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書(通用)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書,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書1
甲 方:興山縣天寧礦業集團耿家河煤炭有限公司
乙 方:姓名:
電話:
家庭聯系人姓名:
電話: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結合礦年度安全生產總體目標,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勞動合同。
乙方在簽訂本勞動合同時,同時簽訂相應安全生產責任書,乙方一旦簽字,即成為本礦安全生產責任人。
一、合同期限(經雙方協商,當事人任選其一)
1、自 20xx 年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可以另附文本)
二、生產崗位及任務內容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生產和工作需要,從事(以下崗位中打√)采煤工、掘進工、運輸工、其他工種( ),并完成甲方按照相應崗位責任制和安全、生產、技術等責任制要求而規定的數量指標和質量指標;甲方因生產和工作需要,經與乙方協商后,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和生產崗位。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告知危險危害因素
我礦是井工開采煤礦,主要生產、工作場所在地下,而且又有老空區的影響,危險因素眾多,主要自然災害有老空水、頂板水、底板透水;煤層具有自然發火特性,可形成內因火災;井下充滿木支架等易燃物,可造成外因火災;煤層本身含有瓦斯,揭穿空區,可能有瓦斯庫,易引發瓦斯爆炸、燃燒、窒息;煤塵具有爆炸性,可造成瓦斯煤塵爆炸、燃燒;煤巖塵中含有二氧化硅,有煤肺、矽肺病威脅;煤層偽頂、直接頂具有隨采隨落、易于斷裂的特點,易造成冒頂事故;除這五大自然災害,還有機電機械、運輸車輛、空氣環境、工作環境、照明環境、行走環境、火藥放炮及其他一些危險因素,這些因素都可能對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傷亡、職業病等不同程度的傷害。
(二)甲方保障乙方勞動安全,防止職業病危害
1、甲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條件。2、甲方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3、甲方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提供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從事特種作業勞動者應當進行專門培訓并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4、甲方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
(三)乙方在合同期內安全生產方面享有的基本權利
1、享受工傷保險和傷亡求償權。(注:采煤工(師傅)保額40萬,醫療限額10萬;運輸工保額20萬,醫療限額10萬);2、危險因素和應急措施的知情權;3、安全管理的批評檢控權;4、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權;5、緊急情況下的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權。
職工有權要求礦方提供:1、安全的生產系統;2、符合標準的生產設備、設施;3、安全的生產作業環境;4、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5、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四)、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①在生產過程中必須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不得違章作業;②接受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必備的安全生產知識;③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主要負責人報告;④正確使用和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四、勞動報酬與保險福利待遇
甲方按照國家有關法規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根據單位經濟效益和乙方完成任務、出勤天數、安全生產、勞動紀律等方面的考核情況,按時足額以貨幣形式付給乙方工資、獎金、津貼、保險福利待遇。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的月收入不得低于勞動部門發布的當年月收入的最低限。
甲方依法為乙方購買養老、工傷、醫療保險,(45歲以下繳納養老、工傷、醫療保險,45歲以上只繳納工傷保險)。45歲以下職工每月繳納社保個人部分由乙方自付,余下部分由礦方繳納。乙方月出勤必須達到24個工日,沒有達到24個工日,每天扣30元,(除工傷以外)。新來職工試用期三個月后辦理社保卡,社保卡由乙方自己管理。
五、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保障乙方的法定休息時間和節假日。甲方根據安全生產需要,確需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應征得工會和乙方同意,之后甲方應及時安排乙方補休,或按規定向乙方付加班加點工資。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訂的作息制度,如不得遲到、早退、無故曠工等,因病、因事請假,應獲準許并辦理相應手續。
六、勞動紀律
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甲方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和勞動紀律,服從管理,保守國家秘密和甲方商業機密,愛護甲方財物,盡職盡責,積極工作。如有違犯,應接受甲方按規定給予的相應處罰。甲方應對乙方加強思想政治教育、法紀教育、安全衛生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乙方必須積極參加,自覺努力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素質。甲方對乙方模范遵守勞動紀律等良好行為,應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獎勵。
七、勞動合同的續延,變更和解除
(一)勞動合同的續延。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應即終止執行,并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在甲乙雙方完全同意條件下,可以續延勞動合同。續延的勞動合同,應送當地勞動部門的仲裁機構鑒證。
(二)勞動合同的變更。
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并且在不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情況下,因甲方轉產或調整生產任務,或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所簽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三)勞動合同的解除。
1、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達到解除勞動合同條件時,對方依法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一方達到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時,對方依法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3、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依法可以解除。
4、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及甲方依法制訂的規定制度,屬于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對方則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可以追究對方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5、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依法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并送當地勞動部門的仲裁機構、社會保險機構、就業管理機構備案。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本合同一經簽訂生效,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認真履行,如有違反,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違反本合同所應負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后果和責任大小,酌情賠償。
九、甲乙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內容)
1、甲、乙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后,甲方原則上給乙方安排住房,以利于職工得到充分的休息,在此特別申明,乘車必須乘坐有客運資質車輛,凡是騎乘摩托車、搭乘摩托車及非法營運車輛造成的傷害,其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由乙方自行處理,礦方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2、因本人違章而造成的傷害,根據情節給予500元處罰,違章造成的傷害發生的醫藥費按工傷管理相關條款執行。
3、在礦住宿的職工應節約用水、用電。水費按每年100元收費,用電按每度0.5元收費;不打牌(夜晚不超過10:30分)、酗酒,酒后下井的,當班工日不計并罰款200元;
4、職工在井下打架斗毆的不論對錯與否先對雙方罰款各500元,再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交公安機關處理;
5、運輸工在運輸過程中必須認真檢查礦車連接狀況,杜絕跑車事故,如因馬虎大意造成跑車的,礦方將給予懲處,按損失的50%處罰;
6、扒乘機車和絞車導致發生受傷事故的,由本人承擔醫藥費,不享受工傷待遇,礦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和費用。
十、工傷管理
作為井工企業,作業場所存在危險,稍有不慎就有可能發生傷害事故,為確保雙方權益,作以下規定:
(一)工傷的認定:1、發生事故后,當班值班礦長必須提出書面事故經過、受傷地點、現場證明人以及當班的工作安排情況,2、根據以上情況,由企業法人、礦長、生產礦長、安全礦長在一起分析確認其工傷性質,因不可抗拒的外在因素造成工傷事故還是本人違章造成的傷害,3、確定其受傷性質后,確定人、當班工人簽字確認;乙方不服者可申請勞動部門仲裁解決。
(二)關于醫藥費問題:1、在未突破保險限額的,由保險公司全額承擔,2、超過保險限額的部分,因不可抗拒的外在因素造成工傷事故的醫藥費差額部分由公司承擔,因本人違章造成的醫藥費5萬元以內由乙方自己承擔、5萬元以上的公司承擔40%,違章人員承擔醫藥費60%.
(三)關于住院期間生活費問題:職工受傷住院期間,公司給予一定的生活費,其標準是:昭君、古夫住院生活費按30元/天,宜昌按40元/天;
(四)關于住院期間親屬護理費用標準(含護理人員生活費):昭君、古夫住院生活費按60元/天,宜昌按70元/天;
(五)因傷致殘的按現行國家標準《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其賠付金額按本地區標準賠付,一方是主要責任者,甲方承擔40%,乙方承擔60%,傷殘等級由勞動監察部門鑒定為準。
(六)職工發生死亡事故,由勞動部門確定事故性質,屬因工死亡,由政府出面組織處理的,其賠付金額按現行國家標準在本地區的賠付標準足額賠付;因工死亡由雙方協商解決的,其賠付金額按現行國家標準在本地區的賠付標準上上浮5%賠付。因病或其它原因造成的非因工死亡的,公
司不承擔責任和賠付,公司可視情況給予一定數額的人道主義救助。
(七)一般外傷由乙方自行在新農合醫保中開支,不愿意者可申請公司,由公司上報勞動部門報銷醫藥費后按實報數給付,差額部分由乙方自己承擔。
十一、權利保障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時,應平等享受權利,履行義務。一方權利受到侵犯,則有權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發生勞動爭議時,甲乙雙方均有權依法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自發生爭議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二、其它規定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2、本合同所稱之“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是指國家各級立法機關、政府、行政職能管理部門制訂的有效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本合同所稱之“甲方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
是指甲方在不違反和超過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前提下,按照合法程序制訂的各種規章制度。其他約定是由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后簽訂的本合同。
3、本合同必須自簽訂之日起一個月內送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仲裁機構鑒證。
4、本合同一經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式二份,甲方存入職工個人檔案一份,乙方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簽章):乙方(簽章):
年 月日 年月日
勞動合同書2
編號:勞合字(第)第 號
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甲方)名稱:單位性質: 法人代表:單位地址:勞動者(以下簡稱乙方)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年月日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證號碼/其它有效證件號碼: 家庭詳細地址: 郵政編碼:現暫住詳細地址:郵政編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并承諾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 合同期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簽訂本勞動合同期限:
(壹)固定期限:合同期限共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貳)無固定期限:自年 月日起。
(參)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年 月日至工作完成時即終止,其完成的標志事件為。
實行有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雙方約定的試用期為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二、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
第二條:經甲乙方雙方協商一致,乙方在甲方處從事 工作。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可以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現,調整和變更乙方的工作,乙方同意服從甲方分派的生產和工作任務及遵守甲方企業的員工手冊和其他規章制度。
第三條: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溫州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甲方分派的生產或工作任務。
三、 勞動報酬:
第四條、 乙方實行以下工資計算方式
壹、計時制,乙方試用期基本工資為 元,考核工資 元;試用期滿,基本工資為 元,考核工資 元。
貳、計件制,具體計件單價另行約定。
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甲方實行結構工資制,具體工資分配按甲方的薪酬制度及考核辦法執行。
第五條、 甲方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放日期為次月初,前款所稱的乙方工資為稅前工資,乙方的個人所得稅由甲方代扣代繳。
第六條、 甲方有權根據企業經營狀況、規章制度及乙方崗位調整、績效考核、違紀行為、工作評價等,對乙方工資作相應的調整。
四、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乙方實行工時制
壹、定時工作制
貳、綜合計件工時工作制
參、不定時工作制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將給予乙方相應的勞動報酬。
第八條、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和公司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權利。
五、 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第九條、 甲方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工作規范、操作規程、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為乙方提供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工作場所和完成工作任務所必須的工具。
第十條、 甲方根據乙方崗位的實際情況,向乙方提供甲方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一條、 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規范、操作規程、勞動安全衛生制度,自覺預防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六、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乙方工傷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政策法規執行。
第十三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工醫療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七、勞動紀律與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公司規章制度的培訓。
第十五條、乙方愿意遵守甲方依法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包括《員工手冊》中列明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同時愛護甲方的財物,維護甲方的利益。
第十六條、甲方的交易秘密、經營秘密、管理秘密、技術秘密,乙方對此在合同期內及離職后兩年內負有保密義務,未經甲方許可,不得向本單位其他人員以及外單位人員有意或無意的泄漏。甲、乙雙方如另有競業禁止協議,則競業禁止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如有違反,甲方有權向乙方追溯并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制定新的規章制度,也可以對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進行修訂。
第十八條、全員必須嚴格服從公司積分制管理制度。
八、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八條、在本合同執行期內,如有下列情況發生,甲乙雙方同意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法律、法規等發生變化的。
(2)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執行的。
(3) 甲、乙方情況發生變化,影響本合同執行的。
第十九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條、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甲方可以隨時解除乙方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而離職或擅自離開,應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和相關責任。
第二十三條、乙方需要辭職的',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須經相關主管同意簽字后,可以辭職;特殊情況或特殊崗位辭職的須按《離職管理制度》申請離職程序辦理。
第二十四條、非乙方原因,甲方辭退乙方,則應一次性結清所有約定工資。
第二十五條、乙方在離職前,應按甲方規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工作中的未盡事項、文件、資料、憑證、各種辦公用品等,須全部清點移交甲方指定人員。乙方未按規定辦妥離職手續,甲方將不予辦理工資結算,并有權追究乙方的經濟責任。
九、經濟補償
第二十六條、甲方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依照相應的管理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七條、乙方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招收錄用費、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及依據甲方規章制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八條、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協商解決。
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其它
第三十條、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及勞動合同解除后的一年內,因執行甲方的任務或從事甲方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運用甲方所有或提供的技術信物質技術條件等所完成的技術成果的所有權、使用權、轉讓權及雙方協商一致與該成果有關的知識產權歸屬甲方,如果該技術成果申請專利并被授予專利權的,其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甲方。
第三十一條、公司所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及甲乙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均為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二條、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三十三條、本合同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條、其他約定事項:
用人單位(公章) 受用人(簽名):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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