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保護行政法的論文
一、個人信息行政法保護的內容
(一)個人信息主體的權利
1.信息決定權:在我國,自然人對自己的個人信息享有支配的權力,此權利具有排他性。
2.信息更正權:若信息所有權者發現自己的個人信息存在錯登記或遺漏時,其有權要求相關機構對其個人信息進行及時更正或補充。
3.信息告知權:信息告知權指的是當信息所有者的個人信息被收集后,信息所有者有權知道其個人信息被何種機構或個人所使用、保存,并有權知悉其被收集信息的用途。
4.信息刪除權:當信息所有者脫離該信息管理機構的法律范圍,其有權要求使用主體或管理機構刪除其個人信息。
二、我國個人信息行政法保護中出現的問題
(一)基本原則模糊
目前我國的個人信息行政立法還不夠完善,只有在部分機構的規章制度中體現出保護個人信息的條款,因此,我們要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的立法觀念,加強對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立法力度。
(二)立法模式和法律規范不健全
目前我國在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模式上,有以下觀念:(1)建議采取綜合性立法模式;(2)建議采取統一的立法模式。在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時,需要依據我國憲法實施,而個人信息卻處于公法與私法間,沒有固定模式對其定位。
我國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沒有一個健全的法律體系,部分與其相關的法律條款,一般源于對個人隱私的保護法規,分散性強。因此,我國應加強對個人信息保護的行政立法,不斷完善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體系。
三、完善我國個人信息行政法保護制度的措施
(一)確立個人信息行政法保護的基本原則
1.尊重人權原則:我國憲法規定需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需秉承尊重人權的原則,尊重人權在個人信息保護的行政立法中起到的指引作用,同時也保障公民的知悉權,體現出國家在踐行“以人為本”上的力度。
2.保障人權:我國在個人信息行政立法中,主要以維護信息所有者的人格尊嚴為基礎,并切實保障信息主體的各項基本權利,因此,在制定個人信息的保護法律條款時,不得損壞公民的其他權益。
3.比例原則:在個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過程中,當個人利益與公眾利益發生沖突時,應按照適度的比例來進行處理,既不過分側重于公眾利益,也不過多偏向于個人利益。
(二)健全相關法律制度
1.完善監督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的監督管理制度,充分利用行政機關的權利,保障公民的個人信息權利,維護其個人信息安全,方法有:⑴建立公開透明的監督管理體制,公眾參與個人信息保護的監督,設立和和聯網監督渠道;由專門的國家行政機關對相關的信息使用者進行監督,促使其依法辦事、履行相應的義務。
2.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在個人信息保護上應不斷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增加信息的透明度,擴大公眾知悉權,并制定相應的標準,以確保信息在公開透明的情況下也不損害相關人員的個人信息受保護的權利,以便于更好地落實信息公開制度。
3.完善個人信息處罰制度
完善個人信息處罰制度,加強對信息使用主體的監管力度,若信息使用主體在信息操作過程中有違規違法行為,應嚴格按照處罰制度予以處罰,確保個人信息的保護權不被侵害。
四、結語
針對目前我國個人信息行政法保護中存在的不足,我國應加強相關方面的行政立法和完善監督管理體制,設立專門的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實時有效的監督。增加個人信息管理的透明度,讓群眾參與監督,運用多種監督管理手段,力求做到公正、公開,確保公民的個人信息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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