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14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篇1
。▌趧诱咝彰_______(勞動保障卡號:__________),于年 月進入本單位(勞動保障證號:___________),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條__款(款項摘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 年 月日與其終止□/解除□(兩者“√”選其一)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六條解除的應選擇:□單位提出/□個人提出)。如對本證明有異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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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注:1、證明內容應該填寫清楚、完整,不得涂改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中勞動者本人提出的,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此證明一式兩份,一份交由勞動者本人,一份存入勞動者個人檔案;其中非本市戶籍人員選擇回原籍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存入個人檔案中的一份改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留存。
《勞動合同法》中有關勞動合同
終止或者解除部分部分條款選摘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窗凑談趧雍贤s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機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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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趧诱呋疾』蛘叻且蚬へ搨,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篇2
茲有本單位XX職工,性別X,年齡XX,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
因,根據《勞動法》規定,該職工自愿與本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 XX年XX月XX日至 XX年XX月XX日,解除勞動合同時間為 XX年XX月XX日。
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手。
。ㄓ萌藛挝簧w章)
XX年XX月XX日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篇3
青年就業創業見習協議書(適用于已畢業未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
甲方: (見習單位)乙方: (見習人員) 為明確見習人員與見習單位的權利和義務,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一、見習期限及工作安排1、按照甲方的崗位需求,乙方經 (區(縣)團委)、人力資源市場推薦自 年...
建筑施工企業用工勞動合同范本
(適用于建筑施工企業)甲方乙方簽訂時期 年 月 日甲方 法定代表人企業地址施工地址工商注冊機關乙方 居民身份證號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家庭住址郵政編碼戶口所在地 。ㄊ校 區(縣) 鄉鎮 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
人民法院書記員聘任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書
你與我單位訂立了 (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內從事 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按下列第 條 款規定解除或終止你與單位的勞動合同(關系):一、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深圳市勞動合同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 乙方:(員工)_____________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城鎮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費協議書
甲方:北京市人才服務中心分中心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38號)規定,雙方簽訂如下協議:1.甲乙方同意按月(一年)以支票或現金方式,收繳失業保險費。
兼課教師契約
一、__________學校(以下簡稱:甲方)聘__________老師(以下簡稱:乙方)為本校兼課教師。二、依據__________縣__________中小學組織再造與人力規劃試辦方案要點與__________縣政府非編制內員工管理要點訂立本契約。
煙臺新勞動合同范本
甲方:單位名稱 經濟類型 登記注冊地 實際經營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職工)姓名 性別 戶籍所在地地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實際居住地 煙臺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 協商.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篇4
一、勞動合同解除
(一)協商解除 第36條
(二)勞動者提出解除
1.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第37條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38條
(三)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1.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
2.無過失性辭退 第40條
3.經濟性裁員 第41條(略)
4.解除行為的限制 第42條
二、勞動合同的終止
(一)終止的情形
(二)終止行為的限制
三、經濟補償
正文
一、勞動合同解除
(一)協商解除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6條繼承了《勞動法》的協商解除條款。作為現代勞動立法的發展方向,勞資雙方通過意思自治的方式處理勞動關系,事實上已經成為我們在實務操作中最常用的勞動關系解除方式。
值得關注的是,《勞動法》在關于協商解除動議方的措辭上,并未做強調性描述,反倒是勞動部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明確規定了只有當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并經協商取得一致時,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紤]到勞動者提出協商解除時往往出于主動跳槽,而這種情形并不會造成其失業,且更類似于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本次《勞動合同法》立法通過第46條再次加以明確。
這一條款對我們在實踐中的影響在于:通常我們在經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達成一致后會簽署相關協議,為避免雙方今后就是否存在經濟補償問題產生爭議,我們建議企業在該協議中明確解除請求的動議方,例如使用如下的措辭:“甲乙雙方勞動合同至某年某月止,現經乙方提議,雙方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事宜達成以下協議……”。如果雙方未簽訂協議,則應當注意證明解除的動議方。
(二)勞動者提出解除
1.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關于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條款并無太大變化,倒是在試用期的問題上加強了員工的通知義務,在《勞動法》的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根據新法,勞動者必須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以便用人單位安排員工接替其工作。該條款用意在于遏制目前個別勞動者不講誠信,濫用試用期條款情形的出現。
我們注意到對于37條對于試用期的通知沒有強調書面形式,這種措辭導致我們在理解上產生了一點混亂。但是,就《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而言,應該說新法對于告知義務強調采用一種較為慎重的表達方式,無論是試用期還是非試用期,告知行為直接影響其三十天或三天預告期的起算問題,同時涉及勞動者工資等利益,因此我們認為,即使37條第二句沒有書面二字,勞動者在試用期辭職仍需提交書面申請。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本條的變化是本次勞動合同法中的重點變化之一。相比較原《勞動法》,該條主要增加了企業不繳納社會保險費、規章制度違法、勞動合同無效等單方解除情形,以下我們逐條分解:
1.關于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
首先,該條所述為“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那么不是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保護是否就無須遵守了呢?顯然不是。此處所謂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是基于本法第17條明確將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規定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因此采用了“勞動合同約定”的措辭,事實上對于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即使沒有約定在勞動合同上,用人單位仍須遵守,否則勞動者隨時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其次,是否提供了合法的勞動保護由誰來確認?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單位的基本責任和義務,該義務存在一定的法定標準,并非可以隨意提高。對于是否提供了合法的勞動保護需要經國家勞動部門、衛生部門等部門確認,勞資雙方自身均無法單方做出判定。
2.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本條與《勞動法》基本一致,所謂“及時足額”是要求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日期支付勞動報酬,禁止克扣和無故拖欠。
3.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具有國家強制性,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并負有代扣代繳本單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未依法繳納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害,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對于雖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但未按照法律規定的計算基數足額繳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是否可以適用本條呢?
就本條款的措辭來看,未足額繳納亦屬未依法繳納,但從全國人大法工委對勞動合同法所作的解釋中我們并沒有看到更為明確的答案。事實上,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在實踐中大量存在,這種欠繳有些是出于用人單位的違法目的,而有些則出于政策、執法的不統一,并不能完全歸咎于用人單位。同時,社保問題非常復雜,許多歷史遺留問題很難在短時間內得到解決,對于以前發生的欠繳情況,是否可以適用本條款?目前僅僅根據該法我們很難做出準確的判斷,相信后續的司法解釋以及相關規定會給出答案。
4.規章制度違法
該條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規章制度違法;第二,損害勞動者權益。而對于規章制度違法又分為了內容違法和制定程序違法兩方面。
首先我們來看內容違法。所謂“法律、法規”,通常理解是指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這里法規應當包括國務院行政法規和各地的地方性法規。那么,國務院各部委,如勞動部頒布的部門規章包括在內嗎?總所周知,勞動部的部門規章在勞動法體系中占據著絕對主導的作用,沒有了勞動部的部門規章《勞動法》幾乎沒有操作性,因此我們認為,即使該條款未明確采用“規章”的措辭,但在理解時仍應當將部門規章囊括進“法律、法規”中,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其相沖突。
此外,我們在此次全國人大法工委對該條款的解釋中還發現了一個有意思的地方:根據法工委的`解釋,所謂規章制度的合法化,既不能違反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還不得與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內容相沖突。立法者認為:規章制度屬企業單方制定,而勞動合同為雙方合意而成,前者的效力應當低于后者,因此凡涉及勞動條件和勞動待遇之處,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按照法工委的解釋,一旦有勞動合同約定的待遇高于規章制度了,那么規章制度即已陷入違法境地,員工可以隨時行使解除權。
事實上,考慮到一個企業不同員工的勞動合同千差萬別,如何能保證規章制度所規定的勞動保護和勞動待遇高于每一份勞動合同?同時,員工的單方解除權是一種特別解除權,對特別解除權應當嚴加限制,如果將規章制度沖突于勞動合同認定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那么這種解除權將具有極大的隨意性。
另外,依據該款可以提起解除勞動合同的主體將是全部因規章制度違法而致權益受損的勞動者,這不同于37條其他款項,一旦出現甚至是一個企業的全體員工均有權解除勞動合同,這將導致企業用工關系的極大不穩定性。
其次我們看程序違法。程序包括兩方面內容: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應該說勞動合同法的一大立法特色正在于其對之前被忽視的程序問題給予了較大的關注,包括第4條在內的若干條款均對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進行了較為明確的規定。而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雖然提到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但對于規章制度的民主程序以及公示程序并未進行具體的說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凡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均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此即所謂民主程序。而公示程序,可以以公告,通知、培訓等多種方式進行,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注意對公示程序的舉證,例如目前在企業管理過程中常用的簽收員工手冊、針對新的規章制度舉辦培訓班等方式。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企業擁有自己的內部網絡,對于企業在內部網絡上進行公告雖亦屬公示手段,但鑒于網絡數據易于篡改的特性,該方式目前仍較難為法院所采信,作為用人單位應慎重使用。
最后,關于損害勞動者權益,并無太大的實質性意義,但凡違法的規章制度,皆因損害勞動者權益而致,如果對勞動者權益沒有任何侵害,那么這樣的規章制度也很少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5.勞動合同無效
根據新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當勞動合同或其條款存在26條所述情形時自合同訂立時無效,勞動者可以不予履行,對已經履行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原則,所謂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有效存在,如果勞動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單從理論而言,是不存在可以解除之說的。確切的說法應當是宣告該合同無效,而非解除。但考慮到勞動法的保護對象較少能掌握復雜的法律技巧,立法應更重視法律的實效性,因此,勞動合同法在此處突破了所謂民法原則,對無效合同和采用了解除之說,其用意在于將勞動合同無效情形納入到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體系中來,使得勞動者能夠更積極得運用解除方式保護自身權益。
6.第38條第二款對用人單位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嚴重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采用了強調式的條款,并規定可以不經告知程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其中增加的主要有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情形。
本法與《勞動法》還有一個細小的區別:第38條并未使用“隨時”二字,但通過對全法的解讀我們可以看出本條仍屬隨時解除條款。
(三)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1.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本條之變化著重在后四、五兩項,其他四項本文不再贅述。
1.我國有關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沒有關于“兼職”的禁止性規定,但作為勞動者完成本職工作是其應盡的義務。因此,《勞動合同法》在立法過程中引進了這一原則,并提供了兩種可以由企業行使解除權的情形:(1)造成嚴重影響;(2)拒不改正。前者強調了對本職工作影響的程度必須達到“嚴重”的程度,而后者強調了程序,即用人單位必須先提出改正建議,如果勞動者仍不改正,用人單位方可使用本條款。
不難想象,出于用人策略的考慮,公司往往會對希望留用的人員采用情形二,而對希望借此裁退的人員采用情形一。但是相比較而言,情形一的舉證難度將高于情形二,如果僅考慮舉證問題的話,情形二的法律風險將大大降低,因此希望用人單位在實際適用本條款時能夠慎重選擇。
2.第26條第1款第1項因勞動合同無效致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同時適用于勞資雙方,需要對第26條第1款第1項做一些解釋。
首先,“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
“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做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
“乘人之!笔侵感袨槿死盟说奈ky處境或者緊迫需要,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做出行為。
2.無過失性辭退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本條與《勞動法》的不同之處在于增加了一種提前通知的替代手段,即“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替代金”。替代金的做法在各地的地方性規定中早已存在,但做法卻略有不同,拿上海為例: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32條,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前者是“一個月工資”,后者是“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這兩種方式是有著本質性區別的:第一,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承擔這三十天內的社保義務?第二,這三十天內如果員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承擔工傷賠付義務?
很顯然,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所謂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意即用人單位不但需要支付期間工資、社保,還要對包括工傷在內的所有風險承擔雇主責任;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只需支付一個月工資即可,而無須再承擔其他義務。換句話說,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勞動關系的解除日仍然為通知期屆滿之日,而依照《勞動合同法》,只要支付了這一個月工資后,勞動關系即日解除。
我們需要明確的是,新法的效力顯然高于各地方性法規,應以《勞動合同法》為準。
3.經濟性裁員(略)
本條作為企業裁員專題將另行詳述,本文不再鋪敘。
4.解除行為的限制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動合同解除行為的限制條款進行了補充,除原有的四種情形外,又增加了如第42條第1項、第5項情形。
1.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32條的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鑒于此,《勞動合同法》將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情形意即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醫療觀察期情形規定為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
在這里,我們順便對職業病的理解做一個澄清,并非所有因工作原因導致的疾病都叫做職業病,法律上認可的職業病是有一定范圍的,具體可以參考衛生部和勞動部在20xx年頒布的《職業病目錄》。只有被列入該目錄的職業疾病才適用本條款。
2.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亦不得由用人單位依據第40條(無過失性辭退)和第41條(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增加該項情形旨在保護老職工,其立法意圖和第14條第2款第1項、第2項是一致的。
第42條的立法限制同《勞動法》一樣,僅針對無過失性辭退以及經濟性裁員而不限制員工過失性辭退,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情形之一的,即使屬于第42條所列的保護對象,用人單位亦可解除其勞動關系。
此外,本條除第2項外,也同樣是勞動合同終止的順延情形,根據本法第45條,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上述情形消失之日。而對于第2項,勞動合同是否終止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執行。具體來說就是:
第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一級至四級傷殘),勞動關系不得解除、不得終止,勞動者保留勞動關系,退出生產崗位直至退休;
第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傷殘),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不得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第三,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傷殘),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不得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但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篇5
甲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戶籍所在地址:
現居住地址:
聯系方式:
甲乙雙方于____年__月__日簽訂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勞動合同”),乙方因個人原因于____年__月__日向甲方提出離職申請,甲方同意該申請,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決定于____年__月__日終止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達成協議如下,并愿意共同遵守:
一、雙方確認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終止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關系自此終止,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二、甲方于本協議簽訂后____日內一次性給付乙方截止至____年__月__日的.剩余勞動報酬(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獎金、生活補貼、加班費、生活福利津貼等)及其他福利(稅前)共計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如下銀行賬戶轉賬匯款:
開戶名:
開戶行:
銀行賬號:
四、甲方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及公積金截止至____年__月__日;
五、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終止的
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并配合乙方將其檔案及社會保險關系在本協議簽訂后____日內轉移,若因乙方未按前述時間及時轉移,乙方應自行承擔不利后果;;
六、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____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甲方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七、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元;
八、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后,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九、乙方自愿放棄其他所有訴求;
十、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約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十一、此協議書一式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授權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篇6
茲有 劉春梅 同事,性別: 女 年齡:32 于20______年___月___日被我單位錄用,從事 工作。 20______年 2 月 1日因 個人原因自動離職 終止(解除)合同,特此證明。
合同鑒證編號 :
單位(蓋章)
20______年___月___日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篇7
根據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甲方)按以下合同條款之一原因決定解除、終止與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
合同期限屆滿,不再續訂新的勞動合同。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乙方過錯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終止合同。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
(1)乙方應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辦理調出手續;
。2)存檔費用由______方負擔。
。3)住房公積金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封存或轉出)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篇8
陳x平、李x平、張x佑、楊x平:
因你們四人于20xx年5月1日或20xx年5月1日起無故曠工至今,系嚴重違紀行為,依據《勞動合同法》及我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我公司研究決定解除與你們各自簽訂的勞動合同。我公司通過各種途徑無法與你本人聯系,郵寄的離職體檢通知書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未妥投,現通過公告方式向你們四人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請你們四人在兩日內到我公司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未辦后果自負。
特此通知
綦江縣長宏煤業有限公司
年8月12日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篇9
。▌趧诱咝彰_ __(勞動保障卡號: ),于 年月進入本單位(勞動保障證號:),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期限為 年 月日至 年 月日,F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條款(款項摘要: ),于 年 月日與其 終止□/解除□ (兩者“√”選其一)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六條解除的應選擇:□單位提出/□個人提出)。如對本證明有異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單 位 蓋 章)
年 月 日
注:1.證明內容應當填寫準確、完整,不得涂改;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中勞動者本人提出的,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此證明一式兩份,一份交由勞動者本人,一份存入勞動者個人檔案;其中非本市戶籍人員選擇回原籍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存入個人檔案中的一份改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留存。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篇10
。ńK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茲有本單位職工_____,性別__,年齡___ ,工作崗位_____,在本
單位的工作年限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勞動合同期限為__ 年,從___年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或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合同法》第__
_條第___款第____項規定,本單位解除 動合同。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合同法》第__
_條第___款第____規定,該職工與本單位的勞動合同已經終止。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為___年__月___日。該職工本單位工作年限為___年___個月,發給___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共計人
民幣(大寫)___________。 特此證明。(用人單位蓋章) 勞動者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與該職工的勞 有關說明:
1、“勞動合同期限”請填寫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2、“解除勞動合同”要在相關空格欄中寫明原因: 本人意愿:①自動離職②因自動離職
被除名③因本人原因并由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非本人意愿:①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②因用人單位原因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3、終止勞動合同要在相關空格欄中寫明是“勞動合同期滿”還是“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
終止條件出現”。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請及時將檔案移交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有
關手續,同時通知勞動者在本證明開具之日起60日內到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有關事宜。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篇11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協議甲方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 經營地址:乙方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家庭地址: 第一條: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與甲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期限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F經雙方友好協商,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終止該勞動合同,雙方之前的勞動關系終止。第二條:乙方完成以下工作交接手續后,
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1、交接程序及內容:(1)乙方已經受理的業務尚未完成的內容應當交接給甲方工作人員。 (2)乙方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3)編制移交清單,列明移交的`資料和物品等內容,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4)以上交接工作應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內完成。2、乙方及時完整的進行工作交接后,甲方按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乙方未在以上時間內交接工作導致甲方受到損失的,乙方應向甲方賠償損失。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章):乙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篇12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職工):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簽訂本協議,協議內容如下:
1、自(乙方工資、加班費等結算至 年 月 日。)原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動失效,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雙方均不再為對方承擔或履行任何責任與義務。
2、乙方需在離職時,需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和歸還公司所有物品等離職手續,甲方在乙方辦完離職手續十天內付清其所有款項,(共計人民幣元,大寫人民幣)。
3、甲方為乙方繳納保險社會保險至
4、乙方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離職時,甲方根據乙方需要,可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
5、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
6、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后,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7、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內容,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8、簽約地點:
此協議書一式二份,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篇13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書編號:
我單位于 年 月 日與 (身份證號: )在本單位工作崗位為 ,訂立的合同編號為 ,合同期限為 的勞動合同,茲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下列第 項規定予以 (解除/終止)。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四、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用人單位(章) 員工(簽名)
簽收時間: 年 月 日 簽收時間: 年 月 日
注:
1、此證明書壹式貳份,單位留存備檔壹份、員工個人留取壹份。
2、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條款。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篇14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解讀本條是關于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義務的規定。精彩內容 勞動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結束后,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結束,但是原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仍應履行有關法定義務。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有的意見反映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有的用人單位刁難勞動者,不開具有關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扣押勞動者檔案,對社會保險問題含糊其辭等。有的意見提出,實踐中有的勞動者不辭而別,有的則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導致用人單位有關工作陷于混亂,影響正常的生產活動。有的意見認為,在很多勞動爭議案件中,由于勞動合同文本的缺失,導致了勞動關系難以確認,勞動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很難證明,案件難以處理,建議作出相應規定。本條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而規定的。
一、用人單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義務
在根據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都必須履行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義務,這包括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終止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依法責令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等情形。用人單位出具證明的時間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義務,主要是考慮便于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
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是進行失業登記的必備條件,因此勞動合同法不僅將失業保險條例中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的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而且還規定了法律責任。在第八十八條中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人單位有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的義務
在實踐中,用人單位扣留勞動者檔案,不明確告知勞動者社會保險繳納情況比較普遍,因此勞動合同法作了專門規定。首先是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履行。其次為有關手續辦理規定了時間限制,必須在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十五內辦理完畢。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
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著本人,按每一名勞動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勞動者有按照雙方約定,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辦理工作交接的義務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不能一走了之,還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即按照雙方約定,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辦理工作交接的義務。之所以規定勞動者有辦理工作交接的義務,主要是考慮到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為了保持用人單位相關工作的有序、順利進行,不至于因為勞動者換人后有關工作前后銜接不上,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財產物品的返還、資料的'交接等。
四、用人單位有在辦理交接手續時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
在勞動者辦理交接手續的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支付經濟補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二條規定,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如果用人單位不及時發給經濟補償的,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了法律責任: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五、用人單位有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保存二年以上備查的義務
實踐中,發生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后的一些勞動爭議,往往因為時過境遷,勞動合同文本滅失,導致勞動合同的約定內容無從查證,法院難以判明事實,有時對勞動者極其不利。考慮到勞動合同文本是記載勞動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文件,用人單位有保留相關檔案的義務,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有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文本保存二年以上備查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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