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共辯護的理由結構與有效性進行研究論文
現代的政治理論家一般都傾向于承認:出于對公民自由平等道德地位的尊重,那些宣稱有道德正當性的政治規則,必須是公民有理由同意或接受的。但令人困惑的問題在于:一個合理的或有辯護的正義原則,究竟是要求各個公民從各自觀點出發接受就可以了呢,還是要滿足一個更高的標準,即要求他們有共同的理由去接受它?為什么不同的理論家對辯護理由的結構及辯護策略有不同的考慮,其背后的理據是什么?如果一個獲得成功辯護的正義原則,就是為政治生活提供一個不偏不倚的道德觀點,以便社會合作的收益與負擔能夠訴諸此共同觀點來進行分配的話,那么它是否必然要求某一種類型的辯護理由及辯護策略呢?本文嘗試通過分析羅爾斯的公共辯護的工作來探究這些問題。
在第一節,我以“共享”與“收斂”來分別標示辯護理由的兩種不同結構,它們對應著兩種不同的辯護策略。我將指出理論家堅持這兩種不同策略背后的不同考慮,它們都與在政治領域里為正義原則作公共辯護這種工作的性質是相關的。在第二節,借用第一節得到的分析框架,我們就能更清楚地把羅爾斯的整個公共辯護工作理解為一種綜合上述兩種策略的辯護。當然,如何綜合以及綜合的理據是什么,我將分析表明這取決于羅爾斯對公民實踐理性的理解。在第三節,我將考察和回應哈貝馬斯對羅爾斯的策略導致所謂“無效辯護”的質疑,以此對羅爾斯的辯護工作做出澄清與捍衛。
一、公共辯護與“有理由”接受羅爾斯
在《政治哲學史講座》中提到:不同理論家對何為自由主義的中心論題有不同意見,但其中核心要素肯定包括這樣一個承諾,即要“通過訴諸公民的理論理性和實踐理性,使得政治和社會制度對所有公民——每一個人以及所有人——而言,都是可得到辯護的。許多當代的自由主義理論家都認同羅爾斯的上述判斷,并認為近二十年來,通過公共辯護來為自由主義的政治原則或政治制度提供理論根據,已經成為當代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的一個特征。某些理論家甚至以“辯護的自由主義來標示這類理論。公共辯護的理念,要求規制公民政治關系及社會合作活動的根本性正義原則,必須要得到合理公民的合理接受。公共辯護理念的抱負,是要使得那些獲得公共辯護的正義觀念或原則,成為社會政治制度設置的共享理據、社會運行及人際互動的共同規則、社會基本結構以及個體行為正義性的評價標準。
在自由主義的理論脈絡里,很多人認為公共辯護的要求是得自對個體“自然而然的”或“先在的”自由權利的尊重:考慮到政府行為的強制性,對這些自然或先在自由權利進行限制,總要求一種特別的辯護。但至少在羅爾斯那里,這種理解降低了公共辯護的層次以及誤解了它的規范性基礎。因為什么樣的權利需要保護以及應該如何保護,本身是由正義原則來決定的,它不是先于政治的自然權利。而且規定這些自由權利應該如何厘定的正義原則,正是公共辯護要求的應用對象。因此,公共辯護的規范要求的產生,并不是來自對先于政治的自然權利的尊重,而是來自自由平等公民的這種政治觀念本身。
二、羅爾斯的綜合辯護策略及其基礎
通過第一節的分析,我們了解到:當理論家說公民們有理由接受或同意一個正義原則時,他們心目中的“有理由接受”,可以是一種“共享同一個理由”的理解,或者是“不同的公民從各自理由出發并在正義原則上實現了收斂”的理解。我們也初步分析了持有這兩種不同理解背后的理據。根據第一節的初步劃分,我們接下來從理由的“收斂”及“共享”兩種路徑出發,考察羅爾斯在《政治自由主義》中給出的對正義原則的公共辯護工作。羅爾斯的整個辯護計劃,根據對象可分為“原則辯護”與“政治辯護”兩個部分。通過分析可以發現,在這兩個部分的辯護工作中,羅爾斯都采納了綜合“共識”與“收斂”這兩種策略的辯護方法。本節最后,我將以“原則辯護”部分的綜合辯護策略為例,說明羅爾斯采納這種策略的理據:這是由他持有的實踐理性觀念的特征決定的。
所謂的“政治辯護”部分,對應著羅爾斯在《政治自由主義》中提出的公共理性理念!罢无q護”部分主要目的是確立在“原則辯護”部分中得出的正義原則在政治實踐中運用時的應用規則與指南。本階段的.主要工作是要表明,在政治實踐當中,當憲政根本要素以及基本正義問題發生危機時,參與論辯的公民應該以什么性質和類型的理由來為自己支持或反對某些政策方案作辯護的問題。所以羅爾斯試圖確立在正義原則如何應用到憲政根本要素以及基本正義問題上的公共探究和推理規則,也就是他提出來的公共理性理念。羅爾斯認為,公民們關于基本政治問題的討論只有接受公共理性的限制,才可算得上是為其主張或反對的政策選項提供了公共辯護。在討論根本的政治問題時,公民以及作為公共事務直接或間接委托人的官員、法官等,為自己辯論、投票、立法、釋法及應用法律的行為提供的理由必須具有公共性、公開性、共享性。按照羅爾斯的看法,這種公共理由的實質內容,來自經由“原則辯護”部分得到的正義觀念中的價值及規范。羅爾斯對公民在政治論辯中運用理由的限定,非常接近上述“共享理由”的立場。這其實是一種“排斥非公共理由”的觀點:在公共理性理念適用的主題和場域中,公共推理的支撐性理由是且只能是公共的理由,其他有爭議的、不能為所有公民共享的宗教、道德和哲學學說等非公共理由都必須排除在外。
三、對辯護有效性的質疑及回應
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我們要檢視一下由哈貝馬斯提出來的針對羅爾斯公共辯護策略的批評。我們知道,羅爾斯在第二階段也就是重疊共識階段的辯護中,寄希望于持各種合乎情理的整全性學說者從各自立場出發都能找到理由支持從前一階段中獲得辯護的正義觀念,進而“收斂”得到一個重疊共識。在前面第一節我們已經了解到哈貝馬斯對收斂式辯護策略的批評,因此,他這種批評也適用于羅爾斯的辯護策略。具體而言,哈貝馬斯認為,雖然羅爾斯的第一階段辯護是所有人在相同理由基礎上達成共識,但這個結果卻是哲學家操縱的結果,而不是公民在理想商談條件下對話的結果。
因為在無知之幕的屏蔽下,原初代表據以做出決定的那些根據與公共視角,是從外面移植進來的,而不是在商談過程中產生的。因此,原初狀態階段的辯護無法等同于哈貝馬斯心目中的理想商談條件下的對話。而在第二階段辯護也就是重疊共識階段的辯護中,羅爾斯要求合乎情理的整全性學說能從自己內部找到各自的理由去支持那個政治性的正義觀念即可,在這里沒有公共理由需要塑造;因此也沒有公民彼此之間的討論商談,更不會有所有人基于相同理由對共識內容的道德真確性的共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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