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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欠款合同

時間:2022-12-21 16:32:50 買賣合同 我要投稿

買賣欠款合同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買賣欠款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買賣欠款合同

買賣欠款合同1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遼寧華昊律師事務所接受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為其與____________書刊印務有限公司(曾用名:________書刊廠)因紙張欠款案的訴訟代理人。在庭前,我認真核實了案件事實、仔細聽取了委托人的陳述,認真查閱了案卷材料;今天又參加了法庭調查,通過這一系列的訴訟活動,我對本案情況有了比較全面的了解,針對本案的基本情況,提出如下代理意見,供合議庭參考,希望合議庭采納:

  一、原、被告之間是紙張買賣合同關系,有紙張供貨交易記錄,系長期合作關系。

  被告原企業名稱是:___________________書刊廠,是福利企業印刷廠,歸屬鐵嶺民政局,原企業由廠長____________承包經營;后企業改制,____________買下該廠并更換其女兒____________為法定代表人,由____負責日常經營管理,現企業名稱為鐵嶺遼北書刊印務有限公司。

  在被告更名前,原告一直為其提供紙張供貨服務,開始時,雙方還會簽訂紙張供銷合同來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證據1、2證明),隨著交易往來的頻繁,雙方有了信任的基礎,為方便交易,雙方形成了由原告按被告的訂貨要求,以代辦托運或者被告自提的方式交付紙張、并有原告開具紙張供貨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告驗收并出具收條的交易模式。在此種交易模式下,雙方一直合作很愉快。

  被告更名后,雙方仍延用此種交易模式,合作關系一直良好,故即使雙方在此后交易中沒有簽訂具體的紙張供銷合同,但收條具有合同的效力,證明雙方存在紙張供銷關系,從證據目錄的顯示可知:雙方是長期合作關系。

  二、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月______日被告所寫的收條有紙張供銷合同的效力,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收條是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供的紙張后,經驗收合格所出具的收到紙張的憑證。上述收條證明雙方存在紙張的供銷關系,具有紙張供銷合同的效力,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故被告在收到紙張后,應當及時支付支付價款。

  三、原告已履行完紙張供貨義務,并開具了紙張供貨發票給被告,被告已接收,被告應支付欠款共____________元整。詳細來講:

  1、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增值稅發票三張),原告共向被告供應紙張總噸數為:________噸;總價款合計共:_________元整;

  2、被告分別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支付現金_______元、________元給原告,合計共______元;扣除被告支付的購貨款,被告未支付的貨款為:_________元—_______元=______元;

  3、根據雙方的約定和交易習慣,紙張供貨的方式為代辦托運,由被告支付運費:__________從明細賬中知道:_______被告分別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支付運費______元、______元給原告合計共______元整;

  4、扣除運費的款項,被告未付欠款為:____________元-—______元=______元;(第一筆欠款)

  5、原告分別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2張)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開具了共四張供貨發票,供貨總噸數位:______________噸,總價款為:________元;

  6、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告曾委托原告為其購買手機一部,手機價款為:________元,并且手機已交付給被告,故手機費用應由被告支付;

  7、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告支付現金______元給原告,故第二筆欠款的總額為:___________元+______元—______元=______元;(第二筆欠款)

  綜述:結合上述情況的分析,可得出:_____________被告所欠的總額為:______

  第一筆欠款額+第二筆欠款額=_____元+______元=______元。

  四、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的規定,被告收到紙張后,未履行支付價款的義務,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被告都以各種理由推脫,有惡意欠款的嫌疑,使雙方的信賴利益遭到危機,為維護交易秩序、保護交易安全,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依法對被告提起訴訟,希望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及時歸還欠款!

  綜述:原告已經履行了紙張供貨義務,該義務已經履行完畢,被告卻未完全支付價款,故被告應當及時歸還欠款。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買賣欠款合同2

  賣房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買房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擔保人(以下簡稱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與乙方就根據小區樓單元室(儲藏室號)達成了買賣交易,交易總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由于乙方無法一次性付全款,在辦理房產證過戶前,首次付給甲方_________元(人民幣),剩余所欠房款_________元(人民幣)乙方在取得過戶后日內辦理房貸,并在日內將剩余所欠房款_________元(人民幣)一次性付清給甲方,如果乙方因無法貸款或者是肆意不貸款超過約定付款期限,乙方將承擔違約金;全部交易款付清后甲方把房屋鑰匙交付給乙方交易完成;

  甲、乙雙方共同確認: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已經對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含義、內容、程序、效力等具有了明確的了解,經慎重考慮,雙方同意本協議簽訂并賦予本協議強制執行效力,甲方有權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項,乙方承諾愿以其全部資產接受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為了保證甲方資金的安全,協議期內由乙方提供擔保人一名,如到期后乙方無法將資金還給甲方,甲方有權要求其擔保人提前為其墊付欠款,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各一份,協議自房款全部付清之日起失效;

  賣房人:_________________

  買房人:_________________

  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買賣欠款合同3

  甲方:德興市福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證號: 鑒于:

  1、甲方因公司經營,于年月日起尚欠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幣 萬元。

  2、因甲方無力以貨幣方式清償工程款,雙方經友好協商,乙方同意甲方以房產抵償工程款。

  雙方為了明確有關權利義務,特訂立協議書如下:

  第一條 借款本息金額及還款方式

  1。1雙方確認,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止,甲方累計欠乙方工程款合計人民幣萬元。乙方同意甲方以 福泰商業廣場 的住宅房抵償工程款。

  第二條 按債標的物概況

  2。1坐落地點:

  2。2房 號:2。3總建筑面積:2。4標的物價值:抵債房產市場總價為人民幣元,現標的物折價后(即成交價)總價值為人民幣萬元。

  第三條 差價找補

  3。1甲方以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房產作價方債務后,由乙方找補甲方差價款人民幣 萬元,該款由乙方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日內支付給甲方,如乙方未在約定期限內支付差價,本協議認購行為無效。

  第四條 手續辦理

  4。1本協議簽訂之日,雙方辦理下列相關手續:

  4。1。1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商品房認購書》);

  4。1。2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到相應金額購房款的收款收據(在辦理房產證之前向乙方開具購房發票);

  第五條 相關稅費的承擔

  5。1本協議簽訂后,雙方施工合同關系轉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有關商品房買賣所發生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另行約定,因商品房買賣所產生的稅、費承擔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及當地人民政府有關政策執行(允許中途變更一次購買人)。

  第六條 其 他

  6。1本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一經簽訂,雙方均應嚴格履行。任何一方違約,都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如甲方違反房產抵償債務協議書,原寧波建工與福泰房地產有限公司8月27日的承諾書依然有效。

  6。2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德興市房產管理局備案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6。3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月

買賣欠款合同4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如何認定的答復(20xx)民一他字第10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xx)蘇民他字第2號《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性質如何認定問題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于案涉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浙高法〔20xx〕297號

  第八條 以夫妻一方名義向他人借貸,訴訟時夫妻關系仍然存續,債權人未將配偶列為共同被告的,法院不宜主動通知借款人的配偶參加訴訟,但配偶申請參加訴訟或者案件涉嫌虛假訴訟的除外。

  借貸行為發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訴訟時出借人或者借款人一方已經離婚的,原告或者被告可以申請追加其原配偶為共同被告。

  第十九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項,包括日用品購買、醫療服務、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費等。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負債的,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出借人能夠證明負債所得的財產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所需的;

  (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對債務予以追認的。

  不屬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負債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關于表見代理的規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援引表見代理規則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的出借人,應對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承擔證明責任。

  表見代理的證明責任,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xx]40號)第13條的規定。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商法律適用疑難案件傾向性意見

  二、關于民間借貸案件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怎樣才能認定為是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在原告還是在被告?借款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如何把握?借款數額大小對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是否有影響?等。

  擬答復意見:該問題爭議一直很大。省高院根據相關法理和最高法院的司法政策,在20xx年出臺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九條、20xx年出臺的《關于服務金融改革大局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有相關闡述:

  1.關于證明責任。考慮到實踐中存在夫妻一方惡意對外負債或虛假負債的情形,在省高院20xx年出臺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強調了出借方的審查義務和相應的證明責任,在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負債情形下,把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債權人,而債權人一旦舉證失敗將承擔不利后果導致無法實現債權。但要注意的是,應避免對證明責任的分配產生機械化理解。結果責任的適用前提是事實真偽不明,如果法官在綜合考察債務人家庭收入狀況、夫妻關系等事實基礎上,在心證上就能夠認定屬于或不屬于日常生活需要的,就不必通過適用證明責任分配規則作出裁判。例如,當事人在夫妻安寧生活的事實外觀之下無其他反常情節的,通常可以認為屬于日常生活需要范圍內的夫妻共同負債。

  2.對借款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把握。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借款項,用于家庭生活開支、家庭共同經營,或借款利益及于配偶的,一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認定,不能僅憑借款數額的大小作狹隘判斷,而應結合個案,考慮當地整體經濟水平、家庭收入狀況、夫妻關系、借款用途等因素進行綜合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爭議確實很大,審判實踐中要強調把握好利益平衡,既要防止夫妻通過離婚等形式惡意逃債,也要防止不適當地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一些分歧大的問題,宜留待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后,再作統一明確。

  關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中若干問題的理解

  20xx-08-19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十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對于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債務,原則上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或妻一方要推翻該認定,必須舉證證明其配偶與債權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雙方約定了個人財產制且債權人對此明知。除此之外,法院還應結合借貸金額大小、借款實際用途、借貸發生時夫妻雙方的感情、債權人與夫妻雙方的關系等因素,就夫妻雙方有無共同舉債合意及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經營進行審查,如果能夠判定該借款確實沒有夫妻雙方合意,且未實際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經營,則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屬性,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主張為個人債務的夫妻一方應就其主張的反駁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會議紀要

  〔20xx〕1號

  三、關于民間借貸的責任主體和性質認定會議認為,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要正確理解和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法等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嚴格審查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和相關案件事實,準確認定合同性質以及責任主體。

  (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對外承擔償還責任。但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則可以認定該債務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1、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2、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該約定的;

  3、出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借款項并非用于家庭生產經營或共同生活的。

  經借款人的配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追加配偶為第三人參加。

  (二)涉及共同借款人的借貸糾紛,出借人僅起訴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原告釋明是否追加其他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堅持不追加的,可以準許。

  (三)當事人之間以借貸為目的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作為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雙方名為房屋買賣實為民間借貸關系。出借人以房屋買賣關系提起訴訟,請求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并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按照民間借貸關系變更訴訟請求;出借人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買賣欠款合同5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職務:

  案由:買賣合同欠款糾紛

  訴訟請求:

  1、原告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貨款 元

  2、請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元

  3、本案訴訟費用及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年 月 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購銷合同》,原告為供方,被告為需方,供方為需方提供 型號的 ,合同約定,貨物的品名 、規格 、價格 數量 總貨款

  結款方式: ;需方如逾期未付款,每逾期一天,按應收貨款的 支付滯納金給供方。合同簽訂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從 年 月份開始拖欠原告的貨款,原告為了雙方能繼續保持友好的合作關系,仍然按被告的訂單如期將貨物送至被告公司。從 年 月份至 年 月份被告拖欠原告貨

  款如下: 年 月份,人民幣 元; 年 月份,人民幣 元; 年 月份,人民幣 元, 年 月份,人民幣 ;以上合計人民幣 元。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貨款,但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 綜上所述,原、被告簽訂的《購銷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貨款共計 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

  清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的保護。《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被告拖欠貨款不還的行為是嚴重的違約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共計 元。原告的訴訟請求既有事實證據又有法律依據理由充分,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貴院查明事實后,給予支持。

  此致

  附:

  1、本狀副本 份

  2、書證 份

  3、其他材料 份 具狀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買賣欠款合同6

  [案情]

  原告:顧連群。

  被告:杜濤。

  1993中7、8月間,原告顧連群與被告杜濤口頭商議,由原告將自己擁有產權的座落于本市閔行區莘莊鎮莘凌路的平房二間(建筑面積為151平方米)以58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被告。同年8月12日,原、被告出于少繳稅費等原因,在簽訂由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印制的《房屋買賣契約》時,將上述房屋的買賣價格議定為人民幣30萬元。該契約還載明:被告向原告預付購房定金15萬元,本契約經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批準后,該定金可抵作購房價款。

  同年8月23日,原、被告又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契約》明確莘凌路197號平房二間的買賣價格為58萬元,被告應在1993年8月31日前向原告預付購房款30萬元,原告在收到預付款后2日內交房屋鑰匙給被告,其余28萬元房款在1994中3月底前付清。該契約還載明:交至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房屋總價為30萬元的買賣契約只是為了應付辦理房屋產權證過戶之用,不作為雙方買賣房屋的正式契約,無任何法律效力。

  1993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購房款30萬元,原告也將上述房屋交付被告。1994年1月15日,原、被告前往閔行區房產交易所辦理有關房屋買賣過戶手續,雙方按房價為30萬元的買賣契約,繳納了有關產權移轉手續費、契稅、超標費等費用。1994年4月11日,被告又開出了金額為28萬元的轉帳支票一張,用來支付原告剩余房款,后因存款不足,遭信用社退票。同年5月30日及6月2日,被告又分別支付給原告房款4萬元及8萬元。1994年9月

  12日被告領取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并在該處開設了酒家。同年9月30日,被告又開出了二張轉帳支票,金額分別為14。399萬元及2萬元,其中3990元為利息,因支票大寫不規范及過期支票,又遭信用社退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付其余房款,被告于1994年l1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條,言明欠顧連群人民幣16萬元。1995年1月24日,被告又支付給原告3萬元。尚欠的13萬元,原告多次催討未果,逐訴至法院。

  原告顧連群訴稱:其為了將平房二間出賣給被告,雙方于1993年8月先后訂立了二份房屋買賣契約,其中12日訂立的契約將房價定為30萬元,23日訂立的契約,將房價定為58萬元。雙方還約定,房價為30萬元的契約只是為了應付辦理房屋產權過戶,不作為雙方正式的房屋買賣契約。后雙方為了少繳稅費,去房產交易所辦理了30萬元房契之交易過戶手續。被告在辦理過戶手續前后,共向原告支付45萬元房款,尚欠的13萬元房款,以種種理由拖欠不討。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給付13萬元。

  被告杜濤辯稱:其為了向原告購房,確與原告訂立二份房屋買賣契約。但雙方去房產交易所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是按房價為30萬元的契約申報的,該契約應受到法律保護。而房價為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未獲有關部門批準,是無效的,現原告已得到45萬元,其中15萬元屬不當得利,應予返還。對于原告之訴訟請求要求駁回。

  該案在審理期間,杜濤對其提出的多支付的15萬元房款,應由原告返還之說,明確表示不作反訴請求。

  [審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的民事行嗚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原、被告為達到少繳稅費等目的,惡意串通,故意將雙方談妥的房屋買賣價58萬元,

  以30萬元的價格向閔行區房產交易所申報并辦理有關產權過戶手續。現房價為30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雖經房產交易所審核批準,但該契約乃當事人瞞報房價所致,其偷逃國稅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故該契約當屬無效。然房價為58萬元的契約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雙方也確實是在按此協議履行,只因被告未付清房款而引發訴訟。鑒于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責令當事人按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補辦有關手續。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8條第l款第(4)項、第(7)項、第84條、第l08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杜濤給付原告房屋買賣欠款13萬元。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110元,由原、被告各半負擔。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仍是一審時所持的理由,并認為原審法院判決錯誤,二審法院應予改判,駁回顧連群的訴訟請求。原告則要求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顧連群與杜濤為達到少繳稅費等目的,故意將雙方談妥的房屋買賣價格人民幣58萬元,以人民幣30萬元的價格向閔行區房產交易所申報并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的行為是錯誤的,應予批評教育。一審法院責令雙方當事人按人民幣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補辦有關手續是正確的。一審法院根據房屋買賣價格人民幣58萬元的契約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杜濤已付給顧連群房款人民幣45萬元,尚欠人民幣13萬元的事實,依法判決杜濤給付顧連群房屋買賣欠款人民幣13萬元是正確的。一審沈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杜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l款第(1)項的規定,判決駁回杜濤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110元由杜濤負擔。

  [評析]

  解決本案的關鍵,在于如何看待雙方簽訂的房價為30萬元及58萬元的二份房屋買賣契約的效力。

  關于房屋買賣價格為30萬元的買賣契約效力問題。眾所周知,房屋的買賣,當事人須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雙方之所以簽訂該契約,也正是為了去房產交易部門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國家向當事人征收各種稅費是按房價的一定比率收取的。當事人繳納費用的多少直接與他們申報的交易價格相關。故本案原、被告出于少繳稅費的目的,經合謀故意將早已談妥的58萬元買賣價格,以30萬元向房產交易部門申報并辦理有關手續,其惡意顯而易見。該契約雖經房產交易所審核,被告也已領取了房屋產權證,但該行為是雙方當事人用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其性質是瞞報房價,偷逃國稅,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均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故30萬元房價的房屋買賣契約當屬無效。如何看待房屋買賣價格為58萬元的買賣契約。該契約所確定的58萬元房價,先由雙方口頭談妥,后又以書面形式確立。在契約中除明確房價外,還規定房款的支付期限和交房的辦法。并特別載明雙方交到房產交易部門房價為30萬元的契約不是正式契約,只是為了應付產權過戶之用。可見雙方的房屋交易價為58萬元才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縱觀被告支付房款的情況,也不難看出當事人是在按58萬元的契約履行,被告對未給付的款額,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條。由于被告對13萬元欠款拖欠不付,才引發原告訴訟。由于58萬元房價的買賣契約未經房產交易部門審核,故該契約尚未生效。法院在審理中發現當事人的錯誤行為除進行批評教育外還應責令當事人按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補辦有關手續,補繳有關稅費的差價。使當事人少繳稅費的目的不能得逞,國家利益得以維護。

  只要正確把握上述二份房屋買賣契約的性質,法院處理案件也就游刃有余了。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杜濤給付顧連群欠款人民幣13萬元是正確的,對雙方當事人的錯誤行為,以訴訟費各半負擔予以體現,也是妥當的。故二審法院駁回杜濤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是正確的。

買賣欠款合同7

  貸款人: (以下簡稱“甲方”)

  借款人: (以下簡稱“乙方”)

  保證人: (以下簡稱“丙方”)

  鑒于乙方購買房產,并以該房屋作為抵押物向甲方申請購房抵押貸款;丙方為乙方在所購房屋的所有權證及抵押登記尚未辦妥期間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及中國農業銀行有關規定,經甲、乙、病三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釋義

  在本借款合同中,除合同內另行定義外,下列名詞定義如下:

  1、欠款:乙方所欠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一切款項,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復利、罰息及其他有關費用。

  2、購房合同:乙方與賣方簽訂的,購買本合同抵押房屋的《房屋買賣合同》、《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其他購房協議。

  3、抵押物:購房合同項下的房屋及一切與該房屋有關的權益的統稱。

  4、抵押貸款階段性擔保:指由銀行認可的保證人為乙方在所購房屋的所有權證及抵押登記上未辦妥期間提供的連帶保證責任。

  第二條乙方所購房屋

  1、房屋座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房屋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房屋結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房屋所有權證編號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______

  6、國有土地使用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

  7、房屋評估價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房屋交易價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乙方必須用于其與售房人簽定的《購房協議書》中購買的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本合同中確定的借款用途。

  第四條借款金額

  借款金額為人民幣(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即乙方所購房屋價款的___________%

  第五條價款期限

  借款總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年______月,分期歸還。

  第六條借款利率

  1、借款利率按月利率_____‰執行。

  2、借款利息按月計付,結息日為每月第20日。

  3、借款期限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規定利率。

  第七條借款劃撥

  在辦妥本合同抵押登記,取得他項權利證后的7個工作日內,甲方將上述借款金額撥入乙方在甲方處開立的存款帳戶(帳號)內;甲方同時根據乙方預先簽署的《委托付款授權書》,將借款金額一次性以乙方購房款名義劃入售房人在甲方處開立的售房存款帳戶(帳號_____)內。

  丙方同意為乙方在所購房屋的所有權證及抵押登記尚未辦妥期間內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并作為全權代理人,保證為乙方辦理完產權證及抵押登記。在丙方為上述保證與甲、乙三方簽署《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取得房地產賣契后7個工作日內,甲方將上述借款金額撥入丙方在甲方處開立的專用帳戶內;丙方根據乙方預先簽署的《付款授權書》將借款金額以乙方購房款名義劃入售房人在甲方處開立的存款帳戶(賬號:_____)內。

  第八條借款償還

  1、乙方應按期足額償還甲方貸款本息。

  2、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

  3、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以每一個月為一個償還期,每月第________日為乙方的每期還款日,首期還款發生的次月第________日。

  4、乙方在獲得甲方貸款之前必須在甲方處開立存款帳戶(帳號__________________)或辦理銀行卡(卡號_______________),每期還款日前,乙方應在上述存款帳戶內存入不少于一期的應還借款本息。甲方于每期還款日根據乙方預先簽署的《付款授權書》直接從該存款帳戶中扣收與本合同項下借款有關的款項。如果款項不足扣劃時,甲方給乙方_________日的寬限期,期滿帳戶存款仍不足扣劃時,則該期應還貸款本息全部作逾期處理。

  (1)等額還款法:

  每月還款金額=貸款本金×月利率×每月等額還本付利息金額為人民幣(大寫金額)

  (2)遞減還款法:

  月還款額=+(貸款本金—已歸還貸款本金累計額)×月利率

  6、提前還款

  乙方若提前還款,須征得甲方同意,并按下列規定辦理:

  (1)乙方可在每期的還款日之前償還部分或全部未到期借款。

  (2)乙方須在預定提前還款日的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

  (3)乙方提前償還全部借款的,按合同約定的利率和借款余額以及實際使用期限計算利息,利隨本清,已計收的借款利息不再退還。

  (4)提前償還部分借款本金的,其提前償還部分借款本金后對剩余的部分可以調整還款計劃,即還款期限縮短,每期還款額不變或者還款期限不變,每期還款額減少。選擇期限縮短的,按調整后總的借款期限確定利率檔次計收以后的利息。

  (5)若乙方提前償還全部欠款而此合同項下的借款尚在階段性保證期內,丙方的保證責任自動終止。

  7、逾期還款

  對逾期未還的貸款本息,乙方選擇以下第_____種方式償還:

  (1)乙方在上述存款帳戶內存足款項,由甲方在下一個還款日劃收。但在存款日至劃款日之前,甲方仍向乙方計收逾期及其復利。

  (2)乙方到甲方的信貸部門領取欠款清單,再憑欠款清單到營業柜臺交付現金,從交付欠款之日起,停止計收逾期利息及其復利。

  8、乙方、丙方及售房方在《房屋買賣合同》及其它約定項下就購房事宜發生任何糾紛,均不得影響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及有關費用的按期償付及保證責任的承擔。

  第九條甲方義務

  1、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借款足額提供給乙方。

  2、核收和保管與抵押物有關的房屋所有權證、他項權利證和其他所需文件。

  3、在乙方向甲方償還全部欠款后,甲方與乙方向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并將抵押物所有權證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交還乙方。

  4、在階段性擔保期間,乙方未能依約履行還款義務,而由丙方代為清償乙方欠款的,甲方須將與抵押物有關的證明文件轉交給丙方處理。

  第十條乙方義務

  1、按時足額還本付息。

  2、在甲方處開立存款帳戶,并存入不低于30%的購房首付款,同時授權甲方從此帳戶內劃付與借款有關的款項。

  3、對抵押物必須妥善保管并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甲方的檢查監督。如抵押物發生部分或全部毀損,無論何種原因及何人的過失,均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乙方須向甲方賠償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

  4、抵押物除自用外,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物出售、出租、贈與、轉讓、舍棄、托管、重復抵押、以抵押物清償其他債務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5、在丙方履行了階段性擔保責任,代乙方償還全部欠款后,乙方同意甲方將抵押權轉讓給丙方。

  6、按本合同第十二條第4款的約定辦理抵押房屋保險。

  7、在變更通訊地址時立即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十一條丙方義務

  1、丙方為乙方提供階段性擔保,擔保期限自甲方依《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房地產賣契發放貸款之日起至抵押登記辦理完畢之日止。擔保范圍為乙方所欠甲方的一切款項,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及其它相關費用。

  2、丙方接受乙方委托在_____月之內辦理完畢以下事項:

  (1)代乙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代收代繳土地出讓金。

  (2)代乙方辦理正式產權證,并保證將其移交給甲方收押。

  (3)代乙方辦理所購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并在收到他項權利證書之日起5日內將該證書交與甲方。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乙方在合同期內,未按月償還借款本息,甲方按規定對其逾期還款按實際天數每日計收萬分之_____罰息,并對逾期支付的利息計收復利。

  2、本借款發放后,在階段性擔保期間:乙方不能按時償還借款本息的,由丙方代為償還,丙方償清全部欠款后,即可處置該項抵押物;在抵押登記生效后:乙方連續三個月或任何一期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逾期三個月的,甲方即可處置該項抵押物,以償還乙方欠款。

  3、本借款發放后在階段性擔任期間:丙方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辦理房屋過戶、抵押登記手續的,甲方有權從其保證金帳戶中扣除_______%的保證金且該筆保證金不予退還。此后丙方仍有義務繼續辦理過戶、抵押登記手續,直至將產權證、他項權利證移交給甲方,其階段性擔保責任方可解除。

  第十三條房屋抵押

  1、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

  _____年___月___日,自抵押登記辦妥之日起至本合同借款日后六個月止。

  2、抵押率___________

  3、抵押擔保范圍: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復利、罰息、訴訟費、律師代理費、抵押物處理費、過戶費等甲方及丙方實現抵押權的一切費用。

  4、抵押登記

  (1)乙方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丙方或乙丙雙方共同以本合同、購房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房地產所有權證明文件在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2)低壓物的所有權證明文件、抵押登記的《他項權利證書》及其他有關文件須交予甲

  方收執和保管。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丙各執_____份。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丙方:

  日期:

買賣欠款合同8

  原告:

  被告:

  訴訟請求

  1、請依法判令被告某某給付欠款本金壹佰萬元整(¥1000 000.00元)。

  2、給付逾期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

  3、本案訴訟費用有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被告人某某于 年 月 日,給我出具了1000 000萬元欠條一枚,并約定還款日期為 年 月 日。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托不還,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償欠款本金1000 000.00元,并給付逾期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此致

  某某某人民法院

  附: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欠條復印件一枚

  起訴人:

  年 月 日

買賣欠款合同9

  出賣人: 簽定地點:

  買受人: 簽定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一條:產品名稱、型號、數量、單價、金額具體結算以實際金額為準。(附:銷售清單并簽字生效)

  第二條:買受人以出賣人提供的交貨清單為數量依據,并以與出賣人同樣的計量方法驗收。(以雙方協商決定)

  第三條:買受人提貨后實行先復檢后使用的原則,如有質量異議,并保持貨物原狀并在提貨之日起七月內向出賣人提出異議。

  第四條:交貨地點為_____交(提)貨方式,運輸方式及費用承擔,執行下列第_____項。

  (1)買受人自提。

  (2)出賣人送貨,運費_____元/噸,(限地區以內)運費由_____承擔。

  第五條:結算方式、時間。

  (1)結算時間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買受人于提貨后日內付清所提貨物全部貨款。執行下列第_____項。

  1.7日內不含任何附加費用。

  2.15日內按每噸加收100元結算。

  3.30日(1個月)內按每噸加收200元結算。

  第六條:違約責任執行方式:

  買受人按第五條第項結算方式時間違約之日起每天承擔欠款總額千分之十的違約金,而且欠款方愿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漢中騰躍五金經銷部的一切經濟損失。欠款人及其提貨經辦人對此購銷欠款合同應付全部責任,即:共同承擔連帶清償欠款及違約金的全部責任,并以企業和私人財產實施全額抵押擔保。

  第七條:購銷價格以市場價格協商確定。

  第八條:合同終止條件:

  (1)合同履行完畢。

  (2)買受人如果不能按約定期限支付貨款,出賣人有權停止供貨,如果此狀態持續達3天,出賣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且必須在解除合同之日起一個星期(7天)內付清全部所欠貨款。

  (3)在買、賣雙方價格不能達成協議時買、賣雙方均有權終止合同,解除合同后,買受人需在七日內付清出賣人全部貨款。

  第九條:其它約定事項,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決定。

  第十條:本合同具有法律效應自雙方簽字、簽章之日生效,一式兩份。

  出賣人:買受人:

  單位:

  身份證號:

  電話:

  家庭住址:

  地址:

  電話:

  委托代理人:

買賣欠款合同10

  原告: 男,漢族,現年 歲,身份證號碼 現住徐州市云龍區

  原告電話:

  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電話:

  第一被告: ,男,漢族,現年 歲,身份證號碼320### 現住徐州市銅山區 聯系電話:

  第二被告

  第三被告

  訴訟請求:

  1、原告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貨款 元

  2、請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元

  3、本案訴訟費用及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和被告于20xx年12月15日簽訂了五金配件購銷合同,后又于20xx年2月18日簽訂了產品購銷合同(各種燈具)。雙方在每份合同中都約定了燈具的數量、單價、合同履行方式及貨款支付方式和期限,同時還約定了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嚴格依據合同向被告履行了供貨安裝義務,合同履行完畢后,經雙方結算,五金配件實際總貨款是13838,合同簽訂時預付19620元,仍下欠1218元。產品購銷合同實際總價款為117184.2元,預付貨款12000元,合同履行過程中支付貨款56200元,現下欠48984.2元。即兩份合同總價款為224022.2,被告共計給原告支付了87820元,下欠136202。自雙方結算后,原告又多次要求被告按合同約定立即支付貨款,被告推脫不予支付,事實上已經構成違約,依合同約定被告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按合同總價款的30﹪向原告支付違約金67206.6元。

  綜上所述,原、被告簽訂的《購銷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達,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貨款共計 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清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的保護。《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被告拖欠貨款不還的行為是嚴重的違約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及違約金共計 元。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實屬無奈,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懇請貴院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拖欠的貨款及違約金,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徐州市人民法院

  附:

  1、本訴狀副本 1 份

  2、《買賣合同》復印件 份

  3、收貨單復印件 份

  起訴人:電話: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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