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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氹字的規范研究論文
自從《通用規范漢字表》2013 年正式發布以來,對于其重要歷史貢獻,人們給予了充分肯定,但與此同時,也有不少學者撰文,就其存在的不足提出商榷意見———如《北華大學學報( 社會科學版) 》特色欄目“語文現代化”專欄,以及其他學刊近年來就陸續刊載了不少此類文章 。這充分說明,對于政府支持的學術行為,人們不再像過去那樣只是一味唱贊歌,而是能夠予以客觀理性的評價,同時充分說明,“漢字規范人人有責”如今已經成為社會共識。任何字表都是通過不斷討論和反復打磨而日趨完善。有鑒于此,為促進我國字表建設,提升我國漢字規范水平,在此,筆者擬就該表有關“氹”字的規范處理,談談自己建立在廣泛調研基礎上的不同看法。
一、我國辭書以及《通用規范漢字表》對于“氹”字的規范意見
漢語工具書普遍將“凼”與“氹”視為異體字( variant forms of the same character) 關系。所謂異體字關系是指發生在字樣( glyph) 有別而字音、字義、字用全同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字符之間的自由變體( free variant) 關系。因為其存在毫無益處,只是給有關學習和使用徒增麻煩,故而“留一棄余”成了這類文字規范處理的基本原則。
“凼”和“氹”屬于使用年頭有限的后起字。以下兩點事實可資證明: 一是古代出版的詞典字典( 包括《康熙字典》) 中找不到這兩個字,二是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研究所古代漢語語料庫中也尋不到其蹤跡。據現代版詞典和字典提供的信息,“氹”的形成時間先于“凼”。
2013 年公布的《通用規范漢字表》在前述二字處理上傾向認肯“凼”否棄“氹”。通過前文討論大家已經知道,目前絕大多數詞典和字典都持這一態度,《通用規范漢字表》以上做法具有廣泛代表性。當然我們相信,該表絕非只是隨大溜,其研制者都是文字學專家,在“凼”和“氹”的規范處理上,會將字理及其他相關因素考慮在內,不會僅僅照搬“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二、《通用規范漢字表》處理意見引發的反彈以及有關調查與思考
就在《通用規范漢字表》公布次年,民政部地名研究所副所長商偉凡明確發出不同聲音。在《“海峽兩岸地名應用無障礙”構想》一文中,他對留“凼”棄“氹”做法提出不同意見。他指出: “氹”常被用于地名,如澳門有個島嶼叫“氹仔島”,地名用字有其約定俗成的“習慣”,應予尊重。他主張將“凼”與“氹”視為不同字種( character species) ,概言之,他不同意廢除“氹”。僅就該文看,商先生主張保留“氹”是出于對老百姓用字習慣的尊重,即所謂“名從主人”,而實際理由并非僅限于此。筆者研讀過商先生有關地名規范的幾乎所有文章,了解其觀念和觀點。在地名用字規范上,商先生一直秉持慎之又慎、呵護有加的態度。他之所以這樣做,主要是從傳承文化保存歷史的需要出發。
首先,“氹”作為地名符號使用分布區域相當寬廣,意欲將其剔出歷史舞臺不具備實現的可能性。“氹”作為地名符號使用主要見于我國南方。為什么會這樣呢? 原因在于: “氹”的本義是指規模不大的“水坑”“水洼”,在我國這樣的自然景觀多見于雨水豐沛、地勢跌宕的南方,而難得見于雨水稀少、地勢平坦的北方。表上各區域均舉四例,就實際使用頻率看,“氹”作為地名符號使用存在明顯的地區差異。使用頻率最高的是粵語區,其次是湘語區,再次是北方方言的西南方言區。
其次,“氹”已經產生與其字形相吻合的形容詞性引申用法,留“凼”棄“氹”將大大削弱有關表達的形象感和生動性。多年來在粵語地區一直流傳著叫作“氹氹轉”的童謠。試看下面這首名為《月光光》的“氹氹轉”:月光光,秀才郎,騎白馬,過蓮塘,蓮塘背,種韭菜,韭菜花,結親家,親家門前一池塘,有條麻繩八尺長,剪開麻繩兩長短,短的拿來呃酒糧,長的拿來呃姑娘,呃個姑娘矮屯屯,早早起來打屎忽,打到屎忽紅卜卜,家姑拿去喂田螺,田螺殼,吉倒阿公腳,阿公啊啊叫,新抱哈哈笑。
再次,“氹”已經產生與其字形相契合的動詞性引申用法,以“凼”代“氹”將大大削弱有關表達的幽默感以及地域色彩。2014 年 11 月 23 日午后,臺北“商業電臺”、新加坡《聯合早報》等東南亞新聞媒體相繼報道了香港特首梁振英關于“占中事件”的講話,二者的報道都提到特首強調對青年人不能只靠“氹”。這里的“氹”乃是“哄”的意思,梁先生認為須讓非法占中學生“是其是,非其非”,知道什么是對什么是錯,在此場合不宜通過“氹”解決問題。前述報道都是根據香港大公報當日早晨發布的題為《梁: 對青年不能只靠“氹”》的新聞。即此可知,“氹”這個漢字以及它所負載的動詞性意義亦即“哄”,已為東南亞華人社會普遍熟知。“氹”作為動詞使用除了表示“哄”以外,還表示“套( 騙) ”之義。
我們已知“氹”的本義是指規模不大的“水坑”“水洼”,“哄”和“套( 騙) ”之類動詞意義與此風馬牛不相及,可以肯定“氹”的以上動詞意義并不是由其名詞意義直接派生。那么它來自何處? 愚以為是由“氹”的形容詞意義引伸出來的。如前文所述,在童謠“氹氹轉”語言形式及其表達效果的影響下,在“氹氹轉”語言組合的語流義變作用下,以及在“氹”第一筆曲折圓轉筆勢的隱喻下,“氹氹”產生了“團團”之類的形容詞意義。由于字組意義與單字意義之間常會出現由此及彼的轉移( 如火伴→伙; 昏姻→婚) ,加之漢字字形本身具有表意性( “氹”第一筆的后半部分原本表示水坑或水洼的半圓形底部,與圓轉義有著直接象征關系) ,這就使得單獨出現的“氹”在特定語境下很自然地有了“團”的形容詞意義。英語中與“團”意義相近的round 具有名詞、動詞、形容詞等多種詞性,漢語中的“團”其實亦如此。在“把泥巴搓成團”的表述中作為名詞使用,在“把鐵絲團成鐵環”的表述中作為動詞使用,在“人都長團了”的`表述中作為形容詞使用。原因在于: “團”所反映的對象具有多重屬性,從實體的角度觀察,看到的是它的名詞性; 從過程的角度觀察,看到的是它的動詞性; 從性狀的角度觀察,看到的是它的形容詞性。因為“團”既可作形容詞又可作動詞使用,一旦“氹”有了“團”的形容詞意義也就自然地有了向“團”的動詞意義轉移的潛能。而該潛能事實上業已轉變為現實,于是有了“氹”表示“哄”和“套( 騙) ”的用法。
總體上看“氹”屬于方言成分,因為迄今它主要流行于南方地區而并不為北方人所熟悉,但語言工作者對此則不能不予珍惜。從事規范化工作不僅應當具有前瞻性,同時應當具有人文情懷,對于那些盡管仍屬方言范疇但傳布甚廣的語言成分,對于那些富有表現力且極可能成為普通話后備軍的語言資源,對于那些作為地名符號使用因而記錄著歷史反映了文化的語言現象,則還是多加呵護為好。
三、結語
往在漢語異形詞( words with non-standardizedvariant forms) 的規范處理上,我國學者始終沿著“非此即彼”“非對即錯”的思路考慮問題,近年來逐漸意識到這樣做不甚妥當。如今在異體字的規范處理上,我國學者其實也已有所改變,如對于“哲”與“喆”、“渺”與“淼”之類異體字,業已放棄“留一棄余”的簡單做法。( 參見《通用規范漢字表》) 不過在如何處理“凼”與“氹”之類的異體字上,卻未能擺脫“留一棄余”原則的束縛,表現得不那么寬和靈活。本文看上去只是在討論“凼”與“氹”的規范處理問題,其實言在此而意在彼,是欲通過解剖麻雀般的個案分析,促進異體字規范上不那么寬和不那么靈活的做法有所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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