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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務合同

時間:2023-01-09 11:15:58 勞務合同 我要投稿

解除勞務合同(匯編15篇)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解除勞務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解除勞務合同(匯編15篇)

解除勞務合同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年月建立關系,現針對該勞動合同關系的解除事宜,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同意并確認: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以協商一致的方式予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自年月日解除。

  二、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包括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補助金等(下稱“一次性補助金”)共計人民幣元(大寫:元整)。

  三、甲方于本協議簽訂后十日內,將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一次性補助金支付至乙方指定的以下賬戶:

  開戶行: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四、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款項后,甲、乙雙方就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及勞動合同解除(包括勞動合同書、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經濟補償金等)事宜再無任何爭議。乙方不再以任何方式(包括仲裁、訴訟等)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五、乙方對其在甲方工作期間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包括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等)以及本協議內容予以保密。

  六、若乙方未能全面履行本協議,甲方有權收回依據本協議向乙方支付的款項。

  七、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解除勞務合同2

  單位名稱:

  職工姓名: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原因,屬以下第項等項情況:

  合同期滿;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職工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職工自謀職業要求辭職,單位同意;職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職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單位開除、除名;

  1、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受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

  3、單位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需裁減人員;

  4、由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商;

  5、單位瀕臨破產,需精減人員;

  6、單位宣告破產;

  7、單位被依法解散;

  8、職工在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合同;

  9、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職工勞動;

  10、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

  11、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12、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13、職工參軍入伍;

  14、職工考入大中專院校學習,且單位不支付工資和保險待遇;

  15、上級組織要求調動,雙方協商一致;

  16、經人民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終止勞動合同;

  1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情形。

  被聘用職工本人意見:________________

  簽(章)字: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日

  用工單位意見:________________

  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日

  勞動行政部門簽署意見:________________

  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日

  注:本證明書一式三份,職工本人、單位、勞動行政部門各一份。

解除勞務合同3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勞部發〔1995〕223號關于發布《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你好,由于你的問題提的不太具體,我無法了解事件的詳細情況。所以,只能夠提供兩點泛泛的回答如下:

  一、違約金賠償。由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比處于弱勢地位,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簡稱)、《勞動法》(簡稱)等相關法規是以保護勞動者作為立法原則。法律對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違約金之約定,要求相當的嚴格。《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過“專項培訓費用”以及在勞動合同中有“保密義務”約定的兩種情形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所以,即使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基于合同違約金,向勞動者提出賠償,不屬于上述兩種情形的,將不獲得支持。

  二、實際損失賠償。勞動者確實不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致使用人單位發生了實際損失,并且用人單位可以舉示相關證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以及《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應予支持。

  希望上訴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具體的細節如果不方便透露,可以咨詢當地律師。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恢復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仲裁和訴訟期間工資損失。

  因為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導致的勞動者的工資損失,應該由違法一方承擔,所以勞動者是可以要求該工資損失的。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只能要求勞動者賠償一定的違約金。

解除勞務合同4

  甲方:****保安服務有限公司

  乙方:****集團

  經雙方平等協商,就終止20xx年1月23日簽訂的《勞務派遣服務協議》達成如下協議:

  一、自20xx年2月1日起雙方終止《勞務派遣服務協議》,甲方勞務派遣服務期限至20xx年3月31日。

  二、甲方自20xx年4月1日起解除與派遣至乙方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該部分勞務人員由乙方整體接收安排工作,建立勞動關系。

  三、甲方因終止雙方合作協議而解除與派遣至乙方工作人員勞動合同的,乙方承擔該部分與乙方續簽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在派遣期間的經濟補償金;

  四、乙方應將20xx年3月31日前勞務人員的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勞務管理費在本協議簽訂后7日內支付給甲方,甲方在收到上述款項后,按實將員工的社保費補繳至20xx年3月31日,從4月1日起由乙方與其建立社保關系。

  五、本協議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勞務合同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日_________簽訂為期_________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支付時間為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間。乙方獎金為元,差旅費、交通費、手機費等費用合計_________元,以上費用均需扣除所得稅,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稅前)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4、甲方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5、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6、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7、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8、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后,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9、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此協議書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解除勞務合同6

  甲方(派遣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乙方(用工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一、勞務派遣合同期限

  (方)因 原因,要求提前解除與 (方)的勞動合同。經協商, 甲方按照乙方要求從 年 月 日起派遣 名勞務人員到乙方工作,派遣期至 年 月 日止。

  二、勞務費用標準及結算

  (一)勞務費用標準:乙方按照每人每月 元標準向甲方支付勞務費用,勞務費用包括應支付甲方派遣的勞務人員的工資、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及其他費用。

  (二)結算時間和方式:乙方于 月 日前以銀行轉帳方式將期間所有勞務費用一次性支付到甲方帳戶。

  三、甲方在乙方妥善辦理完畢工作移交手續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工資、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等所有費用等共計¥ 元(大寫: 人民幣)。

  四、乙方自愿放棄其他所有訴求。

  五、其他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解除勞務合同7

  甲方:XXX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XXX勞務有限責任公司

  鑒于:

  1、20xx年月日,甲乙雙方簽訂了XXX裝修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

  2、由于甲乙雙方就工人單價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現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

  現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一致同意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解除。

  二、《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甲方沒有拖欠任何應向乙方支付的款項及費用,未發生農民工工資拖欠行為。

  三、《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解除后,甲、乙雙方互不承擔任何違約、賠償、補償責任。

  四、本協議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勞務合同8

  甲方:___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就解除勞動關系事宜達成一致協議如下:

  一、因乙方自20__年7月3日起至今一直患病未能上班,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自___年1月4日起正式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勞動關系)。

  二、甲方于本協議簽訂之日一次性給予乙方相關補償款人民幣_________元【該款項包括但不限于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待遇(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及失業保險等)補償、工資福利補償等)】。

  三、乙方取得上條所述款項后,不得再以勞動關系為由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甲、乙雙方就解除勞動關系事項全部了結,甲方不再為乙方承擔或支付勞動關系解除前后的任何社會保險金等費用。

  四、本協議簽訂之日,雙方已經結清所有賬目(包括但不限于工資、獎金、津貼、補助、加班費等所有債權債務),雙方之間已沒有任何經濟關系。雙方共同承諾:今后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要求對方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五、乙方離開甲方公司后,對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及本協議相關解除勞動關系事項等,負有保密義務。

  六、本協議簽訂后,雙方應當誠信守約,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任一條款,均視為違約,違約方須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壹萬元。

  七、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解除勞務合同9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平等協商,就終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的《勞務派遣服務協議》達成如下協議:

  一、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雙方終止《勞務派遣服務協議》,甲方勞務派遣服務期限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甲方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解除與派遣至乙方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該部分勞務人員由乙方整體接收安排工作,建立勞動關系。

  三、甲方因終止雙方合作協議而解除與派遣至乙方工作人員勞動合同的,乙方承擔該部分與乙方續簽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在派遣期間的經濟補償金;

  四、乙方應將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勞務人員的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勞務管理費在本協議簽訂后7日內支付給甲方,甲方在收到上述款項后,按實將員工的社保費補繳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從_____月_____日起由乙方與其建立社保關系。

  五、本協議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解除勞務合同10

  甲方:XXX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XXX勞務有限責任公司

  鑒于:

  1、20xx年月日,甲乙雙方簽訂了XXX裝修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

  2、由于甲乙雙方就工人單價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現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

  現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一致同意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解除。

  二、《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甲方沒有拖欠任何應向乙方支付的款項及費用,未發生農民工工資拖欠行為。

  三、《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解除后,甲、乙雙方互不承擔任何違約、賠償、補償責任。

  四、本協議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勞務合同11

  _____________ 系我單位員工,性別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勞動合同。現因(請選擇如下其中一項打“√”):

  □1、協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單位提出)

  □2、協商一致解除(由個人提出)

  □3、勞動者單方解除

  □4、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

  □5、用人單位裁員

  □6、因用人單位違法,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

  □7、因勞動者違法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

  □8、因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

  □9、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勞務合同12

  解除勞動合同,其經濟補償通常有如下情況:

  1。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轉正后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辦理離職手續,無補償。

  2。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余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并辦理離職手續等;

  3。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若存在拖欠,勞動者可以到當地l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4。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7。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條,你可以獲得以下補償(賠償):

  1、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按照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工齡不足1年的部分,超過6個月的,給予1個月工資的補償,不滿6個月的,給半個月工資的補償。

  2、如果單位沒有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還應支付給你11個月的雙倍工資(自20xx年2月至12月),因勞動合同法自20xx年1月施行。

  3、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數額的2倍。

  4、需要注意的問題:

  (1)因你工資比較高,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如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其應該提前30天書面通知你,如沒有,其應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替代金,意思是替代其已經提前通知你了。

  5、勞動合同法相關法條: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企業要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肯定有書面的通知,還有勞動部門、主管部門(經貿委、局)、政府、工會等的批文,簽署的文件一式九分給個人、企業和各個相關的政府職能部門,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有具體的安置失業員工的方案,如各種社會保險的繳納、工資是否有拖欠等,住房是否有解決的方案等等,建議你到勞動保障局去咨詢一下。因為各地執行的標準不一樣的,你可以等到政府批文下發后再與企業簽解除手續,相信企業也會做好這方面的工作準備的,因為現在這種情況很普遍,大家都知道政策,不知道的也可以咨詢的,所以,一步一步來吧,不要焦急!!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對于你每周工作6天,每天8小時,那多出來的4小時可以按照加班工資的150%計算報酬。

  但對于加班這塊工資,你必須能夠搜集到相關的證據,比如說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打卡記錄,實行工作六天每天八小時的會議記錄,甚至是同單位員工的書面簽字證明等等。

  一切搜集完畢了,和用人單位攤派:私了或者向勞動監察機關舉報。

  此外,你還將在社會保障局哪里領到最高不超過2年的失業保險金,具體多少各地情況不同,勞動部門會根據政策給予的,不必擔心

  另外,居然企業已經陷入了困境,甚至可能破產,早點離開尋找出路為妙!!

解除勞務合同13

  篇一: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模板)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一)

  存根20xx第 號

  茲有本單位職工:姓名 ,性別,身份證號

  碼 ,,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公司自 年 月 日起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特此證明。

  (本證明一式兩聯,此聯為單位聯)

  單位(蓋章):

  年月日

  (騎縫章)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二)

  20xx第 號

  茲有本單位職工:姓名,性別碼 ,,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公司自 年 月 日起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特此證明。

  送 本人

  單位(蓋章):

  年月日

  篇二:解除(終止)勞動勞動合同證明書

  茲有本單位職工_____,性別__,年齡___ ,工作崗位_____,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期限為__ 年,從___年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或_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合同法》第___條第___款第____項規定,本單位解除

  動合同。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合同法》第___條第___款第____規定,該職工與本單位的勞動合同已經終止。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為___年__月___日。

  該職工本單位工作年限為___年___個月,發給___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勞動者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與該職工的勞有關說明:

  1、“勞動合同期限”請填寫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2、“解除勞動合同”要在相關空格欄中寫明原因: 本人意愿:

  ①自動離職

  ②因自動離職被除名

  ③因本人原因并由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非本人意愿:①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②因用人單位原因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3、終止勞動合同要在相關空格欄中寫明是“勞動合同期滿”還是“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請及時將檔案移交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有關手續,同時通知勞動者在本證明開具之日起60日內到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有關事宜。

  篇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范本

  茲有本單位職工,,身份證號,

  住址 。勞動合同期限為 年 月 日 至年 月 日。

  因,根據《勞動法》第條 第 款 第 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我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元人民

  員工簽名: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附:《勞動合同法》條款規定:

  第三十六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 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 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占企業職 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 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 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辭職、辭退、開除等)。

解除勞務合同14

  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一、《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見,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保密條款、違反競業限制的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表現在勞動者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主要包括:(1)自動離職。即勞動者以擅自離職、違約出走、不辭而別、跳槽等方式強行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2)故意失蹤。即長期不回用人單位工作或與用人單位失去聯系。

  2、違反保密條款。《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五條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3、違反競業限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即約定勞動者(包括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職期間和離開用人單位后一定時期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內任職,或者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如若違反,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法》第86條規定:“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26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勞動者就下列情形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1、勞動合同由于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的而被認定為無效,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

  2、勞動合同因勞動者的原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

  三、《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不得多頭就業。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即勞動者必須就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擔責。

  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

  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4條之規定,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包括:(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對勞動者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用人單位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勞動者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用人單位因調查該勞動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方式

  一、用人單位損失額確定后,勞動者直接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二、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報酬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三、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一次性付清賠償金。

  不需要。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賠償的!!您只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要注意保留這個通知證據!

  公司辭退,需提前30天通知你,公司要按最后一個月標準多支付你一個月工資。

  你辭職,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公司同意后滿一個月可離職,結清自己該有的帳款。沒有那多出的一個月工資。

  合同另有約定,約定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明確禁止的條款,違約按違約條款。

  江華律師解答:您好,很高興能為您解答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方面的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這是立即解除的情形的,但要提供有關證據證明;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需要提前一個月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金方可解除,否則屬于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以上為您解答的就是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方面的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解除勞務合同15

  甲方:****保安服務有限公司

  乙方:****集團

  經雙方平等協商,就終止20xx年1月23日簽訂的《勞務派遣服務協議》達成如下協議:

  一、自20xx年2月1日起雙方終止《勞務派遣服務協議》,甲方勞務派遣服務期限至20xx年3月31日。

  二、甲方自20xx年4月1日起解除與派遣至乙方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該部分勞務人員由乙方整體接收安排工作,建立勞動關系。

  三、甲方因終止雙方合作協議而解除與派遣至乙方工作人員勞動合同的,乙方承擔該部分與乙方續簽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在派遣期間的經濟補償金;

  四、乙方應將20xx年3月31日前勞務人員的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勞務管理費在本協議簽訂后7日內支付給甲方,甲方在收到上述款項后,按實將員工的社保費補繳至20xx年3月31日,從4月1日起由乙方與其建立社保關系。

  五、本協議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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