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佩雷爾曼的理性觀論文
在西方哲學史上,笛卡爾的理性觀是近代西方哲學發展的主導,笛卡爾的唯理性主義立場代表著一種獨斷式的理性觀。在《新修辭學》中,為探尋價值判斷正當性的理性基礎,佩雷爾曼逐漸意識到笛卡爾唯理性主義的局限,主張應限制這種流行的理性觀,倡導包含多元價值觀和多樣合理性的合情理性觀。(為更好地理解佩雷爾曼所提出的新理性觀,本文從以下四個方面展開論述:一是厘清“理性”一詞的兩種含義——唯理性與合情理性;二是闡明笛卡爾的唯理性是以數學知識為典型的神圣理性,這種理性的必然性、普遍性和自明性的特征彰顯其自身適用領域僅限于形式領域;三是在人文科學領域,佩雷爾曼通過限制流行的理性觀,倡導包含多元價值觀。“出版這本有關論證的論著,以及其主題與希臘修辭學和論辯術的古老傳統之間的聯系,構成了跟那種可歸于笛卡爾的理性和推理概念的決裂,后者在過去三個世紀的西方哲學中已深深地烙下了自己的印記。”
“盡管沒有人否認商議和論證的力量是一個合情理的個體的顯著標志,但是在過去的三個世紀,邏輯學家和認識論學者卻完全忽視了對用來確保遵從的證明方法的研究。……笛卡爾把自明作為理性的標志,認為只有那些演證才是唯理性的,它們從清楚明白的觀念出發,通過不容置疑的證明,把公理的自明性傳遞到推導出來的定理。”就本文的主旨而言,上述兩段引文中有如下三個語詞值得注意:“reason”、“rational” 和“reasonable”。1 在大多數英語詞典中,后兩個語詞可以相互替換。在它們成為佩雷爾曼的關鍵性術語后,它們被賦予的意義未必是標準英語詞典給出的意義,也未必是學者論述或日常用法中具有的意義。2 佩雷爾曼認為,盡管“唯理性的”與“合情理的”源于同一個名詞,兩者的意義都是合乎理性,但是它們不能相互替換。我們可以說符合邏輯規則的表達式是唯理性的演繹,但不可以說它是合情理的演繹;相反,我們可以說合情理的妥協,卻不可以說唯理性的妥協。(在佩雷爾曼的觀念中,語言僅僅是一個工具,語言的使用既要著眼于它的暗示,也需要知道如何應用語言以使其滿足哲學、法律和其他需求。
“理性”所具有的這兩種含義,在佩雷爾曼看來,表明一般意義上的理性具有唯理性與合情理性兩種表現方式或具體形態。自現代理性主義興起以來,學者從多個角度對唯理性與合情理性的不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但是他們區分的側重點不同。斯坦利·勞克林和丹尼爾·休斯認為,“唯理性”與形式邏輯相一致,“合情理性”與常識、傳統觀念或公平與公正的直覺意義相一致。在《正義》中,盧卡斯也指出,唯理性嚴格以自我為中心,合情理性內涵道德意蘊,意指在一定程度上考慮他人想法。菲什則更為簡明地闡釋了佩雷爾曼對兩者的區分:“唯理性與合情理性的不同反映了演證與論證的不同,唯理性與理論領域的演證相關,涉及人類行為的可計算性、非情緒性的行動;合情理性與論證相關,理性不僅在于證實、演證,更需權衡、批判和證成,提供支持或反對意見的理由。”愛默倫和荷羅頓道斯特認為,“‘唯理性的’與‘合情理的’這兩個語詞的主要區別是‘運用推理的能力’以及‘合理使用推理的能力’,據此,我們把‘唯理性的’一詞用作使用推理的能力,把‘合情理的’一詞用作合理使用推理的能力”。
從理論淵源來看,唯理性與合情理性的不同與亞里士多德“靈魂的認知與推算部分”相類似。在分析靈魂唯理性部分的結構時,他假定這部分又包含兩個部分:“一部分是考察那些具有不變本原的存在物,另一部分是考察那些具有可變本原的存在物。……我們把一部分稱為認知的,把另一部分稱為推算的。”其中,靈魂認知部分處理一成不變的事情,它的目標是必然和普遍的真理,傾向于演證的方法,偏愛精確性,對應用實踐不感興趣;靈魂推算部分處理可變的事情,把人類的行動作為對象,它與不確定的事物有關,傾向于真理的大致框架,使用權衡的方法,偏愛普遍性與特殊性之間的調解,強調在人類生活中的應用。晉榮東認為,靈魂認知和推算部分彼此青睞認知價值的不同,在彰顯彼此差異時,也使人們很容易認識到唯理性和合情理性與靈魂的認知和推算方面相類似,據此,他指出佩雷爾曼對人類思維過程唯理性與合情理性的區分,可以追溯到亞里士多德對靈魂唯理性部分的結構分析。
笛卡爾是現代理性主義的開拓者,歐洲近代哲學的奠基人之一,黑格爾稱其為“現代哲學之父”。作為一個數學家和哲學家,他繼承了畢達哥拉斯和柏拉圖的傳統,以數學作為哲學的楷模,堅持人類知識的統一性,致力于科學體系的構造。在形而上學部分,笛卡爾使用普遍懷疑的方法提出了“我思故我在”的'命題,樹立了理性的權威,確立了理性的獨立地位,這種理性為上文所謂的“唯理性”。在《新修辭學》導論中,佩雷爾曼援引笛卡爾的觀點來闡述這種理性,即“為了展示理性的自明性品質,只有那些從清楚、明確觀念出發的演證才是唯理性的,并通過不容置疑的證明把公理的自明性推廣到所有定理。”以筆者之見,這段引文不僅說明理性(即唯理性,筆者注)具有自明性和普遍性的特點,也內在彰顯實現唯理性必須滿足的條件——從清楚、明確的觀念出發,使用演證的方法。接下來,我們從兩個方面分別予以論述:
首先,唯理性具有自明性。自明性是一種力量,每一個正常的心智都必須向它屈服,由于它是自明的,可以作為絕對真理的標志。同時,自明性能夠將心理學和邏輯學領域連接起來,允許相互之間在這兩個層次的通融。在認識論中,自明性命題就是通過理解其意義就知道該命題為真,而不需要證明。帕斯卡則直接運用笛卡兒的自明性理論,指出所有證明都可以歸于自明性,所有自明性的事物都無需證明。在笛卡爾那里,自明性具有如下特點:一是自明性是唯理性的,它對所有唯理性的心智都是有效的,與時間和個體無關;二是自明性是一種心理特征,笛卡爾把它作為對每一個唯理性存在者有效的標準;三自明性的標準依賴直覺,思想和存在連接的自明性似乎對其具有強制性。
其次,唯理性具有普遍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唯理性的出發點是清楚和明確的觀念,二是唯理性使用演證3的方法。在演證的現代形式中,演證是依據先前確立的規則進行的演算,其研究對象是純數學領域。證明(演證)的目的是以為“真”的前提,而導出事物之自明性,證明(演證)導出的事物自明性乃具有強制力,聽者必須接受之,不予接受則是非理性。(為此,演證必須使用完全無歧義的人工語言,運用演繹推理模式,并把公理作為演證的出發點。在數學演證中,公理并非爭議的話題,數學家把公理作為真理、自明的或簡單的假設,在使用公理時,不需要考慮聽眾是否接受它們。(在笛卡爾看來,只有以數學為基礎的演證方法可以運用到一切知識之中,這種精確的推理方法反映了人類理性的真正本質:
“哲學這個名詞的意思是研究智慧,所謂智慧指的并不只是處事審慎,而是精通人能知道的一切事情,以處理生活、保持健康和發明各種技藝;這種知識要能夠做到這樣,必須是一些根本原因推出來的。所以,要研究怎么取得這種知識,一個真正從事哲學研究的人應當首先研究這些根本原因,也就是本原,而這些本原應當滿足兩個條件:第一個是要非常清楚、非常明顯,人心一注意到它們就不能懷疑它們的真理性;另一個是要依靠它們才認識其他事物,……從這些本原推演出各種依靠它們的事物的知識,做到推演系列中沒有一個環節不十分明顯。”
正是有見于唯理性所具有的自明與普遍的品格,笛卡爾向渴望建立具有科學尊嚴思想體系的哲學家推薦趨向幾何學的推理模式。在其看來,“凡只具備看似合理的事物,幾乎都是虛假的”。而一門唯理性的科學不能包含是非不明的觀念,必須詳細闡述適用于所有唯理性群體的必然的命題系統,對它們只能一致同意,而異議僅代表錯誤。不管何時,只要兩個人對同一事物做出相反的判斷,兩個人中至少有一個人是錯誤的,甚至可以說沒有一個人掌握真理。因為只要其中一個人持有明確、清晰的理由,他就能以令對手信服的方式向后者講解這一觀點。圖爾敏則對笛卡爾的唯理性作了簡要概述:“伴隨著精密科學的興起,隨之而來的是唯理性的三個夢想:普遍方法、精確語言以及一元的自然體系,這些夢想也表達了新科學家對‘唯理性’的渴望。”
笛卡爾以唯理性為核心的理性觀具有如下特點:一是唯理性與數學理性一致,它是神圣理性的反映,旨在把握必然的聯系,認識先驗的、確定的、自明的和永恒的真理;二是在同一時刻它既是個體的又是普遍的,因為它在一個獨特的心靈中展現出來,卻又把自己的主題強加給所有理性存在者,且毫不遜色于經驗和對話。它既不依賴于教育,也不依賴于環境或時代文化;三是唯理性與自明性真理以及令人信服的推理有關,其有效性僅限于理論領域,在這種意義上,可以說“唯理性”的行為符合原則和系統精神,行為的終止依據原因的知識,使用最有效的方法,并使人們的行為與思考、構思的結果相一致,不允許任何情感或情緒的介入;四是在基于唯理性構造出來的“人”形象中,人的理性往往與其他人類能力相分離,人是像機械裝置那樣運轉的存在者,被剝奪了人性以及對環境的敏感性,與合情理的人相對立。
笛卡爾之后,他的唯理性思想為后來學者繼承和發展。斯賓諾莎把這種思想完全幾何化4,萊布尼茨使唯理性的演繹法與前者極端化了的幾何學方法相混合,帕斯卡則直接利用笛卡爾的自明性理論。在人類思維過程中,笛卡爾唯理性思想的影響也極為深遠,佩雷爾曼早期的學術思想就受到笛卡爾唯理性主義、邏輯實證主義和經驗主義的影響。1940 年,佩雷爾曼在一篇文章中描述了科學與哲學推理的相似性“哲學方法與科學方法具有相同的邏輯結構,包括從某些原則以及從定義出發的演繹……一系列結果,并把這些結果與事實進行比較。”在分析正義概念時,佩雷爾曼把形式正義規則作為所有唯理性活動的基礎。而從傳統觀點來看,哲學話語也是理性的論述,這種理性是神圣理性或模仿神圣理性闡明的一種永恒不變的能力,它為所有唯理性的個體共同具有,并構成人類的特殊性質。事實上,佩雷爾曼的早期觀念與其他哲學家一樣,都認為哲學的目的在于追求普遍與抽象的真理,這是因為它們對所有擁有唯理性能力的人來說易于理解,基于此,早期哲學家試圖把自己的系統建立在必然性或自明性論題之上。綜上所述,自明性和普遍性是唯理性的重要特征,唯理性在處理人文科學領域問題彰顯的不足,促使佩雷爾曼發出震耳欲聾的呼聲——欲使理性來指導我們自己的行動以及影響他人行動,使論證理論有立足之地,我們就必須挑戰作為唯理性特征的自明性觀念。為此,我們應限制流行理性觀的適用范圍,倡導包含多樣價值觀和多樣合理性的合情理性,以處理人文社會科學領域與行為或價值判斷相關問題。
在笛卡爾唯理性思想的影響下,由于其他方法無法彰顯必然性的特性,邏輯學家只有在研究亞里士多德的分析證明時才感到安心。在上個世紀,這種傾向得到有力加強。依佩雷爾曼之見,在數理邏輯學家的影響下,邏輯已經被局限于形式邏輯,即對數理科學中的證明方法的研究,其結果便是與純粹形式領域無關的推理完全為邏輯甚至理性所排斥。他在其他地方還指出,人們不僅試圖把邏輯等同于形式邏輯,而且主張由于非形式推理不能被形式化,它們不再屬于邏輯。這種看法導致了邏輯的真正貧困和一種狹隘的理性觀。這就是說,一旦演證不可得,理性的統治將無法維系。“合情理的”觀念甚至變得對邏輯來說很陌生,諸如“合情理的決定”、“合情理的選擇”、“合情理的假設”的表達將因毫無意義而被棄之一旁。在這里,“理性”一詞等同于“唯理性”。根據哲學和法律實證主義的各種不同形式,形式邏輯是演證和證實的唯一工具。如果唯理性的定義過于狹窄,那么包括政治和道德在內的整個行動領域都是非唯理性的。
在研究正義問題時,佩雷爾曼意識到在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中間有一條無法逾越的鴻溝,由于每一個規范系統是武斷的,邏輯上具有不確定性,人們不能從“是”推出“應該”。但是,通過調查我們在權衡、決策和選擇時使用的推理方式,佩雷爾曼發現我們的行為不是武斷的,而且我們能給出做出選擇和決策更為可取的理由,由于行動哲學必不可少,因此我們需要價值判斷邏輯。在行為和決策中,由于兩者不可能為真,它們被描述為正確的、適當的、合理的、公正的、沉思的、符合道德規范或者法律規定,對它們來說真值問題毫無意義。在哲學上,盡管傳統形而上學試圖揭開內在、永恒的原則,但佩雷爾曼相信哲學應該闡明合情理的存在、思想和行為的原則。在其看來,“哲學的目標在于影響心智、贏得一致性,而不是進行命題的純粹形式轉換”
在以上論述中,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唯理性不能為人文科學領域提供決策的理性基礎,二是人文科學領域也不是依據形式化的方式行事。如果使用唯理性來處理人文科學領域問題,就會出現理論與實踐的不對等,其原因在于人們對“邏輯”概念的狹隘理解,而形式邏輯又過度限制了理性概念的內涵,縮小了理性的適用范圍。在其他地方,佩雷爾曼曾經表達了把邏輯歸約為對形式推理研究的失望,他認為狹隘的邏輯領域對于人類科學、法律和所有哲學分支的方法論具有災難性影響。在探尋人類在不同領域做出決策的理性基礎時,佩雷爾曼發現,笛卡爾的唯理性主義理論、形式邏輯的標準以及現代數學的程序都被證明毫無用處。對于以形式邏輯為基礎唯理性局限性的認識,英國哲學家圖爾敏也表達了相同看法——形式邏輯學家使用“幾何學”方法對待合情理性——“當且僅當我們對某事物有理由充足的信念時,我們對它才有所‘認識’(在這個術語充分而嚴格意義上講);當且僅當我們能夠提出充分的理由支持信念時,我們的信念才是理由充足的;當且僅當我們提出‘令人信服’或形式有效的論證,把信念引回到無法挑戰(最好是無法挑戰)的出發點時,我們的理由才真正‘充分’(依據最嚴格的哲學標準)”
基于對唯理性局限認識,佩雷爾曼主張應限制流行理性觀的適用范圍,倡導擴展的理性概念。在新修辭學中,他為人文學科提供了一個新的“合情理性”視角,它與古典理性主義相對立,證成哲學和政治的多元主義,這種理性“不是分析哲學家要求的純粹形式,而是非形式的推理模式以及修辭學家使用了幾個世紀的演講方式。”。有學者稱這種合情理性為“弱的唯理性概念”或“修辭理性概念”,它源自于對亞里士多德修辭學的重新解釋。在《作為行為科學邏輯的修辭學》一文中,麥克斯羅·雷沃對修辭理性概念作了闡述,認為“修辭理性概念的研究與非規約性、含蓄和不明確的話語有關,它試圖通過對其說明以獲得在不確定性的邊緣話語中被含蓄使用的推理系統的結構。這些不確定性話語會影響修辭理性概念,當話語的意義自身需要通過新的事實或情況予以辯護時,情況更是如此”。佩雷爾曼希望合情理性能為法律、倫理學、哲學、政治爭論和其他在嚴格邏輯意義上被認為不相干的領域提供理性基礎,他相信真正的實踐邏輯必定能應用到這些領域。
一般說來,合情理性反對接受不加批判確立的現實,它促進多元變化,具有穩定性。一個合情理的人,其判斷和行為會受到常識的影響,他關注的是在所處情景之中以及情景之外什么是可接受的,什么是所有人都應當接受的。把自己放在別人的位置,一個合情理的人不認為自己是一個例外情況,而是力求遵守每個人都接受的行動原則,在其看來一條不能被普遍化的行動原則不合情理。即使他人認為可接受、合情理的行動原則,也不能隨意地支持某些人或某些情況,也就是說,什么是合情理的必須成為先例以啟發類似情況中的每個人,由此而言,一般化或普遍化的價值是合情理的特征。但是,一條行動原則在某一時刻或在某一情況下被定義為合情理的或是自明的,在另一時刻或不同情況下可能是武斷的或荒謬的。在一個時代合情理的事情,在另一個時代并非如此;在今天合情理的事情,在昨天并非如此,依佩雷爾曼之見,合情理性像常識一樣不斷發生變化,它通常致力于一個更加一致、清晰和系統的觀點,這也是變化的基礎。概而言之,合情理性(原文使用“合情合理”一詞)更多地與人的行動和實踐領域有關,它與常識、共通感有著密切的聯系;它是普遍的,但這種普遍性本身又內在于具體的情景之中。
在新修辭學之后,佩雷爾曼有一個更加廣泛、宏大的目標,他希望建立人類決策制定的理性基礎。雖然他自己的知識經歷較為完整,擺脫了早期事業的實證主義假設,但是由于笛卡爾唯理性主義理論者和現代數理邏輯學家兩個群體對其所屬哲學團體仍有重要影響,他認為這兩個群體對依然流行的理性觀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通過對比唯理性與合情理性,佩雷爾曼不僅指出人類思維過程的兩個不同方面,也表明人們理解理性的兩個不同視角。在傳統哲學中,唯理性彰顯普遍性、必然性和自明性的真理,偏愛演證的方法,后者主要是現代形式邏輯研究的對象;合情理性表達對情境性、變化性以及可接受性的偏愛,使用論證的方法。以上論述可知,唯理性與合情理性的不同在于評判某一行為、言論或其他相關對象時,唯理性服從某種絕對法則,合情理性則依據修辭學的要求,以聽眾遵從為導向。但有時候,唯理性依據的邏輯一致性與不合情理的結論之間存在沖突,這種沖突反映出唯理性與合情理既對立又統一,構成了思想進步的基礎。在《唯理性與合情理性》一文中,佩雷爾曼詳細闡述了唯理性與合請理性的辯證關系在法律中如何得以體現,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唯理性與合情理性用途不同。幾個世紀以來,人們把唯理性等同于自然法,后者規則由上帝自己制定,并通過“理性之光”來教導人們,這些法律往往陳述永恒的正義,但無論是成為法還是不成文法,沒有任何人的權柄可以廢除或改變它們。在大陸法系中,作為服從上帝理性的人類理性思想已淪落為立法者的唯理性思想,這是解釋法律文本的先決條件。為了保持法律體系的一致性,立法者應知道自己使用的語言以及新的法律被嵌入的體系,而且立法者使用的方法應與其追求的目標相適應。在法律中,唯理性相當于遵從一個永恒不變的神圣標準,或遵從法律體系的精神、邏輯性和一致性、依照判例和目的性。
在法律中,合情理性表征判決自身,描述民意認為可以接受或不可以接受的事實,后果對社會是有益或是有害的,它是公正的或是有偏見的。合情理性的要素具有不同作用,首先,合情理性用以確立法律體系運行之內的外部界限,它假定法定權力將會得到合理地行使,一個“不合情理的”法案和判決在法律中不可接受。其次,法律合情理的方面決定了具體判決的語境,對社會的影響及其社會的可接受性是客觀公正的。佩雷爾曼指出,在法律體系中,不同機構或部門強調唯理性或合情理性取決于它們的具體職能。一個國家的最高法院傾向于維護在憲法中、法院判決和意見的先例中確立的法律原則,法律體系的邏輯一致性是最高法院關心的主要問題,這類法院強調“唯理性”。地方法院往往把注意力集中在一個具體判決對個體和社會的影響以及解決問題方法的合情理性,這類法院強調“合情理性”。因此,在不同級別的法院運作中存在沖突或張力的內在聯系,這種張力也是一個法律體系必要驅動力的組成部分。
其次,唯理性與合情理相互支持。在斯坦利·勞克林和丹尼爾·休斯看來,佩雷爾曼理論的中心主題為唯理性和合情理性分別代表兩種法律的本質和動態互補性,它們對一個健康的法律體系來說必不可少。“唯理性”要素使得人際交往更具一致性、更為有序和更容易預測,它使我們能夠建立和維護社會組織必要的人際互動。如果法律的唯理性不受合情理性的影響和限制,那將會非常可怕,只有法律合情理的方面才能使其更加人性化,使社會組織更具容忍性。當唯理性與合情理性彼此相互支持,當依據法則的推理以令人滿意的決定結束時,不會有任何問題。但是當忠誠于法律體系精神卻導致一個不可接受、有偏見或社會不接受的結論時,或結論是一個不合情理的決定時,有必要對法律體系進行重新思考。在大多數情況下,法律教義學與法理學通過部分修改法律體系的方法來尋求沖突的解決方法。但有時候,證成起初看似公平、合情理的判決通常需要訴諸于虛構,而虛構可能是描述與實在或明顯動機相悖的事實。在法律缺少嚴格裁決規則時,合情理的思想相當于一個公正的解決方案。
但是,佩雷爾曼指出訴諸合情理性僅僅是給出一個暫時解決方法,它需要等待對新的、令人滿意法律解釋的詳細闡述。而合情理性是引導其走向系統化、走向唯理性系統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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