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原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原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原則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二)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三)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四)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二、買賣合同已經部分履行的還可以解除嗎
如果合同達到法定或者約定的解除條件,買賣合同已經部分履行的還可以解除。
三、買賣合同對履行地的要求
合同中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交付地點約定不明確的,可依規定確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依照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運交給買受人;
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
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物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貨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在途的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由買受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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