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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離婚協議書

時間:2022-11-16 09:58:19 離婚協議書 我要投稿

懷孕期間離婚協議書3篇

  在現在社會,我們用到協議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協議后則有法可依,有據可尋。協議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懷孕期間離婚協議書,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懷孕期間離婚協議書3篇

懷孕期間離婚協議書1

  甲方: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現住x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

  乙方:x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現住x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

  甲、乙雙方于xxx年x月x日在xxx民政局(婚姻登記所)登記結婚,現因xxxxxxxxxx,雙方感情卻已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且沒有和好可能,故雙方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經雙方充分協商后,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自愿達成協議如下:

  一、位于 xxxxxxx的房產(建筑面積: 平方米)是甲方婚前購買,離婚后歸甲方所有,房產內全部家電、家私也歸甲方所有。乙方自離婚登記之日起一周內搬出。

  二、甲、乙雙方的婚生子女xxx歸甲方撫養,乙方每月給xxx生活、教育費xx元,直至xxx有獨立生活能力為止。

  三、甲、乙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有銀行存款xxxx,xxx公司股票(價值xxx),離婚后全部歸乙方所有。

  四、甲、乙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有xxxx元人民幣的欠款,離婚后該債務全部由乙方負責清償。

  五、本《離婚協議書》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婚姻登記機關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六、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

  七、兒子陳xx由女方撫養,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xxx元,在每月xx號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止。 高中教育階段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

  八、陳x可在每月的第一個星期六早上八點接兒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點送回李x居住地。如臨時或春節探望,可提前一天與李x協商,達成一 致后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男方簽字: 女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懷孕期間離婚協議書2

  男方: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民族:_______族,工作單位:_______,現住址: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民族:_______族,工作單位:_______,現住址:_______。

  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市_______區(縣)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登記結婚,現因_______原因,自愿離婚,經雙方協商一致,對有關事項,依《婚姻法》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

  一、男方_______與女方_______自愿離婚。

  二、子女的撫養:

  1、雙方有一未出生的兒子/女兒,離婚后兒子/女兒隨男方/女方直接撫養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_______元,在每月_______號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止。高中教育階段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

  2、男方/女方(注:指未直接撫養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_______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兒子/女兒隨其生活或娛樂。如臨時或節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后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兒子/女兒十周歲以上時,探望權的行使應尊重兒子/女兒的意見,不可強行按本協議執行。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四、離婚后住房的安排:

  男方住:______________

  女方住:______________

  五、其他協議事項:_______

  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協議內容如有隱瞞、欺騙、責任自負。

  立協議人:

  男方:_______(簽章)女方:_______(簽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懷孕期間離婚協議書3

  懷孕期間一般是不可以離婚的,如果懷孕期間簽訂而女方不同意的話那就應該是無效的。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 懷孕期間一般是不可以離婚的,如果懷孕期間簽訂而女方不同意的話那就應該是無效的。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所以在女方懷孕和分娩后的一年之內,男方是不可以提出離婚的。

  女方在懷疑期間簽訂了離婚協議書,那么這份離婚協議書的效力如何,這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根據此條款的規定如果女方在懷疑期間男方提出離婚,那么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一般是無效的,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是法院認為男方提出的請求是有需要受理的,那么這樣的情況下是可以離婚的,雙方簽訂的懷孕期間離婚協議書也具有效力。

  不過,婚姻關系中畢竟還包含了身份關系在內,由此導致的糾紛,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點。所以處理問題時,不能置身份關系于不顧,簡單、全部適用其他法律規定。在這一思想指導下,《解釋(二)》作了一些具體規定。例如,對屬于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當事人變更或者撤銷協議的情形,在明確列舉出的事項中并沒有規定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等內容,就是基于這種考慮而設計的。當然,也不是完全排斥這些未明確寫出事項的適用,只是對這幾方面的`內容,在適用的時候必須嚴格限制。個案中如果確實屬于應該適用這些規定的,可以依據《解釋(二)》第九條規定處理。根據現在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類訴訟的,只要是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的,人民法院都應依法予以受理。但當事人是否有實體上的勝訴權,要看當事人是否能夠證明訂立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等情形存在。否則,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此外,如果當事人在履行此類協議過程中因對方違反約定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也應依法受理。

  離婚協議是否生效,往往是處于離婚邊緣的雙方當事人關注的問題。通常會出現這種情況,雙方離婚協議已達成,雙方均簽字認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記管理處辦理時,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這是,另一方是否有權利要求一方必須執行協議內容,或向法院起訴時,法院是否一定會按離婚協議判決呢?我認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離婚協議書是集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撫養關系為一體的綜合書面約定。對于人身關系的約定,即是否同意離婚的約定,是不能用書面契約來約束的,即法律不會干涉當事人之間是否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反復更改,但一旦當事人進行了要式登記,即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法律就對離婚的事實予以確認。但如果僅僅是雙方書面約定好一起辦理離婚手續,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會賦予另一方強制執行權,也不會授予法院有強制認可權。

  其次,離婚協議書中涉及的財產關系、以及意見等與人身關系的意思表示是緊密相連互為一體的,既然離婚沒有成就,財產、子女的約定自然也沒有生效。當事人對離婚協議中的意思表示是針對當時特定的環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狀態作出的。當然,雖然離婚協議沒有生效,但一旦簽訂有過離婚協議,其協議內容往往會成會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判決的重要的參考依據。因此,不能說離婚協議沒有作用。

  有的當事人離婚過程是痛苦和漫長的,在反復拉劇式的討價還價過程中,可以產生二份甚至若干份離婚協議,當事人最終會依據最后一份離婚協議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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