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精選15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現甲方因____________原因,要求提前解除與乙方的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現通知乙方,您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于年 月 日解除。
需要結算的事項如下:
1、工資結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經濟補償金:____元人民幣。
3、社保、公積金交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上事宜完成后,按照公司離職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甲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
為避免糾紛和明確各自的責任,甲乙雙方就解除合同事宜經充分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同意解除于__年__月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
二、甲方保證在辦理交接手續時,可將屬乙方個人財產資料,全部移交乙方,不作任何保留。
三、原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宣稱或利用甲方及甲方成員的名義或者相似名義,從事任何業務及任何損害甲方聲譽和利益的行為。
四、甲方應對以下行為給乙方造成的全部損失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在原協議解除后,如果乙方宣稱或利用甲方及甲方成員的名義或者相似名義,從事任何業務及任何損害甲方聲譽和利益的行為。
(二)其他,在原協議解除后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
五、本合同書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原交接手續已經辦理完畢的,自交接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即生效。
六、本合同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月___日
_____年__月___日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3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
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你,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
若公司有拖欠工資或克扣工資或單方面調你的工作崗位或降低你的工資等違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同時你可以要求公司結清全部工資
若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必須是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而不是不需要理由就可以解除的。往往很多用人單位只是簡單的認為試用期內可以用也可以不用,往往也直接導致勞動爭議的發生。
對于錄用條件用人單位最好能夠做出明確的規定,這樣有利于對員工的管理和避免勞動爭議難以舉證的問題。同時錄用條件和招聘條件也存在一定的區別,不可把兩者的概念混淆。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程序
(1)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這里的“說明理由”,法律并未規定一定得采取書面形式,但從舉證角度出發,建議采用書面形式,并且要求勞動者簽收。
(2)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y23]。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用人單位需制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給勞動者,同時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4
甲、乙、丙、丁:
根據考勤表顯示,__公司甲(身份證號:_______)未經允許,于 年 月 日起擅自離崗至今;乙(身份證號:_______)未經允許,于 年 月 日起擅自離崗至今;丙(身份證號:_______)未經允許,于 年 月 日起擅自離崗至今;丁(身份證號:_______)未經允許,于 年 月 日起擅自離崗至今。你們的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經研究,擬解除與你們的勞動合同。經向工會甲(身份證號:_______)未經允許,于 年 月 日起擅自離崗至今;你們的`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經研究,擬解除與你們的勞動合同。經向工會通知擬解除與你們勞動合同的理由,工會無不同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等法律規定,公司正式決定解除與你們的勞動合同。因與你們多次聯系,你們不來公司辦理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現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們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
特此公告!
__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5
先生/小姐:
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公司依法解除此前您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解除您的理由是:
1.過失性解除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 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您的勞動合同于 年 月 日解除。
您需要結算以下薪資和補償金事項:
1.您薪資結算至 年 月 日 ;計 元;
您薪資結算至 年 月 日日;計 元;
2.此種情形下:
○公司需要支付給您相當于 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計 元。
○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您需要辦理以下交接手續:
以上事宜完成后,按照公司離職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公司
年 月 日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6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為期______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支付時間為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間。乙方獎金為______元,差旅費、交通費、手機費等費用合計______元,以上費用均需扣除所得稅,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______元。(稅前)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4、甲方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5、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6、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7、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元。
8、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后,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9、乙方自愿放棄其他所有訴求。
10、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11、此協議書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
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
____年 ____月 ____日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7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只對未履行的部分發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勞動合同的解除包括雙方協商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及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出現國家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時,不需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單方提前終止;
約定解除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指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綜合《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綜合不同的法律文件,我們可以知道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很多。廣大勞動者們就要注意了,一定不要去觸犯法律的底線,不然法律也無法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8
為了充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法律規定要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那么需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否則的話就是違法行為。那么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為您介紹。
(1)勞動者有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抵觸。
③勞動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這里所說的“患病”,是職業病以外的其他病癥。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后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上述3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并根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工齡給予經濟補償。
不管勞動者是否存在過錯,只要符合了法律規定的情形,那么用人單位就是可以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的,若是大家對于這方面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不妨到我們網站咨詢一下我們的在線律師,隨時為您解答法律問題。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9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在特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再享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職業病是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職工患了職業病,說明企業的生產或工作條件、安全制度或者醫療條件不夠完善;職工因負傷,說明企業的勞動保護制度不完善或勞動保護措施不健全。職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都有可能造成職工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因此,為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職工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不管是試用期內,還是整個勞動合同期內,企業等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根據《國有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的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按其在本單位工件時間的'長短,給予三個月至一年的醫療期,在本單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醫療期可以適當延長。在規定的醫療期,為了保障職工有穩定的收入,安心養病,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企業也不得解除勞動關系,必須延續到醫療期滿。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
孕期是指懷孕期間;產期是指生育期間;哺乳是指女職工哺乳其嬰兒的時間。根據憲法保護婦女兒童的原則,為了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勞動法規定,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間,即使具備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企業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企業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到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屆滿。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勞動合同期限未屆滿,又不具備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符合一定條件時是合法的,解除有效。但是如果不符合條件的時候就是違法的,這個時候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就是無效的,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0
一、所需材料
1.本人書面《解除聘用合同申請書》(即原辭職申請書)(①該材料由本人出具且須有本人親筆簽名,簽名不得打印;②須在申請書內寫明本人調入本單位時間、所評的最高職稱以及“本人自愿申請與某某單位解除聘用合同”字樣;③一式一份,審批部門存留)
2.本人所評最高職稱復印件(①該材料由本人出具;②一式一份,由審批部門存留。)
3.《關于某單位同意與某同志解除聘用合同的說明》(①該材料由單位出具;②須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學校公章。③該材料一式一份,審批部門存留。)
4.填寫《深圳市寶安區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解除聘用合同備案表》(①該材料由單位和本人填寫;②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名、單位蓋章、本人簽名、街道教辦簽署“同意該同志解除聘用合同的申請”意見并加蓋公章;③該材料正反面打印,一式四份,區人事部門一份、主管部門一份、單位一份、存入本人檔案一份。)
二、辦理程序
1.本人書面向學校提交解除聘用合同申請書、本人所評最高職稱復印件,并下載填寫《深圳市寶安區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解除聘用合同備案表》經本人簽名后提交學校填寫。
2.單位同意本人解除聘用合同后,出具單位同意與某同志解除聘用合同的說明。
3.單位將本人書面“解除聘用合同申請書”、所評最高職稱復印件、單位同意與某同志解除聘用合同的`說明和《深圳市寶安區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解除聘用合同備案表》于3個工作日內交至街道教辦(直屬學校直接交至區教育局人力資源科C304室)。
4.街道教育辦同意后,在“主管部門意見”欄左側簽署“同意該同志與聘用單位解除合同”并加蓋教辦公章,由教辦將《深圳市寶安區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解除聘用合同備案表》連同本人書面“解除聘用合同申請書”和單位同意與某同志解除聘用合同的說明于3個工作日內送交區教育局人力資源科C304室。
5.經人力資源科提出意見,區教育局領導簽署審批意見后,按照解除聘用合同管理權限送交區人事局審批備案或直接由區教育局審批備案。
6.經審批同意后,區教育局將《深圳市寶安區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解除聘用合同備案表》交至街道教育辦或直屬單位。
7.由單位和本人填寫《解除聘用合同證明書》和合同副本。由本人簽名單位蓋章后,單位和本人分別留存一份。
8.單位依據銷編、停薪、并將以審批《深圳市寶安區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解除聘用合同備案表》原件歸入本人檔案,將《解除聘用合同證明書》和合同副本復印一份交至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提醒本人與區教育局檔案室聯絡,處理檔案轉移問題。
9.本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并辦理有關檔案移交等手續后方可離崗。
三、注意事項
1.有了解除合同證明書就不用提供合同副本,其中證明書“字第__號”由單位編寫。
2.本人申請辭職即按解除聘用合同辦理,而不是終止聘用合同。 3.已獲得初級職稱的仍由區教育局審批備案,已獲得中級及以上職稱的由區人事局審批備案。
4.原辭退手續參照此指南執行,單位須寫明辭退原因,提供辭退相關證據材料。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1
一、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
1、適用范圍: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適用于用人單位的全體員工
3、適用程序:
(一)經過工會程序。
(二)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并送達解除決定。
二、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
1、適用范圍: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并非適用于所有員工,即排除以下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適用程序:
(一)經過工會程序。
(二)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并送達解除決定。
三、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
1、適用范圍: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并非適用于所有員工,a、即排除以下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b、即優先留用以下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c、必須符合的人數要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
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
3、適用程序:
(一)提前3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二)認真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三)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裁員方案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實施步驟、依據的法律法規規定、經濟補償辦法等;
(四)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
律師建議:用人單位基于以上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對相關的諸如“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等事實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在對上述概念的解釋存在爭議時,用人單位切忌任意解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公平合同的原則,作出合法解釋和適用。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2
同志(身份證號碼 ,性別 ,年齡 ,工種 )系我單位(單位法人代碼:□□□□□□□□-□)勞動合同制工人,與我單位簽訂了為期 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現因
原因,從即日起解除(終止)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單位(印章)
年 月 日
備注:本合同一式六份:職工本人、職工檔案、用人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管理科、社會保險中心、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各存一份。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3
劉某是一家紡織廠女工。今年3月,她因患腰椎間盤突出癥在醫院住院保守治療了一個月,但因病情較重,出院時尚未完全治愈。在醫生建議下,劉某又在家繼續休養了一個月。由于劉某住院前只向所在的紡織廠申請了一個月病假,故其所在單位以其連續曠工一個月為由,向劉某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解除了與劉某的勞動關系。劉某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只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才能解除勞動關系。劉某未履行請假手續而不到崗上班系患病未愈所致,并非出于故意,該行為尚未達到嚴重違紀應予辭退的程度,遂依法撤銷了其所在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
劉某因未辦理續假手續而被單位開除,屬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該條第2項雖然規定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員工,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該條同時也對用人單位以員工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作出了限制,即員工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必須達到“嚴重”程度。
本案中,劉某未依照廠方規定履行請假手續而不到崗上班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該行為也確實違反了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存在過錯。但其之所以不去上班是因為患病未愈所致,并非出于故意,可以原諒。劉某尚未達到嚴重違紀應予辭退的程度,其所在的單位單方解除和劉某的勞動關系,缺乏依據。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4
一、解除勞動合同能要賠償金嗎
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具體還需要看實際是因為什么原因解除的勞動合同,是哪一方解除的勞動合同。
二、什么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綜上所述,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能獲得賠償金的問題,我們不能一概而論,只有在上述十二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才能要求進行經濟賠償。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5
一、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第(二)至(四)項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包含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即加班費的情形);
律師提示:“及時支付”是指不得拖欠工資,“足額支付”是指不得克扣工資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7、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9、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律師提示: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和計算依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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