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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勞動合同

時間:2023-04-01 17:35:55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勞動者勞動合同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勞動者勞動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勞動者勞動合同

勞動者勞動合同1

  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首先,用人單位必須革新用工觀念,建立先訂合同后用工的習慣,最遲必須在一個月內訂立合同;勞動合同終止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繼續工作的,拋棄雙方可隨時終止勞動合同的觀念,也應當在一個月內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實施條例》的這一規定,對勞動者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給了用人單位一個終止勞動關系的選擇權。當然,這里用人單位需舉證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合同,而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具有證據意識,在書面通知送達時應當有勞動者的簽收證據或其它可證明已經向勞動者送達書面通知的證據,否則事后可能發生爭議糾紛,而用人單位無法舉證。

  那么,對于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還可以采取哪些處理方法呢?

  (1)對初來應聘的可以不予錄用;

  (2)對已經招收并且用工的要保留相關證據,在一個月之內向勞動者送達簽訂合同通知書,要求勞動者必須書面表示意見,書面拒絕要作為證據保存;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且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3)對已經超過一個月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除保留好有關拒簽的書面證據外,應當嚴肅向其提出不簽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也是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隨時通知解除事實勞動關系,只支付正常工資,不支付經濟補償。

  一份好的勞動合同可以有效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如果拒絕簽勞動合同,顯然是對勞動者是不利的。在發生糾紛的時候,也無法讓用人單位為自己負責。

勞動者勞動合同2

  第一,《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

  可見,建立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雖然與轉正后的正式勞動關系相比具有靈活用工的特點,但試用期勞動關系也屬于勞動關系的一部分,建立試用期勞動關系,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法律同時賦予了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一個月期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可以利用一個月的時間對勞動者的工作能力進行初步快速的考量,經過一個月的考察,對初步確定與用人單位發展不悖向,具有培養潛力的人員,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對經初步考察明顯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人員,應當說明理由后盡快與其辦理解除勞動關系的.手續。

  用人單位應當特別注意一個月的時間期限,如果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約定工資標準雙倍的工資,超過一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勞動合同法》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能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但是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來說百害而無一益。首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試用期期限和勞動權利義務簽訂的試用期勞動合同,被視為約定短期固定期限的正式勞動合同,不具有用人單位對試用期勞動合同的預期法律后果。其次,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具有特殊法定情形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勞動合同因具有短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應當計算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占用用人單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易于形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增大了用人單位的用工負擔。再次,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不能成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適用試用期的約定及法律規定,試用期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終止、解除、續訂等均應當遵循勞動合同的一般規定,執行較試用期用工規定相比更為嚴格,違背了用人單位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的初衷。

勞動者勞動合同3

  合同編號: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企 業 類 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 定 代 表 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 年齡:____

  性別:________ 民族:________

  戶籍所在地:______省____區(縣)____街____鄉(鎮)_____村戶口種類:非農業戶口( )。農業戶口( )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國籍及護照號碼:_________

  現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等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為_____________________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________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情況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乙方加班工資基數為每日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執行。

  第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范圍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第七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方每月__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執行。乙方在試

  用期間的工資_____________.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

  第九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___元或按________執行。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

  第十一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二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 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條 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的規章制度,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自身素質。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變更勞動合同并及時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一)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的。

  第十七條 當事人依據第十六條第(二)項的約定,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應將變更要求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含15日)書面答復對方。15日內未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本合同。

  第十八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按照甲方單位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可以接觸勞動合同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應予已辦理相關手續。但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期限界滿后,因甲方原因未辦理終止手續,乙方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關系即行解除。

  八、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乙方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產、解散的。

  勞動合同的條款和簽署必須合乎我國勞動法的規定,新員工在簽訂時一定要仔細閱讀條款,公平簽訂就業合同,以免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勞動者勞動合同4

  一、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概述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因當事人雙方主客觀情況的變化或某種法定事由的出現,由勞動者一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所謂單方解除權,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無需對方當事人同意而單方決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力。單方解除權性質上為形成權,即不須有對方當事人同意便可發生法律效力的權利。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38條對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做了詳細的規定,勞動者如要解除勞動合同,除通過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后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時解除權以及第38條最后一款無需通知用人單位直接解除合同外,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行使一般解除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其他任何實質條件,但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以使用人單位進行必要的準備,避免影響其生產和經營。勞動者的辭職權,亦即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權利的一項具體化權利,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是對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的肯定和具體化。此規定為勞動者行使自主選擇的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權的積極意義在于:

  (一)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處于弱者地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一般也是以用人單位一方的格式合同為準,對于勞動者的限制多于權利。因此,勞動法從充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規定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有力保護了勞動者行使權利的現實性和可能性。

  (二)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

  它有利于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實現最大價值。勞動者出于興趣、愛好、專業,待遇等考慮,認定現有的單位和職業不適合于自己時,其工作積極性和效率就會受到很大的影響,也需要實現新的選擇。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自由,就可以積極主動地調整資源的組合方式,為實現新的更優的組合提供了可能。

  (三)在程序上限制了解除權的濫用,維護了合法的效力,保障了用人單位的合法權利

  《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在賦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的同時,施加了提前告知的程序義務以限制解除權的行使,這樣便兼顧了兩個目標,即維護合同效力與維護合同自由。并且,一定程度上給用人單位足夠的時間,以減少用人單位的損失。不至于用人單位因為勞動者的離開而嚴重影響自己的生產經營。

  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在實踐中所存在的問題

  我國勞動合同法雖然對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做了規定,但是在實踐中也存在著不少的問題。如勞動者的預告解除問題,勞資雙方關于授權不平等引發的問題,違約責任問題等,這些問題給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帶來了不少難題和麻煩,如果妥善解決好這些問題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勞動者的預告解除問題

  第一,預告期限問題

  按照第37條的規定,勞動者的預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這一期限在司法實踐中也產生不可避免的爭議,這是因為在社會發展到知識經濟的時代,勞動者的替代程度因勞動者素質的不同已經產生了不容忽視的變化,一些高級人才的替代程度遠遠低于普通勞動者,可以說三十日這個預告期限已經成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有看法的焦點,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辭職請求只能無條件接受,無形中給用人單位帶來了損失,而勞動者卻可以隨時離開。

  第二,預告期限內勞動合同的效力問題

  在勞動爭議中,勞動者主張勞動合同因已經提前預告而解除,而用人單位則不認為勞動合同已經解除的情況很多。其主要的爭議點就是在預告期限的起算問題以及預告期限內勞動合同的效力問題上。現在勞動者形式期預告解除權的方式往往是以辭職報告的形式出現的,并且許多勞動者都是在提交辭職報告后即離開用人單位而另謀他職,在等到三十日的期限滿后才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相應的離職手續,這就給預告期限內的勞動合同的效力帶來了極大的影響。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預告是勞動者的義務,在法定期限屆滿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仍然是有效的,雙方之間仍然存在著勞動合同的關系,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勞動義務。但是用人單位也不應當利用預告期限的規定,片面利用其有利條件在預告期限的確定上作文章,而給勞動者重新就業制造障礙。

  第三,用人單位在預告期限內是否可以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作為對勞動者單方解除的抗辯

  勞動合同法賦予勞動者單方面解除權的前提是保護勞動者的勞動自由和勞動力的自由流動,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行使單方面解除權時,用人單位以書面方式通知勞動者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得成為其抗辯依據,勞動合同應當視為解除。這一點勞動部在立法說明中已經加以了充分的說明,但司法實踐中仍然有人認為用人單位可以抗辯,這是與立法精神相違背的。

  (二)關于授權不平等引發的難題

  世界各國關于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規定,都有一個相同的內容:即單方面提前通知解除權只適用于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適用于約定明確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明確期限的勞動合同只能基于正當的法定事由發可解除。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38條并沒有明確指出究竟是實用于哪種勞動合同,勞動者對所有勞動合同均可行使一般解除權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基于法定的正當事由,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補償。許多勞動爭議案件都明顯反映出這種授權不平等,必然會導致產生勞動爭議。

  依《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履行提前30日預告程序勞動者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的期限條款對勞動者來說幾乎沒有約束力,而僅僅對用人單位才有約束力。勞動者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可隨意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始終面臨著勞動者走人的缺員威脅。雖然法律規定有30日的預告期限,但現代企業中的高級人才、“高級打工仔”很難在30日找到替代者,一個關鍵勞動者的辭職,有時會使一個企業破產。一般解除權無區別地適用于所有勞動合同,會導致因一般解除權授予不平等所產生的利益失衡更加失衡。同時,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可隨時“跳槽”,必然對勞動者的培訓投入信心不足,從而限制勞動者素質的提高和企業的長遠發展。勞動合同的期限條款是必備條款,在約定期限內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現實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確定期限條款只對用人單位有約束力,而對勞動者卻沒有約束力。

  (三)關于違約責任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了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合同的賠償責任。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僅限于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將其賠償數額固定為合同依法解除時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是否充分合理?舉例,假設一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了一份5年期限的固定合同或無固定期限合同,勞動者工作1年后,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此時雇主的賠償標準僅為2個月的工資(1個月工資的2倍),勞動者損失的四年甚至更長的工資和其他損失都無法得到賠償,這種賠償標準對勞動者極為不公!在合同法解除合同的場合,經濟補償的重要意義在于補償勞動者工作期間的貢獻,因此,應根據其工作年限,計算經濟補償金額;而在違法解除合同場合,賠償的目的是彌補勞動者合同剩余期限的工資和其他損失,而不是已工作期

  間的貢獻,二者機理完全不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這種責任機制,除了法理基礎和立法技術的嚴重缺陷,也遠遠無法賠償勞動者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實際損失。

  (四)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形式的規范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38條對于即時辭職的`通知形式并未作明確規定,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即時辭職與自動離職的區別在于勞動者是否通知用人單位,所以通知的形式很重要。勞動者將自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用明確正式的方式通知用人單位,有利于用人單位及時調整人員安排和妥善安排生產經營活動,防止因即時辭職造成損失,引發爭議。口頭通知雖然也是通知形式,但不規范,容易產生誤解和分歧,應對通知形式作出明確界定,以規范即時辭職行為。

  在現實中,由于即時辭職行為形式沒有明確規范導致很多問題,許多勞動爭議都是因為通知形式的不規范而引起的。應當對即時辭職的形式作出明確規范,避免因形式的不規范而引發不必要的紛爭。

  三、完善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幾點建議

  (一)區分勞動者工作崗位的性質,規定不同預告期

  《勞動合同法》37條對勞動者的工作性質不加區分,而統一地賦予了所有勞動者行使權的30日的預告期,而現實中不同工作性質的勞動者可替代的程度是不同的。一個普通崗位上的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很快就可以找到接替人選,而一些重要崗位上的勞動者跳槽,卻很難在30日內找到替代者。對不同性質的勞動者行使解除權,法律應當區別對待。如果一個高級人才的流失可能會導致企業癱瘓,使企業蒙受巨大損失,那就應該適當延長其預告期,以使用人單位有充足的時間來尋找替代者,減少對用人單位造成的沖擊和損失。

  (二)司法實踐應確認一般解除權的“棄權條款”的效力歸于無效。

  由于《勞動合同法》第37條賦予勞動者單方面預告解除權,這給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相對穩定帶來了極大的影響,因此有些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勞動者與其簽訂確認放棄無條件預告解除權的所謂“棄權條款”,從而達到用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對《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的勞動者的無條件解除權進行限制的目的。這種做法在司法實踐中也引發了不少問題,一種觀點認為這種約定有效,其理論依據是合同法中的合同自愿原則,認為只要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勞動者放棄其權利并無不當,故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勞動者放棄無條件解除權以后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行使預告解除權。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而來的無條件解除權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否則就是違法,因此即使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也因其違反法律而無效。在目前的就業形勢下,絕大多數的普通勞動者相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是處于弱勢地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基礎上處于被動地位,從衡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利益看,棄權條款應歸為無效。

  (三)區分不同勞動合同類型,規定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條件。

  世界各國勞動立法中關于勞動者的提前解除權只適用于不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適用于有明確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能基于正當的法定事由或履行一定的期限后才能解除。而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并無此限制,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無區別地適用于一切勞動合同。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對于定期合同來說,期限自始就是一種期待和利益。()而且這一期限也是能為勞動者所預見的。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約定,明確了雙方當時人在此期間內必須全身心投入,共同創造最大價值,但勞動者享有了毫無限制的單方解除權后必然會影響其投入,這對企業無疑是不公平的,因此,有必要對有明確期限的勞動合同中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加以限制,具體來講,可以進行如下設計:區分固定期限合同和不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條件。對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如果合同未到期,不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而不固定期限合同中,勞動者可以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隨時解除合同。

  (四)適當授予用人單位以單方解除權

  我國《勞動合同法》把無條件的一半解除權只授予勞動者,而沒有相應的授予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要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基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法定正當事由,否則即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樣立法的目的在于嚴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范圍,保障勞動者的就業穩定。在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健全,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擇業觀念普遍不高的前提下,否定用人單位的一般解除權,嚴格限定其解除權的范圍,對于保障憲法賦予勞動者的勞動權和維護社會穩定至關重要。但隨著時代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勞動者的利益和用人單位的利益時相輔相成的,勞動立法應以同時保護勞動者利益和用人單位利益為價值取向。由于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常常處于弱勢地位,因而勞動法對其進行重點保護。但重點保護應建立在平衡、平等、公平和正義的基礎之上。隨著各方面條件的逐漸成熟,在提供一定經濟補償的前提下,將無條件一般解除權平等授予用人單位。這樣,既符合世界勞動立法潮流,又可促進勞動立法在平等基礎上健康發展。

勞動者勞動合同5

  勞動合同的訂立一般應當采用一定的形式。《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由此可見,我國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應以書面形式。

勞動者勞動合同6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從提出的.時間要求來講,有以下幾種:

  1、不需要提前通知的即時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提前三天通知的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提前三十天通知的解除

  除以上兩種情形外,如果勞動者一方想要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適用本條時勞動者應當注意,

  (1)勞動者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離職申請,并且保留相關證據。

  (2)只要提前三十天提交申請,三十天期滿后勞動者即可離職,不需要再征得單位的同意。

  有些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而在某些時候則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還有的情況下需要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各位一定要區分這些情況,不要把通知時間給弄錯了。

勞動者勞動合同7

  如果按解除合同的原因分類,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分為被迫解除和主動解除。其中被迫解除是因為用人單位有法定情形損害勞動者權益時,勞動者被迫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而主動解除是指勞動者由于個人原因選擇離開。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獲得經濟補償金,而因為其它勞動者自身原因離職的除非用人單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并沒有規定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獲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存在以下十一種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比較典型的.做法比如給員工放假、待崗,可視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比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未支付工資,未支付加班費等。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最低工資標準可以上當地社保局網站查詢,或者打12333咨詢。北京地區20xx年最低工資標準是1260元。這里的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1260元是扣除了社保、公積金和稅以外到手的工資。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或者漏繳社保項目的,均為未依法繳納。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比如規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未經公司批準不得辭職,在本公司工作三年以上才能享受帶薪年假等等。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比如為使勞動者“工齡歸零”,迫使勞動者辭職后重新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通過設立關聯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的;通過非法勞務派遣的;其他明顯違反誠信和公平原則的規避行為。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律師提醒:其中,1-8種情形勞動者應當事先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第9-10種情形,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必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如果是應當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況,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最好用書面的方式通知并送達單位,同時還要保留好相關證據。

勞動者勞動合同8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違反培訓服務器約定的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約定服務期的,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專項培訓費用的界定

  對于如何界定“專項培訓費用”,可以結臺20xx年6月19日財政部、全國總工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十一個部委聯合頒布的《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有關規定予以認定。

  《意見》對如何保證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足額提取及合理使用、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補充、加強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管理以及完善經費提取與使用的監督都有相當明確的規定。《意見》規定,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列人成本開支,要保證經費專項用于職工特別是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嚴禁挪作他用。

  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范圍包括:

  (1)上崗和轉崗培訓;

  (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

  (3)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

  (4)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

  (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同時,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2、違約金數額的限制

  (1)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2)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二)競業限制違約金

  競業限制,又稱競業禁止或者競業避止,是指企業為保守商業秘密和維持競爭優勢,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禁止員工在企業工作期間以及離職后一定期限內從事與企業有競爭關系的業務或者到與企業有競爭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其他企業任職的一種法律制度。

  (三)關于經濟補償金

  (1)經濟補償數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由雙方協商。

  (2)補償方法,應事先約定事后補償。

  (3)用人單位未按約支付經濟補償,或者勞動者未領取補償金的,競業限制條款是否失效,要看具體情況而定。

  用人單位沒有按照約定發放補償金,并不必然導致競業限制協議無效,因為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這種情況只是用人單位的違約行為,不能說合同中一方當事人違約了,合同就無效了;另一方可以追究該違約行為的責任,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如用人單位拒絕給付,經要求后又明確拒絕,則竟業限制無效;如員工故意不受領、不要求,或要求后不受領,則競業限制仍有效。

  競業限制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補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同時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不能包含在工資中,只能在勞動關系結束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竟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失效。

勞動者勞動合同9

  甲方:xxxxxx公司

  乙方:電話:

  鑒于甲方因為場地租賃合同到期,必須撤場,簽訂勞動合同時情形發生變化,甲方已經于年月日通知乙方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同意雙方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解除勞動關系,現就相關補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應當支付給乙方的經濟補償金元、經濟賠償金元、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元,乙方同意接受元,放棄元。

  2、甲方對于乙方月工資及當月銷售提成元,應當在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按照公司規定打入乙方帳戶。

  3、甲方應當為乙方交納的.保險,按照國家法律規定予以補交。

  4、甲方同意在發放工資時,將乙方的工服款元,同時打入乙方的工資帳戶。

  5、對于乙方工作過程中延時加班費元,雙休日加班費元,法定休息日加班費元,以上共計元,甲方同意支付元,乙方同意放棄元。

  6、對于甲方應當支付未支付的銷售提成元,遲到、早退罰款元、盤點扣款元、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處罰元,雙方均無異議,不再追究或同意放棄。

  7、本協議第1、5、6、項費用,甲方共計應當向乙方支付元,甲方同意支付元,乙方同意放棄元。在本協議簽訂時,甲方將該費用支付給乙方。

  8、本協議第2、4、項費用,甲方按照公司規定支付時,需全額支付乙方。

  9、本協議簽訂后,雙方勞動合同予以解除,在結清上述費用后,雙方關于勞動關系的所有費用予以結清,均互不追究。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勞動者勞動合同10

  解除勞動合同,涉及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因此,國家勞動法規對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規定了必須具備的條件。

  (1)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提出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①勞動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③按照《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屬于應予辭退的;

  ④企業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

  ⑤勞動合同制工人被開除,除名、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

  (2)職工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職工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提出與所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①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條件、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工人身體健康的;

  ②企業不能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經企業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④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工人合法權益的;

  ⑤因生產、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垮地區轉移工作單位的。

勞動者勞動合同11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何賠償?

  若是因為用工方的原因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需要征求勞動者的意見。

  在勞動者同意的情形下,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并依據協議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在勞動者不同意協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自身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原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天通知,沒有通知的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當然也需要根據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所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因用工方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的),并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本人。但考慮到試用期的特殊性,試用期滿就要轉正,因此,一般采用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在有以上法定事由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管有沒有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都不用賠償),否則造成損失的就要進行賠償了,不然就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勞動合同12

  被派遣勞動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務派遣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3)勞務派遣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4)勞務派遣單位未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勞務派遣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被派遣勞動者權益的;

  (6)勞務派遣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7)勞務派遣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被派遣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勞務派遣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導致無效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10)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相關知識:

  解除勞動合同三定律

  1、除了法定條件,任何約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均無效(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不是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就協商排斥其他法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2、任何約定違約金、賠償金的,均無效;《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除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3、《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而用工單位只是實際中安排勞動者從事某項工作。因此,被派遣勞動者想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可千萬要找準對象。

勞動者勞動合同13

  我國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是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那么在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該怎么處理?勞動合同就要終止嗎?還是其他什么。有關內容請閱讀下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用人單位是可以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的。

  那么這種情形要支付賠償金或者經濟補償嗎?再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而第四十四條是這樣規定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只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造成合同終止的才有經濟補償金,至于勞動合同期滿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既然到了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那么結合上面規定,可知,到了退休年齡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到此,很多勞動者就不能接受,辛辛苦苦干了大半輩子,退休了卻得不到經濟補償金!其實,法律還規定了,到了退休年齡的話是可以享受養老保險,所以法律就不再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有一個問題,大部分勞動者不可能從一家企業一直做十幾年,買足十五年的社會保險。到了退休年齡,可能在這家企業才工作幾年,買了幾年的社保,達不到十五年,享受不了養老保險。這種情形該怎么樣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解決方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同時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也規定了處理辦法,即職工在接近退休年齡(按有關規定一般為5年以內)時因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的,如果符合退休、退職條件,可以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在終止勞動合同后按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享受失業救濟金的期限屆滿后仍未就業,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可按規定領取社會救濟金,達到退休年齡并符合其他退休條件的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保險金。

  原來達到退休年齡后,用人單位是可以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的。這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這種做法并不違反相關規定。

勞動者勞動合同14

  勞動法》第102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部《關于發布〈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5]223號)

  第4條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 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 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 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5條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264號)

  浙江省勞動廳: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的培訓費用問題

  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合同期滿,職工要求終止合同,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4條第(一)項規定向職工索賠。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職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法》第99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部《關于發布〈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5]223號)

  第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一)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三)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四)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

  (五)勞動合同約定的其它賠償費用。

  第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于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

  (一)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損失,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執行。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1993年9月2日公布)

  第20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的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后注:對于違約金責任不同地方有不同的地方法規規定。

勞動者勞動合同15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員工可采取以下三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采用這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合同的.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內的;

  (2)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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