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匯編15篇)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
一、解除勞動合同能要賠償金嗎
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具體還需要看實際是因為什么原因解除的勞動合同,是哪一方解除的勞動合同。
二、什么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綜上所述,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能獲得賠償金的問題,我們不能一概而論,只有在上述十二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才能要求進行經濟賠償。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2
同志(身份證號碼 ,性別 ,年齡 ,工種 )系我單位(單位法人代碼:□□□□□□□□-□)勞動合同制工人,與我單位簽訂了為期 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現因
原因,從即日起解除(終止)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單位(印章)
年 月 日
備注:本合同一式六份:職工本人、職工檔案、用人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管理科、社會保險中心、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各存一份。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3
【案情】
20xx年2月,江某(女)應聘某外貿公司的財務崗位,其在應聘表婚姻狀況一欄填寫的是“未婚”。隨后,雙方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幾個月后,外貿公司發現江某在應聘時已經結婚。20xx年9月,外貿公司以江某隱瞞婚姻狀況構成欺詐為由解除了與江某的勞動合同,江某不服,向人事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外貿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
【分歧】
江某應聘時隱瞞婚姻狀況,外貿公司能否據此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種意見認為,江某應聘時隱瞞婚姻狀況,外貿公司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法律上處于平等地位,且勞動合同訂立的過程完全出于當事人雙方自己的意愿。勞動合同在訂立過程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必須誠實、善意地行使權利,不詐不欺,誠實守信。同時,《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種意見認為,即使江某應聘時隱瞞婚姻狀況,外貿公司不能據此解除勞動合同。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什么是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簡單來說就是履行勞動合同的能力和條件,具體一點就是學歷、技能、身體狀況等,當然具體情況還需具體分析。就本案而言,勞動者的婚姻狀況不屬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對于財務崗位,勞動者是否結婚都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其不屬于履行勞動合同能力和條件的范疇。因此,勞動者的婚姻狀況不是用人單位必須了解的內容,勞動者沒有告知的義務,不必如實回答。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何謂欺詐?一般來說是指行為人故意制造假相、隱瞞事實真相并可能使他人誤解上當的行為。其具體又可分為兩種行為,即故意制造假相和隱瞞事實真相。通俗來說,前者指把沒有的東西弄出來制造有的假相,后者指把有的東西弄沒制造沒有的假相。“隱瞞事實真相”
有一個前提,就是行為人必須有告知的義務,否則也不存在“隱瞞事實真相”。因此,對于沒有告知義務的隱瞞,不構成“隱瞞事實真相”,也不屬于“欺詐”。就本案而言,隱瞞婚姻狀況不構成欺詐。
退一步講,即使隱瞞婚姻狀況屬于欺詐,違背了用人單位的“真實意思”,但是用人單位的“真實意思”也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否則無效。《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用人單位不能就勞動者是否已婚而作出就業歧視的行為。在本案中,外貿公司的“真實意思”可能是“要求江某未婚”,但是外貿公司的這種要求既沒有在招聘時聲明也不符合法律關于禁止就業歧視的規定,其是無效的。因此,本案中不存在違背外貿公司“真實意思”的情形,外貿公司與江某的勞動合同有效。
綜上所述,外貿公司與江某的勞動合同有效,外貿公司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五項的規定解除與江某的勞動合同。所以,江某要求外貿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的請求應得到支持。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4
xxx,于20xx年x月x日進入本單位。最后一期勞動合同由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現因xxx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條款,自20xx年x月x日起與xxx勞動合同。
xxx
20xx年x月x日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5
____員工系我單位員工,性別 ,身份證號 , 年 月參加工作, 年 月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勞動合同。現因(請選擇如下其中一項打“√”):
□1、勞動合同期滿;
□2、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勞動者死亡或者失蹤;
□4、用人單位破產;
□5、用人單位停業(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單位決定從 年 月 日起與該____員工終止勞動合同。該____員工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 元人民幣,依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我單位依法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 元人民幣,工資發至 年 月份。
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6
甲、乙、丙、丁:
根據考勤表顯示,__公司甲(身份證號:_______)未經允許,于 年 月 日起擅自離崗至今;乙(身份證號:_______)未經允許,于 年 月 日起擅自離崗至今;丙(身份證號:_______)未經允許,于 年 月 日起擅自離崗至今;丁(身份證號:_______)未經允許,于 年 月 日起擅自離崗至今。你們的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經研究,擬解除與你們的勞動合同。經向工會甲(身份證號:_______)未經允許,于 年 月 日起擅自離崗至今;你們的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經研究,擬解除與你們的勞動合同。經向工會通知擬解除與你們勞動合同的.理由,工會無不同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等法律規定,公司正式決定解除與你們的勞動合同。因與你們多次聯系,你們不來公司辦理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現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們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
特此公告!
__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7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現甲方因____________原因,要求提前解除與乙方的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現通知乙方,您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于年 月 日解除。
需要結算的事項如下:
1、工資結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經濟補償金:____元人民幣。
3、社保、公積金交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上事宜完成后,按照公司離職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甲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8
勞動合同的解除可以分為勞動者單方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和協商解除。那么在用人單位想要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哪些情形下是不能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呢?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了解一些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知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9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勞動者患職業病或因公負傷,是否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需要經過勞動鑒定委員會的鑒定,被確認為已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這里的負傷指非因公負傷。對患病或者負傷,我國法律規定允許勞動者有一定的治療期。例如,根據《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1986年7月12日國務院發布)第21條的規定,企業對患病或非因公負傷的職工,應當按照其在本單位工作時間的長短,給予3個月至1年的醫療期,在本單位工作20年以上的,醫療期可以適當延長。在上述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合同到期,則應順延到醫療期滿。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比如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役期內的、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方代表在集體合同期限內的,等等。這些情況一經出現,用人單位都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然而,上述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并不是絕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30條的規定,即使存在上述規定的情況,但只要勞動者存在《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我國為了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法律中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但是各位勞動者請注意,即使存在單位不得解除的情形,但是在滿足某些條件的時候, 用人單位依然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9
茲有 劉春梅 ,性別: 女 年齡:32 于20xx年x月x日被我單位錄用,從事 工作。 20xx年 2 月 1日因 個人原因自動離職 終止(解除)合同,特此證明。
合同鑒證編號 :
單位(蓋章)
20xx年x月x日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0
同志(身份證號碼 ,性別 ,年齡 ,工種 )系我單位(單位法人代碼:xxxxxx)勞動合同制工人,與我單位簽訂了為期 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現因
原因,從即日起解除(終止)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單位(印章)
年 月 日
備注:本合同一式六份:職工本人、職工檔案、用人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管理
科、社會保險中心、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各存一份。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1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
案例
小劉于20xx年11月進入某電器公司擔任研發部經理,月薪8000元,并簽訂了期限三年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如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0xx年6月,公司通過內部網絡監控發現小劉長時間在上班時間上網炒股,即與小劉談話要求其改正。但在其后的監控中證實,小劉并無改觀。遂以小劉上班時上網炒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通知小劉解除勞動合同。
小劉不服,認為雖然《員工手冊》上有不準上網炒股的規定,但公司據此而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要求與公司恢復勞動關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認為,小劉作為研發部經理,肩負著管理和研發的重任,但卻整天關在自己的辦公室里上網炒股,嚴重影響了公司的研發進度,使得預定的研發目標不能完成。根據《員工手冊》第二十條規定,員工不得在上班時間上網炒股,故小劉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有權隨時解除與小劉的勞動合同。
勞動仲裁庭審理后認為,該公司《員工手冊》上雖有不準上網炒股的規定,但小劉上網炒股并未達到“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也未給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公司不能以小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故支持了小劉的請求,合同范本《解除勞動合同條件》。
條款釋義
A 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具備法定條件
新的《勞動合同法》強調勞動合同的解除必須具備法定的條件,本條突出體現了這一點。勞動合同的即時解除將對勞動者的生活造成直接的影響,同時由于其往往帶有一定的處罰性,還有可能影響到勞動者日后的職業發展,故法律作了嚴格的規定。用人單位如要即時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僅限于本條的六種情形。
用人單位在操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本條的內容。以上述案例為例,勞動者小劉確實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但并沒有達到法定的要求——“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故而公司最終敗訴。根據本條的規定,也就是《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而對“嚴重違反”或“重大損害”,必須有規章制度的明確規定或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判斷,考慮單位的整體利益是否受到損害、勞動者違紀情節惡劣程度等,單位在此方面負有舉證責任。
所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首先在規章制度中對嚴重違紀和失職行為有詳細規定,并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關于規章制度制訂的規定。其次,勞動者的嚴重違紀行為與規章制度的規定相吻合,并且有當時違紀、失職行為的相關證據。再次,嚴重違紀、失職行為對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失”,這種損失不僅僅是推測,而必須有證據。最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違紀處理,必須符合規定的程序,也要有相應證據。
本條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又增加了“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本條在具體的操作層面用人單位尤要謹慎,首先用人單位要知曉勞動者存在兼職行為;其次,勞動者的兼職要對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注意必須是嚴重影響;再次,如不構成嚴重影響的,經用人單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才可解除勞動合同。
B 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
需要強調的是,用人單位如果要實行本條的話必須有充分的證據。
如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能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種證明應當有相應的物證。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錄用條件也必須事先明示,即在錄用時已經告知給了勞動者。且解除必須在試用期內,試用期滿后該條就不能再適用該項了。
任何單位若要以本條為由對職工實施解除勞動合同,都必須要有確鑿的事實和依據,不是單憑想當然“認為”就可以的,尤其是打起官司來,單位更必須就自己的決定提供充分的證據。否則,敗訴是肯定的。
根據相關證據規則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以及于5月1日開始實行的《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發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如單位舉證不能,就要承擔敗訴后果。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2
存根________第________號
茲有本單位職工:姓名__________,性別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公司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特此證明。
(本證明一式兩聯,此聯為員工聯)
送__________本人
單位(蓋章)
______年___月___日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3
__:
根據國家《勞動合同法》,單位職工__(_______)申請辭職,但長期未辦理相關手續。經公司研究決定,從 年 月 日起與你解除勞動合同,請你于本通知刊登之日起 日內到公司辦理相關離職手續,逾期后果自負。
__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4
編號:
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條 項之 規定和勞動合同第十八條項
之約定,雙方 于 年 月日簽訂的 年月 日起 至 年 月日止或 的勞動合同 于 年 月日(終止)。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前的工作崗位為 ,在甲方工作年限 為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甲方 按 月支付乙方,計人民幣 元。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蓋 章 簽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章
勞動用工登記機關蓋章
勞動用工登記日期
年月日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
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云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印制 存入乙方檔案一份。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5
陳xx、李xx、張xx、楊xx:
因你們四人于2xxx年5月1日或2xxx年5月1日起無故曠工至今,系嚴重違紀行為,依據《勞動合同法》及我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我公司研究決定解除與你們各自簽訂的勞動合同。我公司通過各種途徑無法與你本人聯系,郵寄的離職體檢通知書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未妥投,現通過公告方式向你們四人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請你們四人在兩日內到我公司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未辦后果自負。
特此通知
xxx有限公司
2xxx年8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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