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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勞動合同

時間:2022-12-04 11:34:15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試用期勞動合同集錦15篇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試用期勞動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試用期勞動合同集錦15篇

試用期勞動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_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1、乙方的崗位(工種)為:__________,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2、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管理規定及制度,并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3、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_元/月,甲方按月發放。加班工資按__________/小時計算。

  4、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5、乙方在試用期內,除工資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內。

  6、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________________日前發放,若工資發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工廠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7、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廠部按制度論處。

  8、乙方如在報到后的第一月內提出辭職甲方將扣除招聘、培訓費用共__________后,按實際數額發放報酬。

  9、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并予以解雇,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或計件工資總額),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10、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管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并予以解雇。乙方應對造成的結果予以相應的賠償責任。

  11、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12、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并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將予以解雇或延長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__________個月(見公司用工制度)。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

  13、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項事宜。

  14、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_份,經雙方簽字后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

  15、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試用期勞動合同2

  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一般新進一家新公司的時候都是有試用期規定的,試用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都比較的薄弱。那么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有哪些,小編為您整理編輯相關知識,希望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網友提問:

  你好,我現在在公司還處于試用期,但是我覺得現在的工作不適合我,想辭職,想咨詢一下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網站律師回答: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新規定:需提前三天通知依據勞動法,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另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并不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企業能否以內部調整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那么企業能否以內部調整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請閱讀下文進行詳細了解。

  【案情回放】

  某科技公司發現其公司部門設置凌亂,人員冗雜,欲。次日新整合。A部門被撤銷并入B部門,程某對其職位變動很不滿意,公司與其溝通多次,無果。次日,公司向程某發出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理由為:公司部門調整,與程某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請問:公司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嗎?

  【法律解析】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此舉按照法律規定應向程某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共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所指“客觀情況”具有法定要求: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而本案中的情況不足以導致勞動同無法履行,因為公司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勞動合同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治理規定及制度,并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元/月,甲方按______發放。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除工資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內。

  六、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______日左右發放,若乙方工作不足______個月時,按月工資比例折合實際工作天數計算。若工資發放日恰逢周______或______,甲方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七、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_________個工作日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論處。

  八、乙方如在報到后工作時間不滿______月主動提出辭職或者不能勝任工作被甲方解雇,甲方將扣除招聘、培訓等費用后,按照_________元/月的標準發放報酬。

  九、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并予以解雇,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或計件工資總額),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十、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并予以解雇。乙方應對甲方造成的損失予以全額的賠償責任。

  十一、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二、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并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且繳納養老保險。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將予以解雇或延長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______個月。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

  十三、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經雙方簽字后起生效。

  十五、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試用期勞動合同4

  甲 方:

  地 址:

  負責人:

  乙 方:

  性 別: 年齡: 籍貫: 電話:

  住 址: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一、勞動合同期

  甲、乙雙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種形式確定勞動合同期:

  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止。

  2、無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開始履行,至法定條件出現時終止履行。

  二、試用期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工作崗位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部門、職務)為: .

  二、甲方有權根據經營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現,可以合理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包括部門、工種或職務)乙方應按時、保質完成甲方安排的任務。

  第三條 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條件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在身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從事工作。

  第四條 教育培訓

  在乙方被聘用期間,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知識和各種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五條 工作時間

  甲方實行每周五天,每天8小時工作制。

  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假等有薪假日。

  第六條 勞動報酬

  一、甲方按照本市最低工資結合本單位工資制度支付乙方工資報酬。

  乙方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轉正后工資為基本工資+績效工資。

  二、甲方每月5日支付乙方上月工資,實行先工作后付薪。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七條 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

  甲方按照國家和太原市的有關規定按期為乙方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項社會保險金及住房公積金。乙方應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的工資中代為扣繳,統一辦理有關手續,所扣繳款項在工資單中列出。

  乙方因病不能上班,可憑醫院出具的有關證明,享受甲方規定病假工資。

  第八條 勞動紀律

  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甲方的在公司局域網公示的各項規章制度。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可按獎懲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處罰,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甲乙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雙方協商同意的;

  2、由于不可抗力或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本項所稱重大變化主要指甲方調整生產項目,機構調整、撤并等。

試用期勞動合同5

  引言:筆者曾經在勞動合同法一頒布就首次提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存在重大漏洞,已經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現針對勞動合同法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條款提出如下意見,供各位批評指正。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本條為預告性解除條款,也稱無過失性辭退,在符合上述三種情形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在三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但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又排除了第(三)項的適用,即“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這似乎自相矛盾。

  我們都知道,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一部分,當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這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可避免的會正好遇到勞動者正處于試用期的情形,既然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在試用期內理應也可解除。()如果非要把第四十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時段理解為試用期后的“正式合同期”,那么,既然“正式期”用人單位可依據第四十條第(三)項解除勞動合同,而雙方仍處于互相考察階段的“試用期”卻不能依據該項解除勞動合同,似乎不合情理,顯得本末倒置。

  同樣的問題,發生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身上。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如果勞動者處于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卻不得依據本條解除勞動合同。筆者認為,在符合法定裁員條件及程序下,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定可裁減“正式”員工,卻無法裁減“試用”員工,這不得不令人感到奇怪。難道處于試用期的勞動者的權利還更大于處于“正式期”的勞動者的權利?“試用期”本來就是一個雙方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磨合期,這段時期勞動關系并不穩固,勞動者提前三天通知就可離職,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解除合同。既然法律規定在“正式期”可解除合同,為何要限制試用期內勞動合同的解除?遇到這種情況,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完全可以等多幾天(畢竟試用期不長),等到試用期滿再行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裁員,同樣可達到目的,對于勞動者來說,只是結果遲幾天到來而已,法律做出這種限制意義又何在呢?(文:廣東瀚宇律師事務所李迎春律師)

試用期勞動合同6

  甲方:雇主

  乙方:雇員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拼音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雇傭合同是在雙方完全自愿、對本合同充分了解的基礎上,由雙方共同簽訂。乙方也是在神智清醒、無任何壓力的情況下,經仔細閱讀和反復思考,在取得親屬的支持后自愿簽署的。同時,本雇傭合同也包括附件一、二所提及的文件內容以及在執行過程中根據情況對這些內容進行的補充、修改和完善,并相應通知雇員。

  1、工種

  2、雇傭起始日期

  3、合同期限及工作時間

  4、工作地點

  5、工作準證

  6、工資

  7、健康、安全與忠誠

  9、工傷處理

  10、終止合同

  11、雇主保留終止本合同而不予以額外補償的權力。

  12、紀律處分

  14、合同的完整性

  本雇傭合同是雇主與雇員之間就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唯一最完整的表述,其他任何的表述方式均次于本雇傭合同。雇員清楚:除非本雇傭合同所包含的內容,其他的表述均不可為據。

  15、適用法律

  本雇傭合同遵照新加坡法律制定,并受新加坡法律的保護和約束。

  16、爭端解決

  有關本合同的任何爭端,包括合同的真實、有效或終止等,按照現行仲裁法,均在新加坡由一名仲裁員做最后的仲裁裁決。

  17、 i)本合同的任何附件條款以書面的形式簽署后,即成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ii)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直至雙方履行完全部責任和業務后失效。

  雇主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雇員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雇員親屬代表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試用期勞動合同7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年_月_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經甲、乙雙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種形式:

  1.合同有效期限為_年,至_年_月_日止。

  2.無固定期限。本合同除可因甲方生產經營發生變化或在定期考核中發現乙方未能認真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勞動義務而依法予以終止外,其他終止條件為:______________。

  3.合同期限至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其完成的標志事件是______________。新招收、調入、統一分配人員的勞動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個月內為試用期。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各存一份。鑒證時還需交鑒證機構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作任務

  (一)乙方生產(管理)工種(崗位或部門):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產(工作)任務。

  三、工作時間

  (一)甲方實行每日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并保證每周乙方至少不間斷休息24小時。

  (二)甲方可以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三)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加點,但每個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延長工作時間不受第(三)項規定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

  4.必須利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5.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的;

  6.為完成國家下達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的。

  四、休假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節日、公休假日以及年休假,探親、婚喪、計劃生育、女職工勞動保護等假期的待遇。

  試用期勞動合同書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年_月_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經甲、乙雙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種形式:

  1.合同有效期限為_年,至_年_月_日止。

  2.無固定期限。本合同除可因甲方生產經營發生變化或在定期考核中發現乙方未能認真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勞動義務而依法予以終止外,其他終止條件為:______________。

  3.合同期限至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其完成的標志事件是______________。新招收、調入、統一分配人員的勞動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個月內為試用期。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各存一份。鑒證時還需交鑒證機構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作任務

  (一)乙方生產(管理)工種(崗位或部門):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產(工作)任務。

  三、工作時間

  (一)甲方實行每日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并保證每周乙方至少不間斷休息24小時。

  (二)甲方可以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三)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加點,但每個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延長工作時間不受第(三)項規定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

  4.必須利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5.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的;

  6.為完成國家下達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的。

  四、休假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節日、公休假日以及年休假,探親、婚喪、計劃生育、女職工勞動保護等假期的待遇。

  五、勞動報酬

  (一)乙方工資分配形式、標準:

  1.甲方按照政府有關企業職工工資,特別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制定本企業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工資形式和工資標準。

  2.乙方試用期工資_____元/月;試用期滿乙方起點工資定為_____元/月。甲方可按企業工資制度調整乙方工資。

  (二)甲方每月如期發放貨幣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

  (三)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平時和休息日加班無法安排補休的,按不低于國家(含省、市)規定的標準發給加班工資。其中:

  (1)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甲方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加班工資,如加班時間在22時至次日6時期間的,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2)休息日加班,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3)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300%加班工資。但乙方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工作時間應以一定周期綜合計算,屬加班時間部分,應按加班工資計發。

  (四)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的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甲方應按本條第(一)項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甲方按不低于本市規定的失業救濟標準發給乙方生活費。

  (五)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以及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假、女職工勞動保護假期間,甲方按不低于本合同確定的乙方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六)如甲方克扣或無故拖欠乙方工資,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資,低于本市最低標準支付乙方工資的,均應予補發,并應按國家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和賠償金。

  六、保險福利待遇

  (一)在合同期內,甲、乙雙方需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勞動保險基金,同時甲方應定期向乙方通告繳納社會勞動保險基金情況。

  (二)甲方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給予女工五期(經期、孕期、產假期、哺乳期及更年期)的勞保福利待遇和乙方符合計劃生育子女的勞保醫療待遇。

  (三)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間的保險福利待遇,甲方按本市有關社會工傷保險規定執行;醫療終結,經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甲方按規定給予辦理提前退休;屬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四)乙方在合同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費等按不低于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一次性優撫金、生活補貼、供養直系親屬死亡補助費等,按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由社會勞動保險公司或甲方分別計發。

  (六)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產期間,乙方按國家規定享受的休假、勞動保險、醫療等待遇不變。

  (七)乙方其他各種福利待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制度執行。

  七、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規定和標準,包括有關女職工、未成年工(16周歲至未滿18周歲的職工)的勞動保護規定和《廣東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國家先培訓后上崗的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法規教育和操作規程培訓以及其他的業務技術培訓。乙方應參加上述培訓并嚴格遵守其崗位有關的安全衛生法規、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和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的勞動保護用品,按勞動保護規定定期免費安排乙方及進行體檢。

  (四)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八、勞動紀律及獎懲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訂的《職工守則》等各項管理制度,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九、續訂、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試用期勞動合同8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為本公司員工,試用期________個月,即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達成以下協議,雙方均應恪守以下協議。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為:

  在試用期間,甲方有權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并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元/月,甲方按月發放。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乙方上班之日起的次月5日以內發放,若乙方工作不足一個月,按月工資比例折合實際工作天數計算。若工資發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順延發放。

  六、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三個工作日通

  知甲方,雙方協商解決,否則,甲方有權根據公司管理制度做出相應處理。

  七、乙方如在報到后工作時間不滿一月主動提出辭職或者不能勝任工作被甲方解雇,甲方將扣除招聘、培訓等費用后,按照________元/月的標準發放報酬。

  八、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并予以解雇,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結算。

  九、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并予以解雇。乙方應在其過錯范圍內對甲方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十、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一、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并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將予以解雇或延長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

  十二、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三、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即生效。

  十四、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甲方:(公章)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試用期勞動合同9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的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試用期內,勞動關系處于非正式狀態,試用期制度的設立有助于用人單位防范用工風險,也有利于勞動者防范勞動風險。

  一、約定試用期的注意事項

  (一)部分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并非所有的勞動合同均可約定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以下三類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1、短期勞動合同,即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3、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二)試用期不能單獨設定

  個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被形象地稱為“空城計”。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試用期只能適用一次

  實踐中某些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反復約定試用期,反復試用,此為“連環計”。《勞動合同法》對此也有明確禁止,即“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該規定在實踐中引發的爭議較多。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又重新與該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此時雙方能否再次約定試用期?

  ——答應是否定的,從《勞動合同法》的條文來看,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并無例外規定,故應當理解為不允許例外情形的出現。

  2、有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低于試用期的法定上限,此時是否可以延長試用期?

  ——比如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約定的試用期為3個月,在3個月的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將試用期從三個月變更為六個月,這屬于試用期的變更,可以理解為雙方只約定了一次試用期,并不違反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如果3個月的試用期已經屆滿,則不能再將試用期延長至六個月,因為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已經結束,此時如果再將試用期延長至六個月的話,相當于再約定一次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法相悖。

  3、試用期與醫療期、產期重合,導致試用期虛設,是否可以延長試用期?

  ——此時,盡管用人單位未能對勞動者進行實質性的考察,但仍不能單方延長試用期,只能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延長,而且需滿足以下條件:一是雙方約定的原試用期不低于試用期的法定上限;二是在原試用期屆滿前就延長試用期達成一致。

  4、勞動者轉崗或升職后,能否再次約定試用期?

  ——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同上。用人單位此時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轉崗考察期之類的期限,在該期限內,如果勞動者能夠勝任新崗位工作的話,則予以轉正;如果不能勝任的話,則可以回到原先的崗位。

  (四)試用期不得突破法定上限

  1、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試用期=0

  2、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 試用期≤1個月;

  3、一年≤勞動合同期限<3年,試用期≤2個月;

  4、勞動合同期限≤3年,試用期≤6個月;

  5、勞動合同期限為無固定期限,試用期≤6個月。

  (五)試用期工資不能突破法定下限

  1、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這是選擇性下限,滿足二者之一即可;

  2、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此為強制性的下限。

  (六)試用期約定違法的法律后果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比如小A與某用人單位簽訂了為期二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六個月,試用期工資為3000元,試用期滿后的.工資為3500元。如果該試用期全部履行,則該用人單位應當從第三個月開始每月按照3500元的標準支付小張賠償金14000元(3500元×4個月),該賠償金不包含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的工資18000元(3000元×6個月)。也就是說該用人單位不但未獲得任何益處,還白搭了四個月的試用期工資12000元(3000×4個月)。

  二、在試用期內如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下:

  1、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合同,此時,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有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包括:(1)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使勞動合同無效的;(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以如上情形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3、勞動者非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包括:(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此種期限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此外,用人單位還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或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三、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控制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八種情形中,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是最為常見的一種。制定清晰、具體的錄用條件,不僅為用人單位解除與處于試用期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提供了合法依據,也是降低用工風險的有效措施。

  (一)實體控制

  錄用條件是應聘者符合某一職位的具體要求所包括的全部條件。錄用條件的設定是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關鍵,如果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那么必須事先有明確的錄用條件,而且要讓勞動者知曉。

  從證據的角度來看,試用期間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如果錄用條件中缺少可量化的標準,用人單位將很難證明自己的主張,往往面臨敗訴的風險。

  錄用條件應當包括資質條件、工作能力條件以及專業道德條件三方面的內容。資質條件主要包括學歷學位、工作經歷、技術職稱或資格、外語水平等硬件要求。對于所有的勞動者均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比如誠實守信等具有共性的錄用條件,可以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對于每個崗位自身所需的特殊要求,比如學歷要求、技能要求等,應單獨設定。

  用人單位通常可以

  設定如下一些常用的錄用條件:不具備政府規定的就業手續;無法提供辦理錄用、社會保險等所需要的證明材料;不能勝任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任務和崗位職責;患有精神病或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禁止工作的傳染病;與原用人單位未依法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與原用人單位存在競業限制約定且仍在限制范圍之內;通緝在案或者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未經單位書面許可不按約定時間到崗;入職后不同意購買社會保險;隱瞞曾經受過法律處罰或者紀律處分的事實。

  (二)試用期解除的程序控制

  1、明示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可以制作《錄用條件確認函》,也可以將錄用條件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2、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一般應采取書面說明的方式。

  3、經過工會程序。《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可見,解雇員工的最終決定權還在用人單位手里。

  4、時間限制。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而不需要提前通知。這一點與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有很大不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解除決定必須在試用期內做出并送達勞動者,這也意味著試用期評估也應當提前,盡量不要在試用期即將屆滿時才進行,要預留出充裕的時間。

試用期勞動合同10

  甲方(用人單位) 名 稱:

  地 址:

  性 質:

  乙方(勞動者) 名 稱

  住 址: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依據《勞動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勞動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試用期限

  試用期限為 個月,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工作內容

  (一)甲方聘用乙方從事 (崗位)工作;

  (二)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乙方的工作能力及工作表現,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三)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制定的崗位職責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務;甲方有權根據需要對崗位職責進行修改、變更。

  第四條 工作地點

  甲方安排乙方在 湖南省長沙市 工作,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乙方的工作能力及工作表現調整乙方的工作地點。

  第五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實行 標準 工作制,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 8 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 40 小時。上下班時間按甲方規定執行,甲方可根據工作實際情況合理調整乙方工作時間。

  (二)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法定節、假日為休假日;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具體情況,決定調整乙方休息、休假的具體時間。婚假、產假、喪假等按甲方規定執行。

  (三)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工時制度,因生產經營需要加班的,除法定節假日外,甲方應當依法安排乙方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甲方需支付加班工資。

  第六條 勞動報酬

  (一)乙方在試用期間,工資標準為 元/月。

  (二)試用期滿后,工資標準為 元/月。甲方可按乙方的技術水平、勞動態度和工作效等在增減30%范圍內對前面約定的工資標準進行調整;但調減后的工資標準與甲方依其制度規定應發給乙方的崗位津貼、獎金等報酬之和,不得低于甲方同工種或同崗位最低工資標準,也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乙方享受的崗位津貼和獎金待遇,按甲方規定執行。

  (四)當甲方實行新的工資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時,乙方同意其工資待遇按甲方新工資標準予以調整。

  第七條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生活福利待遇

  (一)甲方已將與乙方工作崗位有關的工作條件、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等情形明確告知乙方。

  (二)甲方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的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設施,保障乙方的安全與健康。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以及未成年工,甲方按國家規定為其提供勞動保護。

  (四)補貼待遇:乙方享受交通費補貼、通訊補貼等按甲方規定執行。

  第八條 社會保險

  (一)甲方依照國家規定為乙方提供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社

  會保險費或基金中依法應由乙方個人承擔的部分,由甲方從應付乙方報酬中直接代扣代繳)。

  (二)甲方實際支付給乙方的報酬和福利待遇(含獎金、津貼、補貼和其他福利等)對應的金額之和超過依本合同約定應支付的工資標準的,超過部分包括了這部分金額所應繳納的全部保險費和基金等;相應的全部保險費和基金等由乙方個人承擔并負責繳納(乙方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障機構等繳納,也可以交由甲方代繳;因乙方未繳納而相關機關要求甲方繳納或扣繳的,甲方可以從以后應付乙方報酬中直接扣除,因此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九條 勞動紀律

  (一)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單位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服從分配,堅持出勤,積極勞動,保證完成規定的各項任務。

  (二)甲方制訂的崗位職責,乙方必須遵守。

  第十條 教育與培訓

  甲方應加強對乙方進行思想政治教育,遵紀守法教育,安全生產教育,根據工作和生產的需要進行業務、職業技術培訓。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變更

  (一)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勞動合同: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

  2.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規定已經修改;

  3.由于甲方單位嚴重虧損或關閉,停產,轉產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規定,或由于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改變了工作任務,性質;

  4.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當事人無過失且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

  (二) 在合同沒有變更的情況下,甲方不得安排乙方從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但下列情況除外:

  1.發生事故或自然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2.因工作需要而進行的臨時調動(單位內工種之間,機構之間);

  3.發生不超過一個月時間的短期停工;

  4.甲方依約調動、調換乙方工作崗位;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須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按照甲方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甲方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除外;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導致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須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提前

  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本省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甲方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裁減人員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出現其他確需裁減人員的情況,在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職工代表會議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的。

  (3)其他因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四)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后解除的,甲方可以不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五)無法定事由,乙方不得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單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

  形式通知甲方,并依本合同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有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完成;

  (五)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六)乙方退休;

  (七)乙方獲準出境定居;

  (八)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解散;

  (九)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十)其他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支付賠償金:

  (1)由于甲方的原因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

  (2)違反本辦法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甲方違反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損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4)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賠償金標準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乙方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下列損失:

  (1)甲方為錄用乙方直接支付的費用;

  (2)甲方為乙方支付的培訓費用;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甲方因維護自身權益而支出的律師費、交通費、文印費、收集相關證據等發生的相關費用等。

  (三)因乙方存在本合同第十二條第(一)款第(2)項、第(3)項規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合同,且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保守商業秘密

  無論是否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均應保守甲方商業秘密,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因其泄密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

  由甲方制定的《員工手冊》( 20xx年 1月版本并于 20xx年 1月修正)為本合同有效附件。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簽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試用期勞動合同11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員工,試用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平等協商,就試用期相關事宜,特訂立如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最長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工種)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在試用期內,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治理規章制度,按照甲方的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三、乙方在試用期內的工資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試用期內,乙方的考勤由甲方根據實際考勤情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試用勞動合同五、乙方試用期內,公司福利待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中。

  五、乙方的月工資由甲方在開始工作之日的次月10日支付。乙方工作不滿一個月的,月工資折算為實際工作日。如果工資支付日期與周日或節假日重合,甲方應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逐日順延支付。

  六、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應提前七個工作日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公司將根據公司制度對其進行處罰。

  七、試用期內,甲方認為乙方不稱職或發現乙方申請材料有欺詐行為且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終止試用期,并予以辭退。工資根據乙方實際出勤情況和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八、乙方在試用期內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治理規章制度的;或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審理并予以辭退。乙方應對甲方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九、試用期內,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或因乙方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索賠..

  十、試用期滿或工作突出并經考核合格的,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公司將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辭退。

  十一、乙方聲明,在簽署本合同時,乙方已了解甲方的制度,并愿意遵守所有事項。

  十二、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乙方:(簽名)

  日期:日期:

試用期勞動合同12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設定的目標是考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適格性。

  摘要:本文通過對我國現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對相關法律解釋的解讀,分析了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并對試用期內勞動者權利保護問題提出了相應的完善對策。

  關鍵詞:勞動合同;勞動關系;試用期;勞動者權益

  一、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立法現狀

  其一、試用期的最低工資標準。我國對試用期工資規定雖有比較詳細的規定但并不具體,存在許多不足之處。“或者”二字說明工資標準既可以適用前者也可以適用后者,而后者的標準是用人單位決定的,如果適用后者勢必會侵害勞動者的權益。

  其二、試用期的合同解除權。當勞動者一方有過錯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才能行使解除權,而出現除此之外的情況下不得行使。其中包括不符合錄用條件、違反公司規章、失職造成損害等情形,且用人單位應當向對方說明理由。

  (二)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存在的問題

  1.試用期的期限約定不合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對六個月的最長期限都沒有予以改變,與很多國家相比較,六個月的期間仍然過長。因此,在實踐中,為了可以少付工資,減少成本等情況,有的用人單位對員工一律選擇約定六個月試用期,但是,事實上并非所有的工作都需要六個月的考察期,千篇一律的考察期讓用人單位擁有侵犯勞動者權利的合法理由。

  2.試用期內工資待遇不合法“試用”二字容易讓人產生誤解,人們經常把試用期的勞動者誤認為是非正式工。既然是非正式工,那么在職位方面、工資待遇方面顯然是與正式工存在差別的。而用人單位恰恰借用了人們的誤解,認為對試用期的勞動者少發工資甚至不發工資是合法的,而此時勞動者也很難意識到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更別提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了。

  二、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現行勞動法律制度不夠完善

  1.對試用期的工資標準規定對勞動者不利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其中,“或者”二字說明既可以適用前者也可以適用后者。這種形勢下,當用人單位適用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本單位約定的工資的80%時,用人單位處于絕對的優勢地位,用人單位通常可以通過降低工資的手段來侵犯勞動者的依法取得工資權,這顯然對勞動者是不利的。

  2.缺乏“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標準我國法律對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的規定過于寬泛,缺乏“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具體標準,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常處于不平等地位,在標準沒有明確的情況下,這時候的標準一般都是由作為強勢主體的一方決定的,單位完全可以用任何借口說明勞動者是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這樣一來,對于勞動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二)勞動者自身的原因

  1.勞動者法律水平不高,對法律不了解許多法律例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不僅具有專門性,而且會隨著時代、地域的改變而發生法律條文的變動,具有時效性和地域性。基于法律條文的這些特點,勞動者并不能很好掌握法律相關知識,更不用說以此作為維權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利了。

  2.勞動者用法律手段進行維權的意識不強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享有資本要素,勞動者享有勞動要素,兩者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并且,勞動者處于從屬與用人單位的地位,大多是小老百姓,性格樸實善良,在試用期內遇到勞動者爭議問題時,他們大多數會采取和平手段,抱著不想把事情搞大、息事寧人的心態與用人單位協商和討論,而不是采取法律手段等公力救濟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三、完善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的對策

  (一)完善勞動法律法規

  1.明確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法條中對工資標準的規定,用詞不夠精確,會讓人產生誤解。筆者認為可以將法條中的“或者”改為“和”,再根據《勞動合同法》的具體規定,工資標準只有同時滿足這三個條件,試用期工資標準才是合法的,這樣一來,用人單位一方就不能隨意確定工資多少,而必須依據法律規定來確定,保障了勞動者合理的報酬權。

  2.完善試用期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規定為了更好地規制法律適用的問題,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做,第一、事先對“錄用條件”的標準予以公布,并將“錄用條件”改為“工作崗位條件”,與勞動者達成書面協議,使得勞動者能有法所循。第二、用人單位要以書面形式向對方說明解除理由。第三、時限性。用人單位應該在試用期內向對方提出解除,試用期過后提出的無效。

  (二)規范用人單位的行為

  1.用人單位應建立勞動關系考核體系勞動關系考核體系是在用人單位內部形成的,根據單位自身的具體情況,確定考核勞動者工作的標準,從而規范用人單位行為,防止其隨意侵權的制度。它規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以及違反規定的后果與救濟途徑。勞動者應事先與用人單位簽訂了考核協議,且協議中的各項約定都具有法律效力。

  2.企業應提高自身對法律法規的了解勞動法律法規具有專門性、時效性和地域性,不僅要求勞動者對其有了解,也需要企業適應社會發展要求對其有進一步的了解。企業為了防止違法侵權行為發生,同樣離不開對法律的準確把握,這樣才能更好避免自己因為不懂法而違法。

  [參考文獻]

  [1]曹真.試用期勞動者權益保護淺析[J].現代商業,20xx(3).

  [2]丁海防.論“試用期”條款的理解和適用[J].安徽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xx(4).

試用期勞動合同13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

  當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選擇下列第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______至______。試用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2)無固定期限: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試用期從________至________開始。

  (3)完成某項工作(任務)的截止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乙方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崗位(工種)和工作地點可由雙方協商變更。

  乙方應認真履行職責,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的,甲方可根據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給予相應處理。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條甲方安排乙方實行以下工時制度:

  (一)實行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________。

  (二)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以_____為周期的綜合工時計算制度。

  (三)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期工作制度。

  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乙方享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中國地震局聯合舉辦的法定節假日、產假和帶薪年假,以表彰全國地震系統抗震救災英雄。

  因施工需要,經乙方同意后,噴嘴方可安排乙方加班··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補休或者法定節假日加班的,甲方應當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四,勞動報酬

  第四條甲方以下列第種方式向乙方支付工資:

  (1)月工資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每月_____日前支付乙方工資。

  (2)日工資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計件工資。計件價格商定為______。

  如果乙方因生產經營任務不足同意待崗,甲方支付乙方的生活費為人民幣元。在等待期間,乙方仍需履行除崗位工作以外的其他義務。

  社會保險

  第五條甲乙雙方應按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應為乙方辦理相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的社會保險義務。乙方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扣代繳··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乙方的工傷或職業病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乙方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家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第六條甲方應在乙方上崗前進行安全生產培訓,從事國家規定的特殊工作的乙方應在上崗前接受培訓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噴嘴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發放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其中,施工現場應符合《施工現場環境衛生標準》(jgj146—20xx)。乙方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后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在合同期內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祖一方依法建立安全生產體系。乙方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防止勞動期間發生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批評甲方及其管理人員無視乙方的安全和健康,并向有關部門投訴。

  七·解散和終止

  第七條本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按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八·勞動爭議的處理

  第八條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可以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協商解決,也可以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九·其他人

  第九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本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乙方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簽署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試用期勞動合同14

  一、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嗎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

  “試用期”是伴隨著勞動法的出臺而出現的。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說,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個星期,可能是一個月或者兩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里。不管試用期之后當然訂立勞動合同還是不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二、在試用期問題上,需要強調以下幾點:

  1、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并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后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條款。

  2、同時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等。

  3、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也就是說,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個星期,可能是一個月或者兩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里。不管試用期之后當然訂立勞動合同還是不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4、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體現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體平等。如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中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約定試崗、適應期、實習期,這些都是變相的試用期。其目的無非是為了將勞動者的待遇下調,方便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明確這些情形按照試用期對待。

  可以肯定的說試用期是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通常在職工剛入職的時候用人單位就必須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非試用期勞動合同。要是您所在的用人單位沒有與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話,你可以追究單位的責任。

試用期勞動合同15

  勞動合同試用期一般是多長時間

  勞動合同當中是有試用期規定的,所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不用簽訂一份試用期合同的。對于很多人來講,他們都不知道勞動合同當中試用期規定的是多久。針對這個問題,小編將在下文中做詳細介紹。

  根據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同,試用期的長短也不同;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用工過程中,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么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么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

  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么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三)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規定試用期的期限是與勞動合同的期限掛鉤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更多試用期方面的法律知識,你可以到網站進行詳細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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