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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違約金的離婚協議書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男女老少都可能需要用到協議,簽訂協議是提高經濟效益的手段。那么協議怎么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約定違約金的離婚協議書,歡迎大家分享。
約定違約金的離婚協議書1
男方:______,男,漢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住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女,漢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住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男方與女方于______年______月認識,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登記結婚,婚后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育一兒子/女兒,名______ 。因致使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愿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女兒由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撫養費由男方全部負責,男方應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給女方作為女兒的撫養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______元,男方應于每月的1—5日前將女兒的撫養費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______銀行帳號:______)。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探望女方撫養的孩子。(男方每月可探望女兒一次或帶女兒外出游玩,但應提前通知女方,女方應保證男方每月探望的時間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⑴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______元,雙方各分一半,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男方/女方應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給女方/男方。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_的房地產所有權歸女方所有,房地產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后一個月內辦理,男方必須協助女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戶費用由女方負責。女方應于年月日前一次性補償房屋差價______元給男方。
⑶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
四、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______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______所借債務由方自行承擔______)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電及銀行存款外,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于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六、經濟幫助及精神損害賠償:
因女方生活困難,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給女方。鑒于男方要求離婚的.原因,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精神損害費______元。上述男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完畢。
七、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______元給對方(按______支付違約金)。
八、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九、如本協議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男方:______女方: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約定違約金的離婚協議書2
20xx年5月20日,徐某與劉某登記結婚,一年后生育一子,由于性格不合,兩人經常發生爭執,于20xx年11月13日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孩子由徐某撫養,劉某每月支付婚生子撫養費900元,至孩子獨立生活時止,同時還約定,如果劉某不按時支付撫養費,應自愿向徐某承擔違約金6萬元。但從20xx年4月開始,劉某就不再支付兒子撫養費。現徐某準備起訴劉某給付違約金,但她不知道能否得到支持,這樣的違約條款是否算數。
講法理:
在生活中,很多夫妻選擇協議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就財產分割、債權債務和子女撫養的問題會約定較多的內容。為了保證雙方如實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夫妻雙方往往還會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違約責任條款,最常見的方式就是約定違約金條款,通常違約金的數額還相當高。當任何一方履行存在瑕疵或者不履行時,另一方除了要求繼續履行外,還同時主張高額的違約金。
有人會認為,婚姻案件是具有較強的人身依附性的糾紛,與《合同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性質不完全相同。因此,將《合同法》中民事責任種類中的違約責任條款適用于婚姻案件中是不合適的。但我個人認為,雖然夫妻關系較《合同法》調整的`民事法律關系有一定區別,但離婚協議的性質在法律上應當被認定為合同的一種,是雙方經過合意所產生的,應當受《合同法》調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于協議離婚中糾紛的處理原則和處理方式以及對離婚協議性質的認定中也可以看得很明確。
因此,受《合同法》調整的離婚協議當事人若不履行協議義務或履行協議義務不符合約定的,理應承擔《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自然違約金條款也適用于離婚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至于違約金金額的問題,可以由雙方自由約定,但是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在司法程序中都面臨由人民法院調整的法律風險。根據本案的,并結合上述分析,徐某與其前夫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違約金的約定是合法、有效的,應該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