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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期末論文

時間:2021-07-12 16:59:55 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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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期末論文

  法作為一門實踐性的綜合學科,不僅重在教授商法的基本理論,更注重各門具體學科的實踐應用,在注重學生對法學知識的理解能力、分析問題能力、解決問題能力的培養(yǎng)的同時更注重學生綜合能力和素質的培養(yǎng),本質上與人才培養(yǎng)的目標一致。接下來是小編帶來的商法期末論文,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商法期末論文

  商法期末論文

  摘要:激烈的就業(yè)競爭、復雜的社會環(huán)境,越來越要求注重人才的培養(yǎng),這也成為各大高校的目標,而法學教育更為注重實踐性綜合素質人才培養(yǎng)。如何提高學生學習法學的積極性,以實現法學專業(yè)人才培養(yǎng)的目標,成為各高校和教學一線教師關注的重點。以人才培養(yǎng)為背景,闡釋案例教學的內涵,分析案例教學在商法教學中運用的必要性,提出必須轉換教師角色,正確引導學生的價值觀,并配以其他輔助措施才能真正實現人才培養(yǎng)教學的目的。

  關鍵詞:案例教學;人才培養(yǎng);教學模式;商法教學;運用

  受整個社會環(huán)境影響,各大高校越來越關注高校人才的培養(yǎng)。盡管教學一線教師也在不斷進行教學改革,以期提高教學水平,但在法學領域,受傳統(tǒng)法學教學模式和方法影響,學生中低頭族、神游族、瞌睡族越來越多,如何提高學生的興趣,進而將枯燥無味的法學教學順利進行下去,從而提高學生學習法學的積極性并提高法學教學質量,滿足當今法學教育中要求綜合性人才的培養(yǎng)目標,成為教學一線教師熱切關注的問題。筆者作為教學一線的教師認為,在商法中實施案例教學不失為一種人才培養(yǎng)的有效教學方法,可以普及到法學的其他學科。

  一、人才培養(yǎng)中案例教學的基本內涵

  案例教學盡管最早不是法學領域實施的,但是它的理論精髓和法學人才培養(yǎng)目標的實施具有本質的一致性。其是指在課堂教學中,教師不是單純地講授知識,而是通過引導學生自己看教材,相互研究、討論實現教師和學生互動式的情景教學,讓學生發(fā)揮主觀能動性,參與到課堂上來,從而達到教學的目的,實現人才的培養(yǎng)。而現代法學教育中的人才培養(yǎng)更是關注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綜合性能力的培養(yǎng),注重學生的素質教育。因而不難看出,法學中的案例教學是指教師以典型案例為導線,引導學生主動學習法學理論,探討法學知識,進而能夠分析法律問題,解決法律問題從而能夠滿足實踐性綜合人才的培養(yǎng)。案例教學不等同于簡單的舉例子。所謂舉例說明,即指在教學過程中遇到學生難以理解的知識或者教師在講課中的抽象理論無法明確告知時,以簡單明了的例子進行說明,方便學生理解,以利于學生鞏固知識。例子可以圍繞內容隨便舉,能夠足以說明某個問題就可以,不用提前刻意花大量時間準備。但是案例教學則不同,案例教學中的案例必須能夠涵蓋相關內容,比如商法中保險法的保險利益原則,選擇案例時應該把保險利益原則的概念、內涵、構成要件等串起來,通過案例讓學生對相關的理論理解并能掌握,同時還可以以此理論展開邏輯分析,而不是僅僅說明某一問題。

  二、人才培養(yǎng)中案例教學在商法教學中運用的必要性

  (一)人才培養(yǎng)目標與商法教學目的一致性使其成為必然

  現在人才培養(yǎng)的目標主要注重學生的素質教育,培養(yǎng)學生的實際能力,而商法作為一門實踐性的綜合學科,不僅重在教授商法的基本理論,更注重各門具體學科的實踐應用,在注重學生對法學知識的理解能力、分析問題能力、解決問題能力的培養(yǎng)的同時更注重學生綜合能力和素質的培養(yǎng),本質上與人才培養(yǎng)的目標一致。案例教學法通過案例引發(fā)學生思考,用案例貫穿教學的始終,利于提高學生學習法學的興趣同時讓學生主動學會解決問題,便于滿足商法教學的目的,達到人才培養(yǎng)的目標。而且商法作為一般的法學理論,其包含的內容非常廣泛,主要有總論和分論兩大部分,而分論中又包含有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破產法、證券法以及海商法等內容,而且每一個具體的小部門法中又包含總論和具體兩部分,但是基于課時的限制,不可能事無巨細地把知識都介紹一遍,只能通過取舍突出重點進行教學。但是,如何把龐大的知識內容在現有的課時中讓學生感興趣地接受為教學教師提出了挑戰(zhàn)。而案例教學則可以以案例為引通過合理設計,并貫穿于具體知識中,通過發(fā)散性思維,讓學生在一定的邏輯結構中接受知識達到教學的目的。因而,人才培養(yǎng)中的案例教學在商法中的運用是商法教學本質和人才培養(yǎng)目標的一致性使然。

  (二)人才培養(yǎng)中的`學生“功利性”價值觀讓其不可或缺

  高校人才培養(yǎng)注重學生的實踐能力,而學生也會注重這方面的發(fā)展,尤其是隨著整個社會環(huán)境的變化,法學專業(yè)的學生就業(yè)越來越難,為增加實力大部分法學學生把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作為提高就業(yè)門檻和途徑及具有法學實踐能力的證明。因而多數學生從大一新生入學開始,就確立了利用大三考司法考試的機會通過全國司法資格證考試的目標。其認為只要考過司法考試,以后考公務員進入司法機關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在這種“功利性”價值觀的影響下,特別是進入大三以后,在上專業(yè)課時,如果教師講的知識他們認為和司法考試無關便壓根不聽,或者根本沒有興趣聽,寧愿玩手機或者看司法考試教材。這種錯誤學習價值觀使一般的法學教學流于形式,大多數在最后一周期末考試前只要復習背誦下考試過關就可以了。其實從這幾年司法考試的命題趨勢不難看出,以后越來越傾向于法學基礎理論知識的考核,設置司法考試的目的不僅僅是作為法學專業(yè)知識考核的一種資格,更注重培養(yǎng)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實踐的基本能力和法學理論功底。而學生這種“功利性”的學習根本不能適用法學實踐能力的形成,尤其是商法等課程一般安排在司法考試的前一學期。上課時,因這種“功利性”的學習讓一線教學教師不得不改變教育方法以提高教學質量。而案例教學恰恰能夠彌補一般傳統(tǒng)講授理論知識的不足,更有利于提高學生的積極性,而且相對于其他模擬法庭、法律旁聽等實踐課程,更利于節(jié)約成本,更能增加學生學的興趣,成為不可或缺的選擇。

  (三)“雙向”教學的人才培養(yǎng)模式使其成為必要

  目前,大多數二本院校響應國家政策,采用理論和實踐教學相結合的“雙向”教模式,在培養(yǎng)學生基礎理論的同時注重學生的實踐能力,以應對現在市場經濟發(fā)展形勢的需要。法學專業(yè)教育更是理論和實踐結合必不可少的,因而如何在學校期間讓學生通過所學的理論能夠應用于實踐,進而指導實踐成為法學教師們的重心,若只單獨依靠學生畢業(yè)實習或者課下模擬法庭以及法律旁聽等方式遠遠不能滿足實踐教學的要求,因而在課堂教學中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教學雙向型教學模式成為必然。而理論與實踐結合比較密切,教學效果比較好的案例教學模式則成為不二的選擇。因而實現學校成功轉型中的雙向教學人才培養(yǎng)模式必然要求案例教學法的存在。商法作為核心課程中重要之一,案例教學必不可少。

  三、人才培養(yǎng)中的案例教學在商法中的具體運用

  (一)轉換教師的教學角色

  要實現“雙師型”人才培養(yǎng)的目標,必須轉換教師的教學角色,讓教師直接從站講臺教授教學知識的嚴師轉換為引導學生進入情景教學中的引導者。特別是商法教學中,面對復雜多方面的法學知識,如何通過案例教學涵蓋大部分知識,又能引發(fā)學生置身于場景中,不知不覺達到培養(yǎng)學生理論和實踐能力相結合的人才培養(yǎng)目標,成為教師關注的核心。這就要求教師在課下準備時多下功夫,不能僅僅以例子來取代,否則學生即使有興趣聽課,也只限于例子而已,達不到理論寓于實踐的目的,也同樣取不到法學教學的基本標準。當然選擇相應的案例時,也要選取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案例,既能體現一定的理論功底,也要學生聽起來有興趣,否則同樣達不到教授商法教學的目標。

  (二)正確導向學生“價值觀”

  未達到高校人才培養(yǎng)的目標,必須正確導向學生的價值觀,改變學生的主觀意識。在商法教學過程中,進行案例教學要求教師要真正進入角色,但是對學生同樣要嚴格要求。對于法學專業(yè)學生大一樹立通過全國司法資格的目標,值得肯定,但是在沒有任何法律理論知識的前提下并不主張以背誦法條的方式取巧通過司法資格證,這不符合國家設置司法資格證考試的目的,也與法學專業(yè)的人才培養(yǎng)目標相違背,因而必須對學生這種功利性的價值觀進行正確引導。當然對于商法教學來講,教師對學生的這種引導可能難度會更大一些。首先,因為大三的前期上商法課程與學生自身司考的時間正好相沖,而且學生大一確立的首要目標經歷兩年的時間不可能輕易轉變。這就要求教學教師必須充分利用課堂和課下的時間與學生多進行溝通交流,結合司法資格考試的趨勢,讓學生明白司法資格證僅僅是檢驗的一種方式但不是唯一標準,而且以后的考試更注重理論知識的考核。所以,教師可以通過QQ或者微信等網上即時交流工具與同學以朋友的方式,進行溝通,從而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同時引起學生學習的興趣。其次,教師要轉換身份,不能僅僅是良師,還要成為學生的益友,能與學生真正成為朋友,進行心理和心靈上的交流。現在處于高壓下,多數人處于亞健康狀態(tài),而學生特別是大三的學生更是面對生活進入迷茫時期,對外界事物更敏感。因此,教師作為學生的良師益友對學生進行心理的引導,了解學生內心真正的所需,更容易引起學生的興趣,改變對學習的態(tài)度。抓住學生的內心所需,更容易在課堂上引起學生學習的興趣,從而達到人才培養(yǎng)的目標。

  (三)改革商法的考核方式

  商法若采用案例教學,除了教學教師課下的精心備課,課堂上的悉心指導;學生興趣和自覺地在理論基礎上進行分析外,其他的配套制度不容或缺,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考核方式的改革。目前,大多數高校中的法學考試仍然采用的是閉卷的考試形式,分成若干題型,如客觀類題目中的選擇類題目、判斷類題目;這種題型的考核方式,學生上課即使不聽課,考試前一周多背背也能考核過關,這就是為什么好多學生可以為了司法資格證考試而不聽課,甚至不考司法資格證也不學的原因。這種傳統(tǒng)的考核方式弊大于利,尤其在法學教學中,和人才培養(yǎng)目標相悖。因而,為了與案例教學相適應,高校必須進行考核制度改革。對于商法這種綜合性比較強的理論學科,在期末進行考核時,可以采用小論文的形式或者采用案例分析的形式;可以放在教學課時完結后考核也可以采用平時課堂考核方式。這樣的考核方式比較靈活,與案例教學正好配套,利于教師課堂上靈活授課,更能鼓勵學生學習商法的興趣,也利于提高教學質量,滿足教學目標。總之,靈活的案例教學方式是現代發(fā)學人才培養(yǎng)中商法教學必不可少的。要真正實現案例教學,必須要有教師和學生的相互配合,更要有考核方式等配套措施的輔助。只有多方面的努力,才能真正減少低頭族、神游族等的存在,實現商法教學的目的,達到人才培養(yǎng)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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