的特征就是對方是否采取了威脅恐嚇的方法,使你簽訂你不想簽訂的合同。

  遭遇被迫簽訂買賣合同,應該積極起訴維權,必要的時候,還可以報警。

解除買賣合同8

  甲方: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乙方申請退還已購買甲方房屋的退房,解除原房屋買賣合同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將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購買的__________公寓__________號和__________號房屋退還給甲方。

  二、乙方和其愛人有義務配合甲方同房地產管理局、中國銀行桂林分行及其他部門辦理房屋退房的相關手續。

  三、因辦理退房手續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和損失由乙方負責。

  四、在乙方辦理好退房手續后五個工作日內甲方將乙方的首付款__________萬元退還給乙方,將購房貸款__________萬元退還給中國銀行桂林分行,歸還銀行利息的.部分由乙方負責償還。

  五、違約方需支付違約金_________萬元。

  六、本合同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

  七、本合同雙方簽字后生效,之前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自本合同的生效而自行失效。

  八、本合同解釋權歸甲方所有。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__乙方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

解除買賣合同9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乙方申請退還已購買甲方房屋的退房,解除原房屋買賣合同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購買的____公寓____號和____號房屋退還給甲方。

  二、乙方和其愛人有義務配合甲方同房地產管理局、____銀行____分行及其他部門辦理房屋退房的`相關手續。

  三、因辦理退房手續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和損失由乙方負責。

  四、在乙方辦理好退房手續后五個工作日內甲方將乙方的首付款29.66萬元退還給乙方,將購房貸款60.90萬元退還給中國銀行桂林分行,歸還銀行利息的部分由乙方負責償還。

  五、違約金:違約方需支付違約金伍萬元。

  六、本合同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買賣合同10

  一、合同約定解除權

  解除合同的條件,分約定解除條件和法定解除條件兩種,其中約定解除又可分為協議解除和約定解除權。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解除權怎么行使?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主張解除合同,只要通知對方即可,也就是說,解除權的行使,只要向對方當事人傳達了自己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需要以其他方式輔助。對方接到通知后,合同即發生解除的效力,而無需被通知人同意。如果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定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當依照特別程序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后,才能產生合同解除的效力,這是與合同生效要件相對應的。

  四、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怎么行使?

  根據前三點內容可知,如果購房者與售房者未就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達成約定的,那么,行使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前提就得符合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如果購房者和售房者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符合了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情形,購房者或者售房者主張解除合同,只要通知對方即可,而無需被通知人同意。如果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定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當依照特別程序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后,才能產生合同解除的效力。總之,這是一個復雜的問題,解決該問題除了需要結合您自身實際情況,還需要對解除合同后的后續問題做完善。在此建議您盡早咨詢專業律師,以維護您自身的最大合法權益。

解除買賣合同11

  (一)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解除合同,當然也適用于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另外,根據相關解釋,符合以下條件的.也可以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1、根本違約: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4)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

  (5)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2、遲延履行:

  (1)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2)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3、其他解除情形: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

  (2)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解除買賣合同12

  一、何時購房人能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依據高法的司法解釋規定,在開發商存在如下行為時,購房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4)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5)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6)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7)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

  (8)由于開發商的'原因,逾期辦理產權證超過一年的。購房人亦可請求解除合同。盡管目前尚無司法解釋對上述解約權行使的合理期限作出規定,但是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上述解約權均存在除斥期間,該除斥期間更多的取決于法院的自由裁量。

  (9)對于房地產商違約,購房人的索賠權同樣首先要由購房人提出,如果房地產商對購房人的索賠存有疑義、不肯賠償,購房人需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則存在訴訟時效問題,《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價損失如何計算

  我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9條規定,因出賣人的過錯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被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因此,從立法上看,我國已經確認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能并行而非相悖的制度。但,具體到司法實踐中,大部分法院都只支持部分損失,很少有全部損失都支持的。

  確定房屋的差價損失,一般在法院都是首先主持調解,調解不成申請鑒定按照鑒定價格判決。

  購房人如對房地產商交房存有疑義的,一定要書面提出,并注意保全證據,如果和房地產商不能通過協商解決又想通過法律程序解決的,要注意千萬別錯過法院可以接受的訴訟時間。這樣才可以拿到我們應該有的賠償,在必要時,還可以聘請專業律師協助維權。

解除買賣合同13

  一、解除合同的主要內容及特點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并未明確使用解除合同這一術語,而是使用了宣告合同無效,它用列舉的形式表明了宣告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及其后果:宣告合同無效必須以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通知才生效;宣告合同無效是買方或賣方可單方行使的權利;宣告合同無效僅限于合同一方根本違約或違約方在寬限期內仍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聲明將不在寬限期內履行合同義務;宣告合同無效解除了各方合同義務。《公約》中宣告合同無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解除合同的性質和特點基本相同:首先,都是一種形成權,即僅憑一方當事人依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現成的法律關系消滅的權利,其行使無須征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要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一方即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而無須征得另一方同意或與另一方協商。其次,合同解除是對違約方的一種懲罰,所以,也成為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最后,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權必須以向另一方發出解除通知為前提。

  二、行使合同解除權存在的疑難問題

  (一)寬限期與根本違約的關系

  實踐中,若賣方遲延交貨,買方是否絕對享有決定寬限期的權利,它直接影響到合同的效力。《公約》第47條第一款規定,如果賣方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履行其義務,買方可以規定一段合理的額外時間,讓賣方履行其義務。《公約》第49條規定,買方可以不給賣方規定額外的合理時間,就可以立即宣告解除合同。從這條規定看來,買方享有決定是否給賣方寬限期的權利。在實踐中,若買方動輒行使此項權利,就難以體現買賣合同的公平合理性。如果雙方買賣的是普通的、價格相對穩定的商品,賣方的遲延交貨并未構成根本違約,如果買方不給賣方寬限期,卻以根本違約為由予以解除合同,這對賣方來說并不公平。事實上,也有買方因為找到了出價更低的賣方而以根本違約為由而惡意解除合同的例子。即使買方給予了賣方一段寬限期,時間長短又沒有具體規定,買賣雙方各有說法,《公約》僅以合理為限,那么怎樣才算合理?因此在實踐中,如何行使此項權利才是真正體現公約精神,較難把握尺度。

  (二)根本違約的標準問題

  《公約》第25條對根本違約的定義是: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于實際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約,除非違反合同一方并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下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公約》對根本違反合同所采取的衡量標準是,看違反合同的后果是否使對方蒙受重大損害,即違約后果的嚴重程度。盡管該條規定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吸收各國法律規定,并調和了兩大法系關于同一問題的不同處理辦法,但仍然存在兩個問題:

  1.既然損害的嚴重程度為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那么究竟怎樣的違約行為才足以造成此后果,守約方如何認定根本違約是否確實?這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因為同樣的違約行為在不同情況下會帶來不同程度的損害結果,這影響到是否構成根本違約。

  2.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員標準無明確規定。同等資格是否指在該業務領域經驗相當豐富的人?通情達理是否指在商業信譽、從業道德方面表現俱佳的當事方?這些因素都會帶來判斷上的難度,從而影響到守約方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

  (三)預期利潤的索賠問題

  《公約》第74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應負的損害賠償額,應與另一方當事人因他違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可見,損害賠償的范圍應當包括實際損失和利潤損失兩個方面。實際損失較好理解,即守約方已經支出的各項費用及合同如能履行應獲得的合同利益。但是利潤損失較難計算,它是否包括預期的利潤?即守約方已事先計劃好的獲取合同標的后再將標的物轉手而獲取的利潤。《公約》第74條同時規定,這種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那么,預期利潤究竟是否是違約方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損失?這里就要從主、客觀兩方面來加以判斷,主觀上講,指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就應當知道,若其違約會給對方造成的后果;客觀上講,憑借違約方的性質,與守約方的合作期限長短,自己對守約方貿易習慣的了解,違約方是否應當預見到其違約行為會產生的后果。因此盡管已經有了明確規定,但其中確實存在主觀因素,所以索賠預期利潤究竟能否得到支持,是完全支持還是予以部分考慮,都需要在具體案件中由法官來自由裁量。

  另外,如果決定予以考慮的話,這部分預期利潤該如何計算,方法也有不同:第一種方法是以差價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該方法既可以適用于賣方違約情況,也可以適用于買方違約的情況。前者是買方在解除合同后的一個合理時間內以合理方式購買替代貨物,后者是在解除合同后的一個合理時間內以合理方式將貨物轉賣。同樣,差價也就包括了買方購買替代物或者賣方轉賣貨物的交易價格與原合同價格之間的差額。第二種方法是以時價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所謂時價是指在一定地點一定時間的某種貨物的市場價格。這里的時間標準有兩個:即在接受貨物之前解除合同,則適用解除時的時價;在接受貨物之后解除合同,則適用接受貨物時的時價。這里的地點標準是依據原應交貨的地點。如果該地點沒有時價,則指另一合理替代地點的'價格,但需要適當考慮貨物運費的差額。這種方法雖然有其合理性,但需要大量的調查工作,故較少被采納。

  (四)買方宣告解除合同后,另行購買替代物的條件購買替代物是賣方不交貨時,買方所特有的補救措施。這一權利已受到各國法律及國際公約的肯定。但在實際案例中,怎樣行使這項權利才是符合公約精神?一般有以下兩個標準:一是在時間上,買方必須在解除合同后一段合理時間內行使,二是在方式上,買方購買替代物的價格、地點、渠道等都是適當的,如價格需與原貨物相當、渠道正規,否則就不是購買替代物,成為購買新貨物了。但在按以上兩個標準裁決時,也會存在問題,如買方在賣方無力履約,時間緊急時為了按照《公約》第75條之規定減少損失已經購買了替代物,之后才宣告解除合同,而賣方認為買方應當先要有一個宣告解除合同的過程才有權購買替代物。對于賣方的抗辯,不能予以完全支持,而要看買方是否已舉出足夠證據證明自己購買替代物的合理性與緊迫性,可見,實踐中的判斷理解存在較大分歧。

  由此可見,盡管《公約》已經對行使合同解除權作出了較為詳盡的規定,但由于它很大程度上是各國相互妥協的產物,同時采用的術語又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在實踐中遇到具體案例時,存在很多困難和矛盾的情況。這些問題的解決不僅需要各國之間貿易實踐經驗的積累,需要各國對此類問題的相互協商,同時還需要理論的不斷突破和創新。研究分析這些問題,可以使我們在訂立國際貿易合同時做到胸有成竹,從而預防各類糾紛的發生。

解除買賣合同14

  甲方(原合同出賣人):

  乙方(原合同買受人):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一致,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同意解除雙方于20xx年9月24日簽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該合同),編號為:

  二、雙方在簽訂本協議后,甲方同意乙方自動退房,解除該合同。甲方就簽署該合同收取之樓款于本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返還乙方。

  三、原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在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后隨之作廢。甲方在乙方簽署本協議并到房管部門備案后,即可以任何方式處分該房屋。

  四、訂立本協議及辦理有關手續所需之一切費用,包括手續費、公證費及政府有關部門之收費等,均由乙方支付。

  五、在執行本解除協議過程中如產生爭議,甲乙方雙方應盡力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六、本協議由甲乙雙方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后,經鞍山市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

  七、本協議一式五份,甲方兩份,乙方、市公證處及房管部門各一份,五份協議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20xx年X月XX日

解除買賣合同15

  1、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的;

  2、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3、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面積或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

  4、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款項,經催告后三個月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6、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呆滯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上述情況出現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還買受人。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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