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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論文

時間:2024-09-29 09:08:10 論文 我要投稿

行政法論文

  無論是身處學校還是步入社會,大家都接觸過論文吧,論文是學術界進行成果交流的工具。那么你有了解過論文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行政法論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行政法論文

  行政法論文 篇1

  重大科技決策關系到我國社會發展的重要政策,涉及到眾多行業的科學發展和民主進步意識。在進行重大科技決策的過程中需要嚴謹的考量實際的可行性,并依從合法性的角度進行審核,確定履行貼合實際的風險評價體系,這是必然經歷的重要過程。本文針對這樣的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希望能夠從行政法的視野中理順出對重大科技決策事后評價的科學機制,以此支持我國重大科技實施和完善質量的工作需求。

  我國社會設立了相對完善的法律法規來管理和調配關于科學技術項目的眾多內容,法規內容規定在《科學技術進步法》 中清晰的記錄了關于重大科技決策事前評價機制的相關內容,在實施重大科技決策的前提是必須嚴謹收集相關專業研究人員的相關建議。除此之外,我國行政法還設置了專門的法律法規進行科學技術研究工作的管理控制,這種方式有效的推動了我國科學技術的發展,成為不斷完善和提升我國科學技術的重要方式。就當下我國重大科技決策評價體系的情況來看,事前評價體系相對完善,但是事后的評價體系相對缺失,對我國科學技術的發展造成了阻礙,也影響實際的科學技術工作質量,因此需要不斷的充實和規則細化,進而實現更加深入的發展研究。

  一、重大科技決策事后評價的雙重功能

  客觀科學的觀察重大科技決策工作性質,是體現國家和社會公共權力的一項專業職能,通過正確的形式職責范圍內的權利,不能夠有效的影響公共事業的發展,也會產生相對應的變量關系。從公共權益到社會事物的產生、發展到結果,都涉及到決策職能的參與,在實際的權利關系中會產生相對應的義務和責任,者正是重大科技決策的功能。根據國家制定的《國家科技計劃管理暫行規定》、《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以及《關于加強國家科普能力建設的若干意見》 等相關法規確定了重大科技決策的實施工作內容,并且進行了制度的約束和科學的管理,進而促進了體系的完整。在重大科技決策事先評價體系的基礎上進行事后評價機制的體系構建,不斷完成雙重功能的工作職能,是未來公眾科學技術不斷發展的前提條件。首先,重大科技決策事后評價體系具備制定相關法律條文的功能,還能夠同時兼備執行的權益。其次,重大科技決策是公共權力的一種決定性的行為,也是一個決策的過程,通過這個評價體系可以確認執行重要決策的合法性和科學性。

  二、重大科技決策事后評價的缺失

  (一)重大科技決策事后評價的具體細化標準混亂

  重大科技決策事后評價體系的建立還存在阻礙因素,可能導致實際的工作內容出現紕漏,因此展開關于事后評價體系的相關研究工作,主要是為了降低工作中出現的失誤。目前,我國重大科技決策的事后評價體系構建還存在缺失,主要的問題涉及到重大科技決策事后評價的具體細化標準出現了混亂的局面。不同的地區會選擇不同的事后評價方式,收集信息的途徑也存在差別,主要是源于對信息數據收集的需求不同,另外對待評價認知的感受也不同。根據地區之間存在的經濟、文化發展速度進行區分和評價也可以發現,不同地區間對于重大科技決策的事后評價標準存在區別的待遇。比如一些城市會利用抽樣、跟蹤和綜合評估 的方式進行評價,但是也有些地區選擇民意檢驗,或者是根據時代發展的背景進行階段性的總結,以及具體工作操作和利益收益等內容的監管和審查,再參考政府內部職能行使的`監督功能等。對于重大科技決策的事后評價體系沒有具體的信息收集標準和制度細致規劃,都會導致實際的工作內容出現混亂的局面,而影響未來整體局勢的發展。

  (二)重大科技決策事后評價的主體選擇單一

  重大科技決策事后評價的主體選擇比較單一,會影響實際的體系內部運作程序。重大科技決策的事后評價體系主要是為了判斷具體決策實施過程中是否具備科學性和合理性,具體概念的制定是在事后評價體系驗證和審核之后確定的條例。關于重大科技決策實際產生效果的基礎就是采取具體的方式進行干預和理順,提出建設性的實踐措施滿足操作評價體系的內容。重大科技決策事后評價體系能夠為具體的決策方式進行篩選和審核,可以剔除當中存在的不良行為,或者是不適合的決定,阻止可能發生的問題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事后評價體系的支持下才能夠實現對自主認知的約束和管理,進而實現提升工作質量的需求。以上事后評價的方式介紹都是決定多元化重大科技決策的根本性元素,也是位置法規平衡和科學的主要前提。然而,實際的工作過程中會出現阻礙的因素,單一的制度會影響實際的工作質量,造成不必要的工作失誤。

  (三)重大科技決策事后評價程序的內部規制失范

  另外,重大科技決策的事后評價機制的內部程序也存在問題,由于內部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也會造成實際的工作效率降低,質量不符合標準等問題。關于重大科技決策的評價工作存在信息內容上的閉塞問題,不能正視和發現信息中存在的問題,就會導致實際的工作內容出現缺失,也阻礙了正常的程序流轉,會影響評價的透明程度。在重大科技決策事后評價程序中設計到一些非常專業的理論性研究課題,因為沒有生動和簡單的理解方式,造成評價的具體工作難以進行,而且還存在價值體系和評價觀念上的差異。匆忙的總結和討論得到的只能是簡單的評價意見,而實際的意見對于工程的內容并沒有指導和批評的作用,也會導致人們錯誤的認識自身的不足,或者是忽略自己存在的問題,這種方式與評價機制的真正工作意義的背道而馳的。事后評價機制是針對于重大科技決策整體流程實施完善的,在系統的過程中確實相對完整的細節或者是內容,會導致實際的評價機制出現制度上的空缺,最終將影響工作的最終成果,也會導致在未來工作道路上鋪設其一道道關卡。

  三、內部行政法視角下重大科技決策事后評價機制的完善

  (一)在決策系統內部細化重大科技決策事后評價的具體標準

  不斷的完善機制本身是嚴格要求事后評價體系的關鍵,也是未來更好發展工作本質的正確途徑,也是提升工作質量的重要工作方向。針對決策體系中的內部職能進行細致的劃分才能夠確定重大科技決策事后評價的具體制度標準,具備了完善、科學、合理的工作指導標準才能夠推動實際的評價工作,提升工作的質量,進而實現完善工作質量的目標和要求。事后評價的方式主要是為了完成對工作制度的完善工作,從基本的決策審核目標出發,觀察決策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條文規定,是否具備操作的合理性和科學性,并且能夠公正、公平的完成事后評價的工作內容和工作要求。關于重大科技決策的事后評價工作具備專業的公式,根據公式進行決策的打分可以確定決策的實際分數。公式如下:

  S=

  公式中的n表示合法的指數,fi表示每個項目的分數,m表示的是合理性的指數,而fj表示的是每個項目的分數。其中,表示具有可以操作性質的數值有1表示,而fk就具體的表示每個分數的數值,s表示的就是總結的三個項目的分數總值。

  (二)在決策系統內部綜合選擇重大科技決策事后評價的主體

  另外,從內部行政法的視角觀察如何完善重大科技決策事后評價機制,還需要從根本上確定評價的主體內容,也就是在決策的系統中找到可以綜合進行選擇的主體內容,并根據實際的評價的因素進行評價,確立正確、科學的觀點。在進行重大科技決策的過程中應該考量到實際的工作需求,通過對主體內部環境和外部因素的雙重考量進行評價和判斷,確定實際存在的制度制定主要因素、工作實施的主要因素,以及決策關系中存在的眾多關系層面因素等等,進行客觀、合理、科學的評價。因此,評價機制的內容需要確定綜合環境下因素考量的眾多內容,然后進行聯合方式的評估和界定。

  評價機制的內容是建立在上下級關系基礎之上的,所謂上下級關系即制定的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制定和實施評估內容的體系 ,這種體系的構建主要是為了進行管理和監督工作,確保實際的工作內容切實有效的進行,也確定評價內容的客觀性和合理性。另外,還需要進行“背對背” 的評價方式,背對背的形式主要是為了實現客觀的評價,保證評估的獨立性和完整性,也明確評價結果真實有效。

  (三)制定重大科技決策事后評價的程序性規范

  為完善行政法視角下的重大科技決策事后評價機制,還需要制定相對完善的事后評價程序,并且保證程序的穩定性和規范性,進而實現對重大決策的有效推動和監督價值,也為促進我國社會的科學技術工作質量奠定良好的基礎。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斷的完善重大科技的決策事后評價制度,能夠推動我國科學技術工作的發展,還可以促進整個社會文明的進步,進一步強化我國公共科學計劃的制定、實施和完成,這也是實施事后評價工作的重點需求。

  四、結論

  綜上所述,完善管理和調配重大科技決策事后評價體系的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對于未來發展我國的科學技術事業具有良好的促進作用。我國現有的制度比較嚴格的規范了重大科技決策事前的評價體系,對于決策事后的評價工作比較忽視,容易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和失誤。通過構建一個完善的重大科技決策事后評價機制,能夠完善對重大科技決策的考量,也在根本上實現了重大科技決策的實際操作。面對當下我國的整體社會環境,科學、合理的實施評級機制,尊重行政法規監管條件的同時進行決策事后的評價工作,是有效協調發展的重點。在未來我國社會發展科學技術的工作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能夠減少工作中出現的糾紛和矛盾,更加高效的實現依法治國的重要目標。

  行政法論文 篇2

  一方面,憲法是行政法的基礎,行政法是憲法的具體化,行政法的發展離不開離不開憲法原則、憲法理念的指引,憲法的實施、**的生長也同樣離不開行政法的發展;另一方面,行政法的發展能夠對憲法起到補充、發展、完善乃至修正的作用,從而推動憲法、**日臻完善。因而,深入探究行政法與憲法的關系,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具有全局性的戰略意義,我們必須站在建設法治國家的高度,努力推動行政法與憲法之間的互動關系朝著良性的方向發展。

  當今法學界普遍認為,憲法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處于最高位。在**國家,憲法不僅具有形式上的最高地位和效力,并且具有實質上的最高地位。從此意義上講,憲法是一切部門法的淵源,指導著各個部門法的運行。但是,處于對限制公共權力、保障公民權力的共同關切,二者在內容、功能上又頗多相同之處,都被認為是傳統公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 行政法與憲法關系之剖析

  作為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的核心內容是對國家權力的實現方式及運作進行規范,行政法所關心的則是行政權的存在及行使的合法性。因此,憲法與行政法在調整對象、范圍及方法方面都存在著一定的差異。然而,憲法與行政法關注的問題具有相似性,二者之間除了從屬關系與部分重合關系之外,還存在補充、發展關系具體而言,行政法在遵循憲法原則和精神的前提下,在憲法的范圍內有能動活動的余地,并對憲法的發展起著實際的推動作用。行政法與憲法之間是一種互動辯證關系。

  1.憲法是行政法的根基。憲法為行政法的產生、發展指引著方向,行政法的發展則落實了憲法的基本原則、傳播了**的基本理念。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行政法的產生是以憲法的產生及實施作為基礎和前提的,行政法對憲法有一定的依存性。

  2.行政法是憲法的具體化。國家生活的復雜化加上立法機關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得行政立法在當今法律體系中處于重要地位。民眾不僅要求參與民主制度權利的實現,還對于自身權益,諸如勞動、接受教育、享受優質的環境等,有著更為強烈的要求,這些有賴于行政程序法、勞動法、教育法及環境保護法等的制定與實施,而這是憲法所辦不到的。行政法是將憲法所確認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權利予以具體化的主要途徑,是實現國家目的重要手段,保障公共利益與提供服務是其價值所在。

  3.行政法的發展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補充、發展了憲法,其深入發展是推動憲法的修改重要的源動力。眾所周知,由于立法者主觀認識的局限性與社會生活瞬息萬變的無限性之間存在著難以消解的矛盾,立法如此,立憲亦如此。成文憲法的高度原則性、概括性及預測能力的有限性,都注定了其往往滯后于復雜多變的社會關系。就調整對象而言,憲法與行政法有相當部分是重合的,因而行政法在遵循憲法基本原則、精神的前提下,對憲法的發展是有很大作為的。

  二 、行政法與憲法關系之發展

  行政法與憲法之間的互動辯證關系也存在著失衡的一面,這種失衡既表現為行政法的發展可能突破憲法原則甚至完全偏離**的軌道,也體現在行政法的發展有可能因憲法的嚴重滯后而受阻。因而,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努力推動行政法與憲法之間互為協調促進的發展方向。

  1.通過各種有效的變遷手段,促使憲法積極地回應行政法發展所帶來的挑戰。

  誠如亞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包括兩重含義:已通過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弊鳛椤胺ㄉ现ā钡膽椃,無疑更應該獲得全社會的普遍認同,且其自身的規定也應當是健全的、良好的。否則,憲法缺乏權威,**、法治就永遠難以實現。我國行政法的.發展已經對憲法提出了一系列深層次的要求,回顧現行憲法20年來的實施歷程,不難看出,修憲已經成為我國最重要且使用最為頻繁地憲法應變方式。同時,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憲法有解釋的權力。在社會急劇發展的今天,釋憲權對于維持憲法的穩定,彌補憲法條文規定的不足,推動憲法制度的實施和觀念的普及顯得尤為重要。

  2.以“憲法優位”、“憲法保留”為原則,牢固樹立“憲法至上”的基本理念。

  憲法作為法治的最高和最集中的體現,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居于不可動搖的崇高地位。憲法如果不具有至上的權威,那么,**、法治將失去最基本的依托。因此,“憲法至上”是“法律至上”的核心,也是法治國家所追求的首要價值目標!皯椃ㄖ辽稀崩砟罹唧w到行政法上,就是要求行政機關必須“依憲行政”,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礎。“憲法擁有權威的關鍵不在于公民是否服從它,恰恰在于政府自身是否服從它!币虼,為了推動行政法與憲法關系的良性互動,我們首先就要積極地宣傳、普及憲法至上的理念,使社會成員尤其是政府官員實際感受到憲法的存在,自覺地遵守憲法、維護憲法權威。

  3.盡快健全相關的違憲審查制度和憲法訴訟制度,保障并監督行政法對憲法的發展

  如前所述,行政法的發展對憲法的完善與更新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然而,這又似乎存在著某種違憲的嫌疑。那么,行政法實踐到底能在多大限度內發展憲法呢?可以認定,行政法對憲法的補充、發展及推動現象是客觀存在的。憲法的發展絕不能僅僅拘泥于表面的文字,它理應包括依照憲法精神的發展。因此,在把握憲法原則與精髓的前提下,即使行政法的發展突破了某些文字,也不能簡單地視之“違憲”,更不能以所謂的“良性違憲”為名替其“粉飾”,而應當肯定地認定其“合憲”。違憲審查制度和憲法訴訟機制確保了這種最高效力的實踐價值。通過違憲審查機制的有效運作,我國行政法與憲法之間的互動辯證關系有望朝著良性的方向發展,從而推動中國**時代的早日來臨。

  行政法論文 篇3

  自1998年北京大學原博士生劉某狀告母校拒授博士學位和拒發博士畢業證書教育行政訴訟案之后,關于高校被學生推上被告席的新聞屢屢見諸報端,其中大多數的行政訴訟集中在學校兩證的頒發引起的學位糾紛上,也存在一些高校管理行為所引起的爭端。這一方面反映了高校學生行政法法律意識的增強,司法審查開始介入到高校的管理過程中,結束了長期以來高校無訟的局面;另一方面反映出高校在管理規章上的制度性缺失,特別是學位管理方面存在有漏洞。

  一、當前高校管理涉及的法律問題

  各式教育訴訟層出不窮,但主要與高校發放畢業證、學位證行為,招生行為,紀律處分行為這三個高校管理中最主要的部分有關。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是多樣的,但就其共性分析包括以下幾種:

  1.相關法律、法規的混亂及缺位。雖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學位條例》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都授予了高等學校學生管理的權利,但相互之間的關系不夠明確,且低位法缺乏可操作性。如《教育法》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執行國家教學標準,保證教學質量;《學位條例》規定,國務院已批準授予學位的單位,在確認不能保證所授學位的學術水平時,可以停止或撤銷其授予學位的資格。但在這些法律、法規中卻沒有規定保證教學質量的方法和不授予學位的情形,也沒有授權高等學校不授予學位的權利。高等學校為了保證教學質量和所授予的學位而制定的校內規章制度,又多次在司法審查中被認定為沒有法律依據。由此出現了對有學位授予權的高等學校而言,其對所有層次的畢業生,不授予學位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現象。因為法律、法規沒有不授予學位的具體規定。由于法律、法規的缺陷,學生畢業時獲得學位的權利與高等學校履行管理義務不授予不符合學校規定條件的學生學位的權利之間出現法律沖突,產生糾紛也就是必然的了。

  2.規章制度的陳舊和不規范。在高等學校自行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中,我們不僅看到有立法技巧上的不足,而且其本身在制定過程中也存在著許多不規范。主要表現有:(1)規章、制度設定的內容不規范。如對受教育者的知情權、申辯權、申訴權規定不明確;有些規定過于模糊,沒有具體規定,不便于操作;而有些規定又因太過于具體,不能包括現實生活中新出現的具體現象,使自己在進行管理時缺乏依據。(2)規章、制度設定的形式不規范。如有部分規章、制度是以《……規定》、《……制度》的形式出現的,有一部分卻并不是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現的,而是以《……通知》、《……意見》等形式出現的,即不規范也不嚴肅,卻仍在發揮著規范性文件的效用。(3)缺乏程序性的規范。高等學校在對學生進行管理時,對某一項管理活動需要的程序缺乏規定。如對學生的處分如何申辯、申訴;在什么時間內進行;向哪一級組織申辯、申訴等缺乏程序,性規定。從法院判決學校敗訴所采用的法律依據上看,這一部分的內容往往是高校容易忽視或不容易做好的地方。

  3.高校與學生之間模糊的法律關系。首先,學校對學生的管理是一種內部的管理行為,還是一種外部的管理行為的法律關系模糊。從理論上看,學校與學生之間到底是一種什么樣的法律關系,還沒有一個明確的共識。從司法實踐來看也不明確。如:在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案中法院認定高等學校對學生的管理行為是外部行政行為;而在六名學生訴湖南外語外貿學院案中,法院認定學校對學生的管理行為適用的又是屬于內部行政管理行為的法律、法規。由于不能準確判斷學校對學生的管理行為到底適用內部行政管理行為還是外部管理行政行為,又導致了學校與學生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者的法律關系模糊。這從另一方面來看,也表現了司法界內部亦對高校管理行為可訴范圍存在爭議。

  其次,權利和義務之間的關系模糊。高等學校根據《教育法》、《學位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承擔保證教學質量和學位授予水平的義務,實現這一義務的對象是高校的學生,即是通過學生的學習成績和學業水平來體現的,但是,對學校通過什么途徑來履行這一義務,法律、法規規定模糊。其表現形式是學校規定的學位授予條件沒有法律、法規確認。由此,高等學校是否需要制訂自己的學位授予條件,有沒有權利規定,高等學校規定什么樣的條件是合法的等問題仍然模糊不清。從學生方面講,學生的合法權利應當予以保護,但他們需要履行哪些義務并不清晰。由此引出學校合法的規定他們是不是應該遵守,遵守學校的合法規定是不是他們的義務等與此相關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也是模糊的。

  二、當前高校管理涉及的管理問題

  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是硬性的管理規則,高校的管理活動引起諸多的法律糾紛也顯示出,高校在管理活動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和漏洞:

  1.高校管理理念滯后于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由于在教育活動中,受教育者是教育的對象,處于受動的地位,因此,在教育法律關系中,受教育者的權利一直得不到充分重視。長期以來,我國的教育事業都是國家舉辦的,學校作為國家授權舉辦教育的單位,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內部管理一直沿用行政管理體制,校內的各種主體關系,如學校與老師、學校與學生之間一般是“我命令,你服從”的行政隸屬關系。隨著教育體制改革的深入,這種關系得到了逐漸的調整,但是高校的管理理念仍跟不上這種調整的需要。

  2.高校管理行為脫節于依法治校。在依法治校方面,高校從主觀上來講仍存在一些誤區,如認為依法治校就是用法規治理學校,再由學校用法規治老師和學生,卻忽視了依法治校的`主體應是所有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管理者依法得到授權也要受制于法,因此出現了有的高校自行制訂的一些內部規定與現行法律法規明顯相違背的現象。這種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相對滯后于教育體制改革的矛盾,使得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產生法律糾紛成為必然。

  3.高校管理職能設置存在越位和不合理。由案例可見,職能設置上最明顯的已產生沖突的是答辯委員會和學位(術)委員會。答辯委員會是一個學術性的專家組織,其決議不應為其他組織推翻,除非其組織成員不合格,答辯中有弄虛作假或違反程序的情形。學位(術)委員會是一個具有行政權能的機構,它代表學校作出是否授予學生學位的決定。它雖然也是由專家組成,但其在審查非本專業的論文時則是外行。因此,學位委員會一般不應審查學生論文

  4.高校管理中責任機制的缺失容易使民主流于形式。一個學校如何創造一個責任機制的問題,也就是責任要明確的問題,高,F行的委員會制度、無記名投票制度,使得最終決策責任的相關承擔者不易分辯,極易出現爭功諉過的現象,沒人負責亦成為此類集體主義制度最大的缺陷之一。責任沒有人負,榮譽也不能夠得到特定化,懲罰和獎勵都不能產生很好的穩定和激勵效用,對高校的長遠發展而言存在負面影響。

  三、解決高校管理問題的對策

  高校的管理,既是法律行為,亦是管理行為。在這一層面上,教育法律體系與高校管理是密不可分,相互影響的。如何針對上述高校管理中諸多問題來提出對策,需要法律界人士與教育學、管理學專家的共同努力。筆者認為可以嘗試在以下方面來綜合構建一個高校的法律管理體系:

  1.要建立健全高等學校管理法律體系。首先,要通過修改《學位條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教育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明確國家對大學生管理的具體要求,特別是要明確哪些相應的規章制度可授權給高等學校制定等問題,并進一步明確國家立法與學校制定校紀校規的法律關系,從而使高等學校的規章制度真正具有法律賦予的權威,性;其次,要清理與現行的法律法規相抵觸的規章制度。在長期的教育管理活動中,各高等學校根據自身的情況,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對于穩定學校的各項工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這些規章制度存在著不足或逐漸的不合時宜也是可以確定的。對高等學,F行的規章制度中的那些不符合或者違背法律法規的部分要取消,對那些規章制度中不完善的部分要根據現實情況予以完善,使之適應法律規定和公民道德準則的要求;第三,要通過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明確高等學校與大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高等學校與大學生之間既有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又有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高等學校與大學生之間作為民事法律主體的權利保護,我國《民法通則》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已經有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而他們作為行政法律主體的權利保護,還需要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加以明確,以形成一個完整的高等學校學生管理的法律體系。

  2.要加強法制教育,牢固樹立依法治校的觀念。加強法制教育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要提高高等學校的管理者的法律意識。要在高等學校的管理者中樹立對學生進行管理要立法有據,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的法律意識。既要嚴格要求又要規范管理。高等學校的性質、任務和特點決定了維護學生正當合法權益也是法律賦予高等學校的義務。因此,在學校對學生進行管理時既要保障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又要維護學生的正當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加強學生法制教育,要使其明確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要通過法制教育使學生明確既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任何權利和義務都是相適應的。只有認真履行義務的權利才是受法律保護的權利。高等學校的校紀校規,作為校內管理的規范性文件是高等學校實施內部行政管理的必要和有效方式,在校紀校規合法的前提下,是可視為法律規范的延伸。它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是高等學校依法管理的必不可少的制度規范。對高等學校制定的這些符合法律規范的各項規章制度,大學生也必須要遵守。

  3.以人為本。不斷探索適應大學生的管理新模式。高等學校的學生管理與其他類型的學校的學生管理具有特殊性,需要在管理模式上不斷探索。首先,高等學校學生管理的模式要適應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大學生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群體,高等學校對大學生的管理不能繼續適用以往長期實行的大包大攬的管理模式,而應該建立一套充分尊重受教育者權利,使管理者與被管理者權利義務關系相一致的管理模式。其次,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要注重以人為本。這也是現代法律精神的體現。以人為本的管理模式要求管理者尊重被管理者的基本權利,充分調動被管理者的積極性,建立起大學生自我管理、自我發展,能使個體與社會發展協調統一的管理模式。第三,高等學校學生管理的模式要鼓勵大學生個性發展。這是由高等學校的特殊性決定的。高等學校的教育目的是培養具有創新能力的技術人才,如果高等學校的學生管理忽視大學生的個性發展就無法培養出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創新人才,也就無法實現高等教育的目的。

  4.建立一套健全的高校糾紛司法救濟制度。教育行政職權的獲取和行使做到有法可依只是實現依法治校最基本的要求,依法治校還要求相對人在受到高校違法行政侵害肘能得到法律切實有效的救助,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備的教育行政救濟制度。但目前作為教育行政救濟制度基礎的教育法律方面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如前所述,都存在許多不足之處。為了結束高校侵權救濟無門的現狀,首先應建立統一的行政復議前置制度。行政復議有及時、效率較高的特點,作為復議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又有掌握高等教學規律,熟悉高校管理的條件,實行復議前置制度,有關糾紛有可能在行政訴訟之前就得到解決,不僅能減少各方當事人的訴累,更能保障行政管理秩序的持續和穩定。其次,盡快從立法上將有關教育行政行為明確規定在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內。也就是說,相對人在面對高校作出的、對其有重大影響的決定時,可先行提起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還可提行政訴訟。只有這樣,才能使高校管理活動既受行政法基本原則和行政程序的規范,也受上級行政教育主管部門的監督和司法機關的司法審查約束;也只有這樣,才不至于放任高校的行政職權隨意侵犯相對人的基本權利,才能保證行政法治原則在高校管理中的順利實現。

  行政法論文 篇4

  摘要:民法和行政法是我國的基本法律,兩者的適用范圍并不相同,但是這兩者之間也存在著密切的聯系。在行政法中存在漏洞,無法解決案件糾紛時,就可以通過民法來裁定。本文就民法在行政法中的適用進行分析。

  關鍵詞:民法規范;行政法;適用分析

  民法的發展已經超過千年,現在是幾乎完美的法律。而行政法是在資本主義末期產生的,也就是在近代才發展起來的,其發展的時間相對民法是比較短的,而且行政法在立法的理論上和法律適用的規定上都不是特別的完善,所以在實際的應用中,就存在漏洞,無法解決案件,這就需要參考其他的法律。民法是比較先進的法律,本文就是研究民法在行政法中能否適用。

  一、民法和行政法的區別與聯系

  民法和行政法作為基本的法律,其使用范圍的主體不同,行政法是公法,主體是行政單位和行政相對人,其調節的是行政單位和相對人之間的關系,行政法是對國家機關的行政權力的制約,避免國家的權利濫用,使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受到影響,同時也可以保護私法的存在。而民法是屬于私法,主要調整的是具有平等身份的主體之間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其可以對抗公權,保護私權。民法和行政法也是相互聯系的,其可以相互監督,相互促進,民法的嚴重的民事糾紛可以采用行政法解決,而行政主體在行使職責,與行政相對人發生的關系時,一定要使用行政法,在執法中貫徹公平、平等的原則。

  二、民法在行政法中適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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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的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并不是邏輯前提,也不是絕對需要的,現在英美法系國家并沒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其各種案件都是通過法院受理的,其法學研究和法律的實際運用中都沒有出現過太大的問題。而且就現在大陸法系對公法和私法的劃分,也有了一定的動搖。現在的社會公益處于尊重和促進的狀態,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將原有的界限打破,現在已經實現了交融。而且“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也出現了交融的發展趨勢。民法的私法領域中加入了更多的誠實守信和公序良俗原則,這對民法中的一些規定是有一定影響的,現在的民法和行政法中的很多彈性規則的介入產生了行政方式改變的趨勢,現在的行政指導、計劃和合同等都具有一定的非強制性,其強制性色彩淡了。現今作為私法的民法和作為公法的政法之間的界限越來越淡了,所以民法在行政法中的適用有了現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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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法和公法雖然有一定的不同,其法律的主體不同,也各有特殊性,但是在公法和私法上都是具有約束力的,都是國家制定的被社會認可的社會生活方式,現在的人與人之間的聯系也都是那么的深,對人與人之間的義務關系進行了規定,私法和公法之間應該存在共同的觀念,其適用的法律和法規也是相同的。在民法和行政法的發展中并不平衡,先進的民法和行政法在適用上有可能性。民法中的很多現代化的手段和成功的經驗都可以利用,都可以在行政法中應用,行政法的發展也不能只靠自身。民法已經積累了幾千年的經驗,在行政法的發展中,要重視這一點,利用這些條件,更好的完善自身,若是從頭開始只會將自身與其他法律的發展距離拉得更大。民法是在經濟高速發展中得到的產物,其中很多的原則和基本的規范都是具有普遍的意義的,民法對行政法的完善具有較大的借鑒意義。

  三、民法在行政法中適用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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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法的主要精神就是司法自治,其最大的特點就是獨立的人格在古代的中國,公民并沒有獨立的.人格。在家人中更多的是血緣和天然的義務。在國家,皇上和官員是全體臣民的寄托。在目前的經濟體制下,國家觀念主宰這一切,其吞并了市場的邏輯,抹殺了市民的社會重大作用,公民只是社會的一部分,并沒有獨立的人格。在市場經濟實施后,《行政訴訟法》誕生,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這一問題,但是在私法精神也并沒有產生。目前,最主要的還是市民社會,尊重市場邏輯,其意義很重大。民法在行政法中的適用可以滲透到更多的領域,可以將民法的私法精神滲透到公共領域,現階段私法精神還是缺席,還是要在法律中適用這種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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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斗爭和抗衡不是主體對行為的唯一選擇,也不是社會交流的唯一模式。在階級取得政權后,利益沖突和行為斗爭會產生巨大的影響,對社會的穩定和政局的動蕩都是比較不利的。在和平時期,要保持利益關系的一致性,保持行為的相互合作。服務和合作是行政相對人的合作,這也是行政法的新理念。新的理念使得行政方式也在發生著改變,現在的行政理念是非強制性的,但是傳統的行政方式是偏向命令和服從性質的。非強制性的行政法體現了更多的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平等,在民法規范中對于非強制的行政方式并沒有太多的規定,所以在行政法中民法的適用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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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很多的行政機關已經將行政法作為保護傘,有些行政法律對行政部門的利益的保護十分過分,其已經嚴重的損害了其他人的利益,很多規定都違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則。如較為著名的就是郵政部門設立的《郵政法》,其對自身利益的保護十分過分,已經影響消費者的使用,《郵政法》已經成為郵政部門的保護傘,郵政部門的有些規定忽視了廣大百姓的合法權利。如,郵政法中規定,在其郵寄的郵件中,若是發生郵件丟失的問題,只能賠償5元,這項規定就十分的不合理,很多郵件對收件人的意義非凡,如,重要的合同、大學的入學通知書、研究生入學考試的準考證等,這些郵件對收件人的意義很大,影響著收件人一生的命運,影響著收件人的未來發展,這樣的理賠顯然是不合理的。所以對于郵件的丟失應該根據《民法通則》進行優先的理賠,而不是《郵政法》。這樣才能有效的保證收件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可以避免行政單位謀取暴利,影響其他人的利益。而且還有的行政機關為了獲得利益,會通過制定特殊的法規,達到非法利益獲得的目的。我國的法律范圍過于寬泛,很多的法律法規都包括在內,如,行政法規、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等。雖然這些法律法規的效力低于“法律”,但是其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ㄋ模┬姓脹Q、行政仲裁和行政調解的要求

  行政司法行為視為了滿足行政案件成本、降低當事人的訴訟負擔,這就是行政司法產生的意義。行政裁決和行政仲裁的都是行政調解,主要也都是特定的民事爭議,并不是一般的行政爭議。行政司法針對的對象比較特殊,這也就決定了在行政仲裁和行政調節是需要采取民法為依據,這時的民法在行政法中的適用就比較合理了。

  四、民法在行政法中適用的條件和范圍

  (一)民法在行政法中的適用條件

  民法在行政法中的適用,只有滿足以下條件才能適用:

  1.民法的基本原則和總則在行政法中可以適用

  民法的基本原則和總則雖然是在民法中,但是其并不是屬于民法的,這是屬于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總則可以適用的法律很多,其中就包括行政法。民法中的基本原則和總則是法律制定的依據,所以具有一定適用性,它也是屬于法律部分的,其與民法并不是所屬關系。

  2.民法可以采取類推的方式,應用在公共領域

  民法采取類推的方式應用在行政法中的一些公共領域,但是在應用中也要注意應用的條件:一是在行政法中缺失相關的法律可以解決這些問題,行政法存在的漏洞必須要通過其他的法律來彌補,這時可以采用民法來彌補行政法的不足。二是在一些政策、公理和衡平中,行政法無法滿足要求,但是還需要以一定的法律作為基礎,這時可以采用民法,即民法可以適用。三是行政案件中,案件或某些行為類似,其基本的原理和原則是與民法相同的,這樣就可以采用這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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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和民法雖然存在共同點,但是立法的依據和法律的功能是不同的。民法立法的依據是個人,一個人意思自治,其主要就是解決公民之間存在的矛盾,民法主體的身份是公民,公民之間產生矛盾或利益的糾紛無法解決,民法可以對其矛盾和糾紛進行裁定。而行政法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或相對人,以主體的意思先定,其主要就是對行政單位和相對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進行調整,規范國家的權利為國家權利限定界限和標準。新增機關在符合以上條件的時候可以采取一定的私法措施,但是這并不等同于“私人自治”。純粹生長與自由思想下的民法是不能以公共利益為由適用在行政法中,民法在行政法的適用是有一定的范圍的。在滿足以下條件時,民法在行政法中可以適用:

  1.內容為財產關系的民法規則

  在行政法中適用就財產而言,其不僅包括民法上的規定,也包括行政法上的規定,其都具有類似的規定,所以同一性質的法律應該適用于相同的問題,這樣才符合公平性的原則。在財產案件中,除了行政法有特殊規定的法律,其他的都可以使用民法。

  2.民法總則的基本原理和制度

  在行政法中適用民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是可以在行政法中直接運用的。因為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是屬于法律范疇的并不是民法特有的。很多的制度都是行政法和民法公用的,所以這些情況下,民法適用于行政法。

  五、結論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民法與行政法之間雖然有區別,但是兩者也具有一定的聯系,這種聯系就是民法在行政法中適用的重要因素。但是民法在行政法中的適用也是有一定的條件和范圍的。民法在行政法中適用的條件就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和總則在行政法中可以適用、民法可以采取類推的方式,應用在公共領域;適用的范圍為內容為財產關系的民法規則在行政法中適用、民法總則的基本原理和制度在行政法中適用。民法的發展時間比較長,積累的經驗更多,而行政法相對落后,行政法的發展可以采用民法的經驗,所以民法在行政法中的適用是比較具有意義的。

  行政法論文 篇5

  1.論我國的行政法治建設

  2.行政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3.試論我國行政法的特點

  4.行政法的建設和社會主義法治的關系

  5.試論“依法行政”原則

  6.論我國行政立法的'特點

  7.自由裁量權中的職權行為

  8.自由裁量的行政行為中的顯失公平問題

  9.試論我國的行政立法體制

  10.論經濟轉型期的我國行政法治建設

  11.論行政立法的程序及其技術

  12.行政越權與濫用行政職權

  13.論行政合同的特點

  14.如何加強我國的行政監督

  15.行政違法的特點及其責任

  16.行政侵權及其賠償責任

  17.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

  18.論我國行政復議的特點

  19.論我國行政賠償的特點

  20.論我國行政處罰法的基本原則

  21.行政處罰中的聽證程序

  22.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行政法制建設

  23.行政監督與反斗爭

  24.精簡機構與我國機構編制法

  25.論國家公務員法的建設

  26.我國的行政許可制度

  27.行政審批與行政備案制度

  28.論我國的勞教制度

  29.論行政罰款適用范圍

  30.論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31.行政立法與違憲審查

  行政法論文 篇6

  淺談行政法規與司法審查制度間的比較分析

  一.我國行政不作為司法審查制度的缺陷

  (一)受案范圍方面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和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我國行政不作為司法審查的受案范圍僅限于:申請許可證或執照類,申請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申請發放撫恤類,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不作為,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不作為。總體上來說,這種關于行政不作為司法審查受案范圍的局限性主要在于:

  (1)可訴的行政不作為僅限于侵害到行政相對人個人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不作為和行政復議不作為。我國現行法律對行政不作為訴訟的救濟范圍規定得過于狹窄,無法對所有的行政不作為給予應有的補救,[2]這不僅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障,更嚴重的是,行政不作為嚴重地降低了行政效能,同時影響了政府形象,是官場腐敗的另一種形態。

  (2)行政不作為的訴訟標的僅限于人身權、財產權的侵害。其他權益則需要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過,在一些單行行政法律規范和司法實踐之中,行政不作為的訴訟標的有逐漸擴大的趨勢,如受教育權。

  (3)行政不作為的訴訟主體資格受到嚴格限制。起訴主體是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如果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且在具體行政行為的范圍內,則不能算作適格的起訴主體(被訴主體也有限制)。不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對當事人的起訴資格做出了一些擴大,如競爭權人、相鄰權人的起訴資格得到確認,但仍然否定了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起訴資格。

  (二)起訴期限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鄙鲜鲆幎▋忍N以下學理:

  (1)包括明確拒絕的`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行為在內;

  (2)未告知訴權和起訴期限,亦當然包括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作為,不可能告知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情形。換句話講,也就是在所謂不作為的案件中,起訴人直接等同于并享受“未告知”的相關訴權保護條款。

  (3)原告方的范圍既包括行政行為相對人,也可以包括相關人、相鄰人等“關系方”。從以上三種不爭事實說起,作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對不作為行為進行起訴時,特別是“關系方”,即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方,肯定因不知訴權或起訴期限,理所當然享有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的權利。[3]而在司法實踐之中,對于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做出積極的、明示的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的做出之日就是相對人起訴期限的起算之日,對此,行政相對人可以很輕松地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的規定,在特定的起訴期限內行使訴權。而不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消極地不作為,即對相對人的請求既不肯定,也不否定,或者無限期地拖延時日,對此,不能確定相對人是否知道行政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間,也就無法套用對明示拒絕申請行為起訴期限的確定方式。

  (三)侵權賠償方面

  對行政不作為提起國家賠償的問題,國外已經有一系列相對比較完備的理論和法律。而反觀我國現行的法律,對行政不作為侵害相對人權益所造成的損失,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何確定損失和查明證據,如何確定賠償責任的范圍和條件、采取何種具體方式承擔賠償責任等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均未作出明確的規定。雖然《國家賠償法》中已規定對因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而導致相對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情形應承擔賠償責任。但該法對行政不作為造成相對人合法權益受損是否可申請國家賠償的問題,卻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這不能不說是我國行政訴訟領域的一大遺憾。另一方面,對受害人的賠償中也存在著以下幾個問題:如賠償范圍限定于人身權和財產權、賠償內容限定于實際損失及賠償形態限定于違法行為等。

  二、我國行政不作為司法審查制度的重構

  (一)適當拓展行政不作為案件的審查范圍

  1.被告的職權范圍。被告應向法庭提交該機關法定職責的法律規范,包括法律、法規、規章乃至地方規范性文件中關于該機關職權范圍的規定。有的被告認為只須提供規章或地方規范性文件,而法律、法規俯拾皆是、眾所周知,可以不必提供,這種認識是錯誤的。原告同樣可以提供對被告所提供文件效力予以否定的規范性文件。法院綜合這些法律規范來判斷被告是否具備相對應的法定職責。

  2.審查的期限。被告應向法庭提供對相關申請事項辦理期限的法律依據,法庭據此來確定被告是否按時辦理,如果確認逾期,被告行為則構成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屬于行政不作為。如果法律規范對相關申請事項的辦理期限未予以明確規定,筆者認為可以參照該機關通常的辦理期限來確定,法官也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權,按能為大多數人所接受的合理期限來推定。

  3.審查法定條件。被告應向法庭提供審批原告申請事項所需要的條件和作出各種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地方性規范性文件,并列舉出原告申請不符合法律規范或不具備審批條件的證據,原告當然也可以舉證反駁。如果確認被告拒絕申請的理由是成立的,法院應認定其行為合法,沒有必要再進行審查,相反,可以進一步審查被告和原告提供的證據;如果確認原告申請完全符合申請條件且被告也不持異議的,可以判決被告批準申請事項;如果法庭認為原告申請完全符合申請條件但被告持有異議的,則不宜替代行政權,應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重新審查。

  (二)完善我國行政不作為的救濟措施

  1.完善救濟范圍。就我國現行法律而言,對行政不作為的救濟主要局限于具體行政不作為,即行政主體未履行作為義務以至于侵害到相對人個人合法權益的情形。事實上,行政不作為不僅包括侵犯個人權益不作為,還包括侵犯公共利益的不作為;不僅包括具體行政不作為,還包括抽象行政不作為;不僅包括完全的不作為;還包括不完全的不作為。將救濟范圍僅局限于侵犯個人利益的具體的行政不作為,不但不能對受侵犯的利益給予相應的補救,而且與行政法治的要求相背離。對此,筆者認為,應當將抽象行政不作為、損害公共利益的不作為與不完全的不作為一并納入行政不作為的救濟范圍。在這方面,很多國家增加了維護公益訴訟,比如,在英國,法院從20世紀50年代起通過布萊克和麥克沃特等判例,確立了對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為之司法救濟,即只要某公民是該公共利益的享受者,在對該行政不作為的救濟手段已經窮盡時,就有權向法院起訴,請求頒發執行令。

  2.完善救濟方式。對行政不作為的司法救濟一般有確認違法、責令履行、責令賠償三種方式。在司法實踐中,前兩種方式經常被使用,責令賠償的方式則往往不受重視。在國外,對違法的行政不作為負賠償責任,這種情況早已有之,如美國的《聯邦侵權賠償法》規定,行政賠償責任的范圍,既包括政府官員的違法作為行為,也包括其不作為行為。在我國,根據法律規定,責令賠償的適用須符合下列三個條件:

  (1)必須是給行政相對人造成了實際的損害,這種損害是客觀存在的而非假想的,是直接的而非間接的;

  (2)行政不作為與行政相對人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只要行政主體的法定作為義務是為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設置的,而行政主體沒有積極實施法定義務造成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損害結果之間就存在因果關系;

  (3)行政相對人的損害無法通過其他途徑獲得賠償。如果已經得到賠償的,國家就不再承擔賠償義務了。行政賠償是一種國家賠償,但我國現行國家賠償法中沒有明確規定行政不作為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司法實踐和理論界對于這一問題的認識也一度存在爭議,在此爭議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最終規定:由于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該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在損害發生過程和結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該司法解釋雖然只是針對公安機關,但同樣適用于各種行政主體。國家對因行政不作為而給相對人造成損害的情形承擔賠償責任,此種做法不但適應了法治國家的發展方向,而且促進了依法行政的不斷推進。關于行政不作為的賠償,應參照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其中對于確定賠償數額的標準明顯偏低,應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相應提高,從而最大限度地維護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行政法論文 篇7

  摘 要 刑法和行政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兩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分別用以預防及懲罰犯罪和調整國家行政管理的兩個平等法律體系,它們在各自的領域中起著重要的作用。但在理論和實務中,刑法和行政法所調整的領域又有一定的交叉現象存在。尤其是我國實行行政處罰制度,這與外國的相關制度有所不同,并使刑法和行政法的交叉問題顯得更為突出。學術界在對于刑法和行政法交叉領域的范圍和確定上依然存在著爭議,同時在刑事違法和行政違法的法律適用及界限上尚沒有統一的法典來調整。這些問題的存在仍值得我們去深入研究,為正確厘清刑法和行政法的交叉問題提供一些認知上的幫助,本文試圖從刑法和行政法交叉問題的本質和實務方面去研究刑法和行政法的交叉問題。

  關鍵詞 刑法 行政法 交叉問題 行政刑法

  作者簡介:翟文鐸,南昌大學法學院本科生。

  中圖分類號:D908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xx.07.149

  刑法和行政法的交叉問題在學界并沒有準確的定義,這只是針對刑法和行政法在實體以及程序處理方面存在的沖突和銜接等交叉關系的一種籠統性的總稱。關于刑法和行政法的交叉問題在實際的中產生,應該是自刑法和行政法明確成為社會法律體系的構成部分而開始的。1902年,德國學者郭特希密特在《行政刑法》一書中提出行政刑法的概念和理論,這引起了學術界很高的重視。而行政刑法相關問題是刑法和行政法的交叉問題的特定化,是研究刑法和行政法交叉問題的主線,也是厘清刑法和行政法的交叉問題的基礎。在我國,對于刑法和行政法的交叉問題,已經有不少學者進行了一此探討,但是依然有許多基本問題還存在著分歧,有關行政刑法的問題還在爭論之中。

  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建設的新時期,市場行為的規范既需要行政法的調整,又需要刑法的保障,如何使市場經濟領域內的刑法和行政法交叉問題得以解決迫在眉睫。同時,“反腐”工作達到歷史新的高度,職務犯罪等相關犯罪理論研究和實務操作上要不斷適應新的變化,只有加強刑法和行政法交叉問題的研究,進一步探討行政刑法相關理論,才能給司法實踐提供理論依據,從而維護社會的穩定,構建和諧社會。

  一、刑法和行政法的交叉問題的歷史起源及發展

  刑法和行政法的交叉問題產生時間在學術界并沒有明確下來,可以推測的是自刑法和行政法成為社會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時,兩者就逐漸開始存在交叉問題。而交叉問題的產生可能是因為某一法律適用問題導致的或在某一法定程序適用過程中導致的,隨著刑法和行政法的斷發展,這種問題越來越突出。筆者認為,刑法和行政法的交叉問題是廣義的和籠統的,但是在特定方面,內涵則由行政刑法所替代。因此研究刑法和行政法問題的主線厘清行政刑法這一問題。

  行政刑法的產生離不開社會發展這一基礎。隨著近代工業革命產生和資本主義的發展,“三權分立”下的國家行政權力不斷對經濟運行加以干預,行政職能增加,行政權擴大。與此同時,相關的行政法規及規章數目也迅速上升,對應的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也急劇增長,針對行政違法和刑事犯罪的問題,刑法和行政法的變動和適用產生了新的理論要求。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單一的刑法體系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各國刑法根據新形勢改制或轉型。面對行政犯罪的問題,各國學者對刑法和行政法的界定和適用不斷提出新的理論,司法操作上也逐步分層級適用相關法律。

  二、刑法和行政法的交叉問題的倫理性研究

  法律作用于社會現實,而社會現實的運作需要統一的秩序,這就有必要在綜合技術性要求和倫理性要求的基礎上構建某種制度。其含義就是為了實現某種目的制定法律,通過規制國家和國民的行動維持社會秩序而構建某種制度。直接指導立法的過程是一個國家的政治、經濟、社會以及文化的需要,也即這些方面所具有的目的。因此,法律規范的立法自身原本就包含著技術性要素和目的性要素。刑法的目的在于道德觀的維持,并維護社會穩定。其并不處罰所有違反倫理性的行為,只是針對社會生活中無法容忍的行為,實施一定處罰。行政法的目的在于規范國家公權力在行使上的合法和合理,從而維護私權的尊嚴。其對反倫理性的容忍度較小,但處罰性也相對較輕。

  由此可見,刑法和行政法在本質上考慮倫理性要求,也考慮技術性要求,即合乎目的性。這一點對研究刑法和行政法的交叉問題方面所涉及的行政刑法的定性有很重要的參考意義。法律自身性質中的倫理性要素和技術性要素存在于整個法律體系之中,那些認為一些法律體系中只存在倫理性要素或只存在技術性要素的說法并不準確。對于行政刑法,既存在倫理性要素,同時也存在技術性要素。其應該是以倫理性要求為基礎,技術性要求為導向,兩者相互支撐,倫理性要求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另外,倫理性要素與技術性要素的關系也并非處于背反的關系,通過技術性要素的作用,社會生活漸趨合理化,倫理才能發達、健全;與此相反,通過倫理性要素的作用社會生活得以道義化,同時才能期待技術的進步,在這一層關系上,刑法發揮著微妙的作用。

  三、刑法和行政法的交叉問題在實務上的探索

  社會經濟的發展使得行政法規的數目增加,這導致大量新型違法犯罪問題的出現,從而客觀上擴大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所調整領域的交叉范圍,產生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交叉和銜接的現實基礎,這也是刑法和行政法的交叉問題在實務領域上的研究。這就需要我們去研究刑法和行政法的交叉問題中的行政違法和刑事違法的區別與聯系,并在此基礎上研究相關的法律適用問題。

  (一)刑法和行政法的交叉問題中的刑事違法和行政違法

  從理論上看,行政違法和刑事違法是不同性質的行為。行政違法是違反了行政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應在行政法的領域范圍內接受相應的行政處罰;而刑事違法是指違反國家刑法典及相關刑事法律的規定,應在刑法的領域范圍內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在實務操作中,違法程度在行政法評價體系和刑法評價體系中有著很大差別。什么程度上是行政違法行為,什么程度上是刑事違法行為,兩者有什么區別和聯系,什么情況下兩者都適用,這也是刑法和行政法交叉問題研究的領域。關于行政違法和刑事違法區分,大致有三類學說,包括違法行為程度的差異說、違法行為性質差異說和違法行為程度和性質差異綜合說。

  根據以上學說,再結合我國在刑法和行政法實務操作中的現狀,刑法和行政法的交叉領域還存在著一些問題,比如:一是立法上還不盡完善,我國在立法的時候,刑法和行政法并不是同步配套進行,刑法調整的范圍和行政法調整的范圍存在著交叉,不協調的問題由此產生。二是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在程度操作中不是很通暢,在行政處罰中的以罰代刑的問題突出,從刑法評價體系上看,對于很多情況下已經觸犯刑法的經濟類違法行為,行政機關給予的是行政處罰,比如假冒偽劣產品方面的犯罪,行政執法方面存在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問題嚴重阻礙了司法機關對犯罪行為的追究

  (二)刑法和行政法的交叉問題中。的制度構建

  鑒于以上的分析可知,我國刑法和行政法的交叉問題在理論上和實務上均存在著一些問題,一方面理論上對這個領域的歸屬問題還有爭議,行政刑法的概念還沒有明確的定位;另一方面,在法律適用上,特別是行政法和刑法所涉及的一些違法犯罪行為在銜接上仍然存在問題;诖,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去解決:

  1.明確刑法和行政法的交叉領域

  刑法和行政法的交叉問題在法律上兼容了刑法與行政法的雙重屬性,對于行政刑法這一特定方向,不能僅僅關注其一個屬性的角度來加以研究,同時不應將行政刑法歸屬于行政法學或刑法學的附屬學科或分支學科,而應作為一門獨立的交叉學科來加以研究。同時在立法上,可以采用行政刑法典的方式來規范刑法和行政法交叉領域的問題,把這些問題單獨拿出來重新設計,采用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方式來解決行政法和刑法銜接問題。還可以采用法律擬制的方法,通過刑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釋,來明確刑法和行政法的交叉問題!八^法律擬制,是指立法者基于某種價值目的的考慮,不論事實上的真實性,有意用現有的法律概念、法律規范去解釋和適用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將不同事物等同對待,賦予其相同法律效果,從而達到既能適應社會需要又能體現法律基本價值之目的的立法技術或立法活動”。 根據法律擬制的這一立法技術,我們可以把刑法和行政法的交叉問題拿出來,通過法律擬制的手段解決一些問題,這也能很好地解決行政違法和刑事違法中“度”的問題。

  2.建立合適的行政刑罰結構

  通過上述行政刑法典或法律擬制的方法重新明確刑法和行政法的交叉領域后,還要建立合適的行政刑罰結構,以一般化體系化的方式解決具體化的行政犯罪行為?梢越⒁宰杂尚、罰金刑、資格刑為中心的行政刑罰體系,這些體系可以很好地發揮行政刑罰的功能,完善了刑法和行政法體系交叉方面的不足,促使整個法律體系的協調。同時也可以借鑒歐美國家的做法,創設一些新型非刑罰的處罰方法。例如金錢賠償、軟禁、擔保、向受害人道歉、具結悔過、社會服務、公開訓斥、周末監禁等。通過這些非刑罰的處理方法,可以完善行政刑罰的結構,使其體系化、全面化。在探索這一結構的同時也可以為其他立法改進提供參考和借鑒。

  3.確定刑法和行政法交叉問題的處理原則

  法律原則是立法和司法的標桿,在對法律的產生和對法律的實施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對于刑法和行政法交叉問題的處理上要明確相應的原則。比如:立法擬制原則,針對特殊的行政犯罪行為,可以采取法律擬制的手段加以規制;機能協調原則,刑法和行政法的交叉問題突出的一點是協調問題,因此無論是行政刑法的立法還是立法機關對法律的修改和解釋,都要遵循機能協調這一原則;司法便捷原則,刑法和行政法的交叉問題在法律適用上有時也存在沖突,立法時應重視司法便捷原則,在法律擬制條款的設置時應遵循這一原則,著重考慮法律擬制條款在司法適用過程中能否能切實起到作用,效果如何等因素。

  綜上,刑法和行政法的交叉問題在理論界依然是爭議問題,同時也影響到法律實務上的操作。對于刑法和行政法的交叉問題的倫理性分析可知,該領域的研究既要考慮倫理性要素,也要考慮技術性要素。在刑法和行政法的交叉問題實務方面,我們從行政違法和刑事違法的角度,探討出實務操作中的不足,并提出制度上構建的想法,包括明確刑法和行政法的交叉領域,建立合適的行政刑罰體系,確定刑法和行政法交叉問題的處理原則。這些對于我國法律體系的完善有著重要的意義。

  注釋:

  鄭澤善.刑法爭議問題探索.北京:人民出版社.20xx.69.

  李振林.刑法中法律擬制論.上海:華東政法大學.20xx.

  參考文獻:

  [1]黃河.行政刑法比較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20xx.

  [2]呼旭光.行政刑法性質的法理分析.山西:山西大學.20xx.

  [3]周佑勇、劉艷紅.行政刑法性質的科學定位(上)——從行政法與刑法的雙重視野考察.法學評論.20xx(2).

  [4]周佑勇、劉艷紅.行政刑法性質的科學定位(下)——從行政法與刑法的雙重視野考察.法學評論.20xx(2).

  行政法論文 篇8

  一、憲法與行政法的關系概述

 。ㄒ唬┥衔环ㄅc下位法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委員的四分之三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表決通過。在憲法側重的內容上,憲法規定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在法律效力上,普通法律是由憲法派生而成的,同時任何法律都不得與憲法的精神相違背。另外憲法的制定與修改程序也要比其他法律更為嚴格。而行政法是由國務院依法制定而產生,所依照的法,便是憲法,不僅政府需要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接受其監督,而且在行政法的制定程序上,行政法的基本精神不得違背憲法,而且行政法的制定也需要借鑒憲法,同時也要接受全國人大的審核才能生效,因而憲法要優于行政法。

 。ǘ┍O督與被監督的關系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其他一切法律作為派生法律。法律的制定與實施都不得違反我國根本大法的基本精神,而且行政法作為憲法的派生法律同其他法律一樣,行政法不僅要接受權力機關全國人大的審查,另外在行政法實施的過程中可以對行政法中的具體條文提起違憲審查,維護具體個案的公平正義。

 。ㄈ┓傻谋Wo對象相同

  規范限制國家權力是憲法實施過程中的重要內容,使國家權力能夠正確行使和有效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而憲法最主要、最核心的價值在于,它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為了規范政府職權的實施,明確政府責任也需要對行政法進行制定與實施,規范行政執法過程但最終目的是保證公民的權利不受侵犯或者公民在受到行政行為的不法侵犯的時候也可以進行行政救濟即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四)維護法益和遵循的價值理念相同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基本的價值理念,憲法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非法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另外憲法也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與自由如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宗教信仰自由、出版集會結社游行s威的自由,因而我們可以從法律條文中看出憲法在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與遵循的價值理念,而行政法也規定了公民在受到行政機關不合理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可以進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以及在涉及自身的利害關系時也可以申請舉行聽證會,在法律地位上,行政機關與公民個人處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行政法中也規定了公民的訴權與遵循平等自由公正法治的理念。

  二、憲法與行政法中關于財產法益的'現實性問題

 。ㄒ唬┬姓魇肇敭a的保護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規定在我國憲法第十三條中。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按照法定程序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而行政法的行政強制中的基本原則中也明確了適當性原則即均衡原則,兼顧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托黨性原則,達到行政管理的目的和必要性原則,選擇適當的方式,達到目的為限度,但是在現實案例中,行政征收與強制執行中,在房屋征收尚未達成合意的情況下,對房屋進行強拆造成強拆事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但在現實中只存在強拆事件并沒有出現對房屋的保護。

 。ǘ┬姓魇罩黧w不合法

  我國法律規定進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任務即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是可以被房屋征收部門委托的。不得以盈利為目的是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重要內容。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監督并對實施行政征收單位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在現實情況中,實施房屋征收的單位多是以具有盈利為目的的房地產公司,而且并未取得房屋征收部門的授權,即實施房屋征收的單位并不具備法律資格,同時房地產公司在行政強拆的過程中造成的重大責任事故并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大多是以民事責任進行賠款。另外,行政征收部門在實施行政征收的過程中并未發揮有效的監督與審查作用。

 。ㄈ┬姓魇昭a償方案的無效性

  行政法規定在進行行政征收之前,征求公眾的意見應當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辦理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但現實房屋征收補償條款并未達到被征收人的一致同意或大多數人的同意,而且在并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行政征收實施單位即房地產公司會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對房屋進行強拆,嚴重危及當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ㄋ模┬姓謾嘈袨闀r有發生

  在行政征收實施單位在未取得行政征收授權的情況下以及公眾與政府在行政征收補償條款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非法對行政征收財產進行強制拆遷,多數情況下危機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行政法論文 篇9

  一、我國行政法的起源

   關于我國行政法的起源問題,學界曾經有不同的看法。有法制史學者認為我國行政法在古代就存在,而且已經有專門的法典,例如《唐六典》《清會典》等。而這些法典只是在特征上與近代行政法不同。有憲法學者認為我國古代是不存在行政法的,行政法是近代民主與法治的產物。兩種觀點可謂針鋒相對,何者為正確的關鍵點在于對行政法這一概念是如何定義的。

   所謂行政法就是規定公共行政管理活動,調整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包括退則和原則)的總稱。不難發現周佑勇教授是從形式要件下的定義。換言之,一部法律只要在形式上符合“調整公共行政管理”和“法律規范”兩個特征即可稱之為行政法,并無實質要件要求。古代“行政法”可能符合形式要件,但是不可能符合“實質要件”。而行政法的實質要件乃須體現民主與法治的精神。新中國成立之后,黨的領導人認為國民政府的政權是“反動”的,法律作為政權統治工具,于是毫無保留地廢除了國民政府的“六法全書”。因此,新中國建立之后的行政法準確地來說應屬于“產生”而不是“發展”。

   不過,“隨著高度集中的體制逐步形成,行政法產生的基礎逐步消失”。如果此時有形式意義上的行政法,也是屬于國家計劃管理和控制社會的手段。行政機關把權力深入到社會活動的各個方面,不管是個人還是社會組織,都被納入到行政隸屬的系統中。在這種體制之下導致的后果就是“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群不分、政經不分、政社不分”,行政權不受任何約束。

   改革開放之后,傳統的社會結構開始逐步“去行政化”。農村的聯產承包責任制解放了農民,私營企業和個體戶的出現打破了原有的人身隸屬關系,企業改制、事業改制等行政機關內部的變革轉變了政府“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的角色等。國家不再是超越社會,不受社會約束的“巨靈怪獸”,而是我們這個世俗社會中維持公共秩序者;社會組織或社會成員也不再是行政組織中聽憑擺布的孩子,他已經或將要走出家庭,自立門戶,成為社會生活中獨立的主體。換言之,國家與公民都是各自獨立的、平等的主體,國家也可以成為“被告”。隨著《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的相繼出臺,我國行政法的發展邁入了一個新的臺階。

   二、學界關于行政法核心概述

   將行政權與公民權的關系作為行政法核心去研究,在當前的學術界是普遍認可的。由于行政權自身的特性,不可能孤立的'存在于社會關系之中,它必須與其他相關的關系聯系在一起才有意義。不管怎樣,行政法學終究還是權利義務的學科。學者們對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關系從價值考量、目標選擇方面解讀不同,就會形成不同的關于行政法核心的觀點。

   “管理論”和“控權論”是對行政法的核心問題的傳統解答。這個解答圍繞著行政權與公民權的關系展開!肮芾碚摗闭J為行政主體與公民是一種“支配與服從的關系”,把公民置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主張二者法律地位不平等,強調維護行政特權。以這樣的原則來構建的行政法理論體系,我們稱之為“管理理論”!翱貦嗾摗钡膶W者多強調控制行政權、保護公民權利,主張通過立法、行政程序和司法審查來控制行政權,認為只有行政權受到嚴格控制,公民權利才有保障。其最大特點是突出監督行政的關系,我們稱之為“控權理論”。

   “平衡論”的代表性人物是北京大學法學院羅豪才教授。他在《行政法的核心與理論模式》中認為,“……主體地位平等是現代行政法治的重要標志,就我國當前轉型的社會形態而言,首先要逐步提升相對方的法律地位,使其成為獨立的主體……要構筑行政主體與相對方良性互動的平臺,必須保證行政法關系主體之間平等的法律地位! “公共利益論”的代表性人物為東南大學法學院院長周佑勇教授和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葉必豐。周佑勇教授在他的《行政法理論基礎諸說的反思、整合與定位》中認為公共利益本位論的基本觀點是:從利益關系分析的角度出發,認為行政法的基礎是一定層次的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關系;這種利益關系又是對立統一的,以公共利益為本位的利益關系,它決定著行政法的內涵和外延、性質和特點、內容和功能、產生和發展等。

   三、我國行政法核心應為“控權論”

   (一)行政法的任務在于控制權力

   在現代法治社會,行政法的一切問題都可以從“我們為什么需要政府”以及“我們需要一個什么樣的政府”中推演出來,也即是說,要討論政府存在和運行的正當性問題。行政法的任務就在于如何將行政權力納入法律規范范圍之內,當法律授予政府權力以后,必須對其實施和運用實行必要的限制。因此,行政法產生之后的最初任務就是為了防止權力濫用。但是隨著行政法的發展,行政法的功能越來越廣泛。行政法中包含的行政職能沒有被消除,而是被規范起來,同時行政法賦予行政主體更多的社會職能,諸如受益行政行為。這些行政職能隨著社會的變化而發展,不再只是管理民眾和官員,行政法之后承擔著保護公民權利的職能也是理所應當的事情。筆者不憚去評價上述學者關于行政法核心問題的見解,無論是“管理論”還是“公共利益論”,因為都有其合理的一面。需要指出的是羅豪才教授所主張的“平衡論”。該學說邏輯起點在于“正因為現在不平衡,所以要追求平衡”。行政權和公民權兩者雖然都有“權”,但是一個是權力,一個是權利。這就回到了權力和權利之間的關系問題上。權力的特點是單向性的、支配性的。權利的特點是可選擇性的、受益性的。當兩者發生關*的時候,權利如何去同權力平衡?因為權力運行條件就是需要不平等,要公民權利去同作為國家權力之一的行政權相平衡,這豈不是違背權力運作規律?

   總而言之,對于行政法核心問題的探索,學者們在做著類似于“盲人摸象”的事情,但是只要“摸象”的人越來越多,這個問題的廬山真面目就一定能夠揭開。

   (二)“控權論”抑制我國行政權濫用

   盡管我國行政權存在了數千年的歷史,但我國行政法存在至今卻不到半個世紀。我國古代并沒有產生行政法,民國時期的行政法也只是“曇花一現”,我國真正意義上的行政法是改革開放之后產生和發展的,以《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出臺為重要標志。正如臺灣學者陳新民所言:“吾人回顧橫亙數千年來的專制政體,之所以為時代潮流所淘汰及為人所詛咒,主因在行政權力的肆行不馴及無法或不愿以法規范來拘束之。古今中外沒有一個專制獨裁國家,其特色不在于行政權力的濫用,而為虎作倀地荼毒生靈,迄今史冊上猶見其斑斑血跡。”傳統我國行政權一權獨大,立法權和司法權往往依附于行政權,這容易導致行政權的濫用。一部中國行政權運行史,就是一部權力濫用史。

   不僅如此,將行政法核心問題定義為“控權論”可以解決當下行政權過大,立法權被架空,司法權地位不高的尷尬局面。行政法核心問題并非一成不變,而是應該隨著社會發展而變化,當行政權控權這方面做得比較完善之時,或許“公共利益論”“政府法治論”便成為了焦點。因此,該問題是有階段性的,某個階段解決了一種問題,比如當下的行政權濫用問題嚴重——“控權論”——就是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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