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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意義和適用論文

時間:2021-06-11 14:59:55 論文 我要投稿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意義和適用論文

  【摘要】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是程序性的刑事制度,在實踐上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提高刑事訴訟的效率及對相關權益的保護,同時他體現的人性化的司法理念與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理念相互交融,在刑事訴訟中設計出比較完備的附條件不起訴的方法和程序,對我國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有著十分重要的積極意義。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意義和適用論文

  【關鍵詞】附條件不起訴 意義 適用

  附條件不起訴又叫暫緩起訴,是指以暫時不起訴為條件,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履行一定法定要求,犯罪嫌疑人如果不履行要求,則要追究其刑事責任。該制度在大陸法系的德國、日本訴訟法典中有明確的條文規定,對有些犯罪行為處罰起到十分重要的影響。在我國,隨著輕刑化刑事司法理念的深入,附條件不起訴寫入刑事訴訟法的呼聲越來越高,該制度的引入將對我國刑事訴訟起到十分巨大的影響,值得我們研究和學習。

  一、附條件不起訴設立的背景和意義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發展,國外比較先進的司法理念和執法標準不斷的被司法界引入,對我國刑事司法制度起到很大的影響,就目前來說,我國的刑事司法制度已逐漸從懲罰主義向保護主義發生轉化,越來越多的體現了人性關懷和寬大的法律政策。在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歷史背景下,如何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有效地竭制、預防和減少犯罪,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是司法界面臨的一個新課題。

  實踐中,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各地的檢察機關為了實施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的挽救、教育,進行了許多有益的嘗試,如建立了青少年幫教基地,結合社區的功能,對一些罪刑較輕的未成年人進行考察,在一定期間內未成年人不再犯罪,則決定予以不起訴,如果不能好好悔改或重新犯罪的,則予以移送起訴,既維護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又體現了司法機關寬柔政策,這些做法很多媒體進行了報道,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實際上這就是對附條件不起訴進行的有益嘗試,也逐漸被司法界接受和肯定。。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確立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有利于發揮訴訟經濟效益價值。刑事訴訟本身是高成本的的司法活動,幾乎每個案件都花去等量的司法資源,而我國的司法資源是十分有限甚至是匱乏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適用可以降低司法成本,提高懲戒效率,改善司法資源的配置。其次,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有利于預防和減少犯罪。在我國現有司法體制下,刑罰處罰記入個人的歷史檔案,嚴重影響出獄后的就業和安置,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被處以刑罰意味著失去學業,一個在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由于自己輕微的犯罪行為被定罪科刑,并且這種污點影響其終身的發展,確實體現司法的不公,而附條件不起訴可給予他們一定機會反省過去,認識到自己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有效的阻止和預防繼續犯罪。再次,有利于社會穩定和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由于我國現行的勞動改造制度本身存在的問題,一個本身主觀惡性不是太大被告人經監獄中其他犯罪分子的交叉感染,往往變成“五毒俱全”的人,刑滿釋放后重新犯罪比率呈上升趨勢,不利于整個社會的穩定。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可以給這些犯罪情節較輕、悔罪態度較好的犯罪嫌疑人一定的考驗期限,讓其在相關部門和整個社會的監督下進行自我改造,學習一定的法律知識,提高法制觀念,有利于社會穩定。

  二、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條件和范圍

  附條件不起訴作為一種刑事司法制度,應當有著嚴格的適用范圍,不能僅僅以可能被判處的刑期作為簡單的適用條件。

  筆者認為,對附條件不起訴應當具備以下六個條件:

  1、適用對象必須是未成年人或患有嚴重疾病、年老體弱的犯罪嫌疑人。

  2、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能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單處罰金處罰。

  3、適用對象必須是初犯、偶犯、脅從犯、從犯,累犯應予以排除。

  4、不能是暴力型犯罪和智力型犯罪。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放火、爆炸、投毒等暴力犯罪和利用自身智能的故意犯罪應當予以排除適用。

  5、犯罪嫌疑人自身必須有悔罪表現。

  6、社會、學校、家庭有一定的幫教條件。

  上述條件完全滿足后,對犯罪嫌疑人才能適用附條件不起訴。

  三、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程序

  附條件不起訴是程序性的刑事制度,在有著嚴格適用范圍的同時,更要有規范的適用程序,確保該制度適用的嚴謹、公正,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可從以下方面進行適用設計:

  (1)組織聽證。對擬適用附條件不起訴案件,結合具體情況舉行聽證會。聽證會應當通知案件的受害人、偵辦案件的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所處的社區、學校代表,對擬附條件不起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出適用的理由及所附的條件,傾聽各方意見,可根據不同的意見對所附條件進行修改。如案件被害人提出強烈反對且可能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應當移送起訴。

  (2)檢察長簽發決定。通過聽證后,由檢察長簽發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公安機關和犯罪嫌疑人所處的社區、學校等地,如公安機關對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可提請檢察機關在一定期限內再行復議;犯罪嫌疑人對此決定不服的,應移送起訴,進入審判程序。

  (3)考察、監督程序。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后,由相關的部門對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間的行為進行監督考察,犯罪嫌疑人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相關部門匯報。為確保附條件不起訴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應建立“檢察院、公安機關、社區”的“三位一體”監督考察體系。

  4、評價程序。通過監督考察,在期限屆滿后,對犯罪嫌疑人的表現進行評價,可通過犯罪嫌疑人匯報、社區打分等形式,由檢察機關予以綜合評價。

  5、法律處理程序。根據評價結果,對被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要視其情況分別給予處理。如果被附條件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間不服管理,不能得到社會的肯定,檢察機關可決定移送起訴;對愿意回歸社會,表現良好的犯罪嫌疑人,公開宣告不起訴。

  通過上述的程序能夠做到附條件不起訴不被隨意濫用,有利于維護檢察機關公正執法形象,切實體現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優越。

  四、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引起的法律沖突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對提高訴訟效率,節約訴訟成本,保障人權具有積極意義,但與我國現存的的法律制度有著一定的沖突。

  一方面,它違反了公訴權的實質內涵,造成對審判權的侵犯。分權制衡是一切權力運作應遵循的規律,司法權本身也有一個分權與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問題,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及作出處罰的機關是人民法院,而附條件不起訴實際上從根本上上阻斷了法院的有罪認定,形成了訴前認定,造成了司法權之間的沖突。

  另一方面,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與緩刑適用的沖突。眾所周知,緩刑又叫做附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罰,是對于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期間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該制度是經人民法院進行審判以后,根據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犯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對被告人的進行的評價 ,而附條件不起訴在訴前就對犯罪嫌疑人如何處罰進行評價,違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則。

  筆者認為,司法制度設計時應當對此進行適當的研究,將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引入同時,也要對司法權利的分配進行研究,形成完備的、系統的司法理論體系。

  五、結語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從根本上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罰進行了評價,著重于對被害人、社會所受傷害的補償以及對犯罪行為人的改造,體現了我國刑法“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刑事處罰原則,對建立和完善我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刑事司法制度必將起到推動作用,值得我們學習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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