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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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論文1
摘要:由于責任人的侵權行為導致工傷事故的發生,使得勞動者在索賠時存在工傷保險責任和民事侵權責任競合的問題,該問題在我國司法領域一直沒有明確統一的解決方法,影響了我國司法的公信力,本文從二者責任的比較出發,結合對目前主要的競合賠償模式的對比研究,提出了采用補充模式解決該問題的觀點。
關鍵詞:工傷;競合;賠償模式;建議
一、工傷保險責任與民事侵權責任競合概述
工傷保險賠償是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因工作相關原因造成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時,參保的勞動者或其親屬有權獲得社保機構提供的經濟補償的救濟方式。而民事侵權責任賠償是指因為侵權行為導致他人身、財產和精神等遭受損害時,應當依法賠償受害人損失的民事責任方式。參保勞動者在發生侵權行為尤其是第三方侵權行為造成的工傷以后,既可以向社會保險機構請求工傷保險賠償,也可以要求侵權方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賠償,由此便形成了兩種賠償責任的競合,從受害者的角度,這兩種責任的競合是請求權的競合,從法律層面,則是兩種不同的賠償責任在相同的一個案件中的競合。雖然工傷保險賠償責任和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經常在同一案件中存在競合的情形,但二者存在諸多的不同之處,正確認識二者的差異對在二者競合時選擇適合我國司法實務的立法模式至關重要。
。ㄒ唬┓尚再|不同
在工傷保險法律制度中,受害者和單位及社保機構之間實質上是權利救濟的關系,而并非損害賠償關系。另外,因為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的其中一個組成部分,所以工傷保險法律制度屬于社會保障法,是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即社會法。而民事侵權責任賠償制度隸屬于侵權責任法體系,屬于民事侵權法律關系,民事侵權責任法無法脫離民法的私法屬性,所以二者在法律性質方面具有很大的不同。
。ǘ┻m用范圍不同
工傷保險法律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已參保,并納入了社保法律體系的單位和職工,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與工傷保險法律制度存在交叉重合之處,除此之外,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制度有更加廣泛的適用范圍。只要侵權人的行為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見,即違法行為、因果關系、損害事實和主觀過錯,就構成侵權行為,屬于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調整范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ㄈ┵r償范圍和標準不同
從賠償范圍看,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以及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民事侵權責任人應當賠償受害者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伙食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致殘的,還要支付殘疾賠償金、輔助器具費、醫療費、康復費、后續治療費等,導致死亡的,還需要另外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親屬辦理喪事的合理費用。同時,導致受害人嚴重精神損害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工傷保險的補償范圍包括醫療費、護理費、食宿費、伙食費、交通費等,致殘的,可以額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死亡的,近親屬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撫恤金等。對比二者可以發現,物質損害賠償的內容可以說是基本相同的,但工傷保險賠償不存在精神損害賠償一項。賠償的標準不同,《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斌w現了損益相抵的原則,而工傷保險賠償不是以實際受到的損害為標準,而是結合勞動者的工資水平和當地的經濟條件為依據而制定的標準,所以,工傷保險賠付的金額一般要比侵權損害賠償金額要低。
。ㄋ模w責原則不同
侵權責任賠償制度遵循過錯責任為主,無過錯推定和過錯推定為輔的歸責體系,一般認為,基于過錯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的要件主要有加害行為、損害后果、因果關系、主觀過錯,過錯是侵權責任的重要構成要件,是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有無過錯及其輕重程度對于賠償責任的承擔相當重要,同時,侵權之債的相對性使得受害方只能向施害方要求賠償,如果施害方沒有賠償支付的能力或逃避責任,那么受害人的權益將很難得到保障。工傷保險賠償責任則依據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施害方是單位還是第三人,無論其是否存在過錯,均不得作為免除責任的理由,受害人均有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并且,工傷保險賠償的資金來源于社會保險基金,不會出現拖延或無法支付的情形,是更加穩妥和便捷的救濟方式。從以上可知,雖然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和工傷保險賠償責任存在競合的情形,在一些方面是重疊的,但也應該看到二者存在很大的不同,所以在工傷保險責任和民事侵權責任發生競合的情況下,兩種賠償是否能兼得?在訴訟中,是否有先后順序的規定?如果有一定順序,那么應如何銜接?對于這些問題,一直以來在我國并無明確統一的法律規定,困擾著審判實踐。因為立法上的模糊和沖突,各地法院在二者競合時在法律適用上的理解的分歧導致了同樣的案件在不同地方判決結果存在很大的不同,影響了司法的權威與嚴肅性。
二、工傷保險責任和民事侵權責任競合的賠償模式
(一)選擇模式
選擇模式是指由勞動者在向用人單位提出工傷賠償請求權和向侵權方主張侵權賠償請求權之間作出選擇,勞動者如果向其中一方索賠,則另一方的賠償責任被免除,不論是侵權人對勞動者進行了賠償還是保險機構或單位進行了賠償,該勞動者受傷的法律關系結束,上述機構或人員之間不存在代位求償關系。該模式強調了勞動者的選擇權,有助于勞動者選擇對自身利益最有利的救濟,但該模式忽視了工傷保險待遇本身的社會性,弱化了單位的責任,同時,還涉及當事人的選擇權是否能夠撤回等問題,操作起來比較困難,因此該模式已不被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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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得模式是指受到工傷的勞動者既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又能獲得民事侵權責任賠償,兩種賠償可以兼得,該模式保障了勞動者利益的最大化,體現了法律對生命和健康權的尊重與保護,該模式的法理基礎在于這兩種不同的責任賠償屬于兩種不同法律的調整范圍,不能因為獲得其中一個賠償而免除另一個責任,但此種觀點引發了以下質疑:一是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遭受工傷時既能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又能獲得民事侵權責任賠償,而對于未能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受害者則無法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導致實際賠償金額“同命不同價”造成了相對意義上的公平損害,違反了公平原則。二是在工傷保險責任和侵權責任存在競合的情形下,本質上是由于責任人侵權導致的,兼得的模式排除了工傷保險基金的追償權,損害了公共利益。三是兼得模式導致了受害者在損失得到賠償之外,還獲得了額外的經濟利益,與民法損益相抵的原則相悖。
。ㄈ┭a充模式
當工傷保險賠償與民事侵權責任賠償存在競合時,受害者可以選擇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侵權損害賠償中的任意一種救濟途徑,在選定的其中一種途徑所獲得的賠償無法完全彌補其實際損失時,仍可主張另外一種賠償方式作為補充,但所獲賠償總額不能超過其實際損失的總金額。補充模式一方面有助于受害人獲得足額的賠償,另一方面沒有造成用人單位額外的支出也兼顧了對侵權第三人的懲罰,受到了很多學者的認可。
(四)混合模式
如果涉及第三人侵權采取補充模式,如果在民法的雇主責任范圍內則以工傷保險賠償取代民事損害賠償,兩者相結合的模式稱為混合模式,該模式在司法實踐方面有兩種做法;一種是完全的工傷保險賠償模式,不管侵權人是第三人還是用人單位,受害者只能請求工傷保險賠償,不得主張民事侵權損害賠償,但第三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償權,該做法的優點是免除了單位的民事賠償責任,促進勞資關系的發展,節約訴訟成本和社會資源,缺點是勞動者受到的損害無法完全彌補,不符合全面賠償的原則,缺乏預防功能,與現代法治精神不符。第二種做法是不完全的工傷保險賠付模式,由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受害者既可只向保險機構請求工傷保險補償,也可先請求工傷保險賠償,然后就差額部分向第三人主張民事侵權賠償。
三、建構合理的工傷保險責任和民事侵權責任競合賠償模式
按照民法基本原則,民事損害賠償應該遵循“填平”原則。所以,為了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以及從保護受害者權益的角度出發,筆者認為采用補充模式是更為合適的。
。ㄒ唬┭a充模式是勞動者權利救濟的理性選擇
在侵權責任和工傷保險責任競合的情況下,選擇補充模式體現了效率與衡平的原則,既符合法理要求又有助于救助遭受工傷損害的勞動者,成為受害人權利救濟的理性選擇。首先,補充模式有利于節約和充分利用社會資源。法學家王澤鑒認為:“被害人就同一損害獲得雙份補償,對其個人而言,系屬一種錦上添花之待遇,對社會資源及有限之保險基金而言,則屬浪費。”補充模式避免了這種社會資源的浪費。其次,選擇補充模式,受害者不會得到額外的經濟利益,有利于平衡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防范道德風險的發生。最后,該模式遵循完全賠付的原則,有助于維護法律的預防和懲戒功能。
。ǘ嫿ㄑa充模式的建議
首先,統一現有立法,完善相關司法解釋。目前,解決工傷保險責任和民事侵權責任競合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不統一,甚至相互矛盾,《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安全生產法》以及各地方制定的相關實施細則的具體運用均有所不同。同樣的工傷賠償案件在不同地區獲得的賠償金額差異較大,影響了法律的權威性,所以,解決二者競合的問題首當其沖就是要統一現有立法,修改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司法解釋,將處理該問題的“補充模式”以法的形式固定下來,克服當前關于該問題處理方面存在含混模糊甚至矛盾的現狀。其次,采取就高和補差的救濟原則。受害者就同一損害事實只能取得一次賠付,實行就高的補差救濟原則。當受害者先選擇了工傷保險賠付的,若民事損害賠償高于工傷賠付的,受害者有權針對差額部分要求侵權人補充賠償,同理,當受害者已經先行獲得了民事侵權責任賠償,當民事侵權責任賠償金額高于工傷保險賠償金額時,受害人不能再次獲得工傷保險賠償,若低于,則受害者可以針對兩者的差額部分繼續獲得工傷保險補充賠償。最后,賦予工傷保險機構對侵權第三人的代位求償權。對勞動者的工傷損害如果是由單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工傷保險機構對賠付的金額可以行使代位求償權,但要以侵權人依法應承擔的份額為限度。
四、結語
當發生工傷事故時,對勞動者給予及時的救助是法治社會的重要體現,由于工傷保險賠償責任和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在同一案件中存在競合的問題使得如何賠付存在爭議,在現存的四種競合處理模式中,筆者認為補充模式是比較科學合理的解決方法,對補充模式的具體實施也提出了一些建議,建立統一的競合賠償模式事關個體正義和程序公正,期待在該問題上,立法者能夠統一立法和解釋,促進中國法制良性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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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論文2
一、現狀和問題
先行支付制度設計的理念超前,處處體現著人文關懷,閃爍著人性的光芒,那么為什么落地如此之難呢?在當前社會道德滑坡,全社會誠信體系不健全的情況下,貿然實施先行支付制度,工傷保險基金能支撐多久尚未可知,而基金征繳的強制力不足和對用人單位不參保的懲罰力度不夠,以及事后追償的手段和約束力執行力不夠都會加重基金的風險。因此,各地采取審慎的態度也就成為現實的選擇。
。ㄒ唬┥鐣kU強制性不足考驗基金支撐能力
長期以來,在人們的觀念里社會保險并未塑造成強制性的印象,強制力不足導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參保率低,基金承受風險能力弱。以天津市為例,雖然通過社保機構和相關部門的努力,全市工傷參保人數逐年增加,20xx年達到335萬人,但與天津市統計局公布的全市城鎮從業人口663.88萬人相比,參保率僅為50.46%。在工傷保險實施十余年的實踐中,應參未參和未按規定全員參保的單位受到處罰的寥寥無幾。有的只是在發現問題后督促其參保,用人單位違規成本低,凸現社會保險參保繳費的強制力不足,懲罰力度不夠。這種情況下,會使依規參保的用人單位覺得吃虧,降低參保的積極性。若是在征繳強制性力度不夠,用人單位違規成本低廉,參保率不高的現狀下實施先行支付制度,工傷保險基金支撐能力將面臨著巨大挑戰。
。ǘ┫刃兄Ц秾嵤┻^程中易滋生道德風險
在先行支付實施過程中,支付要約中用人單位或第三人不支付或無法支付的情形如何判斷和確定,是制度設計、政策實施推動以及社會保險經辦部門實際操作的難點和關鍵點,任何設計缺陷和疏漏,執行中的玩忽職守甚至權錢交易,都易滋生道德的風險。可能會出現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不承擔賠償責任,轉移財產制造無力賠償假象,讓工傷職工申請先行支付后注銷企業致使經辦機構無從追償等情況。某些工作人員如責任心不強,把關不嚴,造成不該支付的支付,應當追償的不追償,甚至出現濫用權力,辦人情案、金錢案等情況。倘若以工傷職工參保為前提,基金負有給付義務,此問題不突出,而倘若突破這個前提,基金在不負給付義務的情況下,而先行支付(墊付),此問題將變得非常嚴重。將直接威脅基金收支平衡,最終影響到基金安全和工傷職工的利益。
。ㄈ┫刃兄Ц逗髮τ萌
單位懲罰力度不足先行支付制度設立了按照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則來追償。就用人單位而言,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后果與不參加工傷保險承擔的法律后果并無太大差異,違規成本低廉,不足以對用人單位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和不償還工傷基金起到懲戒性作用,而沒有明確法律責任的規定無法保證先行支付制度的落實。對工傷保險基金而言,先行支付一旦兌現,追償權的實施還需要人員和經費的付出。需進行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成本付出定將不菲。同時由于面臨法律的強制力和道德上
的風險,也無法保證實現追償目的。懲戒性不足是先行支付在制度設計上的最大缺陷。
二、分析和對策
目前,對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的評價,一種觀點認為,工傷保險先行支付理論上存在缺陷,制度上不完善,現實上不切實際。但也有觀點認為該制度超越理論框架束縛,其價值在于低保障制度體系下的工傷保險應偏重政府責任,并且該制度洋溢著人本價值的思想光輝。筆者認為,社會保險法在制度整體設計上趨向于社會保障的理念,這必將弱化保險法理。其實,這并無好壞之分,只是立法路徑的選擇問題。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基于社會保障理念,體現人本價值,體現政府責任,其制度的價值取向是值得肯定的,但其制度缺陷也是十分明顯的,這也許是該制度遲遲無法得到實施的主要原因。筆者認為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的有效實施,前提應是建立在完善的法律制度基礎之上,以及全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通過社會保險的強制性,提高參保率,加大違規處罰力度,增加違規成本,打消用人單位僥幸心理,使其不敢違法,不愿違法。
(一)增強社會保險的強制力,推進工傷保險擴面參保
為應對工傷先行支付給工傷基金帶來的支付風險,應著力研究擴面參保的舉措,擴大參保覆蓋面,提高參保率比支付后追繳更為重要。據某調研報告披露,四個已向工傷職工先行支付工傷待遇的城市(廈門、寧波、威海、淄博),目前仍在向用人單位追繳支付的款項,目前尚無款項被成功追回,可見保障基金安全和制度的可持續發展,擴大參保覆蓋面是關鍵。法律上應考慮加大對未參保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在先行支付細則中引入懲罰性賠償機制,增加未參加工傷保險而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
。ǘ┮⒚鞔_的追繳機制,防止惡意規避責任
現行政策規定,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后經辦機構追繳的對象僅限于用人單位,如用人單位注銷、解散,經辦機構將失去追繳對象。根據我國《破產法》、《公司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企業未經合法程序進行注銷和解散,導致債權人損失的,直接責任人要承擔連帶責任。若用人單位在明知不參保發生工傷,單位資產不足以支付待遇的情況下,以此種方法逃避賠償的,屬濫用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應追究相應責任。因此先行支付細則中應明確用人單位的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的連帶責任,防范用人單位惡意規避責任。同時對用人單位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應加大懲處力度。
(三)建立追償協調機制,明確權責
目前,社保經辦部門主要履行工傷保險待遇發放的職能,先行支付制度實施后則要承擔先行支付的調查、追繳等新職能,而在實施過程中還需要人社、財政、司法、公安和金融等多部門間的協調配合,這就需要建立追償協調機制,如成立市級聯合工作辦公室,充分調動各部門的積極性,提高行政執行的強度和力度。另外,對追償失敗的款項應明確財務和審計的處理程序和時限。
工傷保險論文3
一、德國職業安全管理的雙軌制
德國是全球第一個實施工傷保險的國家,早在1884年就頒布了工傷保險法。目前在歐盟法律框架下建立了完善的工傷保險法律法規體系。其法定工傷保險機構分為三大部分:工商業、農業和公共系統,其中工商業工傷保險管理體系規模最大,有9家同行公會,覆蓋280萬家企業,受保人約4200萬人;農林牧漁業同行公會1家,覆蓋180萬家企業,受保人約450萬人;有27家公共系統工傷保險機構(也稱“公權力”工傷保險機構),主要覆蓋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和學校等。同時,由于其完善的工傷保險體系,以及其“不究責任直接賠付”和“不計成本、不計代價救治”的理念,保證了事故統計的真實性、完整性,事故統計用于事故預防的目的性很強。
(一)德國職業安全管理的“雙軌制”的含義
德國的工傷保險體系包括政府和同行公會等法定工傷保險機構兩大組成部分,政府依法監管,同行公會等作為非營利組織按照市場化、規范化運作。德國稱此體制為“雙軌制”。具體來說,政府對職業安全健康行使監管職能,依據法規和對企業的安全風險評估來行使分級監管職能;企業依法承擔其職業安全健康的主體責任,向同業公會繳納保費。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從“事故發生-醫療救治-康復理賠-統計反饋”,由同業公會負責全面處理。
同業公會依據企業上一年度事故率來確定工傷保險費率,按照市場化運作方式具體組織實施工傷保險。雇主在一定意義上可以免責,避免了勞資雙方的直接沖突。“雙軌制”體制使政府、同業公會(保險公司)和企業勞資雙方成為相互依存、互利共贏的統一體。
(二)政府部門的監管職能
依據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德國聯邦各州有自己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法律、法規,由相關勞動保護部門監督實施。聯邦設有專門的勞動社會保障部,聯邦各州設有勞動局。全國有州級監察執法專員2900多人,專門從事職業安全與健康監管工作。政府監管重點是企業的作業環境是否符合健康標準、防護技術和裝備是否完備,員工安全培訓是否符合規定,安全技術、整改措施是否到位等。例如,漢諾威市商業監管局有員工135名,負責地區生產安全、環境保護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大約有60名員工主要監管勞動安全,他們都是各行各業的專家,一般要求有7年以上企業實際工作經驗。該市共有9萬3千家企業,每家企業都由商業監管局明確一名專人負責。由于政府人員較少,可能1人要對應100多家企業,所以工作也適當劃分主次,相對易發事故或有人舉報的企業是監管的重點,如危險化學品企業等;有些企業可能5年也不到現場檢查1次。安全責任主要由企業自己承擔。
商業監管局所管轄的企業最遠的大約120公里,一般從接警到達事故現場在1.5小時之內。當企業發生工傷事故報警時,商業監管局同時聯動醫院、公安、檢查院、同行公會,各方根據事故情況確定是否到現場。有些輕傷不一定報案,但均需報告商業監管局,目的是為了統計分析和預防事故,這是各方共同的責任。
事故調查主要由商業監管局和檢察院兩家負責。同行公會也會為其利益到現場調查,但這不是他們的義務。
對于事故頻發單位,如面包連鎖店,切傷、烤傷事故發生頻率相對較高,商業監管局會派人組織評估,調查企業是否定期培訓員工等。如果存在問題,要求限期整改。對于一些老舊設備,國家沒有強制淘汰,但必須符合勞動安全法規要求。例如上世紀50年代的傳統制造纜繩企業至今還在運行,設備運行中噪音比較大,政府經常接到居民投訴,就會通過檢查核實后出具限期整改通知,要求企業必須降噪,如果降噪投入過大,企業從經濟利益權衡他們自己可能就關停了。
(三)同行工會職能
德國同行公會和其他法定工傷保險機構作為非營利組織按照市場化、規范化運作。德國法定事故保險的原則是“不以追究事故責任者確定賠付”,其含義為:在工傷賠付方面,無需再追究是雇主方面的過錯還是個人方面的過錯,而是以是否發生在就業過程中為確定工傷賠付范圍的劃定標準。工傷保險法律將過去由工人方面承擔事故后果,轉移向由雇主方面承擔。但雇主的責任不是以企業主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來體現,而是由社會互濟的方式來承擔。
在政府監管下,除27家“公權力”工傷保險機構由政府稅收承擔保險費用外,同行公會根據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按照一定的比例核定各企業繳納會費的額度,即保險費用全部由企業承擔。不同企業的保險費率和保額不同,與企業規模、企業事故率和企業發生事故后果的嚴重程度等有關。雇主依照法律與同行公會簽約,每一名企業員工都是受保人,且受保關系不受年齡、性別、家庭狀況及國籍影響。
德國對工傷事故的界定非常清晰。以工傷事故占比較大的通勤事故的界定為例:職工從家庭住址到單位上下班必經途中發生的傷害事故界定為工傷;接送幼兒或搭乘順風車的職工必經途中發生的傷害事故也納入界定范圍,其他繞路包括購物、送人、休閑等上下班必經道路以外的道路不納入界定范圍,比如中途下車去買香煙、報紙,中午午休時間去就餐途中發生的傷害事故不納入界定范圍。是否屬于工傷一般由企業認定,同行公會必要時進行復審。發生爭議時,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二、德國工傷保險的“人本管理”思想
德國在歐盟法律框架下進行立法,包括社會保障法等法律法規;行業制定行業法規、標準、技術規定,如同行公會規定、行業實施細則等,處處都能看到對從業人員“人本管理”思想的具體體現。
(一)工傷界定及救治原則
明確界定工傷。德國法律對工傷有明確界定:必須與工作有關,或遵照直接領導的安排,以及企業有關活動中發生的傷害事故。另外還包括通勤事故和職業病!安痪控熑沃苯淤r付”和“不計成本、不計代價救治”原則。在工傷賠付方面,無需再追究是雇主方面的過錯還是個人方面的過錯,而是以是否發生在就業過程中為確定工傷賠付范圍的劃定標準。德國法律規定,對于工傷事故,“動用一切手段”,即不計成本、不計代價進行救治;不究責任直接賠付。
雇主承擔工傷事故的法律責任。但雇主的責任不是以企業主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來體現,而是由社會互濟的方式來承擔。德國法律規定,工傷事故的直接責任都是雇主的,不是其部門主管或其他人的。但雇主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后,免除其民事責任,醫療救助和康復費用都由同行公會承擔,這相當于為雇主“免責”。
對于工傷事故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必要的處罰。處罰一般分兩種情況:一是“過失”。這種處罰一般比較輕。二是“故意”。這種情況處罰會相對比較重。所謂“故意”,往往是指企業主在明知風險不可控的情況下存在僥幸心理繼續組織生產導致的傷害事故。
(二)工傷醫療救治、職業康復和賠付規定
企業的工傷事故報警采用“大聯動”方式。這大大簡化了事故報告程序,而且能有效避免事故漏報瞞報。一旦企業電話報警,同時工傷醫院急救中心、政府勞動安全監管部門、公安、檢察院和同行公會的報警電話同時接通,各機構根據工傷的情況適時采取行動。
執行“先康復,再賠付”原則。傷者只需簽字確認即可,賠付手續非常簡便。醫院接到工傷后,先救治,再根據調查情況確認是否認定為工傷。如果被認定為工傷,則由醫院與相應的同行公會結算工傷保險費;如果不被認定為工傷,則由醫院與相應的醫療保險機構結算醫療保險費。
不僅重視工傷的醫療康復,而且重視職業康復和社會康復。對于工傷,醫療康復為最基本的要求;不僅如此,他們還十分重視職業康復和社會康復。職業康復包括:重返雇主崗位的康復治療、崗位培訓、轉行培訓,以及康復咨詢、幫助其重返原來企業工作。社會康復包括:提供適合的車輛(如殘疾),住所改造,心理咨詢,家庭家政服務,康復運動等?祻推陂g的工資由同行公會(保險公司)支付;傷害殘障達20%的領取養老金;從業能力(技能)減少到20%以上的,按照喪失勞動能力領取終身養老金。
雇主“免責”體現以人為本。按照德國法律規定,雇主按規定繳納會費以后,一旦企業發生工傷事故,一切工傷醫療救治、康復、賠付等全部由同行公會負責,可以免除雇主的工傷事故民事責任,德國稱此為“免責”。這避免了勞資雙方的直接對立沖突,不僅使雇主有精力組織自己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還有利于和諧勞資雙方的關系。
(三)同行公會的服務
同行公會的服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醫療救治、職業康復和社會康復等,同行公會在全國有專業的工傷醫院和職業病專業醫院;二是工傷保險的理賠工作,由于雇主免責,工傷事故的醫療救治、職業康復、社會康復和與保險理賠相關的工作包括必要的法律訴訟等都由同行公會承擔;三是對企業提供勞動安全和預防職業病等方面的專業咨詢、培訓,做工傷事故預防工作等,提供優質的服務。
三、職業安全健康的數據統計
公共數據統計工作是職業安全管理的基礎之一。依據歐盟的法律框架和德國統計法,聯邦統計局負責德國聯邦公共數據統計,各州統計局負責各州的公共數據統計工作。聯邦統計局2500人,北威州統計局1500名員工(包括IT方面工作人員)。統計局負責行政數據,主要是通過數據調查、分析處理,預測經濟景氣度,為經濟社會和企業投資等提供參考。公民有權隨時查詢個人相關數據和關心的公共數據。
聯邦統計局依據聯邦統計法中的規定開展高質量統計信息工作。該局設在聯邦政府的內政部,主要任務是提供公正、客觀、高質量的公共數據。聯邦統計局局長由總統任命,是大選的負責人之一。聯邦統計局和16個州統計局,按照共同的方法、共同的規則統計,便于保證德國聯邦和歐盟統計數據的相對統一和統計數據的準確。
(一)公共數據統計工作的標準化和方法
德國公共數據統計工作有標準化要求。每個企業每年都要做統計報告,一是醫生和雇主有報告的義務;國家統計3天以上公休假的工傷事故;人身死亡、重傷多人的重大傷亡事故,警察和檢查院參與。統計報告由標準的表格和填報要求,包括單位名稱、保險號、第一診治醫生、業主簽名、職工代表簽名,還有工傷事故發生前的狀況、事故發生的經過、傷亡情況、救治情況、康復、復工情況和工資證明等數據。對職業病也有明確要求,按要求通過IT上報政府。對于身體受傷也有13級標準分類,比如,哪個指頭斷幾節算幾級,胳膊哪塊肌肉受傷算幾級,等等,都規定得十分詳盡清晰。
職業安全數據統計方法是從大量工傷事故中抽樣進行分析計算,重點分析事故原因,包括工具的、設備的、環境的等方面。統計分析的主要目的是用于事故預防。比如,從20xx年工傷事故統計分析結果看,生產安全死亡616人(其中男573人、女43人),其中建筑業最多,加工制造業第二,倉儲業第三,農林漁牧業第四;骨關節、肌肉損傷最多……另外,通勤事故在工傷保險中一般占比為20-30%。同行公會125年的統計資料積累、數據量很大,通過計算機軟件處理,很容易從長期的指標結構和變化趨勢發現問題集中在哪個行業、哪個方面,預測準確率可達80%以上,以便于政府、同行公會提醒企業采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
(二)事故統計的完整性、科學性,以及事故預防的目的性
事故統計的完整性。德國工傷保險的體制機制避免了漏報、瞞報工傷事故,只要企業報警到相關醫院進行工傷治療,有關部門第一時間同時收到報警記錄;醫生救治費用結算必須由傷者和雇主簽字;加之法規要求企業定期申報工傷事故是雇主和醫生的義務,幾個環節都有效保證了事故統計的完整性。
德國事故統計指標設定方面不斷優化,事故統計指標的設定有較高的科學性。例如,石棉導致肺癌發病率高;退休年齡從60延長至67歲后,由于人口老齡化帶來的職業病和工傷事故相對上升;通勤事故占比逐年升高等,因為指標設定比較科學,很容易從統計數據中找出類似這些共性問題,得出一致性結論。
德國事故統計用于事故預防的目的性很強。法規明確要求,企業輕傷事故可以不報警,但必須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目的是為了預防事故。歷經120多年長期積累的工傷事故統計資料,為企業制定預防事故措施和政府決策提供了可靠的數據支撐。
四、對我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幾點建議
第一,完善職業安全健康法規體系。借鑒德國的良好實踐,建立健全和不斷完善職業安全健康法規體系。通過完善的職業安全健康法規體系,界定政府、工傷保險中介機構和企業各自的職責義務,避免政府過度干預,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既有利于構建和諧共贏的勞資關系,又有利于保障企業安全可持續發展。
第二,構建完善的工傷保險體系。逐步在全國建立起完善的工傷保險體系,集社會之力,分散企業經營風險。在工傷保險理賠方面,真正做到“先理賠,后追責”。先幫助企業救援事故傷害者,然后再依據事故調查結果,決定是否追究企業責任和提高企業下年度保險費率。
第三,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主體是企業,應真正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如果企業重視安全生產,不僅會有良好的企業聲譽,而且產生較好的經濟效益;反之企業生產安全事故頻繁、職業病高發,則相應提高企業的工傷保險費率,將直接影響企業經營效益。通過市場手段來調節,建設政府過多的干預。
第四,建議由工傷保險部門開展工傷事故數據統計。德國目前采用的由工傷保險部門開展事故數據統計的作法,保證了事故統計數據的可靠性、時效性、完整性。同時,為提高事故性質認定、事故分類,加強防范事故的科學性和可靠性提供了有效保障。
第五,建議采用相對指標進行工傷事故數據統計。長期以來,我國習慣采用絕對指標來統計事故,不便于行業間、地區間,特別是與其他國家的安全生產狀況對比。為此,建議采用工傷事故數據統計相對指標,以強化安全生產管理,控制各類事故發生,促進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提高。
工傷保險論文4
一、煤炭企業工傷預防重要意義
在煤炭企業中,實施科學的工傷預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工傷預防能有效減少社會財富損失
在煤礦企業,生產設備等物資固然重要,但礦工是更重要的生產要素,煤礦一旦發生事故,一方面會造成嚴重的物質損失,另一方面更會使礦工受到身心上的雙重傷害,這些損失都是對社會資源的嚴重破壞。科學合理的工傷預防工作會有效降低工傷事故發生率,減少社會財富損失,同時維護廣大礦工的根本利益。
2.工傷預防能為企業創造經濟效益
國家工傷保險費率政策規定,煤炭開采屬于第三類風險較大行業。工傷保險基準費率會根據企業工傷保險費用的使用情況和工傷事故發生率等因素每兩年浮動一次,浮動比例為20%。舉個例子,在某大型煤礦,根據國家規定,按照企業工資總額的2%作為基準費率,其年繳納工傷保險費20xx萬元,如果按照上述基準浮動,生產安全搞得好不好,直接關系到兩年后每年多繳或少繳400萬元的實際問題。這直接說明了少出事故相當于多創效益的道理,因此有效的工傷預防能直接為企業創造經濟效益。
3.工傷預防有助于保險行業的良性發展
事先的工傷預防會降低煤礦工傷事故的發生率,同時工傷賠償將隨之減少,這有助于降低保險費率,間接促使更多的人參加工傷保險,從而實現工傷預防與保險行業的良性互動。
二、科學構建完善高效的煤礦工傷預防體系
無論是時間、地點、培訓、設備等自然因素,還是礦工的年齡、經驗、能力、文化程度等人的因素,又或是監督檢查等外部因素,都會影響煤礦工傷事故的發生。因此,構建一個科學合理、針對性強的煤礦工傷事故預防體系十分必要。
1.建立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管體系
應加大煤礦企業內、外部安全監察力度,建立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管體系。煤礦企業應根據事故發生時間分布規律,適當調整安全監察頻次,要始終把安全放在第一位,重視生產安全。只有這樣,煤礦職工才能對安全生產隨時保持高度重視,降低工傷事故發生率。
2.設置合理的工傷預防專門機構
組織機構的科學合理可以確保工傷預防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成立專門的工傷預防機構非常必要。機構人員應當由熟悉煤礦各環節安全生產和工傷預防的專家組成,這些專家應利用豐富的經驗,對各參保煤礦的安全生產條件、工傷預防工作執行情況等進行嚴格的檢查,同時開展工傷預防宣傳教育,研究分析工傷事故原因并總結經驗教訓,研究制定企業工傷費率調整方案并定期組織實施等。
3.構建完善的安全生產培訓體系
預防就是防護,誰對危險認識得最清楚,誰防護得就更安全。國外煤炭生產大國在煤礦安全生產方面有著先進的管理經驗,基本實現了“高產量、低傷亡”,這主要源于三大因素:新技術的應用,企業領導者和政府的安全責任意識,以及對礦工的培訓。也有的國家和部門將其經驗總結為“成功三角”,即:執法、培訓與技術支持。“安全生產培訓”是實現煤礦安全、預防工傷事故的重要環節,在工傷預防發達國家,他們會將礦難調查報告、安全技術分析等資料在網上公布,并免費為煤礦企業提供安全培訓網絡課程,開放網上圖書館等。有效的安全培訓機制極大地促進工傷預防工作的開展。因此,政府及煤炭企業要學習先進的培訓理念,在開發網絡課程的同時,還應定期組織煤礦企業負責人、各工種礦工和工傷保險從業人員,運用現代媒體技術的多種形式,如音視頻、動畫等,制作成豐富的案例進行學習。同時,培訓教師還要經常到煤礦對礦工進行二次宣傳,使其更加重視自我保護,掌握更多的自保本領,了解更多的保護自己的政策,在工作中規避風險,保護自己,減少事故對自身的傷害。另外,培訓內容要隨時更新,將新的生產技術、生產方法、生產手段和生產設備,及時的向礦工傳授。對首次上崗和更換崗位的人員要加大培訓力度,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達到工傷預防的目的。而且,同工傷事故發生后的賠付比起來,構建科學高效的培訓體系所需要的費用,基本就是九牛一毛。
4.創新招工、用工及考核體系
工傷事故主要發生在采掘面和上下山,以采煤工、掘進工發生工傷事故最多,其次為機電工、運輸工,這與工作條件、環境和礦工文化程度有直接關系。文化程度越高,發生工傷的概率就越低。因此,在加強各工種礦工安全培訓的同時,在用工環節,各工種可以根據礦工的文化程度擇優任用。同時,要建立科學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機制,對于考核不合格的工人要加強培訓,接受培訓后二次不合格的將辭退。這樣,工作壓力會迫使工人及時更新安全生產技能,同時工作時也會自覺的提高安全警惕,從而使工傷事故發生的概率大大降低。
5.科學合理的使用工傷預防資金
工傷預防資金的使用一定要科學合理。首先,老化陳舊、技術落后的生產設備要及時更新,礦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再強,沒有安全先進的設備支持,工傷預防工作將大打折扣,礦工積極投入到安全生產的前提就是設備達標。其次,我們要學習發達國家的工傷保險經驗,提供足夠的資金大力支持工傷預防。如德國建立了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專門從事工傷預防科研工作。在法國,雇主繳納工資總額的1.5%建立了專門的工傷預防基金,同時設立了專職的安全監察員,用于監督實施安全條例,為企業提供安全技術咨詢及專家,以及對工傷事故進行統計分析等。
工傷保險論文5
一、工傷保險市級統籌現狀
1.統一參保范圍
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統一了參保范圍,規定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均須參加工傷保險。
2.統一繳費標準
根據勞社部發〔20xx〕29號文件規定,按照參保單位所屬行業風險類別,對轄區內參加工傷保社會保障險單位的行業基準費率進行了重新確定。
3.統一待遇計發項目標準
下發了《關于南陽市工傷職工。ㄞD)院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因工負傷人員住院伙食補助費及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用標準的通知》,統一了待遇支付標準。
4.統一基金財務管理
對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市工傷處統一負責基金會計核算、業務管理和待遇審核支付工作?h級開設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用于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5.統一經辦服務流程
按《南陽市工傷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內控制度的要求制定了切實可行的操作流程,并明確劃分了機構之間的工作職責,在參保登記、費率確定、申報繳費、待遇審核、待遇支付等各個環節上明確了操作辦法,使整個工傷保險業務經辦工作在一個有序規范的制度下運行。
6.統一信息管理
鑒于目前還沒有建立統一的工傷保險信息網絡系統,我市建立了信息報送制度。將各縣參保繳費信息細化并制成電子表格,由各縣(市)區經辦機構于每年12月前以電子郵件形式報送工傷保險參保繳費信息和單位參保繳費總表,及時準確地掌握各縣參保人員信息變動情況。
二、存在的問題
市級統籌以來,經過兩年多工傷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工傷保險經辦工作平穩運行,但是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機構還不夠健全,13個縣市區只有6家有專門的經辦機構,7家還與醫;蝠B老合署辦公;人員方面,既使有專門機構的,人員也還沒有配足,存在缺編現象。二是工傷保險待遇撥付周期較長。從申請到撥付要經企業、縣市區、工傷處、財政等多個環節,由于未實行信息化管理,對工傷人員待遇撥付進行的是手工開票,撥付時間長,影響工傷職工的待遇享受,引起了不必要的矛盾。三是各縣市區的人員、經費沒有上劃,不便于管理,影響了大家的工作積極性。
三、思考與建議
1.加強隊伍建設
積極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呼吁,統一縣市區經辦機構規格,增加人員編制,及時將專業人員補充到經辦機構,形成一支高素質的工傷保險經辦隊伍。
2.加快信息化建設
對完善市級統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是要盡快建立起信息化服務平臺,通過網上銀行對工傷待遇進行撥付,減少撥付周期,在確保工傷人員合法權益的同時,可既減少工傷保險基金被擠占挪用的風險,又使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能在不考慮基金支付風險的情況下放手推動高風險企業擴面工作,實現擴面參保與待遇享受之間的有機結合。二是要盡快建立起“金保工程”,實現與縣市區遠程數據連接,可既滿足縣市區工傷保險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又可極大地提高工傷保險業務處理的準確性、及時性,進一步提高工傷保險經辦業務水平。
3.盡快實現人員上劃
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后,對各縣市區只上劃了基金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人員、經費沒有上劃,致使管理體系不相匹配,導致了市級協調管理的成本額外增加。建議盡快實現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市級垂直管理,為向更高統籌層次過渡奠定基礎。
4.加強業務培訓
重點是加強對各縣市區經辦機構人員的培訓,促進對工傷保險工作中熱點、難點問題的探討和研究,使大家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做到工傷保險政策“一口清”、辦事“一站式”。
工傷保險論文6
摘要當勞動者發生工傷時,是否可以尋求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的雙重救濟是切實關系到勞動者權益的重大問題。要研究此問題,首先應對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的關系進行明確的界定,這也是勞動法領域多年來困擾著我國法學理論界和實務界的一個問題。而在我國現行立法中,未以法律或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此問題進行明確規定,僅在一篇“兩高工作文件”中提及,這容易導致司法實踐中處理此類問題時尺度不一,既不利于切實保護勞動者權益,又嚴重影響了法律的權威。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大多采取了支持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的態度來進行處理,但是,擁有更高位階的法律或司法解釋才是處理此類問題的更理想依據。本文通過比較國際上工傷損害賠償適用模式,并通過實證分析的方式,對該問題從理論及實際的角度進行不同的探究,最后從切實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角度談對兩種賠償適用關系的思考,希望找到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關系的“黃金點”。
關鍵詞工傷保險賠償侵權損害賠償模式比較
一、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的性質及相互關系
(一)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的性質及比較
工傷保險指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一定的保險費,社會保險機構依法對勞動者的工傷事故進行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而工傷事故中的侵權損害賠償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因侵權行為,人身權遭受侵害,勞動者作為侵權行為的受害人,可根據《侵權行為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以尋求救濟。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在《工傷保險條例》出臺以前,工傷事故大多數采取侵權損害賠償的方式進行救濟。從工傷救濟的歷史發展看,工傷保險賠償是由傳統的侵權行為法的侵權損害賠償演繹而來,是侵權責任社會化的結果。相比傳統的侵權損害賠償,工傷保險賠償的優點昭然若揭:更為便利,得到賠償的時間更短,不用經歷繁瑣的訴訟流程,大大節約了勞動者的人力物力財力。但其缺點也非常顯著,在我國現行《工傷保險條例》下,較低的賠償數額往往難以對工傷事故中勞動者的身心損害進行充分的安撫;且因采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無論用人單位有無過錯,其承擔的責任大體相當,難以體現對工傷事故中有過錯的用人單位以懲戒性;另外,由于有的工傷事故是由于第三人侵權所致,僅通過具有“合同性質”的工傷保險賠償來對勞動者進行救濟難以體現對侵權行為人的懲罰和對被侵權勞動者的補償。因此,在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具有諸多交叉點和相似點的工傷事故領域,如何處理兩種賠償的關系從小處說事關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侵權人的利益平衡,從大處說事關法律制度的懲戒和預防功能的實現以及社會的安定與穩定。
(二)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的關系
在討論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的關系時,學界有不同的觀點和看法。有的學者認為,工傷保險和侵權責任在進行工傷事故賠償時存在著責任競合的關系。有的學者則認為,工傷保險與侵權責任在一定意義上存在著競合關系,但是一種“非真正競合”。他們提出的理由是在真正的責任競合中,兩種責任的義務主體應為同一人,但是在工傷事故中,工傷保險賠償的義務主體是工傷保險基金會,侵權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則是侵權行為人(用人單位或第三人)。筆者認為,工傷保險與侵權損害在責任上并不是競合的關系。因為要判斷兩種責任或請求權存在競合,借用史尚寬先生的話,兩者必須“依同一法律事實,于同一當事人間具備二個以上之法律要件,成立有同一目的之二個以上之請求權之狀態!鼻以谪熑胃偤系那闆r下,一般存在多個請求權,但為了不使權利人有獲得雙重救濟之嫌,只允許權利人行使一個權利,行使完畢后其他請求權隨之消滅。但無論是從工傷保險賠償的目的——充分保護勞動者權利,還是從侵權損害賠償的目的——補償被侵權人兼以懲罰侵權人來看,僅允許權利人行使一個權利都是不合理的,因為兩項救濟方式的目的不完全相同;而從目前世界各國的法律規定來看,后文中講述到的“擇一模式”也因飽受社會詬病而被廢止。因此,在研究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的關系時,應首先明確二者雖有“交叉和重疊”之處,但絕非競合的關系。
二、國際工傷損害賠償適用模式之比較
如何對勞動者工傷損害進行賠償,是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權利時不可回避的一個重要問題。對此,各國普遍經歷了一個從傳統的侵權責任法一元調整模式向多元調整模式的轉變過程。目前,在國際上存在四種模式,與其說其各有優劣,不如說其著眼點和落腳點各不相同,側重于對不同利益的保護。
(一)取代模式
取代模式又稱免除、排除模式,即以工傷保險賠償取代傳統的侵權損害賠償。此處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工傷保險賠償均能排除侵權損害賠償,王澤鑒先生指出僅在特定人、特定事故類型、特定損害、特定原因的情況下才適用。目前,有德國、瑞士、法國、挪威等國采該模式處理工傷損害賠償。在價值取向上,選擇模式是一種偏向保護用人單位利益的模式,它的利弊均十分突出。優點在于統一的工傷保險賠償機制能使勞動者獲得賠償更為便捷,減少了繁瑣的訴訟流程,節約了司法資源。但是,在這種模式下,勞動者能獲得的賠償數額往往僅能維持生存所必須,絲毫不能體現勞動法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亦缺少對加害行為的制裁性以及對工傷事故的預防性,因此該模式自開始適用其就遭受了廣泛的詬病。
(二)選擇模式
選擇模式又稱擇一模式。擇一模式賦予了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事故時以選擇權,可以選擇其中一種來主張權利,不可同時主張。若勞動者有充分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對工傷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即可以侵權損害主張賠償;若勞動者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用人單位的過錯,則可選擇工傷保險賠償。英國及一些英聯邦國家早期的雇員賠償法曾采此模式,后被廢止。選擇模式賦予了勞動者充分的選擇權,看似體現了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其實則不然。筆者認為,眾所周知,侵權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相比,雖一般情況下可獲得的賠償額更多,但缺陷在于須經歷較長的訴訟階段。對于一個急需獲得賠償金進行治療或維持生活的、處于劣勢地位的勞動者來說,恐怕會被現實所迫選擇能夠較為快速獲得較少賠償金的工傷保險賠償。有的學者認為,這實際上剝奪了事故受害人在侵權行為法上的救濟權。
(三)補償模式
補償模式又稱補充模式,該模式吸收了民法中的“填平原則”,建立在抵消和求償兩項原則之上。當勞動者遭受工傷時,可同時主張工傷保險補償和民事侵權賠償,但其所獲賠償額不得超過工傷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目前有日本、智利和北歐等國采此模式。補償模式是一種較合理地平衡勞動者及用人單位利益的模式。一方面,其以“填平原則”為指導,避免了勞動者或者雙份賠償,降低了用人單位的風險,保障了用人單位的權利。另一方面,其保障了勞動者同時尋求兩種救濟途徑的權利,保證勞動者獲得的賠償可完全而切實地抵消工傷帶來的損失。但是,筆者認為,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這種“平衡”實際上是不利于勞動者的。第一,對于勞動者來說,工傷保險的賠償額普遍較低,只起到了一種“彌補實際損失”的作用,但對于勞動者因工傷所遭受的間接損失、精神損害卻得不到合理賠償。第二,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有的工傷是意外事故,有的工傷是勞動者過錯導致,而有的工傷的確是用人單位監管。第三,對于立法目的來說,勞動法應體現“傾斜保護”的原則,該模式只是站在中立的角度對工傷事故的賠償進行規制,不符合現階段社會勞動法的理念。
(四)兼得模式
兼得模式又稱雙重救濟模式,即允許勞動者得到工傷保險賠償、侵權損害賠償的雙重賠償額。僅英國與愛爾蘭及美國的少數州采此模式。兼得模式將勞動法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體現得淋漓盡致。在兼得模式下,勞動者作為與用人單位利益博弈中的弱者,其權利可得到充分而完整的保護。對于勞動者來說,此模式的優點在于可以使勞動者在工傷事故中所受損失得到充分補償,尤其是在現行工傷保險標準較低、難以囊括勞動者所受所有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情況下,對保護勞動者的權利最為有益。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可使用人單位采取一些措施防患于未然,畢竟在此模式下用人單位并不能因工傷保險的賠付而免除自身侵權責任。另外,在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的情況下,兼得模式的優越性也顯而易見。在此種情況下,如果采以上三種模式,加害人可能會因工傷保險的賠付而得不到應有的懲罰,而兼得模式則避免了這種情況的發生。
三、我國現行立法及司法實踐對兩種賠償適用關系之處理及現實困境
(一)我國現行立法對兩種賠償適用關系之處理
研究我國法律體系的歷史沿革可發現,現行《民法總則》、《民法通則》中并未對工傷保險與侵權損害賠償的適用關系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涉及到兩者關系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目前有《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20xx)。雖然我國對于工傷的規定絕大多數由《工傷保險條例》來進行規制,但遺憾的是《工傷保險條例》并未對此問題作出規定。《安全生產法》及《職業病防治法》中規定受害勞動者及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苯庾x這兩個法條似乎可以得出我國的工傷保險賠償及侵權損害賠償的適用應參照國際上的“兼得模式”進行處理。但是,僅規定了侵權人是用人單位的情況,對侵權人是用人單位之外的第三人的情況卻未作出規定!度松頁p害賠償解釋》中對此問題的規定則區分了侵權人是用人單位和第三人的情況。對于因用人單位侵權造成工傷,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處理。這說明當工傷中的侵權人是用人單位時,應采“替代模式”。對于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的情況,除了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外,賠償權利人可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在沒有規定工傷保險機構的“代位權”的情況下,似乎又支持了“兼得模式”。在《會議紀要》“關于社會保險與侵權責任的關系問題”中,規定“侵權人的侵權責任不應社會保險而減輕或免除”,而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侵權人已經賠償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除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就醫療費用在第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其追償。”說明在“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這一問題上主要應采“兼得模式”,但醫療費不得獲得重復賠償,且賦予了已經先行支付醫療費的用人單位以追償權。
(二)司法實踐中對兩種賠償適用關系之處理(以司法案例為例)
在“吳新與某紡織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上訴案”中,審理法院認為:因為交通事故造成吳新在上班途中的人身損害,不僅構成第三人侵權,同時也構成工傷保險賠償關系。在向侵權人王海索賠后,仍然應當享受工傷保險賠償待遇。法官指出,第三人侵權賠償是因為侵權而承擔賠償責任,而工傷保險賠償是基于工傷保險關系作出的賠償,這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相互替代。在這個案例中,法官顯然支持了“兼得模式”,即使原告吳新已與侵權人達成了調解協議,也不會導致吳新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的消滅。侵權人是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是實踐中最常見的情況,該案例法院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采用了“兼得模式”作出判決。除此之外,還有許多案例中審理法院均支持了“兼得模式”。由此也可見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并未把工傷保險賠償責任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看做是一個競合的法律關系。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以及侵權人的利益平衡中,法院選擇了傾向于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這也符合我國勞動法的立法精神。而當侵權人就是用人單位本身時,法院又會如何處理呢?在“陳某某與佛山市南海中南鋁車輪制造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中,審理法院認為勞動者遭受職業病工傷中,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還可以請求民事賠償作為補充。用人單位所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應當扣除與勞動者已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性質相同的項目,對其差額予以支持。這說明該案審理法官支持的是介于“兼得模式”與“補充模式”之間的模式,在請求權上支持兼得模式,但在具體的賠償數額上,勞動者已在工傷保險賠償中獲得的賠償不再在侵權損害賠償中獲得。另外,如果同一用人單位,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行為造成另一工作人員損害時,受害人(工傷職工)是否可以在請求工傷保險賠償的同時是否可以請求單位進行侵權損害賠償?在“宋培安等訴鄭州大亞獸藥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中,審理法院認為:國家建立工傷保險制度,其目的不僅在于補償受害人,也是為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其中,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時造成其他工作人員損害的風險,正是工傷保險制度要分散的一種風險。因此當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時造成本單位其他工作人員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用人單位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該案顯示在審理法院的判決思路中,工傷保險賠償作為一種補償性的賠償,是優先于侵權損害賠償的。雖然同一用人單位侵權與第三人侵權必然不可同等對待,但是若按照《安全生產法》和《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即使將該侵權人侵權視為用人單位侵權,被侵權人(受傷職工)獲得侵權損害賠償的權利也不該消滅。顯然,該案的審理法官未采取《安全生產法》和《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而采取了《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遵循了“替代模式”。
(三)我國處理模式的現實困境
我國立法體系中對于兩種賠償的適用關系的規定存在著矛盾的情況,筆者認為對此現象可理解為,各個規范性法文件出臺的時間不相同,出臺時的社會發展情況亦不相同,導致了當時立法者的立法目的不盡一致——對勞動者的保護程度存在區別。兼得模式更注重保護勞動者的權利,替代模式更注重保護用人單位的權利,而《會議紀要》中規定的模式則是對勞動者權利保護的小小讓步——醫療費不應重復獲得賠償。筆者認為這體現了“受害人不能因損害賠償獲得額外的利益”的侵權法理念。遺憾的是,關于用人單位侵權和第三人侵權這兩種不同情況我國法律并沒有系統而具體的規定。這會導致各地處理法院處理此類問題不一致的隱患,影響法律的公正與權威。
(四)從切實保護勞工權益談對兩種賠償適用關系之思考
“效率”與“公平”作為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在經濟飛速發展并已完成了相當積累的當今中國,“公平”或許才是我們的社會發展更需要的要素!秳趧臃ā肥亲鳛槿鮿萑后w的勞動者的權利保護法和救濟法,其立法目的應更多的在于切實保護勞工權益。但是,這種“傾斜保護”也要在合理的限度之內,畢竟現代工傷保險制度設立目的一方面是為了充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另一方面是為了減輕用人單位的用工負擔,分散部分風險。作為一個成文法國家,司法實踐處理依據的來源應是具體詳實、內容完善的法條,即使從判例的角度可以發現我國法官處理此類問題的“一般邏輯”,仍應對規制該問題的法條進行完善和補充,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提高法律的公平及權威。基于以上論述,筆者認為“兼得模式”最有利于切實保護勞工權益。但是,鑒于實踐中存在侵權人為用人單位和侵權人為第三人和侵權人是用人單位的職工(因職務行為侵權)三種不同情況,應作出不盡相同的規定。具體而言,當侵權人即用人單位時,采“補充模式”,但法官應根據用人單位的過錯程度——即違法合理的管理、注意義務的程度來確定用人單位具體的賠償數額。當侵權人是用人單位之外的第三人時,應采“兼得模式”,但是根據《會議紀要》的規定,醫療費不可重復獲得賠償。當侵權人是用人單位的職工(因職務行為侵權)時,應采“補充模式”。侵權行為的責任歸于用人單位,受害勞動者可向用人單位索賠,但若侵權職工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將責任完全由用人單位承擔有失公平正義。由于用人單位的賠償能力較個人更好,應賦予受害勞動者向用人單位索賠、用人單位根據侵權職工的過錯按比例向其追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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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論文7
一、工傷保險核算的內容
(一)工傷保險收入的核算內容
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是指工傷保險基金在籌集過程中形成的各項收入的總和。工傷保險基金收入包括:工傷保險繳費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如財政補貼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繳收入等)。
(二)工傷保險支出的核算內容
工傷保險待遇支出,即用于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個人待遇方面的支出,包括工傷職工的醫療費、生活護理補助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輔助器具配置費、康復性治療費,職工因工死亡后其親屬從經辦機構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勞動能力鑒定費用,指在勞動能力鑒定過程中,聘請醫療專家對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進行鑒定所支出的費用。儲備金支出,用于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調劑支出。
二、工傷保險核算中的問題
(一)工傷醫療費核算中的問題
收稿日期:20xx-08-05作者簡介:周小紅(1979-),女,畢業于內蒙古大學工商管理專業,會計師,現在內蒙古自治區煤炭社會事業保險局基金管理科任職。工傷保險基金會計是進行反映和監督的一門專業會計,那么我們從監督工傷保險醫療費支出研究,控制不合理的工傷醫療費支出。由于工傷職工就醫的醫院不注重政策,管理不到位,一些醫療機構服務過程中重效益輕管理,甚至有的醫療機構還采取不同的手段騙取工傷保險基金導致了工傷保險基金的流失。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對掛名治療或住院的不制止
由于醫院與參保患者存在利益一致性,有的醫院對參;颊咦≡喊殃P不嚴。一些非參保人員為了個人住院不掏醫療費用,就通過關系以參保人員的名義辦理住院手續掛名住院,套取工傷保險基金。
(2)制度執行不嚴,違規行為時有發生
醫療機構不規范的醫療服務行為比較突出,醫療機構采取醫務人員的經濟利益直接掛鉤使醫務人員隨意降低入院標準,造成掛床現象。不按規定限量開藥,超過處方劑量或將自費藥品與可報銷藥品混淆計價;這些行為增加了工傷保險醫療費的不合理支出。
(二)工傷保險基金銀行存款利率存在的問題
從工傷保險會計的保值、增值的職能中我們發現,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一直為社會所關注,也是審計過程中一項重要檢查內容。自治區煤炭系統工傷保險基金主要靠工傷基金存入銀行優惠利率完成保值增值。中國人民銀行明確規定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優惠利率,國家也規定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但是,到目前沒有提到工傷保險基金應遵循哪一條銀行優惠利率。工傷保險基金落實增值、保值在具體執行中增加了難度。四、制定控制工傷醫療費的有效辦法和執行保證工傷保險銀行優惠利率政策
(1)自治區煤炭社保局為加強定點醫療機構費用的監督管理
確保工傷保險基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完整,控制工傷保險醫療費的不合理支出,針對工傷協議服務機構出臺了《內蒙古自治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服務機構考核管理暫行辦法》,辦法中規定參統單位在支付協議醫療服務機構醫療費時,實行服務質量保證金制度。
、俟kU服務質量保證金的核算委義不容辭的責任
圍繞工會工作重點,認真貫徹《勞動法》、《工會法》、《婦女權益保護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注重在選煤公司工作中維護女職工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障福利待遇方面的特殊利益。同時,通過組織女職工觀看健康知識視頻講座和永錦公司組織的女工體檢工作,有效地保護了女職工的身心健康。
(2)開展“冬送溫暖、夏送清涼”等系列送溫暖活動
長期堅持到車間、進班會送安全毛巾,元宵節開展為一線職工送元宵,端午節送粽子活動,深入一線職工宿舍為職工整理床鋪、打掃宿舍、縫補工作衣,進行安全勸導,送安全祝福。
(3)通過開展女工現場
安全知識有獎問答、發放安全知識宣傳頁、組織員工安全簽名等系列安全活動,進一步增加了員工的安全知識。
(4)及時對“三違”人員進行了幫教
用親情幫教、真情感動,提醒職工時刻注意安全,充分發揮女工家屬在安全生產中的“半邊天”作用。(責任編輯:楊敏英)各參統單位社保部門實施的服務質量保證金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對于按確定比例留存在社保部門的服務質量保證金要加強管理。服務質量保證金屬于工傷保險基金范疇,要專戶儲存,不得挪作他用。參統單位要按照“?顚S谩钡脑瓌t,定期與主管部門對賬,保證資金的安全完整。主管單位對參統單位上報的年終考核結果備案同意后,應支付協議醫療服務機構醫療費的,由參統單位社保部門支付協議醫療服務機構,經考核不予支付的,及時上交主管部門。
、谟嘘P質量保證金會計核算要求
a參統單位社保部門會計核算
1)收到主管部門結算的醫療費時借:銀行存款貸:上級補助收入
2)撥付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費、預留工傷保險服務質量保證金時借:工傷保險支出—工傷醫療費貸:銀行存款暫收款—工傷保險服務質量保證金
3)年終考核,按規定撥付醫療協議服務機構保證金時借:暫收款—工傷保險服務質量保證金貸:銀行存款
4)年終考核,上交主管部門服務質量保證金時借:暫收款—工傷保險服務質量保證金貸:銀行存款同時沖減收入和支出借:工傷保險支出—工傷醫療費(紅字)貸:上級補助收入(紅字)
b上級主管部門會計核算
1)收到上交的服務質量保證金時,紅字沖減費用借:工傷保險支出—工傷醫療費(紅字)貸:銀行存款(紅字)
2)期末轉入基金結余借:工傷保險基金貸:工傷保險支出———工傷醫療費
(2)執行銀行優惠利率是基金的保值增值的一項重要保證
而工傷保險基金的現行政策中,沒有明確優惠利率規定,雖然在具體執行過程中通過與金融機構的協商,工傷保險基金也執行了優惠利率,但由于沒有統一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各自立場不同,理解也就不同,如有的銀行執行的是養老保險基金優惠利率,有的銀行執行的是醫療保險基金優惠利率。結合實際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賹⒐kU基金明確列入利率優惠范圍內。
、诮y一明確政策規定,建議由行政部門協調中國人民銀行發文明確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收入戶和財政專戶的利率按銀行同期三個月整存整取利率執行。
工傷保險論文8
一、現階段農民工工傷保險在我國存在的不足
(一)法律體系不完善,立法滯后
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標志著我國工傷保險從立法角度初步建立,然而在《條例》中沒有清晰界定農民工的工傷問題如何解決、解決主體等,針對農民工工傷保險保障領域基本上屬于一片空白。而且參照城鎮職工穩定的月薪薪酬制度制定的支付標準這一規定從文字上將農民工利益排除在保障體系之外。我國農民工由于和土地依然保持一定的紐帶和經濟聯系,農民工的職業性存在一定的不穩定因素,表現為隨著農業季節變化而流動的特點,企業對農民工的勞動報酬計算和支付的也有其自身特點,和城市穩定的職工有所不同。但是以法律形式出現的《工傷保險條例》,針對農民工保險賠償的標準制定是參照城市職工穩定工作和相對固定的薪酬體系而制定,因此并不能簡單地應用于農民工群體。農民工自身隨季節性流動性的特點,使得其工傷保障的收入指標與城市職工有明顯的偏差,因此也無法享受城鎮職工的權益標準。
(二)執法不嚴,無法做到堅實有理的監督
從表面上看,農民工工傷保險是屬于社會保證的一部分,應該和其他社會保險一起統一收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管理。但實際操作管理上,農民工工傷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制度沒有相關聯系。工傷保險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安全生產,進而減少工傷事故和補償。然而目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無法發揮工傷保險促安全的職能要求,大多數工傷保險是與醫療保險機構相掛靠,安全生產工作缺少監管機構。部門職能的重合導致工傷保險問題產生時責任不清,職責不明,效率低下。
(三)固有思想嚴重
我國的工業化進程是伴隨著犧牲農民利益的代價這一歧視性政策發展的,城市政府考慮的重點是本城市居民的既有利益,城市管理者通常忽視或忽略農民工的權益,甚至往往針對農民工群體采取限制和排斥的政策。特別是農民工聚集量較高的技術含量低,勞動密集型產業,長期以來追求的是以低成本創造高利潤的盈利模式,因此企業處于節約用工成本的角度,使得企業主往往犧牲農民工利益,避免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降低企業成本。而作為弱勢群體的農民工自身缺少法律意識,當利益受到侵犯時不知通過什么途徑來維護應有的權益,缺少用法律保護自己的認識,也使自身陷入被動的境地。
(四)社會排斥導致農民工群體處于社會弱勢階層
社會排斥是指農民工群體作為社會弱勢群體在二級勞動力結構體系下和單一的社會保障體系中受到歧視,而逐漸處于社會保障的邊緣群體,孤立無助缺少維權途徑,并且這種排擠可以通過社會“再造”而進一步累積并傳遞下去。在城市中的勞動力市場,普遍存在企業或者用人單位農民工權益的現象。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的現象。農民工所處的工作環境條件惡劣,休息時間少,勞動強度高,獲得勞動報酬不穩定,社會缺乏對農民工的勞動保護,在勞動過程中也缺少安全和防范措施對人身安全提供有效保護,在現實中農民工如果出現工傷傷害,無法享受應有的工傷保險賠償。城鄉二級社會制度為城市人和農村人貼上的標簽,使得即使農民工和城市人做著同樣的工作,身份的差異依然將農民工劃在正式勞動力市場之外,這種分割就產生歧視。農民工在非正式勞動市場尋找到的就業機會,自然缺少種種應有的健康、福利、安全保障,在政治少缺少維護利益的訴求機制。
(五)農民工職業的流動性
農民工的勞務關系緊緊依附于市場需求,與企業雇主的雇傭往往隨著工程業務的完結而完結,在城市和農村之間雙向流動,哪里有工作機會就流向哪里,缺少長期穩定的雇傭關系。這種職業流動性和現存的工傷保險基金區域跨省流動之間存在明顯的矛盾。農民工因工傷事故原因返回農村從事農業生產,無法轉移保持原有的保險關系。
二、針對我國農民工保險體系的改革建議
農民工工傷保險內容涉及領域廣,同時農民工自身的特點流動頻繁也使得工傷認定及補償的類型種類也需要多種多樣。圍繞工傷保險,應該建立起涵蓋安全生產、工傷風險預防以及職業康復等多方面內容的系統體系。因此農民工工傷保險應該是一個包含傷害醫療保障和現金補助、涵蓋工傷責任賠償和風險防范的系統體系。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無過失認定原則:無論農民工在勞動或者生產經營中受到何種傷害或導致何種疾病,應由國家社會保險機構承擔補償的責任,無論傷害責任由誰負責,受害當事人都應得到補償。這樣不僅受害者利益可以得到保障,也可以保障企業或雇主利益,利于用人單位開展和維持正常的經營活動。個人無負擔原則:農民工工傷保險經費應由企業或雇主繳納,社會及政府承擔保險經費,農民工人人無須做出經濟承擔。社會與企業風險分擔原則:社會及企業建立保險基金,由社會集中調配使用,以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
首先對企業應明確其繳費義務,企業必須承擔對農民工的職業保障,以立法形式強征性繳納保險費以建立保險基金庫,再經由社會建立的保險機構再分配,共同承擔風險。自由流動原則: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區域性統籌制度與農民工自身高流動性之間的矛盾是改革必須解決的問題。社會保障制度的構建要適應農民工流動性特點,農民工工傷保險賬戶應實現跨市、跨省的自由轉移,使得農民工社會保障的賬戶使用不受地區區域的限制,跨省市享受工傷保險權益。
建立和完善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的幾個方面:
1.完善立法,有法可依加快《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法》的立法建設,從法律層次上完善明晰農民工工傷保障,建立全國統一的保障體系。在總原則下,各地區根據各自身經濟水平發展和社會保障程度制定符合條件的地方法規。加強并細化懲罰措施和力度,建立相配套的懲罰機制,對違法企業的處罰做到有法可依,增加違法成本。
2.強化執法,提高參保率企業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的內容對農民工群體繳費參保,明確工傷保險的責任人和收益人,并通過強制性手段嚴格監督用人單位為雇傭的所有農民繳納工傷保險的實施情況。有效落實參保繳費工作,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定時檢查企業繳費情況與被雇傭農民工人數,進行調查統計。對違反企業除進行嚴厲的經濟處罰外,還要追究法律責任。另外,可以通過建立準入機制對企業進行有效控制,只有為農民工參保才可以獲得相關經營權利。
3.放開戶籍制度,消除社會排斥取消身份的歧視,為農民工提供工商保險是保障農民工的基本權益的體現。長期以來,由戶籍制度帶來的身份不平等剝奪了本應該屬于農民工部分的社會保障。使得農村人口在經濟、醫療、保險、教育等多方面處于社會弱勢地位,承擔更大的風險。逐步改革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實現“同籍化”。消除因戶籍帶來的資源限制。
4.建立可自由轉移流動的保險賬戶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區域性統籌制度與農民工自身流動性較強的特點,形成天然的矛盾,該矛盾是改革必須解決的問題。社會保障制度的構建要適應農民工流動性特點,農民工工傷保險賬戶應實現跨市、跨省的自由轉移,使得農民工社會保障的賬戶使用不受地區區域的限制,跨省市享受工傷保險權益。
5.預防為主,輔以保障進一步挖掘農民工工傷保險機構的作用和功能,深入挖掘資金上的優勢,結合社會其他機構資源,從上下游深化農民工安全生產、工傷和職業病預防、事故防范等服務措施,與用人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知識與技能培訓,對特殊行業和崗位提供防護措施。同時加大安全生產知識技能的普及和職業疾病預防知識的培訓,與相關科技單位合作,提高風險防范和預防水平,從源頭上降低工傷事故發生幾率,逐步進入預防—減少事故—減少工傷賠付—降低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率-預防的良性循環。
工傷保險論文9
一、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概述
國家出臺了法律法規賦予了農民工享有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使得農民工的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的實現在法律層面上得到了保障。那么農民工的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是否就等于得到順利實現了呢?很顯然事實并不與之相符。雖然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在法律層面上得到了保障,但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要得到事實層面上的順利實現還需要經歷一段漫長的過程。首先是用人單位是否為農民工購買了工傷保險,其次是盡管法律賦予了農民工享有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但是是否將發生工傷事故的農民工個人納入了保障范圍,再次是在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或職業病時用人單位是否為其申報,并能否成功進行工傷認定,最后是能否成功獲得工傷待遇索賠,而其中任一過程對于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的順利實現都具有一定的難度。
二、農民工在實現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的過程中所遇到的困境
(一)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率較低
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xx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的數據顯示,20xx年末全國參加工傷保險人數為19010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314萬人。其中,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人數為7179萬人,比上年末增加352萬人。全年認定(視同)工傷117.4萬人,比上年減少2.8萬人;全年評定傷殘等級人數為51.3萬人,比上年增加0.3萬人。全年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數為191萬人,比上年增加28萬人。而對于20xx年我國農民工達2.6億的總量來說,雇主或用人單位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的比例僅為24%,可見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參保率雖然逐漸上升,但總體水平仍然不高。
(二)農民工工傷保險的申報率較低
雖然法律賦予了農民工享有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即使用人單位也為農民工購買了工傷保險,但并不意味著農民工的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就得到了實現。事實上,即使用人單位為農民工購買了工傷保險,而在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之后也未能很好地實現其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在于用人單位出于自身經濟利益等方面的考慮并未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使得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的實現成了空談。
(三)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順利實現的制度障礙
農民工在實現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的道路上還遇到了一系列制度障礙,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在法律體系上存在尷尬之處。在法律層面上雖然賦予了農民工享有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但實際上我們可以發現《工傷保險條例》的保障范圍并未涵蓋所有農民工,工傷保險的覆蓋面并不與《勞動合同法》完全相同,這會導致出現某些職工屬于勞動者卻不能參加工傷保險的不合理結果。二是工傷認定困難。農民工要獲得工傷保險待遇,首先要申請工傷認定,而工傷認定的前提是勞資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由于農民工文化素質偏低以及用人單位刻意回避雙方勞動關系,使得勞資雙方勞動合同的簽訂比率較低。如果勞資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而農民工又無法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會推脫責任,使得勞資雙方進入勞動仲裁程序,并且在此過程中,用人單位極有可能阻礙農民工提供能夠證明雙方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據,使得農民工順利獲取工傷保險待遇陷入僵局。三是農民工工傷保險爭議處理程序過于繁瑣。農民工在經歷工傷認定之后還得經歷繁瑣的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索賠程序。所有程序走一遍,普通時間大概在3年9個月左右,最長時間可達6年7個月左右,甚至更長。由于工傷保險爭議處理程序過于繁瑣,農民工必然會耗費過多精力以及時間成本,使得農民工在工傷待遇索賠過程中戛然而止。
三、農民工在實現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過程中遇到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意識上的偏差
1.農民工缺乏維權意識
一方面,農民工本身文化素質偏低,對工傷保險政策的認知途徑相對單一以及安全意識不高,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極為普遍。另一方面,農民工維權意識缺乏,首先關心的不是自己是否擁有工傷保險而是在發生工傷事故后通常選擇私了的方式直接找老板理賠。如果農民工因工傷保險而減少了工作機會,那么他們會視工傷保險為累贅,進而主動放棄相關權益。另外,繁瑣的維權程序和沉重的維權代價都會迫使農民工選擇私了、和解以犧牲自己的合法權益來換取盡早拿到少額的賠償,甚至直接放棄權利或選擇一種極端卻主觀上認為更有效的維權方式,如聚眾鬧事等。
2.雇主存在主觀意識上的偏差
用人單位作為經濟“理性人”,在主觀上不愿為農民工購買工傷保險或者不愿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工傷事故。很多用人單位單純追求經濟利益,通過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只簽訂口頭合同等方式逃保漏保,以降低企業成本。另外,企業在主觀上對參保欠缺積極性以及抱有逃保漏保的投機心理,部分企業甚至采取不署名投保方式,為部分人投保,若發生工傷事故再進行署名,利用制度的空子以此降低成本,而忽略了對農民工工傷保險合法權益的保障。
(二)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設計上存在不合理之處
一方面,農民工工傷保險在制度設計上無法適應農民工季節性強,流動性大、工作不穩定,經濟收入低,文化素質不高等特點。另一方面,工傷認定困難,工傷賠償程序設計過于復雜、時間過于漫長,工傷賠償待遇的計算標準與支付方式都與農民工居住地不固定和月收入不穩定的狀況不適用。農民工大都希望在發生工傷事故后能按規定及時得到經濟補償,但是由于農民工工傷保險的爭議處理程序過于繁瑣,一次性支付往往成為“空頭支票”。
(三)法律監管不到位
1.立法層次不高
從現行工傷保險法律體系可看出,雖然《社會保險法》于20xx年10月28日得到了通過并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但其對于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的保障范圍及保障力度卻明顯不夠。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總體立法層次不高,主要包括:《工傷保險條例》、《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xx]18號)等,主要構成多是行政法規,在法律效力上遠遠不及普通法律,缺乏對企業的約束力與保障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的權威。
2.對違法企業的處罰力度不夠
我國的工傷保險屬于強制性保險,用人單位必須為其職工繳費,但法律對于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處罰力度不夠,反而助長了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工傷保險條例(修訂)》第62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睆闹形覀兛梢园l現,對用人單位的處罰方式無非是責令限期改正與強制征繳,而這些處罰方式都僅囿于用人單位履行自身義務而對相關責任人處1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措施,對用人單位而言更是無關痛癢。
(四)政府執行缺乏力度
1.宣傳上的不到位
政府部門缺乏宣傳,使得農民工認知工傷保險政策的途徑比較單一與自我保護意識不高。絕大多數農民工對《工傷保險條例》等其他工傷保險政策的認知情況都缺乏了解,甚至有不少農民工未聽說過工傷保險相關政策。另一方面,政府部門缺乏對企業看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正確引導:一是未能讓企業認識到為農民工參保是自身應履行的法律義務;二是為農民工參保能夠提高其積極性與工作熱情有利于企業的長期發展;三是忽略了農民工在城市化建設中的巨大貢獻,企業應保障他們的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
2.監管機制上的不健全
造成政府相關部門監管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三個方面:首先是勞動部門監管的力量有限,專業化機構及人才隊伍缺乏且不穩定,處理工傷事故效率低,導致企業逃保漏,F象普遍,監管質量難以保證。二是在客觀現實上,城市經濟發展水平高、農民工數量龐大、監管任務十分繁重,這些都對勞動部門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導致農民工的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未能很好得到實現。三是涉及到與其他政府相關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從而加大了勞動部門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處罰的難度。3.監管執法上的缺位。法無禁止即可行,即使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假設沒有勞動執法部門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加以懲罰與規范,農民工的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的實現就成了“紙上談兵”。由于政府相關部門對違規企業的處罰力度不夠,導致企業的違法成本過低,屢犯不改,即使是在農民工權益受到損害后,政府也未能主動向農民工提供必要的援助,易將農民工排斥在工傷保險體制之外。
四、保障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實現的策略
(一)轉變意識觀念
1.農民工應提高自身素質,轉變就業及維權觀念
為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促進自身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得到實現,農民工不僅要提高自身素質,嚴格遵守安全作業章程,還必須轉變觀念。首先,農民應轉變就業觀念,不應將自身合法的工傷保險權利視為尋求工作機會的阻礙門檻,應該認識并珍惜自身的合法權益而非主動將其放棄,這只會助長企業逃保漏保的投機心理。其次,農民工應該轉變維權觀念,提高法律意識,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在工傷事故發生后應該合理運用法律武器進行維權,而不是選擇與企業私了或者一些極端方式。
2.企業應注重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首先,企業應加強安全作業的崗位培訓,提高勞動者的安全作業能力,重視工傷事故的預防,建立一套完善的工傷事故預防及處理機制。其次,充分發揮企業工會的力量,提高企業自身的社會責任感,樹立“人本意識”,認識到為農民工參保是自身應履行的法律義務,應充分保障農民工的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以實現勞資雙方的共贏。再次,應認識到為農民工參保能夠提高其積極性與工作熱情有利于企業的持續發展。
(二)完善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設計
首先,簡化繁瑣的工傷認定程序,建立工傷保險案件數據庫,對于近似案例總結出一定模式并進行模式化處理,設置專業機構處理相關的勞動爭議案件,達到專業分工、高效運行的效果。其次,調整工傷保險差別費率與浮動費率機制。農民工所從事的煤礦、建筑等高危行業通常是以農民工的工資標準為繳費基數的,但費率設置等級單一。針對不同的行業應實行差別費率機制,根據行業安全狀況及工傷保險費用的支出狀況作出適當的費率調整。其次,設計符合農民工特點的工傷保險機制,將農民工隊伍進行分類,可分為城市化的農民工,流動性的農民工,季節性的農民工三大類,根據其特點制定相應的工傷保險規定。最后,建立預防—補償—康復三位一體的機制。對于工傷事故多發的高危行業,應注重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加強對農民工的職業培訓,提高防范與應對事故的意識和能力。在工傷康復方面,可建立專門的康復醫療機構,提供完善、專業的康復治療,加大對康復資源的投入,注重對農民工心理創傷的康復治療。在工傷費用的支付方面可實行“先行賠付”的舉措。
(三)政府加大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力度
首先,應加大宣傳力度,廣泛宣傳工傷保險相關法律法規,以提高農民工的法律意識以及對工傷保險的認知,進而提高農民工的參保率。其次,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調整工傷保險條例的不合理之處。再次,加強對企業的監管,強化政府的監管職能,在執法上勞動執法部門要重視保障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的相關法律的實施,建立專門機構培訓專業監管隊伍。對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企業要采取嚴厲措施,加大處罰力度,加大其違法成本,以保證農民工的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能夠得到全面實現。最后,可以建立專門的農民工工傷保險基金,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對違法企業的罰款、基金利息以及被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農民工工傷保險基金全部由企業繳納;對高風險的企業、行業多征收,反之少征收;工傷保險基金的使用應該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五、結束語
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的實現對于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與穩定有著重要意義,它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擴展農民工工傷保險的覆蓋面,簡化繁瑣的工傷認定及索賠程序,建立完善的農民工工傷預防—治療—康復三位一體機制,這是保障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得到實現的重要舉措。相信工傷保險制度的不斷改革與完善一定會使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得到更好地實現。
工傷保險論文10
1淺析企業執行工傷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與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相比,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起步晚,制度不完善,沒有形成一整套措施辦法,使得在特殊情況下,企業不能正確地處理好工傷事故。另外,執行力度不夠也是導致我國現階段工傷保險制度出現問題的原因之一。眾所周知,企業的最終目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管是對個人還是企業而言,都不希望有工傷事故發生。站在勞工角度看,工傷保險制度是維護他們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而站在企業的角度看,如果嚴格按照工傷保險管理辦法來處理工傷事故,就會增加處理工傷事故的成本,減少企業的利益,所以才會出現執行力度不夠的現象。
2關于如何解決好工傷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問題的幾點淺見
2.1深層把握工傷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要做到深層次把握工傷保險法的基本原則,就要做到以下幾點:一是遵循工傷保險補償與雇主責任相結合的原則。這就要求企業站在勞工的角度,為勞工的生命健康權益著想,積極地為企業的每一位員工購買工傷保險。同時,企業還應建立一套與工傷保險制度相配套的責任制,把具體事故落實到相關責任人身上,避免出現“出了事故找不到負責人”的局面。另外,企業要嚴格實行雇主責任,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不斷提高自身工傷保險補償與雇主責任相結合的能力與水平。二是大力發揚補償不糾錯原則。事故發生后,對受害人員進行補償是關鍵,這時候再去追究企業或者受害人的責任是不現實的。同時,企業還應該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從企業的設備設施到內部辦公環境等各個方面,不斷地加大整改力度,從根源上杜絕工傷事故的發生。企業還應定期舉辦關于安全事故的急救措施的培訓,從思想上提高勞工的安全意識,不斷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三是在執行工傷保險制度的過程中,要適當地傾斜于受害人,即遵循傾斜于受害人原則。這條原則要求相關單位在處理工傷事故時,工傷補償應堅持就高不就低、就有不就無等原則,堅持“以人為本”,要讓員工從根本上認可企業,不斷提高企業自身的凝聚力。
2.2嚴格執行工傷保險制度
在法律上,工傷保險的責任主體之一是企業,企業要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不斷履行自身義務,加強工傷保險制度的建設,學會合理規范風險。企業要嚴格執行工傷保險制度,重點應關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按時申報工傷認定。如果出現了工傷事故,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向當地勞動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未按規定時間申報的,企業要承擔工傷事故的補償費用。因此,企業要加強對工傷事故的統計與分析,不能回避責任,按時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工傷認定,學會規避風險,降低成本。二是要加強停工留薪期管理。對于那些因患職業病或遭受事故而受到傷害的員工,企業要做好停工留薪工作,使職工在養傷期間也能享受上班時期的生活待遇,從而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但有些員工卻以停工留薪為由,即使傷病已經好了,也不來上班,嚴重損害了企業的利益。對此,企業要加強停工留薪方面的管理,不斷提高停工留薪排查的能力與水平,正當維護每一位員工的權益。三是要及時開展勞動能力鑒定。開展勞動能力鑒定對于工傷保險的補償事項以及停工留薪的管理都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既能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也能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四是要健全違規操作處罰制度。從制度上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不斷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3結語
綜上所述,工傷保險制度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要有效落實工傷保險制度,加強相關方面的管理,員工要加強法律意識,學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從而不斷促進我國的社會主義建設與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工傷保險論文11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保障制度也在不斷的完善和發展,其中,企業工傷保險制度一直以來是員工所關注的一項制度,其在企業管理中占據非常重要的地位。社會上有一些企業在執行工傷保險制度時,存在諸多問題,例如不準確的原則理解、企業本身存在的工傷保險制度不健全等等,導致企業一些員工不能完全或者不能享受到國家提供的福利政策,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本文針對企業執行工傷保險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研究,從而提出相應的解決問題的對策,為健全我國工傷保險制度以及保障企業員工利益方面提供理論指導。
關鍵詞:工傷保險制度;企業;理論指導;解決問題
一、工商保險制度的現狀
工傷保險制度在我國開始實行的時間比較早,大約在20世紀五十年代左右出現,其建立的初衷就是為了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是滿足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自從開始建立到現在這項制度都一直在處于完善當中,一直跟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在不斷進步,最初建立的工傷保險制度已經不能夠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了,當今社會所建立起來的工傷保險制度的應用范圍也越來越廣泛,在企業的推廣力度也越來越大,但是有些企業對工傷保險制度的執行力度并不強,嚴重損壞了新時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嚴重損壞了社會和諧發展。所以本文研究了企業中工傷保險制度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及針對這些問題分別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
二、工商保險制度的概述
工傷保險制度,顧名思義,就是保障勞動者在從事企業生產活動時或者企業對勞動者規定的其他特殊工作時,勞動者受到的一切損害后要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的物質補償,工傷保險制度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中具有很大的作用,傳統的工傷保險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隨著社會發展,工傷保險已經向更廣闊的方向延伸了,功能也在不斷的增加和完善,當今社會工傷保險制度的主要功能包括如下幾點,工傷預防、康復等,這些功能旨在對勞動者在受工傷之前的預防,以及受到工傷之后的康復照料讓受傷者快速恢復如初。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出現在《勞動保護保險條例》里面,這個條例頒布在1950年,這個政策的出臺提高了勞動者的積極性,得到了社會的一致好評,隨后又相繼頒布了許多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法規、條例以及辦法,例如《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行辦法》以及《職業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等等,這一系列法規、條例以及辦法的頒布實施,說明我國越來越重視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制度越來越正規化,法制水平也越來越高。盡管國家為了勞動者費勁心思,勞心勞力,整體來說是保障了勞動者合法權益,但是還是有個別企業沒有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實施,部分企業在執行過程中存在了很多問題,針對如此國家也做了一系列努力,例如后來頒布了《保險條例》,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工傷保險制度的實施。
三、企業執行工傷保險制度的問題
1.對工傷保險法中的基本原則理解不透徹
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相比西方發達國家的工傷保險制度還是有一些差距的,這種差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我國勞動者的法律意識薄弱以及對工傷法律理解不夠深入透徹,所以引起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好多問題。國家法律規定,任何企業和單位對自己公司里面的員工都要繳納工傷保險,如果未交納工傷保險但是員工出現了工傷,治療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都是由所在企業和單位出。很多企業沒有認識到這一層風險,致使公司在逃避繳費違反法規的同時還遭受巨大經濟損失,得不償失。對于剛剛成立的小型公司如果因一時粗心大意或者為了這點小便宜而迎來巨大的醫療賬單,有可能使公司關門大吉。另外,沒有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當員工發生事故時,處理后續事情使得企業處于被動狀態,這時候企業才認識到自己所承擔的責任,才明白工傷保險法有別于其他法律,到那時就追悔莫及,所以企業一定要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這樣才能更好的規避風險。
2.不健全的運行機制
我國與西方發達國家在工傷保險制度上相比還存在了一些差距,主要是因為我國各方面起步較晚,許多機制都不是很健全,很多東西都是借鑒其他國家的,自己沒有很好的進行繼承和創新,雖然說在工傷制度能處理大部分情況下事故,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引起的工傷事故并沒有很好的處理措施,除此之外,一些企業的執行力不夠也是影響工傷保險制度不能很好運行的原因。作為一個企業它成立的目的就是為了追求經濟效益,不管是哪一方是勞動者還是老板都是不希望有不和諧的因素產生,也就是工傷事故的產生,對誰都無益,雖然勞動者有補償,但是會受到身體和精神上的損傷,讓家庭在受傷的時間失去了收入。對于企業來說,也會導致企業在外名聲受損,其次就是使企業經濟效益下降等諸多方面的損失。
四、企業執行工商保險制度的對策研究
1.深層次把握工傷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首先,要讓雇主深層次的理解工傷保險法,讓雇主明白,員工如果受了工傷就算本公司沒有為員工投遞保險,本公司也要承受相應的經濟賠償,這與公司利益息息相關的,不能鋌而走險,這樣的工傷保險原則就是促使企業站在員工角度思考問題,就會為員工著想。另外,在企業中要大力宣揚補償不糾錯原則,企業內部還應該定期舉辦急救小常識培訓,讓員工學會這些急救措施,有利于在遇到小事故時自己能處理,從根本上提高員工安全意識。要本著以人為本的思想,在執行工傷保險制度時,一定要向著員工,必須本著受害者最大的原則,這樣做的好處,讓員工對企業擁有歸屬感,使企業的凝聚力增大。
2.嚴格執行工傷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制度是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履行這個制度的主體是企業,所以企業必須認真履行,企業要具體做到以下幾項內容,首先,按時申報工傷認定,其次,加強企業員工停工留薪管理,最后就是,按時對受傷或恢復的員工開展勞動能力鑒定,最后就是加大企業違規操作的懲罰力度,通過以上措施能夠提高員工的安全以上和工傷保險法律意識,使得企業更加持續發展。
五、結語
在社會主義新時代里,中國各項制度都在不斷健全,其中工商保險制度是所有社會保障制最終的制度之一,是以人為本的重要體現。在企業里全面落實好工傷保險制度對于企業的發展,保證員工利益方面都是具有推動作用,當然社會也存在一些不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工傷保險制度,所以員工也應該在適當的時候拿起法律武器,保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并且有利于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文明的發展,最終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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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論文12
一、解決未投保工傷保險傷亡職工待遇問題的必要性
。ㄒ唬檫@類傷亡職工提供生活保障
對于未投保工傷保險的傷亡職工在工傷事故發生后其待遇問題往往很難得到解決,這使得這類職工的家庭經濟困難生活難以得到保障。例如在“鄭身貴與江陰長盛化工有限公司”一案中,江陰長盛化工有限公司未為鄭身貴投保工傷保險,后鄭身貴被查出患職業性腫瘤(苯所致白血。捎诟甙旱馁M用致使鄭某的家庭生活難以得到保障。
(二)促進社會的和諧
我國勞動人口眾多而一些未為職工投保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不在少數,在發生工傷事故時這一部分傷亡職工的待遇問題往往不能得到完善的解決,使得一些傷殘職工和死亡職工的家屬心理情緒得不到安撫,容易生成反社會的情緒造成心理上的疾病,這樣是很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和諧。
二、用人單位未投保工傷保險引發的問題
(一)獲取賠付的難度大
用人單位未為職工投保工傷保險,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很難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這對職工造成的傷害是難以想象的。雖有法律的明文規定要為職工投保工傷保險,但在實際操作中仍有許多漏洞使得用人單位遲遲不為職工投保工傷保險,當工傷危險發生時不能為職工提供有效的保障。同時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2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然而在工傷事故發生過后,由于用人單位未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為職工投保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往往以職工自己違規操作為由不為其申報工傷,職工自己申報又很難收集到有效的證據,這使得一些傷亡職工的待遇問題往往很難解決,雖然有法律條文的約束要求用人單位負全部的責任,但現實的情況是用人單位對于賠付不予回答且遲遲不為其發放賠償金,一拖再拖職工獲取賠付的難度大。
(二)賠付金額有限
1.對于這些未投保工傷保險的傷殘職工,用人單位要按照工傷保險的相應標準進行賠償,進行一次性賠償時不僅要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還要支付本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這使得用人單位所要支付的金額負擔加重,一些用人單位僅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而沒有再支付其他補助金,傷亡職工在事后提起訴訟要求進行民事賠償時,往往因為賠付的資金少和訴訟時間過長的問題,最后不得已放棄維權。
2.對于一些由于經營不善導致經濟困難被迫宣布破產的用人單位,經過破產清算程序后仍無法保障傷亡職工本應有的標準,而且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中并沒有關于職工因工受傷用人單位賠付整容費等特殊費用的條例。
(三)傷殘職工事后安置問題較大
1.一些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投保工傷保險也沒有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在發生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對職工進行了一次性的賠償,雖然這些傷殘職工的醫療問題有了保障但對于傷殘職工事后再就業的問題用人單位卻置之不理。因為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進行賠償后就不再與這些職工保有勞動關系,那么這些傷殘職工事后安置在何處就成了一個很大的問題。
2.這類的傷殘職工往往從事的都是體力型勞動性的行業,身體上的傷殘使得他們有的無法再從事他們原本的行業,而面對一些新的行業新的領域他們的能力又顯得不足,同時這些傷殘職工在工傷事故后精神上遭到了很大的打擊,身體上也造成了終身的遺憾,他們再就業時可能不再有正常職工的那種能力,那么面對每天都日益發展的社會,每天都有新鮮勞動力注入的社會,他們就業的機會就更加的渺茫。
三、傷亡職工待遇的完善
。ㄒ唬┝⒎ㄉ详P于賠付問題的完善
1.立法的必要性。在當今社會未投保工傷保險的職工絕不是少數的,根據有關調查顯示截至20xx年底,我國參保工傷保險的人數為1.9億,而我國實際參與勞動的職工人數遠遠多于這些,面對為數眾多的未投保工傷保險的職工應該為其制定一部只屬于他們的法律條例。
2.立法的具體內容。對于這類傷亡職工在立法內容上主要從醫療、待遇、監管、以及用人單位責任等方面進行規范,在醫療上用人單位支付醫療費用以及事后的康健費用,增加對于用人單位事后據不負責現象的處罰力度,情節嚴重的可酌情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責任,進而減輕這些傷亡職工在事后索要賠付時的難度保障其權益。
。ǘ┙⑽赐侗9kU傷亡職工的基金會增加賠付的金額
1.未投保工傷保險傷亡職工的基金會屬于社會公益服務性的組織;饡饕峭ㄟ^社會各方面愛心人士的捐款進行服務于傷亡職工的公益性活動,通過宣傳引起社會各界的注意從而無償的幫助那些未投保工傷保險的傷亡職工。
2.基金會所提供的具體服務。基金會主要致力于在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時第一時間為其提供醫療資金以及后續的康健費用,并且要一直為其提供穩定有效的醫療救助直至受傷職工康復。同時這個基金會也要為死亡職工的家屬提供服務,對于死亡職工是家里主要勞動力收入來源的家庭,除用人單位依法賠付的金額外基金會也要定期為其家庭發放補貼,對于家中尚有勞動力但無工作的應為其提供工作,對于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基金會應聯合政府教育部門為其子女提供完全義務的高中教育,保障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權利。通過這個基金會不僅可以為傷亡職工提供醫療等各方面的保障,同時還可以為其提供一筆除用人單位的賠償外,社會上給予的救助補貼。3.基金會的管理;饡闪⒁粋基金委員會對基金會的日常活動進行管理,委員會成員主要是由長期固定出資的愛心人士擔任,在進行社會幫助時應征得過半數委員會成員的支持方可進行,同時還應訂立委員會章程規范每筆資金的用途以及委員會成員所應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防范委員會成員中飽私囊,從而真正做到為傷亡職工的權益服務。
。ㄈ┱顿Y修建殘疾人工廠解決傷殘職工事后安置問題
1.殘疾人工廠的宗旨。殘疾人工廠為生理或是心理方面有殘疾的人提供就業的就會,一方面可以緩解他們的家庭經濟負擔增加收入,另一方面也是為他們提供機會與外界進行交流,一些殘障人士尤其是后天因工或意外造成殘疾的他們的心理壓力往往很大不能接受外界的眼光通過殘疾人工廠讓他們從新學會與外界相處。
2.工廠的經營范圍。殘疾人工廠主要生產一些操作不困難,輕型便捷的小零部件或是生活用品,例如衛生紙加工廠、服裝制造業、通用儀器儀表制造業等。主要考慮一些殘疾人士行動不便因而主營一些不需要大機器生產的操作相對簡單的產業。
3.工廠的管理。工廠由政府委任殘聯中有管理才能的人進行管理同時內設工會維護殘疾職工權益,工廠的工作環境要充分考慮到每一位特殊職工的需求,工廠中有臺階的部分要在旁邊設有輪椅的通道。工廠在管理中力求保障每一位職工的權益為殘疾職工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
(四)設立“自保”模式緩解用人單位賠付時的經濟困難
近年來美國一些擁有眾多雇員的大企業往往在企業內部建立工傷保險賠償基金,通過自保的方式,轉嫁風險。甚至一些中小企業也采取團體自保方式。這就是所謂的“自!蹦J健
1.“自保模式”的性質。在中國一些大規模的用人單位也可以采用這種“自!蹦J絹頊p輕用人單位的壓力,尤其是在其未為職工投保工傷保險的時候,通過平時儲蓄的自保資金既可以緩解用人單位的賠償壓力,也可以讓傷亡職工得到有利的賠償,是一種用人單位轉移風險積極賠償的方式。
2.“自保模式”資金的組成。這種模式的資金來源是通過用人單位定期繳納絕大部分金額,和高收入的管理階層每月繳納一部分以及非貧困普通職工每年繳納一小部分組成。通過這樣的比例進行分配既不會增加職工的經濟壓力,也不會增加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合理的資金組成為自保模式提供有力的經濟后盾。
3.“自保模式”的監管。這種“自!蹦J揭欢ㄊ切枰ㄟ^政府的批準以及工會和用人單位內部的監督來實現的,首先政府在批準程序上就要嚴格把關,對于那些用人單位經濟困難無法正常提供資金的應堅決不予批準,同時對于容易造成職工經濟困難的用人單位同樣不予批準,其次這種模式的資金應由工會進行管理每月向職工和管理者進行書面的匯報,對于自保模式的監管務求做到嚴格把控否則這種“自!蹦J街荒苄瓮撛O毫無實際作用可言。對于未投保工傷保險傷亡職工的待遇問題,除上述幾點建議外仍有許多地方需要實際操作來進行完善,這不僅需要政府與用人單位的努力,傷亡職工自己的維權意識同時還需要媒體加強宣傳,一是宣傳用人單位要積極為職工投保工傷保險,一些用人單位不了解工傷保險因而要加強對工傷保險知識的科普,二是對于一些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投保工傷保險事故后還拒不承擔責任的,各地媒體應加強報道引起政府與公眾的關注,為傷亡職工維權過程進行一系列的后續跟蹤報道,讓政府與公眾能夠真真正正的重視起來,讓一些不負責任的用人單位在輿論的壓力下承擔起應付的責任,同時提醒其他用人單位引以為戒和受到不平等待遇的傷亡職工及其家屬要積極的維護自己的權利,從而實際的解決這類傷亡職工的待遇問題。
工傷保險論文13
近幾年大幅地提高了工傷待遇后,一些新的騙保行為層出不窮。在信息化飛速發展的時代,特別是網絡高度發達的今天,在工傷保險管理工作(本文所稱工傷保險管理工作,包括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待遇核發、工傷康復、安裝輔助器具等)中采用最先進的計算機技術進行信息的采集、歸納、匯總,同時盡可能地實行實時結算,可以極大地減少人力、物力、財力,通過完善的工傷保險管理信息系統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患者就醫,減少工作失誤以及筑牢基金防線。
1目前工傷保險信息系統存在的主要問題
(1)目前計算機技術在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中的還沒有網上申報功能。在現有人員編制不增加的情況下,難以應付日益增長的業務量。
(2)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偽造的住院記錄資料和發票進行騙保,現有的工傷保險信息系統無法提供甄別真假的幫助,僅憑工作人員的肉眼難以分辨報銷人員提供的診療票據和憑證的真假。
(3)在現有的單位或患者先墊付費用后拿發票等材料到社保經辦機構報銷費用的模式下,費時費力,效率低下,特別是重傷人員的治療費用比較大,一些經營困難的單位難以提供大額的費用支持工傷人員進行必要和及時的治療,致使延誤治療,同時引發社會矛盾。
2計算機技術在工傷保險管理工作中應用
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是利用計算機、網絡等各種硬件設備、軟件工具及科學方法,對工傷人員的就醫信息、治療費用等各種信息進行獲取、傳輸、存儲、加工、分析與決策。
2.1通過Internet實行工傷保險業務網上申報功能
通過構建基于密鑰的線路傳輸,運用數字證書對用戶身份進行確認,在數據傳輸過程中,對數據進行加解密,同時采用網絡防火墻技術隔離外網和內網,對工傷保險機構的服務器進行保護,阻止惡意攻擊及過濾病毒,以保障信息系統運行的安全性,有效保證數據的保密性和完整性。工傷保險信息系統的服務器采用小型機雙機集群和大容量磁盤陣列技術,遠程磁帶庫實現災難備份,同時采用大容量的數據庫,在數據庫中對數據進行進一步的加解密。用工單位與工傷保險部門簽訂協議后使用網上申報系統,發生工傷后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格式填寫相應材料、數據,工傷保險部門對網上申報的數據、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同時告知申報單位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攜帶相關紙質材料到辦事窗口申請,工傷保險部門工作人員在信息系統中對照遞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減少占用工作量比較大的錄入材料的環節,提高辦事效率。
2.2工傷保險信息系統通過專線與各定點醫療機構實行聯網
一旦工傷保險信息系統和各定點醫療機構的信息系統受到惡意攻擊,將會造成無法換回的損失,因此兩個系統的聯接,不采用開放性安全性低的Internet,而是通過電線專線來聯接,同時采用網絡防火墻技術防止惡意攻擊及過濾病毒。建立網絡信息查詢機制,就可以對前來申請工傷認定或申請工傷費用報銷的人員是否確實受過傷、什么時間受的傷、之前是否在同一部位受過傷、受傷之后是否在同一部位再次受傷、曾經在哪家醫療機構就醫、是否進行過手術、是否使用過某種藥品等信息進行查證。同時建立就醫預警信息提示,對異常的就醫情況系統自行報警提示。通過對受傷人員就醫情況的全面掌握,再加以調查,即使不法分子對就醫記錄、發票和單位公章等材料制作得再逼真,騙保的伎倆也無所遁形了。
2.3工傷保險信息系統通過專線與各定點醫療機構實行聯網
盡可能實現在醫院實時結算,減輕用人單位及患者的經濟負擔。工傷保險部門將統一規范的工傷藥品目錄與醫療機構信息系統中的藥品、檢查、化驗等所有有價表中的收費項目建立起對應關系。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勞資雙方不存在爭議的工傷認定申請,工傷保險行政部門應盡快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醫療機構通過網絡接口可以查詢到該就醫人員是否參加工傷保險,是否認定為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信息系統中予以審核,實現醫院結算。對于確實不能實現醫院結算的工傷人員,只能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遞交有關書面材料報銷費用。
工傷保險論文14
一、工傷社會保險的內涵及重要性
(一)完善的工傷社會保險制度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保證
工傷事故與職業病嚴重威脅廣大職工的健康和生命,職工工傷后能否得到及時救治和補償,影響工傷職工工作、經濟收入和家庭生活,關系到社會和諧穩定。健全的工傷社會保險制度可以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醫療康復和必要的經濟補償,化解社會矛盾。
(二)完善的工傷社會保險制度是國際化的重要標志
工傷保險是工業化發展的產物,目前在全球200個國家和地區中,有164個國家建立了工傷保險,另外其他30多個國家也有與工傷事故相關的立法。在當前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加快的背景下,全球經濟一體化在促進各國的經濟發展和財富增長的同時,也對改善職業人群的勞動條件提出了要求,以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抵制“帶血產品”。參加工傷保險已成為當今國際市場的準入規則,建立與國際接軌的工傷社會保險制度已成為企業參與國際競爭、進入國際市場的“通行證”。
二、我區煤炭行業工傷社會保險制度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區煤炭行業工傷保險制度基本情況
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20xx年對煤炭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有明確要求:一是要求國有煤炭企業在20xx年全面啟動工傷保險,不允許煤炭企業內部封閉運行,必須實行工傷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二是小煤礦實行屬地化管理;三是對于在地市一級統籌有困難的大中型煤炭企業、國有重點煤礦實行省級行業統籌。按照上述要求,20xx年1月1日起,自治區10戶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和8戶煤炭科研、供銷等企業實行了自治區級統籌。目前,我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工傷保險工作正平穩順利地推進,截止20xx年12月,登記參保單位26戶,參保人數100643人,其中農民工參保7200人;工傷職工57241人,其中老工傷52137人。同時,工傷保險機構也在不斷完善,10大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均設立了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煤炭社保局經自治區編辦批復增加了工傷保險科,內部調整充實人員,保證了煤炭企業工傷保險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我區煤炭行工傷社會保險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工傷保險在我區煤炭行業啟動并實施七年來,基本情況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1、工傷保險覆蓋面小,小煤礦參保難度大。自治區部分小煤礦規模小、資源賦存條件差,其管理水平和人力資源配置不到位(大量使用農民工),對國家和自治區的政策理解不到位,對工傷保險政策更是知之甚少。由于企業負責人對工傷保險認識不足,造成個體小煤礦參保率不高。
2、差別費率差距小,風險關聯性不強。我國工傷保險費率差距只有6倍,最低的一類0.5%,最高的煤炭等三類行業四檔費率3.0%,費率差距與各行業間的傷亡率比費率差距過小。目前,自治區煤炭行業統籌的26戶企業中,大多為1998年下放地方原國有重點煤炭企業,這些企業工傷人員多,費用支出大;一些新建企業和露天煤礦工傷人員少,費用支出較小,形成了差別費率與風險關聯性不強的問題。如果不能充分利用行業差別費率這一經濟杠桿對于提高企業風險意識、加強工傷預防和解決基金平衡的作用,長此以往,會影響到工傷風險小、費用支出少、安全管理好的企業參保積極性。
3、工傷預防康復制度與事故預防脫節。工傷補償、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三者相互影響、相輔相成,在發達的國家都把工傷補償和職業康復以及工傷預防緊緊結合在一起,而在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雖然確定了“工傷保險要與事故預防和職業病防治相結合”的原則,但沒有明確職業康復和工傷預防所需要資金的比例,有重于工傷認定、待遇支付,輕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的傾向,從而導致這兩項工作的開展缺乏資金的有力保障、暫時還未研究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的問題。從長遠發展看,工傷預防應是根本,能從源頭上減少生命財產損失;工傷康復可以恢復工傷人員的生理機能,幫助其再就業,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精神。工傷預防和康復工作應逐步成為工傷保險工作的重點。
4、商業保險和工傷保險之間存在矛盾。商業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補充形式,它的保障金額取決于投保時繳納保費的多少,而工傷保險是國家強制的社會保險,目的是維護社會穩定。有的保險公司為了自身利益,采取不正規手段(如不實行實名制)推銷自己的產品,有的煤炭企業參加了商業保險,認為就可以替代參加工傷保險,不按制度辦事,形成諸多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三、完善我區煤炭行業工傷社會保險制度的思路與對策建議
根據國家對工傷保險的總體要求,我區煤炭行業完善工傷社會保險制度的思路:
一是構建以國家工傷社會保險為主體,以自治區強制推行的井下職工意外傷害保險、雇主責任保險和職工自愿參加的職工安全互助保險為補充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完善各種配套政策、措施和辦法。工傷社會保險和井下職工意外傷害保險由自治區政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辦;雇主責任保險由商業保險運作,政府有關部門監督;職工安全互助保險由煤炭企業社保、工會組織實施,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二是統籌不同規模、不同所有制煤炭企業的工傷保險制度,擴大覆蓋范圍。由于自治區煤炭行業工傷保險啟動時間短,行業內還未全面覆蓋,尤其是鄉鎮小煤礦參保率更低。統籌不同規模、不同所有制煤炭企業實行統一的工傷保險制度,就可以更大程度上分散工傷待遇短期支付風險,避免出現一起事故毀掉一個家庭,一起事故拖垮一個企業現象的出現,從根本上解決小煤礦工傷事故職工權益得不到及時維護的問題。在農民工問題上,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大執法檢查的力度,采取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增強宣傳力度,擴大工傷保險覆蓋范圍把礦山企業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并對中小高危企業的職工及農民工進行定期的生產安全知識教育,提高職工人身安全意識,使其掌握安全有效的生產技能和防護方法,認識到工傷保險的重要性。
三是工傷保險和養老保險同樣作為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省級統籌是其必然的發展趨勢。目前,自治區僅10戶老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參加省級統籌,范圍小且工傷基金抗風險能力不強,同時這些老企業也在不斷萎縮,致使工傷基金費源減少。自治區作為國家主要能源基地和產煤大省,應結合煤炭工業發展實際,放眼長遠、提前布局擴大工傷保險實施范圍,建議將自治區30戶重點煤炭企業統一納入省級統籌管理,統籌規劃全區工傷保險工作。
四是建立起合理的費率浮動機制。按照國家《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規定,結合自治區煤炭行業實際,在合理確定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建立科學規范的浮動費率機制。浮動費率應統籌考慮每個礦井的開采環境、風險程度、工傷事故發生率、傷亡人數、職業病危害程度以及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等因素,并進行認真分析測算后,建立適合煤炭企業實際的費率浮動指標體系,適時調整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確保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平衡,平穩運行。
五是建立健全工傷補償與工傷預防、工傷康復相結合制度。工傷保險不能只是單純補償,要與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相結合。這應當成為開展工傷保險工作的重要理念。我國的工傷保險目前還處于制度建設的初級階段,把工傷補償作為重要內容有其必然性,但從長遠看,樹立積極的工傷保險理念,抓好工傷預防,減少工傷事故對職工造成的傷害,更有利于保障職工權益,也有利于減少基金支出。與此同時,要把工傷康復提上重要議事日程,這就需要我們進一步加強對工傷康復政策和相關標準的研究,積極開展工傷康復試點工作,在借鑒發達國家工傷康復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探索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工傷康復制度。例如德國工傷保險管理機構就將其主要關注方面和工作重點都放在事故預防上,盡最大的努力提供康復幫助,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撥出?钣糜诼殬I康復和工傷預防事業。目前,自治區煤炭行業在工傷康復工作上存在的問題是,矽肺病、截癱人員在接受康復治療時沒有具體標準,無法確定其治療期限,建議自治區盡快出臺工傷康復政策體系和標準體系,明確傷種和治療期限,并在有條件的煤炭企業中開展試點工作,條件成熟時全行業推廣實施。
工傷保險論文15
摘要:企業違法轉包給無用工資格單位或個人的,該單位和個人受傷的,企業承擔責任。
關鍵詞:用工單位;工傷保險;勞動關系
當前,一些建筑、礦山等危險性較高的行業中,存在不規范用工狀態,即將建筑工程分包、轉包給沒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來實際完成其所承包的工程。而這類工作由于其危險性較高,導致工傷事故案件頻發。這種類型的非規范用工狀態,往往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各種保險,造成勞動者維權難度增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1]中規定,企業違法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該單位或者個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人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上述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司法實踐中,由于各地法院沒有統一適用裁判依據標準,導致此類案件維權困難。
一、司法實踐中存在情況
司法實踐中,多數此類案件以提起確認勞動關系的勞動仲裁申請為第一個法律程序。大多數勞動仲裁機構會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行政法規[2]的規定,而作出予以確認勞動關系存在的裁決書;用工主體不服裁決而起訴至法院,一些法院又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文件不是法律為由,不作為裁決依據,而依據種種內部解釋等等來判決不予確認勞動關系。勞動者由此被切斷了追求合法利益的途徑。一種觀點認為這種情況不予確認勞動關系。如果工程是轉包、分包給無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該單位或者個人又招用勞動者的,則認定該單位或者個人與其招用的勞動者,雙方之間為雇傭關系,其前手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人、承包人、分包人或轉包人與勞動者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3]。另一種不予確認勞動關系的觀點認為,該承包單位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為勞動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并不一定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而是一種補充責任。只有符合了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規定,才能成立勞動關系。人社部(20xx)第34號文第七條規定,“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4]。該規定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認勞動關系不妥。不予以確認存在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5]規定,建設單位將其所承包的工程發包給承包人,該承包人又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實際施工人招用的人請求確認與建設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不應予以支持。
2)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內部處理參考意見[6]中根據其第二條規定,真正的干活的勞動者雖然與發包單位不一定能被認定勞動關系,但是依據該項規定,發包單位,違法承包者或者說無相應資格的承包者也是要對該勞動者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的。也就是說雖然不一定被認定勞動關系,但是相關民事賠償責任還是要承擔;換言之,此種情況下有資質的用工單位和違法用工的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要共同連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實質上是用人單位可以依據此項規定來規避承擔更重的工傷保險責任。
3)除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外,關于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較大市也有地方性法規,比如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其內部指導文件[7]通知(20xx年6月18日下發)中第二條中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質的用人單位將所承包的工程違法分包、轉包給無資質和用工主體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后,該單位和個人招的農民工等人與該單位之間不認可是勞動關系,該勞動者對其遭受的損害應通過民事賠償途徑予以解決。對于此項規定,筆者不予認同。此項規定只能依據侵權責任法及相關法規解決侵權問題,對于視同工傷的問題并不能予以解決。即勞動者如果發生了視同工傷的情形,因法院的適用法律不當而不予以確認勞動關系,則勞動者面臨沒有權利的救濟途徑來解決問題,其合法權利也無從保障。
一種觀點認為應予以確認勞動關系,依據法律法規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8]規定,企業違法轉包的,實際施工單位私自招聘的人與發包的企業之間用人單位違反了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該單位或者個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人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上述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10]規定,具備資格的企業違法將工程轉包或者分包給無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的,該組織或者個人招用的工人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具備資格的企業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發布工傷保險行政糾紛典型案例,江蘇南通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是某工程的承包人,但該六建公司將工程以承包的方式分包給李某,李某又將部分油漆工程轉包給王某,王某雇了張某施工干活。李某和王某均無用工主體資格,也無承攬油漆工程的相應資質。后張某在進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傷。后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案裁判結果為予以確認勞動關系,該機構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張某在該項目中進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筆者認同第二種觀點,這種情況下應予以確認勞動關系。我國勞動法規的制定指導原則是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并使勞動者的權益不受侵犯為最大目的。建筑、礦山等危險性行業的從業人員也是勞動者,亦應受到我國勞動法規的保護,應予以確認勞動關系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依法保護此類行業人員的合法權利,同時也是對于非法用工行為的一種有效管理、約束;只有讓非法用工的主體感受到了法律的威嚴,依法承擔責任并接受相應制裁,才能規范此類非法用工行為。各級法院的內部文件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沖突的,應適用司法解釋來判案的問題,屬于法律法規的位階問題,應適用高位法判案的規定已非常明確。法院內部的文件并不是我國法律法規的組成部分,僅就本區域內法院內部裁判案件具有指導意義。但是在裁決此類案件過程中,依然會出現依據三級法院內部文件而不予確認勞動關系,從而使此類當事人不能進行工傷認定,得不到相應的工傷賠償而嚴重侵害到了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此類問題也屬于同案不同判的我國特有的司法現狀。
二、此項領域的立法完善
關于此類案件中法律適用的問題,我們認為從立法的角度考量,應當由法律或者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闡述、規定此類情況該不該予以確認勞動關系,從而與法律、司法解釋、行政法規陳述相一致,否則司法程序與行政程序解決走兩條路,最后還要歸入行政程序來申請認定工傷、確認賠償數額等,由于規定與執行依據的不一致性,導致不利于解決實際問題,極易造成司法不公正和社會的不穩定。
參考文獻: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xx〕9號)第三條規定.
[2]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xx〕12號)第四條規定.
[3]王林清.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10月第2版,第28頁.
[4]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20xx年6月18日下發)中第二條規定.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法辦[20xx]442號)第五十九條規定.
[6]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我省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處理的參考意見".(20xx年6月下發)中第二條規定.
[7]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20xx年6月18日下發)中第二條規定.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xx〕9號)第三條規定.
[9]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xx〕12號)第四條規定.
[10]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xx〕34號)第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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