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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論文

時間:2023-07-29 13:05:01 論文 我要投稿

環境污染論文【優】

  在各領域中,大家或多或少都會接觸過論文吧,論文對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對于人類整體認識的提高有著重要的意義。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寫一篇優秀的論文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環境污染論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環境污染論文【優】

環境污染論文1

  1農村環境污染現狀

  目前,農藥、化肥和除草劑在農業生產上的使用,農民生活污水任意排放、生活垃圾隨意置放,鄉鎮企業粗放型生產經營方式是農村環境污染的主要污染源。造成土地退化,河流污染,大氣環境惡化,直接影響農業產品的品質,農民的生活環境,農村的長久發展。

  1.1農藥、化肥、除草劑和地膜使用強度高,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嚴重農藥、化肥、除草劑和地膜的使用,使耕地和地下水直接受到了大面積污染。農藥殘留,重金屬超標,地膜難以降解不僅直接污染耕地,影響農產品質量,而且對農村耕地長久持續利用,農民增產增收都造成重大影響。近20年來,我國化肥的畝施用量超出世界平均的1倍多,其利用率只有30%~40%,其余70%~60%的化肥進入大氣、土壤和水體環境。且在化肥施用中還存在肥料之間結構不合理現象,化肥使用量偏高,單純追求高產,導致肥料施用之間的配比失衡。

  化肥利用率低,流失率高,不僅導致農田土壤污染,還通過農田徑流造成了對水體的有機污染和富營養化污染。長期、大量和不合理使用農藥、除草劑導致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農產品污染。隨著科技發展進步,地膜復蓋技術得到不斷地推廣,農用地膜用量不斷增大,由于農用地膜在田地難以降解,直接給農田造成了“白色污染”。

  1.2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對農村環境的污染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村居民生活質量的提高加之農村人口居住由分散趨向集中,產生的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較之以前更多,對環境造成的影響也日益突出。但由于資金、技術有限以及管理不到位,村鎮生活廢棄物處理廠的建設及容量都不能滿足實際需要,有的地方甚至根本不具有垃圾處理設施,據安曉云等人2000年對河北省20個自然行政村生活方式現狀的調查情況來看,在生活用水方面,除了與中心城市相鄰極少數村外,90%的村子至今還沒有集中處理生活用水的公共設施,甚至35%的村子還沒有實現集中供水。

  生活污水不經任何處理,直接排放到村里河流或者地面,對居民、牲畜飲用水造成直接的污染。由于農村居住條件的改善,大多數農民已經使用液化氣或者煤炭,60%以上的農作物秸稈未被有效利用,直接在耕地里焚燒,對農村和城鎮空氣質量都產生了難以忽視的影響。由于缺乏基本的排水和拉圾清運處理系統,我國污灌面積呈現出逐年增加趨勢。農村每年直接產生的的農村生活垃圾幾乎全部露天堆放,農村生活垃圾面廣量大,不僅占用了大量耕地面積,而且對農村居民身體健康造成威脅,特別是在汛期,各種垃圾隨著雨水流到河邊、溪邊,嚴重污染水體,還造成河道堵塞。

  1.3鄉鎮企業對農村環境的污染我國鄉村企業在改革開放初期一哄而上,沒有配套的技術經濟政策引導,同時受鄉村自然經濟的深刻影響,農村工業化實際上是一種以低技術含量的粗放經營為特征、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反積聚效應的工業化,數量眾多、工藝陳舊、設備簡陋、技術落后、能源消耗高,絕大部分企業沒有防治污染設施,村村點火、戶戶冒煙,不僅造成污染治理困難,還直接或間接地導致農村環境和農業環境污染與危害。目前,鄉村企業污染占整個工業污染的比例已由20世紀80年代的11%增加到45%,一些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已接近或超過工業企業污染物排放量的一半以上。

  由于許多鄉鎮企業急于求成,輕視對資源優化配置和組合,輕視對產業的選擇和調整,輕視對污染防治項目的選擇,輕視效益的提高,以投入增量謀取發展增量,加速了資源的短缺和環境污染,加劇環境與發展的矛盾,從而引起更大范圍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往往是一家小造紙、小印染污染一條河,一個小冶煉、小采選毀掉一座山。

  1.4環境保護意識教育滯后,資金投入不足我國農村教育水平低,農民環境保護意識淡薄。據研究,超過1/3的農民不知道農藥對人體和環境是有害的,有65%的農民不了解蟲害天敵或病蟲害綜合防治等概念,84%的農民會超過規定標準劑量用藥。在農業生產過程中,農民單純追求高產,大多數農民對科學用藥、平衡施肥了解過少,一味地加大劑量濫施農藥和肥料,對耕地、地下水、大氣造成直接污染。農民一般認為造成環境污染主要是由于工業排放污染物造成的,并沒有意識到農業生產對環境的損害。同時由于相關部門資金投入嚴重不足,導致污染治理不力。

  我國一直以來實施的是重城市輕農村的二元化環境治理政策,長期以來把環保工作的重點放在大城市、大工業和大工程上,在城鄉環境權益的分配上存在著嚴重的'“剪刀差”現象4。中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幾乎全部投到工業和城市,對農村環境保護投入少之又少,加之農村缺少相應的執行管理機構,農村環境狀況不斷惡化。

  2農村環境保護系統體系構建

  面對農村環境狀況不斷惡化的局面,有必要對農村環境污染問題進行系統全面地梳理與研究,眾多學者對農村環境保護提出了各種各樣的看法與對策,但是,目前對于農村環境保護的建議、對策僅僅停留在宏觀的、零散的、缺少互動的層面上,因此,對于農村環境保護系統體系的構建意義重大。在對農村環境污染現狀進行分析之后,建議從以下四個層面對農村環境保護系統體系進行構建。它們分別是:

  (1)城鎮和鄉村發展全面兼顧層面;

  (2)生態農業和高科技產業協同發展層面;

  (3)法律規范和機構完善相結合層面;

  (4)執行主體和農民參與提升層面。

  2.1城鎮和鄉村發展全面兼顧層面伴隨著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將基本建成,城鎮+鄉村形態的城鎮化格局將在中國基本確立。因此在執行環境政策時需重新考量城鄉二元化環境治理政策的優劣,從時代需求,現實情況作出改變,制定出適合現實需要的環境政策。中央政府乃至地方政府環境政策的制定及執行都應兼顧城鎮和鄉村發展。只有兼顧全面,切實執行,才能改善農村環境,提高農民生活質量,促進農業快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實現偉大的“中國夢”。

  2.2生態農業和高科技產業協同發展層面改變農業生產污染可以走出一條綠色環保無害道路,積極發展生態農業、無公害農業,從根本上解決農藥、肥料、除草劑、地膜等不合理使用的情況,解決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和空氣污染。發展生態農業需要依靠科技進步,為此,農村生態農業的發展需有相關部門的介入,努力引進高科技技術,以高科技促進農業發展,農業發展反補科技進步為主要形式,充分發揮科技、農業、環保等部門的技術優勢,同時可以聯合和依托當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積極開展生態農業研究與建設。

  2.3法律規范和機構完善相結合層面自20世紀70年代初,我國農村環境政策就開始提出,隨著農村環境問題的日益嚴重和保護的迫切性,政府和相關部門制定了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但是長期以來,出臺的各項法律規范沒有很好地動員社會力量的參與,且多以末端治理為主,不能從源頭上治理環境污染問題。而且由于農村和城市環境問題產生的根源不同,環境表現形式不同,《環境保護法》、《水土保持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在農村的作用具有相當的局限性。因此需要針對農村特殊的環境狀況,因地制宜,制定適合農村環境的法律規范。

  目前,我國絕大部門農村沒有相應的環境保護機構,缺少強有力的政府機構執行環境政策和法律規范,因此,為了切實實現相關環境政策和法律規范的效力,必須在農村設立相應的執行機構,完善機構層級設置,賦予機構相應執行權力,使法律規范和完善的機構相互配合,協同合作,逐步改善農村環境狀況。

  2.4執行主體和農民參與提升層面農村環境政策、法律規范以及監督監測等執行需要執行主體的參與,即需要執行人員。針對我國目前農村環境政策執行主體素質偏低、專業技術不足等特點,需要對環境政策執行人員整體素質的提升和專業技術的訓練。充足的、專業的、高素質的環境政策執行人員是政策高效執行的一個重要保障。

  國家需要投入更大的人力、物力、財力才能在改善農村環境狀況。農民不僅要參與到農村環境政策執行的過程中來,還要提高自身的素質,樹立保護生態環境的強烈意識,自覺遵守環境保護法和環境道德,積極監督、批評、檢舉、控告污染和破環環境的單位和個人。環保執行人員與農民二者合作,積極配合,實行信息公開,雙向監督,積極遏制破壞污染農村環境的行為,改善農村環境條件,提高農村環境質量,提升農生活水平。

  3結論

  農村環境污染制約農業持續發展、威脅農民生命財產安全、擾亂農村穩定.農村環境保護,必須尋求城鎮和鄉村發展兼顧、生態農業和高科技產業協同合作、法律規范和機構完善相結合、執行主體和農民參與同步進行。以促進農業持續發展,農村環境不斷改善,農民生活質量不斷提高。

環境污染論文2

  我國煤炭資源量占一次能源資源總量的90%以上,每年消耗的一次能源中煤炭占70%以上,而且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這種狀況都不會有大的變化。我國適于露天開采的煤炭資源儲量大約為490億噸。目前,我國露天礦煤炭產量占總產量的5%左右,預計到20xx年將達到12-14%。據統計,我國露天開采每萬噸煤炭約破壞土地0.22公頃,其中挖掘破壞0.12公頃,外排土場占壓0.1公頃。露天開采時破壞土地面積為露天礦采場本身面積的2-11倍。下面談一談露天煤礦開采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問題。

  1 露天礦開采過程對環境的影響

  1.1 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露天礦開采對土地的破壞主要表現為挖損、占壓、塌陷,造成土壤的酸化、鹽堿化和鹽漬化,從而使得土地沙化和土壤貧瘠化。一般來說,裸沙1畝,風力和水力侵蝕將影響鄰近3畝土地;沙化土壤有機含量將減少79.2%,全氮量減少77.7%,全磷量減少15.5%,物理性粘粒減少50%,造成原始土壤的嚴重貧化。

  所有挖損、占壓、塌陷和其它一切對地表的人為擾動,都會破壞原有的自然景觀和生態植被,有些破壞是毀滅性的、不可逆的,在風力和水力侵蝕的作用下使得水土流失情況加劇。

  1.2 煙塵與粉塵及有害氣體

  1.2.1 有組織排放的煙塵

  礦區內各類鍋爐、燃煤電廠等排放的煙塵。

  1.2.2 礦區作業面產生的煙塵

  采場工作面、采場煤幫暴露時間過長、煤層氧化燃燒;煤層中作為剝離物進入排土場的損失煤引起自燃;選煤廠煤矸石的自燃;露天儲煤廠和儲煤堆的自燃等產生的煙塵。

  煙塵中含有SO2、NOX、CO、H2S等有害氣體,對生態系統構成影響。遇到雨水和潮濕的空氣生成酸性硫化物,其腐蝕性非常強,從鋼鐵、水泥構件到人體均會受到腐蝕和侵害。

  1.2.3 礦區粉塵

  礦區塵源主要來自大型剝離設備的采掘、運輸及排土作業粉塵;煤的采掘、運輸、儲煤、粉碎及作業過程粉塵;輔助設備作業粉塵;穿孔爆破粉塵;選煤廠;道路運輸粉塵等。粉塵附著在植物葉片,影響植物的光合作用,太陽爆曬溫度升高會灼傷植物。

  1.2.4 煤層氣排放

  煤層氣的主要成分是甲烷,通過直接排放、燃燒排放、通風系統排放。甲烷是一種重要的溫室效應氣體,能使對流層中的臭氧增加,使平流層中的臭氧減少。

  1.3 對水循環系統的影響

  1.3.1 對地下水的污染

  煤礦開采不但對地下水的正常循環與補給產生影響,而且造成嚴重污染。例如:煤層中硫含量高,且伴有硫鐵礦,氧化成酸過程大大加快而形成酸性水造成pH值超標、硫酸根離子含量偏高、鐵離子含量高等;礦坑水在氧化成酸的過程中對含水體圍巖不斷溶蝕,造成地下水總硬度偏大;開采條件下酚類有機反應加快造成礦坑水中酚含量增加;汞主要與煤系地層中的黃鐵礦與朱砂伴生,在煤礦開采時,朱砂被加速氧化溶解,而使汞離子進入水體;受礦坑水污染的地表水,直接補給淺層地下水,致使淺層地下水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1.3.2 對地表水的影響

  首先,隨著煤礦開采量的不斷增加,礦坑水排出量增加,由于河水的自凈能力很弱,在河水斷流時期,河道容納的幾乎全是污水。因此,未經處理的礦井污染水直接排放,造成對地表水、土壤等的環境污染;其次,由于煤層淺埋藏區煤礦開采采空面積不斷擴大,采空區導水裂隙帶和地面塌陷范圍也隨之擴大,造成河川徑流量大量滲漏,使地表水與地下水、礦坑水發生了直接的水力聯系地表水在匯流區及徑流區水量漏失嚴重,河川徑流明顯減少。

  1.4 噪聲與振動

  噪聲與振動源主要有以下類型:

  1)空氣動力源。如風機、風扇、跳汰機和風閥等。

  2)機械動力源。如鉚槍、振動篩、溜槽、各種采掘設備和運輸設備,以及其它各種機械設備。

  3)電磁動力源。如電機、電焊機、電器設備等。

  4)人工動力源。如爆破、人力施工等。

  2 防范及治理措施

  2.1 加強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提高環保意識

  煤炭能源的開發是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而土地資源,生態環境,又是人類賴以生存的最重要條件。礦區可持續發展的核心內容之一是保持礦區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樹立保護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的意識,改變過去那種將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對立的落后觀念,實行礦區環境與經濟發展的綜合決策機制。制定切實可行的礦山生態治理與恢復的方案,并予以實施。

  2.2 礦區的生態恢復

  根據“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采取工程措施與生物措施相結合的辦法,對內外排土場層層碾壓、修建擋水墻、排水溝、集水池等,在坡面修挖水平溝、魚鱗坑,坑內植樹種草,采取網障固沙、林草綠化相結合的'多層次防護體系。針對露天開采對土地的破壞,嚴格執行《土地復墾規定》,一邊開挖,一邊分層回填。借鑒國內外經驗,結合本地區的環境特點制定采場和排土場的土地復墾計劃,確定復墾措施,使復墾區逐步轉變為現代化的人造生態園。

  2.3 大氣污染源的治理

  (1)針對露天礦區的防塵主要措施是采用濕式作業和灑水降塵,采掘機械配套袋式集塵器。

  (2)對儲煤場實施全封閉,場內設置灑水噴頭,四周設置擋風抑塵網。

  (3)聯絡道路硬化、外排道路硬化、道路灑水降塵。

  (4)工業場地內設置集中供熱鍋爐房配置脫硫除塵設施。

  2.4 水環境污染源的治理

  (1)針對生活污水采取建化糞池、生化處理設施等措施,處理后廢水可作為道路的灑水降塵及綠化。

  (2)針對礦坑疏干水修建凈化車間、調節池、沉泥池和回用水池,處理后的水可作為水源用于場地綠化及生產用水等。

  2.5 噪聲治理

  針對不同類型的噪聲源采取將設備置于廠房內、安裝雙層玻璃、配備機器隔聲降噪設施、配發耳塞等措施,將噪聲危害降到最低。

  2.6 煤矸石的綜合利用

  據統計,所有的洗矸、煤泥和部分的采掘出的煤矸石,都具有一定的發熱量(300~3 500千卡/千克),可以用于循環硫化床鍋爐燃燒發電,真正毫無熱值的白矸只有15%左右。煤矸石、洗矸、煤泥中的不可燃物質部分,經過循環硫化床低溫燃燒后,同時具脫炭和活化作用,其灰渣是很好的建材原料,部分可以直接摻入水泥中,部分可用于制磚,其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十分可觀。

  露天礦開采環境保護的總體目標是:在礦區地質環境勘察的基礎上,以露天開采為重點,對環境進行治理,開展露天礦區環境綜合治理,確保露天礦區安全生產,延長露天礦區服務年限,恢復露天礦區生態環境和改善露天礦區大氣環境,實現露天礦區廢水零排放,使固體廢棄物資源化、減量化。

  實現露天煤礦生產與礦區生態環境重建一體化,是煤礦企業自身和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與必然結果。

  參考文獻

  [1]蔣仲安. 礦山環境工程. 冶金工業出版社.20xx-9-1.

  [2]尹國勛. 礦山環境保護 中國礦業大學出版社 20xx-5-1.

  [3]何國清,楊倫,凌賡娣等 礦山開采沉陷學. 中國礦業大學出版社, 1991.

環境污染論文3

  社會環境污染治理的資金保障者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資金保障功能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投保人通過投保此險種把向第三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轉嫁給了保險公司,一旦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污染受害者就能及時從保險公司得到經濟補償。如20xx年湖南株洲市的環境污染事故賠償案中,湖南平安產險公司在不到10天的時間內就將1.1萬元賠款送到村民手中,為污染受害者及時提供了經濟補償。截至20xx年10月,湖南省已有32家投保企業在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后獲得了保險公司的服務和賠償,已決、未決賠付金額合計近370萬元。二是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基金的建立將為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超賠部分及應急處理費用的墊付提供資金保障,使受害人能得到及時、充分、有效的救濟。我國嘗試建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基金是從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設立開始的。為減少因特大溢油事故導致巨額清污費用總是由國家財政負擔,財政部和交通部在今年的5月11日聯合出臺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令船舶油污損害的救濟與賠償有了資金來源。

  企業環境風險管理的督促者

  企業投保環責險后,保險公司從自身風險的控制角度出發,必然非常注重參與投保企業的風險與隱患排查的監督。一是事前的風險評估與控制。投保前都要嚴格選擇投保企業,要求投保企業要依法通過環評審核、環保驗收、環保安全檢查,還要確保環保設施運轉正常及相關配置符合規定,具有嚴格的環保控制制度。二是事中的風險檢查。根據企業生產、存儲、運輸、銷售的物品目錄,分析尋找可能造成污染的根源。保險公司還會自行或委托相關機構為投保企業免費提供防災防損專業知識方面的業務培訓。三是事后的減損賠付。對于企業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會第一時間介入,積極協調有關各方做好事故認定、賠款支付等善后處理。保險公司正是通過這一系列的風險控制舉措,落實了監督機制,提高了社會管理效率。

  促進作用。一是實行有差別的費率制度。根據投保企業的.碳排放量的年度預估額度,實施有差別的費率。如《南京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實施的意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各檔基準值均不超過2.0%,根據企業規模、行業特點、風險等級等因素可在該檔次的基準費率基礎上進行調整,調整系數不超過50%。二是實行保費浮動機制。南京市的征求意見稿中規定,投保期間未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續保時保險公司應當對該企業給予下浮優惠,最大不超過10%,累計優惠不超過30%。對未按規定做好環境污染防范工作,且投保期間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續保時保險公司可將費率上浮,最大不超過12%。費率杠桿機制的建立,強化了企業風險責任管理,促進了參保企業降低污染排放量,增強了企業治污積極性。

  環境保護扶持政策的推動者

  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試點過程中,各地相繼都出臺了許多扶持政策,以引導企業參保,最終實現節能減排、治理污染的目的。如四川省環保廳下發的《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中規定: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與企業污染治理補助資金掛鉤,對參保企業在污染治理資金補助上給予傾斜;將是否參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作為企業綠色信貸、環保評先創優等重要審查內容之一。深圳保監局在試點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時實行“四掛鉤”政策:一是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效,作為對其年度綜合評價考核和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管理的基本內容。二是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作為通過環保核查的基本要求。三是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作為發放環保專項資金的優先考慮因素。四是將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實效與企業環保信用掛鉤,通過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環保季度公報向社會公開,并推動媒體報道和宣傳。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實施在推動環境保護扶持政策的同時,實現了倒逼作用,從另一個方面推動了企業提高環境風險管理的重視度。

  社會管理的輔助者、創新者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作為一種市場化的社會管理機制,可以發揮風險管理、關系管理、信用管理的三重功能,更好地輔助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推進社會管理創新。

  財產險公司具有衡量和分析風險的專業知識,具有數理分析的數據基礎,因此可以為風險管理提供數據支持。同時,保險公司可配合安監、環保、氣象等部門的合作,做好風險監測和預警,強化和規范防災防損工作,有效預防安全生產事故,降低污染事故損失,提高全社會應對風險的能力。此外,差別費率及保費浮動機制也促進了企業開展污染事故防治、降低污染風險的積極性。

  環境責任險開展過程中,保險公司從事前、事中、事后介入污染處理的全過程,為維護企業、政府、受害人之間正常有序的社會關系創造了有利條件。此外,保險公司與環保、安監、交通、海事、財政、銀行等部門相互之間都建立了合作機制,加強了溝通與聯系,從而提高了社會運行效率。

  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這要求保險公司在開展業務的過程中,要做到最大誠信,特別是賠付環節。而湖南、四川省的首例環境責任保險的賠付都向公眾展示了保險公司的誠信度,這為全社會誠信意識的增強具有示范作用。此外,保險公司收集的企業履約行為記錄及環保信用信息可以為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及管理提供重要的信息資源,同時為社會信用信息的共享提供了基礎。

環境污染論文4

  近年來,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飛速發展, 城鄉的環境污染也日趨嚴重. 我國是化工生產量較大的國家,化工產業已形成一個比較完善的體系。目前化學工業的特點是,產品品種繁多,工藝復雜,技術落后,操作水平低,加上生產管理不完善,致使產品產量低,副產物多,"三廢"排放量大。環境保護已成為人們日益關心的重大問題。但是在另一方面,化學在處理環境污染起到很大的作用,如:化學對環境的保護,化學對固體廢棄物的凈化,化學對大氣的凈化,化學對水污染的處理,等等。

  在這里,首先講述關于化學對環境造成的污染。

  現在全球已合成各種化學物質1000萬種,每年新登記注冊投放市場的約1000種。我國能合成的化學品3.7萬種。這些化學品在推動社會進步、提高生產力、消滅蟲害、減少疾病、方便人民生活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但在生產、運輸、使用、廢棄過程中不免進入環境而引起污染。

  我國是化工生產量較大的國家,化工產業已形成一個比較完善的體系。目前化學工業的特點是,產品品種繁多,工藝復雜,技術落后,操作水平低,加上生產管理不完善,致使產品產量低,副產物多,"三廢"排放量大。工業化的發展為人類提供了許多新物料,它們在不斷改善人類物質生活的同時,也帶來大量生活廢物,使人類的生活環境迅速惡化。其中大氣的化學性污染對環境污染最為嚴重,對人體健康的危害也相對較大,這種危害可以分為慢性中毒、急性中毒和致癌作用三種。 河流、湖泊等水體被污染后,對人體健康也會造成嚴重的危害,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飲用污染的水和食用污水中的生物,能使人中毒,甚至死亡。第二,被人畜糞便和生活垃圾污染了的水體,能夠引起病毒性肝炎、細菌性痢疾等傳染病,以及血吸蟲病等寄生蟲疾病。第三,一些具有致癌作用的化學物質。化學對環境主要造成以下幾種污染:

  一.大氣污染:當空氣中出現正常沒有或極少含有的物質, 并且其數量、濃度和在空氣中的停留時間足以影響人體健康和動植物生命, 存在于大氣中的污染有以下四種:1.光化學污染是指人為排放的含氮氧化物和燃燒不完全的碳氫化合物, 在光的作用下形成臭氧的連鎖反應, 生成一系列刺激性物質, 從而給大氣帶來了污染。2.煙氣污染主要來自于發電廠燃燒含硫的煤、有色金屬冶煉、硫酸廠的尾氣等廢氣排放, 會形成含有硫酸成份的煙霧, 污染環境。3.粉塵污染由工業生產, 交通運輸工具排放出來的廢氣中的固體微粒所組成, 包括工業加工中的重金屬,如鉛、福、鎳、錳以及石棉等, 它們常引起人們的呼吸道疾病。

  二.酸雨污染酸雨: 酸雨是人為活動排放的含硫含氮氧化物造成的, 硫酸和硝酸則是組成酸雨的主要酸性物質, 它對各種經濟資源, 如漁業、森林、農業、野生物等都是有害的, 尤其是對森林的損害最大, 它能使樹木的葉枝枯黃甚至死亡, 嚴重破壞生態平衡。質、油脂、木質素等有機物, 它們排入水體后, 水中微生物大量繁殖, 使溶解在水中的氧下降, 造成水質破壞, 大量魚類因缺氧而死亡。

  三.化學與水質污染:化學對水質的污染是指向河流、湖海中直接排放有毒的化學物質, 水質污染大體可分以下幾個方面: 1.無機物污染是指向河、湖、海中排放大量的酸性或堿性工業廢水, 改變了這些水域的原有的: ;值, 對水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 其中尤以氰化物的毒性更大, 人們稱為“ 氰老虎” , 一旦人或其他動物吸收就會造成組織缺氧而窒息死亡。2. 重金屬污染對水質造成污染的重金屬離子有汞、鉛、鉻、釩、銅等離子, 其中以汞的毒性最大, 它的來源主要是各種冶煉廠, 金屬礦山加工廠, 電鍍廠等企業的廢水廢渣中。這是重點防治對象。3.有機物污染它主要是指有機耗氧物質對水體的污染。

  四. 化學與土壤污染:土壤是一個開放的體系, 它與環境之間時刻進行著物質和能量的交換, 隨著經濟活動規模日益發展, 土壤的污染狀況也日益嚴重, 土壤污染來源有這樣幾種:1.水體污染物用城市或工業廢水灌溉農田、草地、樹木等植物時, 其中毒性大的代謝物, 在農作物內蓄集起來, 影響人類和家畜的生存2.農業污染物由于大量使用農藥、化肥會使有機氯殺蟲劑在土壤中長期殘留并在生物體內蓄集, 最終給人類帶來危害。 生物污染物由醫院、生物制品廠、獸醫站等部門排放的含有致病微生物污水, 直接用于灌溉, 會使土壤中病原菌大大增多,直接影響農作物的質量和人體健康3.酸雨污染物酸雨會使土壤酸化, 促進士壤中的鈣、鎂、磷、鉀等無機元素的溶解, 從而降低肥效。

  環境保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對如此嚴重的問題,我們不能坐以待斃,必須采取一定的措施,將化學對環境的`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為此,我們在工業、農業、日常生活等方面應該采用無毒、無害并可循環使用的物料,化學反應的綠色化,是從“本”治理環境污染的重要途徑。用化學及其它技術和方法去減少或消除那些對人類健康、社區安全、生態環境有害的原料、催化劑、溶劑、試劑、產物、副產物等的使用和產生,讓化學更好的發揮它有力的作用。我們還應通過宣傳教育提高從事化學危險品生產、貯存、經營、運輸和使用的單位和個人的遵法守法意識,加強對有害化學品的安全和環境管理。與許多國家相比, 我國對環境教育的重視是不夠的,今后必須大力加強, 向大、中、小學生普及環境保護知識, 推動全國人民關心、重視和解決環境污染問題, 使環境保護工作在全社會引起高度重視, 以便盡快創造出一個適合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優美、潔凈的環境。

  同時,化學是環境保護事業的強大支柱,化學對環境保護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化學對固體廢棄物的凈化:工業固體廢棄物是城市自然環境的重要污染源,其處置工程是城市建設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工程類型之一, 工業固體垃圾衛生填埋是一個系統性工程。在選定良好垃圾處理場址的前提下,合理而有效地進行垃圾填埋體的結構設計和實施, 能夠避免對地質環境的污染,或將不良效應降低到最低限度。工程應采用目前國內外最先進、安全的衛生填埋方式處理普通化學工業固體廢棄物(包括普通工業固體廢棄物),可以確保環境不受污染。同時在處理場周圍,選擇除臭、吸塵、驅除蒼蠅的花卉樹木,大面積種植防護林,形成防護屏障,可以大大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有機固體廢棄物產生量巨大且成分復雜,其對環境的污染已越來越多地引起人們的關注.它含有大量營養成分和有機質,在農業生產上除可以滿足作物生長對養分的需要外,其豐富的有機質含量還可以改善土壤的物理化學性狀,培肥土壤,有利于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有機固體廢棄物的農業資源化處理利用是最積極有效的措施之一.

  二.化學對大氣的凈化:“消除汽車尾氣對環境的污染”、 “ 在城市控制使用汽油、煤油的機動車,可以燃燒乙醇;或者使用“零排放”電動車;消除污染進行石油脫硫處理,利用尾氣處理裝置等,介紹用于汽車尾氣處理的催化劑及制備方法。用新的無害汽油,使用酒精天然氣代替燃油,用無污染氫燃料作動力等。汽車尾氣的凈化處理技術:由于汽車運行嚴重的分散性和流動性,因而也給凈化處理技術帶來一定的限制。除了開發在機內凈化技術外,還要大力開發機外凈化處理技術,這應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控制技術,主要是提高燃油的燃燒率,安裝防污染處理設備和采取開發新型發動機;二是行政管理手段,采取報廢更新,淘汰舊車,開發新型汽車(即無污染物排放的機動車) ,從控制燃料使用標準入手。汽車燃油的改用,采用無鉛汽油,以代替有鉛汽油,可減少汽油尾氣毒性物質的排放量。首先應抓汽車油的改用。以無鉛汽油代替四乙基鉛汽油,這種汽油是用甲荃樹丁醚作滲合劑,它不僅不含鉛,而且汽車尾氣排出的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碳氫化合物均會減少。因鉛是一種蓄積毒物,它通過人的呼吸、飲水、食物等途徑進入人體,對人體的毒性作用是侵蝕造血系統、神經系統以及腎臟等。諸如對血管系統、生殖系統、致癌、致畸等毒性作用也可能發生。

  三.化學對水污染的處理:水污染問題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最重要制約因素之一,已經引起國家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視。“ 污水的化學處理是利用化學反應的作用以去除水中的雜質,從而達到改善水質、控制水污染的目的。處理對象主要是污水中無機的或有機的(難于生物降解的)溶解物質或膠體物質。常用的化學處理方法有化學混凝、中和法、化學沉淀法和氧化和還原法。造成我國水體環境嚴重污染且難以短期解決的原因是多方面和高度復雜的,涉及資金投入嚴重不足、產業結構不合理、管理體制不完善、決策與運行管理不當、監管與績效管理不到位、關鍵技術與成套設備缺乏自主發展等方面。要解決現有的水污染問題,必須要用到化學的技術治理水污染問題。并且使用化學技術利用污水回用,越來越多的行業已經開始利用處理后的污水。污水回用受到越來越重視的原因主要包括: 人口增加和用水量的增加對現有水資源的壓力越來越大; 人們開始意識到污水回用是一種非常可靠的供水源;成功的污水回用工程越來越多; 供水和污水處理行業越來越意識到污水回用的經濟和環境效益;蓄水工程(如水壩)的環境和經濟成本越來越高; 人們逐漸意識到與過度用水有關的環境影響

  通過化學對固體廢棄物、污水、大氣等綠色化學措施等問題的處理,說明化學是環境保護的強大支柱。雖然化學污染了環境,但是只要我們充分了解化學學科在人類創造新物質,處理問題的活動中的重要作用,我們要努力學習,為發展化學,為保護環境,凈化環境而努力。

環境污染論文5

  一、環境污染侵權糾紛中的利益困境

  根據目前的侵權責任法、環境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對環境污染侵權責任采取單一的無過錯規則原則調整。依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受害人有損害、污染者的行為與損害有因果關系的情況下,不論污染者有無過錯,都應對其污染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過錯規則的歸責原則更多地是從被告的義務角度而非原告權利角度分析問題的,然而無過錯責任又將原告的權利放在了考慮的優先位置。因此,我們可以稱之為“受害人本位”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條款。但是“受害人本位”的規范模式在現實中存在一些背反的情形,造成一些利益困境。

  1.加害人和受害人均在實施環境污染行為

  這種情況在水污染問題領域比較常見。我國水污染案件常常導致水產養殖業的損害,催生了一系列典型案例,如“李國發訴東風灌溉區管理處污染損害賠償案”、“天津樂亭重大漁業污染侵權案件”等,這些案件在司法實踐中率先確立了污染侵權責任的無過錯歸責原則,將“是否符合排放標準”排除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然而,養殖業也是對環境有破壞作用的生產活動。養殖密度超過水體容量、餌料剩余、水產肥料和生物代謝產物的積累都會導致水體富營養化或者水體污染。近年來,國內水域常發的“水華”、“赤潮”等災害都有水產養殖業的作用因素。20xx年國家環境保護部發布的《第一次全國環境污染源普查公報》稱,水產養殖業排放的COD55.83萬噸,總磷1.56萬噸,總氮8.21萬噸,分別占全國排放總量的1.84%、3.69%、1.74%。水產養殖業投放的抗生素也是導致大江大河中抗生素殘余的罪魁禍首,全國人用抗生素占總量48%,而52%都是獸用抗生素,投放在養殖水域中的抗生素是江河流域中抗生素殘留的主要原因。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使水污染的受損方在訴訟中居于相對優勢的地位,造成了一種可能性:利用同一環境資源的兩家企業同樣造成污染,但是法律優先保護受害方。在適用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條款時,哪一家企業對水體造成的危害更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誰受到了損害,受害方通過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獲得賠償,甚至要求另一污染企業停止侵權行為,而損害賠償卻無益于環境保護,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條款的立法目的已經流失。而從另一方面看,“對于環境損害事件,若僅以損害事實發生及因果關系存在,即認定侵權責任成立,則企業經營者的排除污染責任將成為絕對責任,對于企業經營者未免過苛,而有害于工業化之進展”。

  2.受害方本身的違法行為導致環境污染損害發生

  由于港口疏浚施工造成的海域污染案件中此種情形較多。近年來,我國經歷了港口建設的高峰時期,同期我國的海域使用制度也發生了較大變化。以前任由沿海農民通過承包方式自主利用海域成為歷史,取而代之的是20xx年海域使用管理法所確立的“海域功能區劃制度”和“有償用海制度”。因此,沿海農民在港口及其周圍海域所進行的養殖活動,由于“海域功能區劃”的確定和港口法的實施,由法律所不禁止變成禁止的活動。同時,港口施工建設經常會造成沿海養殖物損害,受害的農民一般是以“海域污染損害”為由提起訴訟。在此類案件中,沿海從事養殖的農民的養殖利益是否合法成為審判中常見的爭議問題,如青島海事法院(1999) 青海法威海事初字第84號判決、(20xx) 青海法海事初字第41號判決、(20xx) 青海法海事初字第23號判決、(20xx) 海事初字第006號判決;大連海事法院(20xx) 大海錦事初字第16號判決;廈門海事法院(1999) 廈海事初字第019號判決;北海海事法院(20xx) 海事初字第004、005、006號判決、(20xx) 海事初字第012號判決等。正如此類案件的某一判決書指出的:“如對其違法利益予以保護,無疑是鼓勵原告可以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可以非法使用海域和非法養殖,其產生的負面效應將是其他公民和法人紛紛效仿,其結果將是對國家法制和國家海域的破壞。”如果忽視港口管理機關或者經營企業進行港口維護和建設的正當職權以及國家海域使用制度,對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做過于寬泛的認定,將不利于國家法律的實施。

  二、從比較法角度看環境污染侵權存在多元歸責原則

  雖然早在侵權責任法出臺之前就有觀點指出,“單一的無過錯原則無法適應變化多端的環境侵權類型,應該建立以無過錯責任為主,公平責任、風險責任、過錯責任為輔的結構體系”。但是更具有普遍性的觀點是,無過錯歸責原則是法治發達國家在應對工業化大生產帶來的污染侵害問題時采取的普遍且唯一原則。這種認識有片面之嫌,單純的無過錯責任無法適應現實的復雜關系,在前文分析的利益困境中,很容易發現法院并未簡單適用無過錯責任,而是從其他角度實際上給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成立附加了其他的構成要件。

  1.有的國家在環境污染領域適用無過錯責任有范圍和條件限制

  在比較研究中一般將德國環境責任法第1條作為德國對環境污染侵權采取無過錯歸責原則的依據。但是該條的內容是:“由于附錄一列舉之設備對環境造成影響而導致任何人身、健康受損或財產損失,設備所有人應對受害人因之所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很明顯,相對于我國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條款附加了前提條件,即只適用于環境責任法中附件一詳細列舉的96種“設備”造成的環境污染侵權損害。立法對嚴格責任的適用沒有給法官留下任何靈活把握的空間。此外,德國環境責任法第5條還規定了“忍受限度”內的免責:“如果設備運行符合預期目標及相關規定,且財產僅遭受輕微損失,或者根據當地普遍情況,損害在可以忍受的合理限度內,對于財產損失的損害賠償責任應予免除。”就“忍受的合理限度”問題,日本的司法實踐作了進一步探索,在環境污染案件中可以用“忍受限度論”或者“新忍受限度論”判斷的過失完全取代通說中的過失和違法性的二元可歸責性結構。

  即忍受限度的衡量要考慮以下因素: (1) 受害人方面的損害的性質(健康損害、精神損害和財產損害)及其輕重情況;(2) 加害人行為的社會評價(公共性、有用性);(3) 設置防止消除損害設施的狀況; (4) 是否遵守管制法規; (5)客觀方面的工廠所在地; (6) 據先住后住關系等周邊情況個別地確定忍受限度。相反,在我國侵權責任法第65條規定的“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任何前提,成了一條“抽象規則”,適用范圍只能取決于司法實踐如何解釋“污染”。隨著人類知識的發展,乃至整個發展觀念的轉變,人們認識到自身所有的生產行為都會帶來環境影響,有正面的也有負面的,“污染”的適用界限實際上是人類的所有行為。侵權責任第65條可能會成為一項抽象規則適用于所有的人類活動。

  2.有的國家對部分環境污染糾紛適用不動產相鄰關系調整

  在德國,環境污染糾紛不僅受環境責任法調整,還受到民法條款調整,其中德國民法上有關“不可量物侵入”的規定也在發揮調整環境污染糾紛的作用,即第906條規定:“在干擾不損害或者較輕微損害土地的使用的范圍內,土地所有權人不得禁止煤氣、蒸汽、臭氣、煙氣、煤煙、熱氣、噪聲、震動和其他來自他人土地的類似的干擾的侵入。如果此類干擾對土地的通常使用或者對土地的收益所造成的妨害超出預期的程度,所有權人可以要求適當的金錢賠償。”從文義上看,對于相鄰關系的環境污染糾紛并沒有采取無過錯歸責原則,而是采用了類似“忍受限度”的標準,即“超過通常使用或者預期損害”的程度。第906條還規定了若干判斷標準: (1)依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確定和估價的干涉,不超過在此規定中規定的極限值或者標準值的,通常為非重大妨害; (2) 對于在依聯邦公害防治法第48條發布的并且能夠反映技術發展水平的一般行政規定中規定的數值,適用相同規定;(3) 重大妨害為因按當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他人土地而引起,并且不能夠通過在經濟上可以要求此種使用人采取措施加以阻止的限度之內。其中第(2) 項正是我國司法解釋明確排除的對“排污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為由”的免責。德國民法第906條規定的救濟方式上也有特殊之處,對于其中不屬于重大妨礙的侵入,相鄰關系人有義務忍受,而對于其中重大且用通常方法無法避免的侵入,經過行政許可的營業造成侵入,受害方只能要求金錢補償。

  三、環境污染侵權條款適用需要的調整

  在審視現有環境侵權訴訟案例后,很容易發現環境侵權條款在侵占其他侵權條款的傳統領域,以至于許多鄰里糾紛都被納入環境侵權領域,有必要通過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調整環境侵權責任的適用范圍和條件,防止環境侵權責任條款變成新的侵權責任一般條款。同時,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條款的適用也有必要進行調整。

  1.確立認定污染的“合理忍受限度”標準

  在新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中,應當運用“合理忍受限度”標準認定“污染”。環境問題類型復雜而且新類型不斷涌現,目前引發訴訟爭議較多的噪聲、光污染、電磁污染問題就還沒有相關法律規范標準。“什么是污染”這個判斷在法律上由這樣兩種方法完成:一是讓它成為一個類似過錯的,交由法官來決定的概括構成要件;二是在法律上進行具體列舉,類似于德國環境責任法第1條。目前只能采取前者方式,也就是在立法上給法官概括的指示,才能讓環境侵權責任條款更能適應個案的需要,更能給予當事人必要的保護。通過法條具體列舉的方式,試圖涵蓋所有的污染類型也是不可能的,法律只能回到抽象概括的'方法給“污染”一個抽象的定義,或者抽象的標準。實際上兩大法系在污染造成損害的界定上都采取了類似“合理忍受限度”的標準。除了前文提到的德國民法、環境責任法上的規定和日本司法實踐中的學說觀點外,美國1965年的“侵權法重述.

  (二)”在判斷對環境有污染的“超常危險行為”時,也采取了類似的標準,要求法官在判斷中考慮:該活動多大程度上不屬于通常的習慣、從事該活動的地點的不適當性、對社會的價值被其危險性超過的程度等。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處理新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時已經在采用該項原則。在“陸耀東訴永達公司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案”中,上海浦東新區居民受到永達公司經營場所夜間照明的干擾提起訴訟,法院判決支持了受害居民的訴訟請求。在判決中,首先依據《城市環境裝飾照明規范》認定永達公司照明燈光屬于障害光,接著指出“其射入周邊居民居室內的外溢光、雜散光,數量足以改變人們夜間休息時通常習慣的暗光環境,且超出一般公眾普遍可忍受的范圍,光污染程度較為明顯”。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也應當引入類似“合理忍受限度”的認定標準。

  在光污染、噪聲污染、電磁污染等新型污染中,要根據當地普遍情況,損害在可以忍受的合理限度內,或者該行為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有重要意義,對于該行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予免除損害賠償責任。該規定的意義不只是排除一些明顯輕微的環境破壞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更重要的是對于一些新型的、對環境有負面影響的人類活動,不必要馬上讓其承擔被訴、被禁止,以及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而是要給新的營業、生產或者生活方式留有一定的發展空間。

  2.運用不動產相鄰關系調整相鄰環境利用關系

  在爭訴雙方同為污染企業利用環境,或者同為居民生活利用環境的情形下,應當運用不動產相鄰關系調整環境利用關系。如同德國物權法第906條規定,我國物權法上有關相鄰關系的規定也明顯是要在環境污染領域發揮作用,調整利用環境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對于不動產相鄰關系之間的大氣污染、水污染、噪聲、光、電輻射等有害物質引起的糾紛,應當適用物權法第90條規定來處理,即“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在水污染糾紛中,特別還要適用物權法第86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用物權法相鄰關系調整此類糾紛相比較用環境污染侵權責任調整此類糾紛有明顯的不同。

  物權相鄰關系處理的原則要遵循物權法第84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環境污染侵權責任中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明顯有利于受害方,這種安排是為了矯正現代化工業生產造成的一種實質上的不公平,即一方面是居民的人身、健康權利受到的不可挽回的損害,另一方是實力強大、肆無忌憚破壞環境的大企業。然而,從司法實踐來看,不受限制的環境侵權責任條款的適用范圍已經遠遠超出了這些領域。每個人、企業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同時也有合理利用環境的權利,在不涉及人類生命、健康的情況下,不能將一部分企業利用環境的權利或者“污染環境的自由”置于另外一些企業之上,或者將某一部分居民享受環境的權利置于另一部門居民之上,而且誰處在法律保護的優先地位完全取決于誰受到的損害先出現,或者誰先起訴。因此,我們在不涉及人的生命、健康的相鄰關系環境糾紛中,還是應當發揮物權法上相鄰關__系規定的作用,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

  3.環境污染造成人身損害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條款

  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從本質上看是配置人類利用環境的權利,通過污染妨害排除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它可以直接決定哪些民事主體具有優先利用環境的機會。在多數情況下,通過法律獲得保護的是民事主體的利益和機會,而非環境本身。法律本質上是調整人與人的關系,人與自然的關系影響只是它的間接效果。環境法實施的基本目標首先應當是維持有利于人類生存的環境。因此,在對環境有負面影響的各類污染行為中,應當首先禁止危害人類生命、身體健康的環境污染行為,而且對于生命、身體健康遭受損失的受害人,法律應當優先保護,減少受害人的證明成本,適用無過錯責任。涉及人的生命、身體健康損害的環境污染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可以對“污染”行為做較為寬泛的定義,一些對環境負面影響尚未充分認知的人類活動也可以納入其中,保證人類在遭受生命、健康損害時有充分機會獲得補償。某些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生產活動可以納入高度危險責任調整,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活動造成環境污染,并導致財產損害的情況,同樣也可以適用無過錯責任。

環境污染論文6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海洋生態環境也受到人們的重視。近些年來,海洋環境科學污染防治法律也在不斷的完善,結合各個海洋的實際情況,使防治法律的適應性、合理性更強,并且積極的進行海洋生態環境的修復和補償工作,全面提升了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效果。但是,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依然存在著諸多問題,因此,本文主要針對于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問題進行了分析和探討。

  近些年來,作者在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實施的調查中發現,其中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防治法律體制架構、生態補償機制、生態吸附機制等都存在很多的問題,對此,必須采取有效的完善措施,下面進行詳細的分析。

  一、當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問題分析

  (一)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的問題

  眾所周知,公眾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有著一定的作用,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公眾可以通過行使自身的權利,來對破壞海洋環境的現象進行訴訟,并由相關部門對其進行審核以及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然而,就現階段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的運行情況來看,還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尤其是對公眾權利內容不夠全面,使得一些居民發現海洋存在著污染的情況卻無能為力,從而使始作俑者更肆無忌憚的對海洋進行破壞,因此,對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中公眾參與內容的完善勢在必行。

  (二)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的問題

  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應有著針對性的防治方向,結合不同海洋區域的實際情況,對相應的法律體系架構進行完善,并將其嚴格的實施下去,從而保證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有效性 。然而,就現階段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的實際運行情況來看,整體架構缺乏合理性,法律體系架構過于雷同,未能結合實際的海洋區域進行相應的設計。

  另外,缺乏對陸源污染的重視,陸源污染作為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方式之一,其中蘊含著多種破壞因素,而陸源污染問題卻沒有在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中進行充分的體現,影響到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的科學性。20xx年新《海洋環境保護法》的修改內容較少,僅僅修改了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內容,刪除了第八十條的內容,海洋污染環境問題日益嚴重,程度加深,污染方式多樣,海洋資源的稀缺,以及經歷了十余年的經濟發展與近年來的深化改革,調整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關系和適用范圍及風險評價、責任追究制度上應當進行立法調整。

  (三)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以及生態修復機制的問題

  海洋資源能夠給人們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同時也帶動相關產業的快速發展,而要想促進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則必須對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以及生態修復機制進行完善 。而就現階段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及生態修復機制的運行情況來看,整體運行效率并不高,而且,機制的落實力度嚴重不足,很多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相關條例過于形式化,不利于海洋環境防治工作順利的進行。

  二、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的完善

  通過以上的分析了解到,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在運行的過程中,民事責任制度還有待完善,具體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完善。

  首先,應賦予公民對海洋環境污染的訴訟權利,這樣在海洋環境防治的工作中,公民就可以利用自身的權利來行使請求權,從而提升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效率 。公民的環境權主要包括知情權、使用權、環境權、參與權等,公民在海洋環境防治的工作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例如,居民賴以生存的海洋受到污染,給居民的海洋生產造成極大的影響,在居民所得到的賠償不公平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訴訟權來維護自身的權益,這樣不僅可以保障居民得到公平的補償,同時對保護海洋環境不再受到污染和破壞也有著重大的意義,在海洋環境防治中發揮出重要的作用。

  其次,應不斷的完善海洋環境民事責任制度。通過大量的實踐發現,海洋環境侵權屬于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責任原則上通常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當然,為了提高民事責任制度運行的有效性,應重視免責情況的運用,不僅要嚴格的執行下去,同時要根據其發展趨勢不斷的對免責制度進行完善,其中對于一些由于不可抗力出現的重大過錯,應屬于正當的免責事由。

  (二)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的完善

  經過多年的發展,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已經得到不斷的改進和完善,而在實際中,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隨著人們對海洋環境污染的重視,一些問題也逐漸浮出水面,為了避免這些問題導致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運行的不合理,應對其進行不斷的完善 。

  首先,應站在海洋環境保護的角度上對其體系架構進行完善。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是全球的重點工作,而且,在法律上每個國家都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在這里我們可以借鑒一些先進國家海洋環境污染防治辦法,再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以及海洋環境的進化現狀,對一些重點海域制定相關的單行法、行政法,不斷的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進行完善。例如,渤海、東海、黃海、南海等在不同的海域都存在相同的污染源,而污染來源卻有著很大的差異性,應根據這些海域污染的差異性有針對性的對其制定防范措施,從而保證各個海域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運行的合理性。例如,在針對我國南海環境保護中,對其制定了《中國南海海域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在經過多年的發展中,《中國南海海域海洋環境保護條例》也得到了不斷的改進和完善,進一步提升海洋環境保護質量。

  其次,應重視陸源污染對海洋環境造成的影響,并有針對性的對其《條例》進行不斷的完善。所謂陸源污染主要是在陸地上所產生的污染,進入到海洋之后對海洋環境造成破壞的污染源,陸源污染與大氣污染、海洋污染等構成海洋的三大污染源,陸源污染不僅具有較多的種類,而且,數量也比其他兩種污染源多,并且給海洋環境造成的污染也是最為嚴重的,因此,在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進行完善的過程中,必須重視陸源污染的防治條例的完善。作者認為,在對《條例》進行改善的過程中,應充分結合陸源污染的實際情況對其進行細致化、具體化、原則化,要將其與《海洋環境保護法》一致,進一步完善《條例》,增強可操作性。同時,在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中,有一些與陸源污染息息相關的法制體系,如《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都應對其進行相應的修訂和完善,這樣才能充分提升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實施的效率,為海洋環境保護發揮出重大的作用。

  最后,應加強民事法律的落實力度。以往針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雖然制定了相應的民事法律,然而,在實際調查中發現,民事法律的落實力度十分不足,針對這類情況必須采取有效的完善措施,不僅要對民事法律進行完善,更應加強民事法律的落實力度。

  (三)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以及生態修復機制的完善

  所謂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主要是指海洋資源的受益人或使用人,在合法的基礎上利用相應資源的時候所支付相應費用的制度 。在近些年來,我國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實施的過程中,補償機制不夠全面,還依舊存在一些補償問題,例如,一些海洋區域的海洋工程等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的改變,其污染實施者卻未能對其實施生態補償,制度的缺陷將會給海洋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的破壞,也會讓更多的實施者大肆而為之,針對這種現象,必須完善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加強對《海洋環境保護法》、《生態補償法》的修訂,結合海洋生態環境的實際情況,對海洋工程、船舶污染、陸源污染、海岸工程、傾倒廢棄物污染等實施生態補償制度,在完善法制體系的過程中,應嚴格遵循著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并根據海洋區域的實際資源使用情況確定受補償主體、資金來源、補償程序、補償主體、補償方式、補償標準等,提升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的實施效率。

  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主要指的是利用人工的方式來進行海洋環境的修復。海洋極易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而出現生態改變,針對于一些小污染小破壞,通過海洋自身的自然修復能力,能夠實現良好的修復效果,而針對于一些大污染大破壞,僅僅通過海洋自然修復能力修復是十分緩慢,甚至是出現無法修復的問題,將會給海洋環境造成極大的危害,因此,在這里需要對海洋環境的生態修復機制進行完善,才能利用修復機制的實施來加快海洋環境的修復。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的運行,應將其作為海洋環境修復的輔助方式,以海洋自然修復能力為主體對受損的海洋環境及其資源進行修復,再進行適當的人工輔助,將受損的海洋環境及其資源進行恢復,對海洋生態系統進行完善。另外,在對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進行完善的過程中,應結合各個地區的實際發展情況進行完善,當然,在此過程中,可以借鑒一些先進地區或是先進國家的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例如,建設人工魚礁、為海洋生物建設繁殖場所、棲息場所、建設海底森林等,更好的填補我國當前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的空白,從而有效的提升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的實施效率,為海洋環境修復工作打下夯實的基礎。

  (四)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其他配套工作的完善

  除了以上提到的幾方面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之外,還應注重一些配套工作的完善,才能提升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的運行質量。首先,應重點考慮海洋環境污染與相關環境保護法之間社會效益的均衡性,如排污權、環境權之間的平衡,根據不同海洋區域的特點,對于一些沒有超標的排污所造成的損害來說,其賠償機制應當建立在社會化賠償機制之上,如公害賠償的商業保險、賠償基金等,為保證海洋環境做好充足的工作。其次,應該加強執法改革,從以往對海洋環境執法的情況來看,在行政管理體制上還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因此,應不斷地對海洋行政管理體制進行優化。另外,由于海洋大多都是跨越國家的,因此,在海洋環境防治法律上,應加強國際之間的合作,相互之間簽署國際協定、公約等進一步保護海洋環境、防止海洋污染,從而為海洋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持。

  三、總結

  綜上所述,在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的過程中,會對海洋環境造成一定的破壞,而為了避免或降低對海洋環境破壞的程度,需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進行完善,希望通過以上的分析,能夠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積極做好我國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工作,促進我國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環境污染論文7

  論文關鍵詞:管理科學與工程 工程管理 住宅 室內環境污染 控制 裝修設計

  論文摘要:住宅室內環境質量與人體健康具有非常密切的關系,針對當前住宅裝修工程環境污染的現狀,分析了造成室內環境污染的原因,提出了在裝修設計方案中,應注重設計合理的住宅通風,選用綠色環保的裝修材料,并控制材料用量,從而達到控制和降低室內環境污染的目的。

  1引言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飛速發展,人民的生活條件特別是居住條件得到極大的改善,促進了我國住宅裝修市場的飛速發展。與此同時,由裝修帶來的室內環境污染問題也相伴而生,嚴重影響了人們的生活質量和身體健康。1987年世界衛生組織(WHO)調查報告指出:在新建和改建住宅中,約有30%的人患有由室內環境污染造成的“病態建筑綜合癥”,出現頭痛、干咳、惡心和對氣味敏感等癥狀。目前國際上一些環保專家已把室內環境污染列為繼煤煙型污染和石油型污染之后的第三代污染問題。

  2住宅室內環境污染現狀

  室內環境污染是指室內各種物理的、化學的、生物的有害物質和放射性因素的存在及其擴散而對人類身心健康和生產過程造成危害的現象。

  在我國,近年來室內環境污染引起的民事糾紛日益增多,引起了國家及有關部委的高度重視。20xx年12月,我國發布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以下簡稱規范),這是我國建筑和裝修工程首次涉及室內污染控制的規范,《規范》明確將氛、甲醛、氨、苯及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作為室內環境污染的控制對象。隨后,國家還先后制定發布了《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標準》、《室內空氣質量標準》和《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等。這些規范和標準,對從源頭上控制室內環境污染起到了較大的作用。但是受制于規范、標準推廣運用的范圍,以及經濟水平等因素,當前由裝修造成的室內環境污染問題在我國,特別是中西部地區仍然十分嚴重。

  3住宅室內環境污染原因分析

  裝修造成的室內環境污染原因很多,包括不合理的設計、不合格的裝修材料、不當的施工方法以及人們檢測室內環境質量的意識尚未形成等。因此,住宅裝修工程環境污染控制是一個系統工程,應從裝修設計、施工和竣工檢測等方面進行全過程污染控制。其中裝修設計是住宅裝修工程的基礎,也是對裝修所造成的環境污染進行控制的源頭。

  20xx年第一季度,四川省環境監測中心根據《室內空氣質量標準》,對成都市15戶新裝修住宅進行室內空氣中甲醛、苯及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檢測。檢測結果顯示:空氣質量優秀,各項污染物含量均未超標的只有2戶,占總數的14%;室內甲醛污染超標的有9戶,占總數的60%,最高污染值為3.32mg/m3,超出標準限量(0.l0mg/m3)32倍;苯污染超標的只有1戶,占總數的7%,最高污染值為0.18mg/m3,超出標準限量(0.llmg/m3)0.6倍;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污染超標的有13戶,占總數的86%,最高污染值為5.63mg/m3,超出標準限量(0.60mg/m3)8倍。檢測顯示大部分新裝修住宅室內甲醛和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污染比較嚴重,而造成這兩種污染物超標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裝修材料設計選用不合理,單一材料使用和復合材料使用量較大造成的。檢測中還發現大部分住宅密閉性較強,可開啟的窗戶較小,室內通風不良,造成了裝修產生的污染物不易擴散和稀釋。由此可以看出,裝修設計對于控制室內環境污染具有源頭性的關鍵作用。

  4控制室內環境污染的設計方案

  裝修設計是指消費者或裝飾公司對住宅整體的結構、布局和材料的設計。為控制和降低室內環境污染,裝修設計中應著重從室內通風設計和選用材料設計兩方面采取措施。

  4.1室內通風設計

  設計合理的住宅通風,加強通風換氣,用室外新鮮空氣稀釋室內環境污染物,改善室內空氣質量,是降低室內環境污染最方便有效的途徑之一。一般而言,新風量越多,對人們的健康越有利。國內外許多研究表明,產生“病態建筑綜合癥”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新風量不足。室內空氣品質與氣候國際協會成員、IndoorAir期刊主編Sun-dell教授對瑞典160幢建筑進行調查研究,發現新風量越大,發生“病態建筑綜合癥”的風險越小(圖1)。

  新風量是指室內補給的新鮮空氣量。新風量根據的濃度來確定是大多數國家使用的基本方法。與人體的新陳代謝有關,人呼出的氣體中占4%一5%,而新風量標準根據人體的生理需要,要使室內的濃度限制在0.1%,則必須保證每人每小時新風量為30m.。

  為了保證室內足夠的新風量,在裝修設計中應充分考慮建筑物通風。通風包括自然通風和機械通風兩種形式,其中自然通風不僅成本低廉,而且通風效果明顯好于機械通風。因此,在裝修設計中應盡可能設計保留建筑物自然通風,對于隔墻和門窗設置上,應充分考慮自然通風效果,最好能在設計中形成“穿堂風”,保持室內空氣貫通,加快空氣流動帶走污染空氣;對于一些私密性要求不高的房間,可將隔墻改作活動折疊門或設計成通透型置物架;此外,最好不要人為地阻擋室內的通風,如封閉陽臺,增加房屋隔斷等。

  對于廚房、衛生間、儲藏室等功能性房間,由于往往沒有較好的自然通風,可采取機械通風方式,如設置排氣裝置。排氣應當直接排出室外,不能再進人室內循環。

  4.2選用材料設計

  裝修材料是室內環境的主要污染源,不合格的裝修材料更是造成室內空氣質量不達標的罪魁禍首。20xx年第三季度,四川省工商局對全省部分地區經銷的強化木地板、涂料進行了質量監測,其抽查強化木地板40個批次,合格的18個批次,合格率為45%;抽查涂料40個批次,合格的15批次,合格率僅為37.5%。20xx年11月,上海市工商局對上海市流通領域膠粘劑開展了質量監測,抽查膠粘劑30批次,合格的15種,合格率僅為50.008年8月,武漢市工商局對武漢市建筑裝飾材料專業市場中銷售的50批次的PVC排水管、板材和涂料膠水進行了專項質量監測。監測結果顯示,總體合格率僅為28%。其中,板材合格率為35%,涂料膠水合格率為30%,而PVC排水管合格率僅為10%。 綜合全國各地對裝修材料的檢測通報,污染物含量超標和物理性能不達標是當前不合格裝修材料中普遍存在的問題。面對良芳不齊的建材市場,如何在裝修設計中合理選擇裝修材料,對于控制室內環境污染就顯得尤為重要。

  4.2.1拉制材料用量原則

  提倡簡潔設計,減少各種裝修材料的用量,降低污染物的累加效應,是裝修設計中控制室內環境污染源的`一項重要措施。簡潔設計就是按照簡潔、實用的原則進行設計,不設計一些華而不實,既浪費資源,又影響日常生活舒適程度的裝飾項目。

  裝修設計中,還應注意搭配各種裝修材料的使用量,比如地面和墻面的材料最好不要使用單一種類的材料,因為使用面積較大,如果選擇單一材料會造成室內某種有害物質超標。

  4.2.2選用材料原則

  裝修設計所選用的材料合理與否,是控制室內環境污染源的另一項重要措施。在設計過程中,對于材料的選用要考慮兩點:盡量減少使用可產生嚴重化學性污染的材料,如溶劑型油漆、化纖地毯、膠水、密度板等;多使用無機材料,無機材料大部分都是無害、安全的,如各種工藝玻璃、金屬、鑄鐵等。

  在選用無機非金屬裝修材料、人造板材、涂料以及膠粘劑等常用材料時,要按照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對住宅裝修的要求,設計選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綠色裝修材料。

  (1)無機非金屬裝修材料如石材、陶瓷、石膏板等,必須符合《規范》要求的放射性限量指標。住宅工程作為1類民用建筑,必須采用放射性指標限量為A類的裝修材料。有些天然石材的設計選擇要尤其注意,一般來講,巖漿巖中的酸人巖,如花崗巖,放射性含量較高;沉積巖中的碎屑沉積巖,如頁巖,放射性含量也比其他石材高。花崗巖和頁巖都不適宜選做住宅的裝修材料。

  (2)人造板材包括膠合板、細木工板(俗稱大芯板)、纖維板、復合木地板等,是造成裝修工程甲醛污染的主要來源之一。在設計選用板材時,一定要選用游離甲醛含量和釋放量為E1類的板材;同時,房屋內門等最好不要選用復合材料大芯板或者九厘板來制作,盡量選擇工廠加工好的成品門。

  (3)涂料主要由膠結基料、顏料、填料、溶劑(或水)及各種助劑組成,一般用于內墻、頂棚、門窗、家具等物體的表面,是裝修中使用面積較大的材料。按是否使用有機溶劑分為溶劑型涂料和水性涂料。溶劑型涂料多用于木器、金屬表面的涂飾,含有大量揮發性有機溶劑,對室內環境污染較大,最好不要選用。水性涂料因其以水為稀釋劑,所以揮發性有害物質含量較少。用量較大的內墻涂料,可以采用乳膠漆這類水性涂料,而木器涂飾也建議選用水性木器漆。

  (4)膠粘劑和涂料一樣,主要由膠結基料、填料、溶劑(或水)及各種助劑組成,膠粘劑由于粘接后被材料覆蓋,有害氣體遲遲散發不盡,所以對室內環境的危害比涂料還大,必須嚴格選用。在保證正常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盡量選用低毒性、低有害氣體揮發量的溶劑型膠粘劑和水性膠粘劑。住宅裝修不宜選用聚乙烯醇縮甲醛膠粘劑(107膠)。

  4.3設計方案實施效果

  將控制室內環境污染的設計方案原理運用于某裝飾公司的住宅裝修設計中,在該公司20xx年2-5月所承接的10項住宅裝修項目中,遵循以上設計方案原理,有意識地在設計中采取了控制室內環境污染的措施。10戶業主對于該裝飾公司環境污染控制的設計方案均表示贊同,并有8戶業主在工程竣工后,按照裝飾公司的建議,聘請了專業的室內環境質量檢測機構對室內甲醛、苯及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等污染物含量進行了檢測。檢測結果顯示,除了1戶住宅室內甲醛和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輕微超標外,其余7戶住宅室內甲醛、苯及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均未超標。這一檢測結果充分說明,只要運用合理的裝修設計方案,完全有可能控制室內環境污染物限量達到國家有關標準。

  5結束語

  雖然我國當前由裝修造成的室內環境污染問題十分嚴重,但是隨著公眾環保意識的提高,從裝修設計之初即對室內環境污染進行控制,同時規范和改進施工工藝,廣泛開展竣工質量檢測,相信在不久的將來,低污染的“綠色”裝修一定能夠進人千家萬戶。

環境污染論文8

  一、企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

  企業環境污染保險,即“綠色保險”,指企業以企業可能發生的污染事故對他人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為保險標的,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人繳納保費,而當事故發生后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內容,直接向遭受損害的他人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目前,這項制度只是在我國部分省份進行試點,并未在全國推行。

  二、企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在試點中存在的問題

  (一)保險模式未能確定、統一

  企業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最早出現在西方發達國家,現在正趨于完善。因此我們有必要借鑒西方發達國家關于保險模式的有關規定。圍繞強制保險和任意保險,西方國家就保險模式也不盡相同,有的實行單一的強制保險模式,有的實行以強制保險為主,任意為輔還有的實行任意保險為主,強制保險為輔。由于我國區域在各方而差距明顯以及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起步晚,很難馬上確定哪種模式更適合我國,這就是該制度在試點中的困境和挑戰。

  (二)保險制度缺乏專業技術人才

  由于環境污染保險不同于一般的財產保險,需要專業的技術性人才參與。首先,在投保之前,保險公司缺乏關于這方而的專業性人才,對企業環境污染難以做出合理的風險預測和評估,這直接關系到保費費率、是否承保以及保險公司后期賠付問題。其次,一旦企業投保,在發生污染事故導致損害時,也需要專門人員對損害的事故責任、損害范圍等方而進行綜合全而的評估。然而現有的這方而人才難以滿足現實的需求。

  (三)當下的索賠時效不利于維護受害方權益

  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環境污染導致人身、財產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據此規定,有關環境污染保險賠償糾紛也應當適用該規定。但是企業環境污染保險主要存在兩種:一種是針對突發性污染事故,一種是針對漸發性污染事故。由于漸發性污染事故對人身、財產的損害需要經過很長時間才能顯現,一旦經過保險承保期間,受害人只能向污染企業主張,而使損害往往難以得到完全賠償,同時這也使保險公司在某種程度上逃避保險責任,導致企業污染風險未能轉嫁,使其投保不積極。

  三、解決企業污染保險在試點中存在問題的對策

  (一)以強制責任保險為原財,任意責任保險為補充

  相較于我國現存的一般保險,企業污染環境保險有其特殊性:它是以環境污染事故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為保險標的、受益人只有在污染事故發生之后才能特定化。世界各國都根據本國國情探索出適合自己的.保險模式,我國的保險模式也必須建立在我國區域經濟發展的現實基礎之上,建立中國特色的企業環境污染保險模式。由于一般性投保以及保險合同雙方是建立在平等基礎之上的,遵循“契約自由”精神,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因素產生的企業環境污染保險需要政府介入。綜合企業規模及發展、企業的社會責任社會以及公共利益,對于國家規定的高危污染行業(危險化學、煤鋼、重金屬等)的企業實行強制責任保險(例如廣東省《關于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而對于其他的污染不太嚴重且規模較小的實行自愿原財,即任意保險制度。

  (二)培養環境污染保險有關的專業性人才,提高專業技術

  在環境污染保險的全過程都需要專業的人才的參與。首先,投保之前需要專業人才對企業環境污染的風險進行綜合評估,這是保險公司是否愿意承保(自愿保險企業)的基礎,也是確定保險費率和承包范圍的基礎。其次,由于這種保險是將企業的污染風險專業給保險公司,因此保險公司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在承保期間必然要對企業的排污設施和生產流程進行必要監督,這也需要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才能完成。最后,投保企業一旦出現污染事故,對于污染事故的原因、損失范圍的認定也需要專業人員的介入,畢竟這關系到受損害第三人的賠償問題和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的多少問題。而目前我國關于這方而的專業人才難以滿足當下和未來的需求,因此,應該加快培養這方而的技術型人才。

  (三)分類計算保險索賠時效,以平衡各方利益

  訴訟時效直接關系到當事人利益的保護,一方而有利于督促損害方及時行使權力,保護其受損利益:另一方而,一旦訴訟時效經過,免除侵害方的責任。而企業環境污染保險亦如此,但是根據我國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66條和企業環境污染保險有關規定,針對漸發性污染損害,難以使受損方利益得以保護。因為漸發性污染損害的潛伏期較長,損害后果在很長時間之后才能發生,這就使得一旦污染事故超過保險公司承保期限,就不再承擔責任。對于受損方來說,由于只能向造成污染事故的企業主張賠償,就很可能其損害得不到完全賠償。而對于投保企業來說,由于其支付了較高的保險費,最后企業污染風險卻得不到轉移,使得它們降低投保的積極性,更有甚者,企業由于最終自擔損害結果,導致企業的破產解散。因此,為了平衡三方之間的利益,有必要針對漸發性環境污染保險的訴訟時效作出特殊性規定,可以參照美國的“日落條款”,補充規定承保期限到期或保單失效后10年內,發生承保范圍內事項時,受損害方仍可直接向保險公司主張損害賠償。

環境污染論文9

  一、城市化與城市問題

  如何建設一個清潔、高效、健康、平等的城市社會。“生態城市”正是上述思想的一種具體體現。眾所周知,主要的城市居民的環境問題如下:生活垃圾的處理不當、大氣污染嚴重、如何清潔有效地利用水資源等。以下將分別詳細的介紹這些問題,在城市環境中的危害與防治,通過這幾個重要方面的突破緩解城市環境問題。

  二、居民生活垃圾的新舊處理方式對比

  居民的生活垃圾若處理的不當,其間所含的有害成分將通過多種途徑進入環境和人體,對生態系統和環境造成多方面的危害。大概通過以下途徑污染環境:對土壤的污染、對大氣的污染、對水體的污染以及對人體的危害。這些城市生活垃圾長期露天堆放,其有害成分在地表徑流和雨水的沖刷、滲透作用下通過土壤空隙向四周和水源地擴散。生活在環境中的人,以大氣、水、土壤為媒介,可以將環境中的有害廢物直接由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膚攝入人體,使人致病。一個典型例子就是美國的拉夫運河污染事件。對當時的社會和人民生活造成了極大地危害。

  國內的垃圾處理原則是“無害化、減量化”。集體的處理方法分為填埋法、堆肥法、焚燒法。其中的填埋法不符合我國國情的一種處理途徑,因為垃圾填埋將會浪費大量土地。在目前尚難推行垃圾分類收集的情況下只有將垃圾混合填埋,即使今后有條件將垃圾分類處理后,仍然有部分經減量、縮容后的殘余物和一些難以回收的`垃圾需要填埋。這些方法在固體垃圾處理的方面發揮過重大的功效,但是都有著很大的局限性,也不利于環保,迫切需要可以再利用的方法。

  隨著科學激技術的發展,垃圾已被證明具有反復利用和循環利用的價值。早在20世紀60年代,發達國家就著手研究垃圾資源化問題。到目前,西歐各國垃圾資源化率已超過50%。通過高溫、低溫、壓力、電力、過濾等物理和化學方法對垃圾進行加工,使之重新成為資源。目前,這項技術在國內才剛起步,需要提高人們的意識進行垃圾分類,分類后的垃圾中最難以處理的就是造成“白色污染”的塑料。現階段通過裂解的方式生產液態燃料,塑料廢品包括農用塑料薄膜、水泥、化肥編織袋、餐盒以及食品包裝袋等。以這些垃圾中的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為原料,可用于生產液體燃料,生成烴類物質,然后再經分餾分離出汽油和柴油。

  三、城市大氣污染現狀及控制方法

  對于城市的居民來說,大氣污染對生活帶來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更為嚴重的是有一種情況確信無疑,那就是近些年來,史無前例的災難性破壞都證明了與氣候有關,此外,城市環境中工廠廢氣導致酸雨、汽車尾氣造成的光化學煙霧、no、clo、bro破壞大氣臭氧層使皮膚病患者增多等等嚴重的威脅了城市人口的身體健康。

  大氣污染的治理可以從兩方面來理解:一種理解是從立法的角度,用法律限制或禁止污染物的擴散。第二種理解是指治理,重點在于控制污染源,進行清潔生產,將污染工藝更換為少污染或無污染工藝是最理想的方法,在廢棄物或者有害物質以及包含有這些物質的載體在排放到環境前,對它們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是降低它們的危害程度。

  四、生活用水與工業廢水的處理途徑

  生活污水是人們日常生活生產的各種污水的總稱。其中包括廚房、洗滌室、浴室等排出的污水和廁所排出的含糞便污水。相對于工業廢水來說,生活廢水比較好處理,但是由于工業的迅速發展,工業廢水的水量及水質污染量很大,已經成為了城市廢水的主要的來源,工業廢水是量大、成分復雜、難處理、不易降解和凈化,危害性非常大。各類污水組成互不一致,千差萬別。因此,具體的處理方法也有多種多樣。目前就其處理歷程來看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之分。

  一級廢水處理通常是物理方法,主要目的是清除污水中的難溶性固體物質,組成裝置有格柵、沉淀和浮選等步驟。格柵出去了大半的懸浮物質,然后沉淀步驟去除砂礫狀細顆粒物質,而對于比重較輕的油性顆粒物質,浮選法比較有效。

  二級處理的主要目的是把廢水中呈膠狀和溶解狀態的有機污染物質除掉。通過微生物的代謝作用,將廢水中的復雜有機物降解成簡單的物質,這時二級處理中的最常用的生物處理方法的基礎主要的工藝包括活性污泥法和生物過濾法。

  經過二級廢水處理后的排放水體,其中還是含有不同程度地污染物。必要是,仍需要采用多種的工藝流程,如曝氣、吸附、化學絮凝和沉淀、離子交換、電滲析、反滲透、氯消毒等,作為水體的深度處理和凈化,這個過程是水處理過程中最重要的,對于城市污水的問題來說很重要。其中的工藝包括懸浮固體物的去除、可溶性有機物的去除、可溶性無機物的去除、氮的去除重金屬的去除。

  五、總結

  城市環境問題被提出并且受到公眾廣泛的關注,絕不是偶然的現象,有著深刻的時代背景。那就是全球生態危機日益嚴重:熱帶雨林的大量砍伐、生物物種消亡迅速、酸雨的大肆擴撒、臭氧層的不斷擴大、溫室效益的氣體逐漸增加、海平面的日漸上升等。維護生態平衡成為當前最熱門的話題。

  城市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其中最重要的三個污染方面在于:大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近些年又出現了一些新的環境污染,如噪聲污染、電磁污染、視覺污染等。當然其中最嚴重、危害最大的還是大氣污染和水污染,對人體健康構成巨大威脅,城市污水除了排入江河湖外,一部分還直接滲入地下。全世界每年有1000萬人因飲水不潔而死,污水和國體廢棄物還會造成土壤及其它污染,引起不止是環境方面的問題,更是社會方面的問題。所以,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其間的環境問題也日益升溫,成為了人類持久而嚴峻的考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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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論文10

  摘要: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業環境污染不斷加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農村的經濟發展,因此加強農村環境保護,是推動人與環境和諧、農業可持續發展的當務之急。

  關鍵詞:環境污染;可持續發展;農村發展;環境保護

  農業是自然再生產和經濟再生產相互交融的過程,農業發展既要遵循自然規律,也要遵循經濟規律;既重視產量和效益,又強調資源和環境保護。如何克服建立在常規技術基礎上的農業發展的弊端,有效保護農業發展資源,促進農業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和諧統一是擺在我們目前的重大課題。

  1、我國農村環境污染現狀

  農村環境污染主要來自農業生產過程和農村其他生產、生活過程對環境的污染,包括農藥和化肥等農用化學物質的使用、畜禽糞便等固體廢棄物的產生以及農村企業生產過程中“三廢”的排放等所造成的污染。

  1.1不合理的生產模式造成污染

  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民生產觀念傾向于偏施化肥,化肥的大量使用首先是造成土壤酸化、板結、養分供應不協調,降低土壤微生物生物量和活性。其次是造成水質污染和水體富營養化;農藥的大量使用同樣對農業系統的生態平衡帶來嚴重影響,一些高毒、高殘留農藥給大氣、農產品和環境帶來嚴重破壞,一些有機化學藥品會殘留并積累在農產品中,導致食品安全出現問題等。另外,由于農膜使用量大、使用方法和廢棄農膜處理不當等原因,其所產生的環境問題也日趨嚴重。

  1.2生產廢棄物造成污染

  在農村,畜禽養殖多為散養狀況,而且數量較多,大量畜禽糞尿未經任何處理就直接排放,而且病死畜禽隨地丟棄,極易造成環境特別是地下水污染。即使在大部分集約化養殖場,也很少按照標準化畜禽養殖小區要求進行建設,畜禽糞便無害化處理的比例較低,這樣不僅會帶來地表水的大量污染,畜禽糞便中所含病原體也對人類健康造成一定威脅。另外,大量生活垃圾和污水隨意傾倒,也加劇了農村水體和大氣的污染,造成農村環境質量不斷下降。

  1.3育目招商帶來污染

  隨著國家經濟的發展,部分偏遠地區和經濟不發達地區加大了招商引資和承接產業轉移的力度,不少城市將污染企業轉移到環境保護薄弱的郊區或農村。同時,由于經濟、技術的原因,這些企業在環保方面的投入太少,廢水、廢氣等隨意排放的現象非常普遍,先污染后治理的慘痛教訓仍在發生。

  2、改變農業發展模式,保護農業環境

  2.1促進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大力推廣農業先進適用技術,促進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是現階段農業發展的方向,也是效益增長點,更是保護農村生態環境的必然選擇。要積極引導農民發展無公害、綠色、有機農業。依靠科技進步和創新改變落后的農業經營方式,用工業的理念抓農業發展,形成集約化、標準化的.生產模式,實現有效農業資源的最大效益并且調動生態系統的自我修復功能,對受損生態進行恢復和重建。

  2.2大力發展生態農業

  生態農業是實現人與環境協調發展的有效途徑。要改變傳統的生產模式,提倡使用有機肥、綠肥和有機肥料;積極采用病蟲害綜合防治技術,例如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無害化防治措施;推廣平衡施肥、生態農業等農業新技術;對畜禽糞便及時處理并開發利用;對科技示范戶進行科技扶持時要有環境教育內容,引導農民在系統學習環保知識的基礎上,掌握生態農業技術,從事綠色食品開發,自覺保護生態環境;大力開展標準化生產,積極發展無公害、綠色和有機食品,從產前、產中、產后各個環節嚴格實行標準化、集約化,確保農業資源可再生、循環、綜合利用和農村生態環境的良好。

  2.3嚴把工業企業準入關

  在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工業企業對推動當地經濟發展很重要,但同時要嚴把工業企業準入關,對于污染嚴重或者環保不達標的企業堅決不能引進,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獲取眼前利益,這對于當地經濟的長遠發展和生態環境的保護尤為重要。

  2.4加強監督管理

  建立農業污染源頭控制體系。對農藥、化肥等農用物資生產、銷售、使用進行全程監控,杜絕偽劣、禁用產品流通、使用,對相關企業排污狀況隨時監測,從源頭控制污染。強化動物防疫措施,合理規劃畜禽養殖基地,促進畜禽排泄物的開發利用。

  2.5加快新農村建設步伐

  按照新農村建設的要求,做好農村發展的統籌規劃,徹底改善農民生存環境。要加快農村環衛設施的建設,做好人畜糞便無害化處理,垃圾回收等工作。通過大力推廣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資源的利用,優化能源結構,推廣普及沼氣、太陽能等清潔能源技術,同時推動改圈、改廁、改廚,搞好農村污水和垃圾處理,改善生活環境。

  3、對策建議

  我國農村目前尚沒有行之有效的環境保護手段,農民的環保意識不強。因此要改變并解決農村環境污染問題,必須多管齊下實現有效管理。

  3.1要通過宣傳提高環保意識

  首先是提高領導干部的環境意識,要把保護環境、實施可持續發展的精神滲透到領導工作的每一個環節;其次是提高企業的環保意識,要督促企業建立和完善污染預防和有效處理制度;三是提高公眾特別是農民的環保意識,把我們面臨的環境狀況告訴農民,把環境問題的危害告訴農民,把解決環境問題的途徑告訴農民,以提高農民保護環境的自覺性和參與意識。

  3.2建立農村環境保護責任制和長效機制要盡快建立和完善各級政府對轄區農村環境保護的責任制,將環境質量和環境保護工作列入各級政府領導干部政績考核,實行嚴格的考核、獎罰制度;環保部門要制定農村環境保護長效管理機制,把農村的環境保護和建設規劃納入當地政府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和長遠規劃,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走上規范化、制度化軌道。

  4、結語

  總之,在農業和農村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我們應當積極采取對策,把農村環境問題擺上議事日程,把環境保護納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總體規劃。努力使農村向著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方向發展,只有這樣才能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進程,實現農村的可持續發展。

環境污染論文11

  改革開放以來,在狂熱追求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我們忽視了對生態環境的關注,長期的投機與僥幸最終導致了無法忍受卻又必須面對的環境危機。在霧霾天氣逐漸成為我國廣大地區常態天氣的背景下,環境問題引起了全社會的高度關注,并被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黨的十八大提出:面對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系統退化的嚴峻形勢,必須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將我國環境污染犯罪治理工作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但是環境污染犯罪的生成機制決定了其治理必須遵循一定的規律。疾風驟雨式的治理可以在短期內組織社會資源實現治理目的,但是,由于治理成本高昂以及沒有考慮環境污染犯罪的成因,這種治理方式注定難以長久。環境污染犯罪的演變和發展由其基本的犯罪規律所決定,要從根本上治理環境污染,必須選擇相對合理的策略進行配合,才能達到最佳的治理效果。

  治理主體:政府主導與公眾參與的平衡

  長期以來,我國基于國家至上和國家權力無限的觀念,奉行國家本位模式。其最大特點是行政機關在犯罪治理中居于壟斷地位,政府是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導力量。犯罪治理的政策主要來自于政府的政策和方針,治理策略也會隨著政府政策的變化而變化。而政策往往具有相當的靈活性,這就導致治理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在政府本位的治理模式中,依附于政府政策的法律制定、執行的可預測性和穩定性不能得到保障,同樣的犯罪行為隨著政策的變化會導致不同的后果。由于治理政策經常變化,導致治理的效果大大降低。另外,國家本位治理模式認為對環境污染犯罪的處理是國家的事情,政府是犯罪治理的直接責任人。在環境形勢惡化期間,為了維護政府的權威,樹立公信力,政府往往會違背犯罪治理的基本規律,采取專項整治或治理等方式,集中投入司法資源和社會資源對環境污染犯罪進行整治,反而造成社會資源的更多濫用和浪費。

  環境污染犯罪的發生涉及諸多因素,其犯罪原因是一個多層次的復雜系統。治理環境污染犯罪必須注意觀察與環境污染犯罪的發生有密切聯系的各種社會關系,重視對環境污染犯罪原因的控制。由于環境污染犯罪治理所涉技的因素眾多,單靠政府無法應對環境污染犯罪發生的諸多因素。因此,治理環境污染犯罪應該是整個社會的共同責任,必須動員整個社會力量。不論是作為社會組織管理者的政府,還是作為社會組成部分的社會團體、組織以及公民個人,都是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體。當然,社會公眾參與到環境污染犯罪治理并不是否定國家在環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的作用,而是在強調國家的引導作用、明確政府責任的同時,充分發揮社會公眾在環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的作用,推動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動性。在現代社會,國家并不會主動介入社會生活,傳統行政法手段或刑罰手段往往只在發生了危害社會秩序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之時才對污染行為加以規制,是一種消極的被動控制。但是,環境污染具有破壞范圍廣治理恢復困難的特點,這就要求必須在污染之前就進行主動控制。可以說,環境污染的特殊性客觀上促使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革新,這種革新反映了環境污染犯罪治理模式應該是一種以預防為前提的治理模式,轉變集中表現在社會公眾與政府協同合作。社會公眾與政府的協作可以充分調動社會多元力量和運用多種社會控制手段,既重視打擊環境污染犯罪,又注重事先預防和控制環境污染犯罪。

  公眾參與到環境污染犯罪治理中對環境污染進行非政府的控制是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發展趨勢,政府和社會的協同合作應該成為新時期我國治理環境污染犯罪的基本方式。我國推動公眾參與環境污染犯罪治理,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培育公眾參與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意識與熱情。公眾參與環境污染犯罪治理最根本的問題是如何激發公眾參與的意識和熱情。在司法實踐中,經過參與個案經驗的積累,公眾參與的意識和熱情正逐步提高,但是,從整體上看社會公眾參與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意識和熱情還是難以滿足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要求。為了提高社會公眾參與的意識和熱情,一方面可以發揮媒體的推動作用,特別是在網絡化時代,媒體不僅可以提供環境污染犯罪信息、宣傳環境污染犯罪的嚴重后果,從而激發公眾參與的熱情,也可以為公眾參與提供良好的途徑和平臺;另一方面,政府應采取各種措施鼓勵公眾參與環境污染犯罪治理,例如,可以通過獎勵的方式鼓勵公眾參與到環境污染犯罪治理中。

  第二,建立環境污染犯罪信息公開制度。公眾只有在知情的前提下才能參與,知情權是公眾有效地參與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前提與基礎。為了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必須建立和完善犯罪信息公開制度,可以使公眾了解環境污染犯罪的規律、特點,從而提高犯罪治理的有效性。犯罪信息公開也可以引起公眾對環境污染犯罪問題的關注,激起強烈的社會輿論,提高公眾參與犯罪預防的責任感和自覺性山。因此,應當采取適當的措施,建立環境污染犯罪信息公開制度,為社會公眾獲取信息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三,完善環境刑事司法制度。在環境刑事訴訟中,可以提高被害人的訴訟地位。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在我國是公訴案件,只有檢察機關才有權提起刑事訴訟,對犯罪人進行起訴。但是,環境污染犯罪與其他刑事犯罪的性質顯著不同,其侵害的對象具有不特定性,涉及的區域廣,危害程度極大,且難以回復。因此,可以賦予被害人在環境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權。同時,環境刑事訴訟過程要符合司法民主與公開的要求,將社會公眾參與到訴訟過程中,既確保社會公眾分享到司法權,又有助于把公眾的良知引入刑事司法,使得刑事司法更加接近公眾情感,從而激發公眾參與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熱情。

  治理體制: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

  環境違法行為與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不同,在性質上并無差異,但危害程度的不同就導致了法律后果和處理機制的迥異。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環境違法行為與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在處理機制上具有絕對的區別:環境違法行為由行政機關處理,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由司法機關處理。這種治理體制貌似明確,但是,由于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各自形成封閉的體系,沒有形成順暢的銜接渠道,直接導致對環境領域犯罪行為的追究受阻。

  在環境治理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不順暢的主要原因在于在治理的權力分配不合理,行政權過大,制約了司法權。在司法實踐中,公安部門雖然可以獨立地對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案件進行立案偵查。但是,由于環境污染本身的復雜性,無論是對環境污染行為、危害結果的調查,還是對因果關系的認定都不同于其他的刑事案件。由于公安機關對環境污染缺乏專業知識和收集證據的能力,導致公安機關事實上對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材料的來源主要依賴于環保部門的移送。根據《關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的過程中,發現有符合移送條件的案件,應當立即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后提出移送案件的書面報告,報經本部門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決定批準的,向同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移送手續;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按照這一規定,環保部門對環境污染案件是否移交司法機關具有重要影響,他可以根據自身的判斷來決定對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案件是否移送給司法機關。從程序看,行政機關對環境污染案件具有較強的篩選功能,完全有可能過濾一些案件,從而導致一些環境污染犯罪行為難以進入到刑事司法程序。事實上,在我國一些社會影響很大的環境污染案件無法進入司法程序,很多都是由于環保部門的不作為所造成的。

  在現有的治理體制中,由于行政執法不嚴,導致刑事司法承擔著很大的壓力。環境狀況的持續惡化促使社會推動刑事司法強勢介入到環境污染治理領域,《刑法修正案(八)》對污染環境罪的犯罪構成進行了修改,降低了成罪標準,擴大了法網。刑事司法的強勢介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據不完全統計,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后的半年內,環保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了近300起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超過近5年的總和;公安機關已立案偵辦247起此類案件,相當于過去10年立案總量。通過刑事司法倒逼環境行政嚴格執法的方式,盡管在短期內具有一定效果,但是,過分使用刑罰手段也會過度透支司法信用,從而助長不法分子的投機心理。環境污染犯罪治理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還是如何解決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問題,從而推動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應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協調性。

  協調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關系,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建立專業的環保警察,即在公安機關內部設立專門的環境污染犯罪追訴機關。目前,國內一些省份已經開始了設置環保警察的嘗試,例如河北省于20xx年9月18日成立了全國首支環境安全保衛總隊。環境警察機構的建立既是用刑事手段保障環境行政執法的權威性和效能,又避免了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因為立場、角度的不同而產生沖突。

  第二,構建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一體化的信息平臺。環保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可以借助電子化辦公系統設置聯合執法系統,由行政機關與公安機關將各類環境污染案件信息錄入系統,在案件線索、行政處罰結果、法律文件、數據規定及案件處理程序上,逐步實現環保部門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信息聯網共享。環境違法信息平臺建設既可以強化司法機關對環境行政執法的監督,也可以提高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公開與效率,從而更好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對接。

  第三,加強檢察機關對環境行政執法的監督。檢察機關是我國法定的法律監督機關,可以對環境行政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檢察機關的監督可以包括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日常監督是根據信息平臺對錄入系統的環境污染案件的執法情況進行全程監管,促進環境執法人員嚴格履行環境監管的職責;專項監督是檢察機關定期對環境執法機構的案卷進行抽查、評查,以考慮案件辦理是否合法、有效,有無存在該移送而不移送的案件。

  治理手段:刑罰與其他治理手段的協調

  從國外的經驗來看,犯罪治理應當是合理使用多種手段的系統性治理策略,單純依靠某一因素或某一手段無法達到犯罪控制的預期目的。在我國,政府是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直接責任人,由于行政手段和刑罰手段具有猛藥的作用,短時期內效果比較明顯,因此,刑罰手段與行政手段是治理的慣常手段,而其他手段基本不受重視。同時,在當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不順暢的法律制度背景下,行政處罰方法與刑罰方法相互脫節,各自為戰,未能對環境污染的治理形成應有的合力。刑法理論一般認為,刑法具有謙抑性,只有當其他法律不能調整某種社會關系時,才由刑法予以調整;只有當其他法律不足以抑止某種危害行為時,才由刑法予以處罰。我國刑法對犯罪的規定模式是立法定性又定量的模式,只有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才能由刑罰制裁。在環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由于污染行為輕重有別,所以處罰也應該有區別。環境行政法對一般的環境污染行為進行處罰,而刑法對嚴重的環境污染行為進行處罰。

  從技術層面上講,各個法律各司其職,共同起到治理環境污染犯罪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國行政法觀念不發達,特別是行政執法不嚴的情況下,導致刑法在環境污染犯罪的治理中面臨著很大的壓力:既要擔負防止一般環境污染違法行為發生的任務,又要預防嚴重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發生。人們本來希望通過這樣的立法模式來縮小刑法介入社會生活的范圍,但現實的使命又使得刑法不得不廣泛地介入到社會生活之中。刑罰只是犯罪治理的手段乙.,只有其他手段不足以解決社會糾紛之時,刑罰才能介入。正如德國刑法學家李斯特所說的最好的刑事政策就是最好的社會政策,僅靠刑罰手段不足以抑制犯罪。在任何司法體系中刑罰并不是唯一阻止環境污染行為的有效方法。刑罰總是作為不得已的最后使用的方法,并且可以結合其他(行政、金融等)法律規定使用。當一個適度的刑罰和其他法律手段相結合一起使用時,才會發揮有效的作用。

  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手段應該是多元化的,是合理使用法律、行政等手段的系統性治理策略,具體表現為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對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給予全方位的阻斷。在環境污染犯罪治理中,要使各種治理方法協調,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完善環境污染犯罪的刑罰結構。我國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刑罰手段比較單一,監禁刑與非監禁刑比例失衡。有限的刑罰手段顯然難以合理打擊犯罪,無法滿足懲治環境污染犯罪的需要。盡管在我國《環境保護法》中也規定了一些行政處罰方法,但是,這些行政處罰方法在功能上顯然無法與刑罰方法相提并論。除了監禁、罰款等傳統的刑事制裁外,應設置既能補償環境危害,又能去除因破壞環境而獲得的經濟利益的其他手段,例如責令限期治理、責令補救或恢復環境等。

  第二,嚴格環境行政執法。環境行政執法的乏力不僅影響了環境行政執法的效能,而且使環境污染犯罪過于依賴刑罰手段,反而降低了刑罰預防的效果。嚴格環境執行執法一方面需要提升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能力,另一方面需要加強外部的監督。三,推動社會公眾積極參與環境污染犯罪治理。非刑罰手段的使用側重對污染行為背后的問題、動機和背景情況進行考慮,而對這些因素的考察依賴社會力量。只有社會公眾參與到環境污染犯罪的治理中,非刑罰的治理手段才能和刑罰手段相配合有效地制止環境污染犯罪。

環境污染論文12

  一、市場失靈導致環境污染加劇

  環境問題的市場失靈來源于環境資源的價格過低,使得市場機制無法形成資源的有效配置,導致資源的過度開發和利用,最終造成環境污染。市場失靈的原因主要包括外部性和公共品。

  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使其他人承擔了成本卻沒有給予補償,就是負的外部性。國際貿易使得外部性發生轉移,發達國家通過進口資源出口廢棄物,將外部性轉移到發展中國家,使得發展中國家的居民稱為其他國家外部性的承擔者,一定會對該國的環境造成極大的傷害。外部性影響資源的有效配置,愜意在行使決策的時候,都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不惜以破壞環境為代價,私人成本高于社會成本,而又不需要對成本進行補償,因此企業的產量會高于社會的最優產量,同時形成過度的產品,因此負的外部性是造成過度開發的原因之一。

  公共品有兩個性質,一是非競爭性,二是非排他性。這就決定了公共物品在作為私人供給時,任何人都不能享受自己投入所產生的收益,因此不能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公共品的價格不是由市場決定的,也不能交易。環境也是一種公共品,不能交換,也不能定價。國家對自身所造成的污染不承擔后果,對環境的好處也不需要支付,所以就沒有保護環境的動力,只能單純的靠鼓勵機制來刺激環境的保護。

  二、關于促進貿易與環境和諧發展的建議

  1、加強環保法律法規的制定我們當前應該按照國際的標準,制定并完善我國的環保法律法規,加強執法力度,為可持續發展提供法律支持。建立完善的環境保護措施體制,建立綠色衛生檢疫制度等,鼓勵保護環境的民間組織的活動,積極的調整貿易與環境的關系,通過稅收約束企業的破壞環境的行為,同時增強人們的環保意識,減少市場失靈對環境的影響程度。

  2、完善環境經濟核算體系環境的成本是不容忽視的,在衡量一國的經濟實力時,應該加入環境的衡量尺度,環境成本對產品價格的影響是越來越大的,如果將環境成本內部化,可以消弱出口商品的國際競爭優勢,可以減少資源浪費,也有利于企業的國際形象。人們對于綠色環保的.意識也日益增強,逐步完善環境保護體制。

  3、調整出口結構,發展綠色貿易對于高污染的產品,應該禁止進口,為了不影響經濟的發展,我們應該調整出口結構,由原材料的出口轉變為通過附加值來提高經濟發展水平。同時大力發展綠色貿易,包括綠色產品的創新和新能源的開發和利用。建立可持續發展的貿易結構,鼓勵開展環保產業的國際貿易,為經濟的穩定發展提供基石。

  4、推廣環境標準體系鑒于我國的環境標準與發達國家的環境標準相差甚遠,為了改善中國的生態環境,應該完善環境標準。各企業機構應該試試建立統一的環境標準體系,減少環境污染,充分利用和分配資源,同時消除貿易壁壘,促進世界貿易的發展,同時要增強公民的環保意識,相輔相成的達到綠色經濟的發展。

  5、進一步完善可持續發展戰略要認真落實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認真考慮進口產品對我國生態環境的影響,防止有害污染物進入國家,加強檢察檢疫力度,嚴格遵守有關國際環保公約的條款。

  三、結論

  環境保護與國際貿易的關系對我國來說是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兩者互相制約又互相影響。發展中國家污染密集型產品與資源密集型產品的貿易發達,是負外部性的體現,從而導致了環境的污染。忽視環境成本造成的成本外部化也導致環境的污染。協調環境污染與國際貿易的管轄關鍵在于將環境成本內部化,使得產品的價格能真實的反映社會成本,從而達到資源的有效配置。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應該以可持續發展思想為指導,完善法律法規、調整貿易結構、發展綠色貿易以及提高環境標準等途徑,實現貿易與環境的協調發展。

環境污染論文13

  【摘 要】跟著中國現代化進程速度的加速,環境污染疑問越來越杰出。突發嚴重環境污染事情呈現頻發趨勢,環境污染給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及產業構成無窮的丟失和嚴重的環境破壞,合理的風險防備對策在必定程度上能夠大大減小環境污染的風險及也許構成的丟失。環境污染風險評估系統的樹立關于操控環境污染具有活躍的含義,跟著科學技能的展開,風險評估系統的樹立取得了不錯的展開,可是中國的風險評估起步較晚,與發達國家比較還存在很大的距離。

  【關鍵詞】環境污染;風險評估

  環境污染是制約社會經濟展開的首要疑問,辦理環境, 發明人類共同的地球家鄉是每一個人的職責。中國大力餞別環境保護,活躍進行環境污染風險評估作業,并在全國范圍以內進行實驗,可是目前展開依舊非常滯后,難以達到世界水平。有些污染突發性強、破壞性大,通常構成嚴重后果,怎么防備風險是環境污染評估的著力點。目前中國總體上區域環境污染事情的風險防備和應急系統較薄弱,缺少理論深度和區域關于性,應急的內容遠多于防備的內容。

  1.樹立環境污染風險評估模型

  1.1環境污染風險影響系統規劃

  環境污染風險評估模型是在歸納思考各種影響要素的基礎上樹立起來的,能夠對環境污染的污染程度以及事端發作的也許性進行全面性的歸納性評估。樹立一個風險評估模型要經歷幾個進程,通常來講能夠分為以下幾步:污染風險影響因子系統規劃、研究區域空間數據收集、因子分級與數據獲取、影響因子專題數據制作、影響因子數據組成剖析、風險等級劃分與環境污染風險程度分布圖輸出等幾個有些。規劃影響因子系統時就要進行合理的取舍,在很多的影響要素中挑選最具代表性或許影響程度最大的影響因子來樹立影響因子系統,有取舍的影響因子系統能夠杰出要點。風險防備系統系統地給出了突發環境污染事情事前的防止戰略和應急預備戰略,遵循了“防備優先”的準則,體現了“削減現狀風險,操控潛在風險”的思維。

  1.2數據收集

  在科學技能不斷展開的今日,風險評估系統樹立的每一步進程都要盡也許的運用現代科技,完成高程度的智能化與專業化,提升風險評估的準確與數據收集的精度,為環境辦理作業的展開供給確保。對環境污染區域進行數據收集是一項非常浩大發的工程,這就需求使用現代科技,例如運用 GIS 工具軟件的.地圖數字化功用,將各種影響因子的數據計算進行數字化輸入,假如污染面積不是很大,影響因子相對較少,就能夠在此基礎上添加圖像等收集數據的輸入,完善評估模型。環境污染的影響因子通常依照影響程度的不一樣劃分為五個等級,等級越高,則表明影響因子對環境污染的影響程度越大。不一樣影響因子的分級閾值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在實踐建模進程中,研究人員要依據實踐的風險評估區進行詳細的修正。

  1.3加強風險的進程操控預備

  進程操控偏重風險物質釋放后但未與風險受體觸摸前所采納的操控辦法預備,包含區域的風險防備辦法和應急預備。展開石化等嚴重風險源辨認作業,樹立國家級、省級、地市級有關的環境風險源數據庫,樹立開發區、區縣層面的要點源監控系統,做好突發污染事情的風險監控。一起做好區域應急預案和應急演練,擬定區域應急預案,設置防備與預警、應急呼應、信息陳述與發布以及后期處置等環節的詳細計劃,清晰分級預警、分級應急。依據有關應急預案,組織專業性或歸納性的應急演練,做好跨部分的和諧合作及通信聯絡。

  1.4削減受體的露出

  削減露出首要是關于受體采納長時間或暫時的操控辦法、下降受體觸摸風險因子的時機,包含受體的布局調整、規劃調整、露出防護以及暫時應急的分散、撤離預備。把遭受集中風險源要挾也許性大的居住區、校園、醫院等搬離風險露出區;盡量削減也許露出的受體數量、規劃;對露出程度低或無法搬家的受體,采納設置防護隔離帶等露出防護辦法。還要做好應急分散撤離預備,從區域層面擬定人群分散撤離計劃,展開宣傳教育與分散演練,增強應急分散撤離能力和應急的露出防護能力,確保緊迫狀態下敏捷有用脫離突發環境污染露出區并削減露出程度。

  1.5分區防備

  突發環境污染事情風險具有較強的空間差異特征。基于環境風險系統,經過風險源和風險受體的調查剖析,可評估風險源的風險性、受體的脆弱性和區域發作環境污染事情的風險性,并據此展開環境風險分區。避免在地震、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能量型災害易發區域布設風險源或運送風險物質,以削減誘發突發環境污染事情的風險。避免在商住區、校園、醫院等人群密布的區域、水源地等生態敏感區鄰近以及上風向、水體上游的區域布設風險源或運送風險物質。關于已布設的風險源,應設法搬家或封閉,減輕布局性風險。關于不一樣分區的風險特征,捉住構成風險的首要要素,將風險防備戰略落實到詳細分區,清晰各分區風險防備的偏要點,進步突發環境污染風險防備的關于性和有用性,從而顯著下降環境風險或風險發作后的晦氣影響。

  2.加強環境污染風險評估的主張

  2.1樹立環境污染監測系統

  一個環境污染風險監測系統首要包含環境污染風險的辨認、衡量、猜測、預警以及計算剖析等,監測系統要小紅分使用現代科技,完成數字化與智能化,使用氣象衛星技能、通訊網絡技能等,樹立重要環境污染要素的監測系統以及數據模仿系統,并能夠敏捷進行數據的處理與剖析,進步環境污染風險評估作業的作業功率。風險源是也許產生環境危害的源頭,風險源的存在是環境風險發作的先決條件,在風險物質的出產場合、貯存場合和污染排放口裝置視頻監控系統,并確保其正常運轉;在易發作爆炸、走漏、非正常排放的操控單元和技能環節裝置壓力、溫度、濃度等指數的監測、報警與操控裝置,做好監測監控作業,減緩風險源的風險性是下降風險最直接有用的戰略,這也是防備優先于應急的首要原因。

  2.2完善定損理賠系統

  公司在出產進程中對環境構成危害就要承當自個相應的職責,這就需求樹立完善的定損理賠系統,清晰公司的職責,將環境污染的職責真實落實到位。在進行環境污染風險評估時,有關部分之間要進行及時的溝通與溝通,加強與環保部分等的溝通,進行環境污染監測數據的傳輸與同享,以此完成非常好的風險評估。在公司發作環境污染事端以后,要及時組織專業人員進行環境污染的風險評估和迅速索賠,索賠要嚴厲依照既定的程序和規范進行,確保揭露與通明,進步環境污染索賠與辦理的功率。

  3.結語

  風險防備系統系統地給出了突發環境污染事情事前的防止戰略和應急預備戰略,強調防備系統的區域關于性,能夠為公司和地區決策者供給切合實踐的辦理指導定見,進步風險辦理的有用性,環境污染評估作業的順利展開,離不開政府的支持,社會各界以及人民群眾的理解與合作,離不開技能人員的盡力與奮斗,各個部分以及各個組織之間和諧合作,才能確保環境評估作業的順利展開,才能對中國的環境質量供給必定的確保。 [科]

  【參考文獻】

  [1]李華.中國環境污染職責保險展開的途徑挑選與準則構建[J].南京社會科學,2010.

  [2]黃小敏.論環境職責保險經營中的技能妨礙和技能挑選[J].浙江金融,2010.

環境污染論文14

  摘要:從性質上分析,責任保險一般都有一定的公益性和強制性,并且這兩種特性是相輔相成的。本文通過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功能的分析,著重于該險種強制實施的必要性,并且結合國外的先進經驗,來論證責任保險兼具公益性和強制性。

  關鍵詞: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公益性強制性

  一、責任保險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者應承擔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為承保對象的保險產品。習慣上把責任保險分為以下種類: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和職業責任保險。近些年來,隨著環境問題的突出以及政府和公眾環保意識的加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方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它屬于責任保險,具有責任保險的一般特征,承保的是被保險人依法應向第三方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此外,環境污染保險具有其特有的兩個特征:1主體的特定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主要是企業,且該企業必須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有自己的財產,能以自身的名義獨立進行民事活動;2保險賠付金額的不確定性。環境污染侵權受害地域廣闊、受害人數眾多且不確定、賠償數額巨大。一般不確定固定的保險賠付額。有些國家會規定總的賠付上限或者對單一個體的賠付上限。

  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功能

  當前,我國正處于環境污染事故的高發期。一些地方的工業企業污染事故頻發,嚴重污染環境,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特別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時賠償。引發了很多社會矛盾。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以下功能,決定了它在應對環境污染事故上的優越性。

  (一)分散企業風險

  由于環境污染事故影響范圍廣和損失數額巨大的特點,單一企業很難承受。通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可以將單個企業的風險轉移給眾多的投保企業,從而使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由社會承擔,分散了單一企業的經營風險,也能夠使企業迅速恢復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發揮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

  保險產品和保險公司的職能之一就包括社會管理功能,這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上體現得尤為突出。保險公司可以利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費率杠桿機制來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提升環境管理水平,同時也能夠提高企業的環境保護意識。

  (三)有利于迅速地使受害人得到經濟補償,有效地保護受害者

  目前我國對于環境污染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賠償,主要由國家財政承擔,由于權力機構的復雜性,使得受害人不能在最快的時間得到損失補償,從而甚至激化社會矛盾,而且也會增加國家財政的負擔。利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來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的處理。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時獲得經濟補償,穩定社會秩序,減輕政府的負擔,還可以促進政府職能的轉變。

  三、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強制性分析

  基于以上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功能的分析,可以看出該險種具有很強的社會公益性。保險產品本身就具有社會管理和保障的功能,可以被看成是一種社會公眾產品,而責任保險的這種職能體現得尤為明顯,在責任保險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又是其中社會性比較強的險種之一。因此,其具有社會公益性這一事實毋庸置疑。目前來看,環境污染事故頻繁發生,公眾的環保意識逐漸增強,而企業方面對自己造成的環境污染賠償義務,或無力支付,或不自覺不主動不愿意支付:另外,企業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意識還遠遠不夠。因此,環境污染保險的購買就必須帶有強制性,特別是對于那些重污染、高風險的企業,只有這樣才能迅速有效地應對企業經營活動造成的環境污染事故,更好地體現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體現該險種的社會公益性。

  四、從國外的經驗看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西方發達國家已經日趨成熟和完善。目前,國外主要由三種運行模式:第一種是以德國為代表,采取強制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或擔保相結合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第二種是以美國為代表,采取強制責任保險為原則的保險制度,該強制責任保險主要針對有毒物質和廢棄物的處理可能引發的損害賠償責任;第三種是以英國、法國為代表,以自愿保險為主、強制保險為輔的制度,一般由企業自主決定是否就環境污染責任投保,但對于法律規定必須投保的企業則強制投保。

  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投保方式上應采用以強制保險為原則、以自愿保險為例外的制度。由于我國企業在投保上的不積極,應該對易于發生環境侵權行為的行業和企業進行強制投保,而對那些不容易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則采取鼓勵自愿投保的方式。當然,首先需要對這些企業進行界定。

  強制投保是一種政策性很強的投保方式,出臺相關的法律是當務之急。我國迄今并沒有統一的民法典,也沒有統一的侵權法。環境侵權的法律責任問題散見在《民法通則》、《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而且往往只占很少的篇幅,甚至一筆帶過。在立法層面上,環境侵權責任并未得到其應有的重視。而在國外,如美國,所謂的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強制,而是一種變相的強制。政府部門會在污染發生后對企業課以重罰,而且企業在環境侵權民事訴訟中如果敗訴,更要承擔天文數字的賠償金,這也就迫使企業不得不購買保險以分散自己的風險。因此。首先應該在立法層面為這一制度的實施確立基礎。此外,建立和健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還需要多部門共同的協作,包括立法機構、環保部門、保險監管部門、保險公司以及投保企業等。

  當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作為責任保險的一種,并不是唯一可以實施強制投保的險種。任何一種帶有很強的社會公益性的責任保險都可以列入強制投保的范疇,如公眾責任保險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等。責任保險的社會公益性與強制性是相輔相成的,其強制性應該以是否具有社會公益性作為衡量的基礎。對這些具有社會公益性的責任保險實施強制投保,不僅可以發揮保險社會穩定器的功能。保護公眾的安全,使受害者盡快地得到救濟和補償,維護社會和諧,也可以有效地減輕政府的負擔,推動政府職能的轉變。

環境污染論文15

  一、信息不對稱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一)逆向選擇、檸檬市場與保險公司承保意愿不足

  事前的信息不對稱會導致逆向選擇問題。逆向選擇的存在使得市場價格不能真實的反映市場供求關系,導致市場資源配置的低效率。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中,保險人和污染企業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污染企業對其自身的環境風險狀況擁有的信息多于保險人。如果保險人無法進行有效的風險識別和評估、細分市場,就無法制定出真實反映投保人風險狀況的費率,市場就會缺乏效率。逆向選擇最終導致檸檬市場的出現。由于信息不對稱、保險公司細分市場和差別定價能力不足等原因,保險公司采取平均定價法,導致環境污染風險低或者風險控制有效的企業退出保險市場,而高環境污染風險企業則積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致使保險市場失敗。由于逆向選擇和檸檬市場問題破壞了保險風險分擔和大數法則的運用,保險公司出于自身經濟利益不愿承保檸檬市場中的高環境污染風險企業。

  (二)有限理性、機會主義與污染企業投保意愿不足

  西蒙(1947)認為行為人是有限理性的,決策者不可能掌握全部信息,因此不能做出完全理性的決策。作為微觀經濟活動主體的企業是有限理性的,由于環境污染損害的突發性和影響的漸進性,污染企業有時并不能充分意識到環境污染損害后果的嚴重性以及經濟和社會影響。污染企業不能完全意識到環境風險管理的必要性,降低了其投保意愿。投機性和逐利性使得機會主義盛行,降低了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意愿。企業存在僥幸心理,認為環境污染事故是小概率事件,幾乎不可能發生在自己身上,而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就成為一種額外的成本,出于逐利本性,企業很少自愿投保。

  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效率與公平的權衡

  (一)責任保險市場失靈與政府監管

  市場機制本身不具備實現社會目標的功能,當存在信息不對稱和外部效應時會造成市場的失靈,使市場機制在環境污染和保護等特定領域難以發揮作用,導致保險資源配置的低效率。政府把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定為強制保險,作為一種經濟干預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給不足的'問題,提高了資源配置效率,發揮了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

  (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與維護社會公平

  除了發揮政府的經濟職能外,實施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另外一個重要出發點是它能起到維護社會公平、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具有很強的公益性,它不僅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降低環境污染事故發生概率從而實現環境保護的目標,而且能在污染事故發生時充分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緩解社會矛盾。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強化了這種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平的保障。

  (三)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是效率和公平的和諧統一

  政府出于自身經濟職能以及維護社會公平的考慮,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利用政府權力予以強制,一方面,采取監管方式是針對責任保險市場失靈情況下基于公平角度的必要干預手段;另一方面,采取保險的方式是繼續發揮市場“無形之手”有效率一面的重要手段。在涉及社會公平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領域,政府采取強制保險的方式體現了效率與公平并重的科學監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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