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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論文

時間:2023-02-21 09:36:44 論文 我要投稿

消費稅論文9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許多人都有過寫論文的經歷,對論文都不陌生吧,借助論文可以有效提高我們的寫作水平。如何寫一篇有思想、有文采的論文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消費稅論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消費稅論文9篇

消費稅論文1

  消費稅是商品稅中對消費品和特定消費行為按流轉額征收的一種稅。從我國消費稅的征收實踐上看,主要對特定的消費品和特定的消費行為課稅,其征收具有較強的選擇性。我國現行的消費稅制度逐漸出現了征收范圍欠合理、稅率結構不夠精細,調節力度不充分、課稅環節相對單一靠前等問題。本文建議應時調整征稅范圍,進一步精細化稅率設置結構,將部分消費稅征稅環節后移,并對消費稅是否作為地方稅或是中央地方共享稅做出討論。

  1我國現行消費稅概述

  我國現行的消費稅是對我國境內從事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就其銷售額或銷售數量,在特定環節征收的一種稅。我國在建國初期征收的貨物稅、20世紀50年代征收的商品流通稅和1958年至1973年征收的工商統一稅,以及1973年至1983年征收的工商稅中相當于貨物稅的部分,1983年至1994年征收的產品稅,其中部分稅目具有消費稅性質,只不過一直未命名為消費稅,或沒有單獨成為一個稅種。1994年稅制改革時我國設置了單獨的消費稅,它由原產品稅脫胎出來,與實行普遍征收的增值稅配套,對特定種類的消費品進行特殊調節。20xx年12月15日經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并且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該條例于20xx年1月1日起實施;20xx年12月15日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1號令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上兩個規范性法律文件是我國現行消費稅的基本規范,其修訂情況如下:20xx年11月29日起經國務院批準,提高汽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20xx年12月1日起,取消氣缸容量250毫升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車的消費稅稅目,取消汽車輪胎消費稅稅目,取消酒精消費稅稅目,“酒及酒精”消費稅品目相應改為“酒”,并按照相關消費稅政策執行;取消含鉛汽油消費稅的二級子目,統一按照無鉛汽油消費稅稅率征收消費稅;20xx年2月1日起經國務院批準,對電池、涂料征收消費稅;20xx年10月起取消對普通美容、修飾類化妝品征收的消費稅,將“化妝品”消費稅稅目名稱變更為“高檔化妝品”;20xx年12月1日起對超豪華小氣車在零售環節加征10%的消費稅。

  2現行消費稅的類型、征稅范圍及亟待改進的問題

  根據消費稅征收范圍寬窄劃分,國際上將消費稅的類型分為有限型、中間型和延伸型三種模式。有限型消費稅的征收對象主要包括含酒精的飲料、煙草制品、石油制品、糖、鹽等傳統消費品;中間型消費稅還涉及食物制品、日常消費品,主要課征對象大多是消費品、奢侈品等;延伸型消費稅課征對象則包括更多的生產、生活資料,征稅范圍普遍擴大。從各國實踐看,隨著籌集財政收入、調控經濟的需要,消費稅征稅范圍呈現出由有限型向中間型、延伸型拓展的趨勢。由于消費稅是商品稅中對消費品和特定消費行為按流轉額征收的一種稅,從我國的消費稅征收實踐上看,消費稅征稅對象主要表現在對特定消費品和特定消費行為課稅,是國家運用稅收杠桿對某些消費品和消費行為進行的特殊調節,其征收具有較強的選擇性,而這種“選擇”是貫徹消費政策、引導消費結構的具體體現,其選擇的`結果又成為引導產業結構的重要手段。因而在消費稅的征收在保證國家財政收入,體現國家經濟政策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目前列入我國消費稅征稅范圍的共有15種應稅消費品,這15種應稅消費品大致可分為四類,分別是:一、過度消費會對身體健康、社會秩序、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費品,如煙草、酒類產品等;二、非生活必需品類消費品,如貴重首飾、珠寶玉石、高檔化妝品等;三、高耗能及奢侈品類消費品,如游艇、小汽車等;四、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資源類消費品,如成品油類消費品等。隨著我國產業結構、消費水平的變化,現行15種應稅消費品在征收范圍上已不能適應當下的消費狀況,如有些已成為日常消費品的商品不再適宜采用課征消費稅的方式加以引導,而有些新出現的消費品及消費行為應當加以調整和引導;在稅率設計上大多數情況下對一類應稅消費品設定一個稅率,使得稅率結構欠合理;在課稅環節上主要集中在生產(進口)環節,課稅環節相對單一靠前。這些問題使得現行消費稅對消費品和消費行為進行調節時出現了調節范圍不準確、調節力度欠充分等問題。此外,隨著“營改增”的完成,地方財政收入明顯減少,消費稅的財政劃分受到廣泛關注。20xx年12月3日,財政部向社會公開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法(征求意見稿)》,征求完善稅收法律制度的意見,推進消費稅立法改革,這是落實稅收法定、完善稅收法律制度,有利于構建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深化改革開放的現代金融財政體系。本文將從消費稅調整范圍、稅率、征稅環節及消費稅的財政劃分問題分別提出建議。

  3應時調整征稅范圍

  3.1對酒類消費品征稅范圍的調整建議

  世界各國對于酒類產品大多列入應稅消費品的范圍,我國亦是如此。目前對黃酒及啤酒產品消費稅改革呼聲較高,現行的應稅消費品中對酒精含量大于1度(不含調味料酒)的酒類產品基本上都保持征稅,這與限制所有含酒精飲料的立法態度保持一致。在我國黃酒在很長一段歷史時期是普通百姓普遍飲用的酒類產品,隨著釀酒蒸餾技術的提高,白酒已經成為酒類消費品的主流,而黃酒無論在銷量還是酒精含量上均無法與白酒、葡萄酒等酒類產品相比。對于啤酒,雖酒精含量不高,有日常調味等功能,但目前由于消費量大,具有一定的財政意義,且過度飲用對人體健康確實有害。因此本文認為對黃酒、啤酒產品完全不征稅不符合對酒類產品征稅的基本立法態度,應保留應稅項目,但現行啤酒、黃酒消費稅稅率設置過于粗泛,應建議降低以上兩類酒類產品消費稅稅率。3.2將高糖、高鹽類食品納入消費稅征稅范圍如同煙、酒類產品過度消費對身體產生危害一樣,高糖、高鹽類食品過度食用對身體健康產生的危害也已經得到醫學的證實。目前很多國家為遏制高糖、高鹽類食品的過度食用也相繼將含有高糖、高鹽類的食品納入消費稅征稅范圍。我國現行的消費稅還未對此類產品課征消費稅,但隨著我國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高糖、高鹽類的食品的消費量已經越來越多,如不加以引導,造成的身體損害必將越來越明顯。消費稅本身具有引導消費理念的功能,建議參考食品營養健康的相關數據,制定高糖、高鹽類食品認定的相關標準,將之食品納入消費稅征稅范圍。

  3.3對奢侈品及非生活必須品類消費品征稅范圍的調整建議

  目前現行消費稅對奢侈品類的應稅消費品征稅范圍有: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超豪華小汽車,非生活必須品主要是高檔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普通群眾對這兩類商品的消費觀念發生了重大變化,使得消費呈現出需求旺盛且持續性增長的特點。對于部分進口商品,由于各國稅率不同,商品的差價極大,導致我國大批消費者紛紛在國外采購,不利于國內的營銷環境及稅收收入的增長。而這兩類商品的消費又往往伴隨著產業結構升級、技術進步等市場特征,如單純擴大奢侈性、非生活必須品類消費品范圍,會使法的調整顯得粗暴無度,不利于稅法發揮應有的作用。故此,提出如下建議:(1)對私人飛機、五星級酒店、高檔(私人)會所、高檔私人訂制服裝、高檔皮草等高檔人群消費品應納入消費稅征稅范圍,并根據不同消費金額設計不同消費稅稅率;(2)對個人使用修飾類彩妝、高檔護膚品、高檔手表等應稅消費品目前的認定標準是:高檔美容、修飾類化妝品和高檔護膚類化妝品是指生產(進口)環節銷售(完稅)價格(不含增值稅)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張)及以上的美容、修飾類化妝品和護膚類化妝品;高檔手表是指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類手表。本文認為,以上標準已經嚴重不符合目前的消費水平,應進一步對上述兩種應稅消費品進行分類,提高應稅門檻,并且在稅率設計上應有所區別,對于消費價格奇高的可以規定較高稅率;(3)對高端電子產品,本文認為,高端電子產品體現最新電子科技,應予以鼓勵和扶持,不應納入目前消費稅征稅范圍。(4)對高爾夫運動征收消費稅,除對球具等物品征收消費稅外,還應在個人消費金額基礎上征收消費稅;(5)對摩托車,除應按照摩托車排量設計稅率外,還應對超高價格的摩托車加征消費稅;(6)對嚴重污染環境的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白色塑料包裝物應納入征稅范圍。

  4稅率結構設置應進一步精細化

  對于同類商品而言,生產者或基于技術水平,或基于消費層次,總是設計不同檔次的產品以滿足市場需求。對于應稅消費品而言,對同類應稅消費品設計相同稅率,雖有利于征收管理,但調節力度不足,不利于更好發揮消費稅立法本意。現行消費稅對于同一類應稅消費品的稅率設置過于簡單,所發揮的調節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建議對同類應稅消費品根據銷售價格做出劃分,根據不同價格設計逐步提高的消費稅稅率,并且有針對性的對價格奇高的應稅消費品設計較高水平的稅率,可以更加精細的展現消費稅對特定的消費品和特定的消費行為課稅的目的,更好的發揮消費稅之調節作用。

  5部分消費稅征稅環節后移的討論

  我國現行消費稅的納稅環節主要集中在生產(進口)環節,對個別應稅消費品在其他環節征稅,這種源泉扣繳的方式在征收管理水平有限的情況下有利于消費稅的征收管理。隨著我國稅控系統的使用普及及征收管理水平的提高,這種收稅環節的設置弊端逐步顯現。如由于商品流轉而使得銷售價格的自然升高,生產環節的計稅依據顯然小于最終消費環節的計稅依據,因此在生產環節計稅的稅額也自然小于最終消費環節的稅額,故而將消費稅的納稅環節設置在生產環節要比設置在最終消費環節所取得的稅收總額要少。本文認為,將所有應稅消費品征稅環節后移不應一概而論。對于可用于連續生產類應稅消費品,如將征稅環節后移,會使消費稅的計算復雜模糊,不利于征收管理,更不利于應稅消費品的進一步流通,有礙于連續生產的其他商品的進一步生產,源泉扣繳的方式可以很好的避免這些問題,故不宜將納稅環節后移;對不能連續生產而是直接用于最終消費的應稅消費品,如奢侈品等,將納稅環節后移,則可以應稅消費品的稅基調整到更加合理的范圍,更利有稅款的征收。

  6是否作為地方稅或是中央地方共享稅應延后討論

  在營業稅改增值稅之后,地方財政收入明顯減少的情況下,各方均十分關注十分消費稅改革后是否會劃歸地方,并認為消費稅的改革重心是如何將消費稅設計為地方稅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中國統計年鑒,就營改增完成后近三年的消費稅稅收總額與營改增完成之前營業稅稅收規模最高的三個年度比較,20xx、20xx、20xx三個年度消費稅的總體金額分別是:10225.09億元、10631.75億元、12564.44億元,而20xx、20xx、20xx(20xx年營改增已經開始試點,營業稅總體稅收金額有所下降,故不做比較,而20xx-2015三個年度營業稅稅收水平總體最高)三個年度營業稅總體稅收金額分別是17233.02億元、17781.73億元、19312.84億元。可以看出,就目前在消費稅稅收總體水平上升的情況下,即便將消費稅全部用作補充地方財政因營業稅取消而缺少的財政收入,仍然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地方財政壓力,更何況不加任何規劃的將消費稅劃歸地方可能帶來誘發地區間惡性競爭、加劇地域發展不平衡、扭曲地區產業結構等風險。故此本文認為,消費稅的改革應分為兩步進行。第一步,細化征稅范圍、稅率、稅目等稅制設計。應在減稅降費的主導思想下進一步細化消費稅征稅范圍、稅率、稅目等稅制設計,既要保證制度設計的制定和實施從而促進無市場歧視、惠及整個市場,還要為積極優化我國營商環境保駕護航,以實現消費稅稅收總額進一步增長。既達到結構性減稅的目的,又能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消費品市場活力。第二步,在堅持中央立法的原則和實現消費稅稅制改革的基礎上設計收入分配方案。為避免扭曲消費稅調控的目的,有必要將消費稅上繳至中央后,由中央按照個地方具體情況進行整體分配。因為涉及引導健康生活目的、規制奢侈消費、保護環境的稅目,其稅收收入的來源均有地區性問題存在,如某一個稅目類別所帶來的稅收收入恰好能在全國總體平衡的條件下達到地區平衡,將此稅目直接劃歸地方稅種自無不可。然而在目前條件下,各稅目類別全國總體稅收水平、個地方稅收水平與個地方財政具體缺口之間尚無準確數據可供參考測算,又期待通過稅制設計進一步提高消費稅總體稅收收入,因此消費稅的分配改革建議在細化消費稅稅制設計之后,經過總體測算及平衡,再做中央與地方的具體財政劃分。

  7結語

  消費稅的改革與立法是相融并進的關系,應當恪守消費稅的本質屬性。在《消費稅法(征求意見稿)》中體現出的消費稅改革方向,表明消費稅改革還處于初步的啟動階段,因此,首先應盡快更新消費稅的征稅范圍,設計更加精細、科學的稅率結構,并適當將直接用于最終消費的應稅消費品征稅環節后移。后移征收環節、稅收收入的中央與地方劃分等措施需要借鑒增值稅先進的征管技術,邊試邊改。對于消費稅整體改革而言,要將消費稅置于我國稅收體系中通盤考慮,兼顧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改革要求,結合我國具體經濟發展情況變化和國家政策導向,找準稅制改革路徑,切實發揮消費稅對于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使消費稅制走向現代化,成為國家治理的重要工具。

消費稅論文2

  一、消費稅法的調節功能

  稅法的功能是由其內在的特有的屬性所決定的。關于稅法的特性或特征,在稅法理論上有不同的認識。仔細分析可知,稅法和其他部門法相比,其獨有的本質特征是其經濟性。稅法的經濟性體現在:第一,稅法直接調整經濟領域的特定經濟關系,即稅收關系;第二,稅法能反映經濟規律,從而能夠引導市場主體從事合理的經濟行為,不斷地解決效率與公平的矛盾;第三,稅法是對經濟政策的法律化,它通過規范經濟杠桿,促進經濟政策目標的實現。稅法的經濟性特征決定了稅法的社會功能主要體現為稅收保障與經濟調節。稅法的經濟調節功能是指稅法通過規范稅這一調節手段,引導和促進社會經濟活動,以調節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維護和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消費稅法的經濟調節功能是消費稅法通過對少數特定的消費品或消費行為課稅,以引導消費,從而影響社會生產、流通、分配等經濟活動,實現國家特定經濟政策目標的功用與效能。消費稅法經濟調節功能是法律利益沖突平衡功能的具體體現。法律作為調節社會利益關系的規范體系,它必須對各種利益作出合法與否的界定,并盡可能平衡各種利益關系,提供解決各種利益沖突的標準和途徑,形成有序而相對穩定的利益格局。龐德在談到法的任務時指出:“在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和安排人類行為時,必須考慮到這種欲望或要求。”法律的利益平衡功能主要表現為:對各種利益的重要性作出估計或衡量,為協調利益沖突提供標準。法律一般為利益沖突的平衡提供如下原則:不損害社會利益原則、利益兼顧原則、縮小利益差距原則、少數利益受保護原則等。在處理利益沖突的時候,法律不應當只關注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短期利益或長期利益、物質利益或精神利益,而是應當努力在二者之間尋找最佳結合點。在社會各種利益沖突中,經濟生活中的沖突是最集中、最突出的,其他方面的'沖突大多由經濟方面的沖突引起。平衡經濟利益沖突的任務主要由經濟法擔任,稅法作為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而消費稅法由于具各前述特點,其平衡經濟利益沖突的功能尤其突出。當前的經濟利益沖突概括起來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二是不同的利益階層之間,三是代際之間。消費稅法以調節消費為切人點,按照上述原則,為協調和平衡三個方面的經濟利益沖突提供了系列準則。

  二、消費稅法的主要干預類別及作用

  消費稅法調節經濟是從調節消費入手的,除了財政意義和歷史原因外,消費稅法主要通過對四類消費品消費的干預,來調節消費,從而達到調節經濟的目的。

  1.對不良消費行為的矯正功能

  各國或地區普遍對含酒精飲料、香煙及其制品征收消費稅,擴一展開來是對那些對個人或社會福利改善毫無益處的產品征稅。對這些產品的消費,不僅對個人或社會福利水平的提高無益,而且往往會造成較大的外部負效應而不用或少用這些產品,人們就會節省錢用來購買別的商品,提高其生活水平。但政府不能直接限制人們消費這類物品,只有通過征重稅來控制。這就是消費稅的“寓禁于征”,也是消費稅法對經濟的重要調控手段。

  2.對環境、資源的保護功能

  消費稅法通過對有害環境或資源消耗較大的物品開征消費稅,增加消費成本,引導人們調整消費方向,從而減少對環境的損害和對資源的消耗。因此,有人稱消費稅為“綠色稅收”。

  3.對收入分配的平衡功能

  收人分配的不平衡在世界范圍內廣泛存在著。收人差距必須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反差過大,會引發偷盜、搶劫、謀殺甚至大規模的社會暴*。因此,國家需要對國民收人的分配進行適當調節以達到矛盾雙方均能接受的平衡狀態。消費稅法平衡收人分配主要體現在對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的課征上。亞當嘶密在《國民財富的性質與原因研究》中將消費品分為兩類:必需品和奢侈品。他認為,對生活必需品征稅的直接結果是導致工資的提高,因此,對生活必需品征稅會產生同勞動工資稅同樣的結果-扭曲市場價格機制。對奢侈品征稅不同于生活必需品。雖然對奢侈品課稅也會引起價格升高,但并不一定導致工資的增加。因為這類商品價格的上漲,一般不會減少下層階級的家庭消費能力。相反,有利于調節社會貧富不同階層的收人分配不均狀況。消費稅法將奢侈品列入征稅范圍,體現的不是像對不良消費行為一樣的“寓禁于征”,它除了限制過度的奢侈消費外,是要讓享用者以犧牲部分財產為代價。而在潛伏著不平等危機的社會中,富有者在滿足奢侈消費的同時,繳納一定的稅,也是他們比較容易接受的選擇。消費稅法據此調整著社會的收人分配。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消費稅有一定的經濟調節功能,并在矯正不良消費行為、保護環境資源、平衡收人分配等方面起到了相應的作用。對我們認識清和發揮好消費稅的功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消費稅論文3

  一、進項稅額方面的優惠

  進項稅額是指當期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已繳納的增值稅稅額。這里包含兩層意義:

  一是進項稅額是購買貨物或應稅勞務時購貨發票上注明的,而不是計算出來的,但有例外(購進農產品支付的運輸費,收購廢舊物資除外)。二是進項稅額表示銷售方在購買貨物時,也同時支付了貨物所承擔的稅款。進項稅款對納稅人的節稅優惠主要有:

  1.購買對方產品時,只要對方有增值稅發票,且所購貨物為抵扣產品,發票上注明的進項稅額可用來抵扣。

  2.如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而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3.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具體包括以下四方面:

  第一,納稅人購買貨物或應稅勞務,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第二,納稅人進口貨物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第三,納稅人被確定為是混和銷售行為和兼營的非應稅勞務,并經批準視同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的,則該混合銷售行為所涉及的非應稅勞務和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所用購進增值稅完稅憑證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四,購進免稅農產品的進項稅額,按照買價依據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即購進免稅農產品的進項稅額等于買價乘以扣除率。這里所說的買價包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時支付給農業生產者的價款和按規定代扣代繳的農業特產稅。其中支付給農業生產者的價款是指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使用的收購憑證上注明的價款。

  4.免稅農產品的抵扣特例

  根據規范化增值稅的要求,購進的免稅貨物是不能予以抵扣的,這是增值稅的一項原則,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但是,各國對免稅農產品一般都做為特案處理。這是因為:

  第一,各國農民大多都是分散經營的,對其征收增值稅非常困難。因此,大部分國家對農民都免征增值稅。

  第二,農民本身雖不繳稅,但生產農產品的投入物是征稅的,故農產品的'價格中含有增值稅。這種情況下,如果對購進免稅農產品的價格中所含稅款不予扣除,則會使以農產品為原料的工業生產單位和經營農產品的商業單位存在著重復征稅因素。

  為此,國家增值稅允許扣除購進免稅農產品價格中所含的稅款。

  5.支付的運輸費用,按實際發生的運費依據7%扣除率計算項稅額。

  6.廢舊物資收購部門向社會收購的廢舊物資,按實際收購價格依據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7.不能抵扣的進項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未按規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稅扣稅憑證的;

  第二,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尚未按規定注明增值稅額及其有關事項,或者是所注明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不符合規定的;

  第三,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指納稅人生產經營所使用的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和器具。二是指單位價值在20xx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兩年的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

  第四,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時貨物或應稅勞務;

  第五,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第六,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第七,非正常損失的貨物;

  第八,非正常損失的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上述第七、八兩項的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具體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在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其他非正常損失等。

  8.因進貨退回或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稅額,應從發生進貨退回或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沖減,作上述沖減處理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在購貨方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財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銷售方必須取得從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回或索取折讓證明單,方可作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銷貨方在未收到購貨方送交的證明單以前,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和記賬聯作為銷貨方沖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其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作為購買方沖減進項稅額的憑證。

  9.納稅人把按規定不準計入進項稅額的項目,已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對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或應稅勞務,要按其購進價格計算的稅額沖減當期的進項稅額。

  10.如果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用于非應稅項目或免稅項目的,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以及發生非正常損失的,應將該項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準確確定該項進項稅額的,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11.納稅人因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而無法明確劃分進項稅額的,經稅務機關同意后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當月全部進項稅額×非稅營業額/全部營業額1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按照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和規定的征收率直接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任何進項額,但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低得多,僅為6%。

  二、免稅優惠

  增值免稅優惠分為兩種類型:有抵扣權的免稅優惠和無抵扣權的免優惠。和其他國家一樣,除某些特定貨物外,對出口貨物都實行有抵扣權的免稅;對國內銷售的非出口的免稅貨物則實行無抵扣權的免稅。

  現將增值稅免稅項目分以下幾類:

  1.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其中,農業生產者是指農業生產單位和個人;農業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和水商品的初級產品。凡農業生產者銷售這些自產的初級產品時,既不征稅也不準扣稅。

  2.避孕藥品和用具。這類免稅屬于對貨物的免稅。即對避孕藥品和用具,從生產——零售——批發,全環節免征增值稅,因而也不存在扣除進項稅額的問題。

  3.古舊圖書。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對銷售這些古舊圖書者,既不征稅也不扣稅。因為購進這些古舊圖書時,沒有據以扣稅的專用發票,因此無需扣稅。對銷售這類圖書給予免稅照顧,則可以使國家傳統文化、知識得以保護、繼承和發揚。

  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由殘疾人專用的物品;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指個體經營者和其他個人銷售使用過的除游艇、摩托車以及應征消費稅的汽車以外的貨物。這些從國外進口的貨物不存在進項稅款,因此無需抵扣稅款;從使用方向看,這些貨物類似用于最終消費,基本不存在下一環節需要扣稅的問題。對它們采用無抵扣免稅既不會造成重復征稅也不會對購銷雙方帶來不利影響。

  三、增值稅"出口退稅"的優惠

  1.凡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均可準予退還或免征增值和消費稅稅額。出口退貨物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必須是屬于屬于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范圍內的貨物。

  (2)必須是報關離境并結匯的貨物。

  (3)在財務上必須是已作出口處理的貨物。一般情況下,只有同時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的出口貨物才準予退稅。否則不予辦理退稅。除此之外,對出口退稅貨物的范圍還作了一些特殊規定,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明確規定少數貨物即使具備以上條件也不準給予退稅,它們是:原油、援外出口貨物、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天然牛黃、麝香、銅、銅合金、白金等)。

  第二,一些企業的貨物不具備上述三個條件,但國家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具體是指:

  ①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②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于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③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

  ④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采取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建筑材料;

  ⑤企業在國內采購并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2.明確規定一些出口貨物只能采取免征增值稅、消費稅方式給予鼓勵和支持。它們是:

  (1)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

  (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

  (3)卷煙(只限于有出口卷煙經營權的企業出口國家計劃內卷煙);

  (4)軍品及相關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物資;

  (5)國家在稅收法規中規定的其他免稅貨物因已經享受免照顧,所以出口時不能再予以退稅。

  3.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并持普通發票的貨物,不論是內銷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稅。但對下列出口貨物考慮其出口量較大及生產、采購上的特殊因素,特準扣除或退稅,這些貨物是: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革柳竹藤制品、魚網魚具、松香、五倍子、鬃尾、山羊板皮、紙制品等。

  4.出口貨物退稅稅種。出口退稅指的是退還或免征出口貨物在國內已繳或應繳的流轉稅款,具體是增值稅和消費稅,不包括營業稅。結轉下期抵扣進項金額=當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應退稅額公式中的銷項稅額是指依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外匯牌價計算的人民幣金額。凡是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特準退稅的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應按下列公式計算確定:

  進項稅額=普通發票所列(含增值稅)銷售金額/(1+征收率)×退稅率其他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依增值稅發票所列的增值稅額計算確定。

  如果出口貨物的銷售金額、進項金額及稅額明顯偏離而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拒絕辦理退稅或免稅。

  7.出口退稅程序。出口退稅主要程序是:出口退稅登記,出口退稅鑒定,出口退稅申報,出口退稅審核,出口退稅檢查和出口退稅清算。

  (1)出口遲稅登記——這是對出口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制度。具體做法是:經營出口貨物的企業經有關部門批準具有出口經營權后,持有關批件及工商營業執照于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登記。主管機關對其申請審驗無誤后,發給企業"出口退稅登記表",企業按照登記表的內容和要求填寫后交稅務機關審核,經確認無誤后發給企業"出口退稅登記證".通過辦理出口退稅登記,可以溝通稅、企之間的有關情況,確定出口企業的法人資格,以及出口企業是否符合企業退稅條件。

  (2)出口貨物退稅鑒定——出口貨物退稅鑒定是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經營出口貨物的實際情況和國家關于出口退稅的政策法規,對企業出口退稅的有關事項所作的一種書面鑒定。凡經營出口貨物的企業,均應填寫"出口貨物退稅鑒定表",鑒定表一般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出口退稅的法規鑒定;二是管理制度方面的鑒定;三是稅企雙方責任制度的鑒定。

  (3)出口貨物退稅的審核——是指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接到出口企業退稅申請后,對出口企業的出口貨物按規定程序逐項進行審核的管理制度。負責審核出口遲稅的稅務機關在接到企業退稅申報表后,必須嚴格按照出口貨物退稅規定認真審核。經審核無誤后,逐級報請負責出口退稅審批的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并按規定填寫《收入退還書》,交當地銀行(國庫)辦理退庫手續。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必須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辦完有關退(免)稅手續。出口退稅的審核、審批權限及工作程序,由國家省一級國稅

消費稅論文4

  面對氣候惡化和資源緊缺帶來的多重壓力,發展低碳經濟已成為實現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保護雙贏的必然選擇。歐美許多國家通過稅收手段來引導居民消費,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我國可參照國際經驗,結合實際情況,運用稅收手段對現行消費稅制進行調節,建立和完善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綠色消費稅制。

  一、現行消費稅制對低碳經濟的影響

  (一)征稅范圍偏窄不利于低碳經濟的發展

  1.未將污染環境、有害環保的消費行為納入征稅范圍。

  現代經濟生活中,居民的生活垃圾,企業排放固體、液態、氣態廢棄物及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制造噪音等行為均易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一些西方國家已開始征收垃圾稅、噪音稅等相關稅收以對此類行為加以限制。

  2.化工產品、電子產品的征稅范圍不合理。現行消費稅僅對輪胎征稅,而未對例如含磷洗衣粉、化學農藥、一次性包裝物、不可降解的塑料制品、汞鎘電池、部分家電等,在生產過程中耗費大量能源,且在使用過程中和廢棄后會對自然環境產生不同程度破壞的產品征稅。上述產品未被納入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將嚴重限制消費稅節能環保及綠色功能的發揮。

  3.能源產品的征稅范圍不合理。現行消費稅涉及的具有環境負外部效應的稅目僅有7種,分別是煙、鞭炮焰火、成品油、小汽車、摩托車、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實木地板,而除成品油以外對環境造成污染的絕大部分能源產品如煤炭、天然氣等卻不在該征稅范圍之內。目前一些國家已對該類產品征收碳稅,我國也應借鑒國際經驗將其納入消費稅的征稅范圍。

  (二)計稅價格不能充分體現節能環保的綠色取向

  我國現行消費稅計稅價格采取價內稅模式,即消費稅稅額被包含在價格之中作為價格的有機組成部分,絕大部分消費稅應稅對象以其流轉額作為計稅依據從價定率計稅。其最大的優點在于征收簡便,有利于提高稅務部門的工作效率,缺點在于透明度較低,隱蔽性強。在這種征稅方式下,消費者在完全不知情的狀況下被動負稅,無法準確了解是否負擔了稅款以及負擔了多少稅款。因此,這種價內計稅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其引導、調節消費結構的作用,不利于綠色功能的實現。

  (三)稅率結構不符合低碳經濟的發展要求

  1.對護膚護發品免征消費稅不利于平衡同類應稅對象之間的稅負,更不利于節能環保。我國于20xx年進行的消費稅稅制調整從消費結構出發,將護膚護發品從征稅品目中剔除,意味著對該類產品免征消費稅,同時繼續對化妝品征收消費稅。而化妝品與護膚護發品之間的界限比較模糊,給化妝品生產廠家留下了偷漏稅空間,且護膚護發品的生產對環境的破壞十分嚴重。

  2.在其他同類應稅對象中,未能通過差別稅率體現節能環保的政策取向。例如對酒類產品未按照酒精含量制定差別稅率;含鉛汽油與無鉛汽油的稅率相差無幾等。

  3.對汽車消費稅政策調整的作用有限。20xx年9月實施的汽車消費稅新政規定排氣量在4.0以上的乘用車,稅率由20%上升到40%;排氣量在1.0以下的乘用車,稅率由3%下調至1%。雖然大排氣量汽車的稅率有所上升,但該稅率仍偏低。此外,對超大排氣量汽車、能耗高小轎車及越野車的生產與消費也缺乏調節力度。

  4.對木制一次性筷子征收5%消費稅的節能環保象征意義大于實際作用。由于稅率偏低以及該類產品價格普遍不高,致使其計稅價格所含稅款很少,很難真正起到調節生產、限制消費、節約資源的征稅初衷。

  (四)征稅環節的規定不利于營造社會低碳環保風氣

  現行消費稅稅法規定,除幾種特殊產品及特殊情形之外,應在生產環節對絕大部分應稅產品征稅。這種單一征稅環節模式的突出優點是簡便易行,可降低稅收成本,便于控制稅源。而缺點在于:1.因生產環節征稅的納稅人是生產廠家且實行價內稅模式,消費者不能清晰地掌握其稅負負擔狀況,因而政府通過稅收杠桿調控消費者行為、營造社會節能環保風氣的政策意圖很難實現。2.由于消費稅的Commercial Accounting 20xx·8·23期稅收與稅務SHUI SHOU YU SHUI WUS征收集中在生產環節,一旦發生偷、漏稅很難追補。3.相對于多環節稅種而言,消費稅采用單一環節征稅模式無法保證其稅種收入隨經濟發展而穩定增長,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消費稅的調控作用。

  (五)稅收優惠難以發揮對經濟活動的調節作用

  要最大限度地發揮稅收對經濟活動的調節作用,必須將稅款征收與稅收優惠相結合。現行消費稅優惠條款中僅對符合環保標準的汽車減征30%的稅額,并未明確規定與生產、使用低污染、低耗能產品和綠色產品相關的稅收優惠。在消費稅出口退稅制度中,沒有購買并出口高耗能、高污染產品及對環境有害產品不得免稅或不予出口退稅的規定。

  二、完善低碳經濟環境下綠色消費稅制的建議

  (一)擴大征稅范圍,完善稅目結構

  為提高環保節能作用,應盡早將煤炭、天然氣等產品納入消費稅的征稅范圍。當條件成熟時,可考慮配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將一次性紙制品、電子產品、汞鎘電池、部分家電、不可降解的.塑料制品、含磷洗衣粉、化學農藥、化學肥料、機動車船等產品有選擇地納入征稅范圍。此外,應在廣泛征求公眾意見的基礎上,將傾倒垃圾、排放固體、液態、氣態廢棄物及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制造噪音等行為納入征稅范圍,從而進一步強化消費稅節能環保的綠色功能。

  (二)將消費稅計稅價格模式

  由價內稅改為價外稅在消費稅價外稅模式下,其計稅依據是該應稅商品或服務的不含增值稅和消費稅的銷售額。這一調整使增值稅與消費稅的稅基和計算方式完全一致,而且可將增值稅專用發票制度延伸到消費稅征稅領域,形成增值稅與消費稅專用發票制度,該措施既有加強征管的必要性,又有稅收制度方面的可行性,也符合我國發展綠色經濟的要求。價外稅使消費者完全掌握自己所負擔的具體稅額,相應減少對應稅商品或服務的需求量,從而實現消費稅稅收杠桿的調控作用。此外,建議將現行消費稅征稅環節由單一生產環節調整為生產與消費雙環節。該模式既有利于堵塞稅收流失漏洞以增加稅收收入,又有利于營造社會節能環保氛圍。在生產環節征稅便于征管,在消費環節征稅不僅有利于平衡中間產品與最終產品之間的稅負,而且配合計稅模式由價內稅調整為價外稅,能使稅收歸宿更加透明,有利于強化消費稅的綠色功能。

  (三)提高不利于低碳環保產品的消費稅

  稅率完善消費稅稅率結構要求按各類應稅對象對環境的損害程度和生產耗能程度設置稅率,同時同類產品稅負應基本保持一致。因此,應將護膚護發品盡早納入征稅范圍,并提高其與化妝品的征收稅率。從增強實際調節效果出發,也應提高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的消費稅稅率。為進一步發揮差別稅率的作用,超大排氣量汽車、能耗高小轎車、越野車的消費稅稅率應予以大幅提高。此外,應根據酒精含量設置酒類產品的稅率,提高含鉛汽油稅率,使其與無鉛汽油稅率形成合理差距。

  (四)在稅制調整中后移征收環節

  由于生產環節單一征稅模式下稅收易被規避,應將征收環節后移至批發或零售環節。這一改進雖然增加了征收管理的難度,但是擴大了稅基且面向廣大消費者,有利于發揮消費稅的宏觀調控作用和增加財政收入,同時也有利于消費稅由價內稅向價外稅轉變。目前我國消費稅作為間接稅主要以價內稅形式由消費者承擔但由生產企業繳納,將征收環節后移可使納稅人了解消費產品所負擔的稅負,為消費者納稅意識的培養以及消費稅從價內稅轉為價外稅奠定了基礎。

  (五)適度運用稅收優惠,引導社會公眾消費行為

  國家發改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于20xx年7月公告了第一批入選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的71款節能汽車推廣目錄,規定排量為1.6升以下,綜合工況油耗比現行標準低20%左右的汽油、柴油乘用車每輛可獲3 000元補貼。該措施表明有關部門已開始運用稅收優惠手段引導公眾綠色消費。建議有關部門在采取上述措施基礎上,繼續擴大消費稅稅收優惠的范圍。例如對節能型電子產品、可降解塑料制品或包裝物、充電電池、以天然植物為主要原料制造的洗衣粉、生物肥料、生物柴油等有利于節能環保的產品實行免稅;對以清潔能源為動力和低污染的機動車船予以稅收減征或財政補貼;對在生產經營中采用環保節能先進技術或工藝并取得重大社會效益的企業可給予稅收抵免待遇。

  綜上所述,面對低碳經濟這一全球必然趨勢,我國可參照國際經驗,采取開征二氧化碳稅,免除小排量乘用車的消費稅,適度調整燃油消費稅,對已有稅種進行修訂,使用稅收政策引導居民消費傾向等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在確定征收范圍和設計稅率時,要考慮現有相關的成品油消費稅、行業壟斷情況以及不發達行業的實際情況和國際競爭力,以及主體利益、相關行業的產業特征及居民承受力等因素,以可持續發展為導向,致力于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革新新能源技術、減排環保,從而實現低碳經濟。

消費稅論文5

  摘 要:構建和諧稅企關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一部分,也是企業正常經營的重要前提,石油銷售企業認識到這一點很容易,但構建和諧稅企關系,卻需要從多方面考慮:深度剖析構建和諧稅企關系的難點;整體把握稅收體制發展的方向;深刻認識稅收與企業之間的矛盾點;充分發揮集團企業的整體優勢。

  關鍵詞:成品油;銷售企業;措施

  納稅是企業一項重要的經濟活動。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與職能部門打交道最為密切的是稅務機關。隨著國家稅法體制的不斷完善,稅務人員專業能力的不斷提高,企業應該主動加強與稅務機關的聯系,作為成品油銷售企業,也應根據所屬地實際情況,推進稅企建設,促進國家稅收法制化進程,構建和諧稅企關系,確保企業的良好運轉。

  1 加強稅企建設的意義

  1.1 有助于規避稅務風險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規范,稅法體制的不斷健全,稅收法規不斷推陳出新。建立良好稅企關系,有助于企業及時了解最新的法規政策,一方面可以及時執行稅收制度,規避稅務風險,另一方面可以最快獲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降低企業經營成本。

  1.2 有助于實現企業經營目標

  企業經營目標的順利實現,優良的運轉環境是外部保障,不能存在被稽查通報、罰款整改等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的事項。建立良好稅企關系,通過稅務機關的檢查指導、政策講解,有助于企業不斷規范經營行為,做遵章守法、信譽優良的納稅企業,樹立良好外部形象。

  1.3 有助于提高財務管理水平

  建立良好稅企關系,有助于企業財務人員了解熟識相關會計法規、稅法規定,有助于掌握相關的業務流程和財務政策,從而不斷提高業務素質,進而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

  2 稅企關系容易產生矛盾的原因

  宏觀來看,國家稅收立法進程、稅收管理體制、國民納稅意識等因素決定稅企關系容易產生矛盾。具體到中國石油成品油銷售企業,以河南省來看,增值稅執行的是豫國稅函[20xx]449號文“由河南分公司統一計算、各分支機構分別就地繳納”的政策,所得稅執行的是豫國稅函[20xx]562號文“省公司集中向當地稅務機關統一匯總繳納”的政策,特殊的稅收政策容易引起地方稅務機關的重視與關注。

  2.1 稅收立法滯后,稅收管理體制不完善

  目前我國稅收立法相對于西方國家依然滯后,稅收法規相對不完善,稅收支持制度相對欠缺。稅法建設仍處在國際趨同、不斷完善的進程中,往往多變而不穩定,部分稅法對收納雙方都未進行深入的培訓,也未對納稅人進行足夠的宣傳與教育,甚至改革中必備的設備硬件未在稅法實施時配置到位,從而導致征納雙方在執行上有時出現偏差,稅企間容易出現矛盾。

  2.2 征稅人員素質及其依法行政意識有待提高

  作為稅務管理活動的重要主體,征稅人員素質對稅務管理質量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但一方面由于稅務部門人員進出機制的不規范,人才引進機制的不完善導致征稅人員素質不容樂觀;另一方面受法治化程度較低的影響,稅務征收機關行政手段征稅現象明顯,稅收任務完成率在納稅人看來成為稅收的直接目的。20xx年相當企業經濟形勢下滑,但仍“被納稅”直接導致稅企間較大矛盾。

  2.3 納稅人素質及其納稅意識較差

  稅制的實施與稅務管理的進行都需要納稅人的密切配合與切實奉行。但目前我國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亟待提高。其基本表現為:許多規模較小的工商業者,從事生產經營,但不進行稅務登記、不進行納稅申報,拒絕納稅檢查,會計核算不健全,沒有憑證、賬簿、報表等基礎資料,納稅存在討價還價的現象,大大增強了稅務管理的執行成本,容易造成稅收征管中矛盾地增加。

  2.4 特殊稅收制度造成征收過程中的矛盾

  成品油銷售企業,特別是做為中國石油下屬版塊的銷售企業,經營管理實行“資源統一配送,價格統一制定,財務統一核算,外觀統一包裝,服務統一規范,對外統一宣傳”的管理模式,管理方式影響納稅方式,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增值稅統一執行豫國稅函[20xx]449號文件。文件規定河南分公司按照各分支機構銷售比例計算當期實際應繳增值稅,并制作《稅款分稅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下發各分支機構納稅,各分支機構《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進項稅額按銷項稅額減去應納稅額倒算得到。由于進項稅額統一在河南分公司核算,在實際納稅過程中很容易引起稅務機關的質疑,認為對企業的稅額無法直觀管理,特別在未進行過這樣統一納稅管理的地方稅務機關,往往需要一個較長的解釋過程。

  3 加強稅企建設措施

  3.1 清醒認識目前稅務體制改革形勢

  (1)稅收征管法制化。

  稅收征管的法制化程度不斷提升,稅法及其法規對稅收征管中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都有了具體明確的規定(含以案例法的形式),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征稅方(稅務機關)、納稅人和中介機構法律地位平等,其應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明確,法制意識不斷提高。

  (2)管理方式現代化。

  目前稅款征收信息化程度不斷提高,征管網絡開始貫穿于從納稅申報到稅款征收、稅源監控、稅收違法處罰等稅收征管的全過程,大量先進科技手段普遍應用,大大提高了稅收征管的效率和質量,增強了稅務部門對稅源的監控能力,而且信息自動化技術的運用,方便納稅人的同時讓征稅過程更加透明化。

  (3)稅務稽查剛性化。信息化技術手段的普遍應用和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使稅務機關征收的精力大大減輕,稅務稽查上的關注逐漸加強,專業化的稽查日趨規范化、日常化。稅收法制化的快速進程、人員管理機制的不斷完善也使稅務稽查人員能力提高,業務更加專業化,稅務稽查后的處理、司法程序也更加規范化,稅務稽查逐漸成為稅務管理的一項剛性手段。

  3.2 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強化納稅意識

  中國石油下屬的成品油銷售企業,承擔著“經濟、社會、政治”三大責任,有著央企應該有的覺悟,對會計核算有著極高的要求,對會計人員也有嚴格的要求,既要求有良好的業務素質,也要有較強的政策觀念和職業道德水平,工作中要嚴守職業道德,依法核算,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有效。這樣才能保證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雙方工作才能建立在相互理解的基礎上。

  信息系統的快速推進更加提高了企業管理的規范性及核算的質量。近幾年來,成品油銷售企業的系統建設突飛猛進,ERP系統的實施,四大系統的集成,使企業的銷售、資金完全反映在信息系統中,數據一目了然,大大增加了稅務機關對企業的認同感,有效促進了稅企的溝通交流。

  3.3 辨證理解稅負概念,軟化主要矛盾

  從近幾年的實際工作來看,成品油銷售企業與主管稅務機關之間主要爭議點集中在對稅負的理解上,稅務機關常常認為成品油銷售企業稅負相對于本地區平均稅負、相對于其他行業稅負偏低,從而加大對成品油銷售企業的稽查力度。

  稅負,只是稅務機關對企業實施納稅評估的一項主要指標,是對企業納稅監管的一種手段,而不是企業納稅必須達到的一個標準。企業的稅負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會發生相應變化,不同行業的企業稅負有較大的差異,并不是企業稅負低或下降就存在偷稅漏稅行為。成品油銷售企業首先要明確自己所處集團產業鏈的位置,對自己行業特征、企業價值形成做到心中有數,做為我們分析稅負時的基礎定位;其次對自己管理模式、納稅方式、銷售策略等做到心中有數,例如統一銷售價格的影響,匯總納稅的影響,以便稅負波動時便于分析原因;再次養成主動分析、主動自查的習慣,稅負有較大波動時對原因一清二楚,主動做好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工作,爭取理解。

  3.4 發揮大企業集團的優勢

  作為中國石油下屬的成品油銷售企業,品牌形象、經營管理上有著無可比擬的優勢,企業必須利用好這一無形資產,對各地市普遍的涉稅問題集中以省級公司與省稅局進行溝通協調,在國家稅收法規下,形成統一的法規條例,解決各地市稅企間的爭議。

  企業應加強與各地方稅局大企業管理科的聯系,形成定期工作匯報溝通機制,以大企業管理科為橋梁,做好與各稅務職能部門的溝通工作。

  總之,構建和諧稅企關系是創建和諧中國社會的一部分,是中國稅收法制化建設的體現,做為眾多中國企業的一分子,成品油銷售企業也將為中國稅收法制化添上自己濃重一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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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論文6

  1.關聯企業轉移定價的納稅籌劃

  消費稅的納稅行為發生在生產領域(包括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而非流通領域或終極的消費環節。這就是說,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 委托加工和進口“條例”所規定的11種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因而,關聯企業中生產(委托加工、進口)應稅消費品的企業,如果以較低的`銷售價格將應稅消費品銷售給其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由于處在銷售環節,只繳納增值稅不繳納消費稅,可使集團的整體消費稅稅負下降,但增值稅稅負不變。

  2.兼營的納稅籌劃

  兼營多種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稅產品的企業,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因為稅法規定,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從高適用稅率。這無疑會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

  3.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納稅籌劃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例如,卷煙廠生產煙絲已是應稅消費品,卷煙廠再用生產的煙絲連續生產卷煙,這樣,用于連續生產卷煙的煙絲就不繳納消費稅,而只就卷煙繳納消費稅。用外購的已繳消費稅的產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稅的產品時,可以扣除外購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的稅款。

  4.銷售額核算的納稅籌劃

  當適用增值稅的課稅對象同時計征消費稅時,應征消費稅的銷售額中不包括應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 增值稅率或征收率。

消費稅論文7

  一、納稅人方面的優惠

  1994年開征的消費稅,僅就四大類十一種商品征收消費稅,其它產品無論是生產、批發、還是零售一概不征消費稅,這四大類商品是:

  第一類:有余消費品;煙類——酒類——煙花鞭炮;

  第二類:奢侈消費品:護膚護發品——化妝品——貴重首飾;

  第三類:不可再生資源:汽油、柴油;

  第四類:高檔消費及高耗能:摩托車、汽車、輪胎、小轎車。

  二、納稅環節的優惠

  消費稅一般有兩類:直接消費稅和間接消費稅。前者一般指消費者本人作為納稅人,當消費者消費應稅消費品時,交納的消費稅;后者指的是由生產者繳納,而不是由消費者繳納,盡管消費者是該稅負的最終承擔者。

  我國的消費稅屬于間接消費稅,稅負將納稅環節選擇在生產環節,這樣既可達到開征消費稅的目的,節約征管費用,提高征管效率,又可減少重復征稅、減輕納稅人負擔。

  三、消費稅具有高轉嫁特征

  消費稅具有轉嫁性,凡列入征稅范圍的消費品,一般都是高價高稅產品。因此,消費稅無論采取價內稅形式還是價外稅形式,其稅負都具有轉嫁性。這種轉嫁性有利于消費稅納稅人運用稅負轉嫁手段將稅收負扭轉嫁給消費者從而達到進行稅務籌劃的目的。

  四、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免稅

  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免稅方法,由國稅總局規定。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退稅后如發生退關,或者國外退貨進口時予以免稅的,由報關出口者按規定期限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繳已退的`消費稅稅款。由納稅人直接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退稅后發生退關,或國外退貨進口時已予以免稅的,經所在地主管科務機關批準可暫不辦理補稅,待其轉為國內銷售時,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繳消費稅。

  消費稅只對出口應稅消費品免稅,這是因為:①按照國際通行的做法,凡開征消費稅的國家對其出口消費品都準予免稅,故對出口消費品免稅符合國際慣例。②鼓勵出口,提高本國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除出口消費品外,其他應稅消費品一律不予減免稅,這是由開征消費稅的目的所決定的,開征消費稅是為了引導消費方向,調節消費結構,抑制超前消費,為此消費稅征稅范圍只限于非生活必需品、高檔消費品和稀缺資源消費品。凡購買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一般來說都具有較高的消費水平,如果沒有相應的負擔能力,一般就不會發生應稅消費品消費行為。這就決定了應稅消費品的購買者不能要求用減免稅方式來滿足其超前消費的需求。所以一般情況下,消費稅不存在給予減免稅的照顧問題。

消費稅論文8

  價格改革后,很多產品的價格已不由國家控制,而由企業按市場供求自行定價。做好企業的稅收籌劃首先要求做好產品定價決策中的稅收籌劃。因為產品定價決策,將導致的不同稅收結果。這就要求我們在不影響企業經營的情況下重視產品定價,從而達到節稅效果。下面結合具體案例予以闡述。

  一、降低銷售價格可能獲得更高的稅收收益

  一般而言,產品銷售價格越高,企業獲利越多。但若考慮稅收因素,則未必完全如此。有的時候,主動降低銷售價格,反而可能獲得更高的稅收收益。

  {例1}某手表生產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某款手表每只1萬元,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及其附件《消費稅新增和調整稅目征收范圍注釋》規定,該手表正好為高檔手表。銷售每只手表共向購買方收取10000+10000x 170}0=11700(元)。應納增值稅10000 x17070=1700(元)(未考慮增值稅進項抵扣),應納消費稅10000 x 200}0 =20xx(元),共計納稅3700元。稅后收益為:11700 - 3700=8000(元)。

  該廠財務部門經過研究,提出籌劃方案:從20xx年4月1日起(消費稅政策調整之日),將手表銷售價格降低100元,為每只9900元。由于銷售價格在1萬元以下,不屬于稅法所稱的高檔手表,可以不繳納消費稅。銷售每只手表共向購買方收取9900+9900x17%=11583(元),應納增值稅9900x17%=1683(元)(未考慮增值稅進項抵扣),稅后收益為:11583-1683=9900(元)。

  相比較,手表銷售價格降低100元,手表生產廠反而能多獲利9900-8000 = 1900元。顯然,獲利原因在于此籌劃方案可以避開繳納消費稅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二、價格提升后造成利潤不僅沒有上升,反而下降

  我國稅法規定:甲類卷煙,即每標準條(200支)對外調撥價在70元(含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的,比例稅率為560}0;乙類卷煙,即每標準條(200支)對外調撥價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比例稅率為36%

  {例2}某卷煙廠每標準條卷煙對外調撥價為68元,現銷售一標準箱,其成本為8500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忽略不計。則此時企業應繳納的消費稅:150+68x250x36%=6270(元),企業稅后利潤:( 68 x 250-8500-6270) x(1-25070 )=1672.5(元),若產品供不應求,廠家決定將每標準條卷煙價格提高至76元。其他均不變。則此時企業應繳納的消費稅:150+76x250x56%=10790(元),企業稅后利潤:(76x250-8500-10790) x(1-25070 )=-217.5(元),在此例中,卷煙每標準條卷煙的價格從68元,提高至76元后,從表面上看銷售收入增加了20xx元(76x250-68x250),但由于提升后的價格超過了臨界點(70元),計算消費稅時的稅率也隨著計稅依據的提高而相應的提高,從而增加了消費稅10790-6270 = 4520元,使得卷煙整體稅后利潤不僅沒有上升,反而下降,以致達到了負值(-217.5元)。

  納稅臨界點就是稅法中規定的一定的比例和數額,當銷售額或應納稅所得額超過這一比例或數額時就應該依法納稅或按更高的稅率納稅,從而使納稅人消費稅稅負大幅上升。反之,納稅人可以享受優惠,降低稅負。

  利用納稅臨界點節稅的關鍵是必須要遵守企業整體收益最大化的原則。也就是說,在籌劃納稅方案時,不應過分地強調某一環節收益的增加如提高產品價格,而忽略了因該方案的實施所帶來其他費用的增加或收益的減少,使納稅人的絕對收益減少

  三、巧用臨界點消費稅稅率變化來確定產品價格

  消費稅稅負一致,產品低價策略更促銷售。其實納稅人應該明自低價銷售具有更大的競爭力。眾所周知在消費稅稅目中,對于實行從量全額累進計稅的稅目,只要價格的增長幅度超過定額消費稅的增長幅度,價格的提高,就會給企業帶來超額收益。

消費稅論文9

  近年來,我國的經濟發展態勢迅猛,然而在發展的同時,卻也付出了沉痛的代價。資源浪費以及環境污染問題突出。環保問題受到越來越多的人關注,因而將環境保護以及資源節約的理念逐步轉入消費稅改革中也倍受大眾關注。本文主要研究消費稅如何引導環境保護與節能減排,也就是如何通過消費稅改革來引導居民消費,最終達到環境保護以及節約資源的效果。

  一、我國現存的環境問題

  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始終使用的是高污染,高耗能,低產出,低效率的模式進行發展,因此在經濟得以發展的同時也對資源環境造成了不可磨滅的影響。近年來,中國頻繁出現一系列的環境問題,霧霾,水體污染,土地荒漠化等,這一系列的環境問題使我們覺察到,我國的環境問題日趨嚴重,應當盡快采取措施去解決我國目前出現的一系列環境問題。而稅收作為一種調節杠桿,無疑在其中扮演著舉重若輕的角色,消費稅調節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刻不容緩。

  二、消費稅改革的背景

  (一)原有的消費稅制自身的問題。我國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現有的稅收制度存在一定的問題,征收范圍過窄,不能很好地運用稅收的杠桿功能調節引導消費,這一點在引導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方面體現的尤為顯著。既沒有將部分高能耗、高污染和資源型產品納入征收范圍,也沒有將部分高檔消費品和消費行為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

  (二)國家指導方針的提出。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必須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堅持可持續發展,推進美麗中國建設,把高耗能、高污染產品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加快資源稅改革,推動環境費改稅,無疑將提高這些產品的價格,有利于改變全社會的消費習慣,從消費結構入手,引導全社會共同減少污染,保護環境。”

  (三)將消費較為普遍的商品納入消費稅征稅范圍,不利于經濟的發展。如酒精、汽車輪胎等。酒精可用于傷口消毒,也可清潔維護各類電子儀器。把這些生活必需品納入消費稅征稅范圍對居民消費起不到良好的引導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各類汽車已經走入尋常百姓家,自然汽車輪胎也逐漸轉入生活必需品的行列,如果對這類生活必需品加征消費稅,無疑桎梏了消費拉動內需。

  三、歷次消費稅改革的目的

  (一)節約森林資源,改善生態環境。森林可以產生大量氧氣,吸收大量二氧化碳,凈化空氣,也可以防止水土流失,美化環境。我國的'森林資源相對匱乏,而實木地板和木制一次性筷子會消耗大量木材,如果不加以節制,我國的森林資源瀕危。而加征消費稅是在運用經濟杠桿調節資源利用。

  (二)引導居民理性消費,減少對生命安全的威脅。煙、酒、鞭炮、焰火等商品過度消費會威脅到人類的生命財產等安全,對其征收消費稅旨在引導居民理性消費,健康生活。

  (三)控制非可再生能源消耗,鼓勵新能源消費。稅制改革中對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等成品油進行征收消費稅,可以控制過度消耗石油資源,改善能源消費結構,推動開發利用新能源。

  (四)節能減排,控制汽車等交通工具污染物排放。對高排量的汽車逐步征收消費稅并提高稅率,就是要支持低耗能、零污染行業發展,控制能耗高、污染高的產業發展,引導居民轉變消費觀念。

  (五)充分發揮消費稅的杠桿作用,調節資源消費,維護改善生態環境,加快美麗中國建設的步伐,實現可持續發展。

  四、消費稅改革的內容

  (一)為了引導居民消費,更好的發揮稅收杠桿的作用,20xx年12月1日執行消費稅調整項目如下

  1、將酒精排除在征收消費稅之外,不再對酒精征收消費稅。

  2、不再對汽車輪胎征收消費稅。

  3、取消汽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車消費稅。汽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車繼續分別按3%和10%的稅率征收消費稅。

  4、取消車用含鉛汽油消費稅,汽油稅目不再劃分二級子目,統一按照無鉛汽油稅率征收消費稅。

  (二)為了促進能源節約與環境保護,國務院批準,自20xx年2月1日起對電池、涂料征收消費稅,對消費稅進行了新一輪的改革

  1、對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的電池、涂料征收4%的消費稅。

  2、免征無汞原電池、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又稱“氫鎳蓄電池”或“鎳氫蓄電池”)、鋰原電池、鋰離子蓄電池、太陽能電池、燃料電池和全釩液流電池的消費稅。

  20xx年12月31日前對鉛蓄電池緩征消費稅;自20xx年1月1日起,對鉛蓄電池按4%稅率征收消費稅。

  免征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的消費稅。

  五、消費稅改革的評價

  (一)消極評價

  征稅范圍仍然過窄,部分危害社會環境的物品仍未征收消費稅。例如,塑料袋,這是購物時常會用到的物品,以往為商家免費提供,現在國家意識到它對環境危害的嚴重性,便要求塑料袋必須有償購買,但因價錢過低力度仍然不夠。因而強烈建議政府能夠在新一輪的稅制改革中將其納入消費稅的征收范圍,以控制污染達到環保的效用。政府應該拓寬消費稅的征收范圍,盡可能地充分發揮消費稅調節杠桿的作用。

  (二)積極評價

  1、調整小排量及大排量汽車稅,充分地發揮了稅收的調節作用,控制能源消耗,調節能源消費結構,節能減排,引導新能源及低能耗零污染產業的發展。

  2、將鉛蓄電池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免征無汞原電池、太陽能電池、燃料電池等一系列環保性質電池的消費稅,可以減少電池對土壤環境的污染,大大降低危害人類身體健康的風險,引導新能源產業的發展,推動建設美麗中國。

  綜上所述,盡管消費稅進行階段性改革后的成效可能眾說紛紜,但不可否認的是,每一次的消費稅改革都是以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為核心的,這足以體現政府對保護環境和節約資源持有堅定不移的信念。通過稅收制度的逐步完善來調整資源與環境將會對未來產生更加深遠的影響,這必將在全社會再度掀起新一輪的環保節約狂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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