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中的不可抗力認定論文
在購買商品房時會簽訂購房合同,而在合同中會有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對于此條款中的“不可抗力”在法律上究竟是如何規定? 下面為大家分享了購房合同中的不可抗力認定的論文,歡迎借鑒!
摘要: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經常出現關于“不可抗力”的條款糾紛,開發商和購房者由于所站的立場不同對不可抗力的理解和詮釋也不一樣,如何能站在法律的角度結合客觀實際讓買賣雙方行使各自的權益是本文的主旨。
關鍵詞: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可抗力;開發商;免責條款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渡唐贩抠I賣合同》第八條交付期限“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起____日內告知買受人的:”對于此條款中的“不可抗力”,由于認識和理解的角度不同,在實踐中購房者和開發商往往會由此發生爭議,引起糾紛。對于不可抗力,法律有明文規定。《民法通則》第153條和《合同法》第117條分別表述為: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購房者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時應對開發商就不可抗力的界定、表現形態的闡明和羅列予以認真審查,防止開發商對不可抗力作任意擴大化解釋。
一、不可抗力的概念及范圍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洪水、非典等。我國法律對不可抗力的范圍沒有具體規定,一般來說不可抗力包括:
1、自然災害、地質災害。這類不可抗力事件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諸如臺風、海嘯、地震、雷擊、旱災、火災、水災、山體滑坡、泥石流、塌方、瘟疫等;
2、社會異常事件。如戰爭、罷工、政策調整、政府禁令等。我國法律原則上認可社會事件可以構成不可抗力,但哪些社會事件構成不可抗力,法律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在實踐中,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約定社會事件的范圍,如果沒有約定明確的范圍,當事人又對造成違約的原因是否構成不可抗力發生爭議而致訴訟,法院應當根據該社會事件的性質、具體案情來判斷其是否構成不可抗力,并判定當事人是否可以免責。
不可抗力是商品房預售合同履行中的法定免責條款,往往是預售方提出的預期交付房屋的一個重要理由。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商品房買賣雙方在訂立和履行合同過程中不能預見、不可抗拒的外來力量。是不受買賣雙方意志左右、支配并且影響商品房買賣合同正常履行的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一般說來,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有4個:
1、不能預見。按大眾的標準去衡量,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在盡到了應有的注意義務而仍不能預見,就具備不可抗力的主觀要件,不可抗力的事由要發生在履行期間,也就是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不能預見。
2、不能避免。是指當事人對事件的發生不能進行控制。不可抗力的事由影響的法律主體是購房合同簽訂的雙方,也就是開發商和購房者。
3、不能克服。是指當事人對事件的發展及結果不能進行控制。
、因果關系。不可抗力與造成合同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有因果關系才可以作為免責的事由。需要指出的是,不可抗力免責,需以上4個要件同時具備。如果造成逾期交房的理由符合上述4個條件,那么可以認定該事由為不可抗力,可以免除開發商違約責任,否則就不能視為不可抗力,開發商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說。對于購房合同中免責事由的“不可抗力”必須符合法律的明確規定,不能憑主觀臆想去推定。
在實踐中,個別房地產開發商以“施工期間雨量大、天氣寒冷異常、民工返鄉潮”等等提出延期交房抗辯,若在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筆者認為均不構成不可抗力。因以上原因中氣候因素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預見的,并采用一定的防護措施是可以克服的,因此,不能認定為不可抗力。建房過程中可能出現因民工返鄉、停工等因施工糾紛造成最終的遲延交房或者因第三方過錯以及資金、原材料等方面出現不能控制的問題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作為不可抗力而免責理由。
在處理商品房銷售糾紛案件時,應當抓住預售方能否預見、能否避免、人力能否控制等關鍵環節。例如,暴雨、停電、停水、停氣等不利因素影響工期進展時,應將其作為影響交房日期的一個因素加以考慮,而不能作為不可抗力要求延期履行合同。有法律規定,施工單位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因暴雨、停電、停水、停氣等因素造成工期延誤的,則工期可以順延。應該注意的是,此款只能約束工程承建方和開發商,其內容是開發商和承建方在約定工期時所考慮的因素。而購房人不直接與承建方發生法律關系,無義務考慮此問題。故此規定不能作為預售方對抗購房人的理由。預售的開發商不能以此免責。
在施工中遇到的困難和技術難題是開發商在建造房屋之前就可以預見的,即使是不能克服的,那也是開發商在建造房屋過程中自己所需要承擔的風險,而不能將此風險轉移給購房者。同樣。市政配套的批準與安裝具有一定的程序性,開發商在最初總體規劃時就應當可以預見批準與安裝的期限,如果確實是政府行為而導致延誤的,那也是開發商在開發房地產過程中可以預見和可能要承擔的風險,而不能將此風險轉移給購房者。
總之,不能將對市場判斷不準確、投資失誤、項目設計不周密、修改方案等因素歸之為不可抗力,同時也不能把應該預計到而沒有預計到的季節影響、上級行為、政府行為等因素歸之為不可抗力,從而免除開發商本身理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二、不可抗力的`免除責任和法律效力
根據《合同法》規定,違約的當事人一般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有些違約行為因為有特殊原因而能夠被免除違約責任,不可抗力就是免責的原因之一。我國《合同法》第117條第1款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根據法律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因此。因不可抗力發生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時,可發生如下法律效果:
1、合同的解除。當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導致合同全部義務不能履行時,應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
2、免除未履行合同的責任。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有時僅導致部分合同義務無法履行,且無履行的必要和可能,則產生免除未履行合同的責任的法律效果;
3、合同的變更。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雖合同義務無法按約履行,但仍有履行的必要和可能的,不可抗力僅導致合同變更的法律效果;
4、延長合同義務的履行期間。在許多情況下,不可抗力事件只是暫時地阻止合同的履行,并不導致合同完全、永遠的不能履行,此時維持合同效力并延長履行期限為較好的方式。
《合同法》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根據上述法律規定:
1、不可抗力事件是否發生,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以提供的有關證明為據;
2、構成不可抗力免責的條件,必須是遭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開發商)履行“及時通知對方”和“在一定期限內提供證明”的程序和義務。只有這樣,不可抗力及其免責才能認定。否則。即使確實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若開發商沒有履行“及時通知”和“在一定期限內提供證明”的義務,那么開發商就不能依此免除其法律責任。所以,購房者應在合同中約定:“開發商因不可抗力逾期交房的,開發商應自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日內告知購房者并向購房者提供政府有關部門不可抗力證明后方可憑此免責!
此外,《合同法》中并沒有關于提供什么部門出具的“不可抗力證明”和不可抗力的自然事件達到何種程度才能構成免責條件的規定,但是關于“不可抗力證明”的出具應當由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地的政府有關主管機關,這里所說的主管機關必須是能夠對不可抗力事件做出說明或證明的機關。如國家行為由做出作為的國家機關出具證明;自然事件由事件的分管部門(如:地震由地震局、火災由消防局等)出具證明。只有這樣,該“不可抗力證明”才具有說服力和證明力。因為這些政府主管部門不僅具備不可抗力事件的監測體系、監測設備。且具備監測記錄的時間和持續影響程度的記錄。
最后,提醒購房者的是開發商所謂“非甲方(開發商)所能控制(或克服)的因素”的規定不能作為不可抗力的約定,這是開發商對不可抗力的擴大解釋。因為非開發商所能控制的因素是多種多樣的,既包括屬于不可抗力的范疇如國家、自然事件因素,也包括國家、政府依職權對違法建設、違法銷售的查處行為及其他第三方責任的因素。而開發商對于其他第三方責任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延遲履行的不能作為不可抗力予以免責。因為根據《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三、不可抗力是否可以在合同中約定
不可抗力是我們在實踐中不能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房屋時,而免除責任的首選條件。但是,并非只有“不可抗力”才能免除責任。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免責的范圍和情形大致有幾種,具體來說,免責的范圍和情形主要包括:
1、因“不可抗力”而免責;
2、因法律特別規定而免責;
3、因對方完全不履約而免責;
4、因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出現而免責。第二種情形屬于法定免責。第三種情形實質上是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比如按照施工進度進行分期付款的購房合同中,如果開發商在約定的期限內,未達到或明顯不可能達到相應的施工進度,購房人則可以拒絕付款,并且免責;相反,如果開發商已經按期履約,購房人未按期付款,開發商則可以拒絕交房,并且免責。第四種情況屬于約定免責,主要看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合同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在某些條件下可以不履行或中止履行合同義務,而不承擔責任。需要注意的是,這種約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兩種情形下是無效的: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不可抗力在《民法通則》及《合同法》中有明文規定,是法定的免責事由。但有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根據合同自治的原則,對不可抗力的范圍仍可約定。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條款,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在約定不可抗力條款時應當在法定范圍內約定,如開發商約定的不可抗力范圍超出法定范圍,則有可能構成無效的免責條款:同時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一般來說。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雙方可以將以下事件約定為不可抗力:
1、政府重大行為,如奧運會、世博會等重大項目造成的交通管制、施工限制等。
2、特別異常的氣候條件,如風暴、沙塵暴等惡劣天氣。在約定時一定需將惡劣程度約定明確。
3、市政配套設施規劃的批準與配套安裝的延誤,如供水、供電、排水等設施的延誤。
4、拆遷工程中,因被拆遷人拒不拆遷造成的工程延誤等。
5、施工中碰到異常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雙方事先約定了免責條款,一方當事人就可以坐等免責了,在免責情形出現時,提出免責的一方,還要盡如下義務:告知義務、補救義務、舉證義務。以非典時期商品房買賣中出現糾紛時的不可抗力為例予以說明,即使因非典的緣故,購房者或開發商可以免責,但仍應履行3項義務:
1,積極補救義務。當事人有義務采取一切可能的有效措施,盡量避免或減少損失。對開發商來說,交房期限一般都是由開發商提出的,因此除了事后補救外。最好在確定此期限前。就充分考慮到各種影響交房的情況:對購房人來說,在約定的交房期限將至時,應事先對自己的時間做好安排,避免錯過接收日期。
2,告知義務,即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應及時電話或發函告知另一方。當不可抗力及其他免責的條件出現時,當事人有義務及時通告對方當事人,以使對方當事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這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條留有空白,要求開發商填寫因不可抗力延期交房時,及時告知購房人的時限。
3,舉證義務,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應提供相應的證明,購房者可以到公證處對因非典而隔離的事實予以公證,開發商可到政府主管部門開具有關證明。否則,一旦雙方因此發生了爭執,提出免責的一方又不能舉證,那么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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